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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国鑫发起(762001)

国金国鑫发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金 国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国 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I 重 要提 示 国 金国 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募集 申 请已 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 获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 可 ﹝2012﹞953 号文准予 募 集注 册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股东资金、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发起份额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 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 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 金成立满三年之日, 若本基金的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且 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II 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九、基金的投资 ............................................................................ 错误! 未 定义 书签。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风险揭示 ..........................................................................................................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 十 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3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国金 国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国金国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原名 称为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 更名为现名称)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国金国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国 金国 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金国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通用 国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 则》 :指 《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0、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 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 士 EMBA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 析 师、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投 资 研 究 中 心 总 经 理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总 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 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宝全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会计师。 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 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 员,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至今 任苏州工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 刘兴旺先生, 监事,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术 有 限 公 司高级招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筹备 组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助 理兼 人力 资本经 理、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刘容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期货研究员、 国金 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风险 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 至今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2 月至今任 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 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索峰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 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2016 年 5 月加入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6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上海 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 版社 法律事 务部 内部法 律顾 问、国 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更 名为“ 国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 筹备 组监察 稽核部 法律 顾问 、国金 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 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硕士 ,CFA 。 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 英大泰和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2 年 6 月加盟国金通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历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 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兼基金 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徐艳芳女士兼任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滕祖光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员、 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员、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编辑、 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员。2009 年11 月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历任基金交易部高级交易员、 投资研究 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起任投资管理部 基金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滕祖光先生兼任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李安心先生, 复旦大学硕士。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国 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更 名为“ 国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北京千 石创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副总监、乾石投资工作室投资副总监、 证券投资部投资副总监。2016 年 8 月重新加 盟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 投资事业部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 投资 管理部基金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公布之日, 李 安 心 先 生 兼 任 国 金 鑫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索峰先生,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 先生, 量化 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徐艳芳 女士,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基金经理 李安心 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尹海峰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除按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 合 规风控 部, 合规风 控 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3 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研 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 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为 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负 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建 立了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4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 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 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 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 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6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摩根士丹利 华鑫资源 优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工 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87 只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1,914.93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 银 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渗透到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各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 性原则 。树 立“预 防为 主”的 管理 理念, 从风 险发生 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 性原则 。建 立健全 各项 规章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加强 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控 制机 构独立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 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7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 建行卡 、工行卡、天天盈、通联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9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电话:010-66108014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陈鹤 电话:010-57092851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建霖 电话:0755-84354739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0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1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2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3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1)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0-888-6661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5 网址:www.myfund.com (2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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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张蕾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792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3)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7 邮政编码: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车茜茜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6)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服电话:400-8877-780 023-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3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8)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赵程程 电话:010-65309887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601 室 信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703 法定代表人:纪路 客服电话:021-60870952 网址:www.gfund.com/gjcf (4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29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1)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邮政编码:10004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w.bzfunds.com


(4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邮政编码:201913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0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4) 北京虹 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1 网址:www.citicsf.com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邮政编码:310015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邮政编码:210000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邮政编码: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2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邮政编码:528057 法人代表:刘鹏 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5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邮 政编码: 51800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3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6) 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88 号 1 栋 5 层 510 号 邮政编码:610051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联系人:赵燕娟 电话:15101510587 客服电话:028-69587448 网址: www.whuayuan.com (5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 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9)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4 邮政编码:101404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 伦


电话:010-5817082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0)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5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邮政编码:110190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邮政编码:100193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6 (6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6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6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7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1)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邮政编码:100124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 李雪 电话:010-58527835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72)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8 202-124 室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4)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邮政编码:1000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邮政编码:200232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39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7)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7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邮政编码:100102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7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邮政编码:200003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63898951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80) 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0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 厂房 邮政编码:557500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联系人:陈敏


电话: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0851-86909950 网址:www.hyzhfund.com (8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8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邮政编码:210042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3) 北京植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邮政编码:101500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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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1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4)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邮政编码:110000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电话:024-2328 0806 传真:024-2328 0844 客服电话: (024 )95346 网址:www.iztzq.com (8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 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邮政编码:011700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电话:010-8399177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8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邮政编码:200083 法定代表人: 兰奇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2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87) 华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 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 2 单元 3 层 02 号 邮政编码:450016 法定代表人: 张岩 联系人: 李玉磊 电话:18537196669 客服电话:400-6197-666 网址: www.wdqh.com (8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8610-85650628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9)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3 (90)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邮政编码:200000 法定代表人:胡艳亮


