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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贵金(164701)

添富贵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黄 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83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是基金中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 动。 本基 金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
基金 (ETF),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力争 基金 收益 率超 越同 期 黄金价格走
势。 
黄金及其他贵金属价格的 波动会影 响基 金净 值, 但过去走势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审慎投资。 
投资 有风 险,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投资 者拟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投资标的风险 、 汇率及外汇管
制风 险、 政治 风险 、 税务 风险 、 法律 风险 等境 外投 资风 险; 利率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开放式基金风险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容 截 至 招书公告日 。 本招 募说 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11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15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26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27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38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 管人 81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 87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9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6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6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168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71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7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汇添 富 黄金 及贵 金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 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 投资 策略 、 风险 以及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及费 率等 与投 资 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指《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 法》 《通知》 《关于实施< 合格 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 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汇 添富 黄金 及贵 金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 即 供 基 金 投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是 否 提出 基 金 认购 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汇添富黄金及 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上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 国 务院 授 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 的合 同, 为本 基金 提供 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 点 及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汇 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或其 委 托 的其 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是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政 府 有关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 资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法定 机 构 验资 并 办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和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 者购 买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放 日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 交 易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 集 中竞 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开 放 式基 金 份 额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其 持 有的 同 一 基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 内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 统 转登 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和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申 请 将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者指 定 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 成本 或 费 用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应 收 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 及其 他 投 资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行 票 据、 商业 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人 所 公告 的 会 或将 会 影响 到 基 金资 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 他 与 本 基 金持 仓 证券 所 投 资的 发 行公 司 有 关的 重 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 配股 、 提前 赎回 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 的 全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 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 没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 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主要投资于纽约、 伦敦、 苏黎世、 多伦多、 香港、 悉 尼等发达证券市场上有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 ETF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实物 黄金 或其他 实物 贵金属 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 为如 下两 类: 一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 包括 投资 标的 风险 、 汇率 及外 汇管 制风 险 、 政 治风 险、 税务 风险 、 法律 风险 等; 二是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包括 利率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会计 核算 风险 、 交易 结算 风险 、 技术 系统 运行 风险 、 通讯 风险 、 不可抗力风险 、QDII 基金 LOF 模式 风险 等。 一、 境外 投资 风 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 的 ETF , 该类 金融 产品 的目标是追踪 实物 黄金或其他 实物贵金属 价格的走势, 因此, 实物 黄金或其他 实 物贵金属 的 价格 走势无疑是最大的风险因素。 同时, 作为一种基于实物黄金 或其 他实物贵金属 的金 融工 具, 因其 交易 制度 、 组织 架构 等也 会带 来一 些特 有的 风险 , 包括 :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偏离 净值 风险 、 基金 发行 导致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价格 上涨的风险、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保管风险等。 (1 )基金份额的净值受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 波动影响巨大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的投资目标是 尽量紧密反映 实物 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的价格表现, 这些 ETF 的 净值与其所持有的 实物黄金或 其他实物贵金属 价值有直接关联。 