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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E(002828)

南方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9 月05 日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8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72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73 § 8 基 金的 投资 .............................................................................................................................. 81 § 9 基 金的 财产 .............................................................................................................................. 89 § 10 基金 资产 估值 ........................................................................................................................ 90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3 § 12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5 § 13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7 § 14 基金 的支 付功 能 .................................................................................................................... 98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9 § 16 风险 揭示 .............................................................................................................................. 101 § 17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3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5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16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23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5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26 § 23 备查 文件 .............................................................................................................................. 127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4 】 2 号文 批准 公开 发行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 3 月 5 日 正式 生效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投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 募说 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作了 修订并 已于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网 站进 行了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与 届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发布 并于 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和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2004 年6 月 11 日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 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关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 和 《货 币市 场基 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以及 根据以 上法 律法 规修订 后的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现 金增利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对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发 行公告 》 及 对本 基金 公告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本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6 月 29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并 于 2004 年7 月1 日 起 施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通知 》 : 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5 年 4 月1 日起 施行 的《关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的 通知 》 《特别 规定 》:指2005 年3 月 25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并于 2005 年4 月1 日起 施 行的 《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基金发起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 依据 有关销 售代 理协 议办 理基 金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基金成 立日 :指 基金 达到 成立条 件后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基 金成 立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招 募说 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 金认 购截止日的时间段,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认 购、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天 :指 公历 日 月:指 公历 月 认购: 指本 基金 在发 行募 集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单 位的 行为 申购: 指基 金存 续期 间投 资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单 位的 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 间持 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 者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卖出 本基金单 位的行 为 转换:指投资者将其 所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 基金 管理人提 出申请 将其 原有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单位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单 位的 行为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 基金 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的 级别,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计 提 持 续 销售 费 , 因 此 形成 不 同 的 基金 份 额 等 级 。各 级 基 金 份额 单 独 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持续销售费用:指本 基金 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 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 销广 告费、促 销活动 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的费 用, 该笔 费用 从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 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收 益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发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产 生 稀释 和 不 公 平的 结 果 , 基 金 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影 子定 价” 基金日 收益 :指 每万 份基 金单位 的日 收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七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基金账 户: 指基 金管 理人 给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所有 权凭证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包括 但不限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 :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 生, 董事长 ,1963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工 商管理硕 士, 十九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 共江苏 省委农工部至助理 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调研员。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华泰 证 券 副 总 裁兼 华 泰 紫 金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 银 行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 直接 投 资 、 海外 业 务 、 计 划财 务 、 人 力资 源 等 工 作。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金融 专业硕士 ,二 十四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赛 格 集 团 销售 , 深 圳 投 资基 金 管 理 公司 投 资 一 部 研究 室 主 任 ,大 鹏 证 券 经纪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 深 圳 福虹 路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南 方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第 一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深 圳华 强 北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渠 道 服 务 部 总经 理 、 运 营中 心 总 经 理、 零售 客 户 部 总经 理 、 执 行办 主 任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裁 助 理 兼 深圳 分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投 资 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 事务 部 总 经理 。现 任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 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 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团 总 支 副书 记、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经 理、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工 会 主席 、 党 总 支副 书 记 。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总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贯 四川, 经济 学硕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 。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任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副 会 长 、常 务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商 业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省 政 府 副 秘书 长 、 安 徽 省阜 阳 市 政 府市 长 、 安 徽 省统 计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国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 员、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金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 会 、 教 育部 全 国 金 融 硕士 专 业 学 位教 学 指 导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籍 。 历 任东 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 大学工 程管理 学院 院长。 现任南 京大 学- 牛津 大学金 融创新 研 究 院 院 长、 金 融 工程 研究 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学 创业 投 资 研 究与 发 展 中心 执行 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江 苏 省 省 委决 策 咨 询 专 家、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委员 会 委 员 及公 司 治 理 委员 会 委 员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交 通银 行 等 单 位 的博 士 后 指 导导 师 、 中 国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理 事 、 国 家留 学 基 金 会 评审 专 家 、 江苏 省 资 本 市 场研 究 会 会 长、 江 苏 省 科技 创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财务 部、 资金 运营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兴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 监、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执行 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理 、 江 苏国 际招 商 公 司 部门 经 理 、江 苏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江苏国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 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 ,陈键 ;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1 月,刘 情剑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6 月 ,张 纪林 ;2007 年6 月至2008 年11 月,万 晓西 ;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 韩亚 庆、万 晓西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10 月,韩 亚庆 ; 2011 年10 月至2014 年7 月,韩 亚庆 、刘 朝阳 ,2014 年7 月至2014 年9 月, 韩亚庆 、刘 朝 阳、夏 晨曦 ;2014 年9 月至2016 年11 月 ,韩 亚庆 、夏晨 曦;2016 年11 月 至 今,夏 晨曦 。 夏晨曦 先生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2005 年 5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 曾 担 任 金 融 工程 研 究 员 、固 定 收 益 研 究员 、 风 险 控制 员 等 职 务 ,现 任 现 金 投资 部 负 责 人、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副主席 。2008 年5 月至2012 年7 月,任 固定 收益 部 投资经 理, 负 责社保 、专 户及 年金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2012 年7 月至2015 年1 月 ,任 南方 润 元基金 经理 ;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南方 薪金 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 ,任 南 方理财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至今 ,任 南方 理财14 天基 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至今 ,任 南方理 财60 天基 金经 理;2013 年1 月 至今 ,任 南方 收益宝 基金 经理 ;2014 年7 月至 今, 任 南方现金增利、南方 现金 通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日添 益货 币基金经理; 2016 年10 月至 今, 任南 方天天 利基 金经 理;2017 年8 月 至今 ,任 南方 天天 宝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现 金 投 资部 负 责 人 夏晨 曦 先 生 , 交易 管 理 部 负责 人 王 珂 女 士,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负 责人 李璇女 士, 固定 收益 专户 投资部 负责 人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陶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 职能上 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度 包 括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度 、 账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估 值 制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 险控 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 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 险控 制的目标 和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的机 构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序 、风 险 类 型 的界 定 、 风险 控制 的 主 要 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 度主 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 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 务风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位 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员 工 行 为 准则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 外,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 任何 会议,调阅公司相关 档案 ,就内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 况 独 立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 能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和 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应当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 格的 监察稽核 人员, 明确 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有 关 情况 ; 检 查 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社 会保 障基金 、基 本养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四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环 球金 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评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得 国 内 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的 内容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 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负 责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 导 、 监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 察工 作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 使 稽 核 监察 职 权 。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 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 控防 线”、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 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 神 和 核 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南方现 金 A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 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东城 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 化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 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 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东宁


