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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同福A(001675)

江信同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江信同福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基金代码 :001675





基金简称 :江信 同福 A 基金代码 :001676





基金简称 :江信 同福 C 江信同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江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十月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07 月 0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149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8 月28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 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 本 基 金属 于 主 动 式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期 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 ,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六、风险揭示 ................................................................................................ 83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8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 一 、绪 言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江信同福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江信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江信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江信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 江信同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 江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 受 江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登 记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江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2012]1717 号 文 批 准, 由国盛证 券有限公司、 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13 年9 月3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270 号文批准进行了股权变更 。2015 年 7 月 15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1667 号文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并进行股权变更,目前股权 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0% 2 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 司 17.5% 3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4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 限 合伙企业 17.5% 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 限 合伙企业 17.5% 合计 100% 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 旗下共管理八只基 金 产品, 为 江 信 聚 福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江 信 同 福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 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江 信一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硕士, 毕业于 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南 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 营业部交易部 经 理 、 副总 经 理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 源总部部长、副总监, 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 现任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学 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 学。 历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 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 、财 务总监。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毕业于江 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西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 托经理、办公室主任、 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 ,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 国盛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董 事 会秘书兼副总裁。 李静女士, 董事, 硕士, 毕业于新疆大学。 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法务经理、新疆 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法务经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马亮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学士, 毕业于中 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曾 在武警上饶地区支队服 兵役,曾任江西深国投 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 理。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 董事, 硕士,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 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 中心系统管理员、数动 信息技术(中国)有限 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 联信 息电讯股份有限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 国 盛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总部 副 总经理、 江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副 组 长。 现 任 江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经理。 李克诚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 利亚大学。曾任北京焦 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 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 现任 北京大学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 杨帆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博士、 教授 ,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历任北京 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 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 国家 物价局副处长,中国社 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 员 。 现 任 中 国 政 法大 学 教授。 刘会生先生, 独立董事 , 中共党员, 硕士, 一级高级法官, 毕业于北京 大学。曾服兵役,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 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 律师 事务所主任。 2、监事 丁星元女士, 职工监事, 学士, 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曾先后在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中江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 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 司托管部工作。现任江信基金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 生,董事长,董事。 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 同上。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历任 中江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部 部 长 、 财 务 总 管 , 国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务 总 监助理,天安财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 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严命有 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 郑昱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 曾任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江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所研究员、副所长,江 西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中航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 总 经理 ,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并担任以下 基 金 的 基金 经 理:江信聚福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江信同 福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 汇 福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江 信 一年 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王安良先生,MBA 硕士,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 产管理局担任资产评估处干部、2001 年2 月至2002 年12 月在江西省发展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部经理、2002 年12 月至 2009 年9 月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1 月在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3 年 1 月至2015 年3 月在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 2015 年3 月至10 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 年10 月 至今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权益投资总监。 自 2016 年 2 月4 日起担任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初英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 权益投资总监王 安良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助理杨淳先生、固定收益 部静鹏先生。 列席人员: 严命有 ,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5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6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 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7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 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8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 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 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从 而最大程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 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 制定各项管理制 度及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 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9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 财 务 制 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 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 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 ,适 时的出具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 (3) 督察长 监督检查 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 工作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风险控制委 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 控、可承受的原则,把 风险 防范放在第一位。 (5) 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定期和不定 期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 (6) 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 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 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 权 和 责任,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的 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 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 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 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 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 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 是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 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 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 个层 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 制度制定的更为具 体 的管 理 办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等。 上 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 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 长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 检查,向公司总经理或 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 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 建议 进行协调处理,安排相 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 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 实情 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自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 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 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 落实 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并有可能影响 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 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1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度。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常 务 副 行 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 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 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货币 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 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 大农 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中国 光 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 经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 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 长、党委委员。现任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 行董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3 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 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 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87 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914.93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 理 财 、 保 险 债 权 投 资计 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 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 产品 的保管业务。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 基 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 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操作规程在基 金 托 管 业务 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 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 健运 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 立“预防为主”的管理 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 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 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机 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 执 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 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 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 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 类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4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 督、管理和协调,建立 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 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 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 制约 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 基 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订、完善了《 中国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 与托 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 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 到每 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 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 管业 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 核算、监督稽核)还建 立了 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 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 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 的安 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 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对基金管理人 就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 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 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电话:400-622-0583 2)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交易平台 ①江信 基金公司网站:www.jxfund.cn ②江信 基金微信服务号(名称 :江信基金,微信号 :jxfund)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 录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网站(www.jxfund.cn )查询。 (2) 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前后)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 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zq.com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6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5 楼, 7 楼,18 楼,19 楼,38 楼,39 楼,40-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7 层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公司网站:www.zszq.com 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4)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 0500 公司网站:www.rffund.com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 网站:www.1234567.com.cn 1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 www.dtfunds.com 1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 www.qianjing.com 2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0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24)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2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 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1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2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2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580666 公司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3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 (基金买卖网) 3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3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 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路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8598889


