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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亚洲(457001)

国富亚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亚 洲 (除 日 本) 机 会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7年 第2 号) 
 
 
 
 
 
 
 
 
 
 
 
 
 
 
 基 金管理人: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风 险揭 示 .......................................................................................................................................... 8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 14 五 、 基 金的 业 绩 .................................................................................................................................... 33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 34 七 、 境 外投 资 顾问 ................................................................................................................................ 45 八 、 基 金的 募 集 .................................................................................................................................... 47 九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8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 49 十 一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8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61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2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8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0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1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7 十 八 、 基金 托 管人 ................................................................................................................................ 80 十 九 、 境外 托 管人 ................................................................................................................................ 83 二 十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84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5 二 十 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 136 二 十 四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138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 140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41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8 月 30 日 证监 许可 字[2011]1380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投 资 者 应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认 购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获得 基 金 投 资收 益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风 险 , 一是 境 外 投 资产 品 风 险 , 包括 海 外 市 场风 险 、 汇 率风 险 、 政 治 风 险等 ; 二 是 开放 式 基 金 风 险, 包 括 利 率风 险 、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操 作风 险、会 计核 算风 险、 税务 风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法 律风险 、金 融模 型风 险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8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关 于实 施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 ) 以及《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根 据 本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 富兰 克林 国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 合同》目 的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时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 会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指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即供 基金投 资 者选择并 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 申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 《 富兰 克林 国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管理 规则 》 指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凡与 本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务相 关的基 金 托管人 、各销售 机构、 投资 者及 相关 运营 机构均 应遵 守该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并根 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其 签订 的合 同 , 为 本基金 提供 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的 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根据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管 理 规则》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结 束, 基金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募 集金 额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但中国 外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汇市场 暂停 交易 日除 外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工 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自 然 数 认购 指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 业 务管理 规则 》 和 其他 相关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 按 照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书 、 《业务 管理 规则 》 以及 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书 和 《业 务管理 规则 》 以 及 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续 ,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 的 日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由 该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 并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 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某 一其 他基 金( 转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合法 收益 和因 运用基 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款项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余 额所 得 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按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或因素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疫 情、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分为 如下三 类 , 一是 本基 金特 定风险 ,包 括亚 洲 ( 除日 本) 市 场风 险、 新 兴 市 场 风 险、 股 票 市 场风 险 、 区 域 配置 风 险 、 行业 配 置 风 险 和政 治 风 险 ;二 是 境 外 投资 产 品 风 险 , 包括 海 外 市 场风 险 、 汇 率 风险 、 政 府 管制 风 险 、 政 治风 险 、 国 家风 险 、 初 级产 品 风 险 和 小 市 值/ 高 科 技 公 司 股 票 风 险 等 ; 三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包 括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管 理 风险 、 会 计 核 算风 险 、 税 务风 险 、 交 易 结算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 金融 模 型 风 险 、 衍 生 品 风 险 、 证 券 借 贷/ 回 购 风 险 、 大 宗 交 易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等。 (一)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1、亚 洲( 除日 本) 市场 风 险 本基金 对亚 洲 (除 日本 ) 市场的 投资 是为 了分 享亚 洲 ( 除日 本) 地区 经济 高 速增长 的 发展成 果, 但是 如果 亚洲 (除日 本) 地区 经济 增长 出现大 幅度 减缓 或是 发生 危机性 事件 , 本 基金投 资的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业绩 可能 下降 或低 于预期 , 市 场价 格可 能因 此下跌 ,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系 统性 市场风 险。 2、新 兴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主要 区域 为新兴 市场 。 各 新兴 市场 特有的 监管 和管 制制 度 ( 包括市 场准 入制度 、外 汇管 制制 度等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投资 受到限 制, 对投 资业 绩产 生影响 。此 外 , 新兴市 场普 遍存 在证 券市 场制度 不健 全、 发展 不完 善、 流 动性 较差 、 波 动性 较高等 特征 , 可 能使得 本基 金资 产面 临更 大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 险。 3、股 票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中, 本基 金将承 受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不能完 全规 避股 票市 场整 体下跌 和个 股市 场价 格下 跌的风 险。 在股 票市 场上 涨时, 基金 可能 由于持 有非 股票 资产 等原 因,基 金净 值增 长不 能完 全跟随 或超 越股 票市 场的 整体上 涨幅 度 。 4、区 域配 置风 险 由于亚 洲 ( 除日 本) 国 家 或者地 区之 间宏 观经 济与 证券市 场等 发展 水平 的不 均衡, 本 基金在 区域 配置 上可 能会 较大比 例地 投资 于少 数亚 洲国家 或地 区, 从而 这些 国 家或者 地区 的 证券市 场的 投资 风险 将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业 绩产 生重 要 影响 。 5、行 业配 置风 险 由于部 分亚 洲 ( 除日 本) 国家或 者地 区具 有特 殊的 产业结 构, 偏重 于某 些特 定行业 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发展, 因此 可能 会导 致本 基金在 行业 配置 上的 不均 衡, 这 些特 定行 业所 处的 景气周 期将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产生 一定 的影响 。 6、政 治风 险 本基金 以亚 洲 ( 除日 本) 市场为 主要 的投 资地 区, 因此亚 洲 ( 除日 本) 地区 政治、 社会 或 经 济 的 重 大 事 件( 包 括 天 然 灾 害 、 战 争 、 暴 动 或 罢 工 等) , 都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市 场 或 品 种 造成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风 险 。 本 基金 将 在 内 部及 外 部 研 究机 构 的 支 持 下 ,密 切 关 注 有关 国 家 、 地 区政 治 、 社 会、 经 济 的 状 况, 适 时 调 整投 资 策 略 以应 对政治 风险 。 (二)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 、海 外市 场( 包括 新兴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 场因 素如基础利率、汇率 、股 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 变化 或由于这 些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 的变 化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 的非 预期变 化, 并产 生损 失的 可能性 。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 海外 股票市场,因此一方 面基 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 的整 体变化而 出 现 价 格 波 动。 另 一 方 面, 各 国 各 地 区处 于 不 同 的产 业 经 济 循 环周 期 之 中 ,这 也 将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绩 效 产生 影 响 。 具体 而 言 , 海 外股 票 市 场 对于 负 面 的 特 定事 件 的 反 映各 不 相 同 ;各 国 或 地 区 有 其独 特 的 政 治因 素 、 法 律 法规 、 市 场 状况 、 经 济 发 展趋 势 ; 并 且美 国 、 英 国、 香 港 等 证 券 交易 市 场 对 每日 证 券 交 易 价格 并 无 涨 跌幅 上 下 限 的 规定 , 使 得 这些 国 家 或 地区 证 券 的 每 日 涨跌 幅 空 间 相对 较 大 。 以 上所 述 因 素 都可 能 会 带 来 市场 的 急 剧 下跌 , 从 而 导致 投资风 险的 增加 。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 指相 比较成熟市场而言, 新兴 市场往往具有证券市 值小 、市场规 模 小 、 发 展 不完 善 、 制 度不 健 全 、 市 场流 动 性 较 差、 市 场 波 动 性较 高 等 特 点, 投 资 于 新兴 市场的 潜在 风险 往往 要高 于成熟 市场 ,从 而导 致资 产面临 更大 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险 。 2 、汇 率风 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美 元等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 汇率 的变化 影 响 人 民 币 计价 的基 金 资 产 价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投资者 使用 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本基 金将 人民 币兑 换为外 币在 海外 市场 投资 。 为了有效地管理投资 组合 ,本基金将在不抵触 基金 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限 制的 情况下, 利 用 远 期 合 约、 股 票 指 数期 货 以 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 金 融衍 生 产 品 以避 免 币 值 波动 而影响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 政府 部门通过制定规章、 设定 许可、监督检查、行 政处 罚和行政 裁 决 等 行 政 处理 行 为 , 对社 会 经 济 行 为实 施 直 接 控制 。 在 境 外 证券 投 资 过 程中 , 投 资 地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政 府 部 门 可能 针 对 本 基 金 实 施 投 资 运作 、 交 易 结 算以 及 资 金 汇出 入 等 方 面的 限 制 , 或 者 采取 资 产 冻 结或 扣 押 等 行 政措 施 , 从 而造 成 相 应 的 财产 受 损 、 交易 延 误 等 相关 风险。 4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 策、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 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 宏观政策 发 生 变 化 , 导致 市 场 波 动而 影 响 基 金 收益 , 也 会 产生 风 险 , 称 之为 政 治 风 险。 例 如 , 国内 政 治 斗 争 变 革风 险 、 外 汇资 金 流 动 和 汇兑 限 制 的 外汇 管 制 风 险 ;新 政 府 或 许会 拒 绝 承 担前 任政府 的债 务。 5 、国 家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不 同 国 家 的 市 场 , 而 这 些 投 资 受 到 各 国 汇 率 、 税 法 、 政 府 政 策 、 对 外 贸 易、 结 算 、 托管 以 及 其 他 运作 风 险 等 多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上 述 因 素的 变 化 可 能会 使 基 金 的 资 产面 临 潜 在 风险 。 此 外 , 境外 投 资 的 成本 、 境 外 市 场的 波 动 性 均可 能 会 高 于本 国市场 ,也 存在 一定 风险 。 6 、初 级产 品风 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 钢材 、石油、煤炭、有色 金属 等初级产品,但上述 初级 产品价格 的 不 利 变 化 可能 对 本 基 金部 分 投 资 标 的带 来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对 本基 金 参 与 相关 证 券 投 资的 收益带 来间 接的 影响 。 7 、小 市值/ 高 科技 公司 股 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 ,由 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 、管 理能力尚未成熟,相 对于 大型蓝筹 股而言 ,其 二级 市场 价格 波动性 更大 ,有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小市值 公 司 股票 存在 流动 性风险 ,高 科技 公司 股票 也可能 存在 技术 风险 和产 品风险 。 (三)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险是指对会对 证券 价值构成负面影响的 利率 走势,对基金而言, 影响 其资产净 值 。 利 率 风 险是 债 券 投 资所 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 息 票利 率 、 期 限 和到 期 收 益 率水 平 都 将 影响 债券的 利率 风险 水平 。国 家或地 区的 利率 变动 还将 影响该 地区 的经 济与 汇率 等。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 行人 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 的承 诺,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 风险。一 般 认 为 : 国 债的 信 用 风 险可 以 视 为 零 ,而 其 它 债 券的 信 用 风 险 可按 专 业 机 构的 信 用 评 级确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定 , 信 用 等 级的 变 化 或 市场 对 某 一 信 用等 级 水 平 下债 券 率 的 变 化都 会 迅 速 的改 变 债 券 的价 格,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投资 标的可能因财 务结构恶化 或整体产业衰 退,致使专 业评级等 机构调 降该 投资 标的 债信 ,进而 使得 该投 资标 的产 生潜在 资本 损失 之风 险。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 资产 不能迅速变现,而可 能遭 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将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 变成 现 金 , 或 变现 成 本 很 高; 不 能 应 付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人 大 额 赎 回的 风 险 ; 证 券投 资 中 个 券和 个 股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等 。流 动 性 风 险主 要 使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深 度 低, 流 通 量 少 ,因 此 主 要 存在 于 新 兴 市 场 中 。 由 于 本基 金 部 分 投资 于新兴 市场 ,因 此存 在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 4 、管 理风 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由 于基 金管理的管理水平、 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 素, 而影响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例 如 因 为基 金 公 司 管 理不 善 , 或 基金 经 理 选 股 不善 导 致 决 策失 误 , 使 投资 者蒙受 损失 。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 串 户 , 帐 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 付 款 , 资金 汇 划 系 统款 项 错 划 , 日终 轧 帐 假 平, 会 计 备 份数 据丢失 ,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 过 双 会 计 制 以 及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托 管 方 会 计 复 核 的 方 法 可 以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 6 、税 务风 险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市 场 时 , 因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等 收 益 向 各国 、 地 区 税 务机 构 缴 纳 税金 , 包 括 预 扣税 , 该 行 为可 能 会 使 得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定 影 响 。 各国 、 地 区 的 税收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可 能 变化 , 或 者 加以 具 有 追 溯力 的 修 订 , 所 以可 能 须 向 该等 国 家 或 地 区缴 纳 本 基 金销 售 、 估 值 或者 出 售 投 资当 日 并 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 场时 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 区的 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 境外投资 顾问和 境外 托管 人的 协助 下,完 成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 殊形 式的 信 用 风 险 。 