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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B级(150144)

转债B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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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华中证转 债指数 增强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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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于2013 年6 月6日证监许可 【2013】751 号文核准发售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发售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 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者 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者获得 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 性 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 份额分级后, 转债A份额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 转债B份额额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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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银 华 转 债 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 前一开放日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转债A份额 、 转债B份额 和 银 华 转 债 份额)的10% 时, 投资者 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 银 华 转 债 份额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7 年8月15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年2季度的数据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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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 理人 ............................................................................................................................. 11 四、基金托 管人 ............................................................................................................................. 2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 算规则 ......................................................................................... 42 七、基金的 募集 ............................................................................................................................. 46 八、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7 九、转债 A 份额与 转债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48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50 十一、基金 的份额配 对转换 ......................................................................................................... 63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65 十三、基金 的业绩 ......................................................................................................................... 75 十四、基金 的财产 ......................................................................................................................... 76 十五、基金 资产估值 ..................................................................................................................... 77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83 十八、基金 份额折算 ..................................................................................................................... 85 十九、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95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96 二十一、风 险揭示 ....................................................................................................................... 101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107 二十三、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四、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11 二十六、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七、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八、备 查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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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发售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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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 金合 同: 指《 银华 中证 转债 指 数增 强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银 华 中证 转 债 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指《 银华 中证 转债 指数 增 强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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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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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发售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发售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交易所、 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 发售 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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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银华 转债 份额 :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投 资者 在 场外 认/ 申购 的 银华 转 债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分拆 ;投资者 在场内认购的 银华转 债 份额将自动 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 银华转债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2、 转债A 份额 : 银华转债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 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3、 转债B 份额 : 银华转债 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 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场外 :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2、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3、 上市交易 :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 卖 转债A 份额、 转债 B 份额的行为 5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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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转债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5、 转债A 份额的本金 :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 转债A 份额而言, 指1.00 元 56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银华 转债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银华转债份额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包括 银 华转债 份额、 转债A 份额、 转债 B 份额) 的10% 5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9、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60、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银华转债 份额在发售结束后 按7:3 比例自动转换为 7 份转债 A 份额和 3 份 转债B 份额的行为 62、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 银华转债 份额与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3、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 银华 转债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 份转债 A 份 额与3 份转债 B 份额的行为 64、合并: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转债 A 份额与3 份转债 B 份额申请转换成10 份银华 转债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5、 转债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转债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0%”,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 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实 施 的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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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利率为准。每份 转债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转债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 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转债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6、转债 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转债 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7 定期折算期间: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 月30 日 6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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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成立于2001 年5月28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29%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21% )及 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1%) 。公 司的主要 业务是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 事组成,主要 负责检查公 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 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 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市场营销 部、机构 业务部、养老金业务 部、交易管理 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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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 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深 圳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等25 个职能部门, 并设 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 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 时下设“主动型A股 投资决策、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量化和境外投 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 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 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 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 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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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 长 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此外,兼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 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 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 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 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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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 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 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 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筹) 总经理、 广 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 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 公司总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 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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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 硕士。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慧女士, 硕士学位。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任投资经理助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职于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自 2016 年 2 月 6 日起担任本基金 及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2017 年 8 月 7 日兼任 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兼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 8 日兼任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姜永康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 封树标、 周毅、 王华、 姜永康、 王世伟 、 倪明、 董岚枫、 肖侃宁、 周 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 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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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一部 总监、 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 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 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兴 华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 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 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 银华 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 。 