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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18(160515)

安丰1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 据 2013 年6 月28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3]903 号)和 2013 年 7 月 16 日 《关于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 认函》 (基 金部函 [2013]584 号 ) ,进行 募集。 2 、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3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 括: 利率 风险, 本基 金 持有的信 用品种违 约带来 的信用风 险, 债券回购风 险 等等; 基 金运作风 险, 包 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交易价 格 的 折 溢 价 风 险 ,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险 , 等等 。 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 值进行募 集, 在市场波 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 存在 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 1 元初始面值 的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 预期 收 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 基金,属 于中低风 险/ 收益 的产 品。 4 、 本基金的一部 分资产将可 能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 发行 门槛 低,投资过 程中的信 用风险也 相应增加 。有可能 出现 债券到期后 ,企业不 能按时清 偿债务, 或者在存续 期内评级 被下调的 风险。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不能在交 易所上市 交易, 而是 通过上 证所固定收 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 台及深交 所综合协 议交 易平台,或 证券公司 进行转让 ,同时, 交 易所 按照申 报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募 债券 转让进 行确认 ,对 导致私 募债 券投资 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 予确认 。 因此,本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过 程中,面 临着 流动 性风险。 5 、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 税后) ×150% ( 每个封闭期 首日,1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 根据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 的 利率水平调整) , 但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能 达到或超 过同期的 目标收益 率水平, 投资 者面临获得 低于目标 收益率甚 至亏损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与债 券,基金投 资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7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8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人 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7 年8 月 22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06 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5 第二 部分


释义 ..................................................... 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0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1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6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8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 易 ...................................... 50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51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9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7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7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72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76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8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84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86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00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18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19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0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照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以 及《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或《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注册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 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 合同。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 指 博时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合 同》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博时 安丰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指《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上 市 交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18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售机构 : 指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 单位 24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6 、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 放 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 统,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27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指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通过上 市交易买 入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28 、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 投资人 办理场外 认购、 场外申 购和场外 赎回 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 记系 统 29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0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31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 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 个月 34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37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38 、 封闭 期: 指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 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18 个月的 期间。 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 下一 个封闭 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 之日次日起 的 18 个月, 以 此类推。 本 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39 、 开放期 : 指自封闭 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 (含该日) 五 至二十个 工作日, 具 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 告说明。 开放 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 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开放 期未 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 停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 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40 、 开放日 :指在开 放 期内,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 开放 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 业务规则》: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 共同遵守 43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7 、 系统内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 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实 施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或 交易单元 的操作 48 、 跨系统转 登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49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 额 赎 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 约 53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4 、 基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5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6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7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58 、 指定媒体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9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 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八个直属部门,分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 、 交易 部、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 、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元资产 管理部 、 年金投 资部、 产品规划部、营 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 心、市场部 、 养老金业务中心 、战略客户 部、机构- 上海、 机构-南 方、 券商 业务部、 零 售-北京、 零售-上 海、 零售-南方 、 央企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 部、 财务 部、 信息技术 部、 基金运 作部、 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 及 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 (含 各投资风 格小组) 、 研究部 。 股票投 资 部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 和组合管 理。 研究 部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 济、 投资策略、 行 业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研究。 固 定收益总 部负责公 司所 管理资产的 固定收益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下设现 金管理组、 公 募基金组、 专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户组、国际 组和研究 组,分别 负责各类 固定收益 资产 的研究和投 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 和 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 管理、 公司零售 渠道银行 总行管理 与维护、 推动 金融 同 业业务合 作与拓展、 国 际业务的 推动 与协作等工 作。 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 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 主 要负责华东 地区、 华南 地区以及 其他指 定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 工作。 养老金 业务中心 负责公司社 保基金、 企业 年金、 基本养 老金及职业 年金的客 户拓展、 销售 与服务、 养老 金研 究与政策咨 询、 养老金销 售支持与 中台 运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务 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 商渠道的开 拓和销售 服务。 零售- 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 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 企业务部 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作业 务落地与 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 观 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 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 易监 督。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 数与量化投 资产品的 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权益 类特定资 产专户和 权益类社保 投资组合 的投资管 理及相关 工作。 多元资 产管理部负 责公司的 基金中基 金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年金投 资部负责 公 司所管 理企业年金 等养老金 资产的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品报 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 金方案设计 等工作。 互 联网金融 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 融战略规划 的设计和 实施, 公司 互联网 金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拓 展和客户 运营,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在互 联网平台 的整合与 创新。 客 户服务中心 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 会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 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成本控 制、财 务分 析等工 作。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 驻京、 沪、 沈 阳、 郑州 和成都人 员日常行 政管理和 对 赴京、 沪、 沈 阳和郑州 处理公务 人员给 予协助。 