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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睿信(002474)

中邮睿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七 年 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2 月 14 日 证监许 可 【2016 】260 号 文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以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和 混合 型 基 金。 本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是指 中小 微型 企业 在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 限还本 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其发 行人 是非 上市中 小微 企业 , 发 行方 式为面 向特 定对 象的 私募 发行。 因此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 统企 业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更 大 , 从 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 券 投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 数据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备 案 ................................................................................................................................. 4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4 十、基 金的 财产 ............................................................................................................................. 6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六、 风险 揭示 ............................................................................................................................. 7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4 二十一 、其 他披 露事 项 ............................................................................................................... 11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1

























































































1 一、前





言 《 中邮 睿信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中邮 睿信增 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睿信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邮 睿信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中 邮 睿 信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中邮 睿信增 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邮 睿信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邮 睿信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3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 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 平里中 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注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7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克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中 信实 业银 行北 京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中信 实业银 行 总行开 发部 副总 经理 ; 中 信实业 银行 总行 阜成 门支 行行长 ;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 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8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 监 事, 大学 学 历。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 3 移 动通讯 公司 、 武汉 城投 房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营销 总部 副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9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北 京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 中 信 实业银 行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实业银 行总 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 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首誉 光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 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经济 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 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总 负责 人 、 中 邮稳 定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纯 债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纯债 恒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中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 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许进 财投 资工 作室 总负责 人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10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 睿信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稳健合 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 睿利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 邮 未来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 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投资 部总 经理 、 中邮 核心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新思 路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部 员工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11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员 、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添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副 总经理 、 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核心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合 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部新 兴产 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专户 理财 二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 公 司职员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兼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兼中邮 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许 进财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兼中 邮中 小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12 聂 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3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资 工作 室成 员 , 从 事固 定收益 研 究。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心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泽 松投资 工 作室成 员兼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 他 人泄 露 ;

























































































14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 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15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会 为宗 旨,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 严 格遵 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的 监管规 定 , 不 断更新 投资 理念 , 规 范 基金运 作。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16 经营 , 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维护 公司及 公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 (3) 提高 经 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 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 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17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 行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 务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并 稳固 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间 、 会计 与出纳 之间 等等 , 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设置严 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 制 风险。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构 成 。 按 照其效 力大 小分为 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是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构 、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定 的各 种制 度及 实施 细则等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 止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的 内 容相违 背 。 监 察稽核 部定 期对公 司制 度 、 内部 控制 方式 、 方 法和 执行情 况实 行持续 的 检 验,并 出具 专项 报告 。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 的原则 , 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 业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 进 、 权责 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控 防线 :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责 ,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岗 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已 知悉 并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 各自 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的 第二 道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18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19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 立了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了 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工 作 , 以此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 格制 订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有 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21 银行 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 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6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22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10 -82290840 传真:010 -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3)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5)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25 网址:www.hxzq.cn (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原 申银 万国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 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13)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09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14)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中 期时 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联系人 :方 艳美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7 (1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6)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 服电 话 :400-059-8888 众升财 富网 址:www.zscffund.com (1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28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0)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21)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一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雯

























































































29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2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30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2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杰 联系电 话:13675861499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9)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31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0)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39 号 第一 上海 中 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2)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 安 联系人 : 杜娟


联系电 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联系人 :朱 了

























































































32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4) 上 海利 得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 系 人: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5) 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 109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联系电 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33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原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0)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1)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牛 亚楠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2)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 系 人: 殷雯 (43) 中邮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 5 号 (陕 西邮 政信 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东区 法定代 表人 : 丁奇 文 联系人 : 吉亚 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4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学 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35 网址:www.cicc.com.cn (45)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电话: 00371-8551839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3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9)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5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1)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18-22 楼

























































































37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52)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 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3)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4)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 座 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5-7333

























































































38 网址:www.jhjfund.com (55)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6)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路 355 号皇 庭中 心 8 楼 DE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2810011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 叶健 辉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57)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 系 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8)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39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5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60)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 路 36 号环 球贸 易 中心 A 座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 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6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40 (62)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41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4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6 年 2 月 14 日证监 许可 【2016】260 号 文注册 。 (一) 基 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0 元/ 份。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43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 使 合法权 利。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确认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通 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 金时,各 代销网点 接受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直 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 不受此 限制 ) 。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 有 限制。 4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 含) —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 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 的 认购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44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0.6%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 +2)/1.00 =9942.36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42.36 份 基金 份额 。

























































































45 七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税 后)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代 销机构不 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4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 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 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47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 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 定 交 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制) ;代销 网点的 投资 者欲 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 点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 调整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2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必

























































































48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剩余 基金 份 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元,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 含) —1000 万元 0.3% 10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对持续持 有期 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 少于 93 日的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93 日 ( 含 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的,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6 日 (含 186 日) 的,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30 日 以下 0.75% 30 日 (含 30 日) —365 日 0.1% 365 日 以上 (含 365 日) 0.0%

























































































