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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等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上证50 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华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12 年6月8 日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证监许 可 【2012】783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 在 股票型基金中属于 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 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 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 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 在 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ETF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ETF 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 的风险、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 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 险、 参考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套利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8月23 日,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所 披 露 的 投 资 组 合 为2017 年第2 季度的数据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31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7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49 十一、基金的投资...................................................................................................... 51 十二、基金的业绩......................................................................................................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6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6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九、风险揭示..........................................................................................................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 十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二十六、备查文件...................................................................................................... 94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一、绪言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上证50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证50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上 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11 年6月21 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年6 月29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在 中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指符 合现 行有效 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文 件合法取 得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5. 发售代 理机 构:指 符合《销 售办 法》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 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 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登记结 算业 务: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 登记结 算机 构:指 办理登记 结算 业 务的 机 构。基金 的登 记结算 机 构为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银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在本 基金存 续期内, 基金 投资人 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规定 的 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在本 基金存 续期内, 基金 投资人 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规定 的 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 的行为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 益、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汇兑损益、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47. 基金份 额净 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所得的 数值 48.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克 服、 无法避 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1.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指《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所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 亦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者 “ETF 基 金”, 即指经 依法募 集的、 投资特 定 证券指 数所 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 进行申购、 赎回, 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2.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3.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管理 人编 制的用 以 公告申购 对价 、赎回 对 价等信 息的文件 54. 申购对 价: 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按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 赎回对 价: 投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基 金 管理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 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 标的指 数: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的上证50 等权 重指数 及 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58. 现金替代: 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60.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本基 金申 购份额 、 赎回份额 的最 低数量 , 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在 交 易时间内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提供 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代办证券公司) 预先冻 结 63. 基金份 额折 算:本 基金建仓 结束 后,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规 定将投 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为 64. 完全复 制法 :一种 跟踪指数 的投 资方法 , 即通过购 买标 的指数 中 的所有 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 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5. 收益评 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本 基金净 值 增长率与 标的 指数增 长 率差额 之日 66.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指收益评 价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与基 金上 市前一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之 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折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67. 标的指 数同 期增长 率:指收 益评 价日标 的 指数收盘 值与 基金上 市 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盘值 之比减 去1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基金 份额折 算,则 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 日/天:指公历日 69. 月:指公历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70. 上海证 券账 户:指 投资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开立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 账户( 简称上海A股账 户)或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1.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为本 基金合 同 的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 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 指定交 易: 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全面指 定 交易制度 试行 办法》 中 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易” 73. 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证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比 例29%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21% )及 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 比例1%) 。公司 的主要 业务是基 金募集 、基金 销售、资产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 投资管 理部、 研究 部、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部、 养老金 业务部 、交易管理 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战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 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 财务部、 深 圳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 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 资决策、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量 化和境 外投资 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 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 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 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此外 ,兼任 中国基 金业协会 理事、 香山论 坛发起理 事、秘 书长、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 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 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 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 :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 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 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筹) 总经理、 广 发基金机 构投资 部总经 理等职,2011 年3 月加 盟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和公 司总经 理助理职 务。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 理,并 同时兼任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 生, 硕士学 位 ;毕业于 中国 人民大 学 ;2008年7 月加 盟 银华 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 曾担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 理等职。 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期间 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2014年1月7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由银 华沪深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转型) 基金经 理, 自2012 年8月23 日起兼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自2012 年8月29 日 起兼任银 华上证50 等权 重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 间 兼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1 月14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 封树标、 周毅、 王华、 姜永康、 王世伟 、 倪明、 董岚枫、 肖侃 宁、 周 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 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研究 员、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兴 华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 证券资本 市场部 总经理 。2013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担任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 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2011年4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银 华内需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现任银华核 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 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 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天同180 指 数基金、 天同保 本基金 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 理助理 (分管 投资和研 究工作 )。2016 年8月 加入银 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职务。