当 双 方在 同一 天 进 行 交 换 时 , 就会 产生 结 算 风 险。在 一方 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如果 另一 方发 生违 约,就 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本基金 将通 过国 际性 的专 业清算 公司 统一 进行 交易 结算, 规避 结算 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 律上 无效、合约内容不符 合法 律的规定,或者由于 税制 、破产制 度的改变 等法 律上的 原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失 的可 能性。法 律风 险主要 发生 在 OTC (也 称 为柜台 市场 )的 交易 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 个方 面:一是合约的不可 实施 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法 性,对手 缺 乏 进 行 该 项 交 易 的 合 法 资 格 , 以 及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更 而 使 该 合 约 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 二 是 交 易对 手 因 经 营不 善 等 原 因 失去 清 偿 能 力或 不 能 依 照 法律 规 定 对 其为 清 偿 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9 、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理人对风险的 管理 越来越依赖复杂的量 化模 型,于是衍生出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应用 了 不 恰 当的 模 型 、 或 虽使 用 了 恰 当的 模 型 但 是 模型 的 结 构 不够 充 分 、 或者 夸 大 了 模 型 的解 释 能 力 ,由 此 导 致 金 融机 构 的 信 誉恶 化 或 获 利 能力 降 低 。 我们 可 以 把 模型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归 结 为 五 个 方 面 : ① 由 于 给 定 模 型 的 随 机 特 性 , 模 型 中 有 内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② 将 具 有特 定 结 构 和参 数 估 计 的 模型 运 用 于 某种 特 殊 的 环 境中 。 ③ 在 给定 的 模 型 中, 参 数 赋 值 的 不确 定 性 。 用统 计 方 法 估 计的 参 数 值 错误 的 可 能 性 很大 , 如 果 用于 模 型 中 进行 预 测 , 预 测 值就 极 有 可 能是 错 误 的 。 ④模 型 选 择 错误 。 ⑤ 金 融 模型 通 常 建 立在 一 系 列 的学 术假设 之上 ,投 资实 践与 学术假 设之 间存 在一 定的 差距。 10 、衍 生品 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 险是 指投资于金融衍生产 品, 包括期货、远期、掉 期、 期权以及 其 他 结 构 性 产品 , 由 于 金融 衍 生 产 品 具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 动 较为 剧 烈 , 在市 场 面 临 突发 事件时 ,可 能会 导致 投资 亏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 目的 是为了对冲风险,而 不是 投机,会通过控制规 模、 计算风险 价值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11 、 证券 借贷/ 回 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回购风险是 指基金为实 现有效资产管 理而进行证 券借贷、正回 购或逆回购 时 发 生 的 风 险 因 素 , 如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借 贷 或 回 购 利 率 风 险 、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 杠 杆 效 应 等,可 能导 致偏 离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 作, 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 风险 、利率风险和资产流 动性 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 进行 证券 借贷 和回购 交易 。 12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基 金为 提升交易效率或实现 特定 投资目的而进行大宗 交易 时发生的 风 险 因 素 , 如交 易 对 手 风险 、 相 关 资 产法 律 风 险 等,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损 失或 陷 入 法 律纠 纷。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交易 对手风 险、 法律 风险 风险 的前提 下, 谨慎 进行 大宗 交易。 13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 于不 合理的内部程序,人 为造 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 ,由 外部事件 引发损 失的 风险 。以 下事 件有可 能引 发操 作风 险: (1) 内部 的欺 骗: 如资 产的 不合理 配置 、逃 税、 故意 虚报头 寸; (2) 外部 的欺 骗: 如信 息剽 窃、第 三方 的伪 造和 盗窃 、黑客 的入 侵; (3) 对员 工的 操作 :如 歧视 、员工 薪酬 、雇 员的 安全 和健康 ; (4) 对 客 户 、 产 品 和 商 业 方 面 的 操 作 : 如 市 场 操 纵 、 反 垄 断 、 非 正 常 贸 易 、 产 品 瑕 疵、违 反诚 信、 帐务 混乱 等; (5) 对 资 产的 毁损 :如 自然 灾害、 恐怖 主义 、人 为的 破坏; (6) 业务 和系 统的 崩溃 :如 基础设 施崩 溃、 软件 或硬 件的失 败; (7) 执 行 、 传 递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 如 数 据 录 入 错 误 、 会 计 入 账 错 误 、 命 令 通 报 失 败 、 资 产损失 被忽 视等 。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 主要 有三个层次。首先是 基本 指标方面,主要是对 于那 些与年利 润 有 关 的 指 标的 控 制 。 其次 是 对 于 各 个业 务 的 年 利润 相 关 指 标 的监 控 。 最 后是 对 内 部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的测 量、 报告 、控制 和减 缓。 14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机构 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 直 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通过 投资在 亚洲 地区 (不 包括 日本) 证券 市场 进行 交易 以及公 司总 部或经 营范 围在 亚洲 地区 (不包 括日 本) 的上 市公 司以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 金融 产品或工具:银行存 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 票、银行 票 据 、 商 业 票据 、 回 购 协议 、 短 期 政 府债 券 等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政府 债 券 、 公司 债 券 、 可转 换 债 券 、 住 房按 揭 支 持 证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国 际 金融 组 织 发 行的 证 券 ; 境 外 证券 市 场 挂 牌交 易 的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全 球 存 托 凭 证和 美 国 存 托凭 证 、 房 地产 信 托 凭 证 ; 中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境 外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的 金 融 衍 生 产品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 域为 亚洲地区(除日本) ,包 括中国香港、韩国、 印度 、中国台 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 少 80% 的 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 少 50% 的营业 收入 来自于 亚洲 地区 而在 亚洲 以外交 易所 上市 的企 业, 投资于 超出 前述 投资 范围 的其他 市场 ( 包 括日本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资产及 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不 超过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 更或 取消 本 限制的 ,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消 后的 规定 执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亚 洲 地 区 对 全 球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将 愈 显 重 要 , 并 且 增 长 步 伐 明 显 快 于 全 球 的 其 他 地 区。本基金 将精 选 亚 洲 地区 内 具 有 高 成长 性 的 公 司, 通 过 深 入 挖掘 亚 洲 国 家和 地 区 股 票市 场中的 投资 机会 ,把 握优 势企业 的升 值潜 力, 将能 为投资 者带 来长 期稳 健回 报。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首先 强调亚洲国家和地区 上市 公司的品质与成长性 的结 合。采取 “ 自下而上 ” 的 选 股 策 略 , 注 重 个 股 成 长 性 指 标 分 析 , 挖 掘 拥 有 更 佳 成 长 特 性 的 公 司 , 构 建 股 票 池 。 同 时 , 在 亚 洲 国 家 和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格 局 下 , 注 重 各 区 域 市 场 环 境 、 政 经 前 景 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析 , 甄 别 不 同 亚 洲 国 家 与 地 区 、 行 业 与 板 块 的 投 资 机 会 , 优 先 考 虑 国 家 与 地 区 的 资 产 配 置 , 决 定 行 业与 板 块 的 基本 布 局 , 并 从中 筛 选 出 具有 国 际 比 较 优势 的 优 质 上市 公 司 。 最后 通过深 入的 投资 价值 评估 ,形成 优化 的投 资组 合。 在固 定收益类 投资部分,其资 产布局坚 持安全性、流动 性和收益 性为资产配置原 则, 并 结合现 金管 理、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来制 订具 体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依托境外投资 顾问 的全球权益类产品投 资研 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研究 平 台 , 遵循 “ 成长+ 品质+估值” 三 重选 股 标准 , 在 亚洲 范 围 内精 选 具有 持 续成长 潜 力 且估 值 合 理 的 上 市 公司 , 力 争 为投 资 者 带 来 持续 稳 定 的 长期 投 资 回 报 ,并 获 取 超 越基 准 的 业 绩表 现。 (1) 股票 初级 筛选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 数据 和其他公司信息 , 通过 以下 三 个 方 面 初 步 筛 选出 具备 良 好 品 质和成 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 ? 财务 分析:综合 分析上市公司 的业务收入 、利润、资产 负债情况、 现金流及其 增 长,筛 选出 财务 稳健 、具 备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 ? 商业 模式分析: 重点分析公司 是否具有可 持续的商业模 式,关注公 司的市场份 额 或经营 利润 是否 在不 断提 升。 ? 公司 管理层分析 :重点分析公 司管理团队 是否具有较强 的战略决策 能力,分析 要 点包 括是否具备 较强的商业计 划执行能力 ,资本扩张政 策是否得当 ,如对投资 收 益率和 股本 回报 率的 判断 和合理 运用 。 (2) 公司 深度 基本 面分 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进 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与实 地调研, 从 3-5 年较长的周期内从成长 性 和 品 质 两 方 面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深 度 研 究 。 对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分 析 主 要 从 市 场 环 境 、 行 业 特 征 、 市 场 竞 争力 、 盈 利 能力 及 管 理 团 队等 方 面 进 行全 面 分 析 ; 对公 司 品 质 分析 主 要 从 公司 的 盈 利 质 量 、经 营 现 金 质量 、 公 司 治 理能 力 、 远 期发 展 战 略 及 内在 竞 争 优 势等 方 面 综 合分 析。 (3) 投资 价值 评估 对经过 深入 基本 面分 析, 具备良 好品 质和 成长 性的 上市公 司, 通过 相对 估值 和绝对 估值 方法分 析股 票的 合理 估值 ,筛选 出市 场价 格低 估或 合理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4) 投资 组合 构建 与管 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对于具备投资价值的 上市 公司股票,结合宏观 经济 和政策、证券市场状 况、 市场流动 性 和 公 司 行 为等 , 按 照 投资 目 标 , 构 建投 资 组 合 。基 金 根 据 具 体股 票 的 投 资价 值 、 行 业分 类和风 格特 征, 进行 合理 的比例 配置 ,以 达到 投资 组合收 益和 风险 的平 衡和 优化。 (5)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和 优 化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跟 踪 亚 洲 各 国 和 各 地 区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 进 行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 实 地 调 研, 通 过 内 部研 究 报 告 , 结合 外 部 研 究报 告 对 个 股 及相 关 信 息 进行 持 续 的 追踪 和 更 新 , 并 结合 基 金 申 购和 赎 回 的 现 金流 量 情 况 以及 组 合 风 险 与绩 效 评 估 情况 , 对 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评估 和监 控, 适时进 行调 整和 优化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 资 产投 资运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 通过 债券 投 资 以 达 到 优 化 流动 性管 理 的 目 的 。 本 基 金 将投 资 于 与 中国 证 监 会 签 订了 双 边 监 管合 作 谅 解 备 忘录 的 国 家 或地 区 ( 包 括美 国、日 本等 非亚 洲 ( 除日 本) 地区 ) 信 用等 级为 投 资级以 上的 债券 ,其 资产 组合以 安全 性、 流动性 和收 益性 为配 置原 则。 本基金主要根据基金 申购 赎回对资金的流动性 需求 、基金在不同国家和 地区 的资产配 置 需 求 、 各 国家 和 地 区 的宏 观 经 济 环 境、 货 币 和 财政 政 策 、 金 融市 场 环 境 及利 率 走 势 等因 素 决 定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区 域 , 并 选 择 信 用 等 级 为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政 府 债 券、公 司债 券等 来构 建固 定收益 类投 资组 合。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 基金 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 提下 ,可本着谨慎和风险 可控 的原则, 适 度 投 资 于 经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的 各 类 金融 衍 生 产 品, 如 期 权 、 期货 、 权 证 、远 期 合 约 、掉 期 等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衍 生工 具 主 要 是 为了 避 险 和 增值 、 管 理 汇 率风 险 , 以 便能 够 更 好 地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各 类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的 全 部 敞 口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本基金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的 主要策 略包 括: (1) 避险 本基金 不进 行外 汇汇 率的 投机交 易, 但在 必要 时, 可以利 用货 币远 期、 期货 、 期权 或互 换等金 融衍 生工 具来 管理 汇率风 险, 以规 避汇 率剧 烈波动 对基 金的 业绩 产生 不良影 响。 本基金可利用股票市 场指 数相关的衍生产品, 以规 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可 利用证券 相关的 衍生 产品 ,以 规避 单个证 券在 短时 期内 剧烈 波动的 风险 等。 (2) 有效 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 成本 低、流动性好等特点 ,有 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 调整 仓位,提 高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效 率等 。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 市场 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 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 关投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4 、外 汇管 理 本基金将贯彻以实现 外汇 管理的套期保值、有 效规 避人民币汇率风险为 主的 外汇管理 政 策 。 外 汇 管理 的 目 标 将主 要 依 靠 套 期保 值 策 略 来实 现 。 由 于 考虑 收 益 性 的目 标 , 本 基金 在 资 产 配 置 过程 中 仍 然 不可 避 免 的 存 在外 汇 风 险 敞口 , 为 了 进 一步 降 低 风 险敞 口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利 用 全球 市 场 上 存在 的 汇 率 管 理工 具 以 及 货币 远 期 、 货 币掉 期 等 衍 生金 融 工 具 来对 冲汇率 风险 。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各国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 走势等 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投 资方式 。本基 金在 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 基金经理 根据 对境外 投资 市场和 上 市 公 司 的 深 入 基 本 面 分 析 , 借 鉴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的 研 究 成 果 和 投 资 建 议 , 进 行 组 合 投 资,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取 良好 投资 业绩 。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通过 对不 同层 次的 决策主 体明 确授 权范 围, 建立了 完善 的投 资决 策运 作体系 。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为 基金 管理人的 最高 投资决 策机 构,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主 席 主 持 ,对 基 金 经 理 或其 他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提 交 的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策略 重大 调整 、投 资范 围和权 限等 重大 投资 决策 事项进 行深 入分 析、 讨论 并做出 决议 。 (2)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授权 和会议 决议 ,以及对 境外 投资市 场和 上市公 司 的 深 入 基 本 面分 析 , 借 鉴境 外 投 资 顾 问提 供 的 研 究成 果 和 投 资 建议 , 进 行 投资 组 合 的 构建 或 调 整 。 在 组合 构 建 和 调整 的 过 程 中 ,基 金 经 理 必须 严 格 遵 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投资限 制及 其他 要求 。 (3)境 外证券 的投资 需要 通过海外 经纪 商完成 交易 执行。基 金经 理通过 系统 下达投 资 指 令 给 中 央 交 易 室 , 交 易 室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对 海 外 经 纪 商 下 达 指 令 , 由 海 外 经 纪 商 执 行 交 易,并 在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结 束后 ,通 过交 易报 表对基 金经 理进 行交 易结 果反馈 。 (4)风 险控制 部按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公 司制度流 程, 对基金 的投 资行为 和 投 资 组 合 进 行持 续 监 控 ,并 定 期 进 行 风险 分 析 和 报告 , 确 保 基 金投 资 承 担 的风 险 在 适 当的 范围内 。 (5)风 险管理 和业绩 分析 会议: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主持 ,研 究主管 和风 险管理 经 理 参 加 。 风 险管 理 经 理 向会 议 提 交 最 新的 投 资 风 险和 业 绩 评 估 报告 , 会 议 讨论 基 金 投 资合 规控制 和风 险管 理事 项并 形成决 议, 同时 依据 绩效 分析的 结果 提出 组合 调整 建议。 (6)基 金经理 根据风 险管 理和业绩 分析 会议的 决议 或建议,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调 整, 以 确保遵 守各 项合 规控 制和 风险管 理要 求。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 资环 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 的需 要,或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 问,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述 投资 管理 流程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六)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 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 10% 。 (3)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 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投 资于 境外 投资 顾问 管理的 基金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7)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合 理 的 商 业 措施 减 仓 以 符合 投 资 比 例 限制 要 求 。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8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基金 参与 回购 交易 、 证券借 贷交 易的 ,必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有 关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将 不受 上述 限制 。 《 基金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可 依据 届 时 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 品 应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有 效 管 理 , 不得 用 于 投 机或 放 大 交 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 不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4 、证 券借 贷交 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何 单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券 。


