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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合规管理制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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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合 规管 理 制度 
(经公司第三 届 董 事 会第 二 十 五 次会 议 审 议 通过 ) 
目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二 章 合 规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合 规 职 责 
第 三 章 合 规 管 理 部 与 其 它 内 部 控 制 部 门 的 分 工 与 协 调 
第 四 章 合 规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第 五 章 合 规 举 报 、 问 责 与 绩 效 考 核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加强公司 内部合规 管理, 实 现持续规 范发展, 根 据 《 证 券 法》 、 《证 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 例》 、 《证 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 司 合规管理 办法》等 相关规定 ,制定本 制度。 第 二 条


公 司合规管 理的目标 是通过构 建合规管 理体系, 提高 全 体 员工的合 规意识, 建 立有效 规避合规 风险的长 效机制, 确 保公司 依 法 经营、合 规运作, 促进 公司 的可持续 发展。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合 规 是 指 公 司 及 员 工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执 业 行 为 应符合国 家的法律 、 法规、 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 文件、 行 业规范和 自 律 规则、 公 司内部规 章制度, 以 及行业 普遍遵守 的职业道 德和行为 准 则 (以下统 称“法律 法规和准 则” ) 。 本 制度所称 合规管理 是指公司 制定和执 行合规管 理制度, 建 立 合 规 管理机制 ,培育合 规文化, 防范合规 风险的行 为。 本 制 度 所 称 合 规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或 员 工 的 经 营 管 理 或 执 业 行 为 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准则而 使公司被 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采取监 管措施 、 给2 予 纪律处分 、出现财 产损失或 商业信誉 损失的风 险。 第 四 条


公司树立 “ 合 规 是 经 营 底 线 ” 、 “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 、 “ 合 规 人人有责” 等合规 理念, 倡 导并推行 诚信和正 直的道德 行为准则 和 公 司价值观 念, 提高 所有员工 的诚信意 识与合规 意识, 形 成良好的 合 规 文化,提 升合规管 理人员职 业荣誉感 和专业化 、职业化 水平。 第 五 条


公 司合规管 理遵循以 下原则:












































( 一 ) 全 员 全 面 合 规 原 则 : 公 司 在 制 度 建 设 和 业 务 流 程 设 计 上 , 通 过完善相 关合规管 理制度与 机制, 使 合规管理 体系覆盖 公司所有 业 务 、 各 个部 门和分支 机构 、 子 公司 、 公 司董事、 监事 、 高 级管理人 员 和 公司所有 员工,贯 穿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 二) 实用 有效原则: 公 司合 规管理的 实施应从 公司的业 务规模、 组 织结构、 发展 状况 、 公 司文 化等实际 出发 , 兼 顾成本与 效率 , 强 化 相 关 合 规 管 理 制 度 、 流 程 设 计 的 可 操 作 性 , 提 高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 ( 三)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合规 管理从制 度、 组织 和人员安 排上 保 证 合规管理 的独立性 , 并按照 双线分离 、 多线制 衡 的模式 , 使合规 管 理 部门与其 他内控部 门一起积 极促进与 经营管理 的有效制 衡。 ( 四) 科学 创新原则: 在公司 已形成的 管理方法 和合规文 化的 基 础 上, 积极 借鉴国内 外同行的 先进经验, 科学地 通过制度 性与灵活 性 的 结合 , 对 公司合规 管理的定 位、 组织 、 机 制、 方法 、 手 段等进行 创 新 ,以更好 地为公司 健康发展 提供支持 。 第 二 章


合 规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合 规 职 责 第 六 条


公 司董事会 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 规定, 决 定公 司 的 合规管理 目标, 履 行与合规 管理有关 的职责, 对 公司合 规管理的 有 效 性承担责 任。 公 司监事会 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 规定, 履 行相关监 督职责 。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依 照法律、 法 规和公 司章程的 规定, 落 实合 规 管 理目标, 履行 与合 规管理有 关的职责, 对 公司 的合规运 营承担责 任 。 3 公 司 各 部 门 、 各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层 级 子 公 司 ( 以 下 统 称 公 司 各 部 ) 负 责人应当 负责落实 本部门的 合规管理 目标, 对 本单位合 规运营承 担 责 任。 公 司全体员 工都应当 遵守与其 执业行为 有关的法 律、 法规 和准则 , 主 动识别、 控 制其执 业行为的 合规风险, 并对其 执业行为 的合规性 承 担 责任。 第 七 条


