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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定增(160921)

大成定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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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定增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16 】1124 号文 予以注 册 。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根 据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 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8月19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 息以公告日为 准)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基金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日,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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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存续 .............................................................................................................................. 36 七、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37 八、基金的投资 .............................................................................................................................. 47 九、基金业绩 .................................................................................................................................. 58 十、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基金资产估 值 ...................................................................................................................... 59 十二、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4 十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 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75 十八、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05 二十二、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7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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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 、 义务的法律 文件。 投 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 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 成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大 成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大成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 大成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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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是指 经主管部 门批 准, 运用在 境外募集 的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内证 券投资业 务的相关 主体 20、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3、 销售机构: 指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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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会员单 位:指具 有开放式 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25、 场外: 指销售机 构 不使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而通过自 身的柜台 或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 所。 通过 该种 方式办理的 申购赎回 亦称场外 申购、 场 外赎回 26、 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 业务的场 所。 通过该种方 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亦称场内申 购、场内 赎回 27、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9、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系 统 30、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31、场外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32、场内份 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33、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指 投资 者人通过 场外销 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用于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4、 深圳证 券账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35、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6、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7、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8、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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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3、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4、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5、 封闭期: 本基 金封闭期 为 2 年,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含) 至 2 年后对应 日前一 个工作日止 。 本基金 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 , 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封闭期 届满后, 本基 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46、 《业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7、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0、上市交 易:指投 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51、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2、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3、 跨系统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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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元:指 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8、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9、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2、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63、不可抗 力: 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50%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持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剑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 曾任职 于共青团 哈尔滨 市委、 哈尔 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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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2007 年6 月, 任哈尔滨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2008 年8 月, 任 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秘书;2012 年4 月, 任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2012 年11月 至今, 任 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 会主 席。2014年12 月15日 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 董事长, 国际 法学硕士。1991 年7月至1993年2 月, 任职 于共青团 河南省 委;1993年3 月至12 月 ,任职于 深圳市国 际经济 与法 律咨询公司 ;1994年1 月至6月 ,任职于 深圳市蛇口 律师事务 所;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月 , 任 职于蛇口招 商港务股 份有限公 司;1997 年5月至2015 年1月, 先后任光 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南 方总部研究 部研究员 , 南方总 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经 理,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债券业务 部总 经理助理, 资产管理 总部投资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法 律合规部 副总经理 , 零售交 易业 务总部副总 经理;2014 年10 月 , 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 司董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 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理, 耶鲁大学 经济学博 士。 具注册金融 分析师(CFA) 、金融 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 。曾任毕 马威(KPMG )法 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师、金 融部资深 咨询师, 以及SLCG证 券诉讼和 咨询公司 合伙人;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规划委 专家顾问委 员,机构 部创新处 负责人, 兼任国家 “千 人计划”专 家;2013 年2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信 并购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执委 会委员。2014 年11月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2015 年3 月起兼任 大成 国 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周雄先生, 董事,金 融学博士 ,北京大 学光华管 理学 院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 上海市 黄浦区政 协委员。1987 年8月至1993 年4月, 任厦门 大学财经 系教师;1993 年4月至1996 年8月, 任华夏证 券有限公 司厦门分 公司 经理;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月 , 任人民 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 业管理处 副处长;1999 年2 月至 今任职于中 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历任 副总裁、总 裁,现任 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总 裁。 孙学林先生,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具注册 会计师、 注 册资产评估 师资格。 现任 中国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委员、 总裁助理 , 兼任投 资二 部总经理兼 行政负责 人、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 年6月 起,兼任 镇江银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总经 理、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黄隽女士,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经济学院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中 国人民大学 艺术品金 融研究所 副所长。 叶林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 士。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 法学院教授 、民商法 教研室主 任, 博士研究生 导师、国 家社会科 学重点基 地中国民 商事 法律科学研 究中心兼 职教授。 吉敏女士,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士, 现任 东北财 经大 学讲师, 教研室 主任, 东北 财经大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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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金融学国 家 级教学 团队成员 , 东北财 经大学开 发金 融研究中心 助理研究 员, 主要 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 结构、 银行业竞 争方面的 研究 。 参与两 项国 家自然科学 基金、 三项国家 社科基金 、 三项教育部 人文社会 科学一般 项目、 多 项省级创 新团 队项目, 并 负责撰写 项目总结 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 期刊发表 多篇学术 论文。 金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英国 牛津大学 商学 院终身教职 正教授( 博士生导 师)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讲席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金融系联合 系主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 学国家金融 研究中心 主任。 曾 在美国哈 佛大学商 学院 任教十多年 , 并兼任 哈佛大学 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 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陈希先生, 监事 长, 中国人民 大学经济 学专业研 究生 , 高级经济师。2006 年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管理 协会授予 “企业风 险管理师 ”资格。2000 年1月,先后 任中国银 河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审计部 、合规( 法律)部 总经理;2007 年1 月, 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常 务副总裁、 党委委员 ;2010 年7 月,兼任 吉林省 国家 生物产业创 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吉林省国 家汽车电 子产业创 业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2012年6 月,兼任 镇江银 河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2012年7 月, 任中国银 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2015 年1月 起, 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长。 蒋卫强先生 ,职工监 事,经济 学硕士。1997 年7 月至1998 年10 月任 杭州益和 电脑公司 开 发部软件工 程师。1998 年10月至1999年8 月任杭 州新 利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 序员。1999 年8月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技术部 系统开发 员、金融 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 理、 信息 技术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部 副总监、 风险管理 部总监, 现任信息技 术部总监 。 