5 、证 券回 购交 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律 有 权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 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 金的 融资 和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和融 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七) 金融 衍生 品风 险管 理策略 及流 程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时 , 将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建 立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利用衍生产品进行套 期保 值的策略实现具有很 严格 的条件约束,当这些 条件 不能满足 时 , 该 策 略 就存 在 了 很 大风 险 和 失 败 可能 性 。 在 实际 操 作 中 , 套期 保 值 交 易主 要 蕴 涵 的风 险 包 括 基 差 风险 、 保 值 率风 险 、 保 证 金变 动 风 险 以及 期 货 价 格 偏离 合 理 价 格的 风 险 。 本基 金 为 提 高 套 期保 值 的 效 率和 有 效 性 , 严格 按 照 制 定的 交 易 方 案 执行 , 做 好 阶段 性 的 资 金管 理 , 把 现 货 头寸 和 期 货 头寸 进 行 组 合 风险 管 理 , 对基 差 变 化 、 保证 金 变 化 、套 期 保 值 比率 等进行 动态 监控 和预 测。 具体的 衍生 品风 险管 理流 程如下 : (1) 基金 经理 出衍 生品 交 易申请 ; (2) 风险 控制 部根 据基 金 状况、 市场 状况 以及 不同 衍生品 的风 险状 况设 立交 易限额 ; (3) 基金 经理 在交 易限 额 内进行 衍生 品投 资并 做动 态调整 ; (4)风 险控制 部实 时 监控 衍生品交 易情 况,对 基差 变动、保 证金 变化、 套期 保值的 比 率、预 期的 收益 与风 险等 进行动 态预 测与 监管 ;


