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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500ETF(510580)

ZZ5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 : 易 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月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9 月 29 日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准 予 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及 其 联 接基金 注册 的 批 复 》( 证监 许 可[2014]999 号) 进行 募 集。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8 月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 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 包括: 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 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 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 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场内外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 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 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对于场内申 购: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 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 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 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 ,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的申购 冲击成本率 、赎回 冲击成本 率可能会 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 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 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非另 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6 四、基金 托管人............................................................................................................................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2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5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6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28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53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61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62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63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7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9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1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2 十九、风 险揭示............................................................................................................................ 77 二十、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82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84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97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12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3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4


II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15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 募说明书 的内 容与格式> 》、《 易方达 中证500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 定 等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明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 阅基金合 同。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 达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易 方 达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易方 达中 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指 《易 方达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9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0 、标 的指 数: 指中 证 500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更 11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绝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金 ,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类 似, 采 用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12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3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5、《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6、《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易方达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劵 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8 、 登记 结算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册登 记 、 基 金 交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9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 ”)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 购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以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结算 由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负 责办 理 30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 35 、日 、天 :指 公历 日 36 、月 :指 公历 月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以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 金合同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6 、场 内份 额: 指由 中国 结算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基金份 额 47 、场 外份 额: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基金 份额 48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49 、 场 内 :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业务的 场所 50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件 , 适用于 场 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51 、 申 购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的现 金 52 、 赎 回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应 支 付 的现金 53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4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5 、现 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 T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5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回单 位数 量计 算 56 、预 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 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 管 理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 预 先冻结 57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人 申 购、赎 回的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58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 并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 ,简 称“IOPV ” 59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行为 60 、 收 益 评 价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 之 基 准日 61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 后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 去100% 62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100% 63 、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9 、指 定媒 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0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金合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7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工 商管 理博 士,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 晓 艳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总 裁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经 理 、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常 务副 总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 理 , 广 东 金 融 高 新 区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7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广 东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副总 裁; 盈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执 行副 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盈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东民营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际 )硕 士, 董事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 西 省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工 商银 行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富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五 矿 二 十 三 冶 建 设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广 州中 盈(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及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8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 广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RQFII ) 业 务负责 人、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RO)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中 债资 信评 估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监 察部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科 员;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助 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9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 富银 行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 大中 华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区 行长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副 总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首席 养老 金业 务官 。曾 任招商 银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长 江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 金经 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 用 风 险分 析 师 , 华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分析师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 理,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投资发 展部产 品经理 。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易方 达沪深300 医 药 卫生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9 月 23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沪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6 月26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沪深300 非 银行金 融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22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上证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国 企 改革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自2015 年6 月15 日起 任职)、 易方达 军工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证券 公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8 日起任 职)、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16 日起任 职)、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 经理(自 2016 年4 月16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中 证 海外中 国 互联网 5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中证 军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 任 职)、易 方达中 证全指 证 券公司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7 月 27 日起 任职) 。 杨俊先生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渠道经 理 、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高 级账户 经 理。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自2017 年6 月23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 数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23 日起任 职)、易 方达国 企改革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 职)、 易方达中 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23 日起任 职)。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情 况 :林伟斌 先生, 管理时 间 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2017 年6 月23 日。 10 3 、指数与 量化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指 数与量 化投资 决 策委员会 成员包 括:林 飞 先生、张 胜记先 生、王 建 军先生。 林飞先生 ,经济 学博士 。 曾任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经 理助理、 指数与 量化投 资 部总经理 助理、 指数与 量 化投资部 副 总经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易方 达深证100 交 易 型开放式 指 数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 达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沪 深300 非银行 金 融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现 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指 数与量 化 投资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 总经理 、 量化基金 组 合部总经 理、投 资经理 ,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司 基金经 理、就 证 券提供意 见 负责人员 (RO) 、提供 资 产管理负 责人员 (RO) 、 证券交易 负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品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张胜记先 生,管 理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投 资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助 理、行业 研究员 、指数 与 量化投资 部总经 理助理 、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原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任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 副总经 理 、易方达 上证中 盘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上 证中盘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基 金 经理、易 方达恒 生中国 企 业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易 方 达恒生中 国 企业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 经理、易 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标普全 球 高端消费 品指数 增强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香港 恒 生综合小 型股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 标普医 疗保健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易 方达标普500 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 标普 生物科技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标普信 息科技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原油证 券投资 基金(QDII) 基金经 理,兼 任易方 达 资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 王建军先 生,经 济学博 士 。曾任汇 添富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数 量分析 师,易 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量化 研究员 、 基金经理 助理、 指数与 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 助理、 易 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基 金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创 业板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创业 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中小板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并 购 重组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生 物 科技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银行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11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指数与 量 化投资部 副总经 理、投 资 经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漏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12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13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 部管 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资 风险14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 度、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6 月,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16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17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内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事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8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 内申 购、 赎回 代办 证 券公司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4)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5)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6)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招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3 、场 外份 额销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 厦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22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 外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刘 焕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 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23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24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的 募集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募集。本 基金已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 】999 号 文注 册 并 进 行 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指数 型基 金。 基金的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自2015 年8 月3 日至 2015 年8 月21 日止 。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2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 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于2015 年8 月27 日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6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 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 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金 二 级市场交 易简称 :ZZ500ETF ;交易 代码:510580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 、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的;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当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并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 投 资 者 交 易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参 考。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之和 + 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 的预估 现金 部分 )/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五) 其他 1 、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 场内份额可 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申请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将 基金 份额 转为场 内份 额后 ,方 可上 市交易 。 2 、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推 出 ETF 分 级业 务,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为 本 基 金 增 设 分 级 份 额 , 就 分 级 后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份 额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 并 制 定 、 公 布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27 请在包 括境 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8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两 种, 分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赎回 办法。 ( 一)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内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名 单 , 并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更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予以公 告。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场内 份额 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已于 2015 年9 月14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3 、日常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日常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如 下: (1) 场内 份额 采用 份额 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和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3) 场内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或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及 其 变 更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但应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予以公 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场 内份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时 ,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相 应 数 量 的 股 票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内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29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人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 如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 回 对 价,则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 失败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其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或 以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 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 成 功 之 前 不 得 卖 出和赎 回; 投资 者赎 回获 得的股 票当 日可 卖出 。即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卖 出,T 日申 购当 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不得 卖出 和赎 回,T+1 日交收 成功 后 T+2 日可卖 出和 赎回 ;投 资者 赎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 出。 (3)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 算交收 与登 记 本 基 金 场 内 份额申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 用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 申 购 当 日 并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代 收 代 付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代 收 代 付 ; 本 基 金 上 述 申 购 赎 回业务 涉及 的现 金差 额和 现金替 代退 补款 采用 代收 代付。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成 份股 交收与申 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 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 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 收与申购 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 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 收 ,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现 金 替 代 交 收 失 败 的 , 该笔申 购当 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交 收失 败。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成 份股 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 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 份股现 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 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 深圳证 券交易30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现金 替代 的交付 。 如 果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清 算 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处 理。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以 及 清 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处理 规则 等进 行调 整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 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 提交申 请 。 本基 金 场 内份 额 目前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为 60 万 份基 金份 额。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情 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 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 下 , 调 整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 、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及 费 用 (1 ) 场内份额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的数额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场 内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场 内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 给 赎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编 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示例 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4 )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 回 场内份额 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 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 0.5% 的 标准 向投 资人 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7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 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 购赎 回清 单 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数 据 、 现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 最 小 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31 1 )现 金替 代分为 4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禁 止”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必 须现 金替 代(标 志为 “必 须” )和 退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退补”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 但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为 替代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所 有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固定 现金 作为 替代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成份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买卖 情况 ,与 投资 者进 行退款 或补 款。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申 购 时 买 入 的证券 。目 前仅 适用 于中 证 500 指数 中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股票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参 考价 格” 目前 为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 化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为准 。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申 购 时 的 参 考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欠 缺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 交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 补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32 于 2 日,则以替 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 发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相 关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款 项 的 清 算交收 将于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的 计 算 公式为 : 其 中 ,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目 前 为 该 证 券 前 一 交 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 化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 为 准 。 参 考 基 金 份 额净值目 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 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 即 将 被 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 或 处 于 停 牌 的 成份证券 ; 或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投 资 的 成 份 证 券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于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原则 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购赎回清单 中该证券 的 数量乘 以其 调整 后 T 日 开 盘参考 价。 4 )退 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中 证 500 指数 中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 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替 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1+ 现金替代溢价 比 例); 赎回的替 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 例)。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申 购 时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33 基金管理人 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 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 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赎 回 时 扣 除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金管理人 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 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 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支 付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少 支 付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 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 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 开盘参 考价 确定 。 基金管 理人将 自 T 日起在收到申 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 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 买 入 申 购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在 收 到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后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的 原 则 依 次卖出 赎回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T 日未 完成 的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在T 日后 被 替代的 成份 证券 有 正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上 述交易 。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为 : 申 购 赎 回 方 向 相 同 的 , 先 确 认 成 交 者 优 先 于 后 确 认 成 交 者 。 先 后 顺 序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确 认申购 赎回 的时 间确 定。 实 时 申 报 的 原 则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连 续 竞 价 期 间 , 根 据 收 到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购 赎 回 确 认 记 录 , 在 技 术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实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报 被 替 代 证 券 的交易 指令 。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 原则 依次 与申 购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申 购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赎 回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赎 回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T 日 因停 牌或 流动 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 代 的部 分证 券,T 日后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 按 照 前 述 原 则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 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34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格扣除 交易费用)加上按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 用)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则 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 给相关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和基 金托 管人 ,相关 款项 的 清 算交 收将 于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 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T 日 申购 赎回 清 单 中公 告T 日 预估 现金部 分。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 单 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 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该 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 盘 参考价 相乘 之和 ) 其中, 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 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另外, 若 T 日 为基 金分 红 除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金 差额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现金 替 代的固定替 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 和+ 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可以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禁 止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 35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T+1 日公 告的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7/8/28 基金名 称 中证 500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581 2017-08-25 日 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现 金差额(单位:元) -41,956.3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净值( 单位: 元) 3875505.7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6.4592 2017-08-28 日 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预 估现金 部分(单 位: 元) -41956.3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600,000 申购的 允许 情况 是


