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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金腾通货币A(000540)

国金金腾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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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以 下 简称“ 本 基 金 ” ) 募 集 申请 已 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14 ﹞ 1 28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 正 式 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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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十、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风险揭示 ..........................................................................................................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二 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2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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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国 金 金腾
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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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金 金腾 通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国金 金腾 通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 书:指 《 国金 金腾 通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国金 金腾 通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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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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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 国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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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指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 折 算的 年 化资 产 收益
率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 额 :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 按照 0.05% 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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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C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 按照 0.05%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并按照 0.75% 年费率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 增值服务费 : 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 , 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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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 1 年 1 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 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 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 路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E M B A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分 析 师 、 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
主任委员。 201 1 年 1 1 月至今任国 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
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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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 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 国金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2012 年 7 月 至 今 任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二)监事会成员
张宝全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会计师。 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
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 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
员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财 政 局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2015 年 9 月 至 今 任 苏 州 工 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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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旺先生, 监事, 硕士, 经济师 。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 C 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及 培 训 经 理 、 深 圳 迅 雷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招 聘
经 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5 年 7 月 起 更 名 为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筹 备组 综合管 理部 总经理 助理兼 人力 资本经 理、 综合管 理部 总经理 、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刘容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期货研究员、 国金
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风险
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 1
月 至 今 任 北 京 千 石 创 富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2017 年 2 月 至 今 任 国 金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 M B 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索峰先生, 副总经理 , 学士 。 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2016 年 5 月 加 入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上海
资管事业部总经理。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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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士, 通 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 学 出 版 社 法 律 事 务 部 内 部 法 律 顾 问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5 年 7
月起 更名 为 “ 国金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 )筹 备组 监察稽 核部 法律顾 问、国 金通 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 辉 先 生 , 硕 士 。 曾 任 中 债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评 级 分 析 师 。 2013 年 8
月 加 入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5 年 7 月 起 更 名 为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 历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分析师 、 基金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上海资管事
业部 投资 经理、 上海 资管 事业部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起 任投 资管理 部基 金
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刘辉先生兼任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索峰先生,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先生, 量化
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徐艳芳
女士,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基金经理李安心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尹海峰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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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 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独立 的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控 部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 约原则 :各 部门 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3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制定 公司 的内部 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
或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财 产的运 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 风控 部: 负责 对公司 风险 管理 政策和 措施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
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
控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
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 务部 门:风 险管 理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最 首要 的责 任。部 门负 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体 系, 完善内 控制 度:公 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离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 以防范和减少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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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 立内 部监控 系统 :建 立了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 够的培 训: 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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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是 我 国 首 家 主 要 由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入 股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 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A 股 股 票 ( 600016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 元 人 民 币 次 级 债 券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私 募 发 行