过去数年,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 价格 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 ETF , 使得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价格波动将间接影响 本基金份额净值。 (2 )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份额在二级市场交易可能偏离 其净值 正常情况下, ETF 交易价格随 ETF 份额净值的变动及市场供求而波动。 ETF 份额可以等于、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卖。ETF 交易价格较 ETF 份 额净 值的 折价 或 溢价 金额 可能 会 因商 品 交易 所 和证 券 交易 所 时间 不一 致等 因素 而受影响。本基金投资于上述 ETF ,基金份额净值随 所投资的 ETF 资产市值的 波动而波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3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在发行过程 中带来的影响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以 实物 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为基 础资 产, 有多 少基 金份 额被 发行 在外 , 就意 味着 相应 有多少 实物 黄金 或其他实物 贵金属 被收入基金在保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在基金发行初期, 授权会员为申购 基金 , 必须 大量 买入 实物 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并存入保管人处, 这无疑将提振 对实物 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现货 的需 求, 造成 短期 内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价格 上涨 。 当基 金发 行完 毕, 市场 需求 大量 下降 ,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的价格 和基金份额的净值可能马上 下跌。 (4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 保管风险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所 持有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 金属 资产可能遭遇丢失、损坏或偷盗的风险。 相关 ETF 的托管人并不对 实物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进行保险 , 保管人仅对其保管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的 业务实力情况进行适度保险, 而且, 托管人也不是保险合约的受益人。 因此 , 若 以上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损失真的发生, 本基金 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险保 障。 2、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 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以外 币计价的 全球市场 金融 工具 。 外币 相对 于人 民币 的汇 率变 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计价的基金资 产价值 ,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此外 , 部 分国 家/ 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 , 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会导 致市 场波 动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此外 , 基金 所投 资 的国家/ 地区 可能 会不 时 采取 某些 管制 措施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 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 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 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 家/ 地 区可 能会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利息 、资 本 利得 等收 益向 当 地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该行为会 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各个 国家/ 地 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 地区 适用 不同 法律 法 规的 原因 , 可能 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 部分国家/ 地 区受 到限 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或者 由于 税制 、 破产 制度 的改 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 开放 式基 金 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 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 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由于 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由 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 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成本很高, 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时 , 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 , 其赎回到账 期通常需要比国内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 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 )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 )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主 要是 指 由于 会 计核 算 及会 计 管理 上 违规 操 作或 工 作疏 忽形 成的 风险 , 如经 常性 的串 户、 账务 记重 、 透支 、 过失 付款 、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项 错 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 是 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 造成划付款项的延 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6、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 术失 误或 自然 灾 害等 因素 造成 的 通讯 故 障可 能 会影 响 到本 基 金投 资管 理活 动的 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QDII 基金 LOF 模式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 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 即 本基金 在合 同 生效 的六 个月 内不 会上 市交 易。 在上市交易期间, 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可用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 不足 , 本基 金将 暂停 申购 , 由此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价 格出 现较 大波 动。 当 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 折溢价率可能因国 家外 管局批准本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 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 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 可能因黄金价格的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 ( 如白银 、 铂金 、 钯金 等 ) 价格 的主 要因 素, 把握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 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 黄金价格走势。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主 要 包括 已 与中 国 证监 会 签署 双 边监 管 合作 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 注册 的 公募 基 金中 有 实物 黄 金或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 易基金 (ETF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 可以投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 、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是指以标准化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 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ETF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 实物 黄金 或其 他实 物贵 金 属支 持的 交 易所 交易 基 金 (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投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可有效应对通货膨胀, 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具有良好的 避险 功能 , 同时 与传 统金 融工 具 (如 股票 、 债券 等) 形成 互补 , 达到 分散 投资 风 险的目的。 