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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新活力混合A(002099)

国富新活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 林 国海 新 活 力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于2015 年8 月1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2015 】1925 号 文 注 册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2016 年8 月26 日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申请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规 模一 般小 额 零 散 , 主要 通 过 固定收 益 证 券 综合 电 子 平台、 综 合 协 议交 易 平 台或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难以 进 行 更广泛 估 值 和 询价 , 因 此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估值价 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市 场 价 格有一 定 的 偏 差而 对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产生 影 响 。同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动 性 可 能比较 匮 乏 , 因此 可 能 面临较 高 的 流 动性 风 险 ,以及 由 流 动 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 资 不 同类型 的 基 金 将获 得 不 同的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程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 , 基 金的收 益 预 期 越高 , 投 资者承 担 的 风 险也 越 大 。 本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金 的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水 平 高于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 息 披 露文件 , 自 主 判断 基 金 的投资 价 值 , 自主 做 出 投资决 策 , 自 行 承担投资风险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 基金 业 绩中 的 数 据 已 经 本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8 月26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2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 :指 《 富 兰克林 国海新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富 兰克 林国海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6、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 富 兰克 林国海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富兰克 林国 海新 活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年4月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 定 》修改的《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同 年6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42 、基金份额类别: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 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 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55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 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持 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 副 董 事 长 麦 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文 学 学 士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 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 新 加 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 行 副 总 裁 及 法 律 总 顾 问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 董事,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 行 副 总 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 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融 资 部 副 经 理 、 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梁 葆 玲 (Linda Liang )女士,CPA , 加 利 福 尼 亚 执 照 , 经 济 学 文 学 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加 利 福 尼 亚 旧 金 山 办 事 处 税 务 监 督 高 级 专 员 , 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2005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 年10 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 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 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现任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 席董事 ,德 意志 信托(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2000 年7 月加 入 富兰克 林邓 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 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台 湾 亚 洲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邓 普 顿 开 发 中 国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 亚 财 经 论 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麦 肯 锡 公 司 商 业 分 析 员 , 昆 仲 亚 洲 基 金 合 伙 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 总 经 理 , 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 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 , 国 海 良 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 工 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 香港大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 市值混 合基 金和 国富潜 力组合 混合 基金 的基金 经理助 理, 国富 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 投 资 总 监 , 国 富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金 、 国 富 焦 点 驱 动 混 合 基 金 、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管 理 层董事。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 管 理 层 董 事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 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秘书。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基金经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吴西燕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 合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金融地产 混合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国富新价值混合基 金、国富新收益混合基金及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胡永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组合管理部研究员、投资助理及投资经理,并曾在国海富兰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小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与研究工 作。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日日收益货币基 金、国富恒丰定期债券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国 富新价值混合基金、国富新收益混合基金及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钟锋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产品研 发及审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信贷审查、上海新世纪信用评级公司债券分 析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国 富 金 融 地 产 混 合 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国富新价值混合基金、国 富新收益混合基金及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总经理);徐荔蓉先生(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 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QDII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 刘 怡 敏 女 士 ( 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 环境 。具体 包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险 。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分 析风险 。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 估 风 险水平 的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5、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检 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 以 不 断 提 高 基 金 销 售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避 免 差 错 事 故 的 发 生 ; 制 定 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 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并 出 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 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 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 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 理 人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 人 力 资 源 的 质 量 和 运 行 效 益 , 而 过 高 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 )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 场 的 行 为 , 尤 其 注 意 观 察 大 额 买 卖 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变 化及 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 月 更 名 为 平 安 银 行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 的股 份,为 平安 银行 的控股 股东。 截至2016 年 末, 平安银 行在 职员工36885 人, 通过 全国60家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2017 年1 季 度 末 ,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30,061.95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1.79% ;吸收存款 余额19,120.82 亿元,较上年 末基本持平;发放 贷款 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15,481.62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4.90% ;2017 年1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77.12 亿元,同比增长0.65% (还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为297.90 亿元,同比增 幅8.20% ) ; 准 备 前 营 业 利 润206.62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17.64% ; 净 利 润62.14 亿 元,同比增长2.10%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 算 处 、资 金清 算 处、 规划 发 展处 、IT 系 统 支 持处 、 督察 合规 处 、基 金服 务 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 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 有本外 币资金 清算 ,银 行经营 管理及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经营管 理经 验。1985年7月 至1993年2月 在武汉 金 融高等 专科 学校任 教;1993年3 月至1993 年7 月 在招商 银行 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 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 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公 司 银 行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 理;自2008 年2 月加 盟 平安银 行先后 任公 司业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 及交易 银行 部 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 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 悉。2011 年12 月任平 安 银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 理;2013 年5 月起任 平 安银行 资产 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 年3 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 总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截至2017 年6 月底,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净 值 规 模 合 计5.68 万 亿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105 只 , 具 体 包 括 华 富 价 值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万银多 元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进 取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东 吴 移 动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智 慧 中 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嘉 合 磐 石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鑫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平安 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鼎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南 方 荣 欢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平 纯 债 一 年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海 合 嘉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华丰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鹏 华 弘 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利 货 币 市 场基金 、 鹏 华 弘 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安 信 活 期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惠 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沪 港 深 新 起 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量化成 长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丰达纯 债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 弘 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 盛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惠 隆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新常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 华 鑫 盛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 泰 柏 瑞 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汇 平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中 证 沪 港 深 高 股 息 精 选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海开 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 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 商 稳 阳 定 期 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 盛 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金 鹰 添 荣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 丰 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睿 安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汇安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添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 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 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 控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 通过 监控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情 况,定 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4、通 过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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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95573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新 疆乌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号 大成 国 际大厦 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2005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1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 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1619 号 南 昌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南 昌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栋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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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 吴嘉虹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9、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2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4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4、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楼10 层10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2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23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徐博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28、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二、登记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6 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 68880120 联系人: 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联系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曹阳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7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8月10 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5】1925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6 年 8 月 23 日,本次募 集的净销 售额为 206,921,381.82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2.17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4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 元人民币计算,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 206,921,381.82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为 12.17 份,两项合 计共 206,921,393.99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 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入 清 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9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赎回款 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1 (三)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内 ( 包括该 日 )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柜 台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含申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销 售 机 构赎 回A 类 基金 份 额 或C 类 基 金份 额 时,每 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 日)至180日 0.50% 180日(含180 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0 日但少于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赎回费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 个月但少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基金份额 长于或等于6 个 月 的 投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2、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日以下 0.50% 30日(含30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两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万元 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00% 0.60% 申购费(C =A-D ) 99.01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 =A/ (1+B )) 9,900.99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 8,250.83 1,656,726.31 2、 对于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日 ,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为1.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50% =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例 : 某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 基 金份额 , 持 有 时间 为20 日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为0.50% , 假 设赎回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 -52.50=10,447.50元