吴萍女士 , 职工 监事, 文学学 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 员。 曾任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 行、日本 三和银 行 深圳分行 、普华永 道会 计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2010 年6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计划财务 部高级会 计师 、总监助理 ,现任计 划财务部 副总监。 2016 年10月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肖剑先生, 副总 经理, 哈佛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曾任 深圳市南山 区委 (政府) 办 公室副 主任, 深圳 市广聚能 源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广聚 投资控股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 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委员会副 处长、 处 长。2015 年1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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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 理,哈佛 大学法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 际 律师事务所 。 曾任中 银国际投 行业务副 总裁、 香 港三 山投资公司 董事总经 理、 标准 银行亚洲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 管。2015 年4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首席 战略官,2015 年8月 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2016年10月起 兼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 副 总经理, 大学 本科学历。 曾 任新疆精 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 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 记、 新疆 精河县人 民政府体 改委副主 任、 新疆精河县 八家户农 场党委书 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 古自治州 团委副书 记及少工 委主任、 江 苏 省铁路发展 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 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控股企业 及江苏省 铁路 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控 股企业负 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燃气 战略管理 部项目经 理。 2005 年1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 务中心总 监助理、 市场部副 总经理、 上海 分公司副总 经理、 客 户服务部 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总 经理、公 司助理总 经理,2015 年8月 起任 公司副总经 理。 谭晓冈先生, 副 总经理, 哈佛 大学公共 行政管理 硕士 。 曾任财政部世 界银行司 科长, 世 界银行中国 执基办技 术顾问, 财政部办 公厅处长 , 全 国社保基金 理事会办 公厅处长 、 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 年7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年2月 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 姚余栋先生, 副 总经理, 英国 剑桥大学 经济学博 士。 曾任职于原 国家经贸 委企业司、 美 国花旗银行 伦敦分行 。 曾任世 界银行咨 询顾问 , 国际 货币基金组 织国际资 本市场部 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 原黑龙江 省招商局 副局长, 黑龙江省 商务 厅副厅长, 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 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 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 政策司副 司长,中 国人 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所 长。2016 年9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任 首席经济 学家,2017 年2月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 陈翔凯先生 ,副总经 理,香港 中文大学 工商管 理 硕士 。曾任职于 广发证券 海南分公 司, 平安保险集 团公司。 曾任华安 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 高级 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监, 招 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2016年11 月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2017 年2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赵冰女士, 督察 长, 清华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曾任 职 于中国证券 业协会资 格管理部、 专 业联络部、 基金公司 会员部, 曾任中国 证券业协 会分 析师委员会 委员、 基 金销售专 业委员会 委员。 曾参 与基金业 协会筹备 组的筹备 工作。 曾先后 任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 业协会投 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 人、 理财 及服务机 构部负责 人。2017 年7月 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年8 月起任公司 督察长。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戴军先生 , 金融学 硕士 , 证券从 业年限 6 年。2011 年6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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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研究员 、行业研 究主管、 大成价值 增长基金 经理 助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大 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 经理,2015 年 7 月 24 日起 任大成优 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9 日起任大 成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 日起任 大成一 带一路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理。现 任研究部 副总监。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国 籍:中国。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公司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由 8 名成 员组成, 设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7 名,名 单如下: 陈翔凯,公司副 总经理,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 席; 李本刚,基金经 理,股票 投资部 总监,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路荣 强, 研究 部总 监,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周德昕, 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投资 总监, 股票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 苏秉毅, 基 金经理, 数 量与指数投 资部副总 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徐彦, 基金经理, 股 票投资部 价值组投 资总监,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于雷,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郑 刚,风险管 理部总监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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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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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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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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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 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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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 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 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 警等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 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 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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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 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 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 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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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 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7)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 则,制定 场外交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交易 的流程和 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 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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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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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 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工具 有丰富 的银行、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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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 有 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为给客 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 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 金、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 丰富的托 管业务体 系。 在国内, 中国 银行首家开 展绩效评 估、 风险分析 等增 值服务,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 国内领先的 大型中资 托管银行 。 (三)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611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其中境 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 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 工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组成 部分, 秉承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 规范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则。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 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 各环节, 通过风险 识别与评 估、 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 制度建设 、 内外部 检 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业 务全员、 全面、全 程的 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会计师事 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 内控 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 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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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乐 园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深 圳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 成卫、关 志玲、白 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晨 世贸 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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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 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 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正义 路4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5、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256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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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南京 市洪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田 春慧 客服电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8、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9、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25 号中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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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高 天、虞谷 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冯丽华 联系人: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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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大厦903 ~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5、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原杭州 数米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1218号1栋202 室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6、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508 号北 美广场B 座12 楼


