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A(000829)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九 月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 场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 证监许可 【2014】959 号) , 以及 《关于易方 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 金延 期募集备案的 回函》 (机构部函【2016 】2956 号) 进行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均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 基金及债 券 型基 金,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收益 品种 。 投资 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 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低 收益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场 风险 ,因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而导 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风 险, 因债 券和票 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化 而可 能产 生 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信 用风险 ,因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因本 基金 管理 现金 头寸时 有可 能存 在 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的风险 , 因 发生 特定 情况 收取强 制赎 回费 用 的 风险 , 因 收益 分配 处理的 业务 规则 造成 持有 份额数 较少 的投 资者 无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 险 ,因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等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造成 赎回 款顺 延 划 出的 风险 ,因 投资 人申购 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上 限而 被拒 绝的 风险 , 因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偏 离度 达到 一定 程度而 导致 暂停 申 购 ,或者暂停赎回并 终止 基金合同的风险 等等 。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 合 同 》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并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自主并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 险 。 4、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 债券, 基金 投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 可 能损失本 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8 月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6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3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39 十二、基金的 投资 .................................................. 4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0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风险揭示 ....................................................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 7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7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有 关问 题的规 定》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易方 达 天 天发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 天天 发 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易 方达 天天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 天天 发 货 币市场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 天天 发 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 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3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 销 售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2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3 、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4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和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 51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2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过 程 58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 易方达 基 7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力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董 事。曾任 美的 集团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经 理;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有 限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空 调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副 总裁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东民营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国 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 工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8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 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及 董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金控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 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 易方达50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深 证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RQFII ) 业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9 提供资产 管理 负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 员;中 债资 信评估有 限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 国道 富银 行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 大中 华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董 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2 年11 月26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双月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13 年1月15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3 月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 4月22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保证金 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自2013 年4月22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10 月24日 起任 职 )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10 场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14 年6 月17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天天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6 月25日 起任 职)、 易方达龙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4 年9月12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2 月5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天 天发货 币市 场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2 月16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掌柜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6 月15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新 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助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 张 清华 先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增 强 回 报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易 方 达 投资 级 信 用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债 券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保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兼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 (RO) , 易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 司 RQFII/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11 瑞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固 定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2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漏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3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14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行 内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何 例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 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15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16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 会 《 关于 核准 广东发 展银 行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周 小磊 联系电 话: (010 )65169562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 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之一 , 总 部设于 广东 省广 州市 , 注 册资 本 154 亿元 。 二 十多 年来, 广发 银行 栉风沐 雨 , 艰 苦创业 , 以 自己不 断壮 大的 发展 历程 , 见 证了 中国 经济腾 飞和 金融体 制改 革的 每一个 脚印 。 经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 员会批复 同意( 银监 复 2016[232] 号文) ,广发 银行 主要股 东 中国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 2016 年8 月 29 日 完成 与 CITIGROUP INC. ( 花旗集 团) 及 IBM CREDIT LLC (IBM 信贷 ) 的股 份转 让交 易。 目 前, 中国人 寿持 有广 发银 行 约67.29 亿股 , 持股比 例43.686% , 为广 发银行 单一 最大 股东 。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 广发银 行总 资产 20475.92 亿元、 总负 债19416.18 亿 元、实 现营业 收 入 553.18 亿 元、 拨备前 利 润 364.43 亿 元。 据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6 年 全球 银 行排名 ,广 发银 行按 一级 资本列 第 86 位。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 内设 客户 营销处 、 保 险与 期货 业务 处、 增 值与 外包 业务 处、 业务运 行处 、 内 控与 综合 管理处 , 部 门全 体人员 均具 备本 科以 上学 历和基 金从 业资 格, 部门 经理以 上人 员均 具备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 部门负 责人 蒋柯 先生 , 经 济 学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从事 托管工 作十 七年 , 托 管经 验 丰富。 曾担任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 中心副 处长 、 全 球资 产托 管处副 处长 、 全 球资产 托管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等职 务。 曾被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聘 任为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工 18 作小组 组长 。2015 年 1 月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资格 ,任广 发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经 理, 现 主持部 门工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9 年5 月 4 日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银 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基 金托 管 业务批 准文 号 : 证 监许 可[2009]363 号。 截 至2016 年 12 月末 , 托 管资产 规 模20,429.55 亿 元。 建立 了一 只优秀 、 专 业的托 管业 务团 队, 保证 了托管 服务 水准 在行业 的领 先地 位。 建立 了完善 的产 品线 , 产 品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公 司客户 特定 资 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保险 资金 托管、 股权 投资 基金 、 产 业基金 、 信 托计 划、 银行 理财 产品 、QDII 托管 、 交 易资 金托 管、 专 项资金 托管 、 中介 资金 托 管等 , 能 为托 管 产品提 供全 面的 托管 服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广发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行下设资 产托 管部, 是全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的管 理和 运营部门 , 专设监 控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工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和 范围、 投资 组合比 例、投 资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资 产托管 业务 基金 监督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19 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暂无, 如将 来新 增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详见 相关 公告 。 ( 二) 、基 金登 记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2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22 联系人 :周 祎