联 系人: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1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24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联系电话 :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 : (青岛 )96588 , ( 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5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昇荣 联系人: 张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联系电话 :0539-8160669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江 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武 汉市江 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周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30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陈浩 联系电话 :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联系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4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 莞市东 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上江街88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36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8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朱朱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41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安徽省 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佛 山市顺 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 山市顺 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3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4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5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陈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46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47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8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9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50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1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 系人:张 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www.urcb.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52 四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滨江中路 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 渡四川 天府银 行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 :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53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4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55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6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武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7 浙江民泰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温岭 市 三星大道168 号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 江干区丹 桂街 8 号汉嘉 国 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江 建法 联系人: 纪晓静 电话:0571-81915575 传真:0571-81915577 客服电话 :96521/4008896521 (省 外) 网址:www.mintai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58 浙江温州 龙湾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温 州市 龙湾区永 中街道 永宁西 路 555 号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温 州市 龙湾区永 中街道 永宁西 路 55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59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60 广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佛 山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大 道 北26 号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佛 山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大 道 北2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1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62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63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 华大厦A 座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 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4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南省长 沙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 厦 办公地址: 湖 南省长 沙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 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5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6 昆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克拉玛 依 市世纪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 号B 座 法定代表 人: 闫宏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67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湛江 市经济技 术开发 区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江 市珠江新 城临江 大道 5 号保利中 心 30 层 法定代表 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68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能





联 系人: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9 成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西御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西御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捷





联 系人:杨 堃 电话:028-86160050 传真:028-86160050 客服电话 :028-96511 网址:www.bocd.com.cn 7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 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71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萍





联 系人: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72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1 幢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 系人:闫 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73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74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75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宗权








联系人: 周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76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 三八东路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 三八东路126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7 潍坊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潍坊 市 胜利东街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潍坊 市 胜利东街5139 号 法定代表 人:史 跃峰








联系人: 张永财 电话:0536-8050039 传真:0536-8051916 客服电话 :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78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上城区望 江东路5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79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0 盛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北站路 10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北站路 109 号


联系人: 裴奕欢


电话:024-23595555-2370 传真:024-22535865 客服电话 :95337 网址:http://www.shengjingbank.com.cn 81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富 阳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富 阳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82 长春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二道区自 由大路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绿园区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铁刚 联系人: 张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83 福建漳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漳州 市芗城区 水仙大 街 5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漳州 市芗城区 水仙大 街 53 号 法定代表 人:滕 秀兰 联系人: 周毅伟 电话:0596-2688325 传真:0596-2678563 客服电话 :全省 统一客 服 热线 96336 (省 外拨打 0591-96336 ) 网址:http://www.fjnx.com.cn/zzrcb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84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杲 传勇 联系人: 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85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 南省郑 州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 : 河 南省郑 州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86 浙江萧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云龙


联系人: 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87


江西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 昌市 红谷滩新 区金融 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 昌市 红谷滩新 区金融 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晓明 联系人: 陈云波 电话:0791-86790795 传真:0791-86790795 客服电话 :96266 网址:www.jx-bank.com 88 唐山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唐山 市 路南区新 华西道66 号 办公地址 :河北 省唐山 市 路南区新 华西道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少光 联系人: 王国庆


电话:010-56836867 传真:010-56836870 客服电话 :0315-96368 网址:www.ts-bank.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89 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打 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90 星展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葛 甘牛


联系人: 吴欣莹 电话: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 :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南方现 金 A 代销 券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 7 、8 、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 、02、 03、05、11 、12 、13、15、16 、18 、19、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 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 新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 系人:王 怀春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华 能 联合大厦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 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 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13 层、 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险 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 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大道 1-1 号君 泰国际B 栋一 层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 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 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 银 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 河 北省内 : 95363 , 河北 省外 : 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际金 融中心 A 座国元 证券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米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7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6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66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王晓静 联系电话 :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4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 晶 座 4 楼中 天证券 经纪事 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http://www.iztzq.com 75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7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金 融中心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 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8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 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80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 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81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2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3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 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4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5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媖





联 系人:赵 辉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26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8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 系人: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7 万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沙 路 49 号通 信广场 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7028 号 时代 科 技大厦东 厅 3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治理


联系人: 王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115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 :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88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埔区 南京西路399 号 明天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91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2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上海 市虹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3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4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5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 座大楼 (东方财 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96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7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余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 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8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9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0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01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 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2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 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 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3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 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104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 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5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 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 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06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 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7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 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 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8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 深 圳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 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 系人: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 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9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鱼 门 街1 号前海 深港合 作区管 理局综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 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铜鼓路 39 号大冲 国际中 信 5 号楼7D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 系人:贾 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26900826 转 804 客服电话 :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110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新恒 基 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 系人:许 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 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11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白纸坊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12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3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密云 县 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盛世龙源 国食苑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14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 东杨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5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 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16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7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 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8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金 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9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20