现任银华 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战 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和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 指 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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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 发售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运用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8)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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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 发售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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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及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1)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 发售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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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发售 费用, 将已 发售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 发售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6)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 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与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 (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 (13)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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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及其 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 环境。具体包 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设 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 识组织系统与 业务流程中 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 引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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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分析风险。检 查存在的控制 措施,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 估风险水平的 高低,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也 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 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 风险水平与既 定的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级别 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 管理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 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 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 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 司的内部风险 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发,主要 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 司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 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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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 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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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 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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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部 门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74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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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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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 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 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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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 连市 沙 河 口区 会 展路129 号 大连 国 际金 融 中 心A 座- 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3)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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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5)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 市 高 新 区( 新 市 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6)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9)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0) 联储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圣廷苑酒 店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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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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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3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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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6)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38)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0)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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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 www.dfzq.com.cn 43)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4)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5)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6)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8)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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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5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5)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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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62)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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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5)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6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70)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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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7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2)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7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7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6)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 路与 福 中路 交 界 处荣 超 商 务中 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 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 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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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7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7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8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8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3)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 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 楼 (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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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联系 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8) 北京钱景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 6 层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9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9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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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 塔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 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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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及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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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 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即 “银华转债份额” ) 、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 类份额(即“转债 A 份额” )与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 (即 “转债B 份额” ) 。 其中, 转 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7 :3 的比例不变。 (二 ) 基金份额的 自动 分离 与 分拆 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 投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 全部银华转债份额 按照7: 3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转 债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 。 根据转债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比例 , 转债A 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70%, 转债B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3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 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 银华转债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转债 A 份额 与转债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 只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转债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 华转债份额按7:3 的比例 分拆成转债 A 份额和 转债B 份额。 投资者可 按7:3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转债A 份额 和转债 B 份额申请合 并为银华转债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转债份额。 场外申购的银华转债份额不进行 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转债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转债A 份额 和转债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 可按 7:3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转债 A 份额 和转债 B 份额合并为银华转债份额后赎 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 金合同 “二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 , 所产生的 银华转债份额按照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 期份额折算前公告中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三 ) 转债 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的净值 计算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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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根据转债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 性不同 ,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 转债A 份额 和转债 B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净值计算规则 。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转债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 算, 转债A 份额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转债A 份额的本金及 转债 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转债B 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 本基 金在优先 确保转债A 份额 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 得收益 后,将 剩余净资产 计为转债 B 份额的净资产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转债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 的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转债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为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 +3.0% ” ,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 间首日的中国 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间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0%”。 