(5) 交易 系统 内设 预警 装 置,接 近交 易限 额即 自动 预警; (6)监 察稽核 部建立 有效 的内部稽 核制 度,及 时发 现内部控 制中 的弱点 和系 统中的 不 足,提 出改 进的 建议 ;定 期重新 评估 ,审 定风 险管 理政策 。 (八)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MSCI 亚洲 (除 日本 ) 净 总 收益指 数 (MSCI AC Asia ex Japan Index(Net Total Return))。 MSCI 亚洲 (除 日本 ) 净 总 收益指 数是 按照 自由 流 通 市值加 权方 法编 制的 跟踪 亚洲 (除 日本) 国家 和地 区股 票市 场的投 资指 数, 能够 全面 、 准确 地反 映亚 洲 ( 除日 本) 地 区股 票市 场的价 格走 势,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区域性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预 期投 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基金品 种。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十一 )代 理投 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行 使本 基金所持 有股 票的代 理投 票权。 在 代 理 投 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本 着 投 资 者利 益 最 大 化的 原 则 , 按 照增 加 股 东 利益 、 提 高 股东 发言权 的原 则提 出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2 、代理 投票权 的决定 将由 基金经理 做出 。基金 管理 人应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保 留 代理投 票的 文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进 行代理投 票。 对于基 金投 资的注 册 地 在 中 国 以 外的 公 司 发 行的 和 没 有 在 中国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 有 投票 权 的 股 票, 国 外 的 公司 治 理 标 准 、 法律 或 监 管 要求 和 披 露 实 务操 作 与 中 国的 相 关 规 定 存在 差 异 。 当委 托 投 票 权与 非 中 国 证 券 相关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考 虑在 相 关 外 国市 场 上 适 用 的不 同 的 法 律法 规 , 决 定如 何行使 表决 权。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 的 法域 中,就本 基金 投资的 公司 的股份行 使投 票权的 股东 可能被 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召 开 日 期 前后 的 一 段 时 间内 对 股 票 进行 交 易 。 由 于此 类 交 易 限制 会 妨 碍 组合 管 理 且 可 能 导致 基 金 的 流动 性 受 损 , 如果 存 在 此 类限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一 般情 况 下 将 不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此 外 , 某些 中 国 以 外 的法 域 要 求 投票 的 股 东 就 不同 的 基 金 披露 当 前 的 持股 情 况 , 如 果 存在 此 类 披 露要 求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一 般情 况 下 将 不 行使 委 托 投 票权 , 以 保 护基 金持有 信息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保留 委托 投票权 的记 录。 其中 包括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 6 、基金 管理人 也将聘 请境 外投资顾 问等 第三方 提供 代理投票 服务 ,协助 进行 代理投 票 的 决 定 。 第 三方 代 理 投 票服 务 机 构 将 提供 代 理 投 票的 分 析 、 提 出投 票 建 议 ,并 将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的 投 票决 定 形 成 指令 通 知 发 给 统计 投 票 机 构, 按 月 出 具 持 有 股 票 的 报告 、 投 票 的季 度和年 度总 结。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券 商经 纪人 的选 择标 准 (1)券 商经纪 人财务 状况 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 、风 险管理先 进、 投资风 格与 本基金 管 理人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 (2)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综合服 务能 力:能 及时 、全面、 定期 提供高 质量 的关于 宏 观 、 行 业 、 资本 市 场 、 个股 分 析 的 报 告及 丰 富 全 面的 信 息 咨 询 服务 ; 有 很 强的 分 析 能 力, 能 根 据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理 基 金 的 特 定要 求 , 提 供专 门 研 究 报 告, 具 有 开 发量 化 投 资 组合 模型的 能力 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能 力。 (3)券 商经纪 人能提 供最 优惠合理 的佣 金率: 与其 他券商经 纪人 相比, 该券 商经纪 人 能够提 供最 优惠 合理 的佣 金率。 (4)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 力,能 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 户,实 现最 佳价格 成 交,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 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配程 序 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 完 善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席 位 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 关于 “ 一家 基 金 公 司 通 过一 家 券 商 的交 易 席 位 买 卖证 券 的 年 交易 佣 金 , 不 得超 过 其 当 年所 有 基 金 买卖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证券交易佣金的 30 % ” 的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各 券商 经 纪 人 提 供 研 究 报 告 及综 合 服 务 的 质 量 , 分 配 基 金在 各 席 位 买卖 证 券 的 交 易量 。 每 季 度对 各 个 券 商 经纪 人 进 行 考核 和 打 分 ,并 根据考 核结 果拟 定交 易量 分配比 例, 并至 少每 月进 行调整 。 考核内 容主 要包 括: 研究 报告 ( 报告 数量 、质 量、 时效性 、数 据和 定量 ) 、 研究交 流、 交易执 行能 力、 服务 质量 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 ,由 基金经理、研究员、 交易 员每季度对券商经纪 人进 行打分, 加权平 均的 结果 为每 家券 商经纪 人的 得分 。 考核打 分计 算公 式是 :研 究报告 (40% ) 、 研究 交流 (10% ) 、交 易执 行能 力 (40%)、 服务质 量(10% )。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 效 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金 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8)违 反 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四 )基 金投 资风 险管 理 为了确保本基金的投 资操 作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和收益风险特征,本 基金 实行目标 风险控 制机 制, 包括 地区 和行业 配置 偏差 控制 ,以 及股票 组合 跟踪 误差 控制 。 1 、地 区和 行业 配置 偏差 控 制 为控制本基金投资组 合与 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风 险控制部将对以下指 标进 行跟踪和 控制:投 资于某个国家/ 地区上市公 司股票占本基金 股票投资 的比例与业绩比较基准中 该国 家/ 地区 的配 置比 例之 差; 按照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 (GICS ) ,投 资于 某个 行业 的上市 公司 股 票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例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该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之 差 。 如 果 偏 离 超 过 限 制,基 金经 理需 要 在 30 个 工作日 内调 整基 金组 合, 使偏离 符合 限制 的要 求。 2 、股 票组 合跟 踪误 差控 制 为控制基金收益风险 特征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 离, 风险控制部将定期计 算股 票投资组 合与业绩 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并 进行归因分析,以确定国 家/ 地区配置偏差、行业配 置偏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差和个 股选 择对 跟踪 误差 的贡献 ,为 基金 经理 进行 组合调 整提 供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将采 用如 下公 式计 算跟踪 误差 : 2 1 () T i i dd TE T ? ? ? ? 其中 i d 为 i 日投资 组合 收益 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之 差, d 为 i 日投资 组合 收益 率 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之差 的平均 值,T 为 观察 天数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风 险控制指标的变化, 制定 相应的策略,调整投 资组 合资产与 个股的 配置 ,控 制好 整个 组合的 市场 风险 。 ( 十五)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农业银 行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 复核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财 务资 料 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30,545,118.28 81.39 其中:普通股 320,158,344.00 78.83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10,386,774.28 2.56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377,779.58 13.39 8 其他资产 21,204,969.35 5.22 9 合计 406,127,867.21 100.00 注:本 基金 通过 港股 通交 易机制 投资 的港 股公 允价 值为 24,232.33 元, 占资 产 净值比 例为 0.01%.