泰康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复兴门 内大街 156 号泰 康人寿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复兴门 内大街 156 号泰 康人寿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东升 联系人: 陈倩 电话:010-61047989 传真:010-61047968 客服电话 :400-009-5522 网址:www.taikang.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21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站 大 楼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C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22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3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车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车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贺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24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5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 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126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7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新 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 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8 阳光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 三亚市 河东区三 亚河东 路海康 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朝外大街 乙 12 号1 号楼 昆泰国际 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科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010-59053566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 : 95510 网址 : http://fund.sinosig.com 129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新 南 七道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 惠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30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 阳区亮 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张 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 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31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32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222 号 南京奥 体 中心现代 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峨山路505 号 东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33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财富中 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34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1 号新 华 社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5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大街 6 号安邦 金 融中心 10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洪





联 系人:张 鑫 电话:010-85256130 客服电话 :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136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7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3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3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4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4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43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44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45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新业路200 号华 峰国际 商务大 厦 16-17 楼,2603 室、27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新业路200 号华 峰国际 商务大 厦 16-17 楼,2603 室、2702 室 法定代表 人:葛 国栋





联系人: 周冬芳 电话:0571-88373171 传真:0571-88373174 客服电话 :400-700-7878 网址:www.yafco.com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146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4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48 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成华 区 建设北路 三段 88 号 1 栋 5 层 510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 锦江区 红星路三 段一号 国际金 融 中心一号 楼 26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建林


联系人: 赵燕娟 电话:15101510587 传真:010-85870858 客服电话 :400-651-0011 网址:http://www.whuayuan.com 149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秦淮 区 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秦淮 区 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5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昆明 路 518 号 北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15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科 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5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京东总 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53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4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区 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联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55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现 金 B 代 销机 构: 除了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昆 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广东南 粤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盛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泰康 人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成 都万 华源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上代 销机 构均 代销 南方现 金 B 。 南方现 金 E 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现 金 F 代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单 笔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单 个账 户中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数 量或投资 人申购 本基金 的其他 不同 条件, 而设置 的不同 的基 金份额 等级。 本基金 设为 A 级基 金份额 、 B 级基 金份 额、E 级 基金 份 额和 F 级基 金份 额。 自 2013 年9 月6 日起 本基 金A 级基金 份额 不对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各销售 机 构可以根 据自 己的业 务情 况设置 A 级基 金份 额的最 低申购金 额限 额,投 资人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本基金 申购 业务时 ,需 遵循销售 机构 的相关 约定 ,本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0.25 %年费率 计提 持续销 售费 ;B 级基 金份 额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万元 人民 币, 本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0.01 % 年费 率计提 持续 销售 费;E 级 基金份 额单 笔 申购申 请最 低限 额 为 0.01 元, 单笔 赎回 申请 最低 限 额为 0.01 份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 的销售 平台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持 续销售 费。F 类 基金份 额单 笔申 购申 请最 低限额 为0.01 元, 单笔 赎 回申请 最低 限额 为0.01 份。F 类 基金 份 额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电 子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投 资 者 办理 具 体 业 务时 请遵循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电 子交 易平 台的 相关规 定。 四级基金份额适用相 同的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四 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有关分 级业 务的 具体 规则 详见 2009 年 7 月 17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 方 现金增 利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分级 的公 告》 、2016 年5 月 28 日 发布 的 《关 于南 方现金 增利 基 金新 增E 类 基金 份额 并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和 2016 年9 月 20 日 发布 的 《关 于南方 现金 增 利基金 新 增F 类 基金 份额 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 量、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 持续 销售费年 费率,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调整 之日 前 3 个工作 日至少在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1 、 公司直 销网 点; 2 、 本公司 委托 ,具 有销 售本 基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它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7.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在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 基金管理 人与销 售代 理人 约定 。 在确定了 基金 开放日 申购 、赎回的 时间 后,由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在 开放 前 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3 月12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7.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本基 金采用 “确定 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单位价 格以 一元人 民币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基 金 A、B 级份 额投 资者在全 部赎 回本基 金余 额时,基 金管 理人自 动将 投资者 待 支 付 的 收 益 一并 结 算 并 与赎 回 款 一 起 支付 给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部 分赎 回 本 基 金份 额 时 , 如其 该 笔 赎 回 完 成后 剩 余 的 基金 份 额 按 照 一元 人 民 币 为基 准 计 算 的 价值 不 足 以 弥补 其 累 计 至该 日 的 基 金 收 益负 值 时 , 则该 笔 赎 回 申 请无 效 。 本 基金 其 他 份 额 等级 投 资 者 全部 及 部 分 赎回 本基金 余额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按照 销售 机构 规定 执行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报 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7.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它方 式。 2 、确 认与 通知 :当 日(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2 日到 网 点 查 询 赎 回的 确 认 情 况。 基 金 发 售 机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成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功 , 而 仅 代 表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该 申请 。 申 请 的确 认 以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或 基金 管 理 公 司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 、款项 支 付: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申 请确 认后, 赎回 款项将 在 T +1 日从 基金 托管专 户 中 划 出 , 通 过各 销 售 代 理人 划 往 基 金 持有 人 指 定 的银 行 账 户 。 在发 生 延 期 赎回 的 情 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7.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自2013 年9 月6 日 起本 基金A 级基 金份 额不 对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各销 售 机构可以 根据 自己的 业务 情况设 置 A 级 基金 份额的 最低申购 金额 限额, 投资 人在销售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申购 业务 时, 需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约 定; 2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0 万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0 万 元人 民币 ; 3 、本 基金E 、F 类 基金 份 额单笔 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为0.01 元 ,单 笔赎 回申 请 最低限 额 为0.01 份。 本基 金不 对A 、B 类 份额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进行 限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的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5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份额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除 以一元 确 定,保 留 至0.01 份; 6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 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一元计 算 并保留 到0.01 元。 7.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但当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 负时,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1%以 上的赎 回申 请(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资 产。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2 、本基 金的实 际执行 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需 要调整 费率 时,如 果 属 于 降 低 费率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自行 调 整 ;如 果属 于 提 高 费率 的 , 必须 召开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于 新 的 费率 开 始 实 施 日前 的 三 个 工作 日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报刊 或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7.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 1.00 元。 1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0 元 ( 保持 为面 值1 元) 申购费 用 0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计 算采 用“ 份额 赎回、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 (1) 若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全 部赎 回, 其中A、 B级 份额的 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元﹢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 本 基金E 、F 级份 额 的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元 , 不 包含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