公 司设合规 总监, 合 规总监是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直 接 向 董事会负 责, 对公 司及员工 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 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 审 查 、监督和 检查。 公 司设立合 规管理部, 合规管 理部对合 规总监负 责, 按照 公司 规 定 和合规总 监的安排 ,履行合 规管理职 责。 公 司子公司 的合规管 理纳入公 司统一体 系, 子公 司应当及 时向 公 司 报告重大 的合规管 理事项, 公 司对子 公司的合 规管理制 度进行审 查 , 对 子公司经 营管理行 为的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检查, 确保子 公司合规 管 理 工作符合 公司的要 求。 从 事另类投 资、 私募 基金管理 、 基金销 售等活动 的子公司 , 由 公 司 选派人员 作为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负 责合规管 理工作, 并 由合规 总 监 考核和管 理。 第 一 节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第 八 条


公 司董事会 是公司合 规管理的 最高决策 机构, 履 行下 列 合 规管理 职 责: ( 一)审议 批准公司 的合规管 理基本制 度,并监 督其实施 ; ( 二) 审议 批准公司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公司半 年度、 年 度合 规 报 告; ( 三)决定 聘任、解 聘、考核 合规总监 ,决定其 薪酬待遇 ; ( 四) 决定 解聘对发 生重大合 规风险负 有主要责 任或者领 导责 任 的 高级管理 人员; 4 ( 五)决定 公司合规 管理部门 的设置及 其职能; ( 六)建立 与合规总 监的直接 沟通机制 ; ( 七) 授权 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 合规管理 的有效性 进行评估, 及 时 解 决合规管 理中存在 的问题, 评 估每年 不得少于 一次, 委 托具有专 业 资 质的外部 专业机构 进行的全 面评估, 每 3 年至 少进行一 次;


( 八)法律 、法规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合规职 责。 第 九 条


公 司监事会 或监事履 行下列合 规管理职 责: ( 一) 对董 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履行合规 管理职责 的情况进 行监督 ; ( 二 ) 对 发 生 重 大 合 规 风 险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或 者 领 导 责 任 的 董 事 、 高 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 ( 三)公司 章程规定 的其他合 规管理职 责。 第 二 节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条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负 责落实合 规管理目 标, 对合 规运 营 承 担责任, 履行下列 合规管理 职责: ( 一) 建立 健全合规 管理组织 架构, 遵 守合规管 理程序, 配备 充 足 、 适 当 的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 并 为 其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充 分 的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技术 支持和 保 障; ( 二)明确 合规管理 部与其它 内部控制 部门之间 的职责分 工; ( 三)发现 违法违规 行为及时 报告、整 改,追究 责任落实 ; ( 四 )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其 他 合 规 职 责 。 第 三 节


公 司 各 部 及 全 体 员 工 第 十 一 条


公 司各部负 责人的合 规管理职 责: ( 一) 执行 法律、 法 规和准则 , 监督管 理本部门 及员工执 业行 为 的 合规性, 对本部门 合规运营 承担责任 ; ( 二) 自行 或根据合 规管理部 的督导, 评估 、 制 定、 修改 完善本 部 门内部管 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 ; ( 三) 定期 对本部门 合规管理 制度及流 程的有效 性进行自 查评价 ; 5 ( 四) 发现 本部门违 法违规行 为或合规 风险隐患 时主动及 时向 合 规 总监或合 规管理部 报告,并 积极妥善 处理,落 实责任追 究; ( 五)组织 本部门员 工的合规 培训; ( 六)公司 规定的其 他合规职 责。 第 十 二 条


公 司全体员 工的合规 职责: ( 一 ) 熟 知 并 严 格 遵 守 与 其 执 业 行 为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准 则 ; ( 二)主动 识别、控 制其执业 行为的合 规风险; ( 三) 拒绝 执行违规 的经营管 理及执业 行为, 并 对发现的 违法 违 规 行为或合 规风险隐 患, 主动、 及 时地 向合规总 监或合规 管理部报 告 。 ( 四) 对执 业过程中 遇到的难 以判断的 合规风险, 应主动 寻求 合 规 咨询、合 规审查等 合规支持 ; ( 五)公司 规定的其 他合规职 责。 第 四 节


