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德天禧(003101)

诺德天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诺 德 天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 第 2 期 )
基 金管 理人 :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重 要提 示】
诺德 天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16】 1620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十 、 基 金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1
一、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 诺
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阐 述了 诺德 天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或“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指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诺 德 天 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按 照《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试点 办法 》(包 括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批准的 投资 额度, 运用 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 资人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指 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诺 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40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53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 88 号
经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务; 募集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 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 硕士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
历任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院长助 理、 安徽省 国投 上海证 券总 部副总 经理 和清
华兴 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和国 家会计 学院 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 理,南 京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历任江 苏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年 8 月加 入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至今 ,先 后担任 投资 研究部 行业 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 麟先 生,董 事, 华中 理工大 学工 学学士 ,北 京邮 电大学 工学 硕士。 现
任清 控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曾任 朗讯科 技( 中国) 有限 公司贝 尔实 验室
高级 研究 员,中 关村 科技软 件有限 公司 咨询服 务总 监、副 总裁 、总裁 ,北 京通
软联 合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首 席执行 官, 中国通 关网 首席运 营官 ,启迪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启 迪金控 投资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清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业务总监。
唐 宁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T he U ni ve r s i t y of t he S out h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宜 信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 总经理, 华创资本 ( C G C ) 董事长,
宜信 (香 港)控 股董 事长, 富安易 达( 北京) 网络 技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喆颢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曾任美国 D L J 投资银行 部 ( D L J I n ve s t m e nt
B a nk )投资分析师,亚信( A s i a I n f o )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 女士 ,董事 ,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硕士 。现 任宜 信惠民 投资 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 r a nk F ux i ng W a ng ( 王 福 星 )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加 利 福 尼 亚
大学硕士学 位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伯 克利 ( U C B e r ke l e y ) 分 校 H a a s 商学院的 M B A
学位 。现 任普信 恒业 科技发 展(北 京) 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曾先后 任职 于百
诚集 团 ( P a r s ons B r i nc ke r hof f ) 、 美国 运通 ( A m e r i c a n E x pr e s s ) 、 U B S 瑞士 银
行、 花旗 北美 公司 ( C i t i c or p N or t h A m e r i c a I n c ) 、 N a pi e r P a r k G l oba l C a pi t a l 和
花旗集团( C i t i g r oup )。
陈 达 飞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士 , U ni ve r s i t y of M i nne s ot a
L a w S c ho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 师事务所律师 ,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 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 学士 , 法国巴黎商学 院 ( P a r i s S c hool of
B us i ne s s ) 及美国 华盛顿大 学 ( U ni ve r s i t y of W a s hi ng t on ) 访问学 者 。 现任北 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 B A 。
现任 合一 资本创 始管 理合伙 人、光 影工 场董事 长, 兼任北 京外 商投资 企业 协会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副会 长, 科技部 产业 化促进 会理事 ,哈 佛大学 北京 校友会 副会 长,清 华企 业家
协 会 ( T E E C ) 北 京 分 会 副 主 席 , 曾 任 永 新 视 博 早 期 共 同 创 始 人 , 英 特 尔 ( 中 国 ) 公
司高 级财 务分析 师、 战略项 目经理 ,鼎 晖投资 从事 风险投 资工 作,永 新视 博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 伟先 生,监 事, 西安 交通大 学学 士,国 防科 技大 学硕士 ,清 华大学 硕
士。 现任 宜信惠 民投 资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曾任 北京军 区自 动化
站主 任, 北京市 天元 网络技 术有限 公司 经理助 理, 宜信汇 才商 务顾问 (北 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耿凯 先生 ,监事 ,清 华大 学自动 化专 业工学 学士 、清 华大学 自动 化专业 工
学硕 士。 现任清 控资 产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曾 任启 迪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 先生 ,监事 ,北 京广 播学院 (现 更名为 :中 国传 媒大学 )学 士,清 华
大学 经管 学院硕 士。 现任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曾任 清华
兴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培训 部经理 、赛 尔教育 科技 发展有 限公 司培训 部总 监、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刘静 女士 ,监事 ,清 华大 学本科 毕业 。现任 职于 诺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 硕士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
历任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院长助 理、 安徽省 国投 上海证 券总 部副总 经理 和清
华兴 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和国 家会计 学院 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 理,南 京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历任江 苏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 入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至今 ,先 后担任 投资 研究部 行业 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陈玮 光先 生,督 察长 ,西 安交通 大学 学士, 中国 人民 大学硕 士, 湖南大 学
博士 。先 后 任职 于永 州市 地方税 务局 、中国 证券投 资者 保护基 金公 司、安 徽省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宿松县人民政府 (挂职) , 中国 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 理公司 。 2016 年 5 月
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罗凯 先生 ,副总 经理 ,清 华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江 苏省 交通产 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 2007 年 7 月加 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
道经 理、 华北区 总监 、市场 总监助 理、 市场副 总监 兼专户 理财 部负责 人、 市场
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0 月, 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担 任债 券交易 员, 固定收 益研究 员等 职务。 现任 公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并担
任 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及 诺 德双 翼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L O F ) 、 诺德 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诺德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赵滔滔 先生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朱红先生, 大连理工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 ,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职