在确 保流 动性 、 方便 性以 及透 明性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选 择投 资于 有实 物黄 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 支持 的交 易 所交 易基 金(ETF ) , 为投 资者 实现 间接 投资 黄金 及其他贵金属的目的。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四、 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国际政治、 经济、 汇市、 战争、 主要国家货币和利率政策、 贵金属 市场供求等多方面因素,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境外上市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长期持有结合动态调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策略包括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 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投 资策略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策略 以及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 不同 品种 贵 金属 价 格周 期 性波 动 的特 点 ,在 考 察不 同 品种 贵 金属 比价 (如金银比价 ) 相对 其长 期历 史中 枢偏 离度 的基 础上 , 研究 不同 品种 贵金 属的 长 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 并在确保市场容量和严格管理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 下,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 合中 不同 品种 贵金 属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交易所交易基金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境外交易所选择规模合理、 透明度较高、 费率低廉、 挂牌时 间较 长、 组织 架 构合 理的 有实 物 黄金 或 其他 实 物贵 金 属支 持 的 交易 所 交易 基金 (ETF ) ,构 建备 选基 金库 。 根据贵金属资产配置中所确定的 不同品种贵金属 ETF 的投资比例,本基金 进一步从流动性、 跟踪误差、 上市交易所、 交易币种 、 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评估备 选基 金, 选择 综合 评级 排名 靠前 的优 质基 金进 行投 资, 完成 投资 组合 构建 , 并根 据市 场状 况、 申购 赎回 要求 等因 素进 行适 当的 动态 调整 , 努力 实现 相对 业绩 基准 的超额收益。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人 综合考虑 货币市场工具 收益 、 风险 和流 动性 情况 , 在深 入分 析 宏观 经济 发展 、 货币 政策 以及 市场 结构 的基 础上 , 灵活 运用 积极 和消 极的 投资 策 略。 消极 投资 策略 的目 标是 在满 足现 金管 理需 要的 基础 上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稳定 的 收益 。 积极 投资 策略 的目 标是 利用 市场 定价 的短 暂无 效率 来获 得低 风险 甚至 是无 风险的超额收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金融衍生工具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 目的 为对冲本外币的 汇率风险 、 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 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 谨慎 原则 , 适度 投 资于部分 衍生品 (如 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 议、期权等), 主要策略为低成 本避险。 五、 投资 决策 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3、世界主要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 金 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 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 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 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黄金 及其 他贵 金 属行 业研 究员 就 不同 品 种贵 金 属的 估 值比 较 提交 研究 报告 并讨 论;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贵金属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贵金 属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不同 品种贵金属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备选基金库,在此基础上 ,基金经理、黄金及其他贵金 属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基金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 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 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8、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 实物 黄金 或其 他实 物贵 金 属支 持的 交 易所 交易 基 金 (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 金 属支 持的 交易 所交 易基 金中 ,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 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行的证券 (不包括 境外基金)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a 、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 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 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 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 可将 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伦敦金价格折成人民币后的收益率, 伦敦金每日价 格采用伦敦金下午定盘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 ) ,人 民币 汇率 以报 告期 末 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伦敦金下午定盘价被世界黄金市场广泛接 受为黄金基准价格。伦敦金定 价分上午价和下午价两种, 由于下午定价的时间为美国黄金市场、 欧洲黄金市场、 中东黄金市场和非洲黄金市场同时交易的时间, 市场流动性最好, 故一般采用伦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敦金下午定盘价作为国际金价的基准价格。 2、目前国际交易所黄金及贵金属交易基金中 ,黄金所占投资比重最大,黄 金的价格走势对黄金及贵金属基金整体影响较大。 3、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 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 地反 映 本基金投资收益率与同期 黄金价格走势 的比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主要投资于 境外有实物黄 金或其他实 物贵金属支持 的交易所交易 基金 (ETF )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价格相似。 九、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证券交易 本基金将通过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 为保证基金交易的快捷, 高 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严格 的条 件和 程序 挑选 符合 条件 的经 纪商 完成 本基 金的 各 项交易 。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 )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2 )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 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 经济 报告 、 行业 报告 、 市场 分析 及其 它专 门报 告,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 )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 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 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 )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 )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 )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7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 并根据考评结果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 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处罚进行 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质量, 结合管理人对其进行的考 评结果制定符合市场惯例的佣金费率。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 基金 的融 券政 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 十三 、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0.00 其中:普通股


