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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003213)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理人: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月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中银悦享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2017 年 8 月 30 日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会议审 议通 过了 《 关于 中 银 悦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的议 案 》 , 内 容包 括中 银 悦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为 发起 式基 金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同意将 “ 中银 悦 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更 名为 “中 银悦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 起,《 中银 悦 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 《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报中 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转型 的 变更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 投 资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 等等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 公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当 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 险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节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基 金不向 个人 投资 者销 售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4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26 七、 基 金的 存续 27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6 十七、 风险 揭示 62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6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6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101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悦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 由中银 悦 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中银 悦享 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9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5、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7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 但本 基金 自转 型为 “ 中银 悦享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日起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公开 销售 1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发起 资金 :指 用 于 申购 转 型后 的 发 起 式基 金且来 源 于基 金管 理 人的 股东资 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理 (指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中依 法具 有基 金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同时也 包括 基金 经理 之外 公司投 研人 员 ) 等人员 的资 金 21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以发 起 资金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的 开放 期申 购 本基 金 ,且 承 诺以 发起资 金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少 于 3 年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 指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中依法 具有 基金 经理 资格 者, 包 括但 不限 于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同 时也包 括基 金经 理之 外公 司投研 人员 )等 人员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销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中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引 起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中 银 悦享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原 《中 银悦享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终 止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定期 开放 :指 本 基金采 取 的在 封闭 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 闭期 之间定 期 开放 的运作 模式 31 、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每 一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间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基 金的 首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后 次日 起 (包 括 该日 )3 个月 的期 间 , 如 果 封闭期 到期 日 的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封 闭期相 应顺 延。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包 括该 日 ) 进入第 二个 开放 期 , 第 二 个封闭 期为 第二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3 个 月的 期 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封闭 期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上 市交 易 32 、 开放 期: 本基 金 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包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或自每 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除 首个开 放期 外,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前 2 日 进行 公告 33 、 存续 期: 指《 中 银悦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至 《 中 银悦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终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0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5、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6、 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8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3、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 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国 银行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等 职。 现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ANG Chao ) 先 生,董 事。 国籍 :中 国。 美国 Fordham 大学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任中 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 历任 中国 银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主 管,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 秘书等 职。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 金业务 部负 责 人、 资金 业务 部总经 理 , 中国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理 总经 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 生,董 事。 国籍 :中 国。 为贝莱 德亚 太区 首席 风险 管理总 监、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 贝莱德 。 此 前, 他 曾担 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总 监, 以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 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资 本 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学 的风 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 英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 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事 乐妮 (YUE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 籍: 中 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分 别就 职于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 司。2006 年 7 月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X.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英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 军(CHEN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白洁 (BAI Jie ) 女 士,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VP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曾任金 盛保 险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固 定收 益分 析员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担 任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1 年 3 月至 今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银理 财 21 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9 月 至今 任中银 产业 债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至 今任 中 银安心 回报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银 新机 遇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8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月至今 任中 银颐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今 任中银 睿享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至今 任中 银悦 享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今 任 中银 富享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至今 任中 银丰 庆基 金经 理。 具有 12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 证券 、 银 行间本 币市 场 交易员 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副 执行 总裁 ) 、杨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 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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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 合 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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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 )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 ) 董 事会 层面 下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 基 金管 理人 经营 管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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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 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 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 括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章、 手册 和风控 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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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设 置完善 关键 风险 指标 、 运 作风险 识别 及评 估及 风险 事件报 告 制度等 。


(3 )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6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3 位 ,较上 年上 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 153 位,较 上年 上 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7337.11 亿 元。2017 年 一季度 ,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193.23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 托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 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本 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88 只 。 此外 , 交 通 银行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信托 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 金 、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 保 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 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 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合 法性 原则: 托管 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 面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建立各 二级 部自我 监控 和风险合 规部 风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中 心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 衡性原 则:托 管中 心贯彻适 当授 权、相 互制 约的原则 ,从 组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有 效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在岗位 、业 务二级 部和 风险合规 部三 级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 监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内部控 制与 基金托 管规 模、业务 范围 和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 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目 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 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交 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陈 洪源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 计师 :汤 骏、 许培 菁 联系人 :汤 骏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中银悦享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中银悦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 予中 银悦享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6]1826 )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 金管 理人为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银悦 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 进行 公开 募集 , 募集结 束 后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 《 中银 悦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 生效 。 