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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A(002389)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二零一 七 年 第 二号)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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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关于 准予 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许可 【2016】103 号) 注册 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 以及由担保人就本基金的保本义务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但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投资 有风 险,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 《招募说明书》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六 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截 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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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八、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47 九、基金的投资 ............................................................................................................. 60 十、基金的业绩 .............................................................................................................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87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0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95 十九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00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102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12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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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 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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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 担保有 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 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 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 、合同 : 指《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 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 : 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 金法 》 : 指 第 十 一届 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第 三 十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 过, 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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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修订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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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构 直销机构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最长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 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最 长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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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 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 期的起 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 为当期 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 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 标收益 率。如在某一保本周期起始日 的第二个公历年对应日 后, 自 该保本周期起始日以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均 连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预 设 的目 标 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有权 在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结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为过渡 期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 作日 ) , 并进入过渡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其 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 一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 后的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保本 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 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 :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 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 :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 限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 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 额,视 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 指 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后 各 保本 周 期 开始 日 的前 一 工 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 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 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 束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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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 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 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 购费用 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 的投资 金额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认购保本金额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净 认 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申购 的保本金额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 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 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 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 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 的保本 金额: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上一 保 本 周期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额: 指 根 据 基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的可 赎 回 金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 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 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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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 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 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过 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 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和保本赔付差额 保证: 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 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 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低 于 其认 购 保 本金 额 的差 额 部 分 (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 ,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 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 金的存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 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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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在形式: 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 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 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 本 基 金 满足 法 律 法规 和 本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存 续 要求 的 情 况 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 周期的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 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 或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 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 中如无特指,则不 包括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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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 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 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 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以及赎 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 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收 取赎回费,同时从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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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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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 (0755 )83199596 传真 :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 股东 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招 商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 上述 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股份代号: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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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 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 ,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 美国 南加 州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 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 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 、 结算及培训工作; 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 雄, 男, 硕士 研究 生, 22 年法律从业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 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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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王莉 ,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 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昆 明 军区 三局 战士 、 助理 研究 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部 ;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 干部 、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 ( 原中信实业银行 )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 长等 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 联办 ) 常务 干事 兼基 金 部总 经理 ; 联办 控股 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 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 务主管合伙 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 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 , 男, 新加 坡籍 , 经济 学博 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任 复 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安 华, 男, 毕业 于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 获硕士学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 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招商局集团研究部主任研究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美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任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企业 规划 部副总经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兼任招商轮船董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招商证券董事; 2009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2011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招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至今。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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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 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入美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现任 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 岳, 男, 厦门 大学 货币 银行 学 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常 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 , 男, 中国 国籍 , 南京 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TMT 行业 研究 员 、 基金 助理 、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交易 部总 监、 研究 部总 监,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经 理, 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 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 监、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男,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 投资 管理 二部 (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 负责人及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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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 马龙 , 男, 中国 国籍 , 博士 。2009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员, 从事 宏观 经济 、 债券 市场 策略 、 股票 市场 策略 研究 工作 ,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曾任研究员, 从事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策 略研究, 现任招商安心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今)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今) 、招 商安 弘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 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今) 、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 、 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 、 招商定期宝六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 6 月 16 日至今) 及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8 月 17 日至 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 交易 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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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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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 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决 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 的行 为 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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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督察 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 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察 稽核 部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 报告。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的 主管 在权 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 ,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 循政 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 业务 隔离 制度 、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 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效 性、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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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业务 环节 。