23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分 为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用 ,分 别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申购 限额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 (直销 中心 为5 万元 ) 500 万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 (直销 中心 为1000 元) 10万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份 0份 基金交 易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0份 0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升 降级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份额 类别 之间的 升降 级业 务。 今后 若开通 升降 级的 有关 业务 , 业务 规则 详见届 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实际运作 情况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额 类别, 或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及 规则进 行调 整并公 告,且 无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具体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4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根据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于 准予易 方达 天天发 货币市 场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4 】959 号) , 以 及 《 关于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 币市场 基金 延期 募集 备案 的回函 》 (机 构 部函【2016 】2956 号) 进 行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币。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7 年2 月13 日至2017 年 2 月 14 日。 募集对 象 为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25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2 月16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26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 的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销售 机 构 可在上 述范 围内 规定 具体 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2 月20 日开 放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27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 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在 申请日 的下 一工作 日 前( 包括 申 请日 的下一 工作日 )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申 请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成功 ,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和追 加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不进 行限制 ;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500 万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 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 万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 首次申 购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币 10 万 元。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 28 其他规 定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结转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0 份。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全 部份额和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 限、 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必 须在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以及 全部份额 和某 类基金 份额 的当日 申 购金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必 须在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强制 赎回 费用 发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 的情形 时, 对当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指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外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假 定 T 日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29 申购份 额=10,000 ÷1.00=10,000.00 份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额 的确 定分 两种 情况 处理: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时 , 如 该类 基金 份额 其未付 收益 为正 , 或 该笔 赎回完 成后 剩余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 8,010.80 份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未 付 收益 为88.08 元 ,该 投资 者申请 赎 回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1.00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 分赎 回某类 基金 份额时, 如其 该笔赎 回完 成 后剩余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该类 基金 份额当 前未 付收 益。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某 类基 金份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包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 收益 两部分 , 具 体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B 类 基金 份额 为 300,0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且 有 151,808.08 元的 未付收 益 。投资者 申请全 部赎 回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 额 =300,000,000.00 ×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前 ( 包括T+1 日) 为 投资 30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机 构 在T+1 日 前 (包括 T+1 日) 为其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31 刊登公 告。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当 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 金额 超 过单个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7)为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系 统、基 金登 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行 。 (9)当 影子定 价法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0.5%时。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 (7)、( 8)、( 9 ) 、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32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系 统、基 金登 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行 。 (6)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基 金管理 人认为 继续 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8)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 当技 术条件 成熟 ,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 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 或者 安排本 基金 的一 类或 多类 基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或 者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过户 、 质 押等 业务 , 届 时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但 须提 前公 告 。 33 十、基金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一)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2 月20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 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 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转换 时除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 殊情况 或根 据业务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视 情况 对 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基 金转换 后,转 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 果转 换申 请当日 , 同 时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转 入本基 金的份 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4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笔转 出 申请不 得少 于1 份 ( 如该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 则必 须一 次性 转出该类 基金 全部份 额) ; 若某笔转 换导 致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该 类 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 转换 转入本基 金的申 请。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按 照基 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当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1+G )+F]/E H = B ×C×D J =[B ×C×(1-D)/(1+G)] ×G


35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F 为 货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 账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 仅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天 天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易 方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 时对应 的累 计未 付 收 益 ( 转出基 金为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和 易方 达掌 柜季 季盈 理财债 券型 基 金);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 费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资 群体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及最 新 的 相 关 公告 约 定 的 比例 归 入 基 金财 产,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份 , 持有 100 天, 现 欲转 换为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假 设转 出基 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转入 基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为 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2.0% 。 转换 份额 计 算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000=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0,000.00-0.00)×2.0% ÷(1+2.0% )=196.0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8=196.08 元