联系人:徐 诚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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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7、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 湖区文二 西路1号元 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2 号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18、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765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9、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20、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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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号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21、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联系人:宁 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2、中国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1号国贸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6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23、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4、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黄 兴中路63 号中山国 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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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5、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号 新天地大 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26、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1600 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27、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228号 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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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9、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9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198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31、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B 座25F


法人代表: 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联讯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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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联系电话:0752-2119391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3、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4、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5、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6、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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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 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8、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 浦区四川 中路213号 久事商 务大 厦7楼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9、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 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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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nhbstock.com 40、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1、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2、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 转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3、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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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朱 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5、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6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1号 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46、大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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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耀 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202 号企 业天地2 号楼 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 伟敏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俞 伟敏


六、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根据相关法 规和 《大成 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基金 合同已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正 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式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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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三)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二百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式 、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投资人可以 通过场外 、 场内两 种方式申 购赎回本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 场所 为场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 场内申购 和赎回 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应 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封闭期、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 2 年, 封闭 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含) 至2 年后对 应日前一 个工 作日止。 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 但登 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 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至场内后 ,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 额。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投资人在 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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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不 超过 30 天 开始 办理申购赎 回,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赎回开 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 购赎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 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深圳证券 账户(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 ;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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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 成 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 投资 人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 担。 如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基 金管理人 认为可能 存在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的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 一投资者 的申请全 部或部分 确认 失败。 由此 , 给投资 者造成的 损失, 有 投资人自行 承担。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 场内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 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 , 累计申 购金 额不设上限 ;场外申 购投资者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 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累 计 申购金额不 设上限 。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3、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不得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以其 他方式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前 提下,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对基金份额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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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1、申购和赎 回费率 (1)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 告的本基 金日常申购 费率具体 为: 日常申购金 额(M ) 日常申购费 率 场外日常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300 万元 1.20% 300 万≤M <500 万元 0.8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常申 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应按 照场外日 常申购费 率 设定投资者 的场内日 常申购费 率 基金份额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因红利 自动再投 资而产生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相应 的申购费 用。 养老金账户 在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办理 账户认证 手续 后, 可享受 申购费率 2 折优惠 。 