传真:010-5859880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3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负责人: 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李梅 李小军 联系人:


韩冰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智 电话: 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静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4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5 年07 月 0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49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8 月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240,337,027.36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11,128.21 元人民币 。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08 月26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1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40,348,155.57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5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8 月28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基 金合 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终 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 序 进 行 , 实施 方 案 应 当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 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 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 择权(如赎回、转出或 者卖 出) , 并在实施前预留 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6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7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8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 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最低保留余 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9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6 个月≤T<1 年 0.10% T≥1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 A 类 基金份 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 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0 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天 计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2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持有期<30 日 0.50% 持有期>=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A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1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金额 1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5% )=9950.25 (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50.25=49.75 (元) 申购份额=9950.25/1.120=8884.1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8884.15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金额 1000 万元, 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 (元 ) 申购份额=9999000/1.120=8927678.57 (份 )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4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3 )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 为元 。 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2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2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 -11.20=11188.80 (元 )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例 6 、某投资者申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30 天内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投资者 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 ×1.017=101700 (元 ) 赎回费 用=101700 ×0.50% =508.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 ×1.017 -508.50 =101191.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7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191.50 元。 3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3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4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5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的 公 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6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7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 配置,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 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 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 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9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 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 量的方法,对股票、债 券和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0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 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 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 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 ,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 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 通过 ROIC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 能力, 通过 WACC (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 本成本;其次,将公司 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 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 造价 值的公司;最后,根据 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 指标,选择股票,构建 股票 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 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 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 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 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险 的 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分析权证的包 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 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 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 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持证券等 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 证券(MBS ) 等, 其定价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包括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 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 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2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 任何 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4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50% + 上证国债指数×5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5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50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50 %的上证国债指数构 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 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 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 收益 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 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 9 月 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4 月1 日起至2017 年6 月 30 日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04,285,347.88 27.67 其中:股票 104,285,347.88 27.6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8,736,150.00 63.34 其中:债券 238,736,150.00 63.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63,694.09 2.48 8 其他资产 24,534,149.86 6.51 9 合计 376,919,341.8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7 B 采矿业 5,423,661.00 1.72 C 制造业 68,467,686.88 21.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202,000.00 1.6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162,500.00 3.8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3,029,500.00 4.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4,285,347.88 33.16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596 古井贡酒 150,000 7,642,500.00 2.43 2 600270 外运发展 350,000 6,625,500.00 2.11 3 600685 中船防务 230,000 6,297,400.00 2.00 4 000400 许继电气 350,159 6,288,855.64 2.00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 5 002078 太阳纸业 800,000 5,880,000.00 1.87 6 002475 立讯精密 200,000 5,848,000.00 1.86 7 000423 东阿阿胶 80,000 5,751,200.00 1.83 8 000903 云内动力 1,239,922 5,641,645.10 1.79 9 600787 中储股份 700,000 5,537,000.00 1.76 10 002456 欧菲光 300,000 5,451,000.00 1.73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12,855,000.00 35.8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6,054,150.00 30.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7,000.00 3.18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9,830,000.00 6.31 10 合计 238,736,150.00 75.91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16 15国债16 600,000 59,388,000.00 18.88 2 019523 15国债23 300,000 28,839,000.00 9.17 3 124768 14云城投 297,000 24,636,150.00 7.83 4 1080077 10马建投债 200,000 20,006,000.00 6.36 5 1520079 15九江银行二 级 200,000 19,830,000.00 6.31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9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不 存在 被监管 部 门 立案 调查的 情况 ,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也 不存 在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的情 况。 11.2 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 库 之外 的情形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0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26,894.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316,062.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86,722.8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4,470.82 8 其他 - 9 合计 24,534,149.86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限售流通的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 公司的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投资托管行股票、 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 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的情形。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 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江信同福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8 月28日(基金 2.56% 0.13% 9.44% 0.95% -6.88% -0.82%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1 合同生效日 )-2015年 12 月31日 2016年 3.21% 0.16% -4.41% 0.69% 7.62% -0.53% 2017年1 月1日-2017年 6 月30日 1.37% 0.19% 5.51% 0.28% -4.14%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5 年8月28日 -2017 年6月30日) 7.31% 0.17% 10.39% 0.66% -3.08% -0.49% 江信同福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8 月28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2015年 12 月31日 2.37% 0.13% 9.44% 0.95% -7.07% -0.82% 2016年 2.69% 0.16% -4.41% 0.69% 7.10% -0.53% 2017年1 月1日-2017年 6 月30日 1.08% 0.19% 5.51% 0.28% -4.43%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5 年8月28日 -2017 年6月30日) 6.26% 0.17% 10.39% 0.66% -4.13% -0.49%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2 江信同福A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8-28 2015-12-02 2016-03-11 2016-06-17 2016-09-21 2016-12-29 2017-03-30 2017-06-30 10% 8% 6% 4% 2% 0% -2% -4% 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5 年8月28 日至2017 年6月30日。 2、截 至报 告日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 同中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中规 定的各 项比 例, 股票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5%。 江信同福C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8-28 2015-12-02 2016-03-11 2016-06-17 2016-09-21 2016-12-29 2017-03-30 2017-06-30 10% 8% 6% 4% 2% 0% -2% -4% 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5 年08月28 日至2017 年06 月30 日。 2、截 至报 告日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 同中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中规 定的各 项比 例, 股票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5%。