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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源混合A(002626)

招商丰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丰源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 二零 一七年 第 二 号 )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7 年 8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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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 丰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6 年3 月30 日 《关 于准 予招 商 丰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6 】644 号文 ) 注册 公开 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8月25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 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六 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于 每 六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 ,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8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 年 8 月 31 日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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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25 八、基金的投资 .............................................................. 34 九、基金的业绩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 ........................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七、风险揭示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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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丰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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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 丰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商 丰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招 商 丰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招商 丰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招商丰源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 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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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 金份 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登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 额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登记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人 通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完毕 ,并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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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工作日 :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 关金 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 金根 据销 售 服务 费及 赎回 费收 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A 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 用于 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费用 ,该 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元 : 指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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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 基金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 用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介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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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股权 。 上述 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让给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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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 场 业务 全牌 照 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 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 ,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责 人 。 美国 南加 州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 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 分管 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结算 及培 训工 作 ; 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 雄, 男, 硕士 研究 生, 22 年法律从业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 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 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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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 王莉 ,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 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昆 明 军区 三局 战士 、 助理 研究 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部 ;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 干部 、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 ( 原中信实业银行 )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 长等 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 联办 ) 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 联办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 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 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 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 , 男, 新加 坡籍 , 经济 学博 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 学、 复旦 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 和财 务金 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安 华, 男, 毕业 于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 获硕士学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招商局集团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 资企 业高 级管 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历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 总经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兼任招商轮船董事,2007 年 6 月 至 2010 年 6 月兼任招商 银行董事,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招商证券董事;2009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2011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招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至今。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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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 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 岳, 男, 厦门 大学 货币 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常 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 , 男, 中国 国籍 , 南京 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TMT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助理 、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交易 部总 监、 研究 部总 监,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经 理 , 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 监、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男,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 投资 管理 二部 (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 负责人及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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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 王宠,男,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从事食品饮料、 农业研究的工作;2010 年 8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从事食品饮料、农业 行业研究的工作;2012 年 12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 从事行业研究并协助基金经理从事组合管理的工作, 现任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时间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今 ) 、 招商 丰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至今 ) 、 招商 丰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至今 ) 、 招商 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 至今 ) 、 招商 丰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 、 招商 丰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今) 、 招商 丰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今 ) 及招 商丰 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今 )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投 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 交易 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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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 及规章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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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 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 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 存在 重大 风 险或 隐患 ,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法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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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 策, 并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 实施 危 机处理机制。 (5)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察 稽核 部门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的 主管 在 权限 范围 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 ,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 循政 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 业务 隔离 制度 、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 限管 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效 性、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经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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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 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 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 、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保密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 账管理 , 独立 核算 ; 公司 会计 核算 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 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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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 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 ,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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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 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939 )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额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2.61 万亿元, 增幅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 万亿元,增幅12.13% 。负债 总额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7 万亿元,增幅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73 万亿元,增幅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团实现净利 润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 占比较上年提升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 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 ,净 利息收益率2.20% ,成本收入比为27.49% ,资本充足率14.94%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 团 先后 获得 国 内外 知名 机 构授 予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荣 获《 欧洲 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国 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亚 洲银 行家 》 “ 中国 最佳 大 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 在美 国 《财 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 处、 核算 处、 跨境 托管 运营 处、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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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 ,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 甫,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 总 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 总行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 (R)QFII 、 (R )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2017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 “中 国 最佳 次托 管 银行 ” 、 “ 最佳 托管 专 家 ——QFII ” 等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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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 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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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 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 (0755 )83196437 传真 :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 1 号 院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 (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 :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 (0755 )83196360 备用 传真 :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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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冯敏 2 、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3、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4 、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陈媛 网址:www.shhxzq.com 5 、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6 、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7 、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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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贺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电话:(0755 )83196445 传真:(0755 )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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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六、基金 的募集 与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644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6 年 8 月 22 日起 到 2016 年 8 月 23 日止 , 共 募集 800,005,004.7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 为 236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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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及转 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将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进行 。 其中 ,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的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名单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 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 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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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 上,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 申购 ,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 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 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 投资 者投 资招 商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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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在不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A 类、C 类份额均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投资者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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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 购 金额(M ) 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或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 或 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表: 持有 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6 个月 0.5% N ≥6 个 月 0% 注:6 个月按 180 日计算,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 回费 ,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 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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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30 日≤N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 。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 申购 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 单位 为份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金账户) 投资 101,5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且该 申购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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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5%,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 (1+1.5% ) =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100,000.00 =1,5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5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1 :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 不 满 6 个月 ,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6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例 2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2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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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 (5)、( 6)、( 7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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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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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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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 力争 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要素运行情况、 中国经济发展 情况,在 权 益类 资产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相对灵活的配置, 并根据风险的评 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从经济运行周期 和政策取向 的变 动, 判断 市场 利率 水平 、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 供应 量、 盈利 变化 等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 分析 类别 资产 的预 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通过 战略 资产 配置 决策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各 大类 资产 类别 间的 比例 , 并参 照定 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 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 以使 基金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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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进行股票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筛选优质股票, 定性 分析主要判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 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 是否 具有 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 选出 可供 重点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2)定量分析 本基金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初步筛选出具备 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 票进行考量。 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 率(ROE ) ,毛 利率 ,净 利率 ,EBITDA/ 主 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成长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评估上 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估值 水平 方面 ,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自由 现金 流贴 现 (FCFF , FCFE ) 和企 业价 值/EBITDA 等指标分析评估股票的估值是否有吸 引力。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 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 , 对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 投资者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 包括 : 向上 平行 移动 、 向下 平行 移动 、 曲线 趋缓 转折 、 曲线 陡峭 转折 、 曲线 正蝶 式移 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 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 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 策略或梯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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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 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并结合流动性偏好、 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 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 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 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 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权证 资 产的 投资 主要 是通 过 分析 影响 权 证内 在价 值 最重 要的 两种 因素—— 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5、股指 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以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的目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投 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利 率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因此 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 量化比 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进 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 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责 任明 确 、 密 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 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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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 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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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14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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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本 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 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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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 丰源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 理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来源 于 《招商丰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6,446,513.41 21.66 其中:股票


