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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回报(070018)

嘉实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一)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根据2009 年7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09]605 号 )和2009 年7 月8 日《关于 嘉实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9]456 号)的核准 公 开发售 。本 基金基金合 同于2009 年8 月18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 式,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 范围,本 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定 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 基金。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投 资本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 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8 月18 日 ( 特 别 事 项 注 明 除 外 ) , 有 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 月30日(未 经审计) 。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45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6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46 九 、 基 金转换 ................................................................................................................................ 54 十 、 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 冻 结 与解冻 ........................................................................................ 59 十 一 、 基金的 投 资 ........................................................................................................................ 60 十 二 、 基金的 业 绩 ........................................................................................................................ 68 十 三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 69 十 四 、 基金的 财 产 ........................................................................................................................ 69 十 五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70 十 六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 73 十 七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5 十 八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76 十 九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77 二 十 、 风险揭 示 ............................................................................................................................ 80 二 十 一 、差错 处 理 ........................................................................................................................ 81 二 十 二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 83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 要 ........................................................................................................ 85 二 十 四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97 二 十 五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07 二 十 六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09 二 十 七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09 二 十 八 、备查 文 件 ...................................................................................................................... 109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 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代 销机构提出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 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 份额的价值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 法规、 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日成立,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部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福州、 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全 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 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 9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8 只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混合 (QDII)、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嘉实 主题新动力混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 合、 嘉实安心货币 、 嘉实中创 400ETF 、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红利混合 、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嘉实 理财宝 7 天 债券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嘉实中证 500ETF 、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 债券、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嘉实 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活钱包货币 、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药卫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 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 、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 嘉实 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 动 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 成 长混合 、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 实 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 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嘉实沪 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 嘉实安益混合 、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 强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 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 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 稳 元纯债债券 、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嘉实丰 和 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现 金添利货币、 嘉 实原油(QDII-LOF ) 、嘉 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 6 个月理财债 券、 嘉实稳怡债券 、 嘉实富时 中 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稳愉 债券、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 嘉实新添丰 定期混合 、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 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嘉 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 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 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今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1996年 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 纽 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董 事 、 全 球 市 场 部 中 国 区 主 管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2008年至今 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11 月 至 今 任 中 诚 信 托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管 理部部门负 责人、部门 经理。2016 年8 月至今任 中诚宝捷思 货币经纪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 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 界 银 行 顾 问 , 中 国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万 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004 年 至 今任万盟并 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于嘉实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常蓁女士, 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 ,11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国籍。2015 年 3 月 12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09 年8 月18 日至2014 年7 月23日,赵 勇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2 月11 日至2015 年3 月12日,翟 琳琳女士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 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 研究总监 陈少平女士, 助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 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 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 关 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 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 经理、公司 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 基金经理组 成 , 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 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 及 相关 部门负责人 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 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 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 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 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 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5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 代销 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8)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区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3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2)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3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41)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4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6)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4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48) 