2013 年8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对于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法募集基金; (1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对 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 的股票、现金 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将 基金资 产投资 于与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有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的证券; (10 )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利益; (1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 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D.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 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 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 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元,增幅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 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 亿元, 增幅12.13%。 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 增幅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 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 奖项。荣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亚洲银 行家》 “ 中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 奖”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 级资本 总 额继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 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 起 ,托管部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 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申购、赎回代 办证券公司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址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 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2012 年6月8 日 证监许可 【2012 】783 号文核 准。 本基金募集期净认购款 (含网下股票认购 部分的市值) 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 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1,179,924,51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752户。 基金 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的运作方式:契约 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 上证50等权重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 日 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自2012年9月24日起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 交数据 ,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为: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 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 相乘之 和+ 申 购赎回清 单中禁 止用现 金替代成 份证券 的数量 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 算以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3位 。若上 海证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 变更 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时 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 午1:00-3:00。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 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 可用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与组 合证券 的清算 交收以及 现金替 代 等的 清算,在T+1 日办 理现 金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和申 购赎回 代理券商 在T+2日 办理 现金差额 的交收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为100 万份,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其进 行更改 ,并在 更改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 回清单 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在当 日上海 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 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 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 赎回清 单公告 内容包括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所 对应的 组合 证 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 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 现金替代的类型 现金替代 分为3 种类型 :禁止现 金替代 (标志 为“禁止 ”)、 可以现 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 投资人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是指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 随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 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赎回清 单中公 布现金 替代溢价 比例, 并据此 收取替 代金额。 在T 日后 被替代 的成份 证券有正 常交易 的2个 交易日( 简称为T+2 日 )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 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T+2日 收盘 价计算的 未购入 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 日 起 ( 不 含T 日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日 已 达 到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 交易日 低于2日 ,则以 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 代日(T日) 后至T+2日 (若在 特例 情况下, 则为T 日起第20 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个工 作日( 若在特例 情况下 ,则为T日起第21 个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 ( % 100 i % n 1 i IOPV 参考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 基金份额 该证 券参考价 格 只替 代证券的 数量 第 ) 现金 替代比例 ( ? ? ? ? ? ?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 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T日 预计开 盘价相乘 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中 禁止用 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预计 开盘价 主要根据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提供的 标的指 数成份 证券的 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 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T 日 收 盘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 人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 时,需 按T+1 日公告的T日现 金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 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告日期 T 日 基金名称 上证 50 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431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 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 信息内 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T 日成 份股信 息内 容 (举 例) 股 票代 码 股 票简 称 股 票数 量 现 金替 代标志 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固 定替 代金额 600000 浦发银行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允许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600547 山东黄金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行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业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允许 10% 601766 中国南车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工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允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600058 五矿发展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10% 601299 中国北车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 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者赎回; 7.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 (如兼并重组) 、 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8.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 除第6 项以外 的暂停申 购或赎 回、拒 绝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 拒绝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 拒绝申购的 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 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 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一)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成立后, 在适当的时候, 本基金可以选择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或不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 根据投资需要 (如变 更标的指数) 或为提高交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 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 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登记。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 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一定 比例基本一致。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 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 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 收市后 ,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X 、折算 前 基金 份额总 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3)假设T日标 的指数 收 盘值为I ,T日 的目标 基 金份额净 值为I/K ,基 金份额 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X/Y )/(I/K),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 4)基金 管理人 根据上 述折算比 例 ,对 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 行折算,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加总得到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 发 送给登记结算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登记 结算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数据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行 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折算 后的基 金份额总 额 ,进 行相应 的会计 处理 ,计算T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互相核对。 7)T+1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以 在其办理 本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或买卖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二)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成立后, 在适当的时候,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实施基 金份额拆分。 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 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 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 份额拆分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努力实现与标的 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 管理透明、 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 能够以较低的成 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本基金通过金融工程的技术和手段, 采用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 努力实现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进而满足投资人多样化 的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在建仓完成后, 本 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同时,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一级市场股票 (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回购、 中 期票据等) 、 银行存款 (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 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行相应调整。 