即 :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 时 间为20 日 , 假设 赎 回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五) 本 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 八 ) 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 在 申 购时 收 取 申购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十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 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 +2 日起( 含 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二)投 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三)、 (五)、(六)、(七)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 四 )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3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 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取得登记费; (二)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 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 地区政 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 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1、行业地位评估 公司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短期内难以被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 超越;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 升。 2、核心竞争力评估 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 新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3、盈利能力评估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 市公司。 4、成长能力评估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 指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5、公司治理水平评估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 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 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 综合评估。 6、估值水平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考察,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 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估值水平相对低估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走势判断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即预期利率将下 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更多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组合收益;在预期利率 将上升时,相应降低组合久期,以控制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者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 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 应的债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 益。 3、券种配置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 益。 (四)股票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 增发 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挖掘 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一、二级市场 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股票申购策略。对通过 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 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 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 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 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 展趋 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 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 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九)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 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可在遵守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债 国 债 总 指数 收 益 率(全价)*50% 。 本基金 采用沪 深300 指 数作为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主要 是因 为沪深 300 指 数 是 沪 深 证 券 交 易 所 第 一 次 联 合 发 布 的 反 映A 股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 在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3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 该 指 数 样 本 对 沪 深市 场 的 覆 盖 度 高 ,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此 外 , 沪 深300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清 晰 透 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沪 深300指 数由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制 和计 算,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将采 取一切 必要 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 中 高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投资品种。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 资对象 收益 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 充分 权衡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 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 三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 四 )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8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9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0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7 年07月18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22,380,958.20 28.53 其中:股票


122,380,958.20 28.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8,320,486.20 29.91 其中:债券


128,320,486.20 29.91 资产支持证券 -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7,000,000.00 36.6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7,658,201.60 4.12 8 其他资产