(2) 若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部 分赎 回,A、B 、E 、F级份 额的 赎回 金额 =赎 回 份额× 1.00 元 ,都 不包 含赎 回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是否 与赎 回款 一并 支付 给投资人 , 以销售 机构 或指 定电 子交 易平台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3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前一工 作日 基金 每万 份收 益及前 一个 工作 日( 含节 假日)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续 ,份 额交收 成功 后投资者 可提 交赎回 ;投 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注册登 记人 在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 记手 续。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实 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7.9 暂停 申购与 赎回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5)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该笔 申 购申请; (6)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时。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在 指定 报 刊 或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为 公平对 待不同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延 期 办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5)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 ,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 所有 赎回申 请并 终止基金 合同 进行财 产清 算。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6)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已接受的申请 ,基 金管理人 足 额 兑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兑 付 , 可 兑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兑 付 部 分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 生 的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在 后 续 开 放日 予 以 兑 付 , 并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 赎 回 金 额。 投 资 者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选 择 将 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 金 赎 回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在 指定 报 刊 或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该 基金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对基 金 的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 可 延迟 至 下 一 个 开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申 请 不 享 有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但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或 网 站、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在 3 个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内刊 登公告,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进行 公告 。 7.11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 本 基金 的 基 金 日收 益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报刊 或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 个 工 作 日本 基 金 的 基金 日 收 益 和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的 频 率 调 整为 每 月 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网 站 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每万 份收 益和 基金 七日收 益率 。 7.12 基 金转换 (一) 转换 的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 封闭 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 ,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基金 转换开 始公 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转 换开 始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公告 。 (二) 转换 的原 则 1 、采 用“ 未知 价” 和“ 确 定价” 相结 合的 原则 。 2 、“ 份额 转换 ”原 则, 即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者在全 部转出 南方 现金增利 基金 余额时 ,将 自动结转 当前 累计收 益; 投资者 部 分 转 出 南 方 现金 增 利 基 金份 额 时 , 剩 余的 基 金 份 额需 足 以 弥 补 其当 前 累 计 收益 为 负 值 时的 损失。 4 、当 日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公告 。 (三) 转换 的数 额约 定 基金持 有人 在向 销售 机构 申请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转 换申请 不得 低 于500 份基 金单位 。 (四) 转换 费率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构 成。 基金转 换的 实际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 式和 费率水平。如调整费 率,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生效 前 3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公 告。 (五)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基金单位间的转换按 照转 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转入的 有效 份额为按 确 认 的 申 请 转出 基 金 份 额乘 以 转 出 基 金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再 除 以当 日 转 入 基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 并 扣 除相 应费 用 。 转 入份 额 的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剩 余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 他基 金间的转换,转换份 额的 计算方式 详见2007 年8 月30 日发 布的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部 分代 销机构 开展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和2008 年3 月 11 日 发布 的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基 金转 换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 和2009 年7 月21 日发 布的 《 关于 南方现 金增 利B 级基 金开 通基金 转换 和 AB 级 之间 调级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同时 开通 了本 基金 AB 级 之间 的转 换,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详 见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 方 现金增 利 B 级基 金开 通基 金转换 和 AB 级 之间 调级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六)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基 金转 换确认 成功 后,注册 登记 人在 T+1 日 自动为投 资者 办理转 出基 金权益 的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权 益的 登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于 开始实 施 前3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七) 暂停 基 金 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 基金 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 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 适用 有关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关于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赎 回的 规定 。 (八) 暂停 基金 转换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 换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 于规定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报 刊或 网 站 上 刊 登暂 停 公 告 。重 新 开 放 基 金转 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新开 放 前3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连 续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7.13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继承、捐赠、遗赠、 自愿 离婚、分家析产、国 有资产无偿转 让 、 股 权 变 更、 机 构 合 并与 分 立 、 资 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 企 业 破产 清 算 、 司法 执 行 和 经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 的 其 它 情况 下 的 非 交 易过 户 。 其 中, “ 继 承 ” 指基 金 持 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的 基 金 单 位 由其 合 法 的 继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 只 受理 基 金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单位 捐 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的情 形 ; “ 遗赠 ” 指 基 金 持有 人 立 遗 嘱将 其 持 有 的基 金 单 位 赠 给 法定 继 承 人 以外 的 其 他 人 ;“ 自 愿 离 婚” 指 原 属 夫 妻共 有 财 产 的基 金 单 位 因基 金 持 有 人 自 愿离 婚 而 使 原在 某 一 方 名 下的 部 分 或 全部 基 金 单 位 划转 至 另 一 方名 下 ; “ 分家 析产” 指原 属家 庭共 有 ( 如父子 共有 、兄 弟共 有等 ) 的基 金单 位从 某一 家庭 成员名 下划 至其 他 家 庭 成 员 名下 的 行 为 ;“ 国 有 资 产 无偿 划 转 ” 指因 管 理 体 制 改革 、 组 织 形式 调 整 或 资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起 的 作 为 国有 资 产 的 基 金单 位 在 不 同国 有 产 权 主 体之 间 的 无 偿转 移 ; “ 机构 合 并 或 分 立 ”指 因 机 构 的合 并 或 分 立 而导 致 的 基 金单 位 的 划 转 ;“ 资 产 售 卖” 指 一 企 业出 售它的 下属 部门 (独 立部 门、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整体 资产 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在这 种交 易 中 , 前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单 位 随 其 他 经 营 性 资 产 一 同 转 让 给 后 者 , 由 后 者 一 并 支 付 对 价 ; “ 机 构 清 算 ”使 指 机 构 因组 织 文 件 规 定的 期 限 届 满或 出 现 其 他 原因 解 散 , 或因 其 权 力 机构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或 依 法 被责 令 关 闭 或 撤销 而 导 致 解散 , 或 因 其 他原 因 解 散 ,从 而 进 入 清算 程序 (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清 算组 (或 类似 组织 ,下同 ) 将 该机 构持 有的 基金单 位分 配给 该 机 构 的 债权 人 以 清偿 债务 , 或 将 清偿 债 务 后的 剩余 财 产 中 的基 金 单 位分 配给 机 构 的 股东 、 成员、 出资 者或 开办 人; “企业 破产 清算 ”是 指一 企业法 人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企 业破 产 法 (试 行) 》 或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第十 九章的 有关 规定 被宣 告破 产,清 算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持 有 的 基 金单 位 直 接 分 配给 该 破 产 企业 的 债 权 人 所导 致 的 基 金单 位 的 划 转;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单 位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 人 、 法人 、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相 关 资 料。 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按《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管 理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7.14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单 位的 转 托 管 。办 理 转 托 管 业务 的 基 金 持有 人 在 原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办 理转 托管 转出手 续后 可以 到其 新选 择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办 理转托 管转 入手 续 。 对 于 有 效的 基 金 转 托管 申 请 , 基 金单 位 将 在 办理 转 托 管 转 入手 续 后 转 入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具有高流动 性、 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 货币 市场基金,在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争为 投资 者提 供稳 定的 收益。 8.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8.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 标是 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 础上 考虑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 基金的战 略 资 产 配 置 部分 , 主 要 包括 市 场 利 率 预期 、 基 金 组合 平 均 剩 余 期限 水 平 等 由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 宏 观 经济 情 况 及 未来 资 金 面 的 判断 决 定 。 本基 金 的 战 术 资产 配 置 部 分, 主 要 包 括交 易市场 和 投 资品 种 选 择 、关 键 时 期 的 时机 选 择 、 回购 套 利 、 选 择价 格 低 估 的央 行 票 据 和短 债 等 将 由 基 金经 理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市 场 环 境变 化 , 充 分 利用 公 司 研 究资 源 和 金 融工 程技术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期 达到 优化 配置 效果 。 8.4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基准 收益 率= 同 期7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8.5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8.6 投资 限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 果 基金投 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 信 用 评级 主 要 参 照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的 主 体 信用 评 级 , 如果 对 发 行 人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境 内 机 构 评级 的 , 应 采 用孰 低 原 则 确定 其 评 级 , 并结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7) 、(11 )项 另有约定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8.7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8.8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0,192,499,616.21 58.17 其中: 债券