此外 ,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境外子 公司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7 年6 月 30 日, 公司总 人数为 512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7%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和 员工行为 准则等公 司管 理制度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 政 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海 南省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中国人民 银 行广州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副书记 , 广东 发展银行行 长、 党 委副书记 , 招商 银行副行 长、 执 行 董事、 副 董事长 、 党委副 书记, 在招商 银行任职期 间曾兼任 永隆银行 副董事长、 招商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信诺 人 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熊剑涛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 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 招商银行总 行电脑部信息 中心副经理,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 、 经理 、 电 脑中心总 经理、 技术总监 兼信息 技术中心总 经理;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 国证监会 借调至南 方证券行 政接管组 任接管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 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分 管经纪 业务、 资产 管 理业务、 信息 技术中心 , 兼任招 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证券 经纪专业 委员 会副主任委 员。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中共 党员,南 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清 华大学金 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 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政 法大学 研究生院, 获法 学硕士学 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 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副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4 月 在上海同济 大学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 投资 部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 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 起历任 世纪证券投 资银行北 京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 , 硕士, 高级经济 师, 董事 。1988 年 8 月 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 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 于中国华 源集团有 限公司, 先后任华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 司)董秘 、副总经 理、常务 副总经理 等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 委直 属上海大盛 资产有限 公司, 任战 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 任上海盛 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 于上海印染 机械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 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昌红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 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 在中国 人民解放军 酒泉卫星 基地、四 川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 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华 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副董 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 起,先后 在北京 西城区半导 体器件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国际 投资管理 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银投资 银行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 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 社会 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 金会”, 并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 五届、第六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 历任郑州 航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讲 师、珠海 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 央党校经 济学硕士。1980 年至2000 年 就职于中国 农业银行 巢湖市支 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 就职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 后在中国 平安保 险公司总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广发证 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7 月 起先后在 华侨城 集团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 监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 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 在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 、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 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中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 副总 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 在河北省经 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 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 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起先后在 深圳市 证券管理办 公室、中 国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魏桢女士, 学士。2004 年起在 厦门市 商业银行 任债券 交易组主管。2008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债券交 易员、固 定收益研 究员 、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 基金(2013 年 1 月 28 日 —2015 年9 月11 日) 、博 时岁岁增 利一年 定 期开放债券 基金(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 、博 时月月薪 定期支付 债券基金 (2013 年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博时双 月薪定期 支付债券 基金(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博时天 天 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2014 年8 月 25 日 —2017 年 4 月26 日) 、 博时安 盈债券基 金 (2015 年5 月 22 日—2017 年 5 月 31) 、博时保证金 货币 ETF 基 金(2014 年 11 月 25 日—2017 年 4 月 26 日) 、博时 产业债纯 债基金 (2016 年5 月 25 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 、博 时安荣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 券基金 (2015 年11 月24 日—2017 年 6 月 15 日) 的基金 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 总 部现金管理 组投资副 总监兼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 (LOF) 基金 (2013 年 8 月22 日 至今) 、 博时 博时月月 盈短期理 财债券基 金 (2014 年9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 现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2014 年 9 月18 日至今) 、博时现 金收益货 币基 金(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 博时外 服货币基金 (2015 年6 月19 日 至今) 、 博 时裕创纯 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5 月 13 日至今) 、博 时安润 18 个月 定开债基 金(2016 年 5 月 20 日至 今) 、博 时裕盛纯 债债券基 金 (2016 年 5 月 20 日至今) 、博时 安仁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 06 月 24 日至今) 、博 时合利货 币市场基 金(2016 年 8 月 3 日 至今) 、博时 安恒 18 个月定开 债基金 (2016 年09 月 22 日至 今) 、博 时合鑫货 币基金(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今) 、 博时安 弘一年 定开债基金 (2016 年11 月 15 日至 今) 、 博时聚 享纯 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 博时裕鹏纯 债债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22 日 至今) 、 博时合惠货 币基金 (2017 年 5 月 31 日 至今) 、博时 合晶货币 基金(2017 年8 月2 日至今) 、 博时丰庆纯 债债券基 金(2017 年8 月 23 日至今) 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 先后在招 商证券、 银华 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研 究员兼基 金经理助 理 、 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投资总监。 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兼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精选 混合基金、 博 时新趋势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 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 、多元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生, 硕 士,CFA。2008 年从 上海交通 大学硕士 研究生毕业 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金融地产 与公用事 业组组长 、 研究部副总 经理、 博时 国企改革 股票基 金、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的基 金经理。 现 任研究部 总经理兼博 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 优质企业 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 深成长企 业 混合基金、 博 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 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士,CFA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 海工艺品 进出口公司 、 德国德 累斯顿银 行上 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国通用电气 公司、华夏基金 固定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基金经 理、 博时 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 博 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新 财富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现任董 事总经理 兼 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 金组投资 总监、 博 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博时新 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新机遇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博时新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博时 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乐臻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新起点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鑫惠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鑫 瑞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 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 白仲光先生 , 博士 。1991 年 起先后在 石家庄 无线电九 厂、 石家庄 经济学院 、 长盛 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 金珀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董事总 经理兼年金 投资部投 资总监、 股票投资 部绝对收 益组 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 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 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 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 人为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 本信息如下 : 名称: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 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 员会批准, 公 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 括: 吸收公众存 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和 长期贷款 ; 办理 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 ; 同业拆借 ;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保 险箱业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 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 汇担保; 结 汇、 售汇; 买 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外 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 岸银行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业务; 经 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 准经营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216.18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 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托管 业务,是 较早开展银 行资产托 管服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之一。