36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03.92 ÷1.020=9611.69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讯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型 基金、 易方达 科汇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科翔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行业领 先企 业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 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 接基金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基金 、 易方 达医疗 保健 行业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回 报债 券 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行 业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创 业 板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基 金、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达 信用债 债券型 基金 、易方 达裕丰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券 型基金、 易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 回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型 发起 式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双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纯 债 1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基 金、易方 达龙 宝货币 市场 基金、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易 方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创 新 驱动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经济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裕如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新收 益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改 革红利 混合 型 基 金、 易 方达 新常 态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利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丝路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新 享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新 益混 合 型 基金 、 易方 达国 防军 工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享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景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恒久添 利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基 金、 易方达 裕祥 回报债券 型基 金、易 方达 瑞财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黄金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富 惠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选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裕景 添利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债 券指 数型基 金、 易 方达信 息产 业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科瑞 混 合型基 金、易 方达供 给改 革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瑞 通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瑞 程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 安盈 回报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弘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丰 惠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 成指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环保主 题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 达中 债3-5 年期 国债 指数 、 易 方达 瑞智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兴 混合型 基金 时, 转入 份额 的 37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 除另有 公告外)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 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换 转 出款项 。 (2)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某些转 换转 入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当 一笔新 的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申 请被确 认成 功,使本 基金 总规模 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当 日申 购 ( 含转 换转 入) 金额 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当 日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 金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金额 超过 单个 投资 者当日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金额 上限 时。 (7)为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在特 定 市场条 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转换转 入 , 具 体 38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系 统、基 金登 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行 。 (9)当 影子定 价法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0.5%时。 (10)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11)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转 换转 出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12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转 换转 出申 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 转出申 请。 (13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1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39 十一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登记 机构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40 十 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 争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对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与限 制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可随 之 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深 入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币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合 考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 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是本 基金重 要的 投资 对象 。 对 于银行 存款 及同业 存 单的 投资, 本基 金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 分析 债券类 资产 和银 行存 款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 制定 和调 整银行 存款 及 同业 存 单投 资比 例、 存款 期限等 。 2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 是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 趋势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基础 上, 结合 利 率期限 结构 变化 趋势 和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 据 此确定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后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3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信 用评 级体系” ,从 市场上公 开发 行的信 用债 券中筛 选 投资备 选券 , 形成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 从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中 , 本 基金 管理人 结合 本 基 金的投 资与 配置 需要 , 通 过分析 比较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41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在组合 进行 债券 回购 投资 操作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究资金 面走 势等 因素 , 选 择回购 的品 种和期 限。 5 、基 金投 资策 略 在组合 进行 货币 市场 基金 、 理 财债 券基 金投资 操作 时, 在可 投资 的基金 中 , 基金管 理人 优先挑 选由 具备 较强 流动 性管理 能力 、 有较 丰富 应对 规模波 动 经 验的 投资 团队 管理的 基金 进 行投资 。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衍 生产 品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动向 。 当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其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 本基金 将按 照届时 生效 的法 律法 规,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 定符 合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42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5)本 基金应 保 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2)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上 述条款 另有 约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


43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2)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 债×剩 余 存续期 限+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3)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确 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 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4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5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A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B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6 、禁 止行 为


44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 )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等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 人广发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复核了 本报 告的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 4 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45 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467,201,760.67 37.19 其中: 债券 4,467,201,760.67 37.1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41,229,001.84 12.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084,249,686.70 50.66 4 其他资 产 18,387,053.45 0.15 5 合计 12,011,067,502.66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14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71,365,626.19 11.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450,647,487.27 4.20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0


4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7.92 11.8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0.1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84.3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19.2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11.71 11.84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47 例(%) 1 国家债 券 278,097,316.39 2.5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9,714,104.78 2.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9,714,104.78 2.4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929,390,339.50 36.60 8 其他 - - 9 合计 4,467,201,760.67 41.6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714191 17 江 苏银 行CD191 10,000,000 966,942,701.03 9.01 2 111715184 17 民 生银 行CD184 6,000,000 593,657,166.27 5.53 3 111707152 17 招 商银 行CD152 5,000,000 494,634,991.53 4.61 4 111780292 17 宁 波银 行CD117 5,000,000 494,575,657.93 4.61 5 111711255 17 平 安银 行CD255 5,000,000 488,837,596.79 4.55 6 111709250 17 浦 发银 行CD250 4,000,000 395,772,077.30 3.69 7 111709229 17 浦 发银 行CD229 3,000,000 296,993,051.22 2.77 8 179927 17 贴 现国 债27 2,500,000 248,280,011.20 2.31 9 111711240 17 平 安银 行CD240 2,000,000 197,977,097.43 1.84 10 160419 16 农发 19 1,400,000 139,912,837.46 1.30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78%


