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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医药(165519)

信诚医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6 月24 日证 监许可[2013]832 号 文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份额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
根据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 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
险 、以 及份额 配对转 换及 基金份 额折算 等业 务办理 过程 中的 特定风 险等。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者自行负责 。 
本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若 无 特别 说 明为2017 年8 月16日 , 有关 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年6月30 日(未经 审计)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九部分


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十部分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上 市交易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 结与质押 等其他相关业务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53 第二十部分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 额的终 止运作 ................................................... 5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6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90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90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招募说 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 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指《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 书: 指《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 口法>等 七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并于 同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7 月 7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公布并 于 同年8 月8 日 起 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及不 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并 于 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分 级: 指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包括信诚 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信诚中证800 医药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 与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额。其中 ,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之 A 份额与信诚 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1∶1 的 比例不变 ; 信诚医药份 额: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 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 指本基金份 额按基金 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 离的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较低的 子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 指本基金份 额按基金 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 离的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较高的 子份额;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 金份额登 记、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 登 记机 构为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信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 办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 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 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 合同第十 二部分之 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以外的 方式、通 过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的方式 、通过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场所 ;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者按 照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 赎回: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 行为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信诚医 药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 额)与净 转出申请 (转 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 总份额后 的余额) 之和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包 括信诚医 药份 额、 信诚医药A 份额和 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 10% ; 份额配对转 换: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基 金的信诚 医药份额 与信 诚医药 A 份额、信诚 医药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 换,包括 分拆 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每 两 份 信诚医药份 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 转换成 一 份信诚医 药 A 份额与 一 份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每 一 份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一 份信诚医 药 B 份额 进行配对 申请 转换成 两 份信诚医 药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管 理 人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 和赎回、 转换等场 外基金交 易,以及 场内 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 内基金交 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基金账 户内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转托 管包 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系 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 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代为办 理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 销 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 媒介 ;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 账户。基 金投资者 办理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记 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 记系 统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 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基金 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 易、 场内认 购、场内申 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 券账 户。记 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行有效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无 法克服、 无法避免 的 客观 事 件和 因素。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 :信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 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 长,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信银行 总行营业部副总经 理、综合计划 部总经 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 行副行长、中信 银行总行营业 总 部副总经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 济师,中信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中 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中国中 信集团 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 主任,现兼任中 信信托有限责 任 公司副董事长、中信 信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之子 公司) 董 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 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信托管 理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 。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固 有业务审 查委员会 主任兼天 津信唐货 币经 纪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董事 ,商科 学士。历 任瀚亚 投资(香 港)有限 公司首席 执行官 ,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 资产管理业务投 资总裁、瀚亚 投 资(新加坡)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 亚投资集团 首席执行 官兼瀚亚 投资(香 港)有限 公司 首席执行官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 魏秀彬女士,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 施罗德国际商业银 行东南亚区域 合规经 理、施罗德 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 亚太地区 风险 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 亚投资首 席风险官 。 吕涛先生, 董事 , 总经理,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中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的全 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总 经理、中信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 任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首席 执行官。 孙麟麟先生,独立 董事,商科学 士。历任安 永会计师 事务所(香港)资 产管理审计团 队亚太 区 联 合 领 导 人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旧 金 山 ) 美 国 西 部 资 产 管 理 市 场 审 计 团 队 领 导 等 职 。 现 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 立 受 托 人 、 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 董 事 、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 立 董 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学 硕士。历任 财政部财 政科学研究所副主 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经理 、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 。 现任 致 同会计师事 务所管委 会副主席 。 杨思群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学 博士。历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 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 院经济系 副教授。 注:原“英 国保诚集 团亚洲区 总部基金 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 名为 瀚亚投 资,其旗下 各公司名 称自该日 起进行相 应变更。 瀚亚 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 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 监 事,经济学硕 士。历任日 本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营业管 理部主管、通 用电气 金融财务( 中国)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经 理。现任 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人力资 源官。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 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中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的全 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 夏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合并)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现 任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首席 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 经理,工商管 理硕士。历 任安达信 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审计员, 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德国 德累斯登银行 上 海分行财务经理,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 监、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 财务官 ,兼 任中信信 诚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 唐世春先生,副总 经理,法学硕 士。历任北 京天平律 师事务所律师、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法 律监察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兼董事会 秘 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董事 会秘书、中信 信 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首席市 场官。 4. 督察长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 周浩先生,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职律师、 副调研 员,上海航运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国 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现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兼任中 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5. 基金经理 杨 旭先生, 理学硕士 、文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美国 对冲基 金 Robust methods 公司 ,担 任数量 分析师 ;于 华尔街对 冲基金 WSFA Group 公司 ,担任 Global Systematic Alpha Fund 助理基金 经 理。2012 年 8 月加入 信诚基金 , 历任助 理投资 经理、 专户投资经 理。现任 数量投资 副总监, 信诚 中证 500 指数分级 基金、信 诚沪深 300 指 数分级基 金 、信诚中 证 800 医 药指数分 级基金、 信诚中 证 800 有 色指数分 级基金、 信诚中 证 800 金融指数 分 级基金、信 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信诚中 证信息安全指数 分级基金、信 诚 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 级基金、信诚中 证基建 工 程 指 数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信 诚 鼎利 定 增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诚至 益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信诚至裕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新悦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 诚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信诚永丰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至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 新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至信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信 诚量化阿 尔法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 理: 吴雅楠先生 , 自 2013 年8 月 16 日至 2015 年3 月 27 日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胡喆女士, 总经理助 理、 副首 席投资官 、特定资 产投 资管理总监 ; 王国强先生 ,固定收 益总监、 基金经理 ; 董越先生, 交易总监 ; 张光成先生 ,股票投 资总监 、 基金经理 ; 王睿先生, 研究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9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 守《证券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 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 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 本着 谨慎 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谋取 最 大 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其 他第三 人牟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 了保障业务 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 目标、防范经 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 制和一系列内部 运作程序、措 施 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 总称。内部控制 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 策科学、营运高 效、稳健发展 的 机制,使公司的决策 和运营尽可能免 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 或风险的 影响。内 部控制遵 循以下原 则: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覆盖了 公司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各 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 必须符合国 家和主管 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不得与 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是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 的行动指南 。 相互制约原则:在 公司的各个部 门之间、各 业务环节 及重要岗位体现相 互监督、相互 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 离以及公司各 职 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 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 和 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的局面 ,并通过 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 降低 各种内控风 险的发生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0 及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随着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 而不断 修正,并随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 部环境因 素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将充分发挥 各机构、各 部门及广 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尽量降低 经营运 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 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 基金投资、基 金交易、投 资研究、 市场开发、绩效评 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 分离,以达到防 范风险的目的 。