次 级 债 券 的 商 业 银 行 。 2005 年 10 月 26 日 , 民 生 银 行 成 功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6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独 立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系 统、集 中处 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 行获 得评委 会奖 —— “ 中国 银行 业十年 改革 创新奖 ” 。这 一奖 项是评 委会 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 风险管理 、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 在 由 中 国 金 融 认 证 中 心 ( CFCA ) 联 合 近 40 家 成 员 行 共 同 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 全 奖 ” 。 这 是 继 2009 年 、 2010 年 荣 获 “ 中 国 网 上 银 行 最 佳 网 银 安 全 奖 ” 后 ,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 民 生 银 行 在 《 The Asset 》 杂 志 举 办 的 2012 年 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13 第五 届卓 越竞 争力 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民生 银行 荣获 “ 2013 卓越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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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 国社 科院 发布的 《中 国企 业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 获 评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最 佳 民 生 金 融 奖 ” 、 “ 年 度 公 益 慈 善 优 秀 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 被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 《 博 鳌 观 察 》 联 合 授 予 “ 亚 洲 贸 易 金 融 创 新 服
务”称号。
2014 年 还 荣 获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中 小 企 业 贸 易 金 融 银 行 奖 ” , 获
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 融理财 》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 连 续 第 四 次 获 评 《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蓝 皮 书 ( 2015 )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 在 《 经 济 观 察 报 》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 中 国 卓 越 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 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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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 、 组 织 人 员 。 资 产 托 管 部 目 前 共 有 员 工 66
人, 平均年龄 36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已 托 管 170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总
净值 达到 4829.73 亿元 。中 国民 生银 行于 2007 年推 出 “ 托付 民生 ·安享 财富 ”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民 生 银 行荣 获《金 融理 财》杂 志颁 发的 “ 最具 潜力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创 新 托 管 银 行 ” 和 “ 金 牌 创 新 力 托 管 银 行 ” 奖 , 荣 获 《 21 世
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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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 所有 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 中心 ,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 约原则 :各 中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建 设: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 立的业 务操 作空 间: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实施门 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 理: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风 险管理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念 。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分 工明确 、相 互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 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 )以 制度 建设作 为风 险管 理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
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 度的 执行和 监督 是风 险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 行比 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
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 先进 的技术 手段 运用 于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 管理 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
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违 反《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1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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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 86690057 、028- 8 6690058
传真号码:028- 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 w w . g j z q.c om .c 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 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010- 88005874
传真:010- 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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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陆奇、黎明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 58152145
传真:010 85188298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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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的 不 同 , 分 别 设 置 A 类 、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此项调整实施前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
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适当程序和必要手续,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 各类别份额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设定不同
的费率水平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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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1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到 2014 年 2 月 12 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
为准)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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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等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材 料 申 请 开 立 国 金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 认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 )认 购最 低限额 :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 首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4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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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金 额在 认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 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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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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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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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资 者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正常情况下, T 日申购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T + 1 日内确 认,基金份额 T + 1 日可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 + 1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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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 )投 资者 将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3 )申 购份 额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申 购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为 基 准 计 算 并 保 留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0.01 份。
(5 )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 以 1.0 0 元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单个机构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限额为人民币 2 亿份 (包括
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单个机构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限额为人民币 1
亿份 (包括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 单个个人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单 笔 申 购 最 高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 亿 元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的 单 笔 申 购 最 高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亿 元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超出单笔申购最高限额的, 按照单笔申购最高限额予以确认, 超出单笔申购最高
限额的申购申请无效,个人投资者不限单笔申购上限。
(7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本 基金 的总 规模及 投资 人单 笔申购 的最 高金 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8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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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 于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份 额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T + 1 日 开 始 计 算 并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T + 1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对 于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份 额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T + 1 日 起 不 再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 ,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假 定投 资者以 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则 投资 者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 1.00= 100,000.00 份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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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 ,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假 定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则 投资 者可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 100,000.00 元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 1) 、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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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 1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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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若 暂停 时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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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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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对短期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