养 老金账户, 包括养老 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 老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计划 。 如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 可的 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 本公司将 依据规定 将其纳入养 老金账户 范围。 (2)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 告的本基 金赎回费率 具体为: 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场外 赎回费率 见下表 。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6 个月 ≤Y<1 年 0.10%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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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6 个月 为 180 天,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基 金 份额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基金份额 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对 基金投资 者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申购采 用金额申 购的方式 , 投资者 在申购时 支付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随申购金 额的 不同而有所 不同。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 算。 场外 申购涉及 金额的计 算结 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场 内申 购涉及份额 的计算结 果按截位 法, 保留 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 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 计算公式为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 100,000 元,申 购费率 为 1.50%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4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 元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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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 场外申购 可 得到 94,279.59 份基 金份额 , 场内申 购可 得到 94,279 份基金份 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 回 10 万 份基金份 额,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基金 份额,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 享有或 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4、净赎回 金 额的处理 方式 净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 赎回净 金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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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除 第 4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对于场 外赎回申 请,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场外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对 于场内 赎回 申 请,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公告。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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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赎 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办 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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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估 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四)基 金登记和 转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内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系统持有 人证券账 户下; 场 外申购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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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在开放日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在开放 日可 以申请场外 赎回。 2、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 时, 销 售机构 ( 网点) 之 间不能通 存通 兑的, 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时,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3、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本基金的登 记和转托 管应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 (十五)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 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 的要 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 前 ,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 结。 被 冻结部分份 额仍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十七)基 金份额的 转让 根据届时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 本 基金 可以以除申 购、 赎回 以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进行 转让。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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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主要参与上市公 司股票定向增 发 ,基金管理人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基 金资产长 期稳健增 值。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控制 风险和保持 资产流动 性的基础 上, 主要采用多 策略投资 于股票, 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 健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等 )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封闭 期内股票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100% , 其中投 资于 上市公司定 向增发股 票占基金 非现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股票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封闭期 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 证金一倍的 现金;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 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的规定 执行。 (三)投资 策略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 济、市场面、政 策面等因素的 分 析研究,结合与定增 事件相关的 情绪指标确 定股票、 债券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比例 。 2、股票投资 策略 (1)定向增 发投资策 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股票资产将主要 参与上市公司 定 向增发,并辅以其他 股票投资策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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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基金经理在 参与定向 增发项目 时, 将根据定 向增 发折价率、 定向 增发类别、 市 场氛围判 断 (牛市/ 熊市) 、 所 处行业、 公 司自身价 值判断、 定 增项目前景 等因素精 选优质标 的, 采用 分散投资方 式, 降低组合 风险 。 对于解 除锁定的 增发 股份,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市场环境、 公 司估值水平 、 同类行 业估值水 平、 公司 近期的经 营管 理状况等作 出是否售 出的判断 。 项目退 出策略更注 重本金和 盈利的安 全。 (2)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后,主要 采用多策略投 资 于股票,包括基本面 选股策略和 与定增事件 相关的投 资策略。 一般不参 与上市公 司定 向增发, 但 基金经理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考虑流 动性安排 后将部分 资产投资 于上 市公司定向 增发。 1)基本面选 股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分析上 市公司的 经营模式 、 产品研 发能 力、 公司治 理等多方 面的运营 管理 能力,判断 公 司的核 心价值与 成长能力 ,选择具 有良 好经营状况 的上市公 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 面, 选择 主营业务 鲜明、 行 业地位突 出、 产品与服务 符合行业 发展趋势 的上 市公司股票 ; 产品研 发能力方 面, 选择 具有较强 的自主 创新和市场 拓展能力 的上市公 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 面,选择 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 ,管理水 平较 高的上市公 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上 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 、 成长和 股本 扩张能力以 及现金流 管理水平 , 选 择优良财务 状况的上 市公司股 票。 盈利 能力方面 , 主要 考察销售毛 利率、 净 资产收益 率 (ROE ) 等指标; 成 长和股本 扩张能力 方面, 主 要考察主 营业 务收入增速 、 净资产 增速、 净 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 (EPS ) 增速 、 每股现 金流净额 增速等指 标 ; 现金流管 理能力 方面, 主 要考察 每股 现金流净额 等指标。 在对公司基 本情况分 析的基础 上, 本基 金通过对 上市 公司内在价 值、 相对 价值、 收 购价 值等方面的研 究,考察市 盈率(P/E ) 、市 净率(P/B ) 、企业价值/ 息税 前利润(EV/EBIT)、 自由现金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列估 值指标, 给出股 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 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 合公司状 况以及股 票估值分 析的基本 结论 , 选择具有 竞争优势 且估值具 有吸 引力的股票。 基 金经理将 按照公司 的投资决 策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 风险收益 特征后, 根据 市场波动情 况构建股 票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2)与定增事 件相关的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用“自 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 合 的投资策略,筛选定 增事件相关 的股票, 重 点关注自 定增预案 公告至增 发股份锁 定期 结束后 6 个 月内的上 市公司, 通过分析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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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 主营 业务、 同行 业竞争水 平、 公 司内部管理 水平、 盈利能 力、 资本负 债 结构、商誉等,评估 上市公司的“ 内在价值” ,结 合 上市公司的定增行为 对上市公司估 值重 构、 盈利提升的 影响、 上市公 司市值管 理需要、 市场 情绪特征、 宏观 经济环境 等多方面 的因 素综合判断 , 把握 定 增事件的 联动效应 , 审慎制 定参 与股票投资 交易的投 资方案。 