2017 年 8 月 30 日 中银 悦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会议审 议通 过了 《 关于 中 银悦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的议 案 》 , 内 容包 括中 银 悦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为 发起 式基 金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同意将 “ 中银 悦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更 名为 “中 银悦 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 起,《 中银 悦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 《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之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且不 得 通过召 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的方式 延续 。 若届 时的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变 化 , 上 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改 或 补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参 照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满三 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 月的 期 间。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基 金 的首个 封闭 期为 自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后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3 个月 的 期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日 为非 工 作日的 ,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进 入第 二个 开 放期,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第 二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如 果封 闭 期到期 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以此类 推 。 本 基金 封闭 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 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本 基金每个 开放期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 时间以 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除首 个开 放期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 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则开 放期 起始 日 顺延至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在 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 此情形 下, 开放 期以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如 有 ) 为准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 同》 于 2018 年 3 月 7 日 生 效,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为 5 个工作 日,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首 个开 放 期结束 后次 日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 ,故 首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以 此类 推 。 又如 , 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 生效 , 假 设首 个开 放期 为 8 个工 作日 , 则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开放 期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后次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 ,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日。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假设 第二 个开 放期时 间为 6 个工作 日 , 第 二个 开放 期 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 ;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第二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9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以 此类 推。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业务。自 首个开放 期结束 之后次日 起(包括 该日) , 本基金进 入首个封 闭期。 本基金每 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投 资人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申 请 。 开 放 期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下 同)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 基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5 、申 购本 基金 的发 起资 金 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 元, 且发起 资金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 自申 购确 认之 日起 不少 于 3 年,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30 天 0.75%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Y ≥ 30 天 0%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包 括但 不 限于针 对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普通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2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 用 “份 额赎 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 某 普通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 为 3 个月 , 其赎 回适用 费 率为 0%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 可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 =0.00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 -0.00 =10,5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个人投 资者 申购 。 3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4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3 、4 、-6 、7 项 之一的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 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 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开 放期 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 要,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1 、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 债券 投资 策略 1 )久 期管 理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 化 做出判 断, 密切 跟踪 CPI 、PPI 、汇 率、M2 等 利率 敏感指 标, 运用 数量 化工 具,对 未来 市 场利率 趋势 进行 分析 与预 测, 并据 此确 定合 理的 债 券组合 目标 久期 , 通过 合 理的久 期控 制实 现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管理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态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 根 据债 券收 益 率 曲线形 态 、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变动 、 结合 短期 资 金利率 水平 与变 动趋 势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弹 、 哑铃或 梯形 等不 同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的风 险收 益 , 形成具 体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配 置。 4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 行主 体的 发展 前景 和 偿债能 力 、 国 家信 用支 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 信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 信用 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 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整体 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 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 相对较 高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 慎的 投 资策 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 并 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 债 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 确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2 ) 资产 支持 证券 (含 资 产收益 计划 )投 资策 略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产 池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3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2 、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减 小基 金净值 的 波 动 。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资决 策机制本 基金实 行投资决 策团队制 ,强调 团队合作 ,充分发 挥集体 智慧。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投 资和 研究 职能整 合 , 设 立了 投资 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 定 收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 分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 到投资 研究 的关 键环 节 , 群策群 力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本 基金 具 体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 流程 为: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收益 率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 具 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 涵 盖主 要 交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 行主 体 (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 地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 指数 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 列更加 完整 , 有利于 更加 深入 地研 究和 分析市 场 。 在 综合 考虑 了 指数的 权威 性和 代表 性 、 指数的 编制 方法 和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念 ,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 认同度 较高 的中 债综 合全 价 ( 总值 ) 指 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该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 比较 真实 的反映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发起 式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的较低 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 的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 七)投资限制与 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 (7 ) 封闭 运作 期间 ,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 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8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当期的 剩余 封闭 期 ; (9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国债 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 负债 。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 种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1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国 债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 的结算 价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7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或者 为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支 出 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讼 费 、仲 裁费 和财产 保全 费等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约定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 支付 根据 《中银 悦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执行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关于审 议本 基金 转型 事宜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表决 通过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2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 封 闭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4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 期 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7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20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增 加或 调整 基金 份 额类别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7 、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9 、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0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 应 当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并说 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 关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明该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 致行动人 的多个 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 份额可 达到或者 超过 50% ,基 金 不向个人 投资 者公开 销售 。