浙江乐清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9)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52)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5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5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5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5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5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6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6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6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63)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6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6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6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67)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68)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69)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7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7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72)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7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7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7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7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77)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78)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7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8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8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8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8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8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8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8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9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9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9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9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9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9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9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9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9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9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0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10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0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10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0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0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0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0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0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1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1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1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1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1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1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1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1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2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83367029 传真 (025)8332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2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2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2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3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3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1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3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3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3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3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3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3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4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4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43)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14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4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4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4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5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5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5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5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5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5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5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58)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5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6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 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61)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 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62)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6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6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 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年7 月6 日 《关于 核准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605 号 )核准募集。 (二) 基 金运 作 方 式和类 型 :契约 型, 开放式。本基金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 续 期 : 不 定期 。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 自2009 年7 月14日起至2009 年8 月14 日 止 2 、募 集方 式及 场 所: 自本 基 金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 、 基 金管 理人 网 上直 销 和基 金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3 、募 集对 象 : 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五)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人民 币 。 2 、认购费率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5% , 按 照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认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认 购 费 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费率) ; (2 )认购费 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金 额; (3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 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5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9 年 8 月18 日 起正 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等 其 他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申 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直 销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9 :30 -15 :00 ; 代 销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于 各 代 销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 束 后 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 元 ,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但 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首 次申购单笔 及追加 单 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 机构 或 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网 上 直销 单笔 赎 回不 得少 于1 份( 如该帐 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 足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 回基金全部 份额);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全部 赎回。 但若 有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并已 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 资 者通 过 直 销 中心 柜台 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 在直 销中 心 柜台 账户 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 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直销中心柜台基金 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 在该 直销中 心 柜台的剩 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 全 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调整 2 日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 基 金申购 费 率按 照申 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 越大 ,所 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具 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申购 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但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国农业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资者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 为申购金额的0.6 %。优 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 % ,则按0.6 % 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 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 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 的 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 用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其中25% 的 部分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调整 申 购费 率和 赎 回费 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 二 : 二 投 资 者 分 别 提 出 申 购 请 求 ,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 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例 三 : 假 定 三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赎 回 份 额 均 为10,000 份 , 但 持 有 时 间 长 短 不 同 , 其 中 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 净值(元,B )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55 32.5 0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赎回金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 构同 意, 基 金投 资者 提 出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 前2 日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 )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 结束,基金 重 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1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将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 基 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 自 2009 年 10 月 23 日起。 (二) 适用基金转换的基金范围 与 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 、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 嘉实策略 增长混合、 嘉实货币 A/B 、 嘉实超短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 债券 A/B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 A/C、嘉 实周期优 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 A/B 、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优 化红利混合、 嘉实纯债债券 A/C 、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 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泰和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债券、嘉实医 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 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 股 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C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A/C、 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 嘉实 快线货币 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 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C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C 、 嘉实新 常态混合 A/C 、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 、 嘉实稳祥纯债 债券 A/C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 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C 、 嘉实新 能源新材料股票 A/C 、 嘉 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 A50ETF 联接、嘉实稳宏债券 A/C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三)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从 低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向 高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次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 高申购费用 基金向低申 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 不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 金转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新趋势灵活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配置混合、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 混合、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 嘉实纯债债券、嘉实超短债、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基金 A 、 嘉实 沪 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货币基金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限制,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 ,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定期开放 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四) 、基金 转换的其他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2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3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 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 资 者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减 少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增 加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权 益 登 记 手 续 , 一 般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自T +2 工 作 日 起 有 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④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③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④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如发 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或本公 告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 管理 人 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 解冻 (一)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 包括 继承、 捐赠、 遗 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强制执行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3 、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4 、 “ 自 愿 离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 同 财 产的 基 金 份 额因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愿离 婚 而 使 原在 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 “ 分 家 析产 ” 指 原属 家庭 共 有 ( 如父 子 共 有 、兄 弟 共 有 等) 的 基 金 份额 从 某 一 家庭 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 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 ”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 7 、 “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8 、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 产给另一企 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 中, 前者持 有的基金份 额随其他经 营性资产一 同转让给 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 权力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 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 序除外), 清算组(或 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 机构持有的 基金份额 分 配 给 该 机 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 或 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 “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或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 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 “强制执 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 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 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每年获得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 等金融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具体包 括:股票、 衍生 工具( 权证等) 、债 券(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司 )债、次级 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 债) 、资产支 持证券、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或其它品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报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产 配置范围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 ; 债券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70% , 其中, 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市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 动态控制组合风险, 力争长期、 稳定的 绝 对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强调自上而下、 从大类资产到个券选择的配置策略。 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 多策 略的行业及主题配置以及精选个股个券是获得持续稳定回报的主要来源, 而纪律性的风险管 理策略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 因此, 本基金将运用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行业选择 和个券选 择三个层次的投资策略,并综合运用风险管理策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 1.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依据自主开发的战术资产配置模型(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TAA Model ), 在遵守有 关投资限制 规定的前提 下,合理分 配各类资产 投资比例。 本基金 的 大类资产配置 TAA 模型 综合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 (1 )宏观因 素:宏观面 关注基本面 的重要经济 数据以及货 币和财政政 策的变化。 经 济 基本面我们 特别关注 GDP 增长、工业增加值等 各种国民生 产统计指标 ,从而分析 对股票 市 场的影响。而货币和财政政 策主要分析利率、CPI 、信贷等 的影响。 (2 )市场因 素:市场方 面我们关注 流动性的变 化对市场的 影响。同时 通过反映投 资 者 情绪和信息的技术和统计指标预测未来的市场变化趋势。 (3 )估值因 素:估值方 面我们不仅 关注股票市 场的绝对估 值因素,同 时也比较不 同 市 场之间的相对估值变化,以在大类资产间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在预期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 本基金将大幅减少股票投 资比例, 而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 以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 避免组合损失, 从 而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2. 股票投资策略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秉持自上而下 的投资理念, 在股票投资策略中, 优先进行行业配置, 然后在行业 内精选个股。同时,本基金也着力发掘有价值的主题性投资机会。 (1 )行业及 主题选择策略 基金经理通过分析行业赢利能力、 发展前景、 周期性, 并综合考虑政策影响和市场认同 度等因素,确定各行业以及主题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 (2 )个股选 择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 采用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为主、 数量分析为辅的选股策略, 并积极寻找 各类主题型机会, 从多层面多角度发掘有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运用数量方法, 根据宏观经济 和市场的最新情况, 对全市场股票按照给定条件进行初步 筛选, 得到初级股票池。 在此基础 上, 对于初级股票池中的个股从多角度进行深度研究, 寻找价值被低估或者有良好成长性的 股票形成投资股票池。 同时, 本基金积极发掘有价值的投资主题, 通过细致的市场调研和分 析,寻找相关的优良投资品种。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 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衍生工具, 利 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并帮助基金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5. 风险管理策略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实 现 稳 定 增 值 目 标 的 重 要 保 障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风 险 预 算 模 型 (Risk Budgeting Model, RB Model )技术,根据基金资产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 动态调整本基金的持仓,以锁定收益、减少亏损,达到稳定升值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前)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回报标准。 基金应在以较高的概率 水平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的基础上, 争取获得较高绝对回报。 其中,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 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 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未来, 如果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 管理人将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 如 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高于债券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 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基金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的4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10)本基 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变 更,致使本 款前述约定 的 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7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88,969,875.01 52.87 其中:股票


288,969,875.01 52.8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329,600.00 10.49 其中:债券


57,329,600.00 10.4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700,000.00 16.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145,299.98 19.78 8 其他资产


1,468,887.67 0.27 9 合计