与定增事 件相关的投 资策略主 要包括: a )定增 倒挂策略 定增倒挂是指定增发 行价格高于届时 股票交易价格 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关注并择机 参与定增倒 挂发行的 公司,获 取超额收 益。 b)定增破发 策略 定增破发是指股票交 易价格跌破之前 定增发行价格 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择机参与定 增破发上市 公司,获 取超额收 益。 c )事件驱动策略 定向增发项目自预案 公告开始至成功 实施历经董事 会 、股东大会、发审委 、证监会等 几个环节的 审议批准 。 基金管 理人基于 对定增事 件的 分析, 重点 关注自定 增预案公 告至增发 股份锁定期 结束后 6 个月内的 投资机遇 。 d )3 年期定增底价策 略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股 票交易价格与三 年期定增价格 接 近的公司,择机参与 并获取超额 收益。 e )定增套利策略 以定向增发 价格为基 准, 在股价低 于定增价 时买入, 在股价高于 定增价 20%-50%时止 盈卖出,反 复套利, 获得超额 收益。 f )其他与定增事件 相关的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保持对 定增事件的持续 研究,不断挖 局 与定增相关的投资策 略并运用于 本基金的实 际投资管 理中。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 取 主动管理方式 , 通过分析未 来 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 信用环境变 化 方向, 综合考 虑不同券 种收益率 水平、 信用 风险、 流动性等因 素, 构造债券 投资组合。 在 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 本基 金将运用 久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线策 略、 类别选择 策略、 个券选 择策略等多 种策略, 获取债券 市场的长 期稳定收 益。 4、权证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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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 以权证的市场价 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 以 主动式的 科学投资 管理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产的 收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 征,通过资 产配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 追求基金 资产 稳定的当期 收益。 5、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 经济的研究、前 瞻性判断 经济 周 期、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水平,重 点考虑个券的风险收 益水平,综合 考虑个券的信 用等 级(如有) 、期限、流 动性、息票率 、 提前偿还和 赎回等因 素, 结合 债券发行 人所处行 业发 展前景、 发 行人业务 发展状况 、 企业市 场地位、 财 务状况、 管理水平 及其债务 水平等 , 以确 定债券的实 际信用风 险状况及 其信用利 差水平, 重 点选择信 用风险相 对较低、 信用利差 收益 相对较大、 或预期信 用质量将 改善的中 小企业私募 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 投 资,主要采取分散投 资,控制个 债持有比例 。 当预 期发债企 业的基 本面情况 出现恶化 时, 采取 “ 尽 早出售 ” 策略 , 控制 投资风 险。 6、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提前偿还 率、资产池结 构 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 研究, 预 测资产池 未来现金 流变化, 并通 过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 条款, 预 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 标的证券 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 影响。 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 结合信用 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 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 资, 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 益。 7、股指期货 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以投资组合避 险和有效管理 为 目的,通过套期保值 策略,对冲 系统性风险 ,应对组 合构建与 调整中的 流动性风 险, 力求风险收 益的优 化。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过程中,基金 管 理人通过对股 票 组合的结构分析,分 离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理 人将关 注 股票组合 beta 值的易 变性以及 股指期 货与指数之 间基差波动 对套期 保值策略 的干扰 , 通过 大量数据分 析与量化 建模, 确 立最优套 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 不 断精细和不断 修 正 套保策略 ,动态管 理 套期保值 组合 。主要工 作包括: 基于 合理 的保证金 管理策略 严 格进行 保证金 管理 ;对 投资组合 beta 系数 的实时 监控 , 全程 评估 套期 保值的效 果 和基差 风 险, 当 组合 beta 值超过事 先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需要对套 期保值组 合进行及 时调整 ; 进行 股指期货合 约的提前 平仓 或 展 期决策 管 理 。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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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 生品的一种,有 助于管理债券 组 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结 合对宏观 经济 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 断、 对债 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 构建 量化分析 体系, 对国债 期货 和现货基差、 国 债期货的 流动性、 波动 水平、 套期 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 踪监控, 在最 大限度保证 基金资产 安全的基 础上, 力 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国债 期货相关 投资 遵循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封闭 期内股票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100% , 其中投资于 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 股 票占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转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 票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2)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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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封 闭期内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0% ;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7)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投资的, 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2) 在封闭期 内每个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转成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3)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 的 20% ;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4)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5) 封闭期内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100% ; 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18)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 管理公司应制 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道 德风险和 操作 风险等各种 风险. (1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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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 于流通受限状 态 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前述规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30 个交易 日内调整 完毕。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 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 后的 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如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60%+ 中债综 合指数 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 证券交 易所共 同推出的沪 深两市指 数,该指 数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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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 市场覆盖、 抗 操纵性 强, 并且有较高 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 响力。 中 债综合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 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 全面, 具 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 能够较 好的反映 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 价格 水平和变动 趋势。 综 合考虑到 本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 置情况和 指数的代 表性, 本 基金选 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 债综合指 数的平均 加权作 为本基金的 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 或 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 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市 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策略 , 依据维 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按 照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 整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 须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 及时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低于 股 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与 债券型基金 ,属于风 险水平中 高的基金 。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项下 权利 的原则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基金独立行 使 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行 使所 投资证券项 下权利时 应遵守以 下原则: 1、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 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 (八)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 于2017 年8月25 日 复核了本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6月30日, 本报 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91,810,853.65 38.61 其中:股票