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 程序和监 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 的业务特点设 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 基础上建立层层递 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 系: (1)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 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和 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 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 管理与基 金运作的合规性进 行全面和重点 的分析 检查,发现 其中存在 的和可能 出现的风 险,并提 出改 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事 会负责, 按照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 董事会的 授权进行 工作。 (2)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 在 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 部层次对公司 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 和控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 的风险管理制度 并监督制度的 执 行,全面、及时、有 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 的各种风 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 总经理的领导 下,研究并 制定公司 基金资产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 金的总体投 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 意见,从 而达到分 散投 资风险,提 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 性的目的 。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 理的领导下, 独立于公司 各业务部 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各 项业务中 的风险控 制情况实 施监督。 (3)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 范是指公 司各部门 对自身业 务工作中 的风 险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 营计划、业务 规则及本部 门具体情 况制定本部门的工 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 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直 接 与交易、资金、电脑 系统、重要空白 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 岗处理的业务,强化 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 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 性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 变化和公 司的发展 不断 完善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1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现有 员工 110 余人,大部 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 经验,且具有海 外工作、学习 或 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 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 托管服务 ,中 国银行已在 境内、外 分行开展 托管业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一 )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 三类 机 构 、 券商 资 产 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银行 理财产品、股 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 全 、产 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 开 展 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 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 领先的大 型中 资托管银行 。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611 只 证券投资基 金,其中 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 盖了股票 型、债券 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满 足了 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模 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风险管理与 控制工作是 中国银行 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范运 作、稳健经营 ”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 措 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托管 业务全员 、全面、 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先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 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 行继续 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 ,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 全。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2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 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 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报告。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及本公 司的网上 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陈强 投 资 人 可 以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 交易 系 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及赎 回 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 网站公告 。网上交 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刘 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3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魏 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邮 编:518048 )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4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8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人 :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 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 华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0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666 / 95521 11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4 、18 层至21 层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5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2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广 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14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单 丙烨 电





话:021-20691832 传





真:021-20691861 15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6 客服电话:400-1818-188 16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17 )中信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8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9 )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 658 弄2 号楼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20 )北京创 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7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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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21 )北京虹 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22 )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23 )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24 )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 :林卓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8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25 )大泰金 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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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西城区南 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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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28) 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公司 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29 )上海云 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19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30)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1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2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067-6266 33 )北京晟 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34 )北京广 源达信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0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35 )北京新 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人代表: 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36 )北京汇 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37 )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厦 一楼 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38 )杭州科 地瑞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武林 时代商务 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1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39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40 )北京肯 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法人代表: 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 :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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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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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42 )平安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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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一路财 富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世界 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服务电话:400-893-6885 44 )上海朝 阳永续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45 )武汉市 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 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46 )上海大 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47 )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官网网址:www.fund123.cn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3 48 )深圳金 斧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 16 号 东方 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科兴科 学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公司官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50-0888 49 )乾道金 融信息服 务(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外 大街合生 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话:400-088-8080 50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2. 场内发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根据 实情,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 代销机构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4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 立元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联系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 吕红、孙睿 (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二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册会 计师:王 国蓓、黄 小熠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分 级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级及其基 本运作如 下: (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信诚 医药份额 ”、“信 诚医 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 额”。其 中,信诚医 药 A 份额 、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 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 例不变。 (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 本 基 金 通过 场 外、 场 内 两种 方 式 公开 发 售 。基 金发 售 结 束 后, 场 外 认购 的 全 部份 额 将 确 认为信诚医 药份额; 场内认购 的全部份 额将按 1 ∶1 的比例确认 为信诚医 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具 体认购方 法参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基金合同生 效后,信诚医 药份额接受场 外与场内 申购和赎回;信诚 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 药B 份额只 上市交易 ,不接受 申购和赎 回。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办理信诚医药 份额与信诚医 药 A 份 额、信诚医 药 B 份额 之间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5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 算。折算后 基金运作 方式及信 诚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 药 B 份额配 比不变。 ( 三)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不定期 。 2 、基金份额 配比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 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3 、信诚医药A 份额与 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 药 B 份 额具有不 同的净值 计 算规则,即 信诚医 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益 特征不同 。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 内,本基金将 在每个工作 日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净值 计算规则对信 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分别 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分 配信诚医药 A 份额的本 金及信诚 医药 A 份额的约 定收益, 本基金在 优先 分配信诚医 药 A 份额的 本金及信 诚医药 A 份 额的约 定收益后的 剩余净资 产分配予 信诚医药 B 份 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 率为一年 期银行定 期存 款年利率( 税后)加 上 3.2%。 本基金将 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 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利率为 准,设 定该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 个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日 (含该日) 期间信诚 医药 A 份 额适用的 年约 定收益率; 此后, 将 以每个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日 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重 新 设 定 该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的 次 日 ) 至 下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含该日) 期间信诚 医药 A 份 额适用的 年约定收 益率 。 例如:若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 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 率( 税后)加计 3.2%作为 该日起( 含该日) 至第 一个定期份 额折算的 折算日期 间(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 为非工作日,根据定 期份额折算规则 ,第一个定期 份 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 日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 日)的约定 年收益率 。本基金 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 人民 币一年期整 存整取基 准年利率 (税后) 加计 3.2% 作为 该日次日( 含该次日 )起至第 二个定期 份额 折算的折算 日期间的 约定年收 益率,依 此类推。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 约定年收 益率除 以 365 天得到信 诚 医药 A 份 额的约定 日收益率 。信诚医 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 1.000 元为 基础,采 用信诚 医药 A 份额的约定日收 益率乘以 应计约定收 益的天数进 行单利计 算。信诚 医药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 日应计约定 收益的天 数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或最近一个 份额折算 日次日至 净值计算 日的实际 天数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信 诚医药 A 份额的 约定收 益,如在本 基金存续 期内基金 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的 情况下,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收 益甚至损 失本 金的风险。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6 (1)信诚医 药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公式 T 日信诚医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包括信 诚医药 份额、信诚 医药 A 份 额、信诚 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余额总数 (2)信诚医 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公 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t=min(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T 日 实际天数 ,自最近 一个 份额折算日 次日至 T 日 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 信 诚医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 诚医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 B t 为 T 日信 诚医 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R 年 为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NAV A t)/0.5 信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3)信诚医 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公告 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下一日 内与信诚 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信诚医药A 份额与 信诚医药B 份额的 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 可申请终 止运作。