合 规 总 监 与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第 十 三 条


合 规总监是 公司的合 规负责人, 合规总 监不兼任 与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相 冲 突 的 职 务 , 不 得 分 管 与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相 冲 突 的 部 门 。 合 规总监为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由公司 总裁提名, 董事会 决定 聘 任, 并经公 司住所地 证监局认 可。 合规 总监应当 具备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 任职条件 。 第 十 四 条


公 司在合规 总监任期 届满前解 聘的, 应 当有正当 理由 , 并 在有关董 事会会议 召开 10 个 工作日 前将解聘 的事实和 理由书面 报 告 公司住所 地证监局 。 合 规总监不 能履行职 务或缺位 时, 应当 由公司董 事长或经 营管 理 主 要 负 责 人 代 行 其 职 务 , 并 自 决 定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证监局书 面报告, 代行职务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6 个月。 合 规总监提 出辞职的 , 应 当提 前1 个月 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 申请, 并 向公司住 所地证监 局报告。 在 辞职申 请获得批 准之前, 合 规总监 不 得 自行停止 履行职责 。 6 合 规 总 监 缺 位 的 , 公 司 应 当 在 6 个 月 内 聘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担 任 合规总监 。 第 十 五 条


合 规 总 监 对 公 司 及 员 工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执 业 行 为 的 合 规 性进行审 查、监督 和检查, 具体履行 以下合规 职责: ( 一) 组织 拟订合规 管理的基 本制度和 其他合规 管理制度, 督 导 公 司各部实 施; ( 二) 向董 事会、 经 营管理主 要负责人 报告公司 经营管理 合法 合 规 情况和 合 规管理工 作开展情 况; ( 三) 对公 司及工作 人员经营 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 合规性进 行监 督 检 查; ( 四) 评估 法律、 法 规和准则 发生变动 后对公司 合规管理 的影响, 及 时建议公 司董事会 或高级管 理层并督 导公司有 关部门, 修 改、 完 善 有 关管理制 度和业务 流程; ( 五) 对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 重大决策 、 新产品 和新业务 方案 等 进 行合规审 查并出具 审查意见, 对监管 机构和自 律组织要 求合规总 监 出 具意见的 专项报告 或申请材 料出具合 规审查意 见; ( 六) 组织 实施公司 反洗钱和 信息隔离 墙制度, 按 照公司 规定 为 高 级管理人 员、 公司 各部提供 合规咨询 , 组织合 规培训, 指导和督 促 公 司有关部 门处理涉 及公司和 员工违法 违规行为 的投诉和 举报; ( 七) 发现 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 行为或合 规风险隐 患的, 按 公司 规 定 及时向公 司总裁、 董事会报 告, 提出 处理意见 并督促整 改, 同时 督 促 公司及时 向公司住 所地证监 局报告, 公 司未及 时报告的, 应当直 接 向 公司住所 地证监局 报告; 有 关行为违 反行业规 范和自律 规则的 , 还 应 当向自律 组织报告 ; ( 八)法律 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 合规职责 。 对 公司的违 法违规行 为, 合规 总监已经 按照规定 履行审查、 监 督 、 检 查和报告 职责的, 免除责任 。 7 第 十 六 条


公 司设立合 规管理部 , 协 助合 规总监工 作, 对合 规总 监 负责,按 照公司规 定和合规 总监的安 排履行以 下合规管 理职责: ( 一) 组织 拟定公司 的合规管 理制度, 制 定并执 行合规管 理工 作 计 划, 实施 合规风险 评估、 测 试和监控 , 对各部 门及工作 人员的经 营 管 理及执业 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 ; ( 二)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准则的 变化督导 相关部门 修改、 完 善有 关 管 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 分析法 律法规和 监管政策, 为公司 高级管理 人 员 、各部门 及员工提 供合规咨 询和建议 ; ( 三) 按照 规定对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 重大决策 、 新产品 和新 业 务 方 案 等 出 具 合 规 审 查 意 见 , 负 责 受 理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举 报 和 投 诉 , 负 责组织开 展合规培 训工作; ( 四) 按照 规定向合 规总监报 送合规报 告, 协助 合规总监 组织 实 施 反洗钱和 信息隔离 墙制度等, 保持与 证券监管 机构、 自 律组织日 常 的 工作联系 ,跟踪、 评估监管 意见和报 告监管要 求的落实 情况; ( 五)负责 公司合同 审核、司 法诉讼等 相关法律 事务; ( 六)公司 规定的其 他合规管 理职责。 第 十 七 条


