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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双翼(165705)

诺德双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诺德 双翼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诺 德双翼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017 年 9 月) 
 
 
 
 
 
 
 
 
 
 
 
 
 
基 金管理人 : 诺德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诺德 双翼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重 要提示】 诺德双 翼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原 诺 德双翼 分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1】1691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生效。 根据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诺德双翼 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 名称变更为 “诺德双 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双翼 A 、双翼 B 两级份额,双翼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为风险低、 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 ;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 易 , 为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 的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名称为 “诺德双翼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基金 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文字 内容截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 级 ...................................................................................................................... 48 七、基金的募集 .............................................................................................................................. 55 八、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5 九、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56 十、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57 十一、基金的转换 .......................................................................................................................... 71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与转托 管................................................................................................ 71 十三、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 73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74 十五、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74 十六、基金转型后 的基金转换 ....................................................................................................... 75 十七、基金的投资 .......................................................................................................................... 78 十八、基金的业绩 .......................................................................................................................... 88 十九、基金的财产 .......................................................................................................................... 89 二十、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91 二十一、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94 二十二、基金的费 用和 税收 ........................................................................................................... 96 二十三、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98 二十四、基金的信 息披露 ............................................................................................................... 99 二十五、风险揭示 ........................................................................................................................ 104 二十六、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 110 二十七、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113 二十八、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137 二十九、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155 三十、其他应披露 事项................................................................................................................. 157


4 三十一、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60 三十二、备查文件 ........................................................................................................................ 161 诺德 双翼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1-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 诺 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诺德双翼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 资目标、策 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或 名 称 变更 后 的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合同 》: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2 或名称变更后的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划分为双翼 A 、双翼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 2∶1;


3 双翼 A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A 份 额。双 翼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 受申购 与赎回; 双翼 B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B 份 额。本 基金在扣除双翼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 翼 B 享有, 亏损以双翼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 翼 B 承 担;双翼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为 3 年 ; 双翼 A 开放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双翼 A 基金份额折算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 双翼 B 的封闭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 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与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将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行为。 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德双翼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上市 交易公告书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 上市交易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 4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 》 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 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 基金合同 》 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 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 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双翼 A 的单个开 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翼 A 的 净赎回金额( 赎回确认金额扣除申购确认金额 ) 超过 本基金前一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 形; 《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6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7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 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 行 存 款利 息 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 约;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虚拟清算: “虚拟清算”原则指假设基金在净值公布日( 非开放 日)按照基金合同对双翼 A 和双翼 B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规 定对 分级基 金进 行清 算,该 清算 结果为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不能作为申购 赎回的 价格基础;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 资 8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 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 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 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 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 发起 、设立和销 售证券投资 基金; 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9 联系人: 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德 价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诺德成长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诺德中小盘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双翼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诺德 周期策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货 币市场基金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 德成长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诺德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院 长助理、安 徽省 国投上海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 理,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学院和国家 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董 事,总经理 , 南京大学 经济学 硕士。历任江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至今,先后 担任 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先生,董 事,华中理 工大学工学 学士, 北京邮电大学工 学硕士。现 任清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 裁,曾任朗 讯科 技(中国)有限公 司贝尔实验室 高级研究员,中 关村科技软件 有限公司咨 询服 务总监、副总裁、 总裁,北京通 软联合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中 国通 关网首席运营官, 启迪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总经理 ,启迪金控投 资有限公司 副总 裁,清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 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 10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 经理, 华创资本 (CGC ) 董事长, 宜信(香港)控 股董事长,富 安易达(北 京)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喆 颢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 )战略投 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董事 ,北京大学 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 资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rank Fuxing Wang( 王福星) 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学位、 加利福尼亚大 学硕士学位和加利福尼 亚大学伯克利 (UC Berkeley ) 分校 Haas 商学院的 MBA 学位。现任普信 恒业科技发展 (北京)有 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曾 先后任职于百 诚集团 (Parsons Brinckerhoff ) 、 美国运通 (American Express)、 UBS 瑞士银行、 花旗北美公司(Citicorp North America Inc)、 Napier Park Global Capital 和花旗 集团(Citigroup)。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法国 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 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 等职务 。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 。 现任合一资本创 始管理合伙人 、光影工场 董事 长,兼任北京外商 投资企业协会 副会长,科技部 产业化促进会 理事,哈佛 大学 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清华企业家 协会(TEEC) 北京分会 副主 席, 曾任 永新 视博早 期共同 创始 人, 英特 尔(中国) 公 司高级财务分析 师、战略项目 经理,鼎晖 投资 从事风险投资工作 ,永新视博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监 事,西安交 通大学学士 ,国防 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 士。现任宜信惠 民投资管理( 北京)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曾任北 京军区自动化 站主任,北京市 天元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经 理助 理,宜信汇才商务 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