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 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机 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 、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保密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档案 资料 保全 制度 、 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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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 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 ,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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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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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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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 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 (0755 )83196437 传真 :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 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 1 号 院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 (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 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 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 :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 (0755 )83196360 备用 传真 :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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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 代销机构: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 (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 (0755 )83196223 传真 :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代销机构: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 (010)65550827 联系人: 王晓琳 5. 代销机构: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6. 代销机构: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 (021)50979507 联系人: 施艺帆 7. 代销机构: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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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 : (010)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8. 代销机构: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9. 代销机构: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10. 代销机构:大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11. 代销机构: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12. 代销机构: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13. 代销机构: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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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陈玮 14. 代销机构: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15.代销机构:深圳众 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16. 代销机构: 蚂蚁 (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17. 代销机构: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 (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18. 代销机构: 上海 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 (021)58870011 传真 : (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19. 代销机构: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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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20. 代销机构: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21. 代销机构: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22. 代销机构: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23. 代销机构: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 文雯 24. 代销机构:深圳富 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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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 陈勇军 25. 代销机构: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 :400-921-7755 联系人 : 王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6. 代销机构: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赵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 盛海娟 网址:http ://www.qianjing.com/ 27. 代销机构:北京新 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 付文红 网址:http ://www.xincai.com/


28. 代销机构: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 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29. 代销机构:奕丰金 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 代销机构: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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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 于婷婷 31. 代销机构:深圳前 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400-999-8800 联系人 : 郑夏冰 网址:http ://www.webank.com/ 32.代销机构: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33. 代销机构:上海万 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http ://www.520fund.com.cn/ 34. 代销机构:上海华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陈媛 网址:www.shhxzq.com 35. 代销机构: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36.代销机构:天津国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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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 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37. 代销机构:南京途 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贺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38. 代销机构:凤凰金 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39. 代销机构:上海中 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40. 代销机构:北京晟 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尚瑾 网址:www.gscaifu.com 41. 代销机构: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 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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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2. 代销机构:中民财 富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43. 代销机构: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魏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44. 代销机构:联储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网址:http ://www.lczq.com/ 45. 代销机构: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振宇 网址:https ://www.amcfortune.com/ 46. 代销机构:上海挖 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 樊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7. 代销机构: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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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http ://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电话 : (0755 )83196445 传真 : (0755 )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 担保人 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 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 贸 易融 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 资金投资。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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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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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六、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03 号文 注册 公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到 2016 年 2 月 16 日止, 共 募集 1,985,036,918.46 份基金份额 ,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406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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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 ,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代销 渠道 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 《份额发售公告》 为准 。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 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转换业务的开始 时间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条 件成 熟 的情 况下 提供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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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在保本周期内,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 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对 变更后 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 其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 赎回 或本 《基 金合 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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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申请 及申 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 方式 等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 上,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均为 1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留存份额不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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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份的,只能一 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 确认金额 (M ) 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 ≤M <500 万 元 0.80% 500 万 元≤M <1000 万 元 0.6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或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 表所示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1 年 2.0% 1 年≤N <2 年 1.6% 2 年≤N <3 年 1.2% N ≥3 年 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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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N ≥30 日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若某一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并进入过渡期, 投资者于过渡期内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为 0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 期仍按投资者取得该基金份额的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并根 据相 关规 定 按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30 日 (含 ) 但少 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 于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 “ 招商安德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 但该 费率 需符 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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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除以 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 (1+1.5% )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5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1,500 元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500/1.200 =84,58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5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可得 到 84,583.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 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额 -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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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例 3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2.0% ,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2.0% = 213.6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13.60 = 10,466.4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466.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 类 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 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和转换转入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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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 (5) 、 (6) 、 (7 )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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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 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 , 允许 投资 人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前 的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 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 购本基金 并持有 到期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 期担 保额 度 或保 本偿 付 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二) 基金的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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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构。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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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八 、 基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一 )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 期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项 之 和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的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保 人 或保 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 期 申购 的 保本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保本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上 一 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保本金额、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 申购 、赎 回的 情况 ,以 后 进先 出的 原则 确定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三年。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最长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最长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则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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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 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上 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 体起 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次日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同时 ,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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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 本基金将根据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则到 期期 间为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指 定的 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本基金变更 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 选择: a.