经 过二十年 来的稳健 经营和业 务开 拓,各项业 务发展一 直保持较 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 标在股份 制商业银 行中处于 较好水平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 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与 养老金业 务部,2016 年 进行组织 架构优化调 整, 并 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 , 目前下设证券托 管处、客户 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 处 、 、业务保障处、 总行资产托 管运营中 心(含合肥 分中心) 五个职能 处室。 目前,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已拥有 客户资 金托管、 资 金 信托保管、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 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管、 证 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 客户资 产托管、 私募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 私募股 权托管、 银 行理财产品 托管、 企业 年金托管 等多项 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 的产品体 系,可满 足多领域 客户 、境内外市 场的资产 托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 称。曾任上海 外高 桥保税区开 发 (控股) 公司总经 理; 上海 外高桥保 税 区管委会副 主任; 上海 万国证券 公司代 总裁; 上海久 事公司总 经理; 上 海市城市 建设投资 开 发总公司总 经理; 中国 太平洋保 险 (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现 任上海浦 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二届全 国政协委 员。 伦敦金融 城中国事 务顾 问委员会委 员, 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理事 会成员、国 际顾问委 员会委员 ,上海交 通大学安 泰经 济管理学院 顾问委员 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 师。曾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上 海地 区总部副总 经理, 上海市 金融服务 办挂职任 机构处处 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 理,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 委委员、 副 行长、 财 务总监, 上海国盛 集 团有限公司 总裁。 现任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党委副书 记、副董 事长、行 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生, 硕士研究 生, 经济师。 历 任工商银 行 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 员, 工商银行基 金托管部 综合管理 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 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 金托管部 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公 司及投资 银行总部 资产托管 部、 企业年金部、 期 货结算部 总经理, 上海 浦东发展银 行公司及 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 经理兼资 产托 管部、 企业年 金部、 期货 结算部总 经理,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 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 理。 现任上 海 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金 融机构部、 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规 模为 2456.43 亿元 , 比 去年末增 长 33.45% 。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 共 一百一十 六只,分别 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 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 券基金、 天 治财富增 长基金、 广发小盘 成 长基金、 汇添 富货币基 金、 长信 金利趋 势 基金 、嘉实 优质企 业基 金、国 联安货 币基 金、银 华永 泰债 券型基 金、长 信利 众债券 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海安鑫 保 本基金、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基金 (LOF)、 易方达裕丰 回报基金 年、 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 基金、 汇 添富双利增 强债券基 金、 中信建投 稳信 债券基金、 华富 恒财分级 债券基金、 汇 添富和聚 宝货 币基金、 工银目 标收益一 年定开债 券基 金、 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 币基金、 中海医药 健康产业 基 金、 国寿安保 尊 益信用 纯债基金 、 华富 国泰民安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博时 产业债纯 债基金、 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 置基金、 东方 红稳 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 享混合基 金、 国联 安鑫富混 合 基金、 长安鑫 利优选混 合基金、 工银瑞 信生态环境 基金、天 弘新价值 混合基金 、嘉实机 构快 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 华富健康文 娱基金、 国 寿安保稳 定回报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健回报基 金、 国投瑞 银新成长 基金、 金鹰改革红 利基金、 易 方达裕祥 回报债 券基金、 国 联 安鑫禧基金、 国联安鑫 悦基金、 中银瑞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利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华夏新 活力混合 基金、鑫 元汇 利债券型基 金、国联 安安稳保 本基金、 南方转 型驱 动灵活配 置基金、 银华 远景债券 基金、 华 富诚鑫灵活 配置基金、 富 安达长盈 保本 基金、 中信建 投稳溢保 本基金、 工银瑞信 恒享纯债 基 金、 长信利发 债券基金 、 博时景 发纯债 基金、 国泰添 益混合基 金、 鑫元 得利债券 型基金、 中 银尊享半年 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 定期开 放基金、 华富 元鑫灵活 配置基金 、 东方红 战略沪港 深 混合基金、 博 时富发纯 债基金、 博时利 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 、 鹏华兴 锐定期开 放 基金、 汇添富 保鑫保本 混合基金 、 景顺 长城景颐盛 利债券基 金、 兴业启 元一年定 开债券基 金 、 工银瑞信瑞 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 裕定开债 券基金、 招商 招怡纯 债 债券基金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基金、 长 安泓泽纯 债债券基金、 银 河君耀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广发 汇瑞 一年定开债 券基金、 国联 安鑫盛混 合基 金、 汇安嘉汇 纯债债券 基金、 鹏 华普泰债 券基金、 南 方宣利定开 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 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 博 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兴业 裕华 债券基金、 易方 达瑞通灵 活配置混 合基 金、 招商招祥 纯债债券 基金、 国 泰景益灵 活配置混 合 基金、 国联安 鑫利混合 基金、 易 方达瑞 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 一年定开 债券基 金、 中欧骏 泰 货币基金、 招 商招华纯 债债券基 金、 汇 安丰融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 汇安嘉 源纯债债 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 合基金、 汇添 富鑫瑞债 券基 金、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 基金、 博 时鑫惠混 合基金、 工 银瑞信瑞盈 半年定开 债券基金、 国泰润 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 货币基金 、 汇安丰 华混合基 金 、 汇安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汇安丰 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 罗德启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景 顺长城中 证 500 指 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 开债券基 金、 鹏华丰康 债券基金、 兴 业安 润货币基金、 兴 业瑞丰 6 个月定开 债券 基金、 兴业裕 丰债券基 金、 易方 达瑞弘混 合基金、 银 河犇利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 长安 鑫富领 先混合基金、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万家 现金 增利货币基 金、 上银慧增 利货币市 场基 金、易方达 瑞富灵活 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富 腾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 目标为:确 保经营活动 中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部 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 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的 经 营思想。 确保 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 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 完整, 确保 业务活 动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 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 合规部是全 行内部控制的牵 头管理部门 ,指导 业务部门建 立并维护 资产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体 系。 总行风险监 控部是全 行操作风 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 导业务部 门开 展资 产托管业 务的操作 风 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 托管部下 设内控 管理处。 内控 管理处是 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 的内部控 制 具体管理实 施机构, 并 配备专职 内控监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 立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 执 行、 监督 全过程, 渗透到各 业务流程 和 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 事资产托 管各级 组织结构、 岗 位及人员 。 内部控 制以防范 风险、 合 规 经营为出发 点, 各项业 务流程 体现 “内 控优先”要 求。 具体内控措 施包括: 培育 员工树立 内控优先、 制 度先 行、 全员化风险 控制 的风 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使风险 意识贯穿 到组 织架构、业 务岗位、 人员的各 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 晰的业务 授权管理 制度、 明确岗 位职责和 各项操作规 程、 员工职业 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 和保密等 在内的各 项业务管 理制度; 建立 严格完善的 资产隔离 和资产保 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 托管人资 产及不同 托管资产 之间实行 独立 运作、 分别核 算; 对各类 突发事件 或故 障, 建立完备 有效的应 急方案, 定期组织 灾备演练 , 建立重大事 项报告制 度; 在基金 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 健全安全 监控系统, 利 用录音、 录像 等技 术手段实现 风险控制; 定 期对业务 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 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 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 按照有关 政策法规、 以 及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等进行 监督。 监督依 据具体包 括: (1)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2)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3)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 (4)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5)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 ; (6)法律、 法规、政 策的其他 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约定, 对基 金合同生 效 之 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 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 行严格监 督,及时 提示基金 管理 人违规风险 。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 设置核算监 督岗位,配 备相应的业 务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交易 行为的监 督职责, 规范 基金运作 , 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 权益, 不受任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何外界力量 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 中,凡可量 化的监督指 标,由核算 监督岗通过托管 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 ,实现系 统的自动 跟踪和预 警; (3)对非量化指 标、投资指 令、管理人 提供的各种 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 的处理方 式 (1)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 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定期 报告包括 基金监控 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 提示函、 临时 日报、其他 临时报告 等; (2)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规 违法操作, 以电话、邮件、 书面提示函 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 指明违 规事项, 明确 纠正期限。 在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 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 行复查, 如果基金 管理人对 违规事项 未予 纠正,基金 托管人将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 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 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 基 金托管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3)针对中国 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况的 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 料。