2、报告期末在各个 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 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227,345,742.16 58.48 美国 66,463,465.83 17.10 台湾 24,294,725.87 6.25 韩国 12,441,184.42 3.20 马来西亚








泰国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卢森堡








英国








印度尼西亚








新加坡








合计


330,545,118.28 85.03


注:以 上国 家( 地区 )均 按照股 票及 存 托 凭证 上市 交易地 点进 行统 计 3、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材料 - - 电信服务 8,356,333.76 2.15 信息技术 158,611,624.61 40.80 非必需消费品 44,841,872.27 11.53 必需消费品 - - 能源 - - 保健 11,730,476.90 3.02 金融 54,733,135.58 14.08 工业 31,424,900.72 8.08 公用事业 20,846,774.44 5.36 合计 330,545,118.28 85.03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GICS 行 业分类 标准 。 4、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Chinasoft Internation 中软国 际 BBG000KVJJD 2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4,718,00 0 16,952,664. 76 4.36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al Ltd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 BBG000BJ35N 5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66,000 15,993,335. 43 4.11 3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中国太 平 洋保险 BBG000KVB7C 7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521,200 14,430,280. 94 3.71 4 Grand Baoxin Auto Group Ltd 宝信汽 车 BBG0029CPT5 3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4,256,50 0 13,853,630. 55 3.56 5 China Yongda Auto Mobiles Servive Group 永达汽 车 BBG002ZFX5C 2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1,981,00 0 13,668,828. 68 3.52 6 LandMark Optoelectro nics Corp 联亚光 电 BBG006RZZ2N 1 台湾证 券 交易所 台湾 174,000 13,482,447. 62 3.47 7 China Everbright Internation al Group 光大国 际 BBG000BC11N 1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1,591,00 0 13,449,583. 41 3.46 8 JuTeng Internation al Holdings 巨腾国 际 控股 BBG000FLKNV 9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4,704,00 0 13,064,626. 18 3.36 9 Huaneng Renewables 华能新 能 源 BBG0019PDFM 0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香港 6,159,50 0 12,883,747. 31 3.31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Corp Ltd 10 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 三星电 子 BBG000BCY2S 8 韩国证 券 交易所 韩国 884 12,441,184. 42 3.20 注:1. 本 基金 对以 上证 券 代码采 用彭 博BBG-ID 。





2. 上 述表 格 “ 所 属国 家 (地区 ) ” 均按 照股 票及 存 托凭证 上市 交易 地点 统计 。 5、报告期末按债券 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789,024.59 3 应收股 利 1,598,123.13 4 应收利 息 197.75 5 应收申 购款 44,019.98 6 其他应 收款 9,773,603.9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204,969.3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参照 全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计算 和表 述投 资业 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2月22 日- 2012 年12月31日 5.50% 0.69% 3.03% 0.94% 2.47% -0.25% 2013年1月1 日- 2013年12月31 日 -3.32% 0.78% 0.68% 0.90% -4.00% -0.12% 2014年1月1 日- 2014年12月31 日 1.47% 0.70% 2.23% 0.64% -0.76% 0.06% 2015年1月1 日- 2015年12月31 日 -19.71% 2.23% -11.32% 1.00% -8.39% 1.23% 2016年1 月1 日-2016年 12月31 日 2.29% 1.20% 2.88% 1.00% -0.59% 0.20% 2017年1 月1 日-2017年 6月30 日 11.65% 0.74% 21.59% 0.53% -9.94% 0.21% 2012 年2月22 日-2017 年6月30 日 -5.10% 1.24% 17.64% 0.88% -22.74% 0.36%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西 乡塘区 总部 路 1 号中 国- 东盟科 技企 业孵 化基 地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50 年


联系人 : 施 颖楠 联系电 话:021-3855-5555 股权结 构: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原 “ 国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 持 有 51% 股 权,邓 普 顿国际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 49%股权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 中共 党员,管理学硕士, 经济 师。历任中 国 人 民 银行 广西 壮 族 自 治区金 融管 理处 主任 科员 ,广西 证券 交易 中心 副总 经理 ( 主持 全面 工作) ,广 西证券 登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定 代 表 人 、总 经 理 , 广 西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副 总 裁、 国 海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副总裁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长 、国 海富 兰克 林资 产管理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国 海 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现 任国 海 富 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国海 富兰 克林 资产 管理 (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代 为履 行 总经理 职责 ,同 时兼 任国 海富兰 克林 投资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兼 总经理 。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 )先生,文 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 位 。 在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之 前 , 麦 敬 恩 先 生 是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资 深 律 师。麦 敬恩 先生 于 1986 年 加入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 集团, 担 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 行 副 总 裁 、 董 事 和 法 律 总 顾 问 。 曾 任 多 个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 森堡) ,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 亚洲 ) 有限公 司 ( 香港)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新加 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兰 ),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 行 副 总 裁 及 法 律 总 顾 问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 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行副总 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 员会委 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人 寿 富 兰 克林 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股 东代 表 , 国 海 富兰 克 林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股东代 表、 副董 事长 ,国 海富兰 克林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 共党 员,工程硕士。历任 广西 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 厅第 五秘书处 科 员 、 副 主 任科 员 , 广 西开 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融资 部 副 经 理 、 财 务 部 副 经理 、 经 理 、总 经 理 , 广 西 投资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总 裁 助 理兼 办 公 室 主任 , 国 海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监 事 , 广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融 工 作 办 公室 副 主 任 、 党组 成 员 、 机关 党 委 书 记 ,广 西 北 部 湾股 权 交 易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广 西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国 海 良 时期 货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国 海创 新 资 本 投 资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董事梁 葆玲 (Linda Liang ) 女 士,CPA ,加 利福 尼 亚执照 ,经 济学 文学 学士 。历任 毕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加 利 福 尼亚 旧 金 山 办 事处 税 务 监 督高 级 专 员 , 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加 利 福尼 亚圣何 塞和 帕洛 阿尔 托办 事处税 务顾 问高 级经 理。 梁葆玲 女士 于 2005 年 加入 富兰克 林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历 任 富 兰 克林 邓 普 顿 投 资总 部 美 国 公司 税 及 全 球 税总 监 , 富 兰克 林 邓 普 顿资 本控股 私人 有限 公司 (新 加坡) 亚洲 规划 与策 略总 监。现 任邓 普顿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行 政 官 , 国 海 富兰 克 林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国 海富 兰 克 林 资 产管 理 ( 上 海) 有 限 公 司董 事。 董 事 胡 德 忠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广 西 区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处 科 员 , 广 西 证 券公 司 国 债 交易 部 办 事 员 ,广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深 南 中 路证 券 营 业 部出 市代表、清 算部经 理 、交 易部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广西 证券(2011 年 10 月增 资扩股 并更 名为国 海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公 司总裁助 理兼 经纪业 务部 总经理, 国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经 纪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石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副总 经 理 , 国海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经 纪业 务 事 业 总部 总 经 理 、 常 务副 总 裁 , 广西 北 部 湾 股 权交 易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国 海 创新 资 本 投 资管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现任 广西 北部 湾股 权交 易所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同时兼 任国 海 富 兰克 林资 产管理 (上 海 ) 有限公 司董 事。 董事燕 文波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职 员、 资产 管理 部职员 , 上 海浦东 科创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经理 , 民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 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机构 客户 部总经 理 ,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并 先后 兼任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和资 产管理 部 、 资 本市场 部 、 北京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务) , 副总 裁兼北 京分公 司总经 理,国 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 裁兼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 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 现 任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张 伟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历 任澳 纽银 行集 团 (悉 尼) 企 业银 行主 任 , 香港上 海 汇丰银 行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银行 家信 托有 限公司 ( 英国 ) 联 席董 事 , 德意志 信托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 7 月加 入富 兰克 林邓 普 顿投资 ,先 后担 任机 构业 务拓展 董事 、 香港区 销售 及市 场业 务拓 展主管 、香 港区 总监 。 现 任富兰 克林 邓普 顿投 资 ( 亚洲) 有限 公司 大中华 区总 监及 董事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 ,中 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学历 ,高级会计师。历任 广西 柳州地区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广 西 鹿 寨县 人 民 政 府 副县 长 , 柳 州地 区 行 署 副 秘书 长 、 财 办主 任 , 广 西财 政厅预 算处 处长 ,广 西财 政厅总 会计 师、 副厅 长 ( 享受正 厅级 待遇 ) , 现已 退休。 现任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洪 荣光 先生 ,MBA 商 学硕 士。 历任 台湾 亚 洲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第 一 大股东 (后 与元 大京 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茂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董事 , 越 南 国家 投 资 基 金 公司 董 事 , 邓普 顿 新 兴 市 场信 托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 , 邓普顿 开发 中国 投资 信托 基金 ( 卢森 堡) 董事 ,台 股指数 基金 公司 (英 国) 董事 , 菲律 宾信 安银行董事,富 兰 克 林 邓普 顿 国 际 基 金董 事 , 益 民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现 任 兴亚 置业集 团 ( 中国 ) 董 事长 ,亚洲 环球 证券 公司 (香 港) 董 事长 ,菲 律宾 信安 银行独 立董 事 ,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 复旦 大学经济学硕士,曾 任上 海普陀区政协委员。 历任 深圳特区 证 券 公 司 交 易部 经 理 、 办公 室 主 任 、 深圳 上 证 总 经理 , 国 泰 证 券公 司 总 经 理助 理 , 北 京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北 京 华远 集 团 总 经 济师 , 国 都 证券 公 司 总 经 济师 。 现 任 三亚 财 经 论 坛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独立董 事刘 戎戎 女士 ,MBA 商 学硕 士 。 历任 麦肯 锡 公司商 业分 析员 ,昆 仲亚 洲基金 合 伙人 ,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 理 , 博 信资 本业 务 合伙人 。 现任 得仕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及 副总经 理, 联新 国际 医疗 集团投 资管 理委 员会 首席 顾问,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管理层 董事 林勇 先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江 西省 人民银 行调 查统 计处 调查 分析员 , 江 西省资 金融 通中 心融 资部 交易员 , 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金 部资 金交 易中 心经 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基 金经理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助 理、基 金经 理,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交易 部总 经理 、 金 融市 场事业 部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中心 、 投 资交 易中心 总经 理 , 资产 管理 事业部 副总 裁 , 平安 磐海 资本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平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总 经理 。 现 任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管 理层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监事会 主席 余天 丽女 士, 经济学 学士 。历 任富 达基 金 (香 港) 有 限公 司投 资服 务代表 , 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 理,富 达基 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亚洲 区项 目经 理, 英国保 诚资 产 管理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亚洲区 战略 及产 品发 展部 副董事 ,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新 加坡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产 品 发 展 部总 监 , 工 银 瑞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专 户投 资 部 产 品负 责 人 。 现任 富兰克 林邓 普顿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 (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投资 集团 全资 子公 司) 亚洲区 产品 策略 部董事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 究生 班学历,中共党员, 经济 师、会计师。历任广 西信 托投资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核 算一 科副 科长, 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 寿险) 南宁 分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国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会 计 核 算 部 经理 , 国 海 良时 期 货 有 限 公司 财 务 总 监兼 财 务 部 总经 理,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职工监 事张 志强 先生 ,CFA , 纽约 州立 大学 (布 法罗 ) 计算 机科 学硕 士, 中国 科学技 术 大学数 学专 业硕 士。 历任 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工 程师,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究 员 , 友 邦华 泰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高级 数 量 分 析 师, 国 海 富 兰克 林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数 量 分 析 师、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 业务 发 展 部 总 经理 。 现 任 国海 富 兰 克 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量化 与指 数投资总 监、 金融工 程部 总经理、 国富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基 金 和 国富中 证 100 指数 增 强分 级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职 工 监 事 赵 晓 东 先 生 , 香 港 大 学 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 券 分 析 员 , 上 海 交 大高 新 技 术 股份 有 限 公 司 高级 投 资 经 理, 国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行 业 研 究 员, 国 海 富 兰 克 林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 究 员、 高 级 研 究员 、 国 富 弹 性市 值 混 合 基金 和 国 富 潜力 组合混合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助理,国 富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国海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 益投 资总监 、QDII 投资总监, 国富中 小盘 股票 基金 、国 富焦点 驱动 混 合基金 、国 富弹 性市 值混 合基金 和国 富恒 瑞债 券基 金 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3 、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总经理 林勇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历任 江西省 人民 银行调 查统 计处 调查 分析 员, 江西 省 资金融 通中 心融 资部 交易 员, 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资 金交 易中 心经 理,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基 金经 理,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助 理、 基金经 理 , 平 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交 易部总 经理 、 金 融市 场事 业部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中 心、 投 资交 易中 心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事业 部副总 裁 , 平 安磐海 资本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平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现任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管理层 董 事 。 副总经 理徐 荔蓉 先生 ,CFA ,CPA ( 非执 业) ,律 师 (非执 业) ,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国 技 术 进 出口 总 公 司 金 融部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 ,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 基 金经 理 ,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兼投 资经理 、 管理 层董 事 。 现任 国海富 兰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 投 资 总 监、 研 究 分 析部 总 经 理 , 国富 中 国 收 益混 合 基 金 、国 富潜力 组合 混合 基金 和国 富研究 精选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副总经 理王 雷先 生, 硕士 研究生 。 历任 华东计 算技 术研究 所技 术安 全部 职员 , 平 安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成 都及 上海 地区营 业部 总经 理、 南京 北门桥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经 纪业 务事 业部执 行总 经理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华东 机构 理财中 心副 总监 、 机 构理 财部负 责人 。 现 任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 士, 工商 管 理 硕 士 。历任中国 银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会 计 科科 员, 汇 丰 数 据处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共同基金 部高 级专员 ,2004 年加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 担 任基 金 事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行政 管 理 部 副总 经 理 、 行 政管 理 部 总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 现 任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4 、督 察长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督察长储 丽莉 女士, 中共 党 员,律 师( 非执业) , 英 国伦敦大 学亚 非学院 法律 硕士。 历 任上海 物资 贸易 中心 股份 有限公 司法 律顾 问、 投资 经营部 副总 经理 ,李 宁体 育 (上 海) 有 限 公司法律 顾问 。2005 年加 入国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 公司 法律顾问 、高 级法律 顾问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管理 层董 事 、 国 海富 兰克林 资产 管 理(上 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自 2006 年起 ,还 同时兼 任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高 级法律 顾问 。 5、基 金经 理 徐成先 生,CFA , 朴茨 茅 斯大学 (英 国) 金融 决策 分析硕 士。 历任 永 丰 金证 券(亚 洲) 有限 公司上海办事 处研究员,新加坡东 京海上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上 海办事处研 究员、高 级 研 究员 、首 席 代表 。 截至 本 报告 期末 任 国海 富兰克 林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QDII 投资副总 监 , 国 富 亚 洲 机 会 股 票(QDII) 基 金 、 国 富 大 中 华 精 选 混 合(QDII) 基 金 、 国 富 美 元 债 定 期 债 券(QDII) 基金及国富 沪港 深成长 精选 股票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6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下 述委 员组成 : 林勇 先生 ( 公司 总经理); 徐 荔蓉 先生 (公 司副总 经 理、投 资总监 、研究 分析 部总经 理、基 金经理 ) ;张 志强 先 生(量 化与指 数投 资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职工 监事 ) ; 赵 晓东 先生 (权益 投资 总监 、QDII 投 资总监 、 基 金 经理、 职工监 事) ; 刘怡 敏 女士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 基金经 理 ) ; 叶斐 先生 ( 风险控 制部 总 经理助 理 ) 。 储丽莉 女士 (督 察长 )有 权列席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任何会 议。 7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 效 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金 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 或债券 ;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金 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指 公司 为 实 现 内 部控 制 目 标 而建 立 的 一 系 列组 织 机 制 、管 理 方 法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 规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开 , 是 对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盖 公 司 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 效 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和 方 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执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 本 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 分 发 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各 级 员 工的 工 作 积 极性 , 运 用 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 、 《 企业 财务 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内 部 会 计控 制 制 度 包括 凭 证 制 度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估 值制 度 和 程 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制度