于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 2009 年 11 月 起 任 职 于 诺 德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历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投资总监, 具有 6 年以上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的经历 。 朱红先生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今担任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 总经 理胡志 伟先 生、 投资总 监朱 红先生 、研 究总 监罗世 锋先 生、固 定
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1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2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 )用 基金 财产从 事内 幕交 易、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动;
(1 1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3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4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组成 。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应 变制 度。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 、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5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互 牵制 、完 备严密 的系 统。公 司
董事 会对 公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内 部控 制,督 察长和 稽核 风控部 负责 检查公 司的 内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 公司 及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对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监督 检查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稽核风控部
稽核 风控 部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稽 核风控 部
对总 经理 负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对 各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和 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门 总监 对本 部门的 内部 控制负 直
接责 任, 负责履 行公 司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执 行和 维护本 部门 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6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 民生 银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企 业入 股的 全国性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同时 又是严 格按 照《公 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 的规 范的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多 种经济 成份 在中国 金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现 代企 业制度 ,使 中国
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逐 年递 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 牌 上 市 。 2003 年 3 月 18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40 亿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在 上 交 所
正 式 挂 牌 交 易 。 2004 年 11 月 8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通 过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发
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7
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 成为 国内首 家完 成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银 行, 为中国 资本 市场股 权分 置改
革 提 供 了 成 功 范 例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中国 民生 银行自 上市 以来 ,按照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才 ;严 格
管理 ,规 范行为 ,敬 业守法 ;讲究 质量 ,提高 效益 ,健康 发展 ” 的经 营发 展方
针, 在改 革发展 与管 理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索 ,先 后推出 了 “大集 中 ” 科技 平
台、 “ 两率” 考核 机制 、 “三卡 ”工程 、独 立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系统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式 及事 业部改 革等制 度创 新,实 现了 低风险 、快 增长、 高效 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 , 在 “ 卓 越 2009 年 度 金 融 理 财 排 行 榜 ” 评 选 活 动 中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一流 的电 子银行 产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公 司、 网友和 专家 的一
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 济观 察报 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 银行 评选 ”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
为表 彰在 公司治 理、 激励机 制、风 险管 理、产 品创 新、管 理架 构、商 业模 式六
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 的 20 11 中 国 电 子 银 行 年 会 上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 2011 年 中 国 网 上 银 行 最 佳 网
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 “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后 ,
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 是第三 方权 威安全 认证 机构对 民生 银行网 上银 行安
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 色业 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荣 获 “ 2012 年中 国卓 越贸 易金 融银
行”奖项 。这 也是民 生银 行继 20 10 年荣 获英 国《金 融时 报 》 “中国 银行 业成就
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8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 第 八 届 “ 21 世 纪 亚 洲 金 融 年 会 ” 上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 2013 ? 亚 洲 最 佳 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 金融机构 评选 ” 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 企业 上市公 司社会 责任 指数第 一名 ” 、 “中国 民营 企业社 会责任 指数 第
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 第 十 届 中 国 最 佳 企 业 公 民 评 选 中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 2013 年 度 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 在 《 金 融 理 财 》 举 办 的 2015 年 度 金 融 理 财 金 貔 貅 奖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 EUROMONEY 》2015 年 度 “中 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 2015)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经 济观察报 》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9
融奖 评选 中荣获 “ 年度 卓越 创新战 略创 新银行 ” 和“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 萍: 女,北 京大 学本 科、硕 士。 资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
投资 银行 总行, 意大 利联合 信贷银 行北 京代表 处, 中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中 国投资 银行总 行业 务经理 ,意 大利联 合信 贷银行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中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市场部 处长 、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具 有近三 十年 的金融 从业经 历, 丰富的 外资 银行工 作经 验,具 有广 阔的
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 地发挥 后发 优势, 大力发 展托 管业务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伊始 就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为客 户提供 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高起 点地建 立系统 、完 善制度 、组 织人员 。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工 66 人, 平均年龄 36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 民生 银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承 “诚信 、严 谨、高 效、 务实 ”
的经 营理 念,依 托丰 富的资 产托管 经验 、专业 的托 管业务 服务 和先进 的托 管业
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0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总净值达到 4829.73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民生· 安享财富”
托管 业务 品牌, 塑造 产品创 新、服 务专 业、效 益优 异、流 程先 进、践 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象 ,赢 得了业 界的高 度认 可和客 户的 广泛好 评, 深化了 与客 户的
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 “最具
潜力托管银行” 、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 和 “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 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 奖。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0