年基准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转债A 份额和转债 B 份 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转债 A 份额 和转债B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 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转债A 份额 的本 金及 转债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 后的剩余 净资产 计为转债B 份额的净资产。 转债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转债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转债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转债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转 债 A 份额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 照最近一次该定期折 算期间内不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且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转债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转债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 按照上 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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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转债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 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转债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 如在 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转债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转债A 份额和转债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 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银华转债份额、 转 债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银华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转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总数 为转债A 份额、 转 债B 份 额和银华转债份额 的份额 数之和。 2. 转债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A (1 ) t N NAV R ?? 转 债 份 额 A B 0.7 0.3 NAV NAV NAV ?? ?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转 债 份 额 转 债 份 额 其中: N 为365;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T 日, 自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 日}; NAV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转债A 份额 为估值日每份转债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NAV 转债B 份额 为估值日每份转债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R 为当期 转债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转债份额、 转债A 份额和转 债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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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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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七、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发售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6日证监许可 【2013】751号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386,033,124.32 份, 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2,722 户。 其中, 场内认购的基金 份额 为114,459,613.00 份, 按照7: 3 的比例 自动分离 为80,121,729.00份转债A份额和34,337,884.00 份转债B份额 。 (二 )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 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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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 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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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九、 转债A 份额 与转债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转债A 份额与转债B 份 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 地点 本基金转债A 份额与 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转债A 份额和转债B 份额已自2013 年8 月28 日起开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银华转债 份额所分离的 转债A 份额与 转债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转债A 份额与转债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 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3.转债A 份额与转债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转债A 份额与转债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 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转债A 份额与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 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 费用 转债 A 份额与 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六 )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转债A 份额与 转债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转债A 份额与 转债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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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 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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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 转债A份额、 转债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银华转债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 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银华转债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转债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转债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 银华转债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银华转债 份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银 华转债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银华转债 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 使用的具体事宜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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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银华转债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3 年8月28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 日 银华转 债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银华 转债 份额 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即 对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 银 华 转债 份额 的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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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七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银华 转债份额申购 时,每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 ,追加申 购每笔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 对场内或场外申购的最低金 额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代理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场内申购业务, 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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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准。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 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 999 , 999份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 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及 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 申购费率相同,对于养老 金客户前端收费模式 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 申购 金额 (M, 含申购费) 前端 申购费率 前端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 0.24% 50 万元 ≤M<100 万元 0.5% 0.15% M≥1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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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对 于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的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赎 回 费 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特定赎回费率 Y<1 年 0.5% 0.125% 1 年≤Y<2 年 0.2% 0.05% Y≥2 年 0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 本 基金 申购 费 在 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在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4.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 5.本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总 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特定赎回费 的100%应归基金财产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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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本基金 银华转债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转债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一:投资者 通过场内申购 银华转债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银华转债 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 为0.8%,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转债 份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60,000/ (1+0.8%)=59,523.81 元 申购费用=60,000-59,523.81=476.19元 申购份额=59,523.81/1.060=56,154 份(截位 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者 投资60,000 元从场内申购 银华转债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转债 份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56,154 份银华转债 份额。 例二:投资者 通过场外申购 银华转债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投资6,000元 通过场外申购 银华转债 份额,其对应的场 外申购费率 为0.8%,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转债 份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0.8%)=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5,952.38 =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060=5,615.4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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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即:投资者 投资6,000 元从场外申购 银华转债 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银华转债 份额 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615.45 份银华转债 份额。 2.本基金 银华转债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转债 份额赎回采 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 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三: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 银华转债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 计算 某投资者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银华转债 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22.60元 即: 投资者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银华转债 份额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 银华转 债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四: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银华转债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赎回银华转债 份额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一年三 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2%,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11,457.04元 即: 某 投资者 持有10,000 份银华转债 份额一年 三个月后从场外 赎回, 假设赎 回当日 银华转债 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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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 产承担 。 (十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一) 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 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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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2.