风 险 管 理制 度 由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管 理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目 标和 原 则 、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 控 制的 程 序 、 风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的 主 要 措 施、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 险 管 理的 具 体 制 度主 要 包 括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度 、 交 易 风 险管 理 制 度 、财 务 风 险 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督 察 长 , 负责 监 察 稽 核 工作 。 督 察 长经 董 事 会 聘 任, 对 董 事 会负 责 ,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除 应 当 回避 的 情 况 外, 督 察 长 可 以列 席 公 司 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 相 关 档案 , 就 内 部控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 、 评价 、 报 告 、建 议 职 能 。 督察 长 应 当 定期 和 不 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 立监 察 稽 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监 察 稽 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了 充 足 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有 关 情况 ; 检 查 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本 情况 富兰克 林顾 问公 司 ( “F A V ” ) 将是 本基 金的 投资 顾问 。FAV 是富 兰克 林资 源公 司的全 资 子 公 司 。 富 兰克 林 资 源 公司 是 一 家 全 球性 投 资 管 理公 司 , 在 世 界范 围 内 用 富兰 克 林 邓 普顿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F T I ” )这个 名字 经营 。FA V 的 主要 投 资专 业人 士将 负责 本基金 的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工 作 。 由 于 FTI 运 用 其 全 球 投 资 团 队 的 专 业 知 识 为 其 客 户 提 供 顾 问 服 务 , 所 以 FAV 也 会借 助 FTI 机构旗下其它 在美 国证 券交 易委 员会 (SEC ) 注册 的全 资顾 问公司 的人 员 来支持 本基 金的 管理 。 注册地 址: 富兰 克林 公园 大道 1 号, 圣马 特奥 市, 加利福 尼亚 州 94403 ,美 利坚合 众 国 办公地 址: 富兰 克林 公园 大道 1 号, 圣马 特奥 市, 加利福 尼亚 州 94403 ,美 利坚合 众 国 法定代 表人 :Alison Baur 成立时 间:1985 年 资产规 模:4205 亿 美元 ( 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主要联 系人 :Brian Wachowicz 联系电 话: (650 )312-6726 传真:


(650 )525-7424 电子邮 箱: BWachow@frk.com












































(二)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 人员情 况 斯蒂芬· 多佛 (Stephen H.Dover ) 是富兰 克林 顾问 公司 的董事 总经 理和 国际 首席 投资官 。 他 负 责 韩 国 、巴 西 和 印 度地 区 管 理 和 销售 的 基 金 产品 和 其 他 受 托管 理 资 产 的投 资 , 以 及富 兰 克 林 名 下 的亚 洲 股 权 类成 长 性 投 资 产品 的 投 资 。他 也 是 国 海 富兰 克 林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投资团 队的 顾问 。 苏库玛· 拉贾 (Sukumar Rajah )是 常务 董事 和亚 洲权 益资本 的首 席投 资官 。他 负责印 度 权 益 类 投 资 团队 , 并 管 理印 度 国 内 的 富兰 克 林 权 益类 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印 度 基金 和 印 度 以外 的机构 帐户 。 (三)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职 责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1 、提 供资 产配 置建 议; 2 、提 供投 资组 合建 议; 3 、协 助交 易执 行; 4 、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 绩评估 ; 5 、协 同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资 产风险 管理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8 月 30 日 证监基 金字[2011]1380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募 集期 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2 年 2 月 20 日,本 次募集 的净 销售额 为 327,681,782.17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56,772.97 元 人民 币。 本次募集 有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3,946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本 基 金 在募集 期募 集的有 效认购 份额为 327,681,782.17


份, 利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为 56,772.97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327,738,555.14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经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核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生效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本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 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 基 金 代 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在确 定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 日,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遵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在公 开的 相关 文件 中进行 约定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如遇 下列 情况基 金管 理 人可决 定顺 延至 下一 开放 日:


1 、中 国外 汇市 场暂 停交 易 日;