40,139,424,909.60 58.09 资产支 持 证券


53,074,706.61 0.08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65,428,133.88 5.8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3,679,952,489.78 34.27 - 其他资 产


1,162,488,533.33 1.68 - 合计


69,100,368,773.20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 告 期内 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10.74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 告 期末 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5,759,010,924.52 9.20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 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3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20 天。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19.60 10.2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1.18 - 2


30 天 (含 ) —60 天


13.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63 - 3


60 天 (含 ) —90 天


22.25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32 - 4


90 天 (含 ) —120 天


15.9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18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37.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8.51 10.20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未 超 过 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697,154,090.96 4.3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733,333,311.22 2.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33,333,311.22 2.7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104,693,682.55 4.96 6


中期票 据


201,385,328.79 0.32 7


同业存 单


32,402,858,496.08 51.75 8


其他


- - 9


合计


40,139,424,909.60 64.1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1,443,504,126.13 2.31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20113 17 广 发银 行 CD113 38,000,000 3,759,816,904.92 6.01 2 111719198 17 恒 丰银 行 CD198 25,000,000 2,415,115,129.51 3.86 3 111709259 17 浦 发银 行 CD259 20,000,000 1,956,626,200.42 3.13 4 111710305 17 兴 业银 行 CD305 19,000,000 1,858,794,890.37 2.97 5 111780170 17 天 津银 行 CD120 10,000,000 996,992,712.26 1.59 6 111710279 17 兴 业银 行 CD279 10,000,000 990,111,613.60 1.58 7 111780370 17 盛 京银 行 CD136 10,000,000 988,911,499.06 1.58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8 111709262 17 浦 发银 行 CD262 10,000,000 978,556,127.71 1.56 9 111710309 17 兴 业银 行 CD309 10,000,000 978,556,127.71 1.56 10 111709255 17 浦 发银 行 CD255 10,000,000 978,121,790.71 1.56 1.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 -0.5% 间的 次数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9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9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均 值


0.0286%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 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 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89035 17 湘元 1A1 1,200,000 31,544,727.39 0.05 2 1789133 17 开元 1A 600,000 21,529,979.22 0.03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1.9.2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如 是,还 应对 相 关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程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67,299.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3