391,810,853.65 38.61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 资


- 0.00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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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43,994,589.98 53.60 8 其他资产


79,104,922.40 7.79 9 合计





1,014,910,366.03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1)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304,745,452.18 30.0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30,193,553.52 2.98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44,903,847.95 4.43 H 住宿和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0.0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11,968,000.00 1.18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391,810,853.65 38.67 (三)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沪港通投 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四)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明 细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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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513 丽珠集团 1,200,000 76,716,000.00 7.57 2 601689 拓普集团 2,293,577 70,665,107.37 6.97 3 002705 新宝股份 5,095,173 70,619,097.78 6.97 4 002250 联化科技 3,759,398 53,759,391.40 5.31 5 601000 唐山港 9,615,385 44,903,847.95 4.43 6 001896 豫能控股 4,301,076 30,193,553.52 2.98 7 000035 中国天楹 1,700,000 11,968,000.00 1.18 8 002242 九阳股份 600,000 11,802,000.00 1.16 9 600219 南山铝业 3,000,000 10,170,000.00 1.00 10 603901 永创智能 483,083 5,724,533.55 0.57 (五)报告 期末按券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投资。 (六)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投资。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八)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投资。 (九)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十)报告 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 说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力 争利 用股指期货 的杠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 成本和跟 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 标的指数的 目的。 (十一)报 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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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十二)投 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无 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没 有投资于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381.8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79,000,013.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527.2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104,922.40 4、报告期末 基金持有 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 情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000513 丽珠集团 76,716,000.00 7.57 非公开发行 2 601689 拓普集团 70,665,107.37 6.97 非公开发行 3 002705 新宝股份 70,619,097.78 6.97 非公开发行 4 002250 联化科技 53,759,391.40 5.31 非公开发行 5 601000 唐山港 44,903,847.95 4.43 非公开发行 6 001896 豫能控股 30,193,553.52 2.98 非公开发行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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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四舍 五入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 尾差 。 九 、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2016年8 月19 日) 至2017 年6月30日以来 完整会计 年度的基 金 份额净值增 长率以及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8. 19-2016.12.31 0.20% 0.05% -1.41% 0.43% 1.61% -0.38% 2017.1.1-2017.6.30 0.50% 0.18% 6.33% 0.35% -5.83% -0.17% 2016.8.19-2017.6.30 0.70% 0.14% 4.84% 0.38% -4.14% -0.24%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 , 并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的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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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 金合同 于 2016 年8 月19 日 生效, 截至 报告期末, 本基金合 同生效未 满一年。 2、按基金合 同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截至 报告期末 ,本基金 已完 成建仓,各 资产比例 符合合同 要求。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 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一 、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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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 原则 对于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 调整 的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 对 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 以确定计 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 情况 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 允价值。 (四)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按照 每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该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估值日 不存 在活跃市场 时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其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 对于不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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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 对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 对 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 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 的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 动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 的各种款项以本 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 6、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本基金投 资 国债期 货 合约 ,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如法律 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8、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上述 第 1-7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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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六)估值 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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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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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它情 形。 (八)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九)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场 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公证费) ; 6、基金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 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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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 三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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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场外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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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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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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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 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超过20%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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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披 露该 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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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27)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交 易信息; (28)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1、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 基金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 12、国债期 货交易情 况 基金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 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 13、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2 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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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等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1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八) 对于 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的暂 停或 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 披露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 取补 救措施。不 可抗力等 情形消失 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恢复办 理信息披 露。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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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 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 括证券市 场风险、 信用风 险、 管理风险、 本 基金特有风 险和其他 风险。 (一)证券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 各种因素 的影响所 引起的波 动, 将对 本基 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要因 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 策、 国有 股减持 与流通 政策等国家 经济政策 的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产生 影响,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的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本基 金的投资 品种 可能发生价 格波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到证券 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 并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上 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 ,上述变 化将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本 基金的收 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 如果本 基金 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盈 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 跌,或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导 致本 基金投资收 益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采取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现金 购买力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所产生 的实际收 益率。 (二)信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基 金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三)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 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 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 (四)本基 金特有风 险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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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 持有人只 能通过证 券市场二 级市 场交易卖出 基金份额 变现。 在 证券 市场持续下 跌、 基金 二级市场 交易不活 跃等情形 下, 有可能出现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低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即 基金折价 交易,从 而影 响持有人收 益或产生 损失 2、投资定向 增发股票 风险 本基金将会 参与上市 公司定向 增发, 定 向增发 股 票一 般具有锁定 期, 在锁 定期内基 金管 理人不能在 二级市场 卖出增发 所取得的 股份。 此 外, 如果估值日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将按 照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股 票公允价 值, 本基 金基金 净值可 能由于估值 方法的原 因偏离所 持有股票 的收盘价所 对应的净 值,投资 者在二级 市场交易 时, 需考虑该估 值方式对 基金净值 的影响。 3、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 以非 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 约定在 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 的公 司债券, 其 发行人是 非上市中 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 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 业债的信 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 更大,从 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 投资 风险。 