2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暂停 对公 业务 , 且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决 定 顺延至 下一 开放 日; 3 、基 金所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 包括但 不限 于中 国香 港、 韩国、 印度 、中 国台 湾等 国家或 地区) 由 于假 期或 其它 原因 暂停交 易 , 致 使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20% 以 上的 资产 无法 交易或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 投资组 合权 重决 定具 体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日 期, 并按 照法律 法规 要 求提前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以本 基金 在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前一个 估值 日 的投资 组合 为基 础。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时间 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申请。投 资 者 在 非 开 放时 间 提 出 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 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视 为 下 一开 放 日 的 交易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对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行 赎 回 处 理时 , 认 购 、 申购 确 认 日 期在 先 的 基 金 份额 先 赎 回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调整 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业 务管 理规 则》 和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赎回 的申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T+2 日 内 ( 包括 该日 ) 为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自 T +3 日起 ( 包括 该 日) 投 资者 须向 销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购 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否 则 ,如因申请被 注册登 记机 构给予 “ 确认 失 败 ” 的 处理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的赎 回申 请确 认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10 日 内( 包括 该日)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但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国家 外 汇 管 理相 关 规 定 有 变更 或 本 基 金所 投 资 市 场 的交 易 清 算 规则 有 变 更 时,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赎回款 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 整。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和 直销网 上交 易投资者 以及 直销电 话交 易投资者 每次 申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 额为 500 元 (含 申购 费) 。直销 柜台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费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已在 直销 柜台有 认购 本基 金的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金 额 的 限 制。 代 销 网 点 的投 资 者 欲 转入 直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要 受直 销 网 点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 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不 足 5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高不高 于 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 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1 年≤N <2 年 0.2% N ≥ 2 年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本基金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等 各项 费 用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相 关 约定 调 整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4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其 他 手 续 费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财 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下 限。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5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或 ,申购费 用=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68 = 96,894.3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 金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后 的金 额, 即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 赎 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168× 10,000 = 10,168 赎回费 用 =10,168× 0.5% = 50.84 元 赎回金 额 = 10,168 -50.84 = 10,117.16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 ( 包括 该日) 披露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 , 上 述 涉及 基 金 份 额 的计 算 结 果 均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两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 回 金 额为赎回 金额 扣除相 应的 赎回费用 后的 金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计 入基 金财产 。 (八) 申购 和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 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和赎 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2 、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休市时 或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国 家 外汇局 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调 整) ;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非开 放 日及时 间;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 市场或外 汇交 易市场 交易 时间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非开 放 日及时 间; 5 、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的 , 可 延 期 支付 部 分 赎 回款 项 , 按 每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部分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同时,在出现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时,对已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暂 停基 金赎 回 的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依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请 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外 , 延 迟 至下 一 个 开 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赎 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 通 过指 定媒 体刊 登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并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2 个或 2 个 开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支付 时间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提 前 2 日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提 前 2 日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 备完备的情况下,投 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有 关 规 定 选择 在 本 基 金 和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 且 由 同一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进 行 基金 转 换 。 基金 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 转 换费 率 等 具 体规 定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四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 托管 的交易制度。投资者 可将 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 户下 的基金份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额从一 个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 管理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 公告或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中 确定 。投 资者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该 等每 期 扣 款 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在 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注 册登记机构受理的继 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及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他 情 况 下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非交 易过 户只 能由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 团 体的情形; “ 司 法强制执行 ” 是 指司法机 构 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上 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 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 册登记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 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该部 分基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含境 外 投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 托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基 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8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按照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可以 从本 基金基 金财 产中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其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 、基金依照有关法 律法 规应当缴纳的,购买 或处 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 征费、关 税、印 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及 预扣 提税 ; 11 、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12 、按 照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含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的投 资顾 问费 ) 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1.8%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将 上月基 金管理费 的计 算结果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并 做出划 付指 令;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 次 月 首 日起 10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基金 管 理 费 给 基 金管 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基金境外投资 顾问的投资 顾问费由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支付 ,具 体支付 程序 在《 顾问 协议 》中规 定。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3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境 外托 管 人的 托 管 费 从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中 扣除。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次月 首 日 起 5 工 作 日 内 将上 月 基 金 托管 费 的 计 算 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并做 出 划 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次 月 首 日起 10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托管 费 给 基 金 托 管人。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11 项费 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 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 说 明书 “ 八、 基金 的募集 ” 中“ (五)认购费 用 ” 和 “ (七 )基金认购份 额的计算 ” 中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 的 申购费、赎回 费的费率 水 平、计算公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中的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 和“ (七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 算 ” 中的相关规 定。不同 基 金间转换的转 换费,相 关 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制 定并 公 告 。 基 金认 购 费 、 申购 、 赎 回 费 和基 金 转 换 费由 基 金 投 资者 承担。 4 、截 至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2014 年 8 月 22 日) , 前 6 个月 中 本基金 投资的 境外 基金 的管 理费 率情况 本基金 投资 的 iShares S&P India Nifty 50 Index Fund 收取的 管理 费率 为 0.93%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如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 则 此 等 费 用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并 以 收 取 的 认 购 费 为上限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或改 变收费 模式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另 有 规 定;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在 不 提 高整 体费率 水平 的情 况下 改变 收费模 式,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 型的 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 服务 费模式, 则 本 基 金 可 以依 法 引 入 持续 性 销 售 服 务费 收 费 模 式; 若 引 入 该 类收 费 模 式 没有 增 加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费 用 负 担, 则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值包 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含 各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 及境 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以 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 人名 义开立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账 户 , 保 证上 述 账 户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境 外 托 管 人的 财 产 独 立,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托 管 人 的 其他 托 管 账 户 相独 立 。 同 时, 保 证 上 述 帐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境 外投 资顾问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境外 托 管人保 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基 金财 产 的 债 权 不得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销 ; 不 同 基 金财 产 的 债 权债 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因 基 金 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依法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并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本基 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和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 回、转 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 所 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市价 进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市价进 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理 由 表 明 按本 项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2 、债 券估 值办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果 估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将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值 进行 估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理 由 表 明 按本 项第 (1 ) - (3)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价 、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 线 等多 种 因 素 基础 上 形 成 的债 券 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3)衍 生 品的 估值 ,可 以 参照国 际会 计准 则进 行。 4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 流通 受限、或暂停交易的 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 则进 行估值。 如 果 上 述 估 值方 法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对于流 动性 受限 的证 券估 值可以 参照 国际 会计 准则 进行。 5 、汇 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 币、日元、欧元、英 镑等 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 率的,以 基 金 估 值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或 其 授 权 机 构公 布 的 人 民币 汇 率 为 准 。涉 及 到 其 它币 种 与 人 民币 之间的 汇率, 采用伦 敦 时 间下午 四点的 汇率套 算。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经协 商可对 所采用 的汇率 来源 进行 调整 。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 价格 信息时,以基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 公开外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6 、税 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 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制 原 则 进 行估 值 ; 对 于 因税 收 规 定 调整 或 其 他 原 因导 致 基 金 实际 交 纳 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整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 第 1 -6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6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四)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收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机 构进行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不改变 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任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估 值日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含 第 三 位) 内 发 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2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类 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导 致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 差 错 责 任 方 ”)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并承 担相 关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基金合同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错 发 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差 错 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 正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造 成 的损 失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 正 ,则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 行 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受损 方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 责 任 方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原 因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差错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处 理程 序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 法由差 错责 任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其中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发现 日对 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上述 估值 方法进 行估 值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各家 数据 服务机 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本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4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低 于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 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 调整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就支付 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在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的情 况下,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 支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 费用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有 权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 招募 说明 书》 应 当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 招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则 及 具 体 程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 者 重 大 利益 的 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 售公告 》 , 并在 披露 《 招募 说明书 》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估 值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估 值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人 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本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更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5)境 外投资 顾问主 要负 责人员发 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认为 该事 件有可 能对 基金投 资 可能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并 应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7)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8)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2)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15)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 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 行 相 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披露 信 息 , 并且 在 不 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供 公 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有关交易管理、佣金 返还 安排、代理投票政策 、流 程记录的文件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 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但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接 管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继 续 履 行 保 护基 金 财 产 安全 的 职 责 。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6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十九、境外托管人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43240, USA.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成立时 间:1799 年


最近会 计年 度实 收资 本(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785 百万 美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22.1 万 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Aa3 (长期 发行 人评 级)


作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拥 有2.56 万亿美 元资 产, 在超 过 60 个国家 经营 。 在投资 银 行 业务 、 消 费者 金融服 务、 小企 业和 商业 银行业 务、 金融 交易 处理 、 资产 管理 和私 募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方 面, 摩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 导者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联系人 : 王 蓉婕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 徐 昊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唐 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 :www.nbcb.com.cn (10)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 吴 照群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1196228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公司网 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2)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 :张强 客服电 话:96592