11 耿凯先生,监事 ,清华大学 自动化专业 工学学 士、清华大学自 动化专业工 学硕士。现任清 控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 公司 总经理,曾任启迪 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先生,监事 ,北京广播 学院(现更 名为: 中国传媒大学) 学士,清华 大学经管学院硕 士。现任诺德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曾任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培训部 经理、赛尔 教育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培训部总监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 刘静女士,监事 ,清华大学 本科毕业, 现任职 于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 京分公 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院 长助理、安 徽省 国投上海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 理,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学院和国家 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 胡志伟先生,董 事,总经理 , 南京大学 经济学 硕士。历任江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至今,先 后 担任 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罗凯先生,副总 经理,清华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 。 曾任职于江苏 省交通产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 道经理、华北区 总监、市场总 监助理、市 场副 总监兼专户理财部 负责人 、市场 总监。 陈玮光先生,督 察长,西安 交通大学学 士,中 国人民大学硕士 ,湖南大学 博士。先后任职 于永州市地方 税务局、中 国证 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公司、安徽省 宿松县人民政府(挂职)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2016 年 5 月 加入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先生, 本 基金基金经 理、诺德增 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德 货币市场基金和 诺德天禧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 12 学硕士。2006 年11 月至2008 年10 月,任 职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 等职务。 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监,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胡志 伟先生、 投 资总监朱红 先生、 研究总监罗世锋 先生 、 固定 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 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11、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代表基 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14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 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 产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 产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2)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及有关法律法规 ;


15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16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由内部控 制大纲、基 本管理 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内部控 制大纲明确 了内 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 控制 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信 息技 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 变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 、岗 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7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 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 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 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 系统是一个 分工明确、 相互牵 制、完备严密的 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 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督察 长和稽核风控 部 负责检查公司的内 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 务运作 的监 察稽核工作 ,对公 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 责,将定期 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稽核 风控部


稽核风控 部负责 对公司各部 门内部控制 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稽核 风控 部 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 期对各业务 部门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定的执 行情况进行 检查 ,适时提出修改建 议,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门 的责任。各 部门总 监对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 行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并负 责建立、执行和维 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8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维 持其有 效性以及有效执 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 担最 终责任;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 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 场的变化和基金管 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 管部内设市 场一室、市 场二室 、风险与合规管 理室和运营 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4 人 ,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 年 2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 19 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 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 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 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2017 年 6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 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 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1,197 只,托管规模达到 24,559.27 亿元,同比增长52.45%。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 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 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总行审计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部 内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 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一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 约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 的 全过 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原 则,新设机构 或新增业务 品种 时,必须做到已建 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必须实现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20 整; 5、 有效性原则: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华 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 的全面落实 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 的内控监督 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 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 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 理,实施音 像监 控;指定专人负责 受托资产的信 息披露工作,防 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例、 融资 比例、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 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熊凌燕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陈秀良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23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24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1)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 4008918918 (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25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55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14)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 思明区 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15)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26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鼓楼区温泉街道 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8)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27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2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26)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或 0571-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 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 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057039 客户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32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3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3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34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4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代表: 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3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36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 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传真:021-336067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7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 5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39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4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 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 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网址:www.xds.com.cn