546,613,662.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7,487,350.50 1.6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5,230,051.53 56.2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1,898,664.00 2.6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40,402.98 1.5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4,748,094.00 1.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65,312.00 0.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S 综合 - - 合计 288,969,875.01 63.6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568 泸州老窖 543,932 27,512,080.56 6.06 2 000651 格力电器 646,700 26,624,639.00 5.86 3 600519 贵州茅台 51,283 24,197,883.55 5.33 4 000858 五 粮 液 382,414 21,285,163.24 4.69 5 600298 安琪酵母 769,223 19,899,799.01 4.38 6 600559 老白干酒 556,963 15,845,597.35 3.49 7 000820 神雾节能 356,300 13,532,274.00 2.98 8 002241 歌尔股份 642,452 12,386,474.56 2.73 9 000596 古井贡酒 238,596 12,156,466.20 2.68 10 600068 葛洲坝 1,058,600 11,898,664.00 2.6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75,000.00 4.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75,000.00 4.40 4 企业债券 16,836,600.00 3.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518,000.00 4.5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329,600.00 12.62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453008 14 鲁能源 MTN001 200,000 20,518,000.00 4.52 2 112196 13 苏宁债 165,000 16,836,600.00 3.71 3 140220 14 国开20 100,000 10,013,000.00 2.20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4 170401 17 农发01 100,000 9,962,000.00 2.19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4 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227.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1,937.25 5 应收申购款 125,722.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8,887.67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559 老白干酒 15,845,597.35 3.49 重大事项停牌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59% 1.12% 0.84% 0.01% 4.75% 1.11% 2010 年 11.25% 1.19% 2.33% 0.01% 8.92% 1.18% 2011 年 -23.24% 0.92% 3.33% 0.01% -26.57% 0.91% 2012 年 -1.38% 0.86% 3.30% 0.01% -4.68% 0.85% 2013 年 4.30% 0.94% 3.05% 0.01% 1.25% 0.93% 2014 年 13.94% 0.72% 3.02% 0.01% 10.92% 0.71% 2015 年 30.86% 1.99% 2.14% 0.01% 28.72% 1.98% 2016 年 -9.75% 1.47% 1.52% 0.00% -11.27% 1.47% 2017 年上半 年 15.58% 0.64% 0.75% 0.00% 14.83% 0.6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图:嘉实回报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8 月 18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 二)投资范围和(七)2 、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 三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 费用。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 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 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的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位) 内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 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 基金的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 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采取红 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日 的 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 扣 减每份基金 份 额 所派发的红利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下 ,可 进行收益分 配;本基金 月度进行收 益分配评估 , 如 基金自 上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除 息 日 至 本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的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超 过 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前) ) , 本基金可进行月度收益分配,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5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 每年分红次数至少 1 次, 最多 15 次;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 的范围(即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及其计算截至日)、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 比例、 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红 利 发放日距离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 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 花税、证管 费 、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 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 一 、 差错 处 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和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 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 基 金估值差错。 (1 )基金管 理人对估值 差错承担责 任。如基金 管理人的估 值结果与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结 果不一致, 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5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 )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估值错误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 向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 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第十四 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 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托管费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退回时才能按以上顺序清偿。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 得 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 律 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 基金注册登 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 法 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资 者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基 金 投 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 人 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 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 费 方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法律法 规增加的明 确要求对基 金财产收取 的费用的收 取以及明确 要求对持有 人 收 取的费用的收取; (7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 式,还应载 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 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 效 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 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 的 事 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可以在大会 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 )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的 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情 形下,如果 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 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 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 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 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托管费 的权利。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 的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 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 放置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 阅。投资者 在 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合同内容以正本为准。 二十 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 券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进 行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现 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 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按 照 以 上 方 式 执 行 交 易 , 基 金 经 理 需 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特 别 授 权的风险管理人员批准。 (6 )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一) 、 (二)项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 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价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 法 不能客 观 反 映基金 财 产 公允价 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估 值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估 值 方 法、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 )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内( 含 第 三位)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 处理。 (6 ) 由 于基金 管 理 人对外 公 布 的任何 基 金 净值数 据 错 误,导 致 该 基金财 产 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其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的复 核 结 果与基 金 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存 在 差 异,且 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 序 i)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ii)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iii)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iv)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v) 制作清算报告; vi)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vii)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viii)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4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1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 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约定每期固定 申购金额。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电话费) 或(010)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 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 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通过直销网 上交易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 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 免长途电话费) 、 (010 )85712266 ,或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 2017 年 2 月 18 日至2017 年 8 月 18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 新 浪 基 金 ” 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7-02-21 含本基金 2 关 于 调 整 凤 凰 金 信 基 金 代 销 的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转换补差费率的公告 2017-02-28 含本基金 3 关 于 增 加 植 信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3-16 含本基金 4 关 于 嘉 实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更 新的公告 2017-04-12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增 加 创 金 启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14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7-05-31 含本基金 7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起 点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2017-06-28 含本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6-30 含本基金 9 关 于 增 加 大 智 慧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7-07-26 含本基金 10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金申购、 赎回、 定投、 转换、 最低持有数 量限制的公告 2017-08-15 含本基金 二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八 、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嘉实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3. 《 嘉实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7 年9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