强化 内部 管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贯 彻执 行,保 证
自觉 合规 依法经 营, 形成一 个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部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风险 监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总 行审计 部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独 立、 专职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负 责拟 定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总
体思 路与 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风险 控制 工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风 险控制 责任 应落实 到每 一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1
监控。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建立异 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 业务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 展,新 问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中 心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 向多中 心制 的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不 同中 心、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建设,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 办法、 内部 控制制 度、员 工行 为规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有 后台 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
度落 实检 查是风 险控 制管理 的有力 保证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风险 监督中 心,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定期 对业 务的运 行进 行稽
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2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 控制 风险更 加可 靠,可 将人为 不确 定因素 降至 最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控 制方面 都要 经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术 系统 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021- 68882526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3
联系人:熊凌燕
网址: w w w .nuode f und.c om
2 、代销机构
(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 -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 400- 8888- 001 (全 国)、 021- 95553
公司网址: w w w .ht s e c .c om
( 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0431- 85096795
客服电话: 4006- 000686
公司网址: w w w .ne s c .c n
( 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传真: 021- 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4
网址: ht t p: / / w w w .l x z q.c om .c 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传真: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 w w .1234567.c o m .c n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571- 28829790 ,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 26698533
网站: w w w .f und123.c 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766- 123
(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 w w w .i j i j i n.c n
客服电话: 95105885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5
(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 021- 58870011
公司网址: w w w .e how buy . c om
客服电话: 400- 700- 9665
( 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 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 1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6
( 1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 1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 1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客服电话:400-804-8688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7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站: w w w . xy z q.c om .c n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公司网站: w w w .m y f und.c om
(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 619- 9059
网址: w w w .hc j i j i n.c om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 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 w w w .nuode f und.c 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2 9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经 2016 年 7 月 14 日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6】162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与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合 计 200,529,988.25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集户数为 393 户。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自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或其 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0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1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 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障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因投 资人 怠于履 行查
询等 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如因 申请未 得到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2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首次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少 于 10 份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在 该 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0 . 8 %
1 0 0 万 元 ≤ M < 3 0 0 万 元 0 . 6 %
3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4 %
5 0 0 万 元 ≤ M 0
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 N ) 赎 回 费 率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3
N < 3 0 日 0 . 5 %
3 0 日 ≤ 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不收
取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各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某投资人当 日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 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 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206.3 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 5/ 1.0500 =94,482.2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793.65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4,482.24 份。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4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
相应 的赎 回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 例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小 于 30 日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5%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 10,000 × 1.2800 =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00 × 0.5% = 64.00 元
赎回金额= 12,800.00 - 64.00 = 12,736.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小 于 30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736.00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 、 投 资 人 T 日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 投 资 人 T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5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6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7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