- 0.00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证


- 0.00 房地产信托凭 证


-


0.00


2


基金投资


195,556,524.64 89.86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其中: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6


货币市场工具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1,870,258.54 10.05 8


其他资产


196,181.26 0.09 9


合计


217,622,964.44 100.00 1.2 报告 期末 在各 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1.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1.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 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1.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信用 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 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1 ISHARES GOLD TRUST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 Ro ck Fund Advisor s 34,781,124 .48 16.17 2 SPROTT PHYSICAL GOLD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Sprott A sset Man agement LP 34,312,336 .00 15.95 3 JB PHYSICAL GOLD FND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Swiss & Global Asset Managemen t 32,454,795 .52 15.09 4 SPDR GOLD SHARES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State St reet Ban k and T rust Com pany 31,980,587 .52 14.87 5 UBS IS-GOLD CHF HEDG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UBS Fund Managem ent (Swi 31,841,589 .48 14.80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tzerland) AG 6 ETFS GOLD TRUST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ETFs Sec uritites US (LL C) 30,186,091 .64 14.03 1.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76.68 5


应收申购款


195,104.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181.26 1.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第五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11 年8 月3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14.00% 1.02% -17.21% 1.70% 3.21% -0.6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4.53% 0.87% 8.00% 1.05% -3.47% -0.1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29.48% 1.25% -29.51% 1.33% 0.03% -0.0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89% 0.85% 0.49% 0.81% -5.38%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14.26% 0.96% -6.73% 0.91% -7.53% 0.0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2.77% 0.94% 15.49% 0.99% -2.72%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4.63% 0.66% 5.87% 0.77% -1.24% -0.11% 2011 年8 月3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39.00% 0.96% -27.78% 1.06% -11.22%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厦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 )主 要人 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 副局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厦门 市中 心支 行银 行监 管一 处、 二处 副处 长 , 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4 月 20 日担 任董 事。 国籍 : 中国 ,1963 年出 生, 复旦 大学 EMBA 。现 任东 航金 控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东 航集 团财 务有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限责任公司 董事 长, 东航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东航 国际 控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东航 国际 金融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历任 东航 期货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文化 产权 交易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瑞力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上海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团委 副书 记、 书记 , 上海 机械 进 出口(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 信息 中心 主任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行政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 任董 事, 总经 理。 国籍 : 中国 ,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曾担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 圳分行行 长, 美国 运通 银行 台湾 分行 副总 裁, 台湾 美国 运通 国际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 ,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 五大 国际 会计 师事 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 所审 计员 , 厦门 大学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主 任会 计师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授, 伊利 诺大 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 教授 (tenured) ,香 港大 学商 学院 访问 教授 ,香 港浸 会大 学商 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 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 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 研究 员, 《第 一 财经 日报 》创 刊编 委之 一, 第一 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 和主持人, 《波士堂》栏目资深 评论 员。 曾任 《解 放日 报》 主任 记者 , 《第 一财 经日 报》 编委 ,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 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 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 生,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 任。 历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计划 统筹 总部 综合 计划 部专 员、 发展 协调 办公 室专 员, 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 (主持工作) ,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 任监 事, 国籍 : 中国 ,1978 年出 生, 国际 金融 学硕 士。 现任 东航 金控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财富 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 曾任 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总 经理 。 (简 历请 参见 上述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国 民族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网上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 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 学硕 士。 历任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行 业二 部副 经理 ,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 建行 信息 技术 部处 长, 建总 行北 京开 发中 心负 责人 , 建总 行信 息技 术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建总 行信 息技 术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北 京研 发中 心主 任, 建总 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督 察长 。 国籍 : 中国 ,1978 年出 生,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 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赖中立先生, 国籍:中国,1983 年出 生 ,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 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师。 2010 年8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 理。2012 年11 月1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 及贵金属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QDII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6 日至今 任汇添富深证300ETF 基金、汇添富深证300ETF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5月26 日至2016 年7月13 日任 汇添 富 香港 优势 混合 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29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 环境治理指数(LOF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5月18 日至今任汇添富优选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子龙先生,2011 年 8 月 3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 经理) 成员 : 韩贤 旺先 生 (首 席经 济学 家) 、 王栩 (权 益投 资总 监) 、 陆文 磊 (总 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六)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 足额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 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 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 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 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 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 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 富风 险管 理 组织 结构 图 (1)董 事会 对 公司 风险 管 理负 有最 终 责任 ,董 事 会下 设 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 与督察长。 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2 )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 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 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 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经营管理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督察长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 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 风险 识别 、 风险 测量 、 风险 控制 、 风险 评价 和风 险报 告等 风险 管理 程序 ,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 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 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 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 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 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 规划 ,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法 、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 施、 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严格 的授 权控 制 、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 的内 容包 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 部制 度》 ,对 研究 工作 的业 务流 程、 研究 报 告质 量评 价, 研究 与投 资的 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 , 保证 投资 决策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审核 — 执行 — 反馈 —复核 —存档 ” 的程 序进 行, 防止 不正 当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建立 了 《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 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 进行 信息 的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并将 定期 对信 息披 露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 准的 认证 , 并有 完整 的技 术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信 息技 术岗 位责 任 制度 、 门禁 制度 、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 对电 子信 息数 据进 行即 时保 存和 备份 , 重要 数据 实行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确保 了系 统可 靠、 稳定 、 安全 地运 行。 在人 员控 制方 面, 对信 息技 术人 员进 行有 关信 息系 统安 全的 统一 培训 和考 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通过 事前 防范 、 事中 检 查、 事后 监督 的方 式发 现、 堵截 、 杜绝 基金 会计 核算 中存 在的 各种 风险 。 具体 措 施包 括: 采用 了目 前最 先进 的基 金核 算软 件; 基金 会计 严格 执行 复核 制度 ; 基金 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 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 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 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 各 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 )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 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另外 , 在经 营管 理层 设立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 充足 合格 的稽 核监 察人 员, 并 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 监察 制度 》 ,明 确规 定了 稽核 监察 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 检查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经 2011 年 5 月 31 日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1 】838 号文批准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与 运作 方式 基金类型为境外投资基金 中基金 ,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LOF)。 