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场外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010-65187592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郁天娇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7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 满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张宏 革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庆 萍 联系 人: 廉赵 峰 传真 : 010 -899373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国 富 联系 人: 吴斌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高建 平 联系 人: 曾鸣 电话 : 021-52629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61 网址 : www.cib.com.cn (10)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崎 联系 人: 王继 伟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国 华 联系 人: 陈春 林 传真 : 010 -688581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0 网址 : http://www.psbc.com (12) 上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联系 人: 汤征 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4 网址 : www.bosc.cn (13) 广发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生 联系 人: 陈泾 渭/刘伟 电话 :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 020-383216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谢永 林 联系 人: 施艺 帆 电话 : 021-50979384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4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 农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1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冀光 恒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7) 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02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18)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夏平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19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19) 东莞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耀 球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866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20) 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丽 辉 电话 : 0311-6780640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21) 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和 平中路4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22) 厦门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湖滨 北路101 号厦 门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厦门 湖滨 北路101 号厦 门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世 群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92-5310251 传真 : 0592-5061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588888 网址 : http://www.xmccb.com/ (23) 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 厦C 座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懿 联系 人: 张燕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3 电话 : 010-58325388 传真 : 010-583253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24) 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陈洪 生 联系 人: 徐明 静 电话 : 0592-3122716 传真 : 0592-8060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18-0808 网址 : www.xds.com.cn (25)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26)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27)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张茹 电话 : 021-2061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28)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9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29)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 区五 常街 道同 顺街18 号 同花 顺大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77-3772 网址 : www.5ifund.com (30) 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兴 春 联系 人: 徐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 021-505836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1-7755 网址 : http://a.leadfund.com.cn/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5 (31) 浙江 金观诚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55 号 (锦 昌大 厦)1 号楼 金观 诚营 业大 厅 法定 代表 人: 陈峥 联系 人: 周立 枫 电话 : 0571-88337598 传真 : 0571-883376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8-0058 网址 : http://www.jincheng-fund.com/ (32) 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学 军 联系 人: 余永 键 电话 : 010-85097570 传真 : 010-652154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址 : www.harvestwm.cn (33) 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钱燕 飞 联系 人: 喻明 明 电话 :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77 网址 : www.snjijin.com (34) 众升 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园 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浦项 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 代表 人: 李招 弟 联系 人: 李艳 电话 : 010-59497361 传真 : 010-64788016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址 : www.zscffund.com (35) 深圳 腾元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法定 代表 人: 曾革 联系 人: 鄢萌莎 电话 : 0755-33376922 传真 : 0755-330655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36) 深圳 宜投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1 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 局综 合办 公 楼A 栋201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 代表 人: 华建 强 联系 人: 马文 静 电话 : 0755-23919681 传真 : 0755-886031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55-811 网址 : www.yitfund.com (37) 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 代表 人: 王伟 刚 联系 人: 丁向 坤 电话 : 010-56282140 传真 : 010-626808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9-9059 网址 : www.fundzone.cn (38)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7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39) 北京 钱景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qianjing.com (40) 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惠 联系 人: 毛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真 : 021-801334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址 : www.fundhaiyin.com (41) 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卓 联系 人: 张晓 辉 电话 : 0411-88891212-327 传真 : 0411-84396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411-999 网址 : www.haojiyoujijin.com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8 (42) 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冯修 敏 联系 人: 黄敏 儿 电话 : 021-33323999 传真 : 021-33323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19 网址 : fund.bundtrade.com (43) 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1 号 凯石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继 武 联系 人: 李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真 : 021-63332523 客户 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址 : www.lingxianfund.com


(44) 上海 朝阳永 续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浦东 新区 上丰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 江高 科碧 波路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 代表 人: 廖冰 联系 人: 李翔 电话 : 021-80234888 传真 : 021-802348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9-1888 网址 : http://www.998fund.com/ (45) 北京 虹点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 号楼160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 馆北 路甲2 号 盈科 中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 代表 人: 董浩 联系 人: 于婷 婷 电话 : 010-56409010 传真 : 010-56580660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8-0707 网址 : www.hongdianfund.com (46) 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 南七 道惠 恒集 团二期418 室 法定 代表 人: 齐小 贺 联系 人: 陈勇 军 电话 : 0755-83999907 传真 : 0755-839999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999913 网址 : www.jinqianwo.cn (47) 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坚 联系 人: 宁博 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真 : 021-220666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8) 大泰 金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21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厦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袁顾 明 联系 人: 何庭 宇 电话 : 021-20324199 传真 : 021-222680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8-2299 网址 : www.dtfunds.com (49) 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 代表 人: 肖雯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0 联系 人: 吴煜 浩 电话 : 020-89629099 传真 : 020-89629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80629066 网址 : www.yingmi.cn (50) 奕丰 金融服 务(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路 海岸 大厦 东座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 代 表 人: TAN YIK KUAN 联系 人: 许雅 君 电话 : 0755-89460502 传真 : 0755-216744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9460500 网址 : www.ifastps.com.cn (51) 中证 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甲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钱昊 旻 联系 人: 孙雯 电话 : 010-59336533 传真 : 010-59336500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址 : www.jnlc.com (52) 北京 懒猫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 景山路31 号院 盛景 国际 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贤 良 联系 人: 肖金 凤 电话 : 01056050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50-0882 网址 : www.lanmao.com (53) 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1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三街2 号4 层 401-1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街18 号院 京东 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江卉 联系 人: 徐伯 宇 电话 : 400-098-8511 传真 : 010-89188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8-8816 网址 : http://jr.jd.com/ (54) 大连 网金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体坛路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体坛路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卜勇 联系 人: 卜勇 电话 : 0411-39027800 传真 : 0411-390278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9100 网址 : http://www.yibaijin.com/ (55) 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 代表 人: 钟斐 斐 联系 人: 戚晓 强 电话 : 15810005516 传真 : 010-856594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1-8518 网址 : danjuanapp.com (56) 中信 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上 站大 楼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C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皇 冠大厦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彭文 德 联系 人: 刘芸 电话 : 023-89769637 传真 : 023-86769629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7-780 