49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 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0.8%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920.63 = 79.37 元

























































































50 申购份 数= 9920.63/ 1.200= 8267.19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 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额 =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赎 回 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30 日 以下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1% 10000*1.200=12000 12000*0.1%=12 12000-12=11988 365 日以上( 含 365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51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52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53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4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力争 为投 资者 提供稳 健持 续增 长 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及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国债期货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国 债、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 换公司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据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其中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趋 势, 判断 当前 所处 的经济 周 期, 进 而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综 合股 市和 债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进行 灵活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 此 外, 本 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配 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55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在 中国 经济转 型过 程中 , 符 合经 济转型 方向 、 业 绩前 景明 朗的成 长型 上市公 司股 票。 采用 自下 而上个 股精 选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从战 略新 兴行 业及 传统行 业处 于转 型期的 企业 中精 选成 长型 上市公 司股 票 。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定期 分析 和评 估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 , 从而 确定本 基 金重点 投资 的成 长型 行业 ,并根 据定 期分 析和 评估 结果动 态调 整。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并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 在 控制 债券 组合 风险 的基础 上 提 高组 合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本基 金将缩 短债券 投资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 下 降时, 本基 金将 拉长 债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以更 大程 度的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涨带 来的价 差 收 益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本 基金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 行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平 坦化时 ,本 基金 将采 取哑 铃型策 略, 重点 配置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陡 峭化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 重 点配 置收 益率曲 线的 中部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则 采取 梯形 策略 ,债 券投资 资产 在各 期限 间平 均配置 。 (3) 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 税 赋 水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之间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债 券类 属 配置策 略, 确定 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根据 中国 债券 市场 存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的利 差情 况, 结合 流动性 等因 素 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4) 回 购套 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 策 略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56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指 中小 微型企 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定 期 限还本 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相比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具 有高 风险 和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 将发 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期限 通 常 都 在 三 年 以 下, 久期 风 险 较 低; 其风 险点 主要集 中在 信用和 流通 性 。 由于 发行 规模都 比较 小 , 这在 一定 程度上 决定 了 其 二级市 场的 流通 性有 限, 换手率 不高 , 所以本 基金 在涉及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时 , 会 将重 点 放在一 级市 场, 在有 效规 避信用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信 用利差 大的 个券 ,并 持有 到期。 对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与 其它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方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 评级 相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景 、 经 营能 力、 行业 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其 在期 限内 的偿 付能 力, 尽 可能 对发 行人进 行 充 分详 尽地 调研 和分析 ; 会 倾向 于大 券商 承销的 有上 市诉 求的 企业 。 鉴于 其信 用风 险大, 流通 性弱 ,本 基金 会严格 防范 风险 。所 有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在 投资 前都 必须实 地调 研 , 研究报 告由 研究 员双 人会 签,并 对投 资比 例有 严格 控制。 重大 投资 决策 需上 报投资 委 员 会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7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以 套 期保 值为 主要目 的, 遵循 有效 管理 原则经 充分 论证后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 通过 对债 券现 货和 国债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国 债期 货定 价模型 , 采 用估 值合 理、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对 本计 划投 资组 合进行 及时 、 有 效地调 整和 优化 ,提 高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2)本 基金任 何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7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58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上述组 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的设定 依据 为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的要 求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进行 调整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15%+ 中债综 合财 富指 数*80%+ 金 融机构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5% 。

























































































59 沪深300 指数 样本 覆盖 了 沪深市 场60% 左 右的 市值,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和 可投资 性。 中债综 合财 富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 明、 运用 广泛, 具有 较强的 代表 性和 权威 性。 基于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选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 若未来 市场发 生变 化导致 此业绩比 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或有更加 适合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况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 调 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业 绩比 较 基 准的 变更 须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七)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2017 年4 月1 日起 至6 月30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821,500.00 6.21 其中: 股票


14,821,500.00 6.2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9,161,805.10 87.60 其中: 债券


209,161,805.10 87.6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99,087.56 4.73 8 其他资 产


3,487,794.76 1.46 9 合计





238,770,187.42





100.00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各 项目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分 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60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83,000.00 4.0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817,000.00 1.29 K 房地产 业 3,121,500.00 1.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821,500.00 6.8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未 投资 沪港通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 团 100,000 4,304,000.00 1.97 2 600007 中国国 贸 150,000 3,121,500.00 1.43 3 000001 平安银 行 300,000 2,817,000.00 1.29 4 000063 中兴通 讯 100,000 2,374,000.00 1.09 5 002078 太阳纸 业 300,000 2,205,000.00 1.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0,258,703.70 9.2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041.40 0.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2,041.40 0.02 4 企业债 券 63,807,560.00 29.25

























































