公司网 址:www.urcb.com


(13)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项 喻楠 客服电 话: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15)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 朱 雅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 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 : 吴 嘉虹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 :www.newone.com.cn (2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3)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 :吴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公司网 址 : www.zts.com.cn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 :www.gf.com.cn (2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公司网 址 :www.nesc.cn (2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2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 : 李 景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站 :www.jjm.com.cn (2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 www.htsc.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3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客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33)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孙 秋月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 洪诚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3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 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3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7) 蚂蚁( 杭州 )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王 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 www.ehowbuy.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3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40) 深圳众 禄 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 邮电 新闻 大 厦 15-1 号2 楼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 www.myfund.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4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和讯理 财客 网址 : licaike.hexun.com (43)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4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黄辉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45)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 www.fundhaiyin.com (46)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47) 深圳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楼10 层10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 www.jrj.com.cn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4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同顺 街 18 号同 花顺 大楼4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费 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 徐伯 宇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公司网 址:fund.jd.com (50)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 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淮海 路中 央商 务区 泛海国 际 SOHO 城 23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陶捷 联系人 :徐 博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5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孙 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 www.taichengcaifu.com (52) 奕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6500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53) 大泰金 石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 021-20324159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赵明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54)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 冯培 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 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 址:fund.shengshiview.com (55) 上海景 谷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泥城 镇新城 路 2 号 24 幢N3809 室 法定代 表人 :苏 凯 联系人 :沙 海靖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621602 公司网 址:www.g-fund.com.cn (56)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 张 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 :徐 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 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增 加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 (021 )68880120 联系人 : 胡 昕彦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曹阳 联系人 :曹阳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 投 资者自 取得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 守《 基金 合同》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代 销机构 处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 管理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建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交 付于 基金 托管 人;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8 ) 确 保需 要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 托管人 ; 5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6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8 )按 规定 及约 定获 得金 额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或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执 行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投 资指 令 , 及 时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 基金份 额净值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方 法进 行计算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按 规定 及约 定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国 家外汇 局 报 告 ; 23 )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或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通 知,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境外投 资顾 问,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24 )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5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26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兑 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往 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27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根 据审慎 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知 的 非现场 方式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提 交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 通讯 开会 应以召 集人 通 知的非 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表 决截 止日 前公 布 2 次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意见 的代理 人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包 括解 任和 聘任 )和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三种事 项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了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文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但 应 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应当 将大 会决议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 金收益 分配后 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4)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 分配 4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5)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6)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基 金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 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3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在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4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在 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的 情况下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构 有权 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四)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含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的投 资顾 问费 ) 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8%÷ 当年 天数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管 理费的 计算 结果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次月首日起 10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基金 管 理费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境 外投资顾问的 投资顾问费 由基金管 理人进 行支 付, 具体 支付 程序在 《顾 问协 议》 中规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 年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托 管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 次 月 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托 管费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通过 投资在 亚洲 地区 (不 包括 日本) 证券 市场 进行 交易 以及公 司总 部或经 营范 围在 亚洲 地区 (不包 括日 本) 的上 市公 司以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 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境外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 房 地 产信托 凭证 ;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8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洲地 区 ( 除日 本) , 包括 中国香 港、 韩国 、 印 度、 中国台 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 少 50% 的营业收入来 自 于亚洲 地区 而在 亚洲 以外 交易所 上市 的企 业, 投资 于超出 前述 投资 范围 的其 他市场 (包 括日 本)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资产 及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不 超过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 更或 取消 本 限制的 ,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消 后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9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投资 于境 外投 资顾 问管 理的基 金;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7)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基 金参 与回 购交 易、 证 券借贷 交易 的, 必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有 关监 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本 基金将不 受上 述限制。 《基 金法》 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0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不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3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4)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1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和单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5)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6) 基金 的融 资和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和融 券。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含 各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2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 更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3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4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 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14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5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6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境外证 券市 场挂 牌 交 易的 普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 房 地 产信托 凭证 ;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洲地 区 ( 除日 本) , 包括 中国香 港、 韩国 、 印 度、 中国台 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 少 50% 的营业收入来 自 于亚洲 地区 而在 亚洲 以外 交易所 上市 的企 业, 投资 于超出 前述 投资 范围 的其 他市场 (包 括日 本)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资产 及其 它 权益 类资 产不 超过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 更或 取消 本 限制的 ,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消 后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7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投资 于境 外投 资顾 问管 理的基 金。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7)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基 金参 与回 购交 易、 证 券借贷 交易 的, 必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 基金 可适 当投 资于远 期合 约、 期货 合约 、 期权 、 掉 期等衍 生金 融工 具。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a. 金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本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0%;b.不 直 接投资 与实物 商品相 关的 衍生品 ;c. 本 基金投 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 保证金 、投 资期权 支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有 关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本 基金将 不受 上述 限制 。 《 基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七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关 联交 易进行 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8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法 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5)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4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5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后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通知)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通知)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9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并 确保 境外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 何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规 定开立 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应并 确保 境外托管 人应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或境外 投资 顾问(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通 知)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另行 协 商解决 。 (6)除 非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和 本协 议约定 外, 基金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收 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造 成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 (7)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在基 金财 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8)对 于因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 下基金 投资 交易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帐 日期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如因 基金 投资 交易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由 基金 托管人 作为 资产持 有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帐日 ,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0 退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 、资 产保 管内 容和 约定 事 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 帐户 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或者境 外托管 人身 份持 有。 除非 经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授权 人按照 指令 程序 发送 的指 令另有 规定 , 否 则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在收 到指 令后 ,按 照下述 方式 收付 现金 、或 收付证 券: (1) 按照 交易 发生 的司 法 管辖区 或市 场的 有关 惯例 和程序 作出 ; (2)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相 关 的买卖 而言 , 按照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 条 例和 条件作 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不 时将 该等 惯例 、 程 序、 规则 、 条 例和 条件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终止 清算时 ,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应 自身 , 并确保 其 境 外托管 人建 立 安 全的数 据管 理机 制, 安全 完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 和信息 。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相 关监 管机 构 的 有关规 定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市场 的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 机构 ,按照 该交 易所或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为 基金开 立证 券账 户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户 有关 的 手续。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投 资顾 问均 不得 出借 或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于符 合法律法 规、 符合基 金合 同的其他 非交 易所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时,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定 , 开立 进 行基金 的投 资活 动所 需要 的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 户。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1 (2)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7 、证 券登 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市场 惯例; (2) 基金 托管 人应 该: 1 )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基金 的证 券; 且, 2 ) 要求和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各 自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楚 列记 这些 证券 不属 于境 外托管 人资 产, 不 论证 券 以何人 的名 义登 记。 而 且 , 如果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 人以无 记名 方式 实际 持有 , 其 自身 应当 并应 当要 求 和确保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分 别独 立存 放; 3 ) 由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 的证券 (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证 券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当 按照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4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就 其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 方式的 重大 变化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将 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管 理变 化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若 基 金管理 人要 求改 变协 议约 定的证 券登 记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委托之 境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的第 三方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2 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精 确到 人民 币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 入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个 估值 日的 约定 时间 之前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式 报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收 到 上 述 传 真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并 在当 日约 定时 间之 前盖章 或签 字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双方 在 核对时 ,由 于双 方会 计系 统原因 容许 差异 的绝 对数 在份额 净值 0.5% 以内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 (3)在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各自委 托 第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不 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各 自承 担 的责任 ,同 时, 须按 照有 关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进行披 露。 (4)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 正。 (6)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含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发现 日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 不做追 溯处 理;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7)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 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3 2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 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3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行 ,并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参 考国 际会 计准则 。 (2)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 处 理方法 为准 。 (3)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4)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4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与各 自职 责相 关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协商不 能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5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 (3)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6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 的服 务项目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同 时兼 任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 在公 司内部 设立 了专 门的 运营 部门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配备 先进 、 高效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汇 总和 储存并 管理 基金 的所 有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信息,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工作 的准确 和顺 利进 行。


(二) 资料 寄送


1 、 每次 申购 交易结 束后 , 基金投 资者 可在 T+3 个工 作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询 和 打印交 易确 认单; 2 、 每次 认购 交易 结束 后, 基金投 资者 可 在 T+3 个工 作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询 交 易情况 ,最 终确 认份 额以 基金成 立后 的确 认份 额为 准。 3 、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 式为月度 电子 邮件形 式对 账单,基 金投 资者也 可选 择 月度 短 信对账单 。我 司将在 每期 结束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投资 者发 送基金 账户 对账单。 本公 司提示 , 凡 无法 接收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的基 金投 资者 , 须在 开户 成功 后与 本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联系 (4007004518 (免 长途费 ) 、95105680 (免 长途费) 和 021-38789555 ) ,我们 在核对 基 金投资 者联 系方 式完 整无 误后,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 供上述 对账 单服 务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随 时选 择更改 基金 分红 方式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相 关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和 客户 服务热 线人 工应 答预 留手 机号码 , 按 需要定 制短 信内 容并 选择 发送频 率, 我们 将根 据定 制要求 提供 相应 服务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7 2 、电 子邮 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注册 , 登 录定制 所需 要的 各类 公开 信息。 如果 留下个 人邮 箱, 将会 收到 定制的 信息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助语 音服 务和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收听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值 、 自 助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 交 易确 认情 况 等。同 时, 呼叫 中心 在工 作时间 提供 人工 应答 服务 。


2 、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中 心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查询 服务 、 资讯 服务 以及 相互 交流 的平台 。 注 册登录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查询 个人 账户 资料 , 包括 基金 持有 情况 、 基 金交易 明细 、 基 金分红 实施 情况 等; 此外 , 还可 以修 改个 人账 户资 料, 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 答, 查 阅投 资刊 物,或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等 等。


公司网 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目 、 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 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 书 信 、 电子邮 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八) 服务 渠道


1 、咨 询电 话:4007004518 (免长 途费 ) 、95105680 ( 免长途 费) 和 021-3878 9555


2 、网 站及 在线 客服 :WWW.FTSFUND.COM


3 、传 真:021-6887 0708


4 、电 邮:SERVICE@FTSFUND.COM


5 、其 他, 如邮 寄等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8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 2 月 23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 2017 年 3 月 28 日,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 ; 3. 2017 年 3 月 29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个 人电 子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4. 2017 年 3 月 29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招商 证券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申购 、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5. 2017 年 4 月 5 日, 富兰 克林国 海亚 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及摘 要(2017 年第 1 号) ; 6. 2017 年 4 月 10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广发 证券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7. 2017 年 4 月 21 日,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 8. 2017 年 4 月 22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9. 2017 年 5 月 5 日, 关于 增加同 花顺 基金 为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 通转换 业务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10. 2017 年 5 月 18 日, 关 于增加 肯特 瑞为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通转 换业务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11. 2017 年 6 月 24 日,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 则 ; ,


12. 2017 年 7 月 1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交 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


13. 2017 年 7 月 7 日, 关于增 加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相关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 ,14. 2017 年 7 月 19 日,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 15. 2017 年 8 月 1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泰 证券基 金 认购、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6. 2017 年 8 月 4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网上 直销 平台 开通 中国银 行 企业理 财直 付通 业务 的公 告 ; 17. 2017 年 8 月 21 日, 关 于新增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旗 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9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业 务、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及 开展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1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富兰 克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 )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二、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