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经本基金所 有份额以特别 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信诚医药 份额、信 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信 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 A 份 额与信诚 医 药 B 份额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 为有效。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 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募集 申请 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3 】832 号文核 准。 本基金 类别 为股票型 ,运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放式 。基 金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 本基金的实 际募集期 限为 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至 2013 年 8 月 9 日止 。本次 募 集的净 认购金 额为 337,141,458.95 元人民 币,认购 款项在基 金验 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 共计 56,568.47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 已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 全 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 。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为 2,669 户。按 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募集发 售期募集的 有效份额 为 337,141,458.95 份 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 额为 56,568.47 份基 金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7 份额。两项合 计共 337,198,027.42 份基金份额,已 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 户,归投 资者所有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律师费、会 计师费、信息 披 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 承担,不从基金 资产中 支付。 第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3 年8 月16日正 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第九部 分


信诚 医 药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 过场外或 场内两种 方式对 信 诚医药份 额 进 行申购与赎 回。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信诚 医药 B 份额 只上市交 易,不接 受申购与 赎回。 ( 一)信诚医药份额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 信诚医 药份额 场外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场所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场 外代销机构 。 投资人办理 信诚医 药份额 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办理场外 申购、赎回业 务;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 理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其中 , 深圳证 券账户是指投 资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人 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 本基金场外、场内 代销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 理 信诚 医药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 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信诚医药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是指为投资 人或 信诚医 药份额 持 有人办理 信诚医药 份额 申购、赎 回等业 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信诚医 药份额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届时 相关公告 中载明。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8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 整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 信诚医药份额 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 和时间提出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视为下一个 开放日 的申请,其 信诚医药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 理 信诚医药份额 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9 月6 日开始 办理基金 日常申 购赎 回业务。 ( 三)信诚医药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信 诚医 药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价 格 以 受 理申 请 当 日 信 诚 医 药份 额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场 外 赎回 信 诚 医药 份 额 时, 基金 管 理 人 按先 进 先 出的 原 则 ,即 对该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该销 售 机构 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 进行 处理 时 , 认/申 购 确认 日 期在 先 的基 金 份 额先 赎 回,认/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 4 、 当 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以 在 当 日业 务 办 理时 间结 束 前 撤 销, 在 当 日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结 束后不得撤 销; 5 、 投 资 人 办理 信 诚医 药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应使 用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 办理 信 诚 医药 份 额 场 内申购、赎 回应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 6 、 投 资 人 办理 信 诚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时 , 需 遵 守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 规定执行 ; 7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的情 况下 可 更 改 上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 ( 四)信诚医药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信诚医药 份额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 信 诚医药份 额 余额。 2 、申 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自身或 要求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 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 确 认 。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及时 到 销 售网 点 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29 销售机构对 信诚医 药份额 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 方式,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 交后,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 回 款 项 在 自受 理 基金 投 资 者有 效 赎回 申 请 之日 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 日 的时 间 内划 往 投 资者 银 行账 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赎回 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 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 ( 五)信诚医药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 (1 )投资人在办理 信 诚 医 药 份额 场 内 申 购 时, 单 笔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 费) 人民币 。 投资者 在办理场 外申购( 含定期 定额 投资)时,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含申 购费) 。通过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 万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已有认 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信 诚医药份额 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 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申购 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本基 金直销中 心单 笔申购最低 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 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 欲转入直销网 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 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调整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 投 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办理场 外赎回时 ,赎回 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 机 构( 网点)保 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10 份的, 登记系 统有 权将全部剩 余份额自 动进行强 制赎回处 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 整必须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3. 信诚医药 份额 的申 购份额计 算 信诚医药份额 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 所适用的 费率并分 别计算。 计算 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当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申 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 入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通过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 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 场内方式进 行申购的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采用截 尾法 保留至整数 位,不足 1 份部分 对应的申 购资 金将返还给 投资人。 例一: 某投 资人通过 场外投资 50,000 元申购 信诚医 药份额 ,对 应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 日信诚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 /1.128=43,800.63 份 即:该投资人通 过场外投资 50,000 元申 购 信诚医药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信诚 医药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3,800.63 份 信诚 医药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通过 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信 诚医 药份额 ,对 应的申购 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 信 诚医药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 续费、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及 返还 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96,404.13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 保留至整数 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 得份额为 96,404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 计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404 ×1.025=98,81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1185.77=0.13 元 即: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从场内申 购 信诚 医药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 信 诚医药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信诚 医药份额96,404 份,退款0.13 元。 4. 信诚医药 份额 的赎 回金额计 算 投资人在赎 回 信诚医 药份额 时 需缴纳一 定的赎回 费用 。计算公式 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 承担。 例三:某 信 诚医药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10,000 份信诚医 药份额 一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从场 外赎 回,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 信诚 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1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 信诚 医药份额 持有人持 有 10,000 份 信诚医药 份额 一年后( 未满 2 年)从 场外赎回 ,假 设赎回当日 信诚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 信 诚医药份 额 持有人 从场内赎回 10,000 份 信诚医药份 额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 信 诚医药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 信诚医药 份额 持有 人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场 内赎 回 10,000 份信诚医药份额 , 假设赎回 当日 信诚医 药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5. 信诚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信诚医药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 六)信诚医药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信诚医药份额 的 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信诚医药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2.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信诚 医药份额 的申购费 率不 超过 5%,赎 回费率 不超过 5% 。 3. 信诚医药 份额 的场 外申购费 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 额 场外申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 购金额; 单位:元 ) 信诚医药份 额 的场内 申购费率 由基金代 销机构参 照场 外申购费率 执行。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 者的理财需求 ,根据相关 基金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本公司” )决定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针 对旗下现 有所有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础 份额的场 内申购费 率实施费 率优 惠,优惠活 动截止日 期另行公 告。 调整后信诚 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场内 申购费率如 下: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2 单笔申购金 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0 50 万≤M<200 万 0 200 万≤M <500 万 0 M≥500 万 0 4. 信诚医药份额 的 场外赎回费率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时 间逐级递减,场外 赎回的实际执 行的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 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 有时间, 其中1年为365 日,2年为730日) 信诚医药份 额 的场内 赎回费率 为固定值0.5% ,不 按份 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 外的 信诚医药 份额 ,从场 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 托管转入确认 日开始 计算。 5.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范 围内 调 整 申 购 费率 和 赎 回费 率 。 费率 如 发 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 3 个 工作日前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 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 信诚医 药份额 的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 (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售 机 构同 意 , 基金 投 资 者提 出 的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 ,在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 时 间 之 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 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 告。 (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信 诚医药份额 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后 的 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信 诚医药份额 、信诚医 药 A 份额 和 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10%,为巨额 赎回。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3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接 受 全额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兑 付投 资 者 的 全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 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兑付 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发 生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 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 放 日的价格。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3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 予以上公告 。 (4)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付: 信诚医药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 使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 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的情形; (5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 构或 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异 常 情况 导 致 基金 销 售 系 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6 )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会 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某些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申 购 款 项 将退 回 投 资者 账 户。 除 第(6 ) 项外 ,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 接 受申 购 申请 时 ,应 当 依法 公 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4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基金 合同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 赎回申请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当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除非 发生巨额赎回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支 付。