赎回的 允许 情况 是


当日累 计申 购上 限 1200000 当日累 计赎 回上 限 600000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元) 000006 深振业A 900 深市退补


10%


¥7,533.00


000012 南 玻A 1000 深市退补


10%


¥8,530.00


000021 深科技 700 深市退补


10%


¥6,083.00


000025 特力 A 100 深市退补


10%


¥4,648.00


36 000027 深圳能源 1100 深市退补


10%


¥7,183.00


000028 国药一致 100 深市退补


10%


¥7,093.00


000031 中粮地产 1000 深市退补


10%


¥8,000.00


000039 中集集团 700 深市退补


10%


¥13,055.00


000049 德赛电池 100 深市退补


10%


¥5,350.00


000050 深天马A 800 深市退补


10%


¥17,456.00


000061 农 产 品 600 深市退补


10%


¥5,436.00


000062 深圳华强 200 深市退补


10%


¥5,204.00


000066 中国长城 1700 深市退补


10%


¥14,467.00


000078 海王生物 1500 深市退补


10%


¥9,105.00


000089 深圳机场 1000 深市退补


10%


¥8,890.00


000090 天健集团 600 深市退补


10%


¥6,918.00


000099 中信海直 400 深市退补


10%


¥4,504.00


000158 常山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6,366.00


000400 许继电气 600 深市退补


10%


¥10,092.00


000401 冀东水泥 600 深市退补


10%


¥10,662.00


000417 合肥百货 500 深市退补


10%


¥4,220.00


000418 小天鹅A 200 深市退补


10%


¥9,318.00


000426 兴业矿业 500 深市退补


10%


¥4,835.00


000488 晨鸣纸业 800 深市退补


10%


¥12,680.00


000501 鄂武商A 400 深市退补


10%


¥6,956.00


000513 丽珠集团 200 深市退补


10%


¥10,028.00


000517 荣安地产 600 深市退补


10%


¥2,670.00


000519 中兵红箭 500 深市退补


10%


¥5,755.00


000528 柳工 700 深市退补


10%


¥6,209.00


000536 华映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2,870.00


000541 佛山照明 600 深市退补


10%


¥5,430.00


000543 皖能电力 1000 深市退补


10%


¥5,600.00


000547 航天发展 900 深市退补


10%


¥10,845.00


000552 靖远煤电 1300 深市退补


10%


¥5,044.00


000563 陕国投A 1500 深市退补


10%


¥8,130.00


000566 海南海药 800 深市退补


10%


¥10,432.00


000572 海马汽车 1100 深市退补


10%


¥5,489.00


000581 威孚高科 500 深市退补


10%


¥12,755.00


000587 金洲慈航 800 深市退补


10%


¥6,416.00


000592 平潭发展 1500 深市退补


10%


¥8,625.00


000596 古井贡酒 100 深市退补


10%


¥5,162.00


000598 兴蓉环境 1700 深市退补


10%


¥9,554.00


000600 建投能源 700 深市退补


10%


¥8,645.00


000612 焦作万方 800 深市退补


10%


¥7,664.00


000616 海航投资 1100 深市退补


10%


¥4,983.00


000620 新华联 700 深市退补


10%


¥5,005.00


000636 风华高科 700 深市退补


10%


¥6,433.00


000652 泰达股份 1000 深市退补


10%


¥5,410.00


000656 金科股份 2500 深市退补


10%


¥12,525.00


000661 长春高新 100 深市退补


10%


¥13,605.00


000662 天夏智慧 200 深市必须





¥3,200.00


000667 美好置业 2400 深市退补


10%


¥8,136.00


37 000669 金鸿能源 300 深市退补


10%


¥5,052.00


000680 山推股份 900 深市退补


10%


¥5,400.00


000681 视觉中国 300 深市退补


10%


¥4,650.00


000685 中山公用 800 深市退补


10%


¥8,608.00


000690 宝新能源 1400 深市退补


10%


¥9,954.00


000697 炼石有色 400 深市退补


10%


¥8,416.00


000703 恒逸石化 500 深市退补


10%


¥7,950.00


000712 锦龙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7,276.00


000726 鲁 泰A 400 深市退补


10%


¥4,600.00


000727 华东科技 2600 深市退补


10%


¥7,410.00


000729 燕京啤酒 1300 深市退补


10%


¥8,359.00


000732 泰禾集团 500 深市退补


10%


¥8,020.00


000758 中色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8,558.00


000761 本钢板材 300 深市退补


10%


¥1,779.00


000762 西藏矿业 400 深市退补


10%


¥6,268.00


000766 通化金马 400 深市退补


10%


¥5,592.00


000777 中核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5,349.00


000778 新兴铸管 1900 深市退补


10%


¥13,110.00


000786 北新建材 800 深市退补


10%


¥13,352.00


000806 银河生物 600 深市退补


10%


¥6,456.00


000810 创维数字 500 深市退补


10%


¥5,540.00


000816 智慧农业 1100 深市退补


10%


¥7,854.00


000825 太钢不锈 2100 深市退补


10%


¥10,983.00


000829 天音控股 500 深市退补


10%


¥5,420.00


000830 鲁西化工 1000 深市退补


10%


¥8,740.00


000848 承德露露 600 深市退补


10%


¥5,574.00


000860 顺鑫农业 400 深市退补


10%


¥7,992.00


000877 天山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7,794.00


000878 云南铜业 800 深市退补


10%


¥11,616.00


000897 津滨发展 1200 深市退补


10%


¥5,352.00


000926 福星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8,484.00


000930 中粮生化 900 深市退补


10%


¥11,349.00


000937 冀中能源 1000 深市退补


10%


¥6,930.00


000939 凯迪生态 1500 深市退补


10%


¥7,860.00


000960 锡业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9,933.00


000969 安泰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5,928.00


000970 中科三环 800 深市退补


10%


¥13,000.00


000975 银泰资源 600 深市退补


10%


¥8,250.00


000979 中弘股份 4700 深市退补


10%


¥9,118.00


000988 华工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9,576.00


000997 新 大 陆 600 深市退补


10%


¥14,148.00


000998 隆平高科 700 深市退补


10%


¥15,946.00


000999 华润三九 400 深市退补


10%


¥11,624.00


001696 宗申动力 600 深市退补


10%


¥4,470.00


002001 新和成 500 深市退补


10%


¥10,895.00


002002 鸿达兴业 900 深市退补


10%


¥7,029.00


002004 华邦健康 1300 深市退补


10%


¥10,257.00


002005 德豪润达 900 深市退补


10%


¥4,230.00


38 002011 盾安环境 500 深市退补


10%


¥5,420.00


002013 中航机电 900 深市退补


10%


¥10,089.00


002018 华信国际 900 深市退补


10%


¥6,327.00


002019 亿帆医药 600 深市退补


10%


¥13,650.00


002022 科华生物 400 深市退补


10%


¥6,584.00


002028 思源电气 500 深市退补


10%


¥7,300.00


002030 达安基因 500 深市退补


10%


¥9,830.00


002038 双鹭药业 400 深市退补


10%


¥10,500.00


002041 登海种业 300 深市退补


10%


¥3,993.00


002048 宁波华翔 400 深市退补


10%


¥8,464.00


002050 三花智控 800 深市退补


10%


¥13,440.00


002051 中工国际 400 深市退补


10%


¥8,244.00


002056 横店东磁 800 深市退补


10%


¥6,880.00


002063 远光软件 500 深市退补


10%


¥5,490.00


002064 华峰氨纶 1100 深市退补


10%


¥6,017.00


002073 软控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5,460.00


002078 太阳纸业 1400 深市退补


10%


¥11,438.00


002092 中泰化学 1200 深市退补


10%


¥18,600.00


002093 国脉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3,712.00


002106 莱宝高科 500 深市退补


10%


¥5,460.00


002118 紫鑫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3,350.00


002120 韵达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4,409.00


002122 天马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7,203.00


002123 梦网集团 500 深市退补


10%


¥5,415.00


002127 南极电商 700 深市退补


10%


¥9,590.00


002128 露天煤业 600 深市退补


10%


¥8,556.00


002147 新光圆成 300 深市退补


10%


¥4,935.00


002155 湖南黄金 700 深市退补


10%


¥7,252.00


002176 江特电机 1100 深市退补


10%


¥13,805.00


002179 中航光电 400 深市退补


10%


¥13,292.00


002190 成飞集成 200 深市退补


10%


¥5,228.00


002191 劲嘉股份 900 深市退补


10%


¥8,343.00


002194 武汉凡谷 200 深市退补


10%


¥1,754.00


002217 合力泰 1200 深市退补


10%


¥12,648.00


002221 东华能源 800 深市退补


10%


¥9,440.00


002223 鱼跃医疗 500 深市退补


10%


¥10,220.00


002233 塔牌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4,041.00


002242 九阳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5,820.00


002244 滨江集团 1500 深市退补


10%


¥10,290.00


002249 大洋电机 900 深市退补


10%


¥6,273.00


002250 联化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6,360.00


002251 步步高 200 深市退补


10%


¥2,464.00


002254 泰和新材 400 深市退补


10%


¥5,568.00


002261 拓维信息 600 深市退补


10%


¥5,712.00


002266 浙富控股 1500 深市退补


10%


¥7,155.00


002268 卫士通 400 深市退补


10%


¥6,088.00


002269 美邦服饰 1200 深市退补


10%


¥4,596.00


002271 东方雨虹 500 深市退补


10%


¥17,700.00


39 002273 水晶光电 500 深市退补


10%


¥11,840.00