三、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 基金 存续 期 间 不定期 五、 发售 方式 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 为。 2、场内发售 场内 发售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 有 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 通过场内 代理 发售 基金份额的行为 。 尚未 取得 基金代销资格 ,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理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 基金发行币种为人民币。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 下,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 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 赎回 , 应当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后方 能实 施。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如 需办 理场 内赎 回, 应当 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六、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7 月 25 日至 2011 年 8 月 25 日进行 发售 。 在发 售期 内, 本 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 不包 括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 。若 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 式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具体方案详见 《发 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 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 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代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销资格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 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投资 者还 可 以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www.99fund.com ) 办理 开 户、 认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 。 十、 基金 的面 值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 (2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中 , 涉及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采 用四 舍五 入法 ,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亦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基金场外认购 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0.6%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10 )/1.00 =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过场外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9950.36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场内 认购 金额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8 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 ×10,000 ×(1 +0.6% )=10,06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0.6% = 6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1.00 =8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 +8 =10,008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 基金 , 需缴 纳 10,060 元, 加上 认 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10,008 份。 4、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一 、 投资 者对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 3、认购的限额 (1 )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网上 直销 系统 (trade.99fund.com ) 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 )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 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 整 数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 大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3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认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4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二 、 募集 资金 及利 息的 处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募集 账户 ,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基 金募 集 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 2011 年 7 月 25 日至 2011 年 8 月 25 日 。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14,808,767.15 份基 金份 额 (其 中包 括利 息转 份额 390,796.81 份) ,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2,902 户。其中,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运用固有资金 30,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30,002,300.00 份 ( 含 募 集期 利 息 结 转 的份 额 ) , 认 购费 用 1,000.00 元;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基金 从业 人 员认 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62,716.4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1%%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时,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正式生效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 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上市 交易 的 时间 和地 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 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 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 规则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上 市交 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五、 上市 交易 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 停复 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基 金上 市后 , 若出 现以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 停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 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 上限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发布 交易 风险 提示 公告 ,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示 风险 , 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 牌一小时;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在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 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 加外汇额度并获得批准时, 应及时发布公告, 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 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 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 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 处理 措施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 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七、 暂停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八、 恢复 上市 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 终止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十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对基 金 上市 交 易的 规则 等 规定 内 容进 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的基 金 合同 相 应予 以 修改 ,且 此修 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 场所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 场所 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 点及 基 金场 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代销资格 的会员 单位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 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苏黎世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 的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本基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认购 、 申购 确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3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 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 休市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 T +13 日(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 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五、 申购 与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本基金场外申购 时,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网 点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 )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 费)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2、 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场外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在销 售机 构中 基金 份额不足1 份的 , 注册 登记 系统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场内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5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在销 售机 构中 基金 份额 不足5 份的 , 注 册登记系统自动将剩余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 最低 基 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0.8%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 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 随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费 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30%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 易方 式等 进行 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通过场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 的 计算结果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 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 涉及 份额 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 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 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额= 9920.63/1.050 =9448.22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 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8 个月 ,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 ×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 -52.50 =10,447.