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款项的场内 处理,按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 、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期 间 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依 法 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1 )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 为一 天 , 基金 管 理 人将 于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 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公告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2 )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少 于 两 周, 暂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 )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少 重 复 刊登 暂 停 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 时,可对重复 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三个 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 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 信 诚医药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服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 告。 第 十 部分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 诚 医药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 定 申请信 诚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 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5 2013 年9 月6 日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 基金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上 市交易。 1 、基金募集 金额不低 于 2 亿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基金上市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深 圳证券交易 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信诚医药A 份额、 信诚医 药 B 份额分 别采用 不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 、信诚医 药 A 份额、信 诚医药 B 份额 上市首 日的开 盘参考价分 别为各自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 诚医药 B 份额 实行价 格涨跌 幅限制,涨 跌幅比例为 10%,自 上市首日 起实行; 4 、信诚医药A 份额、 信诚医 药 B 份额买 入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 、信诚医药A 份额、 信诚医 药 B 份额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信诚医 药 A 份额、信 诚医药 B 份额 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等 其他有关 规定 。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 诚医药 B 份额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 照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 有关规定 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 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 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含 该日)后 有权卖出 该部分 基金 ; 投 资 人 T 日 卖 出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 照《基金 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 (十)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 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6 ( 十 一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 应功 能。 第十 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等 其他相关业 务 (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 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 自 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 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 (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申 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 入的 信 诚医药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 下;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信诚 医药 B 份额 以及场内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从 场 外转入的 信诚医药份 额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深圳证 券账户下 。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 统 内转 托 管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 ) 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理 信 诚 医药 份 额 赎回 业 务 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 信 诚医药份 额 的 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信 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 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 或 信诚医 药份额 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 时,须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注 册登记机 构业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 系 统转 托 管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 信诚 医 药 份 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 ) 信 诚 医药 份 额 跨 系 统 转托 管 的 具体 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 ( 三)冻结与质押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7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 根据有权机 关要求及 注册登记 机构业务 规则决定 是否 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 规 则。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 医药份额与信 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 分 拆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每 两 份 信诚 医药 份 额 的 场内 份 额 申请 转 换 成 一 份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 一份信 诚医药 B 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一 份信 诚医 药 A 份 额与 一份 信诚医 药 B 份额进行 配 对申请转换 成 两份信 诚医药份 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 为。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 外 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 换。在信 诚医药份额的场外 份额通过跨系 统转 托 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 份额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操作 。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办理机构的 营业场所 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 换。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 理机构,并 予以公告 。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日为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见 相关公 告 ,在相关公 告 规定的上述时间之外 不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 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交 易规则或注 册登记机 构规则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 人可对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 的信诚医 药份额的 场内份 额数 必须是 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 的信诚医 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 药 B 份 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 请,且基 金份额 数必须同为 整数且两 者的比例 为 1:1。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8 4 、 信 诚 医 药份 额 的场 外 份 额如 需 申 请进 行 “ 分拆 ”, 须 跨 系 统转 托 管 为信 诚 医 药份 额 的 场 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 视情况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 实施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继 续 接 受份 额 配 对转 换 可 能损 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决 定 暂停 份 额 配 对转换的 情 形。 2 、其他基金 管理人出 于保护投 资人利益 的角度 ,决 定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形。 3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份 额 配 对转 换业 务 办 理 机构 因 异 常情 况 无 法办 理 份 额 配对转换业 务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 媒介刊 登暂 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配对 转换 业 务办理机 构可按照 不高于 0.3%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 所、注册 登记机构 等收 取的相关费 用,具体 见相关业 务公告。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 数量化指 数投资, 通过严谨 的数量化 管理 和投资纪律 约束,实 现对中证800 制药 与生物科技 指数的有 效跟踪, 为投资者 提供一个 有效 的投资工具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标的 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 行和增发 )、债券 、债券回 购、中期 票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5% - 100% ,其中 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5%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的资 产不低于 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39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 采用完 全复制法 跟踪指数 ,即 原则 上 按 照标的指数 中成份股 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 化进行相应 调整,力 争保持基 金净值收 益率 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当发生特殊 情况(如 成份股长 期停牌、 成份股发 生变 更、成份股 权重由于 自由流通 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 公司行为 、市场流 动性不足 等),或 因基 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 数的 效果可能带 来影响时 ,或法律 法规禁止 投资等其 他原 因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 整, 力求降低跟 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 将对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如发 现流 动性欠佳的 个股将可 能采用合 理方法寻 求替代。基 金管理人 运用以下 策略构造 替代股组 合: (1) 基本面替 代:按照 与被替代 股票基本 面及规 模相 似的原则, 选取一揽 子标的指 数成份股 票作为替代 股备选库 ; (2) 相关性检 验:计算 备选库中 各股票与 被替代 股票 日收益率的 相关系数 并选取与 被替代股 票相关性较 高的股票 组成模拟 组合,以 组合与被 替代 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 的相关系 数最大化 为优 化目标,求 解组合中 替代股票 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 组合。 基金管理人 可运用股 指期货, 以 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地 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本基 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 为目 的,在风险 可控的前 提下,本 着谨慎原 则, 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以管理 投资组合 的系统性 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性。 此外,本 基金 还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 险以 进行有效的 现金管理 ,如预期 大额申购 赎 回、大量分 红等,以 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 跟踪标的指 数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 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 并 报董事会 批准。此 外, 基金管理人 还将做好 培训和准 备工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 800 制药与生 物科 技指数。 2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95 % ×中证 800 制药与 生物 科技指数收 益率+5% ×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与 本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同意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而无 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本基金由 于 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 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于变更 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媒介 上 公告,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0 本基金为跟 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具有 较高预期 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 征,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 型基 金。从本基 金所分离 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 看, 信诚医药 A 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较低的 特征 ;信诚医药B 份额具 有预期风 险、预期 收益 较高的特征 。 ( 六)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 依据 以《基金法 》和本基 金基金合 同等有关 法律法规 为决 策依据,并 以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准 则。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制定基 金投资的 整体策略和 原则,审 定基金定 期投资检 讨报告及 决定 基金禁止的 投资事项 等。基金 经理负责 投资 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3. 投资管理 流程 (1)每日跟 踪分析: 本基金跟 踪指数, 因此指 数跟 踪的偏离度 和风险分 析尤为重 要。数量 分析组对指 数化投资 的偏差风 险和流动 性风险进 行每 日跟踪测算 ,并提供 数量风险 分析报告 。投 研部行业研 究员对基 准指数成 份股中基 本面变化 、流 动性变化的 企业情况 提供及时 的风险 分 析报 告。运营部 每日提供 基金申购 赎回的数 据分析, 供基 金经理投资 决策参考 。 (2)基金经 理根据数 量风险分 析和申购 赎回分 析报 告,在追求 跟踪误差 最小化的 目标下, 控制股票组 合与指数 的偏差风 险、流动 性风险, 降低 交易成本。 (3)交易部 依据基金 经理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通 过组合交易 系统执行 指数投资 组合的交 易。 (4)风险管 理部根据 市场变化 对指数化 投资组 合的 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 风险防范 建议。监 察稽核部对 指数化抽 样复制的 执行过程 进行合规 监控 。基金经理 依据申购 赎回和成 份股停牌 等情 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 。 投资管理流 程图如下 所 示: (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1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 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 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 按 照取消或 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 。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2)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85% -100% ,其 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非现金 资 产的 80% ; (5)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2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0)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11)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12)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14)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20% ; (15)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6)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17)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18)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限 制。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 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被 修改或取 消,基金 管理 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 序后,本 基金可 不 受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因证券 或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3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 融通。待 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和 转融通业 务的相关 规 定颁布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 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 风险 收益特征并 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参与 融资融券 业务 以及通过证 券金融公 司办理转 融通业务 ,以 提高投资效 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 。届时本 基金参与 融资 融券、转融 通等业务 的风险控 制原则、 具体 参与比例限 制、费用 收支、信 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 他相关事项 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 他相 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执 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 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 投资组合 报告,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的财 务数据截 止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1,600,618.40 93.93 其中:股票 191,600,618.40 93.93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2,114,269.25 5.94 7 其他资产 270,202.91 0.13 8 合计 203,985,090.5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5,365,352.71 81.7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3,313,509.44 11.5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4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353,411.65 0.67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0,032,273.80 93.91 2) 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60,704.98 0.7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7,639.62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68,344.60 0.78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沪港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346,500 17,529,435.00 8.66 2 600518 康美药业 608,540 13,229,659.60 6.54 3 000538 云南白药 106,778 10,021,115.30 4.95 4 000423 东阿阿胶 107,284 7,712,646.76 3.81 5 601607 上海医药 236,557 6,831,766.16 3.38 6 600196 复星医药 206,148 6,388,526.52 3.16 7 600535 天士力 132,878 5,519,752.12 2.73 8 000963 华东医药 99,700 4,955,090.00 2.45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5 9 600201 生物股份 125,746 4,472,785.22 2.21 10 000623 吉林敖东 190,690 4,364,894.10 2.16