002276 万马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7,080.00


002277 友阿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4,410.00


002281 光迅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6,414.00


002285 世联行 800 深市退补


10%


¥8,720.00


002308 威创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8,310.00


002309 中利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4,080.00


002311 海大集团 600 深市退补


10%


¥11,214.00


002315 焦点科技 100 深市退补


10%


¥2,676.00


002317 众生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5,865.00


002325 洪涛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5,120.00


002332 仙琚制药 600 深市退补


10%


¥4,854.00


002340 格林美 2500 深市退补


10%


¥17,900.00


002342 巨力索具 600 深市退补


10%


¥5,544.00


002344 海宁皮城 500 深市退补


10%


¥4,120.00


002345 潮宏基 400 深市退补


10%


¥4,436.00


002353 杰瑞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7,535.00


002354 天神娱乐 400 深市退补


10%


¥8,136.00


002358 森源电气 300 深市退补


10%


¥4,686.00


002366 台海核电 500 深市退补


10%


¥13,400.00


002368 太极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5,776.00


002371 北方华创 200 深市退补


10%


¥4,710.00


002373 千方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8,346.00


002375 亚厦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6,944.00


002384 东山精密 400 深市退补


10%


¥10,572.00


002390 信邦制药 1000 深市退补


10%


¥8,270.00


002392 北京利尔 600 深市退补


10%


¥3,816.00


002396 星网锐捷 300 深市退补


10%


¥5,553.00


002400 省广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7,711.00


002405 四维图新 800 深市退补


10%


¥20,056.00


002407 多氟多 600 深市退补


10%


¥13,710.00


002408 齐翔腾达 800 深市退补


10%


¥9,728.00


002410 广联达 600 深市退补


10%


¥10,536.00


002414 高德红外 200 深市退补


10%


¥3,816.00


002416 爱施德 300 深市退补


10%


¥3,294.00


002422 科伦药业 800 深市退补


10%


¥13,592.00


002428 云南锗业 500 深市退补


10%


¥5,715.00


002431 棕榈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8,544.00


002437 誉衡药业 800 深市退补


10%


¥5,552.00


002439 启明星辰 500 深市退补


10%


¥10,500.00


002440 闰土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7,760.00


002444 巨星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7,425.00


002460 赣锋锂业 500 深市退补


10%


¥36,715.00


002463 沪电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5,027.00


002468 申通快递 300 深市退补


10%


¥8,022.00


002477 雏鹰农牧 1800 深市退补


10%


¥8,280.00


002479 富春环保 400 深市退补


10%


¥4,828.00


002482 广田集团 600 深市退补


10%


¥5,484.00


40 002489 浙江永强 1000 深市退补


10%


¥6,260.00


002491 通鼎互联 700 深市退补


10%


¥8,890.00


002503 搜于特 900 深市退补


10%


¥6,147.00


002505 大康农业 1500 深市退补


10%


¥5,250.00


002512 达华智能 500 深市退补


10%


¥8,535.00


002517 恺英网络 200 深市退补


10%


¥7,240.00


002544 杰赛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6,138.00


002551 尚荣医疗 300 深市退补


10%


¥2,916.00


002572 索菲亚 500 深市退补


10%


¥19,485.00


002573 清新环境 600 深市退补


10%


¥11,784.00


002583 海能达 700 深市退补


10%


¥10,640.00


002588 史丹利 500 深市退补


10%


¥3,735.00


002589 瑞康医药 400 深市退补


10%


¥5,952.00


002601 龙蟒佰利 600 深市退补


10%


¥10,776.00


002603 以岭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8,400.00


002635 安洁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11,487.00


002640 跨境通 400 深市退补


10%


¥7,920.00


002642 荣之联 300 深市退补


10%


¥5,394.00


002646 青青稞酒 200 深市退补


10%


¥3,576.00


002657 中科金财 200 深市退补


10%


¥5,826.00


002663 普邦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4,392.00


002665 首航节能 1100 深市退补


10%


¥8,668.00


002670 国盛金控 400 深市退补


10%


¥6,132.00


002672 东江环保 500 深市退补


10%


¥8,000.00


002681 奋达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5,516.00


002690 美亚光电 300 深市退补


10%


¥5,487.00


002699 美盛文化 300 深市退补


10%


¥4,734.00


002701 奥瑞金 1300 深市退补


10%


¥8,086.00


002707 众信旅游 400 深市退补


10%


¥4,760.00


002709 天赐材料 200 深市退补


10%


¥8,330.00


002727 一心堂 200 深市退补


10%


¥3,794.00


002807 江阴银行 200 深市退补


10%


¥2,380.00


002815 崇达技术 100 深市退补


10%


¥3,110.00


002818 富森美 100 深市退补


10%


¥3,852.00


300001 特锐德 500 深市退补


10%


¥8,085.00


300002 神州泰岳 1300 深市退补


10%


¥9,529.00


300010 立思辰 400 深市退补


10%


¥5,016.00


300026 红日药业 1700 深市退补


10%


¥7,650.00


300032 金龙机电 300 深市退补


10%


¥4,665.00


300039 上海凯宝 600 深市退补


10%


¥4,458.00


300043 星辉娱乐 600 深市退补


10%


¥4,734.00


300055 万邦达 600 深市退补


10%


¥11,004.00


300058 蓝色光标 1200 深市退补


10%


¥9,108.00


300088 长信科技 900 深市退补


10%


¥16,713.00


300113 顺网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8,268.00


300115 长盈精密 500 深市退补


10%


¥16,155.00


300116 坚瑞沃能 700 深市退补


10%


¥7,161.00


300122 智飞生物 500 深市退补


10%


¥11,670.00


41 300134 大富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9,344.00


300136 信维通信 700 深市退补


10%


¥26,999.00


300146 汤臣倍健 700 深市退补


10%


¥10,101.00


300147 香雪制药 400 深市退补


10%


¥3,960.00


300156 神雾环保 600 深市退补


10%


¥14,496.00


300159 新研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8,659.00


300166 东方国信 600 深市退补


10%


¥8,778.00


300199 翰宇药业 400 深市退补


10%


¥6,408.00


300202 聚龙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5,151.00


300244 迪安诊断 300 深市退补


10%


¥8,040.00


300253 卫宁健康 1100 深市退补


10%


¥8,448.00


300257 开山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5,904.00


300266 兴源环境 500 深市退补


10%


¥14,050.00


300273 和佳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5,440.00


300274 阳光电源 700 深市退补


10%


¥8,960.00


300287 飞利信 800 深市退补


10%


¥7,008.00


300291 华录百纳 400 深市退补


10%


¥7,968.00


300296 利亚德 800 深市退补


10%


¥14,976.00


300297 蓝盾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4,612.00


300324 旋极信息 500 深市退补


10%


¥7,860.00


300376 易事特 600 深市退补


10%


¥5,214.00


300383 光环新网 800 深市退补


10%


¥10,288.00


600006 东风汽车 800 允许


10%





600017 日照港 1700 允许


10%





600022 山东钢铁 6200 允许


10%





600026 中远海能 1300 允许


10%





600039 四川路桥 1700 允许


10%





600053 九鼎投资 100 允许


10%





600056 中国医药 5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展 400 允许


10%





600059 古越龙山 500 允许


10%





600062 华润双鹤 400 允许


10%





600064 南京高科 500 允许


10%





600073 上海梅林 600 允许


10%





600079 人福医药 800 允许


10%





600086 东方金钰 600 允许


10%





600094 大名城 11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发展 8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1500 允许


10%





600120 浙江东方 300 允许


10%





600122 宏图高科 900 允许


10%





600125 铁龙物流 900 允许


10%





600126 杭钢股份 400 允许


10%





600138 中青旅 500 允许


10%





600141 兴发集团 300 允许


10%





600143 金发科技 1500 允许


10%





600151 航天机电 8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业 600 允许


10%





42 600160 巨化股份 800 允许


10%





600161 天坛生物 300 允许


10%





600166 福田汽车 4400 允许


10%





600169 太原重工 1700 允许


10%





600171 上海贝岭 5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巨石 16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700 允许