网址 : www.cfc108.com (57) 东海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太 康 联系 人: 李天 雨 电话 : 021-68757102 传真 : 021-68757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网址 : www.qh168.com.cn (58)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黄婵 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37343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59)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60) 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联系 人: 李玉 婷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61)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62)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63) 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64) 平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 詹露 阳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262888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65) 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66) 东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67)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68) 国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马跃 进 联系 人: 汪代 强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22111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69) 华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70)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吴军 电话 : 0755-23838751 传真 : 0755-258387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58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71) 中国 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72)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73) 联讯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74)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75)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76)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钱华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77) 泉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办公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子 能 联系 人: 董培 姗 电话 : 0595-22551071 传真 : 0595-22505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312 网址 : www.qzccbank.com (78) 深圳 前海微 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田 厦国 际中心36 楼、3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顾敏 联系 人: 唐宇 电话 : 0755-89462525 传真 : 0755-867006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99-8877 网址 : http://www.webank.com/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二)场内 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指具 有基金 销 售业务资 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认可 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 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 振波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张振 波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3 年6月28日 获中国证监 会 《关于核 准博时 安丰18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903 号 ) 和2013年7 月16 日 《 关于博时 安丰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 的确 认函》 (基金 部函[2013]584号) 注册。 本基金 募集 期从2013 年7月29 日 起至2013 年8月16 日止 ,共募集247,599,438.70份基 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2,307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 上 市契约型 、定期开 放式 ,存 续期 间为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3 年8月22日 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在开放期 结束日次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 亿元 ,或者本基 金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 额赎回且 基金管理人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 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或 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 现过程中 由于存在 明显损害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 终止基金 合同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将 根据 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 产清算。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 、定期开 放式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的 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 闭运作和 开 放运作交替 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起( 包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 者每 一个开 放期 结束 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次日 )18 个月的期间 内, 本基金 采取封闭 运作模 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 金。 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18个 月。 下一个封闭 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的18 个 月,以此 类推。 本基金分为A类、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 额。 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 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 下, 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安排C类基 金份额上 市,具体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 的相关业务 公告。 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 进入开放 期, 开放期 的期限为自 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日起 ( 含该日) 五 至二十个 工作日, 具体期间 由 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 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 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 模式, 投 资人可办 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 开放 期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 期。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 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 公告。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记在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后 , 再 上 市 交 易 。


在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下,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安排C 类基金 份额上市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 发布的相关 业务公告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0 月17 日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每个 封闭期间 投资人不 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 基金份额, 但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 A 类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的 A 类 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A 类基金 份额转至场 内后,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 开放期内, 投资人 可进行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 封闭期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 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18 个 月。 下一个封 闭期为 首 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 次日起的 18 个月, 以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 开放期指自 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含该 日) 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 具体 期间 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 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 开 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 模式, 投资人 可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开 放期未赎 回的 份额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 。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 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 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包括 场外和场 内两 种方式。 本基金 场外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各场外销 售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点 , 具体 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 的销售网 点 和会员 单位的名 单 详见深 圳证 券交易所网 站 。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 方式申购 和赎回。 在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交 易所的相 关规 定下,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C 类基金 份额 可在场内申 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三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场外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元,场外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 低于10 元。A类基 金份额 场内 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不 低于500元,A 类 基金份额 场 内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不 低于500元 ,详情请 见当地销 售机构 公告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的 场 外 份 额 为1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户 的 某一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场 内 份 额 最 低 持 有 数 量 以中登业务规则为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期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50 万 元 0.06% 0 50 万 元 ≤M <300 万 元 0.03%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300 万 元 ≤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 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除 上 述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通 过 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50 万元 0.60% 0 50 万元≤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 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本基金 不 收取赎回 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外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1 : 假 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某投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次通过场 外 申购本基金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该 投资 人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 =97,838.17 份 即: 投 资 者 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可 得到97,838.17份基金份额。 若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申购金额按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至 两 位 小 数 。 退 款 金 额 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 =97, 838×1.0 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故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101,700.00 元。 3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基金各类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 +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外申购涉及金 额、份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场 内申购涉 及金 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 涉及份额 的计算结 果采用截 尾 法保留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或 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 九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 +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5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间相应延长 。