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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月月A(000437)

融通月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七年九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3年 11 月 12日证监许可[2013]143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 募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 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因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份额持有人还面临 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 日,业绩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19 120 目


录 一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六


基金的募集 ................................................................................................................. 3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0? 九


基金的投资 ................................................................................................................. 49? 十


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


风险揭示 ................................................................................................................. 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2?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年 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电话: (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 1 月至今,任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职务。2017年6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职务。2017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 年 3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 场总监。2015年 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 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 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张一格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11年证券投资从 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历任兴业银行 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融通易支付货币、融通通盈保本、融通增裕债券、 融通增祥债券、融通增丰债券、融通通瑞债券、融通通优债券、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融通通裕债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14年 8 月 29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28日,由蔡奕奕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14 日,由蔡奕奕女士和王纯女士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年 3 月 15日起至 2015 年 8月 5 日,由王纯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年 8 月 6日起至 2016年 8月 23 日,由汪曦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 日,由汪曦女士、张一格先生和王涛先生共同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由张一格先生和王涛先生共同担任本金的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至今,由张一格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风险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 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 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领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月 30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66190989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 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38424889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26947856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电话: (010)66275654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 (021)58781234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平 电话: (010)65557062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热线:www.spdb.com.cn;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1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25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25层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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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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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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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05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2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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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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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2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热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2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2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胡雪芹 电话:021-2069-1806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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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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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1 幢A20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 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 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3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姜吉灵 客服热线:400-821-0203 (3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 世界A 座1108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 网址:www.hcjijin.com; (3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3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38)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热线: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3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 层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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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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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40)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4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 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葛亮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京东集团总部A做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徐伯宇 客服热线:95518 公司网站:jr.jd.com


(4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号 16-20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8 (4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李若晨 电话: (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4008881888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4008895548 (4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 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4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4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樊忠亚 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5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戈文 电话: (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 (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 (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5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李嘉禾 电话: (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5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5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 (029)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 (022)28451709 客服电话:4006515988 (5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5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84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5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5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电话:4008895523 (6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6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6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6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30236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络人: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 (6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82791065 联系人:韩钰 客服热线:4009908826 (6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 (021)22169081 客服热线:400-8888-788、10108998、95525 (6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 周青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6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6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尚瑾 客服电话:4008188866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闵齐双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93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20002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 2013年 11月 12日证监许可[2013]143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基金份额面值发售,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8月 25日至 2014年 8月 27日。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801,038,800.0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61 户。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8月 29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 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3)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8月 1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8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31 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 8 月1日至 2014年 8 月 14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 8月 15日至 2015 年 8 月 14日,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5年 8月15日至2015 年8 月28日,以此类推。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 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 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为准。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 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万元≤M<1000 万元 0.4% 1000万元≤M 单笔 1000 元 注:M为申购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00 元,申 购费率0.8%,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0.8%)=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4,960.32份 即投资者交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4,960.32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该笔申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95,142.86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为 1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5,142.86 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 (2)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6,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份 即投资者交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5,000份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值是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据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以及相应增加公告次数,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并公告。 本基金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换。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 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将于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能力和研究决策能力,对宏观经济、财政货 币政策、市场利率水平及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情况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对利率趋势的 预判,适时规划与调整组合目标久期,结合主动性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同 时,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与收益性水平,以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 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 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 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 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 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 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 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 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 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 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上述(8) 、 (9)项的比例进行调整。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月 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254,672,703.50 81.02 其中:债券 1,254,672,703.50 81.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4,722,063.68 17.09 7 其他各项资产 29,226,454.04 1.89 8 合计 1,548,621,221.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63,961,000.00 35.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0,506,500.00 16.10 6 中期票据 320,022,000.00 24.4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4,703.5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259,888,500.00 19.88 10 合计 1,254,672,703.50 95.9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0163 16辽宁 11 1,350,000 127,156,500.00 9.73 2 140018 16天津 08 1,000,000 94,900,000.00 7.26 3 101456071 14石国投 MTN005 600,000 62,148,000.00 4.75 4 122299 13中原债 500,000 51,320,000.00 3.93 5 124862 14台基投 500,000 51,315,000.00 3.93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7.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874.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197,579.4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226,454.04 8.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8月29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度 2.10% 0.20% 1.00% 0.01% 1.10% 0.19% 2015 年度 12.73% 0.10% 2.12% 0.00% 10.61% 0.10% 2016 年度 -0.56% 0.14% 1.50% 0.00% -2.06% 0.14% 2017 年上半年 -2.78% 0.12% 0.74% 0.00% -3.52% 0.12%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B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度 2.00% 0.20% 1.00% 0.01% 1.00% 0.19% 2015 年度 12.23% 0.10% 2.12% 0.00% 10.11% 0.10% 2016 年度 -0.86% 0.15% 1.50% 0.00% -2.36% 0.15% 2017 年上半年 -2.89% 0.12% 0.74% 0.00% -3.63% 0.12%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截至每月月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且 没有进行过当月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月结束后15 个工 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金 融工具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 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券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基金存在巨额赎回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8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 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 的风险。 3、本基金开放期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 4、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确认后)出现基 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况,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 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清算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确认后)出现基 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一、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二、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约定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 回确认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 止基金合同: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三、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四、 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截至每月月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且 没有进行过当月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月结束后15 个工 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五、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 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将于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六、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8) 、 (9)项的比例进行调整;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确认后)出现基 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八、 九、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一、 (一 名称 注册 办公 邮政 法定 成立 批准 组织 注册 存续 经营 基金托管人 名称 有限公司 注册 号 办公 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 法定 成立 基金 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 存续 经营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编码:518053 代表人:高峰 日期:2001年5月22日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期间:持续经营 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 编码:100031 代表人:蒋超良 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期间:持续经营 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或 增发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 及开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 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将于30个工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比例 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其市值不 超过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证券 规模 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10%; (9 净值的 10%。 有资产支 持证 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总资 产不 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 因证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 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 (5)本基金 ; (6)本基金持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8)、(9)约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 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关约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 (三 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 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 银行 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 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 、《运作办法》 等有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 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 本基金投资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定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 宣传推介材料 上, 限证券 进行 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 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关流 通受 销商签订的销 售协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导致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 了虚假的数 据, 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相应 和基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 通知 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 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 。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有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期并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 户的开设和管理。 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的支付。 (四)基金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用由 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 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 和管理 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 其规定办理。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六、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七、 八、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 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 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 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9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7-3-4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7-3-30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7-4-6 4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7-4-22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7-6-3 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7-6-14 7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7-7-1 8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7-7-1 9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7-7-25 批注 [z1]: 请更新至 8月 28 日 批注 [l2]: 请更新。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