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 披露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其中 , 通过 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 通过 场内 方式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 者通过场外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448.22 份,申购费 用为 79.37 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 9448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 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 9448 ×1.050 = 9920.4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20.40 -79.37 =0.23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增加 基金 场内 申购 或场 内赎 回的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 申购 和赎 回 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通常 情况 下,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 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的公众节 假日,并可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 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 调整 )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 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遇公 众节 假日 ,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 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 人员 伤亡 导致 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 金注 册 登记 系 统或 基 金会 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 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 ,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并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说 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并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二 、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在履行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后, 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并 公 布最 近 一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 ,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 依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 选择 在 本基 金 和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 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 之间 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经 本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可 办理 本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网 点 申请 办理 本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 务。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 、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等 根据 有关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 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 关税 、 印花 税、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 利息 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 金财产承担的 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基金外汇交易的相关 费用; 12、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3、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的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2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基金 合同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并在 公告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 律、 法 规执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 、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消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 生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 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 出、 兑换 、 收汇 、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 凭证等相关资料, 并按规定的期 限保 管,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 境外 托 管人 持有 的与 境 外托 管人 账户 相 关的 资 料的 保 管可 按 照境 外 托管 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的 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 定 需要 对 外披 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 股权 证, 如果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 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具 体可 采用 行业 通用 权威 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 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 汇率 的,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 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 16 :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 基金托 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 ,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六、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确认 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 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 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有义 务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寻找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的 原 因。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单 方面 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结果 时注 明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有关 情况 向监 管机 构报 告, 由此 给投 资者 和基 金造 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 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 公司及数据供应商或其他第三 方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 本着 平 等和 保 护基 金 持有 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6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11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及 数据 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券商 或交 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13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 或外汇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基金管理人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基金 管理 人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金 的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试 行办 法》 、 《通 知》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 》 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 资产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 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 顾问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查;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 明书 》 公布 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六、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易会 满 注 册资 本 : 人 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共 有员 工 205 人,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有 大 学 本 科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拥 有 研 究 生以 上 学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 行者 ,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 首 家 提 供托 管 服 务 以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靠 严 密 科 学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模 式 、 先 进的 营 运 系 统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资 产 托 管 人职 责 , 为 境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 金 融资 产 管 理 机构 和 企业 客 户 提 供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管 服 务 , 展现 优 异 的 市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托 管 银 行 中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 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金 、 证 券 公 司集 合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证券 公 司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商业 银 行 信 贷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产 管 理、QDII 专 户 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率 先 开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类 客 户 提 供个 性 化 的 托管 服 务。 截 至 2017 年 3 月 , 中国 工 商 银 行共 托 管 证 券投 资 基 金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 连续 十 四 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美 国 《 环 球金 融 》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权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 获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品 质 获 得 国 内外 金 融 领 域的 持 续 认 可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 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中 国 工商 银 行稽 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 部 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 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 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 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 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 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 九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 ork ,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简介: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 )是 全球 领先 的 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 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 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8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 二、 托管 业务 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 围内 ,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Sean Pairceir 先生 领导 。 在亚 洲,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到 了 4 万亿美元, 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25 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 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44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 供稳定优质的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荣,包括∶ ? 在《全球托管人》 (Global Custodian )杂志的“2015 年共同基金行政 管理调查”中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在“2015 年行业领导者大 奖” 中被 评为 北美 共同 基金 管理 客户 服务 第一 名; 在 “2014 代理银行 调查 ” 中被 评为 美国 代理 行资 产服 务第 一名 ; 在 “2013 年证券借贷调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查” 中被 评为证券借贷人全球范围第二名、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第二 名; 在 “2013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中,BBH 在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 别中有 9 项位列第一,2 项位列第二,在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 2 项位列第一,5 项位列第二。 ? 在《全球投资人》 (Global Investor )杂志“2015 年次托管银行调查” 中被评为美国第一名(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在“2015 年全 球 托 管银 行调 查” 中被 评为 亚太 地区 使用 多个 托管 人的 客户 第一 名 (加 权) 、 共同 基金 管理 者第 二名 (全 球和 仅美 洲地 区) ; 在 “2014 年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中,被评为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全球第一名、资产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欧洲、中东、非洲地区 第一名、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第一名。 ? 在《ETF Express 》 杂志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 ” 中被 评为 “最 佳 欧洲 ETF 基金 管理 者” ; 在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 ” 中被 评为 “最 佳北美 ETF 基金 管理 者” 。 ? 在《R&M 调查 》 (R&M Surveys )的“2014 年 Custody.net 全球托管 银行调查”中被评为美洲第一名。 ? 在《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杂志中被评为“2015 长期业绩最佳财 富管 理人 ” 。 ? 在《 World Finance 》 杂志 中被 评为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东部) ” 。 在《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杂志中被评为“2014 年美国最佳 私人 银行 ”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 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 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第二十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 )28932893 传真:(021 )50199035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 (0755 )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6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1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1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2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邮政编码:050000