公 司在各部 设置合规 管理岗, 对合 规管 理部负责 , 接 受 合规管理 部的监督 、指导与 管理。具 体履行以 下合规职 责: ( 一) 积极 支持和协 助本部门 负责人严 格执行公 司制定的 各项 管 理 制度及流 程并予以 监督,有 效管理本 部门的合 规风险 ; ( 二) 组织 或督导对 本部门的 管理制度 及流程进 行修订和 完善 并 对 其有效性 提出建议, 对本部 门经营管 理中涉及 到的合规 事项进行 审 查 、 监督和 检查, 监 督、 跟踪 本部门有 关违规事 项的整改 情况并向 合 规 管理部汇 报整改效 果; ( 三) 对发 现的合规 风险应按 照公司规 定向部门 负责人和 合规 管 理 部报告, 必要时可 以越级报 告; ( 四 ) 对 本 部 门 提 交 的 定 期 合 规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并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8 向 合规管理 部定期报 送工作报 告; ( 五) 协助 本部门内 部开展相 关合规培 训工作, 为 本部门 员工 提 供 合规咨询 ; ( 六)公司 规定的其 他合规职 责。 第 十 八 条


公 司保障合 规总监和 合规管理 人员 的独 立性。 公 司 的 股 东 、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程 序 , 直 接向合规 总监下达 指令和干 涉其工作 ; 公司的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 人员和公 司各部应 当支持和 配合合规 总监的工 作, 不得 以任何理 由 限 制、阻挠 合规总监 、合规部 门和合规 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 。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保 障 合 规 总 监 和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充 分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的知情权 和调查权 : ( 一) 公司 召开董事 会会议、 经 营决策 会议等重 要会议以 及合 规 总 监要求参 加或者列 席的会议 的, 应当 提前通知 合规总监。 合规总 监 有 权根据履 职需要参 加或列席 有关会议 , 查阅 、 复 制有关文 件、 资料 ; ( 二) 根据 履行职责 需要, 有 权要求公 司有关人 员对相关 事项 作 出 说明,向 为公司提 供审计、 法律等中 介服务的 机构了解 情况。 第 二 十 条


公 司为合规 总监履行 职责提供 必要的人 力、 物力 、 财 力 和技术支 持。 合 规总监认 为必要时, 可以公 司名义聘 请外部专 业机构或 人员 协 助 其工作。 公 司为合规 管理部配 备足够的、 具备与 履行合规 管理职责 相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 合 规 管 理 部 中 具 备 3 年 以 上 证 券 、 金 融、 法律 、 会 计、 信息 技术等有 关领域工 作经历的 合规管理 人 员 数量不得 低于公司 总部工作 人员 的 1.5% 。 上 述合规管 理人员不 包括从事 法务、 稽 核、 内部 审计及风 险控 制 岗 位的工作 人员。 9 第 三 章


合 规 管 理 部 与 其 它 内 部 控 制 部 门 的 分 工 与 协 调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规管理部 与风险管 理部门、 稽 核审计 部门是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从 不 同 侧 面 分 别 行 使 内 控 管 理 职 责 , 工 作既有分 工,又相 互协作, 并建立经 常性沟通 协作机制 。 合 规管理部 管理公司 合规风险 与法律风 险,侧重 于事前防 范。 风 险管理部 门在首席 风险官的 领导下推 动全面风 险管理工 作, 侧 重 于事中管 控。 稽 核审计部 门负责对 公司内控 机制、 内 控制度的 建立和执 行情 况 进 行稽核检 查,侧重 于事后监 督。 第 二 十 二 条