2) 报告期末积 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399 海普瑞 58,820 1,189,928.60 0.59 2 603801 志邦股份 1,406 47,522.80 0.02 3 603043 广州酒家 1,810 45,738.70 0.02 4 300666 江丰电子 2,276 43,448.84 0.02 5 603335 迪生力 2,230 24,864.50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 细 按照股指期 货每日无 负债结算 的结算规 则、《基 金股 指期货投资 会计业务 核算细则( 试 行) 》及《企 业会计准 则-金融 工具列报 》的相关 规定 ,“其他衍生 工具-股 指期货投 资 ” 与“ 证券 清算款-股指 期货每日 无负债结 算暂收暂 付款 ”, 符合 金融资产与 金融负债 相抵销的 条件,故将 “其他衍生 工具- 股指 期货投资 ” 的期末 公允价 值以 抵销后的净 额列报,净 额为零。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投 资。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 策 基金管理人 可运用股 指期货,以 提高投资 效率更 好地 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本基 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本着 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 系统性 风险, 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此 外,本基 金还将运用 股指期货 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 以进行有效 的现金管 理,以及对 冲因其 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的风 险。





本基金本 报告期内, 股指期货 投资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 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6 3)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699.2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61,428.1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94.44 5 应收申购款 16,581.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202.91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i. 报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未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ii. 报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002399 海普瑞 1,189,928.60 0.59 因筹划发行 股份购买 资产事项停 牌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 原因, 投资 组合报告 中市值占 净值比 例的 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 绩数据截 至2017年6 月30日。 (一)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 率 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8 月 1.03% 1.05% -0.58% 1.16% 1.61% -0.11%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7 16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03% 1.03% 10.55% 1.05% -2.52%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42% 2.65% 40.93% 2.44% -8.51% 0.2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9.97% 1.52% -10.59% 1.55% 0.62% -0.03%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2.97% 0.63% 8.52% 0.64% 4.45% -0.01% 2013 年8 月 16 日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46.97% 1.69% 50.29% 1.62% -3.32% 0.07% (二)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注:本基金建 仓期 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1 日,建仓期 结束 时资产配 置比例 符合 本 基金基金合 同规定。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8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范 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 为了准确、真 实地反映基 金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应按 基金估值 后确定的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49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 跃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等 固 定 收 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5 、其他(公 司根据具 体投资品 种,增加 或减少 ) 6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最 新 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 计算并公 告信诚医 药份额、 信诚医药A 份 额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1 、信诚医药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T 日信诚医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包括信 诚医药 份额、信诚 医药 A 份 额、信诚 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余额总数 2 、信诚医药A 份额与 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公式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0 假设 T 日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t=min(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T 日 实际天数 ,自最近 一个 份额折算日 次日起 至 T 日实际天 数),NAV 母 t 为 T 日 信诚医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 A t 为 T 日 信诚医 药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 B t 为 T 日信 诚医 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R 年 为信 诚 医 药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 NAVAt=1+R 年 × 365 t NAVBt =(NAV 母 t-0.5×NAV A t)/0.5 例:假设 t=99 ,R 年=6.20% ,NAV A 0=1.000, NAV 母 99 =1.400 : NAVA 99=1.000+6.20% ×99/365 =1.017 NAVB 99=(1.400-0.5 ×1.017)/0.5 =1.783 信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六)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程序 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 基 金 财产 的 估值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三位 ( 含 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 2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1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本条第(四 )款有关估值 方法规定 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 由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 七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采 用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 括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医药A 份额、 信诚 医药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后,如果 终止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 基金的收 益分配原 则。具体 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9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2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2%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2%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 金,需根据与 指数所有人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许可使用协 议的约 定向中证指数有 限公 司支付指数许可 使用费。如上 述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 定的费率发生变 更,本 条下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将相应 变更,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公告中予 以披露。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许 可 使 用 费 的收 取 下 限为 每 季 度人 民 币 5 万 元 ( 大写 : 伍万元整 ) 。 计 费期 间 不 足一 季 度 的, 根 据实 际 天 数按 比 例计 算 。计 费 区间 不 足一 季度 的 , 该季 度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收取 下 限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许可使 用费的收 取 下限=5 万元 * 本基 金在本季度 的实际运 作天数 / 所在季度 的实 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 基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 支付方 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指数许可使用 费划付 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前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上一季 度的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3 4 、 除 管 理 费、 托 管费 、 指 数许 可 使 用费 之 外 的前 述第 ( 一 ) 款约 定 的 其他 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列 入基 金费用 。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 定以外的其他 费用,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等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第十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 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提前至 该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工作 日)。 如,假设本 基金成立 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本 基金 成立后的第 一个定期 份额折算 日为 2013 年12 月13 日(2013 年12 月 15 日为周 日,因此 提前 至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 2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日 登记在册 的信诚医 药份额和 信诚 医药 A 份额,信 诚医药 B 份额 不参与定 期折算,除 非定期折 算时同时 满足不定 期折算的 条件 。 3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 算后信诚 医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 算日折算 前信 诚医 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的 部分将 折算为信诚 医药份额 的场内份 额分配给 信诚 医药 A 份额持有 人。信诚 医药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两 份信诚医药 份额将按 一份信诚 医药 A 份额获 得新增信诚 医药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 后, 信诚医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 整。 1 )信诚医药 份额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NAV 前 A -1.000 )


信诚医药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医药 份额数 =0.5 ×NUM 前 母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期 份额折算 前信诚医 药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下同 NAV 后 母 :定期 份额折算 后信诚医 药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下同 NAV 前 A :定期份 额折算前 信诚医药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下同 NUM 前 母 :定期 份额折算 前信诚医 药份额的 份额数 ,下 同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4 持有信诚医药份额 的场外份额的 持有人将按 上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信诚 医药份额的场 外份额 的分配;持有信诚医 药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持有人将 按 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信诚医药份额 的场内 份额的分配 。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信诚医药 份额的场内份 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 整计算(最小 单 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 资产。 2 )信诚医药A 份额折 算 定期份额折 算后信诚 医药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 算后信诚 医药 A 份 额的份额 数=定期 份额 折算前信诚 医药 A 份 额的份额 数 信诚医药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医药 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 额折算前 信诚医药A 份额的 份额数, 下同 信诚医药 A 份额 折算成信 诚医药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 金资产。 3 )信诚医药B 份额折 算 信诚医药 B 份额不进 行份额折 算,其基 金份额净 值和 份额数保持 不变。 4 )折算后信 诚医药份 额的总份 额数 折算后信诚医药份 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前信 诚医药份额的份额 数+信诚医药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 信诚医药 份额数+ 信诚医药A 份额持 有人 新增的信诚 医药份额 数。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本基金 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信诚 医药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等相关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 ,不进行 份额定 期折 算; (2 ) 若 在 定期 份 额折 算 日 发生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本 基金 不 定 期 份额 折 算 的情 形 时 ,将 按 照 不 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 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 算外,本基金 还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算,即 :当信诚医药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或 等于 1.500 元;当 信诚医药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 于或等于0.250 元。 1 、当信诚医 药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 或等于 1.500 元时 (1)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日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5 信诚医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 于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 基金份额 折算日。 (2)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信 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A 份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 (3)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方 式 当信诚医药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大于或 等于 1.500 元 时,本基金 将在基金 份额折算 日分别对 信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 A 份额和信 诚医 药 B 份额 进 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信诚 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比 例仍保持 1:1 不 变。份额 折算 后信诚医药 份额、信 诚医药 A 份额和信 诚医 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日 折算前信 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 A 份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 的部分均将 折算为信 诚医药份 额分别分 配给 信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 A 份 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 额的 持有人。 1 )信诚医药 份额折算