4、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等金融 衍生品投 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 是一种金 融合约, 其价值取 决于一种 或多 种基础资产 或指数, 其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挂钩 资产的价 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 期。 投资 于衍 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 等。 由于 衍生品通 常具 有杠杆效应 , 价格波 动比标的 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 候比投资 标的资产 要承担更 高的风险 。 并 且由于衍生 品 定价相 当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 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风险。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 当出现不 利行 情时, 标的 资产价格 的微小变 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 者权 益遭受较大 损失。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 制度, 如 果没有在 规定的时 间内 补足保证金 , 按规定 将被强制 平仓, 可 能给投资带 来重大损 失。 5、单一投资 者集中度 较高的风 险 由 于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为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 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 额 的比例较高 , 该单一 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 行为可能 影响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从而对基 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 将控制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资 者以其他 方式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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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的情 形发生 (运作 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 动超标的 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或 者基金管 理人认为 可能存 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限制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该单一投 资者的全 部或部分 的认/申购申请或 确认失败 。 (五)其他 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记结 算机 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 些市场行 为受到限 制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损。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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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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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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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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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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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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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 立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 机构, 本基金 可根据运作 需要依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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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增 设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 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5)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终止 基金上市 ,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4)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 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调整本 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 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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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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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会方 式 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前述规 定比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或 者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采 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 方式, 在 表决截 至日以前 对表决事 项进 行投票并由 召集人予 以记录 。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 方式 进行表决,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 投票的, 则召集人 对于其投 票的书 面记录 即视为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 见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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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前述规 定比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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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若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出台 新要求, 以届时有 效的方式 处理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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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自表决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第八十 七条的规 定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 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本基金 场外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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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场 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公证费) ; 6、基金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 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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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管理 人。若 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 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 具、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封 闭期内股 票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 —100% , 其中 投资于 上 市公司定向 增发股票 占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封闭 期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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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 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的规定 执行。 (二)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封闭期 内股票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100% ,其中投资 于上市公 司定向增 发股 票占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转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 票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2) 封闭 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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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封闭 期内,本 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7)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和 国 债期货 投资的, 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转成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5) 封闭期内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100% ; 转为 上市开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18)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公司 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道德 风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 (1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本基金持有 证券期间 , 如发生 证券处于 流通受 限状态 等非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前述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述情 形消 除后的 3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 毕。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调整后 的规 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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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受上 述规定的 限制。 六、基金财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的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 可执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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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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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 大成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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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 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下列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 等 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 , 并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封闭期 内股票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100% ,其中投资 于上市公 司定向增 发股 票占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转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 票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2) 封闭 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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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2)封闭 期内,本 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3)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投资的, 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转成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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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5) 封闭期内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100% ; 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15)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公司 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风 险、道德 风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本基金持有 证券期间 , 如发生 证券处于 流通受 限状态 等非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前述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述情 形消 除后的 3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 毕。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调整后 的规 定为准 。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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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 人 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 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 ,应及时 提示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示 后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回复基 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四)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本 协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提示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规定的 , 应当及 时基金管 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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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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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于办 理基 金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值 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将 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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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 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 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 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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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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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 (为本协 议之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 )并从其 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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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客服中 心电话服 务