合 规 管 理 部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以 下 沟 通 协 作 机 制: ( 一) 风险 管理部门 负责识别、 评估包 括自身合 规风险在 内的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风 险 , 定 期 将 相 关 风 险 信 息 及 控 制 措 施 抄 报 合 规 管 理 部 ; 合 规管理部 将发现的 风险事项 及时告知 风险管理 部门, 并 在必要的 情 况 下与其共 同制定补 救措施; ( 二) 风险 管理部门 与合规管 理部协作, 从不同 的风险角 度向 管 理 层提供相 关决策建 议等信息 。 第 二 十 三 条


合 规 管 理 部 与 稽 核 审 计 部 门 建 立 以 下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 一) 稽核 审计部门 对公司各 部门的经 营活动包 括合规管 理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审 计 稽 核 , 并 将 审 计 稽 核 结 果 及 时 抄 报 合 规 管 理 部 , 对 发现的合 规问题可 提出合规 管理建议 ; ( 二) 合规 管理部定 期接受稽 核审计部 门的审计, 稽核审 计部 门 的 风险评估 方法应包 括对合规 风险的评 估; ( 三) 稽核 审计部门 可参与涉 及到合规 问题的专 项检查、 合 规 薄 弱 环节或违 规问题的 调查,负 责提出处 罚建议。 10 第 四 章


合 规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规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是 指 通 过 对 合 规 风 险 的 主 动 识 别 与评估、 合规 咨询 与审查、 合规 培训 、 合 规监 督检查与 监控 、 合 规 提 醒、 警示 与合规谈 话、 报告 与反馈等 一系列活 动来预防 、 补救或 处 置 合规风险 的过程。 第 一 节 合 规 风 险 的 识 别 与 评 估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全面识 别、 评估 公司所有 业务活动 的合规风 险, 主 要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事项: ( 一 ) 证 券 业 务 行 为 , 包 括 经 纪 业 务 、 基 金 代 销 、 承 销 与 保 荐 、 资 产 管 理 、 证 券 自 营 、 研 究 咨 询 、 反 洗 钱 、 客 户 服 务 、 投 诉 与 举 报 、 广 告宣传、 新业务的 开展、新 业务方式 的拓展等 ; ( 二) 重大 决策事项 , 包 括对 外担保、 融资 、 投 资、 重大 资产的 购 置和处置 、机构设 立、变更 、合并、 撤销以及 战略合作 等行为; ( 三) 可能 存在合规 风险的员 工执业行 为, 如是 否取得适 当的 从 业 资格、 是 否损害客 户利益或 公司利益 、 是否存 在利益冲 突、 是否 涉 嫌 商业贿赂 等行为。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涉 及 到 第 二 十 五 条 所 列 事 项 的, 直接从 事业务经 营活动的 公司各部 应主动进 行尽职调 查和合规 风 险 的识别, 并 提出相 应的控制 措施, 对 需要咨询 的事项应 该及时咨 询 合 规管理部 。 合 规总监认 为法律、 法 规和准 则的规定 不明确, 难 以对公 司及 员 工 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 行为的合 规性做出 判断的, 可 以向监 管机构或 自 律 组织咨询 。 第 二 节


合 规 咨 询 与 合 规 审 查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全 体 员 工 就 经 营 管 理 及 执 业 过 程 中 的 合规事项 ,及时主 动寻求合 规支持,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 情形: ( 一) 开展 新业务、 推出新产 品、 拓展 新的业务 方式等重 大业 务11 决 策时;


( 二)拟谈 判和签署 金额巨大 的合同前 ; ( 三) 现有 法律法规、 准则或 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 中没有明 确规 定 或 遇到其他 难以 判断 的合规风 险时; ( 四)内部 重要管理 制度和业 务流程的 合规性审 查; ( 五)公司 对外签署 的合同等 各种法律 文件的合 规性审查 ; ( 六)监管 机构明确 要求出具 合规意见 的事项; ( 七)公司 制度、流 程中规定 必须经合 规审查的 事项。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重大业 务做出决 策前, 应 经合规审 查。 对合 规 管 理部或合 规管理人 员认为存 在明显合 规风险的 事项, 业 务部门应 及 时 进行整改; 如合规 管理部或 合规管理 人员与业 务部门存 在重大分 歧 , 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时, 业务部 门应立即 暂停业务 实施, 并 同时向上 级 管 理部门报 告,直至 上级管理 部门出具 明确的意 见。 公 司不采纳 合规总监 或合规管 理部提出 的合规审 查意见时, 合 规 总 监应将有 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 决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合规管 理人员应 持续关注 法律、 法 规和准则 的 最 新变动, 组 织和督 促相关部 门对相关 内部规章 制度或业 务流程进 行 必 要的改进 ,确保其 合规性和 有效性。 第 三 节