10%





600184 光电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87 国中水务 1200 允许


10%





600195 中牧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98 大唐电信 600 允许


10%





600200 江苏吴中 500 允许


10%





600201 生物股份 6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药 5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5200 允许


10%





600220 江苏阳光 1300 允许


10%





600240 华业资本 11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400 允许


10%





600259 广晟有色 100 允许


10%





600260 凯乐科技 4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9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业 500 允许


10%





600270 外运发展 300 允许


10%





600277 亿利洁能 800 允许


10%





600280 中央商场 500 允许


10%





600282 南钢股份 1900 允许


10%





600284 浦东建设 500 允许


10%





600289 亿阳信通 400 允许


10%





600291 西水股份 600 允许


10%





600292 远达环保 400 允许


10%





600298 安琪酵母 400 允许


10%





600300 维维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2900 允许


10%





600312 平高电气 600 允许


10%





600315 上海家化 500 允许


10%





600316 洪都航空 4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份 1600 允许


10%





600329 中新药业 300 允许


10%





600335 国机汽车 300 允许


10%





600338 西藏珠峰 100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业 1100 允许


10%





600366 宁波韵升 400 允许


10%





600380 健康元 700 允许


10%





600388 龙净环保 800 允许


10%





600392 盛和资源 8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6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1000 允许


10%





600410 华胜天成 800 允许


10%





43 600416 湘电股份 5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车 900 允许


10%





600422 昆药集团 5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11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海特 8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航 800 允许


10%





600458 时代新材 500 允许


10%





600460 士兰微 700 允许


10%





600466 蓝光发展 800 允许


10%





600478 科力远 900 允许


10%





600481 双良节能 800 允许


10%





600487 亨通光电 900 允许


10%





600496 精工钢构 1100 允许


10%





600499 科达洁能 11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1000 允许


10%





600503 华丽家族 1500 允许


10%





600511 国药股份 3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1000 允许


10%





600517 置信电气 600 允许


10%





600521 华海药业 600 允许


10%





600525 长园集团 12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工业 800 允许


10%





600536 中国软件 300 允许


10%





600537 亿晶光电 800 允许


10%





600545 新疆城建 500 允许


10%





600551 时代出版 200 允许


10%





600557 康缘药业 400 允许


10%





600563 法拉电子 100 允许


10%





600565 迪马股份 1400 允许


10%





600566 济川药业 200 允许


10%





600572 康恩贝 1200 允许


10%





600580 卧龙电气 600 允许


10%





600582 天地科技 1600 允许


10%





600584 长电科技 900 允许


10%





600586 金晶科技 1000 允许


10%





600587 新华医疗 300 允许


10%





600594 益佰制药 6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5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业 6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300 允许