形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或者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行处 理的 行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8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另行 规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金 在 严 格控 制 风 险并 保 持资 产 流 动性 的 前 提下 , 通过 积 极 主动 的 投资
管理,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 资 于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债券) 、 金融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央行票据、
国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期 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债 券 回购 和 银行 存 款, 以 及法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3 9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若 法律 法 规 的相 关 规 定发 生 变更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本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 通 过研 究 分 析国 内 外宏 观 经 济发 展 形 势、 政 府的 政 策 导向 和 市场
资 金供 求 关系 , 形成 对 利率 和 债 券类 产 品风 险 溢价 走 势的 合 理预 期 ,并 在 此基
础 上通 过 对各 种 债券 品 种进 行 相 对价 值 分析 , 综合 考 虑收 益 率、 流 动性 、 信用
风 险和 对 利率 变 化的 敏 感性 等 因 素, 主 动构 建 和调 整 投资 组 合, 在 获得 稳 定的
息 票收 益 的基 础 上, 争 取获 得 资 本利 得 收益 , 同时 使 债券 组 合保 持 对利 率 波动
的适度敏 感性, 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 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 、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金 采 取 稳健 的 资 产配 置 策略 , 结 合国 内 外 宏观 经 济环 境 、 货币 财 政政
策 形势 、 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综 合 分 析, 主 动判 断 市场 时 机, 在 控制 基 金净 值 下行
波 动风 险 的基 础 上, 着 重分 析 进 行积 极 的资 产 配置 , 确定 在 不同 时 期和 阶 段基
金在债券 、股票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 、 债券投资策略
根 据本 基 金 资产 总 体 配置 计 划, 债 券 资产 投 资 组合 的 构建 将 通 过 “ 自 上而
下” 的过 程 , 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
势 ,重 点 关注 利 率趋 势 变化 ; 其 次, 在 判断 利 率变 动 趋势 时 ,全 面 分析 宏 观经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0
济 、货 币 政策 与 财政 政 策、 债 券 市场 政 策趋 势 、物 价 水平 变 化趋 势 等因 素 ,对
利 率走 势 形成 合 理预 期 。然 后 , 在此 基 础上 本 基金 将 使用 “ 自 下而 上 ”的 投资
策 略, 考 虑债 券 的信 用 等级 、 期 限、 品 种、 流 动性 、 交易 市 场等 因 素, 依 据收
益 率曲 线 、久 期 、凸 性 等指 标 和 相对 价 值分 析 研究 建 立以 严 格控 制 久期 、 控制
个 券风 险 暴露 度 和控 制 信用 风 险 暴露 度 为核 心 的由 不 同类 型 、不 同 期限 债 券品
种 构成 的 债券 资 产投 资 组合 , 并 动态 实 施对 投 资组 合 的管 理 调整 , 以获 取 超出
比较基准 的长期稳定回报。
( 1 )久期策略
本 基金 通 过 对宏 观 经 济变 量 (包 括 国 内生 产 总 值、 财 政收 支 、 价格 指 数和
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 包括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 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及受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影响程度,
并 据此 确 定和 积 极调 整 债券 组 合 的平 均 久期 , 减轻 通 胀等 因 素对 基 金债 券 投资
的 负面 影 响, 利 用通 胀 下降 对 债 市带 来 的投 资 机会 , 提高 债 券组 合 的总 投 资收
益。
(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预 测收 益 率 曲线 陡 峭 度的 可 能变 化 , 并据 此 确 定和 积 极调 整 债 券组 合 的凸
性 策略 。 在预 期 收益 率 曲线 变 平 时, 相 对于 业 绩基 准 指数 配 置较 多 的短 期 和长
期 债券 而 配置 较 少的 中 期债 券 , 或在 预 期收 益 率曲 线 变陡 时 ,业 绩 基准 指 数配
置 较多 的 中期 债 券而 配 置较 少 的 短期 和 长期 债 券, 这 样使 债 券组 合 在保 持 对利
率波动的 适度敏感性的同时提高债券组合的凸性而获得较高的总投资收益。
( 3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 确定 本 基 金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久 期 目 标和 凸 性 策略 后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对债
券 市场 收 益率 期 限结 构 进行 分 析 ,预 测 收益 率 期限 结 构的 变 化方 式 ,选 择 确定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结合各类产品风险溢价期限结构和对风险变化趋势的判断,
并 考虑 产 品的 流 动性 和 其它 结 构 特性 , 进行 相 对价 值 评估 , 决定 配 置各 期 限债
券产品的 比例,以在平均久期目标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 4 )个券选择策略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1
在 确定 本 基 金债 券 组 合的 期 限结 构 后 ,本 基 金 将研 究 同期 限 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 债、 交 易所 和 银行 间 市 场投 资 品种 的 利差 和 变化 趋 势, 对 不同 类 型债
券 产品 进 行相 对 价值 分 析, 包 括 对票 息 及付 息 频率 、 信用 风 险、 隐 含期 权 、债
券 条款 、 税赋 水 平、 市 场流 动 性 和市 场 风险 等 因素 进 行分 析 ,判 断 个券 的 投资
价 值, 选 取风 险 收益 相 匹配 的 券 种构 建 投资 组 合, 以 获取 不 同债 券 类属 之 间及
不 同个 券 间利 差 变化 所 带来 的 投 资收 益 。在 具 体进 行 相对 价 值分 析 时, 本 基金
将考虑多 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凸性套利、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 5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 转换 债 券 兼具 股 性 和债 性 的双 重 特 征, 其 内 在价 值 主要 取 决 于其 股 权价
值 、债 券 价值 和 转换 期 权价 值 。 同时 , 由于 市 场的 流 动性 因 素影 响 ,可 转 换债
券 的市 场 交易 价 格相 对 于其 内 在 价值 会 存在 不 同程 度 的溢 价 。本 基 金将 通 过对
可转换债 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定 价 受市 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 标的 资 产的 构 成 及信 用 风险
和 提取 偿 还率 等 多种 因 素影 响 , 其估 值 方法 主 要是 以 根据 长 期历 史 统计 数 据建
立 的数 量 化模 型 为基 础 。本 基 金 将分 析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资 产 特征 , 估计 违 约率
和 提 前 偿 付 比 率 , 并 利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本 基 金将 严 格控 制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总体 投 资规 模 并进 行 分散 投 资, 以 降低
流动性风 险。
( 7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 于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以 非 公开 方 式 发行 和 转 让, 所 以与 传 统 的信 用 债券
相 比, 整 体表 现 出高 风 险和 高 收 益的 特 征。 本 基金 对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投资
将 采取 更 为严 谨 的投 资 策略 , 着 力分 析 个券 的 实际 信 用风 险 ,并 从 多维 度 分析
发 行人 的 企业 性 质、 所 处行 业 、 资产 负 债状 况 、盈 利 能力 、 现金 流 、经 营 稳定
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3 、 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 1 )股票投资策略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2
本 基金 将 在 严格 控 制 投资 风 险前 提 下 适度 参 与 股票 资 产投 资 。 本基 金 将充
分 发挥 研 究团 队 主动 选 股优 势 , 自下 而 上精 选 具有 投 资潜 力 的股 票 构建 投 资组
合。
( 2 )权证投资策略
基 金管 理 人 将通 过 对 权证 标 的证 券 基 本面 的 研 究, 并 结合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合 理 估值 水 平, 根 据权 证 的 高杠 杆 性、 有 限损 失 性、 灵 活性 等 特性 , 通过
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3
20% ;
( 1 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1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 金 持 有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 1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除 上述 ( 12 ) 的约 定 外,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调整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 禁止行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4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 本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 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 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执 行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并 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或 变更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在 适用 于 本基
金 的情 况 下, 本 基金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制 或 以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但 须 提前
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 票及 短 融整 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 债 券指 数 ,其 选 样是 在 中证 全 债指 数 样本 的 基础
上 ,增 加 了央 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以 及 一年 期 以下 的 国债 、 金融 债 和企 业 债。
该 指数 的 推出 旨 在更 全 面地 反 映 我国 债 券市 场 的整 体 价格 变 动趋 势 ,为 债 券投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5