41 6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6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9)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7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7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 大厦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 大厦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7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7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7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43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刚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7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9)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44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8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 或 400-088-8816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8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82)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 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 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 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45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87)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46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8)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 南山 1910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8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杨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8.gw.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 证券、渤海 证券、财达 证券、 财富证券、财富 里昂、财通 47 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 证券、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德 邦证券、第一创 业、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 海证券、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 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 证券、上海证 券、申银万 国、 世纪证券、首创证 券、太平洋证 券、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万 和证券、万 联证 券、西部证券、西 藏同信、西南 证券、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 达证券、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48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 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曹阳 经办会计师: 单峰、曹阳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 A 、 双翼 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1、基金份额配比 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 过 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 比将不超过 2∶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双翼 B 封闭运作并 上市交易。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双翼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双 翼 A 没有赎 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双翼 A 、 双 翼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 大于 2∶1 的情形;如果双翼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双翼 A 、 双翼 B 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 于 2∶1 的情形。


49 2、双翼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翼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届时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翼 A 的首次年收 益率; 在双翼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 率。 例 1: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25% , 则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 ×2.25%=2.93% 基 金 管 理人 并 不承 诺 或保 证 封闭 期 满时 双 翼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约 定 应得 收 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双翼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 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翼 A 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当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届时,双翼 A 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双翼 A 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只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双翼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双翼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 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50 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 作日,则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 如果本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11 年 8 月 11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 、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2 月 10 日、2012 年 8 月 10 日、2013 年 2 月 10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2 年 2 月 10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其他各 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 翼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减。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 个工作日。 但在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不再进行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 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 翼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 控制措施见本《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翼 B 的运作


(1)双翼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双翼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翼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归双翼 B 享有, 亏损以双翼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 翼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翼 A 、双翼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1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翼 A 的开放 日计算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双翼 A 的某 一 开放日或者双翼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 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翼 B 的份 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双 翼 A 上 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 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 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 ? ? A 1 00 . 1 T r NAV T A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 下:


T 日 全 部双 翼 A 份 额 应 计 收益 = A 00 . 1 T r NUM T A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同)


52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双翼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双翼 A 和双 翼 B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5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 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 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 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下: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180 365 % 93 . 2 1 00 . 1 =1.014 (元)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 014 . 1 20 35 ? ? =1.472 (元) 7、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 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 告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 53 考净值, 其中,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翼 A 的开放日。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基金 份额价值的 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 翼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 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翼 B 的份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翼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r 为在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双 翼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 之和”,则:


? ? ? ? ? ? ? ? ? ? A t 1 00 . 1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r NAV t A .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 下: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 A t 00 . 1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r NUM t A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 t 日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54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双翼 A 非开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 翼 A 的开 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6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 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3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 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 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 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 ? ? ? ? ? ? ? 60 365 % 93 . 2 1 00 . 1 =1.005 (元)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10 005 . 1 20 33 ? ? =1.290 (元) 8、双翼 A 与双 翼 B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翼 A 的非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 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告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双翼 B 的 3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双 翼 A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 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5 七 、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1 】1691 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四)募集 情况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 集,截至 2012 年 2 月 10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2,976 户( 其中双翼 A 为 2,541 户; 双翼 B 为 435 户) ,本次募集 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403,647,325.12 元( 其中双翼 A 为人 民币 269,098,125.12 元;双 翼 B 为人民币 134,549,200.00 元) ,认购资金利息共 计人民币 59,537.36 元( 其中双翼 A 为人民币 32,930.95 元;双翼 B 为人民币 26,606.41 元) , 上述金额已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 诺德双翼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本 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折合为 403,706,862.48 基金份额,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 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八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具备下列 条件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日 起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 验资 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56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2 月16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两百人或者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双翼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 翼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 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 一个工作日, 除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双翼 A 的运 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翼 A 所有份 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 次。


(四)折算方式


57 折算日日终,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的份额 数按照折算比例相 应增减。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翼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翼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翼 A 的份 额数×双翼 A 的折算比例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翼 B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 、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 者可在双翼 A 的开放日对双 翼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投 资者可 通过场 外或场内 两 种 方式对 本基金 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双翼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当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58 基金(LOF )。届时,双翼 A 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 双翼 A 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只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本基金办理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开放 日的具体计 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六 部分中“双翼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双翼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翼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双翼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除双翼 A 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外, 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按照 “确定价” 原则,即双翼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双翼 A 的最后一次开放日 , 双翼 A 的赎 回按照 “未知价” 原则, 即 双翼 A 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59 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双翼 A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双翼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双翼 A 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投 资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 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 须在 调整实施日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双翼 B 的份额余额 为基准, 在不超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翼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