4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084%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17 宁 波银 行 CD117 ( 代码:111780292 ) 为 易方 达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前十大 持 仓证券 。2017 年1 月 23 日、2017 年 2 月 20 日, 宁波银 监局 针对 宁波 银行 关联交 易管 理不 到位 、 票 据同 业业务 未能 持续实 行同 业专 营制 管理 、 监 管政 策未 严格执 行 、 监管意 见执 行不 力等行 为, 处以 人民 币 350 万元 的行 政处 罚。 17 平安 银行CD240 ( 代码 :111711240)、 17 平 安银 行 CD255 ( 代码 :111711255 )为 易 方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前十 大持 仓证 券。2017 年 3 月 29 日, 中 国银 监会 针对平 安银 行 内控管 理严 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则 ; 非 真实 转让 信贷 资产; 销售 对公 非保 本理 财产品 出具 回购 承诺 、 承 诺保 本; 为同 业 投资业 务提 供第 三方 信用 担保 ; 未 严格 审查贸 易背 景真实 性办 理 票 据承兑 、贴 现业 务, 处以 人民 币 1670 万 元的 行政 处 罚。


49 17 招商 银行 CD152 (代 码 :111707152 ) 为易 方达 天 天发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前十 大持仓 证 券。2017 年 3 月 29 日, 中国银 监会 针对 招商 银行 批量转 让个 人贷 款, 处以 人民 币 50 万元 的行政 处罚 。 17 民生 银行 CD184 (代 码 :111715184 ) 为易 方达 天 天发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前十 大持仓 证 券。2016 年 10 月8 日 , 中 国人民 银行 营业 管理 部对 民生银 行违 反 《征 信业 管 理条例 》 相关 规定处 以人 民 币 40 万 元的 行政处 罚。2017 年 3 月 29 日 ,中 国银 监会 针对 民 生银行 批量 转 让个人 贷款 、 安排回 购条 件以及 未按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违 规转 让非不 良贷 款, 处以 人民 币 70 万 元的 行政 处罚 。 本基金 投资17 宁波 银行 CD117 、17 平 安银行 CD240 、17 平 安银行CD255 、17 招商银 行 CD152 、17 民生 银行CD184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公 司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 17 宁波 银 行 CD117 、17 平安银 行 CD240 、17 平 安 银行 CD255 、17 招 商银 行 CD152 、 17 民 生银 行 CD184 外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8,387,053.45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387,053.45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7 年2 月1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易方达 天天 发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7 年 6 月30 日 1.4396% 0.0009% 0.5075% 0.0000% 0.9321% 0.0009% 易方达 天天 发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7 年 6 月30 日 1.5287% 0.0009% 0.5075% 0.0000% 1.0212% 0.0009%


51 十 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 3 、如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53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7 日 ( 含节假 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内 ( 含第 2 位 ) 发 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54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55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该 收益将 会计 确认为 实收基 金,参 与下 一日的 收益分 配) 。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的收益 支付 方式 为按 月支 付, 对 于可 支持 按日 支付 的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按日 支付 。 不论 何种 支付 方式, 当日 收益均 参与 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 获得 的投资 收益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投 资人 在收 益支 付时, 其累 计收 益为正 值,则 为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额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57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每月 15 日( 如遇 特殊 情况 ,本 公司将 另行 公告 )例 行对 累计实 现 的收益 进行收 益结转 (如 遇节假 日顺延 ,例行 的收 益结转 不再另 行公告 ) ;对 于可支 持按日 支付的 销售 机构 ,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双 方协 商一 致后可 以按 日 支付 。


