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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增利债券(000104)

华宸增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 人:华宸 未来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七 年九月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77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发 起式基 金, 在基金 募集 时,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公 司固有 资金 认购本 基金 的金额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
年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自身 情况决 定是 否继 续持有 ,届时 ,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因本基 金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主 要投资 于信 用债 券,若 信用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信 用状 况严
重恶化 或破产 清算 等情 况,发 行人有 可能 无法 及时偿 还本金 及利 息, 进而造 成投资 者本 金与
收益出现损失,因此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涉及 与托 管业务 相关 的更新 信息 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20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未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经审计)。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8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华宸 未来 信用增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华宸未来 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宸未 来信 用增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或 “本基 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基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 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宸未 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宸未来信用增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发布、 同年8 月8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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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华宸 未来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华宸 未来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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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指 《华宸 未来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发起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基金时 ,使 用基金 管理 人股东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员 资金 参与 认购的 资金。 发起 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200085) 4、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5、设立时间:2012 年 6 月 20 日 6、电话:021-26066999-6815 7、联系人:王颖 8、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华宸信托” ) 、 韩国未来资产基金管 理公司和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0% 、25% 和 35%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建琳 :董 事,女 ,董 事长, 中共 党员, 内蒙 古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华 宸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党委 委员 及副 总经理 、华宸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信托 资产 部部 门经理 、华宸 信托 有限 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春华 :董 事,男 ,华 东师范 大学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前海开 源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兼 事业部 负责 人、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富管 理中心 创新 业务 部执行 董事、 爱建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投 资策略 部经理 、新 西兰 富源集 团金融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大连 恒升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长沙证 券上海 营业 部投 资部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信托 投资公 司上 海证 券营业部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澍堂 :董 事,男 ,中 共党员 ,内 蒙古大 学计 划统计 专业 本科。 历任 华宸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会主席 、计 财部 会计、 办公室 副主 任、 主任、 董事会 秘书 、董 事,内 蒙古银 行学 校任 教、乌 兰察布 盟商 业职 工中专 学校团 总支 副书 记等职 务,现 任华 宸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副总经理。 辛炯官:董事,男,韩国籍,韩国西江大学研究所硕士。先后在韩国三星保险企业融资 部、投资组合部、战略计划部、投资部工作,历任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国际部部长,现任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未来益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侠:董事,男,英国牛津大学硕士毕业。历任麦格里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 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施罗德亚洲有限公司副董事、粤首环保有限公司董事等 职务。现任中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谢荣兴:独立董事,男,九三学社会员,上海经济干部管理学院毕业。历任国联安基金 督察长、国泰君安证券总经济师、君安证券副总裁、董事会风控委员会主席等职务。 陈湘义 :独 立董事 ,男 ,九三 学社 社员, 马斯 特里赫 特管 理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法 国巴黎 银行上 海分 行经 理、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监 、法 国巴 黎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司 上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美国富 瑞金 融集 团上海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等职务 。现任 华融 公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长春 :独 立董事 ,男 ,中共 党员 ,吉林 大学 世界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东华大 学旭 日工商 管理学 院教授 兼副 院长 、哈尔 滨工业 大学 教授 兼副院 长等职 务。 现任 东华大 学旭日 工商 管理 学院教授兼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时尚与创意经济中心主任。 2、公司监事 欧晔: 职工 监事, 女, 华东政 法大 学法学 学士 。历任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助 理兼部 门风 控负 责人、 基金结 算部 基金 会计、 注册登 记会 计等 职务。 现任华 宸未 来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建琳 :董 事长, 女, 内蒙古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历 任华 宸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员 及副总 经理、 华宸 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信托 资产 部部门 经理、 华宸 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 室副 主任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春华 :总 经理, 男, 华东师 范大 学世界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兼事业 部负 责人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富 管理中 心创 新业 务部执 行董事 、爱 建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投资策 略部经 理、 新西 兰富源 集团金 融投 资公 司总经 理、大 连恒 升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长沙 证券上 海营 业部 投资部 经理、 中国 工商 银行信 托投资 公司 上海 证券营业部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尹维忠 :督 察长, 男, 中国人 民大 学金融 学硕 士。历 任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运营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 应晓立: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信期货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以及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上海归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资深 研究员及研究总监,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2 月在上海紫石投资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及专 户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担任行业研究员,2016 年 2 月 2 日起任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许春华 委员: 基金 经理应 晓立 、研究 部负 责人乔 敏、 金融工 程部 负责人 陈啸 、中央 交易 部负责 人张继青。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4) 有效性原则。 公 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制 定严 格的 批准程 序和监 督处 罚措 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律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建 立完 善的公 司治 理结构 与内 部控制 体系 。本公 司在 董事会 下设 立了风 险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在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业务运 作的合 法性 、合 规性和 风险状 况进 行检 查和评 估,对 公司 监察 稽核制 度的有 效性 进行 评价, 监督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审计公 司的 财务 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 理层 在总经 理领 导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了有 效贯 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设立 了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 投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另外, 在公 司高 级管理 层下设 立了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 设有督 察长 ,全权 负责 公司的 监察 稽核和 风险 管理工 作, 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法 性、合 规性 及合 理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发 生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公 司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员 定期 评估公 司风 险状况 ,范 围包括 所有 能对经 营目 标产生 负面 影响的 内部和 外部因 素, 评估 这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标 产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能 性,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方面 ,体 现部门 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 金投 资管 理、基 金运作 、市 场等 业务部 门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各业务 部门 内部工 作岗 位分工 合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任 制度 基础上 ,设 置科学 、合 理、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每项 业务操 作有清 晰、书 面化 的操 作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处 理手续 ,保 存完 整的业 务记录 ,制 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化信 息系 统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的 信息 ,保 证信息 及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监察稽 核部 ,履行 监督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运 作中 的相 关风险 ,及时 提出 改进 意见,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 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2012 、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200085)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电话:021-26066999 传真:021-65870256 联系人:张纪科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传真:0531-68889357 公司网站:www.easysino.com (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5523 公司网站:http:// www.swhysc.com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传真:0532-83631552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eciti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34.18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本:22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 www.grzq.