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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回报(200007)

长城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九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6月22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6】123
号文批 准发 起设 立。 基金 合同于2006 年8 月22 日正 式 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四)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7年8月21 日,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7年6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内容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3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4 八、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52 九、基 金的 业绩 .................................................................................................................. 60 十、基 金的 财产 .................................................................................................................. 6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六、 风险 揭示 .................................................................................................................. 77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1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管 理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长城 安心回报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 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 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 细阅读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城安心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 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个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日 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变更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法 定代 表人 :何 伟 5、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6 、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 、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 系人 :袁 江天 9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久 富核 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长 城品 牌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城稳 健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双动 力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长城景气 行业 龙头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中小 盘成 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兆 中小 板 30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长城优 化升级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利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 增强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医疗 保健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工 资宝 货币市场基 金、长城 久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盈 纯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城稳 固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新兴 产业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环保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改 革红利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惠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久祥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长 城新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安 保本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长 城久润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益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新 视野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 债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久稳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信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 国智 造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转型成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城 创新 动力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四 十二只 基金 。 10、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 民币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人 员 介绍 (1) 董事 何伟先生,董 事长,硕 士 。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 记。 曾任职于 北京兵器工 业部计算 机所 、深圳蛇口 工业区电 子开 发公司、深 圳蛇口百 佳超 市有限公司 等 公司 ,1993 年2 月 起历 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 总裁 办主 任 、 公 司总裁 助理 兼 资产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 理、营业部 总经理, 国泰 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总 裁助理,华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拟 任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 裁 。 熊科金先生, 董事、总 经 理,硕士。曾 任中国银 行 江西信托投 资公司证 券业 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 方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公司证券 总部负责 人, 华夏证券有 限 公司江西管 理总部总 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部 负责人、 银河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先生, 董事,博 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长 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党委 委员、纪委 书记。曾 任重 庆市对外经 济贸易委 员会 副处长,西 南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经理 助 理,重庆对 外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备组 组长,中 国机 电产品进出 口商会法 律部 副主任,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先生, 董事,硕 士 。现任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 ,东方金 融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长,上 海东方证 券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 任上海财经 大 学财政系教 师,君安 证券 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部 总经 理助理,上 海大众科 技创 业(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 事会 秘书、副总 经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先生, 董事,硕 士 。现任中原信 托有限公 司 副总裁。曾 任河南省 计划 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 长、投资 处副 处长,发展 计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处副 处长,国 家开 发银行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先生, 董事,硕 士 。现任 北方国 际信托股 份 有限公司总 经济师。 曾任 职于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 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司副 总裁、昆 仑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北 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管理部 总 经理及公司 总经理助 理兼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渤海 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常 务副总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连洲先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退休。 中国《证 券法》 、 《信托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三部重要民 商法律起 草工 作的主要组 织者和参 与者 。曾在中国 人民银行 总行 印制管理局 工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作,1983 年调 任全 国人 大 财经委 员会 , 历任 办公 室 财金组 组长 、 办公 室副 主 任、 经济 法室 副主任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员 。 万建华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 现任上 海银行独 立 非执行董事 ,上海市 互联 网金融行 业协会会长 ,珠海华 润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非执 行董事,通 联支付网 络股 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资 金管理 司处 长, 招 商银 行 总行常 务副 行长 兼上 海分 行行长(期 间兼 任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国 通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现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 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总裁 , 上 海国际 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事 长、 总 经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徐英女士,独 立董事, 学 士。 现已退休 。 曾任北 京 财贸学院金 融系助教 、讲 师,海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记, 景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 国证券业协 会理事 , 新华 资产管理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 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 ,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非 执业 ) 。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国燕 兴天 津公 司、 天津 开发区 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产 业公 司 , 2003 年 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部 副总 经 理、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营业部 、 总 裁办 、 北 方国 际 信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博 士后工 作 站 。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2007 年 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在运 行保障 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清 算工 作 , 2010 年 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监 察稽 核员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历任 深圳 东园路 营业 部电脑 部经 理, 公司 电子 商务筹 备组 项目 经理 ,公 司审计 部技 术主 审。2002 年 3 月进 入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业 务主 管、 部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经 理 、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 广 州管 理部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山东 省分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 。