信诚医药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信 诚医药份 额数=[NUM 前 母 × (NAV 前 母 -1.000 )] /1.000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信诚医药 份额 的场内份 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 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 资产。 2 )信诚医药A 份额折 算 折算后信诚 医药 A 份 额的份额 数保持不 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医药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医药 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后 信诚医药A 份额的 份额数, 下同 信诚医药 A 份额 折算成信 诚医药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 金资产。 3 )信诚医药B 份额折 算 折算后信诚 医药 B 份 额的份额 数保持不 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医药 B 份 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医药 份额数=[NUM 前 B ×(NAV 前 B-1.000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前 信诚医药B 份额的 份额数, 下同 NUM 后 B :折算后 信诚医药B 份额的 份额数, 下同 信诚医药 B 份额 折算成信 诚医药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 金资产。 4 )折算后信 诚医药份 额的总份 额数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6 折算后信诚医药份 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信诚医药份额的份 额数+信诚医 药份额 持有人新增 的信诚医 药份额数 +信诚医药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信 诚医药份 额数+信 诚医药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 的信诚医 药份额数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本基金 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信诚 医药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等相关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 后,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2 、当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 于或等 于 0.250 元时 (1)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日 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小于或 等 于 0.250 元,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 基金份额折算 日。 (2)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信 诚医药份 额、信诚 医药A 份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 (3)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折算方 式 当信诚医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 于 0.250 元时,本基 金将在基 金份额折 算日分别 对信诚医药 份额、信 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 药 B 份 额 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 折算后信 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比例仍保持 1 :1 不变。份 额折 算后信诚医 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 整 为 1.000 元,信诚 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 诚医药 B 份 额的份额数 将得到相 应的缩减 。 1 )信诚医药 份额折算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 /1.000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信诚医药 份额的场内份 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 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 资产。 2 )信诚医药A 份额折 算 折算后信诚 医药 A 份 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 额的份额 配比 保持 1:1 不变 信 诚 医药 A 份额 持 有人 新 增的 信 诚医 药 份额 数=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 1.000 信诚医药 A 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 额计入基 金资产。 信诚 医药 A 份额 折算成信 诚医药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 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资 产。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7 3 )信诚医药B 份额折 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 /1.000 信诚医药 B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资 产。 4 )折算后信 诚医药份 额的总份 额数 折算后信诚 医药份额 的总份额 数=不定 期份额折 算后 信诚医药份 额的份额 数+信诚 医药 A 份 额持有人新 增的信诚 医药份额 数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本基金 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信诚 医药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等相关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 后,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7)特殊情 形的处理 在市场出现 极端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信诚 医药 B 份额未跌至 0.250 元以下 时提前进 行 不定期折算,无须召 开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须由基 金 管理人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折算方式 参照信 诚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 元时 进行不定期 折算的规 则,具体 以届时公 告为 准。 第 二 十部 分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 诚医药 B 份额 的终 止 运作 (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可申请 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须经 本基金所有份 额 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经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信诚医药 份额、信 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信 诚 医 药份 额 、 信诚 医 药 A 份 额 与 信诚 医 药 B 份额 各 自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二)信诚 医药 A 份 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 的份额转换 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除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 规定的,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 诚医药 B 份额将全 部转换成 信诚 医药场内份 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 额终止运作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以信 诚医药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 药 B 份额 按照各自 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 换成信 诚医药场 内份额。信 诚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医 药 B 份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8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后信诚 医药场内 份额 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 金资产。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信诚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 转换比例 = 份额转换基 准日信诚 医药 A 份额(或 信 诚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份额转 换基准 日信 诚医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信诚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 医药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 换后信诚 医药场内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转换前信 诚医药 A 份 额(或信 诚医药 B 份额 )的份额 数×信诚 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转换 比例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全部 转换为 信诚医 药场内份额 后,本基 金接受场 外与场内 申购和赎回 。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信诚医药A份额与 信诚医药B 份额进行份额 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 应 保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核 算 , 按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管理 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独立 的 、 具 有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等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须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2 日内公 告 ;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59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 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 公司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医药 A 份 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获准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 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 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信 诚医药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信诚医药 份额、信 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信诚医 药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信 诚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诚医药份额 、信诚 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信诚医 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 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 复核。 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及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0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 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 告登载 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1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信诚医 药份额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信诚医 药份额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基金连 续发生 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信 诚医药份 额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信诚医 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 上市交易 ; 27 、本基金 开始接受 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 28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 复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 29 、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30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信 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 份额 转换; 3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3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 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第 二 十三 部分


风 险揭 示 (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国家政策、市场 变动、行业与个 股业绩的变化 、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影响 证券市场的 各种因素 将影响到 本基金业 绩,从而 产生 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 主要包括 : (1)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国 家经济、微 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 到证券市 场及行业 的走势。 (2)政策风 险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2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 券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 金投资收 益,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 由于利率发 生变化和 波动使得 证券价格 和证券利 息产 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 基金业绩 。 (4)信用风 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 够实现发行时 所做出的承 诺,按时 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 信用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 自于发行人和担 保人。一般认 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 以视为零,而其 他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 业机构的信用评 级确定。当证 券 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时,可能会产生 证券的 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 (5)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 又被称做利息 的利息,这 一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 率的 变化可能会 引起再投资收 益 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 响到基金投资策 略的顺 利实施。 (6)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益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 力下降。 (7)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如 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争 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基 本面或发展前 景 产生变化,可能导致 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 基金预期收益产 生波动。虽然 基 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 资来减少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8)期货市 场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投 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 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 采取保证金 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 股指期货的投 资 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 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 情况下,期 货市场波 动仍可能 对基金资 产造成不 良影 响。 2. 管理风险 (1)管理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的管 理水平、手 段和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 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 体的投资组合管 理上,例如资 产 配置、类属配置不能 达到预期收益目 标;也 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 的选择不 能符合本 基金的投 资风 格和投资目 标等。 (2)新产品 创新带来 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 不断发展,各 种国外 的投 资工具也 将被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 具在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保 值 增 值 功 能 的 同 时 , 也 会 产 生 一 些 新 的 风 险 , 例 如 利 率 期 货 带 来 的 期 货 投 资 风 险,期权产品带来的 定价风险等。同 时,基金管理 人 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 的投资产品的不 熟悉而 发生投资错 误,产生 投资风险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3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 方法有可能不 能充分反映 和揭示利 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 估或低估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共同协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使调整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更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产 价 值。 4.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主要表 现在几个方 面:建仓 成本控制不力,建 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 现成本高;在投 资人大额赎回 时 缺乏应对手段;证券 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 形成原因 是: (1)市场整 体流动性 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受到价格、投 资群体等诸 多因素的 影响,在不同状况 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 为:在某些时期 成交活跃,流 动 性非常好,而在另一 些时期,则可能 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 场流动性出现问 题时,本基金 的 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 成本增加或变现 困难的 情况。这 种 风险在发 生大额申 购和大额 赎回时表 现尤 为突出。 (2)市场中 流动性不 均匀,存 在个股和 个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 受到市场影响 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 整体市场流动性较 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 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 在 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 资操作时,可能 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 数量的证券,或 买入卖出行为 对 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基 金投资 成本。这种 风险在出 现个股和 个券停牌 和涨跌停 板等 情况时表现 得尤为突 出。 5. 指数投资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为跟 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标的 指数 为中证 800 制药与生物科 技指数 , 在基金的 投资 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 指数基金 特有的风 险: (1)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跟 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基金 资产主要 投资 于 中证 800 制药与生 物科技指 数 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 因此 中证 800 制药 与生物 科技指 数 的市场表 现将影响 到基金业 绩的表现 ,当 中证 800 制 药与生物 科技指数 出现收益 变动、波 动提 高时,本基 金的收益 可能会受 到影响。 (2)指数复 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 完全 抽样 的方式来 复制 中证 800 制 药与生 物科技指数 ,能否有 效地复制 指数并将 跟踪误差控制在可接 受范围内,对本 基金的收益将 产 生影响。当复制方法 由于市场条件受 到限制 或者替代股 的选择存 在错误时 ,本基金 的收益可 能会 受到影响。 (3)标的指 数回报与 行业 平均 回报偏离 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 全代表整个 医 药行业 ,标 的指数的 回报率与 医药行业 股票的整体 回 报率可 能存在偏离 。 (4)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与 发布等原 因,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基 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 更 标的指数,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基 金的收益风 险特征可 能发生变 化,投资 者还须承 担投 资组合调整 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6. 分级结构 运作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 级基金, 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运作有 别于普通 的开放式 基金和封 闭式基金, 投资于本 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 基金运作 特有 的风险: (1)上市交 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信 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 药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交 易。由于上市期间可 能因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牌, 投 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产生 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后 交易对手不足导 致基金流动性 风 险;另外,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份额 转向场 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 基金份额或持有 人数不满足上 市 条件时,本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或终止 上市的 可能。