10%





600611 大众交通 1200 允许


10%





600614 鹏起科技 1000 允许


10%





600618 氯碱化工 200 允许


10%





600628 新世界 400 允许


10%





600633 浙数文化 500 允许


10%





600635 大众公用 18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300 允许


10%





600640 号百控股 200 允许


10%





44 600642 申能股份 26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集团 1300 允许


10%





600645 中源协和 300 允许


10%





600648 外高桥 400 允许


10%





600651 飞乐音响 700 允许


10%





600655 豫园商城 900 允许


10%





600657 信达地产 700 允许


10%





600664 哈药股份 14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科 1600 允许


10%





600687 刚泰控股 600 允许


10%





600694 大商股份 200 允许


10%





600699 均胜电子 400 允许


10%





600717 天津港 800 允许


10%





600720 祁连山 600 允许


10%





600729 重庆百货 200 允许


10%





600736 苏州高新 700 允许


10%





600743 华远地产 900 允许


10%





600748 上实发展 500 允许


10%





600750 江中药业 200 允许


10%





600751 天海投资 1200 允许


10%





600754 锦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755 厦门国贸 1100 允许


10%





600757 长江传媒 600 允许


10%





600759 洲际油气 1100 允许


10%





600765 中航重机 4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份 700 允许


10%





600773 西藏城投 400 允许


10%





600776 东方通信 400 允许


10%





600787 中储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790 轻纺城 700 允许


10%





600801 华新水泥 500 允许


10%





600805 悦达投资 6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2800 允许


10%





600809 山西汾酒 2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1700 允许


10%





600826 兰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31 广电网络 300 允许


10%





600835 上海机电 3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3500 允许


10%





600848 上海临港 300 允许


10%





600859 王府井 300 允许


10%





600862 中航高科 4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2700 允许


10%





600869 智慧能源 6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500 允许


10%





600874 创业环保 4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子 1500 允许


10%





600880 博瑞传播 700 允许


10%





45 600881 亚泰集团 1500 允许


10%





600884 杉杉股份 500 允许


10%





600894 广日股份 400 允许


10%





600917 重庆燃气 200 允许


10%





600936 广西广电 300 允许


10%





600967 内蒙一机 600 允许


10%





600970 中材国际 10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500 允许


10%





600978 宜华生活 1100 允许


10%





600993 马应龙 300 允许


10%





600996 贵广网络 300 允许


10%





601000 唐山港 21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800 允许


10%





601002 晋亿实业 400 允许


10%





601012 隆基股份 1100 允许


10%





601016 节能风电 1600 允许


10%





601020 华钰矿业 1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1800 允许


10%





601231 环旭电子 600 允许


10%





601233 桐昆股份 300 允许


10%





601311 骆驼股份 400 允许


10%





601678 滨化股份 900 允许


10%





601689 拓普集团 2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1100 允许


10%





601717 郑煤机 800 允许


10%





601777 力帆股份 600 允许


10%





601811 新华文轩 100 允许


10%





601880 大连港 2900 允许


10%





601886 江河集团 400 允许


10%





601928 凤凰传媒 700 允许


10%





601929 吉视传媒 2000 允许


10%





603000 人民网 500 允许


10%





603001 奥康国际 200 允许


10%





603005 晶方科技 100 允许


10%





603019 中科曙光 400 允许


10%





603025 大豪科技 100 允许


10%





603077 和邦生物 3300 允许


10%





603169 兰石重装 300 允许


10%





603188 亚邦股份 300 允许


10%





603198 迎驾贡酒 200 允许


10%





603228 景旺电子 100 允许


10%





603328 依顿电子 200 允许


10%





603355 莱克电气 100 允许


10%





603369 今世缘 400 允许


10%





603377 东方时尚 100 允许


10%





603444 吉比特 100 允许


10%





603515 欧普照明 100 允许


10%





603528 多伦科技 200 允许


10%





46 603556 海兴电力 100 允许


10%





603567 珍宝岛 200 允许


10%





603568 伟明环保 100 允许


10%





603569 长久物流 100 允许


10%





603589 口子窖 300 允许


10%





603658 安图生物 100 允许


10%





603698 航天工程 100 允许


10%





603766 隆鑫通用 1000 允许


10%





603799 华友钴业 300 允许


10%





603806 福斯特 100 允许


10%





603816 顾家家居 100 允许


10%





603866 桃李面包 100 允许


10%





603868 飞科电器 100 允许


10%





603877 太平鸟 100 允许


10%





603883 老百姓 100 允许


10%





603888 新华网 100 允许


10%





( 二)场外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1 、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外份额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有 关 场外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外份额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的 条 件 、 开 放 日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截 止 时 间 、 业 务规则 等。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停 止 办 理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在 决 定 停 止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适当措 施对 原有 场外 份额 持有人 作出 妥善 安排 并提 前公告 。 2 、日常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场外份额 的 申购和赎回, 交易截止时 间为开放日 的 14 :00,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加 以 调 整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额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与 场 内 份额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 资 者 应 关 注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有关 公告并 注意 其提 交交 易申 请的时 间。 47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时 间 以 外 提 交 的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 且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场外 份额 已 于 2015 年9 月16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可 能 与 场 内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资者 应关 注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有关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场外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 购、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2)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为现 金。 (3 )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 遵循“未知 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场外份额既 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 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也 可跨系 统转 托管 为场 内份 额 。 (6 ) 当日的场外 份额 申 购、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7)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 应遵守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或 依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及 其 变 更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但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4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内 提 出 场外份额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并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划 至 场 外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上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场 外 份额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截 止 时 间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1 日后( 含该 日 ) 到48 场外份额 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场外 份额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场外 份额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者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接 受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场 外 份额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4)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 场 外份 额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 回该部分 场外份额,或在 条件许 可情况 下申 请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场 外份 额 成 功后 ,正 常情况 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以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于开 始实 施前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5) 申购 和赎 回的 投资 交 易 对于 T 日截 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 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 的净 申购金额或 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 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 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 应 的证券 交易 。 5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申 购本 基金 场 外份额 , 每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200 万 元,每 次赎 回的单笔 最 低份 额 为 20 万 份。 (2 ) 投资者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场外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 得少 于 20 万份(如该账 户在 该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 20 万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该基 金全部 场外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只基 金场外 份 额余 额不 足 20 万份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场 外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 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6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及 费 用 (1 ) 申购 场外 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 回49 冲 击 成 本 ( 如 有 )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的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 回 场外 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可参考当 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 税 等相关交易成 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 冲击成本 和/或赎回冲击成 本 并归入基金资产, 确保 覆 盖场外 现金 申购、 赎 回引 起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当前 场外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冲 击成本 率如 下: 申购冲 击成 本率:0.05% 赎回冲 击成 本率:0.15%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申购冲击 成本 与 赎回 冲击 成本 均全 部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冲击 成本 率、 赎回 冲 击成 本 率 ,经 公告 后实施 。 (4)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 冲击 成本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通 用的 计算 方式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申购 冲击 成本 率)