2002 年 8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 主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 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场开 发部 总经 理、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基 金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大庆 石油 管理 局、 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 深圳和 君创 业有 限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1 年10 月进 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 “长 城安 心回 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久富核 心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经 理,期 间曾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春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 省分行 、 交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 筹备 组) 。2003 年 进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上 海分 公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监管 局市 场处 、 机 构监 管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 门工作 ,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正 处级调 研员 等职 务。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何以广先 生, 清华大 学核 工程与核 技术 学士、 清华 大学核科 学与 技术连 读博 士,CPA 。 具有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2011 年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 员、 “长 城消 费 增值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长城 优化升 级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6 月 4 日至 今任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至今 任 “ 长城 久富 核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至今 任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 8 月至 今任 “ 长城 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杨 毅平 先生 自2006 年8 月22日该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08 年5 月15日担 任基 金经 理; 杨建 华先生 自2007 年9月25 日至2009年1月5 日担任 基金 经理 ;徐 九龙 先生自2009 年1 月6日至2016 年1月18日 担任 基金 经理 ;吴文 庆先 生 自2016 年1 月18 日至2017 年3月16 日担 任基 金经 理 。 3 、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研 究部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本基 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选择、 更 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理 机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按规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2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持续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科学 合理 、切 实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范 、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 稳定 、 健 康发展 的基 金管 理实 体。 具体目 标是 :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 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建 立风险 控制 制度 时应 严格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 成 为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 公 司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 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投资 、研 究策 划、 市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 格 的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障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持续 性 和有 效性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 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的监 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工作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性进 行评 价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检 查, 协助 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 司内 部控 制系统 ,对 公司 经营 中的 风险进 行研究 、 分析和 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 证公 司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 员 会的基 本职 能为 :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部门 规章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遵守 和执 行情 况, 并出具 评估 意见 或改 正方 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制 工 作的有 效性 ,并 提出 改进 意见;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风 险控 制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授 权进 行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层 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预 防 和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战 略和 投资策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的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目的。 其在 风险 控制 中主 要职责 为: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 门、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其在 风险 控制 中主 要职 责是: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 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范 和事 后审查 方案 ;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互相 监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支票 、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 行双人 负责 ;属 于单 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强 化后 续的监 督机制 ; ②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 制衡 。 关 键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凭据 顺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 和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风险 控制 在最 小范围 内。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立,2014 年 更名为 托管业 务部/养 老金管 理中心 ,内 设综合管 理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处、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外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风险 管理 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运 中心 、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7 年6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 邱 泽滨 电话:010-85107926 传真:010-85109230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 李 宏岩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电话:010-66107913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 010-67598409 网站:www.ccb.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 刘 文霞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穆 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 陈 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冯博 电话:021-50979511 传真:021-50979375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5)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 0472-96016 ; 北 京地 区: 010-96016 ;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9)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2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站: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嶶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5) 华西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 站:www.guodu.com (2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 站:www.avicsec.com (3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程 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锋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zq.com (36)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3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4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3)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 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 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57012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陕西信 托大 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网址:www.cjsc.com (49)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3)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法人代 表: 魏先 锋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10-57672000 客服电 话:95305 公司网 站:www.jzsec.com (5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40-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dtsbc.com.cn (5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6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6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68)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9)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0)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7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72)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7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7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7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7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7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7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80)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8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82)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3)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4)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 站:kenterui.jd.com (8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8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87)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89)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0)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 www.huilinb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 -23982338 传真:0755 -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06 年6月22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6 】 123 号文 批准, 由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 集期从2006 年7 月18日 起到8月17 日 止, 共 募集1,416,548,067.74 份 基金份 额, 募集 户数 为43,699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06 年8月22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的类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的 类型 :混合 型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发售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禁 止 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 及网站 ; 2 、受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具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代 销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 、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代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联 系方 式等 请参 见本 招 募说明 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9 月1日 开放申 购业 务, 于2006 年11 月17 日开 放赎 回业 务。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具 体为 9:30-11:30和13:00-15:00。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自2015 年10 月12 日 起 , 本 基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由1000 元 调整 为10 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笔赎 回申 请 不得 低于100 份, 全额 赎 回时不 受 该限制 。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不 设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制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 采用“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 、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代 码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赎回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T+2日 到销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自2015 年3月13 日起 对通过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具 体如下 :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投资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等 , 具体包 括 :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 及 集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企 业年 金养 老金 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 1 年( 含) -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 财产,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3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如 因此或 其他 原 因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660 元, 四笔 申购 金额分 别为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5,000,000 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 1.0% 0.5% 每笔5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17 990,099.01 1,990,049.75 4,999,500 申购费(D=A-C ) 1,477.83 9,900.99 9,950.25 500 申购份数(E=C/1.0660 ) 92,422.30 928,798.32 1,866,838.41 4,689,962.48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660 元 , 四笔10 ,000 份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持有 期限分 别 为不足1年 、 持 有时 间介 于1年-2 年之 间 、 持有 时间 超过2 年, 则各 笔赎 回负 担 的赎回 费用 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份,A )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额(元,B ) 10,660 10,660 10,660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1 年(含)-2 年 2 年(含)以上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 0.25 % 0 赎回费(D=C ×B ) 53.30 26.25 0 净赎回金额(元,E=B-D ) 10,606.70 10,633.75 10,66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 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4 、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 可抗 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支持 等 不充分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 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但 不得超 过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 投 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消。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2 日以 上(含 本数)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 了更 好的 保护 投资 人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第2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 告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5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www.ccfund.com.cn) 、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以及证 券时 报了 解相 关公 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泰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 品牌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资基金 、 长城 积极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优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 健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稳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兴产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改革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新视 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 久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稳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转 型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农业 银行 、 招 商银 行 、 建 设银 行 、 中 国银 行 、 华 夏银 行、 光 大银行 、 交通银 行、 中信 银行、 民 生银行 、 北 京银 行、 浦 发 银行、 平安 银行、 深圳 农 村商业 银行 、 东 莞农村 商业 银行、 包商 银 行、 泉 州银行 、 宁波 银行 、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 、 国 泰君安 证券、 申 万宏源 证券、 申万 宏源 西 部证券 、 国信 证券、 招商 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海 通证券、 长城 证 券、 国 盛证 券、 银河 证券 、 安信 证券 、 中 信证 券、 兴业证 券、 平安 证券 、 中 投证券 、 长 江证 券、 广州 证券 、 世 纪证 券、 中泰证 券 、 中 信证 券 ( 山东 ) 、 东海 证券 、 华 泰证 券、 恒泰证 券、 国融证券 、 华宝 证券 、民 生证券 、九州 证 券、 华西 证券、 华融 证券 、国 海证 券、信 达证券 、 广发证 券 、 西 南证 券、 中信 期货 、 华 鑫证 券 、 深圳 众禄 金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众 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司 、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海中 正达 广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陆金 所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 圳金 斧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北京肯 特瑞 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 汇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深圳 市新 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等机 构为 投资 者提 供本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公 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以获取 高于 银行 一年 期定 期存款(税前)利率2 倍的 回 报为目 标, 通过 动态 的资 产配置 平 衡当期 收益 与长 期资 本增 值,争 取为 投资 人实 现长 期稳定 的绝 对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为: 股票 资产10% -85% ,权证 投资0%-3% , 债券10%-85% , 本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持 续分红 能力 或持 续成 长潜 力的优 势企 业 , 采 取适 度灵 活而强 调 纪律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以 获取高 于银 行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前 )利 率2 倍的 回 报为目 标, 在 分析上 市公 司股 息率 、 固 定收益 品种 当期 收益 率、 上市公 司持 续成 长潜 力的 基础上 , 运用 长 城基金 收益 预算 模型 (Great Wall Return Budget Model ) 动态 配置 稳健 收益 型 股票、 持续 成长型 股票 及债 券。 采用 “行业 分散 、 精选个 股 、 顺应趋势 ” 的持 续成 长股 票投资 策略 以及 “估值 合理 偏低 、 持 续分 红、 波 段操 作” 的稳 健收 益型股 票投 资策 略, 通过 把握上 市公 司股 息率预 期 、 持 续成 长潜 力 , 选择具 有持 续分 红能 力或 持续成 长潜 力的 企业 作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对稳健 收益 型股 票与 持续 成长型 股票 分别 采取 均值 回归策 略、 动力 趋势 策略 进行投 资。 债券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投资以 获取 稳定 收益 为目 标, 主要 关注 当期 收益 率 、 收益率 变动 趋势 及收 益率 曲线型 变特 征, 采取主 动的 个券 选择 策略 进行投 资。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主 动型 混合 基金 , 在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 政 策取向 、 资金 供求变 化以 及目标 股票 资产 ( 符合 本基 金股 票选 择标准 的股 票资 产) 估值 水平、 持续 成长 潜力 、 持 续分红 能力 、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 回购 及票 据收益 研究 的基 础上 , 结 合三类 资产 (持 续成 长型 股票、 稳健 收益 型股票 、 债 券)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以及 股息 率与 息票 收益水 平, 通过 对持 续成 长型股 票、 稳健 收益型 股票 及债 券的 投资 价值的 分析 , 运用 长城 基金 收益预 算模 型确 定并 动态 调整三 类资 产 的配置 比例 ,以 期实 现高 于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税前 )利率2倍 的收 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基于精 细研 究挖 掘当 期投 资收益 的理 念, 通过 对上 市公司 的分 红历 史、 分红 潜力及 分红 意愿的 考查 , 结合上 市公 司当期 股息 率分 析, 精选 红利型 股票 构建 稳健 收益 股票组 合 。 稳 健 收益型 股票 的投 资采 取“ 估值合 理偏 低、 持续 分红 、波段 操作 ”的 策略 。 基于品 质分 析获 取持 续成 长增值 的理 念, 运用PEG 、 企业价 值倍 数( EV /E BIT D A) 等定 量研 究, 精选 具 备持续 成长 潜力 且投 资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公司 , 构 建持续 成长 股票 组合。 持续 成长 型股 票的 投资采 取 “ 行业 分散 、精 选个股 、顺 应趋 势 ” 的策 略。 3 、债 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基于精 细研 究挖 掘当 期稳 定收益 的理 念 , 通 过对 当期 收益率 的考 查 , 结 合久 期匹 配策略 , 以获取 稳定 利息 收入 为目 标构建 并动 态优 化债 券组 合。 4 、衍 生金 融工 具套 利策 略