3,641,970.13 0.85 9 合计





429,001,616.13





100.00 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021,893.24 0.24 B 采矿业 1,981,284.16 0.46 C 制造业 43,273,103.11 10.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5,650,835.96 1.3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034,878.25 3.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06,093.00 0.5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4,248,458.62 0.99 J 金融业 32,208,075.58 7.52 K 房地产业 6,799,274.28 1.5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44,000.00 0.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06,950.00 0.5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4,595,250.00 1.0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10,862.00 0.24 S 综合 - - 合计 122,380,958.20 28.58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2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450 康得新 279,200 6,287,584.00 1.47 2 601988 中国银行 1,650,655 6,107,423.50 1.43 3 000063 中兴通讯 223,700 5,310,638.00 1.24 4 600030 中信证券 307,400 5,231,948.00 1.22 5 601601 中国太保 139,900 4,738,413.00 1.11 6 601288 农业银行 1,261,809 4,441,567.68 1.04 7 600637 东方明珠 195,700 4,240,819.00 0.99 8 002029 七 匹 狼 429,399 4,109,348.43 0.96 9 600011 华能国际 528,994 3,882,815.96 0.91 10 000100 TCL 集团 1,116,700 3,830,281.00 0.89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071,000.00 16.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071,000.00 16.13 4 企业债券 59,249,486.20 13.8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8,320,486.20 29.96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417 15 农发 17 200,000 20,002,000.00 4.67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3 2 170210 17 国开 10 200,000 19,750,000.00 4.61 3 170405 17 农发 05 200,000 19,300,000.00 4.51 4 112254 15 湘金 01 151,200 15,304,464.00 3.57 5 136211 16 恒力 01 149,980 14,831,522.20 3.4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本期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报告 期内 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所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 情 况说 明如下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于 2016 年7 月 29 日因信息披露存在违规现象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 下简称 “湖北证监局 ”)出具的监管函。 湖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湖 科技”)与凯迪生态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 迪)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特殊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湖科技 应为阳光凯迪和凯迪生态的关联方,而凯迪生态并未及时披露与金湖科技的关 联关系。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4 湖北证监局发现凯迪生态原财务总监汪军于 2015 年11 月30 日已向凯迪生 态提出辞职,凯迪生态于 2015 年12 月8 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然而 凯迪生态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财务总监任职信息与事实不符;2016 年7 月14 日《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中关于汪军先生辞职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 符。 湖北证监局发现凯迪生态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披露。2016 年 3 月25 日,凯迪生态向审计机构提供未审报表,显示此时应已知悉实际业绩与原预告 之 间存在重大差异,但直到 2016 年4 月26 日(2015 年报披露前一日),才披 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凯 迪生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凯迪生态表示,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湖北证监局,并接 受湖北证监局的检查和验收。凯迪生态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 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对16 凯迪 03 的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 认为上述事件对凯迪生态的经营影响有限,对其偿债能力并无重大负面影响。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 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6,947.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2,649.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42,320.77 5 应收申购款 70,052.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5 8 其他 - 9 合计 3,641,970.13


11.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于 转股 期间 的可 转债 。 11.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100 TCL 集团 3,830,281.00 0.89 重大事项停牌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 一) 富 兰克 林国海 新活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类]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8 月 26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90% 0.12% -1.08% 0.38% 1.98% -0.26%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1.92% 0.13% 3.59% 0.30% -1.67% -0.17% 2016 年 8 月 26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2.84% 0.13% 2.47% 0.34% 0.37% -0.21% ( 二) 富 兰克 林国海 新活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C 类]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8 月 26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60% 0.28% -1.08% 0.38% -0.52% -0.10%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1.78% 0.14% 3.59% 0.30% -1.81% -0.16% 2016 年 8 月 26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0.15% 0.21% 2.47% 0.34% -2.32% -0.13%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 易所 市 场挂 牌转 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9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 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六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七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将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1 1、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2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三)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四)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八)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销 售 服 务费年 费 率 为0.3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M ×0.3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M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 - (十)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7 四、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三)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一)不可抗力; (二)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5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 金份额以 后,有 可能面 临基金份 额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 的风险。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 投资品种。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6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 要存在 于可转 债的投资 中,具 体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股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7 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 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 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当发债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者本基金需要被动卖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时,受市场流动性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8 所限,本基金 可 能 无 法 以 较 好 的 价 格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 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 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可能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 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9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0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连续60个 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1 (三)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符合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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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4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6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7 基金投资人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8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9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调整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1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 表1/3 以上(含1/3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2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 表1/3 以上(含1/3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3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 后5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 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3个 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6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7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8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 售服 务 费,C 类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 费年 费 率 为0.3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M ×0.3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M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4 -10项费用 ” , 根 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9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 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1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2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3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5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6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西南 宁 市西 乡 塘 区总 部 路 1 号中 国 — 东盟 科 技企 业 孵化 基 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021-3855555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 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8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 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 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 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9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 基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1 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2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 结 算等 的 各项 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在 选 择存 款 银行时 有 违反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 作日 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3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约定时 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 容 。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4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5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6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 专 门账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 设基金 托管专 户,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 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 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7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正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 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9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0 ①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②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2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或 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3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月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 ;在 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4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5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兼 任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运 营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汇 总 和 储 存 并 管 理 基 金 的 所 有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信 息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 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默认的 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 邮件形式对账单,投资 者也可 选择 月 度短 信 对账 单 。我 司 将 在每 月 结束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投 资者 发 送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 凡 无 法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 成 功 后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7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可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由 此 可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新 产 品 、 基 金 新 服 务 、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及 交 易 确 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注 册 , 登 录 定 制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公 开 信 息 。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基金账户查询 ”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 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8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9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7 年 3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2017 年 4 月 12 日,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7 年 1 号); 3、2017 年 4 月 21 日,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 4、2017 年 5 月 5 日,关于增加同花顺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7 年 5 月 18 日,关于增加肯特瑞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2017 年 6 月 1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及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7、2017 年 6 月 24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 则; 8、2017 年 7 月 7 日,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2017 年 7 月 19 日,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 11、2017 年 8 月 4 日,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 开通中国银行企业理财直付通业务的公告 ; 12、2017 年 8 月 21 日,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开展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2017 年 8 月 2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0 14、2017 年 8 月 25 日,关于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15、2017 年 8 月 25 日,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1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2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