行预测和判断,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综合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优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
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
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8
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收益
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债券回购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 则 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工具, 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根据对持有
人申购赎回情况的动态预测, 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通过债券品
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合理分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9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评级在 A A 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中 期 票 据 , 不 超 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4) 除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根据 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A A A 以上( 含 A A 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 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 i )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 B B +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10) 、 12)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1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 保证金 、证 券清算 款、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2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 行存 款、清 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 资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7 , 0 7 4 , 2 7 4 , 4 7 0 . 1 6 4 9 . 1 1
其 中 : 债 券 7 , 0 7 4 , 2 7 4 , 4 7 0 . 1 6 4 9 . 1 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4 , 5 6 7 , 1 8 3 , 9 7 0 . 7 7
3 1 . 7 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 7 1 6 , 0 1 4 , 8 0 1 . 5 7 1 8 . 8 5
4 其 他 资 产 4 7 , 6 0 3 , 9 5 6 . 1 5 0 . 3 3
5 合 计 1 4 , 4 0 5 , 0 7 7 , 1 9 8 . 6 5 1 0 0 . 0 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1 . 4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8 9 8 , 3 0 4 , 1 1 0 . 9 5 6 . 6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注 :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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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8 4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8 4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5 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3 4 . 7 6 6 . 6 5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2 0 . 6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 . 3 7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1 7 . 3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1 . 8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3 1 . 7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1 0 6 . 3 6 6 . 6 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8 1 4 , 3 3 5 , 5 0 0 . 2 7 6 . 0 3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8 1 4 , 3 3 5 , 5 0 0 . 2 7 6 . 0 3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 5 9 , 8 2 2 , 5 6 7 . 1 6 2 . 6 7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5 , 9 0 0 , 1 1 6 , 4 0 2 . 7 3 4 3 . 7 1
8 其 他 - -
9 合 计 7 , 0 7 4 , 2 7 4 , 4 7 0 . 1 6 5 2 . 4 0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4 9 , 7 6 5 , 6 1 6 . 9 3 0 . 3 7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5
动 利 率 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7 9 6 7 7 7
1 7 中 原 银
行 C D 0 6 4
3 , 0 0 0 , 0 0 0 2 9 8 , 9 8 6 , 7 4 3 . 6 3 2 . 2 1
1 1 1 1 7 9 6 7 4 4
1 7 吉 林 银
行 C D 0 6 3
3 , 0 0 0 , 0 0 0 2 9 8 , 9 8 6 , 7 4 3 . 6 3 2 . 2 1
2 1 5 0 4 0 6 1 5 农 发 0 6 2 , 7 0 0 , 0 0 0 2 7 0 , 2 1 5 , 7 8 3 . 5 2 2 . 0 0
3 0 4 1 6 5 3 0 6 0
1 6 河 钢
C P 0 0 5
2 , 5 0 0 , 0 0 0 2 4 9 , 7 9 5 , 2 5 8 . 4 4 1 . 8 5
4 1 1 1 7 9 6 5 4 4
1 7 重 庆 农
村 商 行
C D 0 8 6
2 , 0 0 0 , 0 0 0 1 9 9 , 4 1 2 , 3 6 3 . 4 6 1 . 4 8
5 1 1 1 7 9 6 5 1 6
1 7 齐 鲁 银
行 C D 0 2 6
2 , 0 0 0 , 0 0 0 1 9 9 , 4 0 5 , 8 7 4 . 9 1 1 . 4 8
6 1 1 1 7 9 8 8 9 3
1 7 长 沙 银
行 C D 0 5 2
2 , 0 0 0 , 0 0 0 1 9 8 , 2 9 0 , 6 8 8 . 4 0 1 . 4 7
7 1 1 1 6 8 0 7 1 1
1 6 郑 州 银
行 C D 1 2 7
2 , 0 0 0 , 0 0 0 1 9 7 , 2 9 3 , 2 9 8 . 2 5 1 . 4 6
8 1 1 1 7 8 0 1 7 8
1 7 青 岛 银
行 C D 0 9 3
2 , 0 0 0 , 0 0 0 1 9 5 , 5 4 7 , 5 5 4 . 2 1 1 . 4 5
9 1 1 1 7 8 0 3 0 3
1 7 中 原 银
行 C D 1 4 4
2 , 0 0 0 , 0 0 0 1 9 5 , 5 3 2 , 6 8 0 . 1 6 1 . 4 5
1 0 1 1 1 7 8 0 1 1 9
1 7 乌 鲁 木
齐 银 行
C D 0 2 9
2 , 0 0 0 , 0 0 0 1 9 5 , 5 2 8 , 5 4 3 . 6 6 1 . 4 5
6 、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0 7 4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0 5 7 9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3 7 1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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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附注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
益或损失。
(2 )本 报告 日前一 年内 ,本 基金投 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4 7 , 6 0 3 , 9 5 6 . 1 5
4 应 收 申 购 款 -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4 7 , 6 0 3 , 9 5 6 . 1 5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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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 一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4 年 2 月 17 日 , C 类 份 额合 同
生效日为 2015 年 9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止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的
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国金金腾通货币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年 2 月 1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4 . 5 0 0 9 % 0 . 0 0 5 8 % 0 . 3 0 4 9 % 0 . 0 0 0 0 % 4 . 1 9 6 0 % 0 . 0 0 5 8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4 . 5 1 2 2 % 0 . 0 1 9 2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1 6 2 2 % 0 . 0 1 9 2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2 . 9 8 9 3 % 0 . 0 0 1 9 % 0 . 3 5 1 0 % 0 . 0 0 0 0 % 2 . 6 3 8 3 % 0 . 0 0 1 9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1 . 9 1 4 7 % 0 . 0 0 1 0 % 0 . 1 7 3 6 % 0 . 0 0 0 0 % 1 . 7 4 1 1 % 0 . 0 0 1 0 %
2 0 1 4 年 2 月 1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1 4 . 6 3 4 6 % 0 . 0 1 1 2 % 1 . 1 7 9 5 % 0 . 0 0 0 0 % 1 3 . 4 5 5 1 % 0 . 0 1 1 2 %
注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国金金腾通货币 C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5 年 9 月 2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0 . 6 8 3 0 % 0 . 0 0 6 5 % 0 . 0 9 1 1 % 0 . 0 0 0 0 % 0 . 5 9 1 9 % 0 . 0 0 6 5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2 . 2 2 1 4 % 0 . 0 0 1 9 % 0 . 3 5 1 0 % 0 . 0 0 0 0 % 1 . 8 7 0 4 % 0 . 0 0 1 9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1 . 5 3 6 9 % 0 . 0 0 1 0 % 0 . 1 7 3 6 % 0 . 0 0 0 0 % 1 . 3 6 3 3 % 0 . 0 0 1 0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8
年 6 月 3 0 日
2 0 1 5 年 9 月 2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4 . 5 0 1 4 % 0 . 0 0 3 1 % 0 . 6 1 5 6 % 0 . 0 0 0 0 % 3 . 8 8 5 8 % 0 . 0 0 3 1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4 年 2 月 1 7 日 , 图 示 日 期 为 2 0 1 4 年 2 月 1 7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9
注 :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5 年 9 月 2 8 日 , 图 示 日 期 为 2 0 1 5 年 9 月 2 8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0
十二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1
十 三、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2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 结转 份 额的 ,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 折 算的 年化 资 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4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5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结转 份额 ”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
额;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 (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 本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十九部分。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7