申购冲 击成 本=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冲 击成 本=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冲击成 本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冲击 成 本 (6 ) 由于场内 份额与场 外 份额 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场 外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方 式 不同 。投 资者 可自 行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 申购赎 回场 所、 方式 。 ( 三)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同 时暂停 或拒 绝场 内份额 和 场外份额 的 申购 ,也 可以 只拒绝 或暂 停其 中一 种份额 的申 购)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申购 ; 2 、 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 券交易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 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 发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误 ; 5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6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购 ;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 将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8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 份额 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内50 份额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当 日 申 购 份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申 购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申购 申请将 被拒 绝; 9 、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10 、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11、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 7、8 项以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 四)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同 时 对 场 内 份额和 场 外 份额实 施 暂 停 赎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也 可 以 只 针 对 其 中 一种 份 额实 施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赎回 ; 2 、 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 券交易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 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 发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误 ; 5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6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回 ; 7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 份额 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内 份额 赎 回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当 日 赎 回 份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赎 回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赎回 申请将 被拒 绝; 8 、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9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 因停牌 或其 它客 观情况 无 法变现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10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场 外 份 额 的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出现 困难 ; 11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12、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51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五) 场外 份额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场 外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场 外 份额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对 场 外 份额 赎 回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场外 份额赎回申请时,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 份额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场 外 份额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 余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场 外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场 外 份额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场 外 份额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及解 冻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七) 基金 转换 有 关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转 换 业 务 的 交 易 时 间 、 费 率 , 业 务 规 则 、 数 额 限 制 、 办 理 程 序 等 , 请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52 ( 八)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投 资 者 认 购 、 通过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或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内 份 额 ,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外 份 额,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登记 结算 。 ( 九) 基金 的转 托管 、质 押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发 布 有 关 规 则 后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并 进 行 场 内 赎 回 、 上 市 交 易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场 外份 额。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业 务 规 则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 十) 集合 申购 和其 他服 务 1 、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 管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 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 申购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 可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并 于新 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开始 执行 前予 以公 告。 3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依 据 基金合同 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 协议。 53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行 为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登 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如 未 来 本 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实 施 份 额 折 算 时 , 可 对 全 部 份 额 类 别 进行折 算, 也可 根据 需要 只对其 中部 分类 别的 份额 进行折 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54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 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债券 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其投 资原则 及投 资比 例按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0% ,因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外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 法 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以 达 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特 殊 情 形 包 括但不限于:(1 ) 法 律 法 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票 长 期 停 牌 ; (4 )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 方 法发生 变化 ;(7) 其他 可 能严重 限制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合 理原 因 等 。 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控制 在 0.2% 以内,年化 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 施避免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 融产品 ,如 权证 以及 其他 与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工 具。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进行 交易 。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 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 投资 。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55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资 组合 构建 ; (2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实 现 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评 估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变 更 对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权 重 的 影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2 ) 指 数 成 份 股 定 期 或 临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预 测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方 案 , 并 判 断 指 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 3 ) 指 数 成 份 股 出 现 股 本 变 化 、 增 发 、 配 股 、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 当 因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本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指 数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制 定 成 份 股 替 代 策 略,并 适时 进行 组合 调整 。 5 ) 基 金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股 票 长 期 停 牌 、 股 票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分 析 这 些 情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3) 监察 部对 基金 的日 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检 查; (4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跟 踪 误 差 进 行 跟 踪 和 评 估 , 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 (5)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即中 证 500 指数 中证 500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 公司编 制并 发布 ,综 合反 映沪深 证券 市场 内小 市值 公司的 整体 状 况。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 变更或停止 上述标的 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授权 、或 上述标的指数 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 追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 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且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56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2)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 金; (13)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或成份股 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57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或 关 联 交 易 规 定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 定直接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该 变更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或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 估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2017 年 4 月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58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27,180,584.08 97.20 其中: 股票 127,180,584.08 97.2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66,240.19 2.65 7 其他资 产 202,520.68 0.15 8 合计 130,849,344.95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 5.2 的合 计项 不含 可退 替代款 估值 增 值。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94,634.85 1.07 B 采矿业 3,562,043.25 2.73 C 制造业 79,952,453.14 61.2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468,873.66 3.42 E 建筑业 2,884,063.79 2.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782,581.68 5.2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713,190.79 2.8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54,334.50 0.1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437,556.65 6.46 J 金融业 1,287,058.29 0.99 K 房地产 业 8,208,388.86 6.29 5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20,492.73 1.8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44,287.82 0.2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61,405.32 0.8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68,967.05 0.1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09,346.18 0.2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380,045.77 1.06 S 综合 650,859.75 0.50 合计 127,180,584.08 97.43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136 信维通 信 23,641 946,112.82 0.72 2 000656 金科股 份 135,845 888,426.30 0.68 3 600487 亨通光 电 30,609 858,582.45 0.66 4 600201 生物股 份 21,588 767,885.16 0.59 5 002460 赣锋锂 业 15,785 730,056.25 0.56 6 601012 隆基股 份 42,173 721,158.30 0.55 7 002572 索菲亚 16,691 684,331.00 0.52 8 600176 中国巨 石 61,585 676,203.30 0.52 9 600219 南山铝 业 195,121 661,460.19 0.51 10 603799 华友钴 业 10,437 634,360.86 0.4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60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5,582.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6,146.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1.8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2,520.6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656 金科股 份 888,426.30 0.68 重大事 项停 牌