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8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20个工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基金管理 人 无 法 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告。 十 四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9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六 、 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2 、跨系统转登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登 记 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另行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0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市的国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中 , 私 募 债 券 指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5%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银行定期 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中 , 私 募 债 券 指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证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在 以 上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补 充 的 方 法 , 确 定 资 产 在 非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国 家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等 ) 和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者 是 持 有 回 售 期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 同 时 , 根 据 所 持 债 券 信 用 状 况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1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对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主 要 从 四 个 层 次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综 合 的 考 量 , 以 筛 选 出 合 适 的 投 资 标 的 。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背 景 、 行 业 地 位 及 发 展 趋 势 、 担 保 方 式 及 担 保 资 产 、 外 部 增 信 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 一 信 用 评 级 中 内 生 资 质 及 外 部 增 信 好 的 个 券 , 纳 入 债 券 池 。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管 理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三 个 核 心 要 素 。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 好 分 析 , 对 个 券 进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的 综 合 定 价 , 判 断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择 机 配 置 和 交 易 。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3)杠杆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收 益 以 及 回 购 成 本 等 因 素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正 回 购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杠 杆 比 例 不 超 过 150% , 即 基 金 总 资 产 与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50% 。 2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 宏观 策略部基 于自上而 下的研 究为本基 金提供建 议; 研究部行 业研究员 为行业研 究 与分析提供 支持;固 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 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2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 、投资限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本基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3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投 资 日 至 下 一 封 闭 期 到 期 日 的 期 限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其 中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1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或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1 5 0 % 。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根 据 当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4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收益的产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 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0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15,198,904,460.20 96.32 其中:债券 15,129,156,460.20 95.88 资产支持证 券 69,748,000.00 0.44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75,257,144.74 2.38 7 其他各项资 产 205,738,453.30 1.30 8 合计 15,779,900,058.24 100.00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08,923,000.00 2.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72,820,000.00 22.0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836,362,000.00 21.03 4 企业债券 2,670,136,460.20 19.8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807,388,000.00 35.64 6 中期票据 2,727,768,000.00 20.22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534,360,000.00 11.38 9 其他 107,761,000.00 0.80 10 合计 15,129,156,460.20 112.1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60315 16 进出 15 10,600,000 1,037,634,000.00 7.69 2 111780419 17 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 CD124 5,000,000 477,550,000.00 3.54 3 111793520 17 包商银行 CD041 5,000,000 477,350,000.00 3.54 4 150203 15 国开 03 4,000,000 397,240,000.00 2.95 5 160208 16 国开 08 4,000,000 391,320,000.00 2.9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 ) 1 142676 花呗 17A1 700,000.00 69,748,000.00 0.52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6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62,145.1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5,576,308.1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738,453.3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7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1、博时安丰18 个月 定开债 A 2、 博时安丰18 个月 定开债 C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8 月22 日-2013 年 12 月31 日 1.10% 0.05% 1.63% 0.01% -0.53% 0.04%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31 日 15.21% 0.20% 4.46% 0.01% 10.75% 0.19%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 12 月31 日 17.30%


0.14%





3.17%





0.01%


14.13% 0.13%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2.72% 0.13% 2.26% 0.01% 0.46% 0.12%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 06 月30 日 0.30% 0.06% 1.12% 0.01% -0.82% 0.05% 2013 年8 月22 日-2017 年 06 月30 日 40.76% 0.14% 12.63% 0.01% 28.13% 0.13%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9 月27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2.49% 0.15% 0.59% 0.01% -3.08% 0.14%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 06 月30 日 0.00% 0.06% 1.12% 0.01% -1.12% 0.05% 2016 年9 月27 日-2017 年 06 月30 日 -2.49% 0.10% 1.71% 0.01% -4.20% 0.09%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 不 含权债券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9 估值; (3)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类 有 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0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 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1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2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 月 后 , 若 基 金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供分配利润高于 0.01 元( 含) , 则 基 金 须 在 15 个工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90%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场内 投 资 者 只 可选择 现金红利 ;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4 、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收 益 分 配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15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8%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4 -10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 与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并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外申 购 本 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06% 50 万元≤M <300 万元 0.03% 300 万元≤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除 上 述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外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 且 随 申 购金额的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购买 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 对 于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本基金不 收取赎回 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7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8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易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9 《 基 金 合 同 》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或销售服 务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本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各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由于债券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 差 )进 行 了 放 大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另 外 , 如 果 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 括 该 日 )18个月的 期 间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申请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4 ) 在 每 个 开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资 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5 ) 本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资 产 将 可 能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 低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信 用 风 险 也 相 应 增 加 。 有 可 能 出 现 债 券 到 期 后 , 企 业 不能按 时 清 偿 债 务 , 或 者 在 存 续 期 内 评 级 被 下 调 的 风 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而 是 通 过 上 证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及 深 交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同 时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 确 认 , 对 导 致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者 超 过 200 人 的 转 让 不 予 确 认 。因 此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 面 临 着 流 动 性 风 险 。 (6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正 回 购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和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 2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控 制 杠 杆 的 比 例 ; 但 是 本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使 用 杠 杆 带 来 的 投 资 风 险 , 包 括 : 当 融 资 成 本 出 现 显 著 持 续 的 上 升 时 ,将 降 低 投 资 人 投 资 收 益 的 风 险 ; 无 法 继 续 融 资 时 , 管 理 人 被 迫 卖 出 债 券 导 致 损 失 的 风 险 ; 使 用 杠 杆 使 得 市 场 风 险 导 致 的 组 合 净 值 波 动 加 大 的 风 险 等 。 (7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价格可能不 等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因 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 期 间 , 由 于 投 资 者 预 期 和 市 场 情 绪 的 影 响 , 也 存 在 着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等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本金安全 。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5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6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7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8 (15)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按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9 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0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1 (10)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 者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3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有 权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 而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如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 或 者 资 产 净 值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3 低于 2 亿元;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3)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4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6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7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讯开会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8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 凡 与 该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或 将 来 颁 布 的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规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的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 序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可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9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0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销售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阅。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29 层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1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 元 人民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批 准机关: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同 业拆借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 险箱业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买 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业务 ;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业 务; 信托投 资公司 资金信托 托管业务; 专项 委托资金 托管业务; 中 比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 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业 务; 农村养老 保险基金 托管;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QFII ) 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企业年 金账户管理 业务; 短期融 资券承销 业务; 中央单 位预 算外资金收 入收缴代 理业务; 网上 银行 业务; 网上支 付税费业 务; 产业 ( 创业)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网上 银行 (外汇) 结售付 汇业 务; 信贷 资产证券 化业务 ; 保险 资产托管 业务; 保险资 本金存款行 业务; 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 ;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的 监 督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 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对存 在疑 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 券、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私募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 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 资 产支持证券、 回 购和银行 定期存款 等金 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收益 类证券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其中,私募 债券指中小 企业私募债 或其他相关主体 非公开或定 向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新 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以及可分 离交易债 券,也不 投资可转 换债 券(仅投资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人对 投融资比 例的监督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 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3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 开 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0 )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剩余 封 闭运作期;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投资日至 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 的期限; (11 ) 本基金 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其中 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12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4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则本基金 投资 可不再 受相关限 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准 。 (三)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的 监督 为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 或托管部 章并书面 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 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交易所 场内已成 交的关联 交 易,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 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 规定进行 结算,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 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四)银行 间债券市 场信用风 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通过 电话与基 金 管理人确认 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5 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 (五)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的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 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条件的所 有 存款银行名 单, 基金托 管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 行监 督。 (六)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 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拟发 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已持有 流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6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七)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是否符合 比例 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 如发 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乙 方的监督 和核查。 (八)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监督 事项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法》等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的基金 业绩表现 数 据等事项的 合法、 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核 查。 若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需登载 本基金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 《销 售办法》 等 相关 法规编制本 基金业绩 表现, 并及 时提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按照 《 销售办法 》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真实 性和准确 性进行复 核。 ( 九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投资 运作违规 时的 处理方式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其 实际投资运 作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有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7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以及其 他履行基 金托 管人监督职 责的行为, 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 方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 的资金 划拨 等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法违规 行为, 有权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 有权利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 因此所遭受 的直接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 方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本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规 定安全保管 本基金的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 不对处于自 身实际控 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 产承担责任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 协议的 规定 开设基金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催 收 , 因基金应收 资产未及 时到账给 基金造 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认 购款项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开 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结束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基金募 集结束 ,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属 于本基金 资产的全部 有效认购 资金划入 托管专户 中, 并确保 划 入的资金与 验资金额 相一致。 基 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 认购资金 当日以书 面形式确 认资产到 账情 况, 并及时将资 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 基金 管理人,双 方进行账 务处理。 4、基金募集 期届满且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不 生效,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资产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负 责按相关规 定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资产托 管专户。该 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 专用银行 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 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9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 管 专户进行。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 户所需资 料并提供 其他协助。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基 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资 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印章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资产托管 专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例》 、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 定》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 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 他相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登公司 ” )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以本基 金和基金托 管人联名的 名义开立证 券 账户,该账户用于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交 割和存管。 基 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证券账户 的开立事 宜 , 并对证券账 户业务发 生情况根 据中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 发送数据 进行如实 记录 。