十 五、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0%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05%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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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9
十六 、代 理收 取增 值 服务 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余额理财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 根
据 《销售 办法 》 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 据此,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 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
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行 为 即 表 明 其 认 可 已 与 销 售 机 构 签 署 相 关 增 值 服 务 协
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 本基 金 C 级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收取的 增值 服务 费以 0.75% 的年 费率 按其
持 有 的 前 一 日 C 级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进 行 计 算 。 增 值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增 值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经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0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1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2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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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5 / 7
7
1
7 ( % ) 1 1 1 0 0
1 0 0 0 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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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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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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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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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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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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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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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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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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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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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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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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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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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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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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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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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8
(5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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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0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1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2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3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4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5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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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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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 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 101400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 1 年 1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1 ] 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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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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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中 期 票 据 , 不 超 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 金投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根据 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A A A 以上( 含 A A 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 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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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 i )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 B B +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10) 、 12)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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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相关制度 (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 不超过该中期
票据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3 )如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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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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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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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人开立。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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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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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 折 算的 年资 产 收益
率, 精确到 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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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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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 2000- 18 ) 。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 00- 17 : 00) 提供人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g f und.c om ) , 投 资 者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五)投诉建议受理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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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 2000- 18
网址:w w w . g f und.c 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 gf und.c om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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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7 年 2 月 18 日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登载于 《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本公司官网。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1 《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年 度 报 告 》 2 0 1 7 年 3 月 2 8 日
2 《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2 0 1 7 年 3 月 2 8 日
3 《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3 月 3 0 日
4 《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 2 0 1 7 年 3 月 3 0 日
5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服 务 器 升 级 维 护 的 公 告 》 2 0 1 7 年 4 月 1 3 日
6 《 关 于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2 0 1 7 年 4 月 1 5 日
7 《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2 0 1 7 年 4 月 2 2 日
8 《 关 于 调 整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一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及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2 0 1 7 年 6 月 9 日
9 《 国 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升 级 的 公 告 》 2 0 1 7 年 6 月 2 4 日
10 《 国 金 基 金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旗 下 基 金 净 值 公 告 》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1 1 《 关 于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2 0 1 7 年 7 月 8 日
12 《 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2 0 1 7 年 7 月 1 9 日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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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 ( ht t p: / / w w w . g f und.c 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国 金 金 腾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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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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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