资者提供 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如 果今 后 由 于本 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中 所使 用 的 指数 暂 停或 终 止 发布 、 市场
中 有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外 部 投资 环 境或 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化等 情 形发
生 ,本 基 金的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与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适 当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 风险 较 低的 品 种 ,其 预 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 管 人 中国 民 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根 据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 复核 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 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诺德天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5 4 , 9 0 6 , 2 0 8 . 4 0 1 1 . 0 6
其 中 : 股 票 5 4 , 9 0 6 , 2 0 8 . 4 0 1 1 . 0 6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6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0 2 , 4 7 4 , 1 9 7 . 3 0 8 1 . 1 0
其 中 : 债 券 4 0 2 , 4 7 4 , 1 9 7 . 3 0 8 1 . 1 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 8 , 8 2 0 , 1 4 8 . 9 8 5 . 8 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 9 4 9 , 5 6 3 . 6 3 0 . 3 9
8 其 他 资 产 8 , 1 0 0 , 5 4 6 . 8 2 1 . 6 3
9 合 计 4 9 6 , 2 5 0 , 6 6 5 . 1 3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4 3 , 1 4 7 , 4 7 5 . 7 0 8 . 7 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9 , 7 3 7 , 7 0 5 . 7 0 1 . 9 6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2 , 0 2 1 , 0 2 7 . 0 0 0 . 4 1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5 4 , 9 0 6 , 2 0 8 . 4 0 1 1 . 0 7
2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7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5 9 6 古 井 贡 酒 1 1 3 , 7 2 0 5 , 7 9 4 , 0 3 4 . 0 0 1 . 1 7
2 0 0 0 9 9 7 新 大 陆 2 4 3 , 0 0 0 5 , 5 1 3 , 6 7 0 . 0 0 1 . 1 1
3 6 0 3 8 9 8 好 莱 客 1 5 4 , 0 0 0 5 , 3 8 2 , 3 0 0 . 0 0 1 . 0 9
4 6 0 0 8 7 2 中 炬 高 新 2 6 9 , 9 2 4 4 , 9 3 9 , 6 0 9 . 2 0 1 . 0 0
5 0 0 0 6 6 1 长 春 高 新 3 6 , 0 0 0 4 , 6 4 7 , 9 6 0 . 0 0 0 . 9 4
6 6 0 0 3 0 5 恒 顺 醋 业 4 5 0 , 2 6 3 4 , 6 1 9 , 6 9 8 . 3 8 0 . 9 3
7 0 0 2 0 0 7 华 兰 生 物 1 0 7 , 0 0 0 3 , 9 0 5 , 5 0 0 . 0 0 0 . 7 9
8 6 0 0 0 7 9 人 福 医 药 1 6 1 , 7 0 0 3 , 1 7 2 , 5 5 4 . 0 0 0 . 6 4
9 6 0 0 5 9 4 益 佰 制 药 2 0 0 , 0 0 0 3 , 0 5 2 , 0 0 0 . 0 0 0 . 6 2
1 0 3 0 0 1 6 6 东 方 国 信 2 0 7 , 9 9 4 2 , 7 9 3 , 3 5 9 . 4 2 0 . 5 6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1 7 , 0 6 9 , 1 9 0 . 7 0 3 . 4 4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9 , 9 5 7 , 0 0 0 . 0 0 2 . 0 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9 , 9 5 7 , 0 0 0 . 0 0 2 . 0 1
4 企 业 债 券 1 2 5 , 6 5 0 , 0 0 6 . 6 0 2 5 . 3 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7 0 , 5 5 4 , 0 0 0 . 0 0 3 4 . 4 0
6 中 期 票 据 7 9 , 2 4 4 , 0 0 0 . 0 0 1 5 . 9 8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4 0 2 , 4 7 4 , 1 9 7 . 3 0 8 1 . 1 8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1 6 9 8 6 6 0 1 6 鲁 钢 铁 3 0 0 , 0 0 0 3 0 , 1 3 8 , 0 0 0 . 0 0 6 . 0 8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8
S C P 0 0 7
2 0 1 1 7 5 6 0 0 7
1 7 奇 瑞
S C P 0 0 2
3 0 0 , 0 0 0 3 0 , 0 9 3 , 0 0 0 . 0 0 6 . 0 7
3 1 0 8 0 0 8 1
1 0 杨 浦 投
债 0 1
2 0 0 , 0 0 0 2 0 , 1 8 2 , 0 0 0 . 0 0 4 . 0 7
4 0 4 1 6 5 1 0 3 6
1 6 中 煤 能
源 C P 0 0 1
2 0 0 , 0 0 0 2 0 , 0 8 4 , 0 0 0 . 0 0 4 . 0 5
5 0 1 1 6 9 8 9 4 5
1 6 陕 煤 化
S C P 0 1 2
2 0 0 , 0 0 0 2 0 , 0 7 0 , 0 0 0 . 0 0 4 . 0 5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9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9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0 . 1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况 ,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也 不 存 在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1 0 . 2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不 存 在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4 9
1 0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5 0 , 9 4 7 . 1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 5 8 9 . 3 9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8 , 0 4 8 , 0 1 0 . 2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8 , 1 0 0 , 5 4 6 . 8 2
1 0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0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1 0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 、 基金 业绩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0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年 8 月 1 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1 . 5 8 % 0 . 1 1 % - 1 . 0 4 % 0 . 1 0 % - 0 . 5 4 % 0 . 0 1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1 . 2 1 % 0 . 1 0 % 0 . 1 2 % 0 . 0 6 % 1 . 0 9 % 0 . 0 4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 本 基 金 的 合 同 于 2 0 1 6 年 8 月 1 5 日 生 效 , 图 示 时 间 段 为 2 0 1 6 年 8 月 1 5 日 -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1 年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2 0 1 6 年 8 月 1 5 日 至 2 0 1 7 年 2 月 1 4 日 ,
报 告 期 结 束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1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 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2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3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 并担任 基金 会计责 任
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4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5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6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 额, 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 公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7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违 背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 截 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8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 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 E ×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管 理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 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 E ×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 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 上述 “(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 第 3 -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 金 额列 入 当期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5 9
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行。
十五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 如果 基 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计 年