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95105885 公司网站: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www.10jqka.com.cn 爱基金网www.ijijin.com.cn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cn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弄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莹 电话:010-57418829 客服热线:400-893-6885 网站: www.qianjing.com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1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8-9F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李栋 电话:021-33323999 客服热线:400-820-2819 网站: www.chinapnr.com (2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热线: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2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热线:021-22267995 网站: www.dtfunds.com (2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马力佳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热线:0755-83999907 网站:www.jinqianwo.cn (2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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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周林敏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热线:400-918-0808 网站:www.xds.com.cn (2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2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热线: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28)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热线:400-088-8080 公司网站:https://www.qiandaojr.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热线:400-116-1188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公司网站:8.jrj.com.cn (3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热线: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热线: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3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7 客服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热线:010-65807865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3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站:www.buyfunds.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200085) 电话:021-26066981 传真:021-65870256 联系人:赵帅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楼 15 层 负责人:张诚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倪志刚 联系人:倪志刚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9 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飞、苗颂 联系人:车轶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发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77 号) 文核准公开 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类型 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4 日止。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766 户,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97,937,878.39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44,029.43 元人民币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197,981,907.82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华 宸未 来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用固有 资金 作为发 起资 金认购 本基金的净认 购金额 为 10,000,000.00 元人 民币,有效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共 计 0.00 元人民币; 结转份额共计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公司所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第七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开放日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2 的申请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 上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因投 资人怠 于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 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最低保有份额为1 份。 3、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3 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持 有期递 减。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列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注:1 年=365 天,2 年=730 天,以此类推):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4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 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以 对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6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确认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7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成立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8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人 ,或 者是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或者 以其 他方式 处分。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3 年10 月28 日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具体 规则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健增 值的基 础上 ,力争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创造 高于 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充分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可创造超额收 益。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国家 债券、 金融债 券、次 级债 券、 中央银 行票据 、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可分离 债券、 债券 回购 等金融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不 参与一 级市 场股票 首次 公开发 行或 增发, 但可 持有因 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 券转 股形成 的股票 、因 持有 股票被 派发的 权证 、因 投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具 而产 生的 权证。 因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权证 ,本 基金 应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四、 投 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 采用价 值分析 方法 ,在 分析和 判断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宏 观经 济运 行指标 的基础 上, 自上 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 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 同时, 采用“ 自下而 上” 的方 法,在 研究分 析信 用风 险、流 动性风 险、 收益 率水平 、市场 环境 等因 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投资品种。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0 普通债 券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在 普通 债券的 投资 中主要 基于 对国家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的 深入分 析以及 对宏 观经 济的动 态跟踪 ,采 用久 期控制 下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 久期 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 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 权,从 而使债 券发 行体 或投资 者有了 某种 灵活 的选择 余地, 从而 增强 该种金 融工具 对不 同发 行 体融资的 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回购套 利策 略。本 基金 重要的 操作 策略之 一, 把信用 产品 投资和 回购 交易结 合起 来,管 理人根 据信用 产品 的特 征,在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或者通 过回购 融资 来博 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若上述 基准 指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称 ,或 者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 未来 市场发 生变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不 再适用 或者 有更 加适合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发 展状况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调整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及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风 险品 种,其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 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 投资于短期融 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AAA 级别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1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资 组合 计划的 顺利 贯彻与 实施 ,本基 金遵 循以下 投资 决策依 据以 及具体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团队 式投 资管理 模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期 就投资 管理业 务的重 大问 题进 行讨论 。基金 经理 、分 析员、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程 中责任 明确 、密 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中 ,风 险管理 部门 负责对 各决 策环节 的事 前及事 后风 险、操 作风 险等投 资风险 进行监 控, 并在 整个投 资流程 完成 后, 对投资 风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提供给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华宸未 来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959,907.10 81.18 其中:债券