合 规 培 训 第 三 十 条


合 规培训是 对公司员 工开展合 规文化教 育的过程, 通 过 合规培训 推进公司 合规文化 建设, 提 高员工的 合规意识 和合规风 险 防 范能力。 公 司建立多 层级的合 规培训体 系, 包括 合规管理 部组织的 全员 或 专 项合规培 训, 以及 各部门合 规管理人 员组织的 本部门的 常规或专 项 合 规培训。 合 规培训可 通过考 试 检测培训 效果, 测 试不合格 的, 继续 参加 培 训 并记入当 年绩效考 核。 12 第 三 十 一 条


员 工 新 入 司 、 中 层 干 部 新 聘 , 应 当 接 受 合 规 培 训 , 未 经培训或 培训不合 格不得上 岗。 第 四 节


合 规 监 督 检 查 与 监 测 第 三 十 二 条


合 规监督检 查内容包 括各部门 遵循法律、 法规及 准 则 的情况、 合规管理 的有效性 、违规事 件的整改 情况等。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自我检查 和评价, 向合规管 理部报送 发现的合 规风险。 第 三 十 四 条


合 规检查中 发现的风 险事项, 合 规管理 部应向有 关 部 门发出书 面整改通 知, 有关 部门应及 时整改并 回复; 对 检查过程 中 发 现的重大 风险或合 规管理体 系、 制度 中的重大 缺陷 , 应 及时向合 规 总 监和公司 总裁做出 汇报。 第 三 十 五 条


合 规监测的 重点主要 包括工作 人员执业 行为、 反 洗 钱 、反商业 贿赂、利 益冲突、 信息隔离 、客户投 诉、内部 举报等。 第 三 十 六 条


根 据公司规 定, 合规 管理部及 合规管理 人员有权 对 公 司内部的 违法违规 行为或合 规风险隐 患进行调 查, 并就 调查情况 和 调 查结论作 出报告, 报送公司 总裁和董 事会。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通过建 立合规督 办机制, 对 涉嫌违 规事项或 风 险 隐患进行 跟踪、监 控和督办 ,以及时 化解合规 风险。 第 五 节


合 规 提 醒 、 合 规 警 示 和 合 规 谈 话 第 三 十 八 条


各 级合规管 理人员应 持续关注 法律法规、 准则和 外 部 监管规定 的变化, 根 据公司 各项业务 的开展情 况, 及时 提醒各部 门 及 员工规避 合规风险 。 第 三 十 九 条


合 规管理部 或合规管 理人员通 过合规检 查、 受理 投 诉 举报、 内 控平台及 其他系统 监控等多 种方式, 对 发现的 违规事项 或 合 规风险隐 患向相关 部门进行 合规警示 提醒。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发 现 公 司 部 门 或 员 工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 或认为 确有必要 时, 可以 提出合规 谈话建议 , 由合规 管理部负 责13 人 或合规总 监约请相 关人员进 行谈话:


( 一) 部门 或员工涉 嫌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或 公司 相 关 规定的; ( 二)部门 或员工行 为可能损 害公司声 誉的; ( 三)公司 规定的其 他情形。 约 请 相 关 人 员 谈 话 时 ,2 名 以 上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在 场 并 做 好 记 录 。 第 四 十 一 条