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 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0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相 关法 律 法规 对 信息 披 露的 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等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自 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中
文文本为 准。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1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 字; 除 特 别说 明 外, 货 币 单位 为 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 示、
信 息披 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等内 容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4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2
在 开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 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5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 息披 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 金定 期 报 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报 备应 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3
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 1 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 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 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等费 用 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生 变
更;
( 1 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 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 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 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 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 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 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4
( 2 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10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总 额、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 例 和报 告 期末 按 市值 占 基金 净 资产 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 基金 在 季 度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等 文 件 中披 露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 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5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 介披 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 介不 得 早于 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 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 律意 见 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 住 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现 下 述 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暂 停 或延 迟 披 露基 金 相关
信息: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 七 、风 险揭 示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风 险较 低的品 种, 其预期 收
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但低 于股 票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 保证 充分流 动性 的前提 下,通 过积 极主动 的资 产管理 ,力 争为投 资者 提供
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 价 格因 受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6
货 币政 策 、 财政 政 策 、产 业 政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 变化 对 证券 市 场 产生 一 定的
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 场 是 国民 经 济 的晴 雨 表, 而 经 济运 行 具 有周 期 性的 特 点 。宏 观 经济
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 率波 动 会 导致 股 票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的变 动 ,同
时 直接 影 响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水 平 。因 此 基金 投 资收 益 水平 会 受到 利 率变
化的影响 。
(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 信用风险
指基 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与 利 率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格 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 的 利率 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 体 为当 利 率下 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 的固 定 收益 证 券所 得 的利 息 收入
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 、 流动性风险
指 基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 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 投 资者 大 额赎
回的风险 。
在 本基 金 交 易过 程 中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 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 理 运作 过 程 中, 可 能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 经济 形 势和 证 券 市场 等 判断
有 误、 获 取的 信 息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管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7
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关 当 事 人在 业 务 各环 节 操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规 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 I 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 本基 金 的 各种 交 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故 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 导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 公司 、 注册 登 记 机构 、 销售 机 构、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机构等等 。
8 、 合规性风险
指 基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 基金 投 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 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 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 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存在 因 市场
交 易量 不 足而 不 能迅 速 、低 成 本 地转 变 为现 金 的流 动 性风 险 ,以 及 债券 的 发行
人 出现 违 约、 无 法支 付 到期 本 息 的信 用 风险 , 可能 影 响基 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 ,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同 时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发 行主 体 的企 业 管理 体 制和 治 理结
构 弱于 普 通上 市 公司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采 用 交易 所 备案 制 ,无 需 审批 , 也不
要 求评 级 ,发 行 程序 简 便而 产 生 的信 用 风险 ; 以及 信 息披 露 情况 要 求明 显 少于
公募债券 且相对滞后等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本 基金 投 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具 有 一定 的 价格 波 动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用 风 险等 风 险。 价 格 波动 风 险指 的 是市 场 利率 波 动会 导 致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收 益率 和 价格 波 动。 流 动 性风 险 指的 是 受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规模 及 交易
活 跃程 度 的影 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可能 无 法在 同 一价 格 水平 上 进行 较 大数 量 的买
入 或卖 出 ,存 在 一定 的 流动 性 风 险。 信 用风 险 指的 基 金所 投 资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8
之 债务 人 出现 违 约, 或 在交 易 过 程中 发 生交 收 违约 , 或由 于 资产 支 持证 券 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1 、 其他风险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重 影 响证 券 市 场的 运 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基 金 合同 约 定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6 9
1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0