应收利 息


275,923,763.23 4


应收申 购款


884,902,650.59 5


其他应 收款


1,594,820.00 - 其他


- - 合计


1,162,488,533.33 8.9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A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4.3.5- 2004.12.31 2.26% 0.16% 1.32% 0.00% 0.94% 0.16% 2005.1.1- 2005.12.31 2.4948% 0.0027% 1.8000% 0.0003% 0.6948% 0.0024% 2006.1.1- 2006.12.31 1.9638% 0.0019% 1.8800% 0.0005% 0.0838% 0.0014% 2007.1.1- 2007.12.31 3.2640% 0.0046% 2.7150% 0.0018% 0.5490% 0.0028% 2008.1.1- 2008.12.31 3.9326% 0.0148% 3.1080% 0.0032% 0.8246% 0.0116% 2009.1.1- 2009.12.31 1.7435% 0.0069% 1.3781% 0.0001% 0.3654% 0.0068% 2010.1.1- 2010.12.31 2.1458% 0.0039% 1.3781% 0.0000% 0.7677% 0.0039% 2011.1.1- 2011.12.31 4.0274% 0.0030% 1.4909% 0.0001% 2.5365% 0.0029% 2012.1.1- 2012.12.31 4.3095% 0.0032% 1.4557% 0.0002% 2.8538% 0.0030% 2013.1.1- 2013.12.31 4.3637% 0.0029% 1.3781% 0.0000% 2.9856% 0.0029% 2014.1.1- 2014.12.31 4.9648% 0.0021% 1.3781% 0.0000% 3.5867% 0.0021% 2015.1.1- 2015.12.31 3.7271% 0.0030% 1.3781% 0.0000% 2.3490% 0.0030% 2016.1.1- 2016.12.31 2.5501% 0.0009% 1.3819% 0.0000% 1.1682% 0.0009% 2017.1.1- 2017.6.30 1.6095% 0.0011% 0.6810% 0.0000% 0.9285% 0.0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2.9261% 0.0058% 25.5510% 0.0018% 27.3751% 0.0040%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B 级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9.7.22- 2009.12.31 1.0266% 0.0096% 0.6093% 0.0000% 0.4173% 0.0096% 2010.1.1- 2010.12.31 2.3907% 0.0039% 1.3781% 0.0000% 1.0126% 0.0039% 2011.1.1- 2011.12.31 4.2760% 0.0030% 1.4909% 0.0001% 2.7851% 0.0029% 2012.1.1- 2012.12.31 4.5588% 0.0032% 1.4557% 0.0002% 3.1031% 0.0030% 2013.1.1- 2013.12.31 4.6133% 0.0029% 1.3781% 0.0000% 3.2352% 0.0029% 2014.1.1- 2014.12.31 5.2157% 0.0021% 1.3781% 0.0000% 3.8376% 0.0021% 2015.1.1- 2015.12.31 3.9760% 0.0030% 1.3781% 0.0000% 2.5979% 0.0030% 2016.1.1- 2016.12.31 2.7963% 0.0009% 1.3819% 0.0000% 1.4144% 0.0009% 2017.1.1- 2017.6.30 1.7303% 0.0011% 0.6810% 0.0000% 1.0493% 0.0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4.9767% 0.0043% 11.6805% 0.0001% 23.2962% 0.0042%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E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6.6.13- 2016.12.31 1.4328% 0.0010% 0.7604% 0.0000% 0.6724% 0.0010% 2017.1.1- 2017.6.30 1.6091% 0.0011% 0.6810% 0.0000% 0.9281% 0.0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0648% 0.0013% 1.4428% 0.0000% 1.6220% 0.0013%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F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6.9.26- 2016.12.31 0.6529% 0.0010% 0.3644% 0.0000% 0.2885% 0.0010% 2017.1.1- 2017.6.30 1.6080% 0.0011% 0.6810% 0.0000% 0.9270% 0.0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2712% 0.0015% 1.0441% 0.0000% 1.2271% 0.0015%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 9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 管人 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 户和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代 理 人 、 注册 登记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它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 10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 收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 金单位资 产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 目的 基金资 产计 价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 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定价时点为上述 证券 交易场所 的收市 时间 。 (三) 计价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价: 1 、本基 金计价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 期 限 内 按照 实 际 利 率 法每 日 计 提 收益 。 本 基 金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和 上 市 交 易的 债 券 和 票 据的 市 价 计 算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在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允 许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计 价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持有 人 的 利 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人 于 每 一 计 价 日, 采 用 估 值技 术 , 对 基 金持 有 的 计 价对 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当基金资 产净 值与影 子定 价的偏离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 ,或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重 大 偏 离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进 行调 整 , 使 基金 资 产 净 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计 价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计 价。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计 价。 (四) 计价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五) 计价 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 人完 成计价后,将计价结 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报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契约 》 及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计价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加 盖 业务 公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 人。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计 价复 核 与 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计价 错误 的处 理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公告 、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计价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根 据过 错原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本 契约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 、或代理 销售机构、 或投 资 者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并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时 , 基金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 除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 契约 》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 其赔 偿 或 补 偿由 此 发 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的交 易数 据的, 由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资产 净值计 价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计价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按计价 方法 的第 2、3 条 方法进 行计 价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 个市场及 其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计 价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它 合法 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日分配 、按月 支付 ”。本基 金收 益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 公告 ,以每 万份 基金份 额 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 资 者 每日 计 算 当 日 收益 并 分 配 ,每 月 集 中 支 付收 益 。 投 资者 当 日 收 益的 精度 为0.01 元 ,第 三位 采用去 尾的 方式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若 当 日 净 收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者 记负 收 益 ; 若 当日 净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当日 投资者 不记 收益 。 3 、本基 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 用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 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 者 在 每 月 累计 收 益 支 付时 , 其 累 计 收益 恰 好 为 负值 , 则 将 缩 减投 资 者 基 金份 额 。 若 投资 者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本基金 A、B 级份 额的 收益 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 恰好 为负值 ,则 将 从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本 基金 其他 份额 等级 的相关 结算 规则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4 、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 、本基 金收益 每月中 旬集 中支付一 次, 成立不 满一 个月不支 付。 每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6 、在不 影响投 资者利 益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此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 告基金 日收益和基金七日 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日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0.00001 元, 第六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 ∑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 (i=1,2 …..7 ) 的 基 金日收 益,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3) 持续 销售 费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7) 基金 成立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它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0.33% 的 年 费 率计 算,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0.10% 的 年 费 率计 算,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 计算,每日计提,按 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持 续销 售费 各级基金 份额 的持续 销售 费率均不 超过 0.25 %年费 率,各级 基金 份额计 提的 持续销 售 费率参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持 续销售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持续 销售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对各 级基金份额计提的持 续销 售费率,但各级持续 销售 费年费率 最高不超 过 0.25%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开始调 整之 日前 3 个工作 日至 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续 销售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持续销 售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划 出,经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成 立前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是否 列入 基金 费用 依据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持续 销 售 费 , 下 调 前述 费 率 无 须召 开 基 金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 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他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情形 下,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行 一定 的优 惠, 费率 优惠的 相关 规则 和流 程详 见基金 管理 人或 其他基 金销 售机 构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或 通知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 合伙 )及其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五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14 基金的支付功能 (一) 支付 实现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 管理 工具之一,在销售机 构技 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 以与基金 持 有 人 在 基 金销 售 代 理 人处 开 立 的 银 行账 户 相 连 接进 行 现 金 支 付划 款 。 基 金持 有 人 运 用银 行账户 实现 本基 金支 付功 能的指 令被 视为 对其 所持 有的相 应价 值基 金份 额的 赎回指 令。 (二) 支付 选择 在支付 功能 开通 后, 投资 者可选 择是 否要 求此 项服 务。 (三) 支付 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 售代 理人有权按照基金持 有人 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 模或 其他条件 对基金 持有 人设 立支 付限 制。 (四) 支付 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 关账 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 的投 资者可享受所连接银 行账 户的费率 政策, 并遵 守该 银行 账户 的相关 规则 。 (五) 违规 事项 基金持有人违反支付 规则 时,基金销售代理人 有权 取消持有人的支付指 令; 出现恶意 侵 害 基 金 销 售代 理 人 和 其他 基 金 持 有 人利 益 的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有 权 依法 要 求 该 持有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六) 声明 事项 本基金 开通 支付 功能 的具 体时间 和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规定。本基金 信息 披露事项 必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发 起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编制并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二) 发行 公告 基金发 起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编制并 公告 发行 公告 。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包括 : 1 、基 金简 介; 2 、最 近一 次披 露的 基金 投 资组合 公告 ; 3 、基 金经 营业 绩; 4 、重 要变 更事 项; 5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四)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发布 基金 开放申 购、 赎回 公告 。 (五) 定期 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 中期报 告 、 投 资 组 合公 告、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基金 日 收 益 和基金 七日 收益 率公 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 2 、基 金中 期报 告在 基金 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的60 日 内公 告。 3 、基金 投资组 合公告 应披 露基金投 资组 合分类 比例 及基金投 资按 市值计 算的 前十名 证 券明细 ,基 金投 资组 合每 季度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4 、本基 金每个 工作日 公告 前一工作 日基 金日收 益及 截止前一 个工 作日( 含节 假日)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 人权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 ,将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 告: 1 、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高 级管 理 人员、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变动; 4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一 年 内变更 达 50% 以 上。 5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指 资产 托管 部) 主要 业务人 员一 年内 变更 达 30% 以上 ; 6 、基 金经 理更 换; 7 、基金 所投资 证券的 发行 公司出现 重大 事件, 导致 基金所持 有的 该证券 不能 按正常 的 计 价 方 法 进 行计 价 ,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国 家 有 关 规定 进 行 调 整 后, 调 整 金 额影 响 到 该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 8 、重 大关 联事 项;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指 资产 托管 部) 及其 高级管 理人 员受 到重 大处 罚; 10 、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11 、基 金成 立、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12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赎 回、 转换 ; 1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 15 、暂 停期 间公 告; 16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17 、基 金终 止; 18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9 、当“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5%时 的情 形; 20 、其 它重 要事 项。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 时报 告、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公 告、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 投资组合 公 告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告文 本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代 理 人的 办 公 场 所, 在 办 公 时 间 内可 供 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 可在 合 理 时 间 内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投 资者也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进 行查 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6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 受到经 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 固定 收 益 证 券 所得 的 利 息 收入 进 行 再 投 资时 , 将 获 得比 之 前 较 少的 收益率 7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赎 回 。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交 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这 时 出现 较 大 数 额的 基 金 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四) 相对 风险 与绝 对风 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 衡量 上,我们还应该区分 相对 风险与绝对风险。绝 对风 险主要是 指 我 们 上 面 已经 提 到 的 各种 风 险 , 由 于这 些 风 险 的存 在 , 投 资 者可 能 会 承 担资 本 损 失 。而 相对风 险主 要是 指单 位收 益所对 应的 风险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五)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 资章 节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表 述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代 销 机构)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 的 销 售 机构 采 用 的 评价 方 法 也 不 同, 因 此 销 售机 构 的 风 险 等级 评 价 与 本基 金 法 律 文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表 述 可能 存 在 不 同 ,投 资 人 在 购买 本 基 金 时 需按 照 销 售 机构 的 要 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 17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 、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布该 基金 终止 ; 2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终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 撤 销; 7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终止 之日起 三个 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清算小组 必须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资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 小组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 将及 时 公 告 ;基 金 清 算 结 果由 基 金 清 算小 组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三 个 工 作 日内 公告。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1 、基 金发 起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763888 2 、基 金管 理人 同上 3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1983 年9 月 17 日 国务院 发布 的 《关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 定》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4 、基 金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 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持有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产;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它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持有 人 大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委 托其他 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资产而 产生 的债 权及 其它 权利; (10)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 (12)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4)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它 业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6)负 责基金 注册登 记。 按照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 同, 为基金 投资 者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及清 算或 委托 其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资 产 相 互 独立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在 资 产运 作 、 财 务管 理 等 方 面相 互独立 ; (8)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10 )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日 收 益率;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规 定向 基金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 会;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7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应代 表基 金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但 不承 担连 带责任 、赔 偿责 任及 其它 法律责 任;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其 它法 定收入 和其 它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 规,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3) 设 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有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资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资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资产 相 互 独 立; 对 不 同 的 基 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8)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9)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日收益 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10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3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 ; (14)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划 到指 定账 户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但 不承 担连 带责任 、赔 偿责 任及 其它 法律责 任;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23)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四) 基金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益 和义 务。 2 、基 金持 有人 权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查 询或 者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 财务状 况 资料; (4)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 进行 基金间 转换 ; (5) 因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注 册登 记人 、销 售代 理人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 损害时 要 求赔偿 的权 利; (6) 取得 基金 清算 的剩 余 资产;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 、基 金持 有人 义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不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它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变 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选择 确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十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集 并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日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 ( 不含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十 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上 (不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但 应 当 至少 提 前 三 十日 向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三) 通知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前三 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至少一种 指定报 刊或 网站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会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方 式; 会议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代理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会者须 准备 或履 行的 文件 和手续 ;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不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相 符。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2)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或 系统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集 人确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行 表决 。