61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8 月2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7 年6 月30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8月27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20.47% 2.11% 22.11% 2.56% -1.64% -0.4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5.89% 1.67% -17.78% 1.90% 1.89% -0.2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6 月 30 日 -6.04% 0.90% -2.00% 0.90% -4.04% 0.00%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7 年6 月 30 日 -4.79% 1.60% -1.61% 1.85% -3.18% -0.25% 62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63 十四 、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64 公允价 值。 4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按 照 估 值 当 日 的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5 、 如有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 机 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65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66 基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67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及场 外份 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达到 1%以上, 基 金管理 人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场 内 份额收 益分 配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报酬 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后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上 市前 一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 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根 据 前 述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计 算 截 至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 并 确 定 收 益分配 比例 。 3 、每基 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 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68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不 足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垫付 。


69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及 年 费 ; 11、 场 内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因 基 金运作而发生的, 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指数使70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3%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03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 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 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 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 率 或支付方式等另 有约定的 ,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 在 指 定媒 介 予 以公 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2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与 基金销 售相关 的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转 换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一 )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二 ) 场 外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基金转 换”中 的相 关规定 。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 合 同 约 定 针 对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 六)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1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2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73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并 提 前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5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7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8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当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9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74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10、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 及 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75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构;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24)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本 基 金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27)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分 类 或 类 别 发 生 变 化 ; (28) 本 基 金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9)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3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11、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公 告 并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76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77 十九 、 风险 揭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0% , 业 绩 表 现 将 会 随 着 标 的 指 数 的 波 动 而 波 动 ; 同 时 本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仓 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的 过 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标 的 指 数 的 风 险 (1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 偏离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2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 (3 ) 标 的 指 数 值 计 算 出 错 的 风 险 尽管中 证 指 数 公 司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保 指 数 的 准确性 , 但 不 对 此 作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因 指 数 的 任 何 错 误 对 任 何 人 负 责 。 因此, 如果 标 的 指 数 值 出 现 错 误 , 投 资 人 参 考 指 数 值 进 行 投 资决策,则 可 能 导 致 损 失 。 (4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发 生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发 生 变 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且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可 能 产 生 交 易 成 本 和 机 会 成 本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因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以 下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偏 离 : (1 )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2)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发 生 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 导致 成 份股 在 标的 指数 中 的权 重发 生 变 化,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送配 等所 获收 益 导 致基 金收益 率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从而 产生跟 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 (4) 由于 成份 股 停 牌 、摘 牌 或流 动 性 差 等因素 ,基 金无法 及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承 担 冲 击 成本 而 产 生跟 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 (5) 基金 投 资 过 程中 的 证 券交 易 成本 ,以 及 基金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等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78 (6) 在本 基金 指 数 化 投资 过 程中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 理 能力 , 例 如 跟 踪指 数 的 水 平、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 响本 基金 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 度 。 (7) 基 金现 金 资 产的 拖累会 影响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 的 跟踪 程 度。 (8 ) 特 殊 情 况 下 , 如果 本 基 金 采 取 抽 样 复 制 技 术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的 差 异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产 生 偏 离 。 (9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率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率 与 基 金 资 产 因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而 受 到 的 实 际 冲 击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异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率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率 的 估 计 结 果 同 实 际 冲 击 程 度 差 异较大, 本基金 也 可 能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10)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4 、基 金 交易 价 格 与份 额净 值发 生 偏离 的 风 险 尽 管本基 金将通 过 有效的 套 利机制 使基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交易 价格的 折 溢价控 制 在一定 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易 价格 受 供 求关 系 等 诸 多因 素影 响, 存在 不 同 于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存 在 价格 折 溢价 的风 险。 5 、参 考IOPV 决 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 的风 险 中证指 数公 司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 券 内各 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 数 据, 计算 并 发布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 (IOPV) , 供投 资人 交 易、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参 考 。IOPV 与 实时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可 能 存 在 差 异 ,IOPV 计 算也 可 能 出 现 错误, 投资 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 导致 损 失 , 需 由 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6 、投 资 人申 购 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资 者申购 时未能 提 供符合要 求的申 购对价 , 或者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则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失 败。 投资者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场内份 额在 交收 成功 后方 可卖出 和赎 回。 因此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 购业务 的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如发 生交 收违 约, 将导 致投资 者不 能及 时、 足额 获得申 购当 日未 卖 出的场内 份 额, 投资 者的 利益可 能受 到影 响。 7 、投 资 人赎 回 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 资 人 提 出 场 内份额赎 回 申 请 时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者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求 的 赎 回 对 价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拒 绝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因 素 调 整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 导 致 投资 人 按原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能 无 法 按照 新的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全部 赎 回 , 而只 能79 在 二 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 8 、基 金 场 内份 额 赎 回 对价 的变 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等。 在 组 合 证 券 变 现 过 程中, 由于 市 场变 化 、 部分 成份 股 流 动性 差 等 因 素, 投资 人变 现 后的 价 值 与赎 回时 赎回 对 价的 价 值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 风 险。 9 、本 基金 场内 外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方 式 、 业务 规则 等 不同 的风 险 (1 ) 由 于 场 内 与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现 金对价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 所支付 、取 得的 对价 方式 不同。 (2)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交 易截止 时间 为开 放日 的 14:00, 并遵 循“ 未知 价” 、“先 进先 出”等 原则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不同 。 投资者 需自 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场所 、方式 。 10 、套 利 风险 鉴 于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机 制和技 术 约 束 , 套 利 完 成 需要一 定 的 时 间 , 因 此 套 利存在 一 定 风 险 。 同时 , 买 卖一 篮 子 股 票和ETF 存在 冲 击成 本和 交 易 成本 , 所以 折溢 价 在一 定 范围 之 内也 不能 形 成套 利 。另 外, 当一 篮子 股票中 存在 涨停 、跌 停 、 临时停 牌 等 情况 时, 溢价 套利 会 因成 份股 无 法买入 而受 影响 ,折 价套 利 会因 成份 股 无 法卖 出 而 受影响 。 11、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 险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 当 日申 购 赎回 清 单 内 容 出 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 券 名 单 、 数 量 、 现金 替代标 志、 现金 替代 比率 、替代 金额 等出 错, 投资 人利益 将受损 , 申购 赎回 的正常 进行 将受 影 响。 12、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提 前终 止上 市 , 基金 份额 不能 继 续 进 行 二 级市 场交 易。 13、第 三方 机构 服 务 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 委 托 第 三方 机 构办 理 , 存 在 以 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因 多 种原 因 , 导 致 代理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受 到 限制 、 暂 停 或终 止 , 由此 影 响对 投资 人 申 购 赎 回服 务 的风 险。 (2) 登记 结算 机 构 可 能调 整 结算 制 度 , 如 实施 货 银 对 付制 度 , 对 投 资人 基 金 份 额、 组 合 证券 及 资金 的结 算 方 式 发 生变 化 , 制 度调 整 可 能 给 投资人 带来 风险 。 同 样 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 证券 交 易 所及 其他 代 理 机 构。 (3)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 机构 、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理 机 构 可 能 违约 , 导 致 基金 或 投 资人 利 益受 损的 风 险 。 14 、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环 节新增 了 “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式 ,该 方式 不同 于现 有其他 现金 替 代方式 ,可 能给 申购 和赎 回投资 者带 来价 格的 不确 定性, 从而 间接 影响 本基 金二级 市场 价格 的80 折溢价 水平 。极 端情 况下 ,如果 使用 “退 补现 金替 代 ”证 券的 权重 增加 ,该 方式带 来的 不确 定 性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价 格折 溢价 处于 相对 较高水 平。