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一个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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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银华转债 份额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银华转债份额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包 括 银华转债 份 额、 转债A份额和 转债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包括 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A份额和 转债B 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 续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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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基金 的 登记与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 的份 额 采用 分 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 认购 或申 购的 银 华转 债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银 华转债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转债A 份额、 转债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银 华转 债 份 额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 内赎 回 但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转债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7:3 比例申 请合并为 银华转债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中 的 银 华转 债 份 额既 可 以直 接 申 请场 外 赎回 , 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7:3 比例分离为 转债A 份额和 转债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 银华 转 债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 已持有 银华转债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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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 银华 转债 份额场内赎回或 转债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银华 转债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银 华转 债 份 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 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 七)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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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 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银华转债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于2013年8月28 日开始办理。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 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 则。 (十九)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 述十 四、十六、十 七规则等相 应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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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转债A 份额 、 转债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 换是指本基 金的 银华转 债 份额与 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 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 两种方式的 配对转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银华转债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7 份转债 A 份额与 3 份转债 B 份额的行为 。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 份转债A 份额与3 份转债B 份额申请 转换成10 份银华转债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 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转债A 份额、 转债B 份额上市 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 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转债 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的银华转 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倍数。 3.申请合并为 银华转债 份额的转债A 份额与转债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 符合7:3。 4.银华转债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银华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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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的情 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 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 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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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可转债指数基金,指数投资部分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策略, 指数增强部分采取积极配置策略, 利用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争取为投 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 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债)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地方政 府债、 正回购、 逆回购、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一、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对于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或 因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获得的权证,须在达到可交易状态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转债指数的成 份券 及其 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非现 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简称 “中证转债 ” 。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 以 反映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该指数基日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基点 为100 点,指数代码为000832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 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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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 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应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投资策略 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 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指数投资策略和指 数增强策略。 1、指数投资策略 对指数投资部分, 采用指数成分复制法, 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 础, 综合考虑跟踪效果、 流动性风险、 操作 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 并根据本基金 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特性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1)可转债投资组合的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券 及成份券权重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可转债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 势,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 的资产规模、日常申 购/赎回 情况、 市场流动性以及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特性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指数增强策略 (1)可转债 投资组合的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个券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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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本基金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即将调整或权重发生变化; 2)成份券流动性不 足、价格严重 偏离合理估 值、单只成份券交易 量不符合 市场交易惯例; 3)由于市场因素影 响、法律法规 限制等原因 ,本基金无法根据指 数构建组 合和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市场流动性变化等其他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2)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一般情况下, 可转债本身会附加的提前赎回条款、 回售条款及向 下修正股价 条款,在一定环境下这些条款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有很大影响。 提前赎回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 当可转债正股价格连续一段时间高于 其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 可转债发行公司有权按照高于债券面值一定幅度的赎回 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该条款是赋予可转债发行方的一个权利。 提前赎回的条件往往可以视为可转债的价值最大限度, 本基金将会在接近提前赎 回条件触发的时候, 理性分析可转债正股的基本面状况及未来走势, 以选择抛出 或转股出售。 提前回售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 如果可转债正股价格连续一段时间内 低于转股价格一定幅 度或者可转债发行方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时, 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照高于 可转债面值一定幅度的价格回售 给可转债的发行公司, 该条款是赋予可转债持有人的一个权利。 本基金将通过对 可转债及其正股投资价值的合理分析,以选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 当一段时间内正股价格持 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程度, 则可转债发行方董事会可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 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而大幅提高可转债的转股价值,从而提升可转债价值, 也为该转债未来可能出现较好表现提供支撑, 这也有效地降低了 正股可能较大幅 下跌给转债带来的损失, 因此提前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将提升组合投资价值。 除 此之外, 当可转债发行方发生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 配股以及派发股利 等情况时, 可转债发行方会对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本公司可以通过 对相关事件及正股基本面的分析,把握可能存在的投资机会。 (3)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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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本基金跟踪的可转债指数为全样本指数, 对于一级市场新发可转债, 本基金 将综合可转债上市定价、 中签率等因素, 判断 是否参与一级市场申购, 以降低买 入成本。 (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9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转债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转债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七)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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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2)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 于中证转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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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八 )投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业务,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险管理。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 一)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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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34,148,761.46 85.12 其中:债券 134,148,761.46 85.12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457,346.66 1.56 8 其他资产 20,985,876.38 13.32 9 合计 157,591,984.50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2.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沪港通股 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3.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8,274,602.70 5.2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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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25,874,158.76 80.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4,148,761.46 85.38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401,460 42,181,402.20 26.85 2 113008 电气转债 308,300 32,020,038.00 20.38 3 110032 三一转债 92,600 11,000,880.00 7.00 4 113009 广汽转债 66,930 8,275,894.50 5.27 5 019557 17 国债03 83,070 8,274,602.70 5.27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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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 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11.2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 ,因此本基 金不存在 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798.7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0,596,112.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0,326.50 5 应收申购款 63,639.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985,876.38