投资 者拨打基 金管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享 有如下 服务: A 、 自 助语音服 务: 提 供7 ×24小时电 话自助语 音的服务 , 可进 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 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时 的人工坐 席服务 (法定节 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基 金账户查询 、交易情 况查询、 服务投诉 及建议、 信息 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成 基金 按季 度 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 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 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 纸 质对账单 邮寄仅限70 岁以上 持有 人、 或确有 需要并已 订制纸质 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 务


大成财经汇 是专为大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 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财资 讯。 投 资者可登 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 免费使用 。 (四)网站自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提供基金 账户 及交易情况 查询、 个 人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 件信息定制 等自助服 务, 提供 理财刊物 查阅、 公 司公告 、 热点问 答、 市场点评 等信息资 讯服务 。 同时 , 网站还 设有电子 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 答疑服务。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 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 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 等各类业 务。其中, 基金定投 、 转换等 业务的开 通时间, 已另 行公告为准 。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门设立 的 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 性化 服务。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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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 资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深圳 投资理 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 高端(VIP )客户的 柜 台式服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 线、 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最迟 T+1 日 内给予 回复;不能 及时回复 的,在约 定的最晚 主 动联系客 户时间内 告知客户 。 二十 一 、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6 年2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 披露 的公 告: 1.


2017 年 3 月 8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 整网上直销 系统招行 直联渠道 基金 交易费率优 惠的公告》 。 2.


2017 年3月11 日《 关于 大成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3.


2017 年3月25日《关 于增加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告》 、 《 大成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年年 度报告》。 4.


2017 年4 月1日《大 成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2017 年第1 期)》、《 大 成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期) 摘要》 。 5.


2017 年4 月18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撤销 北京理财中 心的公告》 。 6.


2017 年4 月21日《 大成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1季度 报告》。 7.


2017 年4月29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 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实施 的风险提 示公告》。 8.


2017 年5 月4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网上 直销系统建 行直联渠 道基金交 易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9.


2017 年5 月6日《 大成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销售 机构的公告》。 10.


2017 年6月7日《 大 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通 过网上直销系统适用 渠道的大成钱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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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交易实施 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 11 . 2017 年6 月26 日《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 告》。 12.


2017 年6 月27日《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 构的 公告》。 13.


2017 年6 月28日《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 构的 公告》。 14.


2017 年7月6日《 关 于大成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基 金增加大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15.


2017 年7月7日《 关 于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16.


2017 年7 月19日《 大成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2季 度报告》。 17.


2017 年8 月12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 任职公告》。 (四) 招募 说明书或 以前的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与本次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内 容若有不 一致 之处,以本 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为准。 二十二 、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对2017 年4月1日 公布的 《 大成 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1期) 》 进行了 更新, 并 根据本 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实施的 投资经营 活动进行 了内容补充 和 更新, 主要更新 的内容如 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三、基 金管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四、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部分 。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八、基 金的投资 ” 部分 。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九、基 金的业绩 ” 部分 。 6.根据最新 公告,更 新了 “ 二十一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 二十二 、招募说 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 。 大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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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二十 四 、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关于 大成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予 以注册 的 文件 (二) 《大成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成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 九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