在少数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法律法规限制等)下, 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 构建本基金实 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为提高投资效率, 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期 权、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 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A股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 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 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编制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维 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 策:A 股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召 开或遇重 大事项 时召开 投资决 策会议, 决策相 关事项 。基金经 理根据A股基 金投资决 策 委员 会的决 议,每日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 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 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 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采 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建仓期结束后,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 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 公告;若 标的指 数变更 对基金投 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无实 质 性影 响(包 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有权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50等权重指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 限制其从该 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 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 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6.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 已经开始, 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 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体 公告。 若标的 指数变更 对基金 投资范 围和投资 策略无 实质性 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 股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 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 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受 《运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 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②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或成份股市场价 格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3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 、(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 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1,070,702.93 98.78 其中: 股票


101,070,702.93 98.7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49,599.95 1.22 8 其他资 产


1,180.63 0.00 9 合计





102,321,483.5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381,314.53 8.23 C 制造业 17,840,208.41 17.5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003,280.62 1.97 E 建筑业 7,905,661.63 7.7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980,118.21 3.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165,299.02 2.13 J 金融业 52,948,939.98 51.97 K 房地产 业 5,845,880.53 5.7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1,070,702.93 99.20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88 中国神 华 115,137 2,566,403.73 2.52 2 601601 中国太 保 67,065 2,271,491.55 2.23 3 600887 伊利股 份 103,813 2,241,322.67 2.20 4 601318 中国平 安 44,157 2,190,628.77 2.15 5 600050 中国联 通 289,866 2,165,299.02 2.13 6 600519 贵州茅 台 4,577 2,159,657.45 2.12 7 601901 方正证 券 217,300 2,157,789.00 2.12 8 600036 招商银 行 89,769 2,146,376.79 2.11 9 601211 国泰君 安 103,101 2,114,601.51 2.08 10 600104 上汽集 团 67,507 2,096,092.35 2.0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51.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8.7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0.63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088 中国神 华 2,566,403.73 2.52 重大事 项 2 600050 中国联 通 2,165,299.02 2.13 重大事 项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8.23 (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2.12.31 13.70% 1.09% 11.91% 1.35% 1.79% -0.26% 2013 年 -16.89% 1.43% -18.60% 1.44% 1.71% -0.01% 2014 年 52.38% 1.23% 53.61% 1.26% -1.23% -0.03% 2015 年 1.04% 2.51% 5.23% 2.55% -4.19% -0.04% 2016 年 -7.56% 1.45% -8.54% 1.49% 0.98% -0.04% 2017.1.1-2017.6.30 年 6.84% 0.53% 6.68% 0.54% 0.16%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8 月23 日) 起至 2017.6.30 43.70% 1.61% 43.67% 1.65% 0.03% -0.04%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 票、权 证 等),以 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若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损失。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是指基金净值增长率超出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以上的部 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3.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方式; 6.基金 收益评 价日核 定的基金 净值增 长率超 过标的指 数同期 增长率 达到1% 以上,基金管理人即可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 基金净值 增长率 =(基 金收益评 价日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上市 前一日 基金份 额净值-1) ×100%( 期 间如发生 基金份 额折算 ,则以基 金份额 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 同期增 长率=(基金收 益评价 日标的 指数收盘 值÷基 金上市 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盘值 -1) ×100%(期间如 发生基 金 份额折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 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净值增长率-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并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 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评价日 (即可分配收 益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 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 指数使用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03% 的 年费率计 提。标 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即可予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 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露办法》 、基金 合同编 制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公告 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6个月 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之后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两个工作日内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标的指数; 27.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本基 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有市 场风险 、管理 风险、技 术风险 、ETF 特有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ETF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 低于90% 的基 金资产净 值将 用于跟 踪 标的指数 ,业 绩表 现 将 会随着 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 在股 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风险 对于完全 跟踪 标的指 数 表现的ETF 基金 而言,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反映的 是 基金份 额净值 (NAV )增长率 与标的 指数增 长率 之间 的偏离 程度, 是控制投资 组合与 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大小是 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 。 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 跟踪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扩大,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 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 编制方 法 ,使本基 金在 相应的 组 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 由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等 行 为导致成 份股 在标的 指 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 派发 现金红 利、新股 市值 配售收 益 将导致基 金收 益率超 过 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 份股 停牌、 摘牌 ,成 份股 涨停板 、 跌停板 或 流动 性差等 原 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 金指 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 的管理能 力, 例如跟 踪 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 (8) 其他因 素产 生的偏 离。如因 受到 最低买 入 股数的限 制, 基金投 资 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 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 例如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 基 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 ;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 供求关系等 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 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 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9.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 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 风险。 同时, 买卖一篮 子股票 和ETF 存在冲击 成本和 交易成 本,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 另外, 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 牌的情况时, 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 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 价套利。 10.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 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比率、 替代金额等出错, 将会使投资人利益 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 常进行。 11.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 基金 而言 ,二级 市场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 于相关成 份股 的市场 流 动性不 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 股期间。 对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2.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因多种原 因, 导致代 理 申购、赎 回业 务受到 限 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 算机 构可能 调整结算 制度 ,如实 施 货银对付 制度 ,对投 资 人基金 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他代 理机 构可能 违 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时除外);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或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费率外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6) 基金管 理人 、相关 证券交易 所和 登记结 算 机构在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 生效执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 请在知 晓基金 账号 后,及 时登 录公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三)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四)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法 律意见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