联系人:樊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9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4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 、黎明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5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本 基金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953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 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 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 向社会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 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 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指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购 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交易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上直销进行认购, 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6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 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投 资者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投资 者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销售 机构 或直销 机构 网上直 销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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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7 1、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表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 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1.20%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定该 笔认购 产生 利息 100 元,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8,914.23 份。 七、认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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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8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 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 可于申请日 (T 日) 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 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 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 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4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2 年 8 月 28 日 起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资产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0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1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 限额为 1 元, 追加单 笔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 元。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办理申购时, 首次单 笔申购最低 限额为 10000 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投资人 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办理申购时,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 限额为 1 元, 追加单笔申 购最低限额为 1 元。 投资者 通过其他 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时,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 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2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笔赎回本基金份额的 最低限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单个 交易账户 持有的本基金最低持有份额均无最低份额限制 。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9,261.08 /1.016 = 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有效赎回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3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10,16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 购份 额的处 理方 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 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 购费 用由投 资者 承担, 并应 在投资 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万≤M<100 万 1.20% 100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1000元 表 1 申购费率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4 8、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 续持 有期限 (日 历日) 赎 回费 率 1 天(含)~7 天 1.50% 8 天(含)~30 天 0.75% 31 天(含)~365 天 0.50%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表 2 赎回费率 9、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基金投资 者在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在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5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 现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6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 投资 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7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8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 内容详见 2012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 《国金 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9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股 票、 创业板 股票, 以及 其它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 货、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银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 发展趋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0 的比例。具体宏观和市场环境划分阶段如下:


综 合值 : 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宏观 经济表现 上行 下行 经济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市场 市场动量 小 大 大 小 市场情绪 低迷 高涨 高涨 低迷 表 3 宏观经济周期与市场运行阶段 来源: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 与 “自 下而上” 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 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 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 业基 本面比 较。 行业比 较包 括两个 层面 ,行业 生命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 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 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 业市 场估值 比较 。估值 体现 市场预 期, 行业间 估值 排序、 行业 自身估 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 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 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利 调整等。 3)在 上述 初步筛 选的 基础上 ,结 合产业 政策 ,从全 球产 业格局 变迁 、国内 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 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 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1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 流动性、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A 股进行定量筛选,构建股票备选 库。 其次,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分析, 进一 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1)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 A 股中 ,剔除 ST 、*ST 及公 司认为的其它高风险品种股票。 B. 在 上 一 步 的 基础 上, 重 点 考 察盈 利 能力 、估 值 等 指 标, 并 根据 这些 指 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基 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 (PEG ) 等估值指标, 并参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 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 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 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2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 断、独特的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 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 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 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3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 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 转债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 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 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 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 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 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审慎原则,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4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 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10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5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6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7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债 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7 年4 月1 日起至2017 年6 月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2,610,252.70 62.52 其中: 股票


352,610,252.70 62.5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7,980,800.00 4.96 其中: 债券


27,980,800.00 4.9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0,000.00 23.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691,127.65 5.44 8 其他资 产