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公 司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1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 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 ) 在符 合 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 前提 下 , 制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 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2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收 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 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
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3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 账管
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4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以 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因 审 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规 定的 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 定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
作;
17 )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向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5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6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组 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未 设 立日 常 机 构, 如 今 后设 立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日常机 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 召开事由
( 1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 本 基金 总 份额 百 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 分之 十 )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7
额持有人 大会:
1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的 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 或 在不 影 响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 机构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在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 关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 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 起六 十 日内 召 开并 告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书 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8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 上( 含 百分 之 十)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 独或 合 计代 表 基金 份 额百 分 之 十以 上 (含 百 分之 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 应于 会 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7 9
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且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 持有 的 登记 资 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 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0
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 一 ) 基金 份 额的 持 有人 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 托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
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 式或 者 以现 场 方 式与 非 现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会 议 程序 比 照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方 式 开会 的 程序 进 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非
书面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 事 项以 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 为需 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改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1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大 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 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百分 之 五十 以 上( 含 百分 之 五十 )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不影 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 议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 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 表 有表 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 由 召集 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 2 )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 做 出。 除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或 本 基金 合 同另 有 规定 外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2
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7 、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清 点 后,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当场 公 布重
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 会 的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 的 监督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3
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 ,召 集 人 应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 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 关内
容 被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并 提 前公 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以及财 产清 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4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清 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5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该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 编码:200120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6
法定 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 日期: 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6] 88 号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 (一 ) 发 起、 设 立和 销 售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二 ) 管 理证 券 投资
基金;(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 编码: 100031
法定 代表人:洪崎
成立 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4] 101 号
组织 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 与 贴现 、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 外汇 ; 从事 结 汇、
售 汇业 务 ;从 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保 险兼
业代理业 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 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7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债券 ) 、 金融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
国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8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 (12) 的约定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8 9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0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
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 预 先 确 定 的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2
9、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3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有 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 合法 合 规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 金的 任 何财 产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4
账户。
( 5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7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8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 )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
(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