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b.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 的其他基金; c.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d.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 的“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 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到 期 期间 的赎 回和 转换 支 付赎 回费 用和 转换 费用 (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 等交 易费 用。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或转为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其 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对 应的变更后的“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7) 在到 期期 间内 (除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实 际操 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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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 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招商安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选择 在持 有到 期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转换 到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而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 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 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并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 面 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 额划入托管账户中。 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 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 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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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 日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期间 ,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 过渡 期内 投资 者转 换转 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在 此限 定期 限内 , 投资 人可 按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 份额 ,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如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 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规模上限,则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 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 日) 。折 算日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以 折算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 变更 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确定 为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认下一保本 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 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 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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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变更后的“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3)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 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 )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 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 。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 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 理 办法 ,包 括 但不 限于 加 强对 担保 人担 保能 力 的持 续监 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 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更换 担保 人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 保人 通知 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换 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见第 10 项“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 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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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通知 书》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款 项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划入本基 金在及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 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将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 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 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商 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 务的 , 或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 担保 资质 或者 出现 足以 影响 其担 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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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合同》 项下享有 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 新担 保人 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对于合同约定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章节 中约 定的 程序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被提 名的 新担 保人 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于合同约定的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即视为形成更换担保人决议。 3)备案:对于合同约定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合同约定的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形成更换担保人决议后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或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形成更换担保人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同》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 此项担保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等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三 )担保人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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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 担保人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 03B-03G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 03B-03G


(4)法定代表人 马力 (5)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10.02308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 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诉讼 保全 担保 、 投标 担保 、 预付 款担 保、 工程 履约 担保 、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约 担 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2、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224 亿元 , 不超 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人民币 26.6 亿元 )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 在保 余额 43 亿元,不超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3、保证合同 鉴于 :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约定 了基 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 (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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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 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投资 者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 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 本 《保 证合 同》 所使 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 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内其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所对 应 的净 认购 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 期利 息之 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的 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 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 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 周期 )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或 达到 目标 收益 率后 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一般最长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最长 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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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于 持有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和 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义 务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 担保 人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完成了保本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保 本周 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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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 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所载 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 计算 )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相应 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 为 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款 方式 , 并按 担保 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如有) 。 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给担保人。 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 讨论花费的时间 (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 认可的时间为准)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 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 务的 ,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 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 】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 款公 式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尽管有前述约定, 基金管理人首次支付担保费应以收到 担保 人的 《付 费账 户通 知》 为前 提。 担保 人于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合法发票。 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 ‰×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用 法律 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 发生 争议 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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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九 】其他条款 1、待本基金可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后,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 投资于股指期 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风险监控协议》 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2、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 理 办法 ,包 括 但不 限于 加 强对 担保 人担 保能 力 的持 续监 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 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更换 担保 人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 保人 通知 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3、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4、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 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后 成立 ,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5、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双 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本合同终止。 6、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 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7、 本 《保 证合 同》 一式 五份 , 《保 证合 同》 双方 各持 二份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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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九、基金的投资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力争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国 债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 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保本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其中 , 保本资 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等) 、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 债券 、 国债 期货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品 种 分 为 风 险 资 产 和 保 本 资 产 两 类 ,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下简称“CPPI ” )策 略。 本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内将 严格遵守保本策略, 实现对风险资产和 保本资产 的优化动态调整和资产配置, 力争投资本金 的安 全性 。 同时 , 本基 金通 过积 极稳 健的 风险 资产 投资 策 略, 竭力 为基 金资 产获 取稳 定增 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 按 照 CPPI 策略动态调整 保本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根据 CPPI 策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金 净资 产超 过基 金价 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大 小动 态调 整 保本资产 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 保本资产 的投资实现 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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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对 保本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 步, 确定保本资产 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 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本基 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 为贴 现率 ) ,设 定当 期应 持有 的 保本资产 的最低配置比例, 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 步, 确定 风险 资产 的最 高配 置比 例。 根据 组合 安全 垫和 风险 资产 风险 特性 , 决定 安 全垫的放大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和 风险 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 资产 的最 高配置比例; 第三 步, 动态 调整保本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 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 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 策等经济因素, 对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 供需关系、 投资者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 包括 : 向上 平行 移动 、 向下 平行 移动 、 曲线 趋缓 转折 、 曲线 陡峭 转折 、 曲 线正蝶式移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 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 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 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并结合流动性偏好、 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 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 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 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 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 本基 金通 过对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定 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 此外 ,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些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 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 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 评估 。