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时 间优 先、实 时申 报 ” 原则 的执 行效率 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 证,现 金替 代 退补款 的计 算以 实际 成交 价格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为 准。 若因 技术 系统 、通讯 联络 或其 他 原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遵循 “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 ”原 则对 “退 补现 金替 代 ”的 证券 进行 处 理,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15 、场内 申 购赎回 清单 标 识设置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场 内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现 金替 代标 识设置 时, 将充 分考 虑由 此引发 的市 场 套利等 行为 对基 金持 有人 可能造 成的 利益 损害 。但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保证 极端 情况下 申购 赎回 清 单标识 设置 的完 全合 理性 。 16 、场 外申 购 冲 击成 本率 、赎回 冲击 成本 率调 整的 风险 场外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申购 冲击成 本 率 、赎 回 冲 击成 本率 可 能会 根据 市场 交易 佣金水 平、 印 花 税 率 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场 外 份 额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的 成 本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17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可 能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 18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主 要 存 在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保 证 金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作风险 等 。 19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采 取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方 式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目 前 场 外 份 额 、 场 内 份 额 之 间 尚 未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 因 此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 也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 ( 二) 市 场 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证券 市 场,而证 券市场 价格因 受 到经济因 素、政 治因素 、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 导 致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产 生 风险,主 要包 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 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 ,收 益 水 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也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 响。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81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 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规 避。 ( 三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经 验 等 因 素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风 险 , 例 如 交 易 错 误 等 。 ( 四 ) 流 动性 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 言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 风 险 是 指由 于 相 关 成份 股 的 市 场 流动 性 不 足 ,基金 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买 入或 卖 出 所需 股 票 所 造成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主 要发 生在 基金 建 仓期 以 及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期 间。 对 ETF 基金 投资 人而 言 ,ETF 可在 二级 市 场 进 行 买卖, 因此 也 可 能 面临 因市 场 交 易量 不 足而 造成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带 来基 金 在 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不 可 抗 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各 项 业 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使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法 及 时 查 询 权 益 、 进 行 日 常 交 易 以 致 利 益 受 损 。 2 、 技 术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可能 导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等 。 82 二 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 四) 清算 费用 8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4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由于场 内份 额与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方式 上的 差异 ,本基 金投 资者 依据 基金 份额净 值所 支付、 取得 的场 外份 额申 购、赎 回现 金对 价, 与场 内份额 申购 、赎 回所 支付 、取得 的对 价方 式不同 。投 资者 可自 行判 断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 申购 赎回场 所、 方式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 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所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85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结算 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86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 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87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募 集期间 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冻 结的股 票, 应予 以解冻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88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包 括场 内份 额和场 外份 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 设日 常机 构。 (二) 在本 基金 成功 募集 并运作 之后 ,如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的: 鉴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联接 基金( 即“ 易方 达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发 展需 要募 集并 管理的 以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其 他联 接基 金,以 下简 称“ 联接 基金 ”)的 相关 性,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的份 额直 接参 加或 者委 派代表 参加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在 计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时 ,联 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在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联接 基金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托 以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89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 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类 别 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质 押等 业务 规则 (包 括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调 整、 场内及 场外 开放 时间 的调 整等) ,或 证券90 交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调 整上述 业务 规则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方式 ; (8)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组成 ,调 整申 购赎 回清单 的内 容,调 整申 购赎 回清 单计 算和公 告时 间或 频率 ,调 整申购 冲击 成本 率或 赎回 冲击成 本率 ; (9)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10 )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基 金 名 称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11)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募集 并管 理以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一只或 多只 联接 基金 、增 设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减 少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将 分级 后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申请 上市 交易 、在其 他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 调 整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或 暂 停 、 停 止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12) 按照 指数 编制 机构 的要求 ,根 据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的约 定, 变更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费 率、 计算 方法 或支 付方式 等; (1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四)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91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媒 介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 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2)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92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93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八)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94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十一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95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9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7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万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98 行、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除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以外的 其他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券 、债 券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且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0% ,因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外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本 基金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且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4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99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3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及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或成 份股市 场价 格变 化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进 行监 督。 100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101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 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 的通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102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103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从 公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募 集 结 束 后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含 募 集 股 票 市 值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登记结 算公 司应 将网下 股票 认 购 所募 集到 的股票 划入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联名 方式 开立 的证 券账户 下,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和 股票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 中需对 基金 募集 的资 金和 股票进 行确 认。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股 票解 冻事 宜,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104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105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106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股指 期货 合约 按照 估 值当日 的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5) 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107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算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偏108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对 报告 加盖 公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报告 、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10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于下 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110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接管 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付 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1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2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投 资者 可通过 以下 方 式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进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或反 馈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 建议的 情况 。投资 者如果认 为自己 不能准 确 理解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的具 体 内容,也 可拨 打以下电 话详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13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高级管理 人员变 更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高级管理 人员变 更公告 2017-4-19 易方达中 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变 更 公告 2017-6-23 关于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上海 直销中 心办公 地 址变更的 公 告 2017-6-23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直销 中心收 款银行 账 户信息的 提 示性公告 2017-8-4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114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 基金销 售机构 处。 投 资 者可在营 业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115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 证监 会注册 易 方 达 中证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2、 《 易方达 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3、 《 易方达 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 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10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