本 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将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 以 不改变 投资 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为 首要 条件 , 运 用有 关数量 模型 进行估 值和 风险 评估 , 谨 慎投资 。 根据 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目前遵 循下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 基金 权 证投资 比例 限制 自动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进行 修订 ,不 受下述 条款 限制 :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千 分 之五。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十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研究 部 定 期对 宏观 经 济、市 场、 行业 、投 资品 种和投 资策 略等 提出 分析 报告,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投资 决策 依据 ; 对于 可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的 突发 事 件,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建 议; (2) 研究 部 负 责建 立和 维 护公司 各级 股票 库, 并提 供重点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告 ; 在公司 各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 基金 经理 负责 建立 符合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和投 资需 求的股 票投 资 备选库 ; (3) 在对 经济 形势 和市 场 运作态 势进 行讨 论分 析后 ,基金 经理 拟定 下一 阶段 持续成 长 型股票 、 稳健 收益型 股票 、 债 券及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 , 做 出资产 配置 提案和 重点 个 股 投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讨 论;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在 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个 股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 重 点个股 投资 决定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个股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6)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须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方 可实施 ; (7)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系 及其 它辅 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3 、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4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风 险的日 常监 管: 监察 稽核 部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 禁 止、 投资 限制 、 投资 权限 等 交易情 况 , 对 投资 风险 进 行日常 监管 。 (2)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基 金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岗 位,定 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基金 经理 根据 有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银行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税前) 利率 的2 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持续 分红能 力或 持续 成长 潜力 的优势 企 业以及 当期 收益 率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票 基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产品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的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 产 的比例 为10% -85%; 投资 于权证 的比 例为0% -3%; 投资于 债 券的比 例为10% -85%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目前 遵循 下述投 资比 例限 制:(a)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千 分之 五。 (b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c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超过 该 权证的 百分 之十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 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制或 者进 行管 理; 2 、依 照《 民法 通则 》、 《 民事诉 讼法 》、 《企 业破 产法》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行 使有 关权 利。 所有 参与 均以 在合 法合 规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益 并谋 求 基金财 产的 保值 和增 值为 目标。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7年9 月1 日复核 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6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47,342,148.96 76.15 其中: 股票