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 的股 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 , 信诚 医药 A 份额具有低风 险、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信 诚医药 B 份额具有高 风险、高预期 收益的特 征。 由于 信诚医药 B 份额内含 杠杆机制 的设计, 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净值 变动幅度 将大于 信 诚医药 份额 和 信诚 医药 A 份额 的 净值变动 幅度,即 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净值 波动性将 高于其他 两类基金 份 额。 (3)折/溢 价交易风 险 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由于 受市场供求 关系的影 响,基金 份额的交 易价格 与基 金 份 额净 值 可能 发 生偏 离 而出 现 折/溢 价交 易 风 险。 尽 管 份额 配 对转 换 机制 有 助于 将 折/ 溢价交易 风险降低 至较低水 平,但 信 诚医 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某 一级份额 仍有可 能 处于折/溢价 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份额 配对转 换机 制的影响, 信诚医 药 A 份额 和信诚 医药 B 份 额的交易价 格可能会 相互影响 。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 算的设计,本 基金将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 和不定期份额 折算。在实施 基金份 额折算后, 信诚医药 A 份额 持有人 或 信诚医 药 B 份额 持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 比例的医药 份额的 场内 份额,因此 其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 特 征 出现变化的 风险。 当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 诚医药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信 诚医药 A 份额 和 信诚医 药 B 份额 将 全部 转换成 信诚医药份额 的场内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 面临风险收益特 征出现 变化的风险 。 (5)份额转 换的风险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5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后, 信诚 医药 A 份额 和 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净值 增长将全 部折算成 信诚医 药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当 信诚医 药 A 份额 和信 诚医药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 信 诚医药 A 份额 和 信诚医 药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 信诚医 药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由 于在二级市 场可以做 交易的证 券公司并 不全 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发 的基金代销资 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 销资格的证券公 司才可 以办理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的业务。 因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 单位不具备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而导致的不能 直接赎回 信诚医 药份额 的场内 份 额的风险。此风险需 要引起投资者注 意,投 资人可以选 择在份额 折算前将 信诚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 医药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 新增的 信 诚医药份 额的场内份 额通过转 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 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 金份额。 (6)基金的 收益分配 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 金将不进行收 益分配。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基 金的 A 份额和 B 份额实施份 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如果 出现新增份 额的情形 ,投资者 可通过卖 出或 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 的方式获取投资 回报,但是, 投 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 的新增份额以获 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 须 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 卖出或赎回 的价格波 动风险。 7. 其他风险 (1)技术风 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 统、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障 系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限完 成、注册登记 系 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 净值、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风险 。 (2)大额申 购/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放式基 金,基金规模 将随着投资 人对基金 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 申购而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短期 内 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 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抛售所 持有的证券以 应 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 要,则可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3)由跨系 统转托管 导致的 信 诚医药份 额赎回 费计 费方式 的变 化 信诚医药场内份额 、信诚医药场 外份额的赎 回 费计费 方式不同。 信诚医 药份额的场外 赎回费 率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时间逐级 递减。信 诚医药份 额的 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不按份额 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从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的信 诚 医药份额,从场外赎 回时,其持有期 限从转 托管转入确 认日开始 计算。 (4)顺延或 暂停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金投 资人在赎 回基金单 位时,可 能会遇到 部分 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 等风险。 (5)其他风 险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6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作, 从 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按正常 时限完 成的风险。 (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 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金份 额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并承担 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 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 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金 的 指数 投 资风 险 、杠 杆机 制 风 险、 折/ 溢价 交 易风 险 、以 及 份 额配 对 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 等业务办理过程 中的特定风险 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 资人根据自身 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 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 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 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 ,基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 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代 销机构担保收益,代 销机构 并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 全。 第 二 十四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但 如因 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7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办 法》、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 、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 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8 (4)根据基 金合同终 止日信诚 医药份额 、信诚 医药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 计算信诚 医药份额 、信诚医 药 A 份额 与信 诚医药 B 份 额三类份 额各自的 应计分配 比 例,在此基 础上,在 信诚医药 份额、信 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B 份额各 自类别内 按其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其进 行调整后 方可 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第 二 十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直 至其不再 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的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 信 诚医药份额 、依 法转 让其持有的 信 诚医药A 份额和 信诚医药B 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69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 、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0 (17)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确 定 信诚医 药 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 (13)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 信 诚医药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申 请 , 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 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时 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 件 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1 (20)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 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2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信诚医药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立日常 机构。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 的 代理人 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信诚医药 份额 、信诚医药A 份额、 信诚医药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 表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 平等 的投票权。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3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7)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程序 ; (8)终止信 诚医药 A 份额 与 信 诚医药 B 份额 的 运作 ; (9)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①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② 指单独或 合计 持有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医药A 份额 、 信诚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 (2)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信诚 医药份额 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 (1)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3)单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算 ,下同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4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单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30 天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 得就未经 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 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 (3)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送达 时间和地 点; (4)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5)权益登 记日; (6)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 达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 开会或法律 法规、监 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 方式。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 权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方式 开会 指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 面方 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但 决定 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指 全部 有效凭证 所对应 的 信诚 医药份额 、 信诚医药A 份额、 信诚医药B 份额 分 别占 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 份额的 50% 以上)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5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①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指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信 诚医药份 额 、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 诚医药 B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的50%以上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④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⑤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应保持不 变。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 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2 款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 审议;对 于不符 合 上述 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 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 获得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6 (2)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在通讯 表决开会 的方 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 知中公布 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第二个工 作日内在 大会 聘请的公证 机关的公 证员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案后 生效。 8 、表决 (1)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医 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各自所 持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终止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 药B 份额的运 作、终止 基金 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各自所 持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 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 信 诚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药 B 份额 终止运 作应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 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如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指定)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7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 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 立 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 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 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计 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 不配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 担任 监票人进行 计票。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 果。 10 、生效与 公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 表决通 过 之日起 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 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11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 条件、议事 程序、表 决条件等 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但 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 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8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 ; (2)因重大 违法、违 规行为, 被中国证 监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办 法》、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 利。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继 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3)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剩 余财产的 分配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79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金 合同终止 日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医 药 A 份额 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计 算 信诚医 药份额 、 信诚医药A 份额 与 信诚 医药 B 份额 三类份额 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 例, 在此基础上 ,在 信诚 医药份额 、 信诚医 药 A 份额 与信 诚医药 B 份额 各自类 别内按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2 )、3)项规 定清偿前 ,不 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对其进 行调整后 方可 收回。 (6)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则 任何 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 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 容应以基 金合 同正本为准 。 