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32,020,038.00 20.38 2 110032 三一转债 11,000,880.00 7.00 3 113009 广汽转债 8,275,894.50 5.27 4 110033 国贸转债 6,832,834.00 4.35 5 110031 航信转债 5,120,280.00 3.26 6 110034 九州转债 3,871,164.50 2.46 7 123001 蓝标转债 3,034,039.88 1.93 8 128013 洪涛转债 2,497,146.30 1.59 9 127003 海印转债 2,370,884.60 1.51 10 110030 格力转债 2,340,677.70 1.49 11 128012 辉丰转债 1,752,427.28 1.12 12 113010 江南转债 1,647,116.40 1.05 13 128010 顺昌转债 1,261,471.20 0.80 14 128011 汽模转债 930,162.10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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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11.5.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1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 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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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08.15) 起至 2013.12.31 -5.44% 0.52% -3.83% 0.48% -1.61% 0.04% 2014 年 57.55% 1.14% 53.57% 1.01% 3.98% 0.13% 2015 年 -28.57% 2.51% -24.94% 2.99% -3.63% -0.48% 2016 年 -13.41% 0.73% -11.16% 0.70% -2.25% 0.03% 2017.01.01 至2017.06.30 -1.65% 0.50% 2.46% 0.38% -4.11%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08.15) 起至 2017.06.30 -9.38% 1.47% 0.91% 1.65% -10.29%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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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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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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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 行存款和备付 金余额以本 金列示,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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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 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转债A 份额与 转 债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A 份额和转债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 六章“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部分 。 (六)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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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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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 A 份额与 转债 B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银华转债 份额、转债 A 份额与 转债 B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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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A 份额、 转债B 份额) 不进 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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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 上市月费 9、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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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万分之一点 二(1.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 季支付。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2.5 万元) , 基金设立当年, 不足3 个月的, 按照3 个月收费。 (三)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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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 折算 在转债 A 份额、 银华转债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 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 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 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转债 A 份额、 银华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转债 A 份额 和转债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 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对 转债 A 份额的应得 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10 份 银华转债 份额将按 7 份转债 A 份额获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转债 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7:3 的比例。 对于转债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转债 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 末即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银华转债 份额分配给 转债 A 份额持有人。 银华转债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 10 份银华转债 份额将按 7 份 转债 A 份额获得新增 银华转债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 银华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银华转债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银华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转债 份额的分配。 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 转债 A 份额和银华转债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本基金将 对 转债 A 份额和银华转债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 转债 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 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以下公式中每份 转债 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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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折算期末 11 月 30 日的转债 A 份额参考资产净 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转债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份额 数 ? ? - -1.000 0.7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后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转 债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转债份 额的份额数 =





? ? A -1.000 NUM NAV ? 前 后 转 债份 额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每 份 转 债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A NAV 后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每 份 转债 份 额期 末 资 产净 值 】 其中: NAV 后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转 债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2)转债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转债 B 份 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转债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 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转 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 ? - -1.000 0.7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后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转 债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 ( -1.000) 0.7 NUM NAV ??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后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每 份 转 债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转债份额的折算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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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000) 0.7 NAV ? 后 转 债 份 额 每 份 转 债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 次年 12 月第一个工 作日 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 、银华转债 场外份 额及 银华转债场内 份额的规模 依次 为 7 亿份、3 亿份、10 亿份和 10 亿份 ,转债 A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转债 份额净值为 0.993 元,则, 折算后: 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华转债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1.045-1 ) /0.993=0.04531722 ; 银华转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转 债 份额的折算比例=0.7* (1.045-1)/0.993=0.03172205 。 本 基 金 折算 后, 转债 A 份额 7 亿 份, 同 时,新 增 的 场内 银华 转 债份额数 =700,000,000×0.04531722=31,722,054 份; 转债 B 份额 3 亿份; 银华转债场外份额 数 =1,000,000,000+1,000,000,000 × 0.03172205=1,03,172,205.00 份; 银华转债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 0.03172205=1,03,172,205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转债 A 份额与转债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转债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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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定期份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银华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 当 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达到 0.450 元及以下。 1. 当银华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和 银华转债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对转债 A 份 额、 转债 B 份额和 银华转债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转债 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的比例 为 7:3 , 份额折算 后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和银华转 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 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转债 份额的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 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 银华转债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 后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转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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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及新增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转债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 额数,即 超出 1 元以上的净 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转债份额,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转债 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转债 份额。 NUM NUM ? 后 前 转 债A 份 额 转 债A 份 额 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转 债A 份 额 前 转 债A 份 额 【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转 债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转 债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转 债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转 债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参考净值 2)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转债 A 份额与转债 B 份额的份 额数保持 7:3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转债 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 份额数, 即 超出 1 元以上的净 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转债份额,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转债 B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转债 份额。 NUM NUM ? 后 前 转 债B 份 额 转 债B 份 额 转债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 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转 债B 份 额 前 转 债B 份 额 【转债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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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 -1.000 1.000 NAV 前 转 债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转 债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参考净值 3)银华转债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转债份额, 场内银华 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转债份额。 ? ? -1.000 1.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转债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NAV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例二、 某三位 投资人分别 持有 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A份额、 转债B份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三 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如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A份额、 转债B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新增份额 折算 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 额数 折算 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转债 份 额 0.519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 银华转债份额 +5,190 份 新增银华转债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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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转债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 转债A 份额 +300 份新增 银华转债份 额 转债B 份额 1.66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 转债B 份额 +16,600 份新增银华转 债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转债A 份额与转债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 银华转债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450 元 及以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 则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4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 银华转债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450 元后 , 本基金将 分别对转债 A 份 额、 转债 B 份额和 银华转债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转债 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的比例 为 7:3 , 份额折算 后 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 A 份额和 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 调整为 1 元。 当转债 B 份额净值达到 0.450 元后,转债 A 份 额、 转债 B 份额、银华转债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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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A 、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转债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相 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转 债B 份 额 转 债B 份 额 转 债B 份 额 【转债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 债 B 份额的折算 比例= 1.000 NAV 前 转 债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参考净值 B 、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转债 A 份额与转债 B 份额的份 额数始终保持 7:3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转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转债 A 份额与新增 场内银华转债份额。 : 7:3 NUM NUM ? 后 后 转 债A 份 额 转 债B 份 额 7 3 NUM NUM ? 后 后 转 债A 份 额 转 债B 份 额 - 1.000 1.000 NUM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转 债A 份 额 转 债A 份 额 转 债A 份 额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债 A 份额的折算 比例= 1.000 NAV 前 转 债B 份 额 】 【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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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 ? - 1.000 NAV NAV 前 转 债A 份 额 转 债B 份 额 前 】 其中: NUM 后 转 债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转 债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B 份额参考净值 NUM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转 债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转 债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转 债 A 份额参考净值 3)银华转债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 算后银华转债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转债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00 NAV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银 华 转 债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转 债份额参考净值 例三、某 三位投资人分别 持有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 定期份额折算 日, 三 类 份额的折算比 例 如下表所示, 折算 后,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 A 份额、 转债 B 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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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 额 折算 后 基金份额 银华转债 份 额 0.835000000 10,000 份 8,350 份银华转债 份额 转债A 份额 持有转债A 份额的折算比例: 0.450000000 新增银华转债 份额的折算比例 0.550000000 10,000 份 4,500 份转债A 份 额+5,500 份银华转 债份额 转债B 份额 0.450000000 10,000 份 4,500 份转债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转债A 份额与转债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转债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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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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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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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转债A份额和转债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3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 银华转债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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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转债A份额和 转债B份额的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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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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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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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投资于可转债的债券型分级基金 ,根据经济周期循环、财政 货币政策、汇率、利率、产业政策的分 析和预 测判断证券市场 的运行环境,因 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客观上包括 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 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 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 表, 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则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从而影响基金所 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 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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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 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 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 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 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 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 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 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 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 或者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 式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 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 者对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 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四 )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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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 )操作和技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 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 为复杂, 忽视这些条款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 例如, 当可转债的价 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 则可能产 生不必要的损失。


2、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特定原因 而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子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 两 类子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其 各自的 折溢价 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 价所带来的风险。 3、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 《分级基金审核指引》 所指的分级基金而 言, 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 其中, 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母基金份额, 预期风险、 收益较 低的子份额称为A 类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 高的子份额称为B 类份额。 由于B 类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B 类份额 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母基金 份额和A 类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B 类份额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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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折/溢价交易风险 A 类份额与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 , 由于受到市 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出现 偏离并出 现折/溢价风险。尽 管份额配对转 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 折/ 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 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5、份额折算风险 (1)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母基金份额净值达到一定阀值后, 本基金将进 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B 类份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 因 此原B 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B 类份额净值达 到一定阀值后, 本基金将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A 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 因此, 原 A 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A 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的设计, 使 原A 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 例的母基金份额, 因此, 原A 类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 征将会发生改变。 (2)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 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3)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A 类份额或B 类份额的一部 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 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 不具备基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公司购买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 在其 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母 基金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 算前将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 的母基金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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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母基金份额、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母基金份额与A 类份额、B 类份额之间的份额配 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市场 供 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 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 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分级基金 (包括母基金份额、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 将不进行 收益分配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母基金份 额和 A 类份额实施定 期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 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 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 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8、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政策因素、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9、跟踪偏离风险 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 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 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由于买入和卖 出债券时均存 在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 指数时可 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 际运作中,由于投资 者申购而 新增 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 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 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 指数化投资过 程中,管理 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力如跟 踪指数的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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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造成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 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在制度 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 员(如基金经 理)的离职 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 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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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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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基金财产的 清算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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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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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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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 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 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 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登录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 :www.yhfund.com.cn (三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 )电子交易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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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五 ) 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 请通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 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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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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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 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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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文件; 2.《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 发售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