1,847,342,148.96 76.1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32,566,000.00 13.71 其中: 债券


332,566,000.00 13.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7,015,138.27 2.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57,015,138.27 2.35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546,972.62 3.28 8 其他资 产


109,412,308.18 4.51 9 合计





2,425,882,568.0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17,452,167.88 50.4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2,400,000.00 1.34 E 建筑业 137,472,945.76 5.70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6,346,025.64 5.2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8,706,890.54 2.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56,867,310.73 6.50 K 房地产 业 128,089,168.79 5.3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47,342,148.96 76.5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146 商赢环 球 3,319,928 107,432,870.08 4.45 2 000963 华东医 药 1,545,000 76,786,500.00 3.18 3 600519 贵州茅 台 159,980 75,486,563.00 3.13 4 000858 五 粮 液 1,199,567 66,767,899.22 2.77 5 000568 泸州老 窖 1,199,925 60,692,206.50 2.52 6 601155 新城控 股 2,950,792 54,707,683.68 2.27 7 000063 中兴通 讯 2,300,000 54,602,000.00 2.26 8 002450 康得新 2,300,000 51,796,000.00 2.15 9 601166 兴业银 行 3,000,000 50,580,000.00 2.10 10 601933 永辉超 市 6,999,933 49,559,525.64 2.0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9,775,000.00 7.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9,775,000.00 7.8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088,000.00 1.25 6 中期票 据 112,703,000.00 4.67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2,566,000.00 13.7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4 17 国开 04 1,000,000 99,570,000.00 4.13 2 130234 13 国开 34 700,000 70,203,000.00 2.91 3 1382138 13 甘 公投 MTN1 500,000 52,810,000.00 2.19 4 101662008 16 威高 MTN001 400,000 39,696,000.00 1.65 5 011755005 17 杭 金投 SCP001 200,000 20,034,000.00 0.8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资 股指 期货 ,本 期末 未持有 股指 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方 式等 , 暂 不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方 式等 , 暂 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本 期末 未持有 国债 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04,312.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3,925,276.4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80,677.15 5 应收申 购款 2,041.6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412,308.1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146 商赢环 球 107,432,870.08 4.45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截 止2017 年6月30 日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8 月 22 日至12 月31 日 41.16% 1.02% 1.82% 0.00% 39.34% 1.02% 2007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117.87% 1.86% 6.42% 0.02% 111.45% 1.84% 2008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58.90% 2.42% 7.86% 0.02% -66.76% 2.40% 2009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61.32% 1.35% 4.50% 0.01% 56.82% 1.34% 2010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9.99% 1.22% 4.61% 0.01% 5.38% 1.21% 2011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20.43% 0.96% 6.56% 0.02% -26.99% 0.94% 2012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7.01% 0.97% 6.49% 0.02% 0.52% 0.95% 2013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8.95% 0.83% 6.18% 0.02% 2.77% 0.81% 2014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7.50% 0.87% 6.00% 0.02% 1.50% 0.85% 2015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39.50% 2.30% 4.23% 0.01% 35.27% 2.29%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9.31% 1.36% 3.05% 0.01% -12.36% 1.35% 2017 年1 月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5.34%