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 确定 投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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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因此 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 量化比 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采取 “尽 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 ,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 嵌转 股选 择权 , 本基 金将 通过 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及定 性定 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 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投 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利 率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 采取 “自上而下” 的多主题投资和 “自下而上” 的 个股 精选 方法 , 灵活 运用 多种 股票 投资 策略 , 深度 挖掘 经济 结构 转型 过程 中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和发 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多主题投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 进行前瞻性的分析, 挖掘各种主题投资机会, 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 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动力、 政策导向、 体制变革、 技术进步、 区域经济发展、 产业链优 化、企业外延发展等多个方面来寻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并根据主题的产生原因、发展阶段 、 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及外部冲击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投资比例和主题退出时机。 (2)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 基于公司治理、 公司发展战略、 基本面变化、 竞争优 势、 管理 水平 、 估值 比较 和行 业景 气度 趋势 等关 健因 素, 评估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 重点 关注 上 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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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价值评估 本基 金 将结 合市 场阶 段特 点及 行 业特 点, 选取 相关 的相 对估 值 指标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 DCF 、NA V 、FCFF 、DDM 、EV A 等)对 上市公司进行估值 分析,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的全 方面 分析 , 评估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 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9、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权证 资产 的投 资 主要 是通 过分 析影 响 其内 在价 值最 重要 的 两种 因素 —— 标的 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国债 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基金保留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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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策 略和投资目标; (1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转入下一保 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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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 场环 境下 , 银行 定期 存款 可以 近似 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本基 金是 保本 混合 型基 金产 品, 保 本周期最长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 准, 能够 使本 基金 保本 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 以及 如果 未来 人民 银行 不再 公布 三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或更改名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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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不当利益 。 【二 】 变更为 “招商 安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的投资目标、 范围、 理念、 策略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 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 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 政府 债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期货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注重平衡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水平, 以实现基金份额净值 的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 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 并据此评价 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主动调整股票、 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精选个股来构造股票组合, 以实现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 稳健回报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精选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定性分析主要判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 展规 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 是否 具有 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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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1)符合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在行业或者产业中具备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2)定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 选取具备良好业绩成长性 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1)成长性指标:过去两年和预计未来两年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资本支出、人员 招聘情况等。 2)盈利能力:毛利率、ROE 、ROA 、ROIC 等。 3)估值水平:PE 、PEG 、PB 、PS 等。 3、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 货币政策、 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 状况、 央行公开市场 操作等方面情况,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 在满足组合久 期设置的基础上,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 动等 因素 ,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 偏好 、 信用 分析 等多 种市 场因 素进 行 分析 , 综合 评判 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在个 券选 择的 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构建 模拟 组合 , 并比 较不 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 确定不同市场环境 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 此外 ,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些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 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 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 评估 。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 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 最终确定投资的 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的全 方面 分析 , 评估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权证 资产 的投 资 主要 是通 过分 析影 响 权证 内在 价值 最重 要 的两 种因 素 ——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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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7、期货 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 用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 本基 金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合约 流动 性好 、 交易 成本 低和 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 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 为主要目的。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 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 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 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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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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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本基 金 变更 为“ 招商 安德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变更为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变更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50% ×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 以及 如果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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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 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来源 于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0,089,861.25 2.01 其中:股票


30,089,861.25 2.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64,384,926.00 91.27 其中:债券


1,364,384,926.00 91.2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0,802,620.29 5.41 8 其他资产


19,544,655.60 1.31 9 合计





1,494,822,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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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348,351.85 1.40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86,694.40 0.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5,300,655.00 0.38 K 房地产业 2,754,160.00 0.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089,861.25 2.1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 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019 亿帆医药 459,000 7,656,120.00 0.55 2 002250 联化科技 513,100 7,337,330.00 0.53 3 601601 中国太保 156,500 5,300,655.00 0.38 4 600498 烽火通信 171,791 4,354,901.85 0.32 5 002244 滨 江集团 398,000 2,754,160.00 0.20 6 600335 国机汽车 224,640 2,686,694.40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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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4,906,500.00 6.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8,332,000.00 2.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67,742,000.00 12.14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346,426.00 0.10 8 同业存单 1,082,058,000.00 78.30 9 其他 - - 10 合计 1,364,384,926.00 98.7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46 16 国债 18 850,000 84,906,500.00 6.14 2 111795874 17 大连银行 CD059 700,000 66,815,000.00 4.83 3 111795780 17 湖北银行 CD040 600,000 57,228,000.00 4.14 4 101655009 16 中山城投MTN001 500,000 49,195,000.00 3.56 5 101664017 16 中山城建MTN001 500,000 48,915,000.00 3.5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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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投 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利 率市 场走 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未有 被监管部门调查,不 存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本基 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 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006.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507,403.14 5 应收申购款 246.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44,655.6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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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120001 16 以岭 EB 1,169,151.00 0.08 2 128013 洪涛 转债 177,275.00 0.0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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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2.18-2016.12.31 1.00% 0.05% 2.39% 0.01% -1.39% 0.04% 2017.01.01-2017.06.30 1.29% 0.05% 1.36% 0.01% -0.07% 0.04% 自基金成立起至2017.06.30 2.30% 0.05% 3.75% 0.01% -1.45% 0.04% 本基金 C 类份额从成立至报告期末未有资金进入,仅披露本基金A 类份额的情况。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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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一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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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二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去 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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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衍 生品 种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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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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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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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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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三 、基金 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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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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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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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转为对应的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5、上 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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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五 、基金 份额的登记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 冻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 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 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 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 来的 损失 ,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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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的 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 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四)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 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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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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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十 七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保 证合 同》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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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 证合 同》 作为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附件 ,并 随基 金合 同一 同公 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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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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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6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 “招商 安德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 及是 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 及是 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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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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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十八 、风险 揭示与管 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最长为 三年 , 投资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存 在着 仅能 收回 本金 (含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或转 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此外 , 如果 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为 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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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 值,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场 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迅速变现对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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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 资产与 风险资产 。