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盖 章或 者 XBRL 电 子 方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十七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国 内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 本 基金 每 3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 、开 放期如 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 之 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且 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持 有人大 会的方式 延续。 同 时, 《基 金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继 续存续的 , 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故存 在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4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信用 类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因 此,本 基金 除承担 由于 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 、本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具有 一 定的价 格波 动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 ) 与基础 资产 相关 的风 险主要 包括 特定原 始权 益 人破产 风险 、现金 流预 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 ) 与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 的风险 主要 包括资 产支 持 证券信 用增 级措施 相关 风 险、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3 ) 其他风 险主 要包 括政 策风险 、税 收风险 、发 生 不可抗 力事 件的风 险、 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6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7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 险是 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 特 有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 是 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类 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 一类 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8 、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1 )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主 要 原因是 ,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 特定 机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时, 由于基 金份 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生 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 ,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大幅 波动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符合基 金合 同和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单 日大幅 波动 是在 现有 估值 方法下 出现 的特 殊事 件。 (2 )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为 应对 赎回 , 可能 迫 使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 券 ,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不 利影 响。 (3 )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引 发巨 额赎 回 ,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决定部 分延 期赎 回 , 如 果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4 )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的 风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较 低, 可 能出 现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情形 ,继 而触 发基 金合 同终止 条件 导致 基金 无法 继续存 续。 (二)市场风险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周 期性 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 率风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将会 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 、信 用风险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果 不能 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收 益将 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再 投资风 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长 。当 市 场利率 下降 时,基 金所 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 、经 营风险 :它 与基 金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人 的经 营 活动所 引起 的收入 现金 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 判 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需求 主要集 中在 开 放期,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 接受投 资 者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流 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 、其 他风 险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 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十 八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 若 届时 的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 上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补 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 参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执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 基金 合同 》 满 三年 后 继续存 续的 ,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债 权 人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期 货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易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关于 本基 金的信 息;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 期 货账 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 期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向 审计 、 法 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申 请赎 回或转 让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发 起资 金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应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7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 3 年; 10)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向 其 介绍、 发送 或传 递有 关本 基金的 信息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暂不设立 日常机 构。在 本基金存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可 以设 立日 常机 构, 日 常机构 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进行 。 1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在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范围 内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增 加或 调整份 额类 别设 置;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 、 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 围内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或法 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2 )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 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 不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情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 其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在 会议 召开 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 通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 之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改或 补充 , 则本 基金 可 以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4 ) 《 基金 合同》 满三 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金 合同》 ,并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程序 进行清 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仲裁 委员 会进 行仲 裁 , 按照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但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 、封 闭运 作期 间,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200% ; 开放期 内,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8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当 期的剩 余封 闭期 ;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不 需要 经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限 制及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 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 面或 其 他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本 着审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针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制 定了相 关风 险控 制制 度及 决策流 程 , 以 规范 对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及决策 流程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基 金管理 人对 相关 制度 进行 修订 , 应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 据届时 有效 的制 度文件 及基 金合 同 、 本 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 督 。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如今后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8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守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资 中 期 票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经董 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 票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 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 相关 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9 )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 以 上名 单 发生变 化的 , 应 及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10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 和本 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二 )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 账 户及债 券托 管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是 否 及时 、 准 确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是 否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是 否按 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据 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资 金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支付,并 使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银 行(简称 “交通 银行网银” )办理 托管资产 的资金结 算 汇 划业务 。 (5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三)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并在 备案 通过 后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2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关 于证券 投 资 基 金执 行< 企 业会 计准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净 值计 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为 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并 对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定制 的服 务形式 提供 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 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质 对 账单每 半年 结束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寄出 ,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改 或 转 人工 服务 ) 定 制;2 ) 登 录 基金管 理 人 官 网(www.bocim.com )点击“ 基 金账号 查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户信 息修 改 ”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3 ) 发送 电子 邮 件至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 件 中注 明开 户 证件 号码、 姓 名、 持有 基金名称 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 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送周 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公 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为 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 交易服 务之 前, 请向 相关 机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注册 的文 件; 2 、《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关 于申请 中银 悦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变更注 册为 中银悦享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律意 见 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