第 二 十六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信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2005]142 号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0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境 外证 券投资管理 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涉及 行政许可 的,凭许 可证经营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提供 保险 箱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结汇 、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 买卖;外 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 代理 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 付款;资 信调查、 咨 询、见证业 务;组织 或参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 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 的一 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令可 发行 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经 中国人民 银行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 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标的 指数成份 股库 及备选成份 股库、债 券库等各 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标的 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 行和增发 )、债券 、债券回 购、中期 票据 、银行定期 存款、权 证、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本 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轧差 计算)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85% -100% ,其 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的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1 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 资 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初(如遇 节假日, 可适当延 后)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上 一个月每 一个估值 日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 占基金 非现 金 资产的 比例合计 是否低于80% 的风控报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 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 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4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8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9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1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1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4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2 15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6)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限制 。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致使 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基金管理 人在 依法履行相 应 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 禁止行为和 投资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因证券 或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3)为对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 (4)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 员中财务 状况较好 、实力雄 厚、信用 等级 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的变 化,及时 对交易对 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应符 合交易对 手库的范 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 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基金托 管人对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 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 风险,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力争 取对 基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 银行 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1 、2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 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 。在 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3 合同》、本 协议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 正,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 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核 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 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 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 或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法》、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 限内 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进 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2 名)中 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认购款 项划 入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 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 确认金额 相一 致。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4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 基金的 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本基金 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 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 户,基金 托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在上 述 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 更所 需的相关资 料。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 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 让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 账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 的资 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使 用的 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本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 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及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本基 金进 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 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 人民 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证不 承担 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5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 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 管理人 代 表本基金 签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应 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 原 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基 金管 理人在代表 本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各 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分 别计算信诚 医药份额 、信诚医 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财 产 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闭市 后计算得 出当 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并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 果进 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的同 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 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 任。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对 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也 不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 正确 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 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 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 ,则双方 按照各自 赔偿 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行分 配。 7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6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 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 相关 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 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 在相关的名 册生成后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并代 为履行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基 金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 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 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并按 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力 。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变更后的 新协议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7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第 二 十七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务 项目及内 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 息资料,请利 用以下方式 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 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 投资者本人致电 客服中心。在 从 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 客户地址和邮编 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将负 责寄送基 金投资人 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向所有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 账 单。对账单 在每年(12 月份) 结束后的7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 基金网站办理 基金份额的 基金开户 、认购、申购、赎 回、撤单、转 换、修 改分红方式 等业务。 本公司与招商 银行 和上海银联电 子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联 通”) 合作, 面向 招 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以及银联通开通 银行渠道的持 卡 人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持有以上 银行卡 的 投 资 人 , 通过 本 公 司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 登 陆 网 上 交易 , 按 照网 上 交 易栏 目的相关提 示即可办 理开放式 基金的开 户、交易 及查 询等业务。 有关详情 可参见相 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 网上交 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 用于基金 网上交易平 台或用于 交易支付 的银行卡 种类,敬 请投 资人留意相 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金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 服务,即投资人可 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 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不 受 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 金开放申 购赎回后 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基金 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 费 客服专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供 安 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 或人工查询 服务。 (六)在线服务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8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网 上 查 询、网上资 讯、 网上 留言 等服 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为持有 人不定期 寄送资讯 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书信 、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 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 第 二 十八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 ,本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机 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但不 会影响 本基金的投 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资 运作 。 自2018 年2 月17 日 以 来 ,涉 及 本 基金 的 相 关公 告 如 下( 信 息 披 露 报纸 为 : 中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 : 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乾道金 融信息服务(北京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参加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2017 年02月21日; 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 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7年02 月23日; 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在网 上直销与直 销柜台渠 道开展旗下指定指 数基金之间转 换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2017 年03 月06 日; 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2017 年03 月07 日; 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2017 年03 月28 日; 6. 信诚中证800医药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 报告摘要,2017 年03 月31信诚中 证800医 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年度报 告,2017 年03 月31日; 7. 信 诚 中 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1 次 更 新 ) ,2017 年04 月01 日; 8. 信诚中证800医药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摘要(2017年第1次 更新),2017 年04 月 01 日; 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 与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2017 年04 月07 日;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上海朝阳 永续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 加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 年04 月17日;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89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深圳金 斧子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参 加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2017 年04月20 日; 12.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第一 季度报告,2017 年04 月21日; 1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 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7年04 月22日; 14.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2017年04 月25日; 15.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2017年04 月26日; 1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2017年04 月27日; 17.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参 加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2017 年04月27 日; 18.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2017年04 月28日; 19.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2017年04 月29日; 2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上海大 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参 加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2017 年05月18 日; 21. 信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 旗 下9 只 指 数 基金 的场 外 单 笔 最低 申 购 限额 、 单 笔最 低 赎 回 份额和最低 保留份额 的公告,2017 年06 月09日; 22. 关于旗下9 只指 数 基金 增 加 蚂蚁 ( 杭 州)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为 销售 机 构 并调 整 场 外单 笔 最 低 申购限额、 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 和最低保 留份额的 公告 ,2017年06 月09 日; 2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 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7年06 月30日; 24. 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2017年07 月01日; 2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网上银行基金申 购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2017 年07 月01 日; 2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和 投 资 者 类 型 匹 配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70703 ,2017 年07 月03日; 27.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第二 季度报告,2017 年07 月21日; 2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 构 并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7 年07 月27 日。


信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2 次) 90 第二十 九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 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 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第 三十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信诚中 证800医药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信 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三)《 信 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四)关于 申请募集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信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件 存 放 在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 场 所, 基 金 投资 人 可 免费 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7年9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