22,669,798.98 4.02 9 合计





563,951,979.33





100.00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107,363.73 0.56 B 采矿业 20,162,000.00 3.66 C 制造业 108,845,271.10 19.77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8,218,778.24 6.9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010,962.94 4.5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590,000.00 7.3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1,985,415.69 11.26 K 房地产 业 2,951,231.00 0.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084,000.00 3.2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9,470,950.00 3.5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184,280.00 2.58 S 综合 - - 合计 352,610,252.70 64.06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基础 材料 - - B 消费 者非 必需 品 - - C 消费 者常 用品 - - D 能源 - - E 金融 - - F 医疗 保健 - - G 工业 - - H 信息 技术 - - I 电信 服务 - -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69 J 公用 事业 - - 合计 - -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200,000 25,908,000.00 4.71 2 601668 中国建 筑 2,500,000 24,200,000.00 4.40 3 601111 中国国 航 2,200,000 21,450,000.00 3.90 4 601336 新华保 险 399,998 20,559,897.20 3.74 5 600028 中国石 化 3,400,000 20,162,000.00 3.66 6 000963 华东医 药 399,960 19,878,012.00 3.61 7 600029 南方航 空 2,200,000 19,140,000.00 3.48 8 000001 平安银 行 2,000,000 18,780,000.00 3.41 9 601169 北京银 行 2,000,000 18,340,000.00 3.33 10 601888 中国国 旅 600,000 18,084,000.00 3.2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968,800.00 1.4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12,000.00 3.6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12,000.00 3.6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980,800.00 5.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438 14 农发38 200,000 20,012,000.00 3.64 2 019557 17 国债03 80,000 7,968,800.00 1.45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0 6、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 平安银行 (000001.SZ)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根据中国银监会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国银监会作 出银监罚决字[2017]14 号 行政处罚决 定书: 对平安银行罚款共计 1670 万元。 由于平安银行 (000001.SZ ) 所涉及到的 违规问题对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影响较小, 对公司投资价值影响不明显, 本基金 维持对该股票的持有。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 情况 外, 本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1 (2)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4,889.8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088,993.2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3,073.90 5 应收申 购款 1,219,206.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3,635.05 8 其他 - 9 合计 22,669,798.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2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一、基金净值表现 1、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2 年 8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如 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8 月28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2.43% 0.10% 8.36% 0.80% -5.93% -0.70%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2.89% 1.06% -3.08% 0.84% 5.97% 0.22%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57.12 % 1.23% 31.20% 0.73% 25.92% 0.50%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60.16 % 1.31% 21.49% 0.83% 38.67% 0.48%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1.41 % 1.04% 2.84% 0.01% 8.57% 1.03%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4.36% 0.54% 1.39% 0.01% 2.97% 0.53% 2012 年8 月28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208.38 % 1.07% 74.53% 0.66% 133.85 % 0.41%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三 年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8 月28 日 , 图示 日期 为2012 年8 月28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5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债券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税后债券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 (3)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募债 券, 鉴于目 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6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估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时, 应当采 用市 场公认 或者 合理的 估值 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8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79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0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1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2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4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5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89 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0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1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2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风险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的锁定期后可以赎回。 如果发起 式份额在锁定期后短时间内大比例甚至全部赎回, 本基金需短期内变现部分资产 应支付赎回款, 由此可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 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使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锁定期内的收益率。 七、锁定期届满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即行终 止, 且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 基金合同若锁定期满立即终止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承担额外的变现成本和清算成本, 最后所分配的基金财产价值可能低 于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所持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而股指期货是高风险投资工具, 相应市场的波动 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本基金也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3 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4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6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7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8 7)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99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0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1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2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3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基金合同》 生效 满三年之日因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4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5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6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7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8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09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0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2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3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股 票、 创业板 股票, 以及 其它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 货、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10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5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6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7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8 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约 定时 间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 有) : 拟发 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依 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19 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事后监督。 7、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约 定。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 督。 8、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约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 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 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事后监督。 9、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0 9、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1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国 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的 开放 式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2 托管账户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 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3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4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 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5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6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7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 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 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工 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息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8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 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投资者 可享 有基金 交 易、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29 二十二、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 2 月 29 日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登载于《 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本公司 官网。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托管人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 年 3 月 3 日 2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托管人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 年 3 月 4 日 3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托管人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 年 3 月 11 日 4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 3 月 28 日 5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 3 月 28 日 6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3 月 30 日 7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公告》 2017 年 3 月 30 日 8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13 日 9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服 务 器 升 级 维 护 的 公 告》 2017 年 4 月 13 日 10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 2017 年 4 月 13 日 11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 年 4 月 13 日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30 12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19 日 13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 年 4 月 22 日 14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天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12 日 15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18 日 16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27 日 17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国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27 日 18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托管人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 19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升 级 的 公告》 2017 年 6 月 24 日 20 《国金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旗下基金净值公告》 2017 年 7 月 1 日 2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5 日 22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 年 7 月 19 日 23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31 日 24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信 期 货 股 份 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 日 25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9 日 26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23 日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31 27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 8 月 25 日 28 《 国 金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 8 月 25 日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32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133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3、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