14,959,907.10 81.1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5.20 4.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66,596.32 12.30 8 其他资产


400,693.93 2.17 9 合计





18,427,202.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4,361,227.10 79.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98,680.00 3.3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59,907.10 83.2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122625 12 升华债 16,000 1,620,960.00 9.02 2 124256 13 苏泊尔 16,130 1,610,741.80 8.97 3 122776 11 新光债 16,000 1,583,840.00 8.82 4 122096 11 健康元 15,010 1,543,178.10 8.59 5 124206 13 祥源债 15,500 1,511,870.00 8.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2.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4.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9,686.96 5 应收申购款 9.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0,693.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06 16 皖新 EB 317,820.00 1.77 2 132004 15 国盛 EB 280,860.00 1.5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8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所示: 一、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8 月 20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0.70% 0.10% -3.15% 0.09% 3.85%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25.66% 0.41% 6.54% 0.11% 19.12% 0.30%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0.94% 0.58% 4.19% 0.08% -3.25% 0.50%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3.25% 0.13% -1.64%


0.09% 4.89% 0.04%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0.46% 0.06% -2.10% 0.08% 2.56% -0.02% 2013 年8 月 20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32.49% 0.37% 3.52% 0.10% 28.97% 0.27%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 比较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2、 本基金成立于2013 年8 月20 日, 图示时间段为 2013 年8 月20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资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的公 允价 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和 配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受 损方”) 的直 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收益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8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1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2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3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4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5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风 险(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 、管 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6 4、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三 、流 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 、投 资管理 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六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 》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适当延期。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1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2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⑥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7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8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9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和终 止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 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3、 《基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第二十 部分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成立时间:2012年6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12]370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6066999-6815 传真:021-65870156 联系人:王颖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 付政 府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 理政 策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贷 款承 诺;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但可持有因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 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 债项信用评级为非AAA级别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5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6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7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 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 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相关制度,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可以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在承诺 监督的范围内,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8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9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0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1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管协 议》 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 申请发 售基 金份额 时提 交的本 基金 托管协 议草 案,该 等草案 系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可能不 时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3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注 册登 记机构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 的电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基 金账 户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对 账单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 ,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 “我的账户” 栏目在 线查看对账单、 订制电子对账单邮件服务, 或致电客服中心400-920-0699(免长途话费)索取纸质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4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留言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400-920-0699 (免长途费)。 传真:021-65870156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cmiraefund.com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关于华宸未来基金直销柜台开展申购费赎回费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8-14 2 华宸未来基金:关于旗下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参与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0 3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2017-08-05 4 关于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华宸未来旗下华宸 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0 5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 度报告 2017-07-20


6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的公告 2017-07-03 7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6-28 8 关于新增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华宸未来旗下华宸未来信 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及参与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16 9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5-18 10 关于华宸未来基金直销柜台开展申购费赎回费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5-12 11 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华宸未来旗下华宸未 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基 金定投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7 12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 2017-04-24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6 度报告 13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7 年第1 号 2017-04-05 14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3-29 15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度报告 2017-03-29 16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2-27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7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宸未 来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8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申请募集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