0.67%


1.50%


0.01%


3.84%


0.66%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198.12%


1.49%


80.27%


0.02%


117.85%


1.47%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 值 进行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款等 项目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 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公 司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担50%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金 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12次, 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的60%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5 、本 基金 收益 以现 金形 式 分配,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 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付 现金;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应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告后(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 基金财 产拨 划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以 及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1 、基 金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 述其 他运 作费 用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所 有,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自2015 年3月13 日起 对通过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具 体如下 :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投资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等 , 具体包 括 :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 及 集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企 业年 金养 老金 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 财产,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 1 年(含)-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 、转 换费 用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10万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为100 天,决 定 转换为 本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转 入基 金( 本基 金) 份额净 值是1.250元 ,转 出 基金(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 应赎回 费率 为0 ,申 购补 差 费率为1.5%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份 额及 基 金转换 费为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25 =78,817.73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为100天 ,决 定转 换为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转 出基 金( 本基 金) 份额净 值是1.250 元 ,转 出 基金对 应赎 回 费率为0.5%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以 转入 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3)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 计入转 出基 金资 产 (基 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4)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调 整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水 平,但 最迟 应于 新收 费办 法 开始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 基金 收取 认购费 的 , 可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后 在2 日内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总则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等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披 露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证 公开 披露信 息的 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并 就其保 证承 担连 带责 任。 公开披 露基 金信 息涉 及财 务会计 、 法 律等 事项 的,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由具 有从 事证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等专 业机 构审 查验证 , 并出 具书面 意见 。 相 关专 业机 构 及其人 员保 证其 所出 具文 件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并 就其 保证 承担 连带 责任。 一个基 金会 计年 度内 的信 息披露 事项 必须 固定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确保披 露信 息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二)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内容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2 、基 金合 同; 3 、基 金托 管协 议; 4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5 、基 金募 集情 况;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7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8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9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10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1 、临 时报 告;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4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5 、澄 清公 告; 1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 金发 起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书 , 并 向社会 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发 起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 将 经签 署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摘要 随其 他设 立申请 文 件一并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 准设 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募 集三 日前将 招募 说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明书及 其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上 , 并 将招募 说明 书 正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 网点 , 供 公 众查阅 , 同时 一式二 份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成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四十五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十 五日前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四)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 金发起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签订,并 向社会 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准 设 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正 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一 式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 同。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签订 ,并 向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 准设立 后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并 将基 金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 时 一式二 份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同时 刊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完毕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后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七)定期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规 定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的 相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告 正文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出具 审计 报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一 式二 份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 并 刊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4 、基 金净 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临时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基 金扩 募;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4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5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8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9 10 、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1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3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5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7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8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9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20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1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2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3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4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5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6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7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清公告 1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较 大波 动时 , 相关 的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2 、有 关基 金信 息公 布后 , 中国证 监会 可要 求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对 公告 内容 作进一 步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公开说 明。 (十)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十一)其他应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其他应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份额 上市公 告书 、 基 金募 集情 况、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 事变 动、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 息等 。 (十二)信息披露管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信 息披 露 事务。 2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特 定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编报 规则 的规定 。 3 、基 金托 管人 须对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定期 报告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有关 内容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就 此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建 设、 维 护信息 披露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并及 时更 新国 际互 联网网 站 披露的 信息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选 择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披 露信 息, 所选择 的 报刊在 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不得 更换 。 6 、基 金管 理人 除在 其国 际 互联网 网站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报 刊或销 售资 料中 披露 信息 ,但应 当保 证: (1)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指 定报刊 上披 露的 同一 信息 应在同 一天 披露 ; (2)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指 定报刊 不晚 于非 指定 报刊 或销售 资料 披露 信息 ; (3) 在不 同宣 传媒 介上 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一 致; (4) 在不 同宣 传媒 介上 披 露信息 不应 影响 投资 人作 出决策 。 7 、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报 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十年 。 