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该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本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 券账户卡 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登公 司的一级 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 结 算互保基 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 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 特别结算 参与人的 义务 所制定的业 务规则执 行。 6、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银行 间债券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海清算所 的有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分别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清 算 所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 券的结算。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0 (六)其它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根据 《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 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 新 账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 比照证监会 《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 投 资银行存款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 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 协 议。 (八)基金 资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九)与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投 资有关的 各类 合同并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 原件由基金 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 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 重 大合同。 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保管 15 年。 由于合同 产生的问 题,由合 同签署 方负 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2. 复核程序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1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 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2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如基金管 理人存在 过错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 例承担相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3 关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如基金管理 人存在过 错,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付, 但事实证 明基金托 管人计算 错误的, 基金 托管人应承 担一定的 责任。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3)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五)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6)项 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七)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4 基金会计核 算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也应按双 方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 原则, 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双方 管理或托 管的 不同基金的 会计账册 ,应完全 分开,单 独编制和 保管 。 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 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证券交易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保 管并 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 按日编制 基金估值 表,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 ,从而核对 证券交易 账目。 基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 的资金收 付、 证券实 物出入库 所 获得的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原 件并记账, 每日将指 令回执和 单据复印 件传真给 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账册每 月核对一 次。 经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保持双方 的账册记 录 完全相 符。 3、基金财务 报表与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分别负责 按 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托 管人负责 复 核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财务 报表。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进行独立的 复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 后, 在 核对过的基 金财务报 表上加盖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章 ,各留存 一份。 (3)报表报 告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 每月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 ; 季度报告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并公 告; 招募说明书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并公告; 半年度报 告 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 告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完成并公 告。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以上报 告的具体 公告 时间以证监 会的要求 为准。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5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 托管人复 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月度报告内 容截 止日 后的 3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在月 度报 表编制,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2 个 工 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表完成 后, 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以书面 和电子 签名方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 成后,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半年度报 告内容截 止日的 3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 制,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以书面 和电子签 名方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年度报 告内容截 止日 的 50 日内完 成报告的 编制,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以书面 和电子签 名方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公章, 双 方各 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合 同》生效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3、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开放 式基金的 管理人应于每季 度前 3 个工 作日内以双 方约定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上季度 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电 子数据。 在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等日期,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上述 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 性和完整 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6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保管 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 式。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 资 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务。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妥 善保 存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并应代 为履 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由 此产生 的合 理费用 给予 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 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 机构应当 提供任何 必要的协 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为本协 议之目的, 在此 不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 区法 律)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 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法律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在符合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可以对协 议 进行变更。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发生 以下情况 ,本协议 终止: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它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它基 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 管理权;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7 4、发生《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或其它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场 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者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应 在T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季度结束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场外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 快e 通 ” 系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2 、 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 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 登记 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 不寄送场 内投资者 的 对账单, 投资 者可随时 到交易网 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 网点提供 的自助、 电 话、网 上服务手 段查 询。 二 、网上理财 服务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宝理财专户、财付通理财账户 均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2 、 查询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 在 线 客 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8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可享有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 二 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一) 、 2017 年07月1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年第2 季 度 报 告 》 ;


( 二) 、 2017 年07月1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三) 、 2017 年07月0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四) 、 2017 年07月0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9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投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五) 、 2017 年06月1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六) 、 2017 年05月1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七) 、 2017 年05月1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八) 、 2017 年04月2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年第1 季 度 报 告 》 ;


( 九) 、 2017 年04月2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投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十) 、 2017 年04月08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7 年 第1号(摘要)》;


(十一) 、 2017 年03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6 年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


(十二) 、 2017 年02月2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投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十三) 、 2017 年01 月21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公告了 《博时安丰18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2016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第二 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0 明书。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注 册 的文件 ( 二 )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 书 (七) 注 册 登 记 协 议 (八)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7年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