6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229,500.00 45.95 6 中期票 据 5,054,000.00 2.3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9,770,000.00 9.06 9 其他 - - 10 合计 209,161,805.10 95.89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698604 16 中 建材 SCP009 200,000 20,064,000.00 9.20 2 041654051 16 轻工 CP001 200,000 20,048,000.00 9.19 3 122366 14 武 钢债 200,000 20,004,000.00 9.17 4 111799233 17 九 江银 行CD098 200,000 19,770,000.00 9.06 5 011754089 17 清控 SCP001 150,000 15,024,000.00 6.8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目 的, 遵循 有效 管理 原则经 充分 论证后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 通过 对债 券现 货和 国债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国 债期 货定 价模型 , 采 用估 值合 理、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对 本计 划投 资组 合进行 及时 、 有 效地调 整和 优化 ,提 高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62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无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无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0.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763.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75,031.2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87,794.76 10.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流通受 限的 股票 。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投 资业 绩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51% 0.07% 1.09% 0.13% 0.42% -0.06%

























































































6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64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国债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 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每 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估值 日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可在 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5)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65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对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 售登 记期截 止日 ( 含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国 债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66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67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68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9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70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71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

























































































72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新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7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约 定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75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76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77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信息披露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本基金 投 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7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79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 和债 券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低 风 险品 种。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力争 为投 资者 提供 稳健 持续增 长的 投资 收益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 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 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5 、流 动性 风险

























































































80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基 金估 值风险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 的 风险 。 10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的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 无法完 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的 信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存在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而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 以及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息 的信 用风 险, 可能 影响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同时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企业 管理 体制和 治理 结构 弱于普 通上 市公 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采 用交 易所 备案制 , 无 需审 批, 也不 要求评 级, 发行 程序简 便而 产生 的信 用风 险; 以及 信息 披露 情况 要求 明显少 于公 募债 券且 相对 滞后等 风险 需 要重点 关注 。 11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81 资产的 损失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82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 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因 重大 违法 、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83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85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86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87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88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8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90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的 ,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前30日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91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召集 人确定 的 非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 确定的 非现 场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92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 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93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决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94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 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50%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 加, 方 可召开 。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形 式、 议 事程序 、 表 决、 生效 和公 告 等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95 10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96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97 十九、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16 号 邮政编 码:100013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日 期: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 】23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41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98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以 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2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4 、解 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及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国 债期 货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国 债 、

























































































99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央 行票据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20% ;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20% ; 2 )本 基金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100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5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5%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值 的30%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20 )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根据 协议 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101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102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103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如 认为 因 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相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104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 固有财 产。

























































































105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帐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106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107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国债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108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 含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照 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时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可在 情况 发生 改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 5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处于 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对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 售登 记期截 止日 ( 含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国 债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

























































































109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110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处理 。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更 新并 公 告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

























































































111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在3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30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6月 30 日、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6 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112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113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 和 债券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和 变现;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114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 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 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115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 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16 二十一 、 其 他 披露 事 项 事项名 称 披露日 期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6-07-23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6-07-23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要 ) 2016-07-23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6-07-23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6-07-23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正 公告 2016-07-26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增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7-29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6-08-26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代销机构及直销机构 网上申购基 金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9-23 关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9-23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网上交易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9-23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增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9-23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6-09-23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京东金融基金直销 平台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9-24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中 证金 牛 (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 京乐融多源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05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务 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 京晟视天下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 邮基 金官 方微 信平 台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1-19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 金费率优惠 的 公告 2016-11-19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 销 2016-11-22

























































































117 机构的 公告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07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务 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 京钱景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13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1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务 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 海基煜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基金 参加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和 耕传承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 海万得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 京微动利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 江金观诚财 富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9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9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 创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1-21 中邮睿 信 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7-01-21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 海华信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2-15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 2017-02-15

























































































118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 海天天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2-16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23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金 惠家保险代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3-16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 信普泽投资 顾 问(北 京)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7-03-16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 京格上富信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21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 资顾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3-21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 2017-03-3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济 安财 富 ( 北京 )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 )资本管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06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4-08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济 安财 富 ( 北京 )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7-04-0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 海凯石财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13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泰 诚财富基金 销 售(大 连)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7-04-13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8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7-04-21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22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 储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5-05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7-05-05

























































































119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 金定投业务 并 参加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代销 机构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的 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 海长量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22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 圳市新兰德 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22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 京肯特瑞财 富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认、申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6-29 关 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30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手续费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7-20 中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21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7-07-25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 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7-29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 海长量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点金 额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11 关于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 圳前海凯恩 斯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 金额、开通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 参 加基 金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17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8-17

























































































120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21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中邮 睿信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中邮 睿 信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四) 《中邮 睿 信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 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