互联网网址:www.s10000.com


2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张大力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2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网站:www.95579.com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邮政编码:030012


咨询电话:4007121212


电子邮件:webmaster@dtsbc.com.cn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2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 -68761616 -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 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3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 、39 、41 、 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3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ghzq/index.html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4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42) 国融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4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4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 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7)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长江 路经 济开 发区 人民 大街 280 号科 技 城 2 层 A-33 段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长江 路经 济开 发区 人民 大街 280 号科 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4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56


传真: 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5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5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90


联系人:李慧灵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联系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


5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华鑫证券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协议 021- 54967293


清算 021- 54967279


运营 021- 54967280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5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5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9)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注册资本(万元) 130000


邮政编码 710065


投诉电话 400-860-8866


电子邮箱 kyzq@kysec.cn


6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层 法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公司网站:http://www.lczq.com


6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媒体村天畅园 6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郭晴 联系人:丁宁 联系电话:010-64408252


网址:www.lxzq.com.cn


62)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 -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 -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6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7888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6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stock.pingan.com


6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518 、4008918918 (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6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6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7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7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邮编: 100088


电话: 010 -59366000


传真: 010 -59366281


客户服务/ 投诉热线:400 620 0620


客户服务/ 投诉邮箱:tousu@sczq.com.cn


网址: www.sczq.com.cn


7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电话:0871-68885858-8191 传真:0871-68898100


太平洋证券网站:www.tpyzq.com


7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邮政编码:430024


联系 电话 : (027 )87618889 传真 : (027 )87618863


7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7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 室 4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话:0755-82545555


公司网站:http://www.wkzq.com.cn/wkzq/web/index.aspx


7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7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7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7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8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电话: 0571-87901908 、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8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8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传真:010-85679535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cn


8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联系人: 李珍 注册资金:人民币 13.55 亿元 法人代表:吴永良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87)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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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 地址 :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 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联系人:袁劲松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8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19、20、21 、22 、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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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9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9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9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9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9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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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9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订购热线:4009-945-899


客服中心:0755-88399099


传真号码:0755-8839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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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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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高雪 电话:0592-3122719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99)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10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10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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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10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4)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0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002


10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 021-50583533-3006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010-88067525


网站:www.5irich.com


10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2000996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yfund.cn/


11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服务热线:400-6099-200


客服邮箱:service@yixinfund.com


1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邮政编码:210042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王锋 11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11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6810628


11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88607645


传真:0755-88603185


1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邮政编码:100190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11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710


11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11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11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全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海银基金”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12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12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100080


电话:010-6267536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传真:010-82607151


122)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凤凰金信 客服电话:400-800-5919


网站:www.fengfd.com


12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邮政编码:200335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12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12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12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英文名称:Shenzhen Fuji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服务热线: 0755-83999907


传真电话: 0755-83999926


客服邮箱: fujiwealth@lefu8.com


12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12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12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邮政编码:510308


注册资本:2432.431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传真:020-89629011


13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邮政编码:518054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13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13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13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电话:010-61840688


1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35)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客服邮箱:4008281288@ftol.com.cn