签字并加 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付 。 本基 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5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 、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未 经 对方 书 面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证 券结 算 保证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 在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 银行 间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立 债 券托 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开 立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商议 后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6
(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共 同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签 署 ,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 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金 信 息披 露 协议 及 基金 投 资业
务 中产 生 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无 法 取 得二 份 以 上的 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加 盖公
章的合同 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 .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 金份 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 人 每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 将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以 双方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7
约 定的 方 式提 交 给基 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 , 以约 定 的方 式 将复
核 结果 提 交给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基金 合 同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对 外公
布。
(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 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8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9 9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0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1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持 有人名 册登 记和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 金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报 和 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有 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 证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 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2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本 托 管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均 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 期 间, 本 托 管协 议 双方 当 事 人应 恪 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 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
1 、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托管 协 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 可以 对 本 托管 协 议进 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 新托 管 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有任 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基 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增 加 或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下:
(一 )对账单服务
基 金投 资 人 对账 单 包 括电 子 对账 单 、 短信 对 账 单、 纸 质对 账 单 ,服 务 形式
为 账单 定 制服 务 。投 资 人可 以 根 据个 人 需求 , 选择 获 得账 单 的形 式 。本 公 司将
根据投资 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3
投资 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 通 过 拨 打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4008880009- 0 转 人 工 坐 席 , 告 知 客 服 专 员 选
择的对账 单服务方式。
2 、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w w w .nuode f und.c om )“ 客户 服务 ”页面 ,输入 开户
证 件或 基 金账 号 登录 基 金账 户 ( 初始 密 码开 户 证件 后 六位 ) 进入 “ 服 务定 制 ”
栏目进行 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i c e @ nuode f und.c 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
称、 手机号码或 E - m a i l 地址, 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适 当 时候 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 间的 转 换业
务,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技术 条 件 成熟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利 用直 销 网 点或 代 销网 点 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资 的 服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本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的 留 言板 和 客 户服 务 信 箱, 投 资人 可 以 实现 在 线咨
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提 供 了基 金 公告 、 投 资资 讯 、 理财 刊 物、 基 金 常识 等 各种
信息,投 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将 为 投资 人 提供 基 金 账户 查 询 、交 易 明细 查 询 、对 账 单寄
送方式或 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 网址: ht t p: / / w w w .nuode f und.c om
(五 )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术 条 件 成熟 时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可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 E - M A I L 定
期 为客 户 发送 所 定制 的 信息 , 内 容包 括 :每 笔 交易 确 认查 询 、每 月 账户 余 额与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4
损 益查 询 、最 近 季度 的 基金 投 资 组合 、 公司 最 新公 告 、新 产 品信 息 披露 、 基金
年化收益 率查询等。
(六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投 资人 拨 打 客户 服 务 电话 可 通过 自 动 语音 或 人 工座 席 获得 基 金 信息 查 询、
账户信息 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88- 0009 , 021- 68604888
客户 服务传真: 021- 68882526
(七 )投诉受理
投 资人 可 以 通过 呼 叫 中心 或 公司 网 站 ,以 电 子 邮件 、 信件 、 传 真来 访 等形
式 ,进 行 投诉 , 所有 渠 道的 投 诉 设有 专 人登 记 ,专 人 处理 ; 普通 投 诉一 个 工作
日 内答 复 ,重 大 投诉 五 个工 作 日 内答 复 。若 规 定时 间 内无 法 处理 完 毕的 , 应及
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术 条 件 成熟 时 , 诺德 基 金及 其 合 作机 构 将 为投 资 人提 供 方 便快 捷 的网
上在线开 户交易服务。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3 月 3 0 日
2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年 度 报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3 月 3 0 日
3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4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5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4 月 1 8 日
6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4 月 2 4 日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5
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8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7 月 1 5 日
9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10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北 京
分 公 司 的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8 月 2 日
11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8 月 5 日
12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年 8 月 1 2 日
注: “三大证券报” 指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指 w w w .nuode f und.c om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 ,在 办 公时 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投 资 人也 可 以直 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 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资 人 按此 种 方式 所 获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保
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 查文 件 等 文本 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1 7 年第 2 期)
1 0 6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