58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5%年 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59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B 类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收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后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专 门用 于 本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 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中 的 “ (七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 申 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2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60 中赎回 费用按 照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3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 述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整后 的 费率或 变更的 收费方 式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上述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1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63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分配的 基金收益 自其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益, 自下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 近 第i 个 自 然日 (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金 成立 不足七 日, 按类似规 则计 算。 如 果基 金成立不 足七 日,按 类似 规则计算 。 64 当任一 类基 金份 额为 零时 , 将暂 停计 算和 披露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率 ,待 该类 份额 不为零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和 披露。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65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 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 变 更;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本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66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67 二十、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而 其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因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标 的 不 能迅 速 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 较 差的情 况 ;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但在 特殊 68 情况下 , 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 银 行存 款的流 动性 和 投 资收 益 。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是 市场资 金紧 张的情 况下 ) , 会普 遍存在 债券品 种交投 不活跃 、成 交量不 足的情 形,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较 大波 动。 (四) 特有 风险 1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系统 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 货 币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影响 基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本基 金将 面临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同时, 由于货 币市场 基金 的特殊 要求, 本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回 的需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 或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2 、持 有份 额数 太少 而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投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 因 去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 完为止 。 如 投资人 持有 的份 额数 太少 , 在 收益 分配 时 可能由 于去 尾处理 原 则造 成无法 获得 投资 收益 的风 险。 3 、赎 回款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期 限 内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赎回款 项 。如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其 它 非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 或本 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0%的,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 投资 者面 临延 缓获得 赎回 款的 风险 。 4 、申购 暂 停或 被拒 绝的 风 险 当本基 金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时 , 包 括但 不限 于当 一笔 新的申 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当日申 购金 额 上限时 ;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 5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基 金管 理人 虽然已 制定 了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 控制制 度, 但本 基金 仍将 面临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所特 有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6 、收 取强 制赎 回费 用的 风 险


69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为 负的情 形时,对 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指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 基 金财产 。 7 、估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发生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本基 金可 能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 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 本 基金 面 临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8 、技 术因 素的 风险 投资人可 通过 直销机 构, 以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交易 方式(包 括但 不限于 互联 网)申购 、 赎回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交易 方式 可能 由于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风险 , 如 电脑等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产 生的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 自 动化程度 较 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 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3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4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70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9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2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73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监管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74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 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75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6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情形 除外;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7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金合 同,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78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79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有 关证明文 件、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明 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 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80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8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8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配 (该收 益将 会计确 认为实 收基金 ,参 与下一 日的收 益分配 ) 。通 常情况 下,本 基金的 收益 支付 方式 为按 月支付 , 对 于 可 支持 按日 支付的 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 的收益 支付 方式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双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按日 支付。 不论 何种 支付 方式, 当日收 益均 参 与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 获得的 投资 收益 。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4)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大 于零时 , 为投资 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本 基金每 日进 行 收益 计算并分 配时 ,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收 益支付 时, 其累 计收益 为正 值 , 则为 投资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资 人基 金 份 额;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4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每月 例行对 累计 实现 的收 益进 行收益 结转 (例 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83 行公告 ) ;对于 可支 持按日 支付的 销售机 构,本 基金 的收益 支付方 式经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双方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付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5%年 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B 类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84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收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后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专 门用 于 本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持 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对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与限 制进 行调 整 , 本 基金 将随之 调 整。


85 3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 用等 级在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发 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10%,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5 )本基 金应保 持足够 比例 的流动性 资产 以应对 潜在 的赎回要 求, 其投资 组合 应当符 合 下列规 定: A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B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C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D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86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因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上 述条款 另有 约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 具有 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 机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2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剩 余 存续期 限+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3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A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B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C 、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D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87 余天数 计算 ; E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a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b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6)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分配的 基金收益 自其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益, 自下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4 位。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见招 募说 明书 。如 果基 金成立 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计 算。 当任一 类基 金份 额为 零时 , 将暂 停计 算和 披露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率 ,待 该类 份额 不为零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和 披露。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88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 假日期 间的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一 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89 5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9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90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1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基 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等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92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 对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与限 制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可随 之 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5)本 基金应 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93 5% ; 2)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上 述条款 另有 约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并确保 所提 供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 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 94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95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与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96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认购 或申 购、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从公开 信 息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书 面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 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处 于托 管人 实际控 制之 外账 户中的 资产 ,托 管人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97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98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 1.00 元。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与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 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 算等措 施。 (3)如 有充足 理由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99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2)、(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 或证 券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存款银 行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内 ( 含第 2 位 ) 发 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100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101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托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102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9 个月,但 因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流动 性受 到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103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0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保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列 明的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 交易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 交确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者可 以 通 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期 定 额 申 购 基金 份 额 , 具体 实 施 方 法见 有关公 告。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基 金账 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2017-02-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开放 日常 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及降 低 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2-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4-19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7-0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直 销中 心收 款银 行账 户信息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08-04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10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7 二十七、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天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2 、 《易 方达 天天 发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 方达 天天 发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