66,446,513.41 21.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1,372,212.80 55.87 其中:债券


171,372,212.80 55.8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000,000.00 17.28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65,283.33 4.03 8 其他资产


3,575,573.43 1.17 9 合计





306,759,582.9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696,713.04 9.04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6,454,184.00 2.1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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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2,295,616.37 10.5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446,513.41 21.6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988 中国银行 3,096,000 11,455,200.00 3.74 2 601318 中国平安 172,117 8,538,724.37 2.79 3 600104 上汽集团 230,740 7,164,477.00 2.34 4 600498 烽火通信 279,000 7,072,650.00 2.31 5 600518 康美药业 307,670 6,688,745.80 2.18 6 600398 海澜之家 691,335 6,560,769.15 2.14 7 600030 中信证券 382,400 6,508,448.00 2.12 8 601985 中国核电 826,400 6,454,184.00 2.11 9 600919 江苏银行 623,600 5,793,244.00 1.89 10 603801 志邦 股份 1,406 47,522.80 0.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3,993,212.80 4.5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123,000.00 22.8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87,256,000.00 28.48 9 其他 - - 10 合计 171,372,212.80 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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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2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13121 16 浙商 CD121 500,000 48,470,000.00 15.82 2 011698783 16 象屿股份 SCP001 300,000 30,075,000.00 9.82 3 111695525 16 包商银行 CD042 300,000 29,091,000.00 9.49 4 011698635 16 河钢 SCP004 200,000 20,066,000.00 6.55 5 041755004 17 陕西能源 CP001 200,000 19,982,000.00 6.5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以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投 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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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442.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165.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25,965.8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75,573.4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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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九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 丰源 混合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8.25-2016.12.31 -0.90% 0.12% -0.78% 0.37% -0.12% -0.25% 2017.01.01-2017.06.30 3.03% 0.10% 5.24% 0.30% -2.21% -0.20%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7.06.30 2.10% 0.11% 4.42% 0.33% -2.32% -0.22% 招商丰源混合 C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8.25-2016.12.31 -1.00% 0.13% -0.78% 0.37% -0.22% -0.24% 2017.01.01-2017.06.30 3.03% 0.10% 5.24% 0.30% -2.21% -0.20%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7.06.30 2.00% 0.11% 4.42% 0.33% -2.42% -0.22% 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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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十、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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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收 盘 价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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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衍 生品 种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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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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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主要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 (四 ) 估值 方法 ” 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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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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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 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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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 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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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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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以及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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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十四、基 金份额的 登记、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 解冻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 来的 损失 ,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 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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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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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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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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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 4、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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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7、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颁 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 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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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11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显 著 位置 披露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 率等 信息 ,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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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 交易 对 本基 金总 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否 符 合既 定的 投 资政 策和 投 资目 标等。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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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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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风 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 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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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 )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由于 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 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 ) 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本 基 金 作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 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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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 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 结算 制度 ,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 大损失。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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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十八、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 适当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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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 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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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9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 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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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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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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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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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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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 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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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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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 他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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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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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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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11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直 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 调整 ,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 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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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0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 的 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 、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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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1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4、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以及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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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限制 与禁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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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 容、格 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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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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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去 收盘 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 的 估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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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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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 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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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8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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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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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0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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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2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3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 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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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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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限 于可 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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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上 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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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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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托管产品启 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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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7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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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8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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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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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 网上 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 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 ,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 节日问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 。 如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 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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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登 录密 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 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 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 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 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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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招商丰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7/21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3、招商丰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4/21 4、 招商 丰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4/8 5、招商丰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 1 号) 2017/4/8 6、招商丰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3/31 7、招商丰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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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 说明 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 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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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 丰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 《招 商丰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招 商丰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