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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货币B(000740)

兴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兴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兴银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内容截止日:2017 年 8 月 27 日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4年3月27 日证监许可 〔2014〕33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4年8月27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险、 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7 年8月27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6 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7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4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7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5 第 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17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19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兴 银货 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 同:指 《 兴 银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兴 银货 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 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 兴银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本基金所指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即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0.25%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1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0.15%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2016 年 9 月 23 日, 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 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 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为 24%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变 更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 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马庆泉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总裁、 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 事长、 秘书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马光远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总经理助 理、 北 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战略部经理、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重组合并) 高级经理、 法律主管、 中央电视台财 经评论员。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兴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 博士研究生。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福建龙溪轴承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福 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 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福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 有 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职工监事。 高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 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建新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林佳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部 财务、 财务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 (四)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士, 硕士研究生,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拥有 10 年证券、 基金 行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 从 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8 月起担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起担任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 任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兴银稳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起担任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五)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 总经理助理洪木妹、 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助理许蔚、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陈晖。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严 格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交易工作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性;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 体而言, 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 法和 公司章 程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动 、董 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 察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直接 负责。 负责 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 规及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合规 及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为 加强公 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 会之一, 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通过召开会 议形式开展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检查、 监督、 控制和指导, 主要职责是 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进 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各 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是 每一 个业 务 部门 和员工 最首 要和基 本的 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 管理 人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 展概况 及财 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 2016 年年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 、托 管业务 部的 部门设 置及 员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 金 18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 亿元。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 风险 管理部、 审计部、 法律与合规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 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 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 评价; 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 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符合法 律、 行政法 规的 规定和 监管 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贯穿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突 出重点 ,针 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 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 制措施, 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4) 独立 性原则 。内 部处室 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对独 立、 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体系 应同所 处的 环境相 适应 ,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 审慎 性原则 。内 控与风 险管 理必须 以防 范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 内控优先” ,“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 追究原 则。 各业务 环节 都应有 明确 的责任 人, 并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治理 结构 、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 、内 部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 指导业 务处 室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 对独 立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 员管 理: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林娱庭 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二)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传真:020-87557689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唐湘怡 联系电话:021-54514600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4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传真:010-6083602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48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68722193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95548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4008205999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电话:400-666-6888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14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沈阿娜 联系电话:021-20296208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传真:021-6863006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少先


联系人:吴志辉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谭炼、吴志辉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对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741,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740。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 收 益 结 转 份 额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适 用费率和 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 基 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 元 5,000,000 元 管理费(年费率) 0.27% 0.17%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15%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等, 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 七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经 2014 年 3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31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 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331 号文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214,384,385.91 份,其 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101,557.14 份,募集户数为 12,219 户。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9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基金 的最 高限额 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 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 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含 )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 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无下限 。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 额为 500 万份 (含 500 万份) , 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 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其可得 1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份额 的登 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或拒 绝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当日 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据 《信 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变化趋势、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 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 运行方式也更为 复杂。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 个因素: 1 、中央银行、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 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 金融市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场运行的影响非常深远。 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 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 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 利率变 动的重要主导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 对 国家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 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 政策、 预期物价指数、 相关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 考察, 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 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 一般说来, 预期利率上涨时, 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 预期利率下降时, 将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品种合理配置。 当 预期利率上涨时, 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 适度降低 债券资产的比重; 预期利 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因此, 银行定期存款及 大额存单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 具体而言,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通 过对这些银行广泛、 耐心而细致的询价,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 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 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 寻找跨市场、 跨期限、 跨品 种的套利投资机会, 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 当然, 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 目前挖 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 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 本基 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 货币市场基 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立组 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并综合考 虑政治、 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运行态势、 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 (范围) 、 组合剩余期限 (范围) 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 (范围) , 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 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 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 是否合法、 合规、 是 否有效等。 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 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 价格、 数 量、 时间等要素, 执行交易指令, 最终实现投资计划。 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 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收益归因分析、 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 将基金实际 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 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 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 为下一阶段 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 风险管理部 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 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 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短 期企业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为具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 据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同 时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 (9) 、 (1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 率的发 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短期 融资券 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 算 ;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兴银货币 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所 载数据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090,577,407.12 59.75 其中: 债券 4,090,577,407.12 59.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4,101,266.15 4.3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301,018,680.15 33.61 4 其他资 产 160,945,401.45 2.35 5 合计 6,846,642,754.87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8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99,944,360.07 13.2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 。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3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120 天 ,按 合同 约定 若有 超过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 。 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0.00