8 、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及 其委托 的机 构通 过新 闻媒 体披露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后, 应 当将相 关的 披露 宣传 材料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三)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住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以获取 高于 银行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税 前) 利率2倍 的 回报为 目 标, 通 过动 态的 资产 配置 平衡当 期收 益与 长期 资本 增值, 争取 为投 资人 实现 长期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股权 分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及 资本市 场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 在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争 及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 或上 市公 司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 然本 基 金将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来降 低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于 证券市 场存 在大 幅波 动的 可能,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而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三)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经 验及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及 代理 商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二)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3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 利 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选 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 选择 、更 换销 售代 理 机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按规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2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金 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 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⑤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⑧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对于上 述无 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通 过的 基金 合同 修改 事由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或备 案后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 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前4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 会议 形式 ; ④ 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⑦ 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计 票结 果只有 在基金 托 管人 监督 的情况 下有 效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计 票结果 只有 在 基金 管 理人 监督 的情 况下 有效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计票 结果 只有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的 情况 下有 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②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③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C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D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35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 天公告。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前30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 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天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2天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50 %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若召 集人 拒不 授权 或指定 监督 员 的, 则由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 举3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 监票人 。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指定 监督 员或 授权 代表计 票的 , 不 影响表 决结 果。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3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①终止 《基 金合 同》 ; ②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⑤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⑥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⑧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⑨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2)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①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3)基 金合 同变 更后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备案 后5日 内公 告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内 容 自公告 之日 起生 效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③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⑤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⑦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⑧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3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何 伟 成立日 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与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 、 对象以 及证 券选 择标准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该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证券的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4)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 配置为 : 股票 资产10%-85% , 权 证投 资0% -3% , 债券10% -85%,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目前 遵循 下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 (a)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 额,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千 分之 五。 (b)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c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超 过该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 单。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实际 投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7)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8)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户办 理基 金财 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它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基 金运 作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包括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 处理方 式 ①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 追偿 。 ②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A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B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担50%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50% 。 C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基金 托 管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③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④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⑤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2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更 新并 公 告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在3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30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周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编制 并保管 。 在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由基 金托 管人按 相关 规定 负责 保管 。 (六)争议的解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单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网站、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公 司旗 下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 但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未 及时 更 新相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 、24 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 服务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 净值查 询 、 基 金账 户查 询 、 基 金信 息 查询等 服务 。 2 、工作 时间由 专门客 服人 员为投资 者 提 供全面 业务 咨询(包 括公 司信息 、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交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2017/02/23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 变更安心回报基金经理的公告 (吴文庆、 何以广) 上海证 券报及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7/03/18 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新兰德投资 咨询为旗下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 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3/24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微众银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5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广 发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4/10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华星创业)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4/15 7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4/24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海达股份)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4/25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长城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 制)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5/15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中信建投 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 扣限制)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5/18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新疆众和)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6/02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含定 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6/16 13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7/03 14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申购基 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7/03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山鼎设计)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7/06 1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 融为旗下开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2017/07/20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及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17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长城旗下 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 务及同时实 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7/21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华西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 制)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7/21 1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 大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7/25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招商轮船)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7/25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8/01 2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沙钢股份)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8/04 23 长城基金关于江苏汇林保大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8/14 24 关于增加云湾投资为长城旗下 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 务及实行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7/08/16 25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的 办 公场所 以及 相关 网站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印 件,但 应以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