合 规 警 示 和 合 规 谈 话 纳 入 公 司 对 各 部 门 的 合 规 管 理 绩效考核 范围。 第 六 节


合 规 报 告 与 反 馈 第 四 十 二 条


合 规报告包 括定期合 规报告和 不定期合 规报告。 定 期 合 规 报 告 包 括 各 部 门 定 期 向 合 规 管 理 部 提 交 的 合 规 报 告 和 公 司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的公司 年度合规 报告。 公 司董事、 高 级管理 人员应当 对公司的 年度合规 报告签署 确认 意 见 , 保 证报 告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对 报告 内容持有 异议的, 应 当 注明自己 的意见和 理由。 不 定期合规 报告包 括 一般合规 风险或重 大合规风 险报告。 第 四 十 三 条


定 期 合 规 报 告 的 报 告 人 是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负 责 履 行 合 规管理职 责的归口 部门或岗 位。 不定 期合规风 险报告的 报告人可 以 是 公司所有 部门和员 工。 第 四 十 四 条


就 特定合规 事项, 各 级合规管 理人员原 则上应首 先 向 本部门或 本层级负 责人报告 ,同时报 告上级合 规管理部 门。 根 据公司相 关规定, 也 可在同 时报告的 基础上, 向 更高层 级管 理 人 员或外部 监管机构 进行跨级 报告,跨 级报告只 能向上逐 级跨越。 第 四 十 五 条


出 现下列情 形之一, 各 级合规 管理人员 可在分级 报 告 的同时跨 级上报: ( 一) 发现 突发紧急 事件, 已 超出部门 处置能力 , 不同时 跨级 上 报 可能会造 成更 严重 后果的; 14 ( 二) 对本 部门违规 操作, 同 级管理人 员在规定 期限内未 及时 纠 正; ( 三) 发生 重大有争 议事件, 部门内部 意见存在 分歧, 需 要上 级 管 理部门进 行决策的 ; ( 四)上一 级管理层 指定要求 上报的; ( 五 )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认 为 需 跨 级 报 告 的 事 项 。 第 七 节


合 规 管 理 的 档 案 与 留 痕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建立合 规履职档 案的留痕 机制。 合 规总监与 合 规 管理部应 将出具的 合规审查 意见、 提 供的合规 咨询意见、 合规监 督 文 档、 合规 总监签署 的公司文 件、 合规 检查工作 底稿、 投 诉举报记 录 等 与 履 行 职 责 有 关 的 文 件 、 资 料 存 档 备 查 , 并 对 履 职 情 况 作 出 记 录 。 第 五 章 合 规 举 报 、 问 责 与 绩 效 考 核 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建立违 规举报制 度, 保障 每一位员 工都能够 正 常 行使举报 违法违规 行为的权 利。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遵循 “ 谁主管, 谁负责; 谁运营, 谁负责” 的 要 求, 建立 明确的合 规问责机 制, 规定 和落实公 司各级各 岗位人员 的 合 规职责, 明确调查 处理和责 任认定的 程序, 确 保发现、 处理违规 行 为 时责任明 确、措施 及时有效 。 合 规问责的 对象包括 公司各级 合规管理 人员、 各 级管理人 员及 公 司 员工。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将合规 管理的有 效性、 经 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 的 合 规性, 纳 入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 各部 及其工作 人员的绩 效考核范 围 。 公 司对合规 总监进行 年度考核 时, 应当 就其履行 职责情况 及考 核 意 见书面征 求公司住 所地证监 会派出机 构的意见, 公司住 所地证监 会 派 出机构可 以根据掌 握的情况 建议董事 会调整考 核结果。 合 规管理部 及专职合 规管理人 员由合规 总监考核。 对兼职 合规 管 理 人员进行 考核时, 合规总监 所占权重 应当超过 50 %。 15 合 规管理部 协助合规 总监, 对 公司各部 日常的合 规管理能 力和 合 规 状况进行 跟踪评价 并计入考 核。 第 五 十 条


公 司 对 合 规 总 监 和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的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并根据 考核结果 决定其薪 酬待遇。 合 规总监工 作称职的, 其年度 薪酬收入 总额在公 司高级管 理人 员 年 度薪酬收 入 总额中 的排名不 得低于中 位数; 合 规管理人 员工作称 职 的 ,其年度 薪酬收入 总额不得 低于公司 同级别人 员的平均 水平。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2008 年 11 月下发的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合 规管理制 度》(晋证 发 字【2008 】第 213 号) 同 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