网址:http://www.fto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 、 李永波 联系人: 陈颖华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四、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 (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 (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 陈露、蔺育化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 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足额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按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8 ) 确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方法 进行 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汇 、 付汇 、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 应责 任。 在决 定境 外托 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 当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行为 ,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 之间 的协 议的 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汇 、 收汇 、 付汇 和人 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出 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代销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5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6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 (021 )28932888 传真 : (021 )28932998 联系人: 李鹏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7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主 要 包括 已 与中 国 证监 会 签署 双 边监 管 合作 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 注册 的 公募 基 金中 有 实物 黄 金或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 易基金(ETF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 可以投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是指 以标 准化 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 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ETF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相 应调 整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8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 实物 黄金 或其 他实 物贵 金 属支 持的 交 易所 交易 基 金(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 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 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6)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 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8)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6)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 可将 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0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1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或电 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 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2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 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 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 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 的服 务, 而非 投资 服务 。 除下 列第 (六)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人 将不 会 因为 提 供交 易 监督 服 务而 承 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 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 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 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 忽、 过失 或故 意而 未能 尽职 尽责 , 造成 交易 监督 结果 不准 确, 并进 而给 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 受基 金管 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 要求 相冲 突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3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须向 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 异议 , 应在 基金 管理 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4、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 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自 身, 并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 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4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 或收付证券 : (a) 按照 交易 发生 的司 法管 辖区 或市 场的 有关 惯常 和 既定 惯例 和程 序作 出; 或(b) 就通过 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 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 规则、 条例和条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 止清 算时 ,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身 , 并尽 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 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 管 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5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 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 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 适用 的登 记结 算 机构 为 基金 开 立基 金 名义 或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或 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 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相关 证明 文件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 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 时,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 场以及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 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6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 的 所 有 证 券 。 3、基金托管人应该: (1)在其账目和记录 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2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 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 保其境 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 任何其他人 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忽 、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 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 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 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涉及 基 金财 产 投资 运 作的 书 面协 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7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 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 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 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 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 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并对基金单独建账、 独立 核算 , 并应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收 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 的付 息、 兑付 、 分红 等业 务的 核算 、 证券 发行 认购 业务 的核 算 、 货币 市场 产品 买 卖业 务的 核算 、 银行 存款 计息 、 存款 账户 间的 资金 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 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 值除以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8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 的 非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集 净值 计算 日估 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二)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 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 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过 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9 (1 )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 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 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 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有义 务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寻找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的 原 因。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单 方面 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结果 时注 明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有关 情况 向监 管机 构报 告, 由此 给投 资者 和基 金造 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 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 公司及数据供应商或其他第三 方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 本着 平 等和 保 护基 金 持有 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6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0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11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及 数据 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券商 或交 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13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1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 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 规定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2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 、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半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3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下列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4 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赔 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一 ) 本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依 照其 解释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 ) 当任 何争 议发 生或 任何 争议 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 议事 项外 , 双方 仍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5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四)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五)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6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管理 、 托管 与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 交易 资料 的 寄送 1、 账户 资料 : 基金 投资 者开 户申 请被 受理 的 2 个工 作日 后 (即 T+2 日起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即 T+2 日起 ) , 可以 到销 售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该项 交易 的确 认资 料。 基金 成立 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 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每季度寄送 ,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季 度 对账 单于 每季 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记录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 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 三、 客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 长途 话费 )享 受业 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网上 交易 服 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7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99fund.com ) 办理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分红 方 式修 改、 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网络 在线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基金账户 (或开户证件号码) 和 查询 密码 , 可享 受账 户查 询等 在线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预 设基 金查 询密 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 投资 者在 开户 成功 后, 请 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 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 信息 定制 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其 他方 式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定 制提 供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每周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月度 电子 对账 单 、 投资 者 服务 刊物 、 分红 公告 、 公司 公告 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业 务需 要 , 调整 定 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 投资 者投 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 要投诉受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管 理投 诉电 话、 投诉 邮箱 。 现场 投诉 和意 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8 第二十 四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 公开 披露 ,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苏宁 基金 为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02 2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副总 经 理)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10 3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国都 证券 开展 的 定投基金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13 4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好买 基金 开展 的 定投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20 5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申万 宏源 西部 开 展的申购 基金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23 6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肯特 瑞财 富为 代 销机构并 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23 7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申万 宏源 开展 的 申购基金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23 8 汇添富旗 下公募 基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及摘 要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 报, 上 证 报, 公 司 网 站, 深 交所 2017-03-29 9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与 中国 工商 银 行申购基 金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30 10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7-03-31 11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首创 证券 开展 的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4-11 12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首创 证券 开展 的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4-11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9 定投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13 关于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因 境外 主要 市 场节 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7-04-12 14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信 建投 证券 开 展的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4-14 15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银国 际证 券开 通 定投业务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4-15 16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开展 的 电子 渠道 申购 、定 投基 金费 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4-22 17 汇添富旗 下公募 基金 2017 年一 季 报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 报, 上 证 报, 公 司 网 站, 深 交所 2017-04-24 18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场外 申购 、定 投单 笔 金额 下限 及场 外最 低赎 回、 转换 、 保留份额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4-26 19 关于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因 境外 主要 市 场节 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7-05-23 20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 机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5-25 21 关于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因 境外 主要 市 场节 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7-06-01 22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长量 基金 开展 的 定投基金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6-17 23 关于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因 境外 主要 市 场节 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7-06-30 24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开展 的 手机 银行 申购 、定 投基 金费 率优 惠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7-01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0 活动的公 告 25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开展 的 网上 银行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7-01 26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QDII 基金2017 年 上半年 度 资产净值 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7-04 27 汇添富旗 下公募 基金 2017 年二 季 报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 报, 上 证 报, 公 司 网 站, 深 交所 2017-07-20 28 关于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因 境外 主要 市 场节 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7-07-28 29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泰 证券 开展 的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8-01 30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泰 证券 开展 的 定投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2017-08-01 31 汇添富旗 下公募 基金 2017 年半 年 报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 报, 上 证 报, 公 司 网 站, 深 交所 2017-08-26 32 关于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因 境外 主要 市 场节 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7-08-31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1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基金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 。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2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 文件 包括 下列 文件 :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汇添富 黄金及贵金属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 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 4、 关于 申请 募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 存放 地点 和投资者 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 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