必 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 公告;


2) 召集人在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不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4)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仅 限于 本基金合 同第 四部分 “一 、召开事 由” 中所指 的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不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 临时 提案 只 适用于 现场 方式 开会 ), 临时提 案最 迟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1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 临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10 日 公告 ;


(4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 审 议;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对 于 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 序 性 。 大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决 定 , 并 按照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5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 进行变更,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 1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1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事 程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证 机构 的监督 下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大 会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 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大 会 时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召集 大 会时,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 (不含 50%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 或者 代 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提 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不 含50% )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不含 2/3 ) 通过 方可作 出。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合同变 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5、 对于通 讯开会 方式 的表决,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视为 无效 表决 。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三 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没有 怀 疑 , 而出 席 会 议 的 其他 人 员 对 大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求 重 新 清 点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立 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员 在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五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决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 生 效 。 但 如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 本基 金 合 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 变更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不 涉 及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解 决 的 , 可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注册 地 人 民 法 院起 诉 , 也 可根 据 事 后 达 成的 仲 裁 协 议向 仲 裁 机 构申 请仲裁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 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代 理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免费 查 阅 。 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保证与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 规的规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围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核 算 、 基金 日 收 益 和基 金 七 日 收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基 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支 付 的费 用 、 基 金的 融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规行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要 求 其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在 限 期 内 ,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二)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是 否 及 时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是 否 妥 善 保管 基 金 的 全部 资 产 、 是否 及 时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向 注 册 登 记人 支 付 赎 回和 分 红 款 项 ,对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 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产 实 行 分 账管 理 、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资 产、 因 托 管 人 的过 错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灭 失、 减 损 、 或 处 于危 险 状 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 方式 要 求 托 管 人予 以 纠 正 和采 取 必 要 的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托 管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监 督 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自有 资产。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 金设立独 立 的 账 户 。 本基 金 资 产 与托 管 人 的 其 他资 产 及 其 他基 金 的 资 产 应该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基金投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并 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资 产 没 有 到 达托 管 人 处 的,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资 产 没 有 到达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二 ) 基 基金 募集 截止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督 促 注 册登 记 人 应 将 募得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告 。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 购资金是否到账,对 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收 。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开 设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成立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民银 行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 进 行交 易。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中国 外汇 交 易 中 心开 设 同 业拆 借市 场 交 易 账户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设 债 券 托 管 乙类 账 户 , 并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和查 询以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根据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 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开 设 、 使用 和 管 理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 市 场 回 购主 协 议 , 正 本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副本 。 (七) 基 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公司或 交 易 所 登 记 结算 公 司 或 其他 的 代 保 管 库中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存 。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 人 对 由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 保 管 的实 物券不 承担 责任 。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合同 原件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根据基金的需要 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合同 原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加 密 传真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签 名 、 盖 章并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传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本 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净值 计价 差错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值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成 损 失 的 , 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日 内完 成; 投资组 合公 告每 季度 公布 一次, 在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招募说明 书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 月公告 一次 ,于截止 日后 1 个 月内公 告。年中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时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中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复 核, 并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 发现 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 调整 以 相 关 各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章 , 相 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 或年 报复核完毕后,需出 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每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 过 户与 注 册 登 记 人负 责 制 定 。基 金 过 户 与注 册登记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双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 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可 以在有 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通过诉 讼解 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 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邮 件 、 手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式 向 定 制的 投资 人 定 期 发送 , 资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手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 信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 享 有 场 外 基 金 交易 查询 、 账 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8-28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信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开 通相 关业 务并 参加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8-16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8 号) 2017-08-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唐山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8-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和谐 销售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7-24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7 号) 2017-07-13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调 整大 额申购 和定 投业 务限 额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2017-06-14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 端午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7-05-18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5 号) 2017-05-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江西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4-27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24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 五一前 暂停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2017-04-2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4 号) 2017-04-1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4-06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F 类份额在 陆金 所 资管开 通“ 货基 宝” 基金 业务的 公告 2017-04-0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 2017-03-3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7-03-3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7 年 清明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7-0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夏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3-1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3 号) 2017-03-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萧山 农商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3-06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现金(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 23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现金 增利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意 见书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