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3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4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包括资产支持债券等)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 允价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5 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 做出 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4) 已经发行未上市期间的债券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 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3) 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上市日前, 按未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分别对债 券和获配的权证进行估 值;自上市日起,债券 和获配的权证按上市有 价证 券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固定收益品种按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 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6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可交换债券比照可转换债券的估值方法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7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8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9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 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 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交易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0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存 款银行发送 的 数 据 错 误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1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2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3 十 三、 基金 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率为 0.50% ,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50%年费率计 提。算方法如下: H=E ×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累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 金财产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 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5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6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7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8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9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0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 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1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对本基金所投 资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2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3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 基金运作客 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4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 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 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 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 能获 得 转 股 收 益 , 从 而 无法 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5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 和期 货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 影响。 2、股指期货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6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 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 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 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3、国 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 较差,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 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 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7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 利 策 略 成 功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历 史 数 据 分 析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 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 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 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 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 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 保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 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 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 )其他风险 1 、因 本 基 金公 司 业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8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9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0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1 十 九 、 《 基金 合同 》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2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的利 益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 融资 、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3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4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5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为基金办 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等 方 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6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7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8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9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0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 决。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 用 纸质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2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3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4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5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 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6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7 二十、 《 托管 协议 》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 2013 年1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国务院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8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 人民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 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9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 期 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 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 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1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2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 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 任。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 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 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3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 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 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 发行 数量、定价依据、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 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 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协 议 应 包 括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 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 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 补充 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 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 就投 资品种、投资比例、存 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 资过程中,基金托 管人 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5、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 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4 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 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 性约 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 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 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 定对 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料 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10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5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 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6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 金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7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使用的,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 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 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 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 保证 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 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 金托 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 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 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8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所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相 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 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年 度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9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 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持有人名册 后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 。保 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延 误 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该 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仲 裁 费 用 由败 诉 方 承 担 , 除 非 仲 裁裁 决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0 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1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 理人也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 (www.jxfund.cn) 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 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 件、手机短信、传真等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 的信 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 户信 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 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622-0583)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 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2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江信基金 增加虹 点基金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3-07 2 江信基金 增加众 禄基金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3-29 3 江信同福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年度 报告 2017-03-31 4 江信同福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7-03-31 5 江信同福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2017-04-12 6 江信同福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摘要更新 (2017 年第1 号) 2017-04-12 7 江信同福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04-24 8 江信基金 增加北 京肯特 瑞 财富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4-25 9 江信基金 增加一 路财富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5-10 10 江信基金 增加盈 米 财富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5-17 11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 证券的公 告 2017-06-26 12 江信同福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07-20 13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一路财 富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08-09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3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 投资者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4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江信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 文件 2 、 《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江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十月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