13.24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3.6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7.89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0.6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40.9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3.09 13.24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未出 现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9,723,043.54 1.8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3,110,919.44 3.2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787,743,444.14 62.67 8 其他 - - 9 合计 4,090,577,407.12 67.6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1275 17 平 安银 行CD275 8,000,000 782,452,898.77 12.95 2 111709246 17 浦 发银 行CD246 5,000,000 489,087,197.47 8.09 3 111696416 16 包 商银 行CD048 4,000,000 398,483,421.59 6.59 4 111709267 17 浦 发银 行CD267 3,000,000 293,419,837.04 4.86 5 111696292 16 九 台农 村商 业银 行 CD031 2,300,000 229,083,209.47 3.79 6 111696350 16 东 莞银 行CD034 2,000,000 199,265,120.55 3.30 7 111796757 17 吉 林银 行CD066 2,000,000 196,948,856.75 3.26 8 111796832 17 广 东南 粤银 行CD055 2,000,000 196,868,562.43 3.26 9 150417 15 农发 17 1,400,000 140,058,784.73 2.32 10 179920 17 贴 现国 债20 1,100,000 109,723,043.54 1.82


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 度 的最 高值 0.005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21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90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 本法”计价,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 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 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 提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 期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形。 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9,186,679.32 3 应收利 息 11,758,322.13 4 应收申 购款 4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0,945,401.45


9.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兴银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8 月 27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965% 0.0021% 0.1216% 0.0000% 1.3749% 0.002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7220% 0.0028% 0.3500% 0.0000% 3.3720% 0.002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987% 0.0010% 0.3510% 0.0000% 2.1477% 0.001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4590% 0.0015% 0.1734% 0.0000% 1.2856% 0.0015%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9.4789% 0.0027% 0.9995% 0.0000% 8.4794% 0.0027% 注:1、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兴银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8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338% 0.0021% 0.1216% 0.0000% 1.4122% 0.0021%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9262% 0.0028% 0.3500% 0.0000% 3.5762% 0.0028%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045% 0.0010% 0.3510% 0.0000% 2.3535% 0.0010%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5584% 0.0015% 0.1734% 0.0000% 1.3850% 0.0015%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0.0628% 0.0026% 0.9995% 0.0000% 9.0633% 0.0026% 注:1、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备付金、 保证金及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 净值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并 应编制和 披露临时报告, 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 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不可抗 力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 收益。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 行 对 当日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本基 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见 本招 募 说明 书第十 七部 分 的规 定。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 0.27%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27%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管理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年管理费率为 0.17%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管理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 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 年 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 在 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至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前一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类 基金净 收益/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 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的 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 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 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 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 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 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 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 人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和提 高销 售服务 费(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 对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在不 对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7% 。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根据最新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监督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不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上限标准,履行基金 管理费的复核、划付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 过 0.25% ,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 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最新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不超过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上限标准, 履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划付义 务。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财产 的投 资 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 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短 期企业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6)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为具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 据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同 时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 (9) 、 (1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 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 配 而增加的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 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 当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八 、争 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10-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 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证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 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行 变化后 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及 短期融 资券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为具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 据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同 时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 (9) 、 (1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存款机 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4、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中期票 据前 ,应当 对投 资中期 票据 业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 未来 有关监 管部 门发布 的法 律法规 对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 金托 管人有 权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时 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上 述投资 限制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行为进 行监 控。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设 本基 金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也 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专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精确到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 内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 入。国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 投资 组合的 摊余成 本与 其他 可参考 公允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参考成 交 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合。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 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 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热线: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华福 货币市 场基金 在兴 业银行直 销银行前 置自助 式平台 开通 兴业宝服 务(申购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21 日 2 华福货币 市场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29 日 3 华福货币 市场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 摘 要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29 日 4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更名 事宜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 证 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与 广发 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7 日 6 兴银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13 日 7 兴银货币 市场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2017 年第 1 号) 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13 日 8 兴银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21 日 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在中 信证 券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 5 月 18 日 10 兴银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21 日 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增 申万 宏源证券 、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 证 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 年 8 月 11 日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第 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注 册 兴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兴银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兴银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201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