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 城鑫月薪定期支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支付公告
景顺长 城鑫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约 定进 行定 期份额 支付 , 即本 基金 在每 一运作 周期 内每 个日 历月 末最后 一个 工
作日将 按份 额支 付基 准进 行一定 数量 的份 额支 付 。 基 金份额 支付 日如 遇本 基金 自由开 放期 或
受限开 放期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前 于自 由开 放期 或受 限开放 期进 行基 金份 额支 付 , 具 体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
一、本 基金 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起 进入 第七 个运 作 周期 , 本基 金在 该运 作周 期内定期
份额 支 付的 相关 信息 详见 下表:
定期支付
月份
定期支付
基准日
定期支付
权益登记日
定期支付
现金划出日
份额支付基数
份额支付
基准
投资人
日历月末
支付资产
2017/8 2017/8/31 2017/8/31 2017/9/5 以 100,000 为例 3.80%/12 316.67
2017/9 2017/9/29 2017/9/29 2017/10/11 以 100,000 为例 3.80%/12 316.67
注:
1、份 额支 付基 准:
B=(同 期六 个月 定期 存款 利 率(税 后)+ X (0% ≤X≤2.5%))/12
=(1.30%+2.5% )/12 (2015 年 10 月 24 日,6 个月 存 款利率 降 至1.30%)
=3.80%/12
其中,B为 投资 人 的 份额 支 付基准 ;
该基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自由 开放 期第 一个 工作 日进行 调整 ,并 提前 公布 。
本基金 第七 个运 作周 期 (2017 年8 月9 日 至2018 年2 月8 日) 的 份额 支付 基准为3.80%/12 。
2、份 额支 付基 数:
A=A0+ ΣS-Σ(R ×P0)
其中,A 为 投资 人 的 份额 支付基 数;
A0 为初 始份额 支付 基数, 基金成立 后, 投资人 的初 始份额支 付基 数为认 购确 认份额 与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的 乘积 , 每次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投 资人的 初始 份额 支付 基数 更新为 折算 基
准日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数 与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基金 份额净 值( 即1.000 元) 的乘积 ;
S 为投 资人 在一 个折 算周 期内的 每笔 净申 购金 额 , 每笔净 申购 金额 将于 申购 当月份 额支
付后计 入投 资人 份额 支付 基数;
R 为投 资人 在一 个折 算周 期内的 每笔 赎回 确认 份额 ;
P0 为 投资 人每 笔赎 回确 认 份额所 对应 的初 始认/申 购 份额净 值 , 若 某笔 赎回 确 认 份额 为最 近 一 次 折算 前 认/ 申购 并经 过 折 算 调整 后 的 基金 份额 , 则 该 笔赎 回 份 额所 对应 的 初 始 认/
申购份 额净 值为 最近 一次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即1.000 元) 。
即份额 支付 基数 将在 以下 三种情 形下 进行 调整 :
(1)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时进 行调 整;
(2)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 额,在 当月 份额 支付 后进 行调整 ;
(3) 每年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进行调 整。
3、投 资人 日历 月末 支付 资 产=A×B=份 额支 付基 数× 份额支 付基 准
其中:A 为 投资 人的 份额 支付基 数
B 为投 资人 的份 额支 付基 准
份额支 付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投资 人份 额支 付基 数计 算出投 资人 每日 历月 末应 当支付 的
资产金 额 , 并 反算出 所对 应的基 金份 额 , 进行 份额 支付 。 投 资人 在同一 运作 周期内 所有 日 历
月末支 付的 资产 金额 将基 本保持 一致 ( 投资人 在运 作周期 内提 出申 购、 赎回 除外 , 同 时各 月
末支付 资产 金额 因数 据精 度处理 可能 导致 尾数 差异 )。
支付资 产及 支付 份额 的计 算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二、其 他重 要提 示:
1 、 本 基金 关于 定期 支付 的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 第七 部分 、 基 金份 额支付 ” 。
2 、登记 机构办 理登记 业务 时,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主动 发起的份 额减 少业务 (包 括赎回 及
转托管 出 ) 或 者登 记机 构发 起的其 他非 定期 支付 份额 减少业 务的 确认 原则 上优 先于定 期支 付
业务的 确认 ; 每 期自 动赎 回用以 定期 支付 的基 金份 额时, 若因 当日 (定 期支 付基准 日) 该账
户同时 有其 他的 份额 减少 业务被 确认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 时 , 当 期的 定期 支付业 务将 被
确认失 败, 即该 账户 当期 不进行 现金 支付 。
3 、本基 金当月 进行定 期支 付时,当 月自 动赎回 用以 定期支付 的基 金份额 从当 月定期 支
付基准 日 (T 日 ) 的 下一 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 从 投资 人的基 金账 户中 扣减 , 扣 减后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自T+2 日 起 ( 含该 日) 方 可查 询, 投 资人 在定 期支付 基准 日 (T 日) 的下 一工作 日 (T+1
日)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因提交 申请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实际 的份 额余 额而 被确 认失败 。
4 、 本基 金每 月对 投资 人进 行 1 次 定期 支付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1 个 月可 不进 行支付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不损 害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支付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 、在存 续期内 ,本基 金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每 月定 期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一定的 现
金,除 上述 定期 支付 外, 本基金 不另 外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投资 人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 阅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更 新) 等法律 文件 。
7 、投资 人欲了 解有关 每次 定期支付 的详 细情况 ,可 通过本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查询( 网
址:www.igwfmc.com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风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请认 真阅 读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等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投资本 基金 可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证 券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量 赎回 或暴 跌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收 违约和 投资 债券引 发的信 用风险 ,基 金投资 对象与 投资策 略引 致的特 有风险 。
同时:
1 、本 基金 份额 支付 机制 将 导致 投 资人 账户 中每 月末 份额余 额 发 生变 动 ;
2 、本 基金 份额 支付 计算 为 :投资 人日 历月 末支 付资 产=份 额支 付基 数× 份额 支 付基准
份额支 付基 数将 在以 下三 种情形 下进 行调 整:
(1)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时进 行调 整;
(2)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 额,在 当月 份额 支付 后进 行调整 ;
(3) 每年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进行调 整。
3 、本基 金份额 定期支 付机 制,在每 日历 月末将 按照 计算公式 支付 固定金 额资 产到投资
人 账户 , 而由 于债券 市场 利率水 平 、 宏 观经济 波动 、 资 金供 给以 及市场 情绪 等方面 影响 导 致
基金组 合价 值可 能面 临一 定波动 , 因此 , 在 日历 月 末遇到 上述 市场 极端 情况 时, 为保 证本 基
金支付 金额 的稳 定性 ,本 基金将 有可 能支 付 投 资人 期初所 投资 金本 金部 分。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文 件。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投资 风险 。
景顺长 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 十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