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机制 在理 论上 可以 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该机 制的 重要 前提 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 风险资产 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 地调 整。 但在 实际 投资 中, 可能 由于 流动 性影 响或 者市 场环 境急 剧变 化的 影响 导致 恒定 比例 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 ,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 申购期间 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 但未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赎 回或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 法在 过渡 期 申购期间 变现或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2、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 剧烈 ,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 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 担保人 机制 , 但可 能由 于下 列原 因导 致保 本周 期到 期而 不能 偿付 本金 , 产生 保证 风险 。 这些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 本基 金在 保本周期 内更换基金管理人, 而 担保人 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 同时 担保人 也 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 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担保人 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 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等。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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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上 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的。 5、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 定的 方式 作出 到期 选择 申请 。 为 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提出申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6、流动性风险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此期间如投资者需要赎回或转换转出 基金份额,将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7、保本周期到期转型风险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按照 《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的约定 变更为“招商 安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 或 “招 商安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关规则。 招商 安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相关风险收益特征等条款请参见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 约定 。 (六 )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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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 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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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十 九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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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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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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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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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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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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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 的、 或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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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券投 资基 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 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变 更为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招 商安 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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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 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而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10 ) 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丧 失担 保资 质或 者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 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而在某一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1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同 约定 ,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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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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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当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三 分之 一时,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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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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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直 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 调整 ,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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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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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转为对应的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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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5、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国 债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中, 保本资 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等) 、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 国债 期货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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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二)投资比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国债 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基金保留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 略和投资目标; (1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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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变更为 “招商 安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 政府 债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期货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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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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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15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本基 金 变更 为“ 招商 安德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变更为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变更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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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去 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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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衍 生品 种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基金合同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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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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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律师 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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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 一 、 《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 (0755 )83199596 传真 :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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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对于“招商安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国 债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中, 保本资 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等) 、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风 险资产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 国债 期货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变更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投资 范围变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 政府 债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期货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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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对于“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依照以下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国债 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基金保留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 略和 投资目标; (1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转入 下一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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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变更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后,将依照以下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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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本基 金 变更 为“ 招商 安德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变更为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变更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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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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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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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对于 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差错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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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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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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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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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 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 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 网上 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 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 ,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 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 发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 节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 息。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 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 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 站,可享有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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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 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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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三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7/21 2、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8 3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 分 基 金增 加 基 煜 为 代销 机 构 并 参 与其 费 率 优 惠活 动 的 公 告 2017/7/17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7/3 5、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6、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等机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3 7、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财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8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4/22 9、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4/21 10、 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4/1 11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2017/4/1 12、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3/31 13、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3/31 14、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2 15、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17 16、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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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地点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 登记 机构 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 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 《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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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二) 《 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 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七) 《 招商 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