在每一个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翼 A 的 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 (一) 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 ” 对巨额 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双翼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翼 A 的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2 倍双 翼 B 的 份额余额,则所 有经确认有效的 双翼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双翼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2 倍双 翼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双 翼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2 倍双 翼 B 的份额余额 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60 双翼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 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翼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翼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双翼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 购款项将退 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 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翼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双翼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双翼 A 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的,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强 制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全部赎 回其 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 赎回费用


61 (1)双翼 A 不收取申购费 用





(2)双翼 A 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双翼 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 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翼 A 的赎回费 率为 0.1% ;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 期(不含)的,双翼 A 的赎回费为 0 。双翼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双翼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 7,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 双翼 A10,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双翼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 份 (4)双翼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 额=赎回份数× 1.000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 金额-赎回费用 例 8 ,在双翼 A 的开放 日,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 双翼 A 份额 10,000 份, 持有期为一个开 放周期 ,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 则投资人 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 额=10,000× 1. 0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0.1% =1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 =999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62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 以 1.000 元确定。双翼 A 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 A 的赎回金额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 赎回份 额乘以 1.000 元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翼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翼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翼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可依法 对上述 相关规定予以调 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翼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3)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3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或暂停 接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时,申 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 1)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1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双翼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双翼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处 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 述第 3 )项 外的 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及时 公告。 已 确认 成功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将 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可 延期支 付部分 赎回款 项 ,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 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 在后续 工作日予 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翼 A 的净赎回金额超 过本基金前一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对 基 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 64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 能赎回部 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工 作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以下 一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 体或基 金代销 机构的 网点刊 登 公告。 已 经接受 的有效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 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场外销 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场 外申购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下; 本 基金的场 内销售 机构为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场内 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 理本基 金申 购、赎 回应使 用经本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及 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 为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时除外 ),投 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办 理申购 和 赎回申请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 要, 基金管 65 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 前 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 基金销 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 机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申购 和 赎回的确 认以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66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成 功,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 效,申 购款项 将退回 投 资者账户 ,由此 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投资 者 通过直销 中心首 次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 电子交易 系统首 次申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 元,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 。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 份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强制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全部赎 回其在 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 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67 180 天以内 0.1%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 0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后的余 额归基 金 财产,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4)本基金由原有双翼 A 、双翼 B 份额转入 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由原有 双翼 A 、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 回费率为固定 0.1%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0: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 =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68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计算 ,其中 ,通过 场外方 式 申购的,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通过场 内方式 申购的 ,申购 份额计 算 结果保留 到整数 位,计 算所得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11 :如例 9,某投资者通过 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如果该投 资者选 择通 过场内 申购, 则因场 内份 额保留至 整数份 ,故 投资者 申购所得份额为 9,52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 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 ×1.050 =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15 =0.85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9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可 依法对 上述 相关规 定 予以调 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管 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支 付;如 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可 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 按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赎 回申请总 70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 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 定 媒体公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总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可能会 对基金 的资产 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 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外,延 迟至下 一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 放日的价 格。依照 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的赎回 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 体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向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71 场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同时 以 邮寄、传 真或《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或 赎回的 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一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未 来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完 备的情 况下 ,投资 者可以依 照基金 管理人 的有关 规定选 择在本 基 金(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为双翼 A )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 数额限 制、转 换费率 等具体 规定可 以 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十 二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与转 托管 (一)非 交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方 式,将 一定 数量的 基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则 从某一 投资人 基金账 户 转移到另 一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行 为, 或者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国家有 权机关 另 有要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为 。 72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 行和经 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1、 “ 继承 ”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或 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 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可以 办理的 非交易 过户情 形,以 其 公告的业 务规则 为准 , 其他销售 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按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翼 A 份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间进行 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双翼 A 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双翼 A 的 基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 管。具 体办理 方法参 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翼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转托 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转托管


本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外转 入或申购 买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放式基 金 账户下; 场内转 入、申 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证券账 户下。登 73 记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既可以 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 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 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 规定的标准对转托管业务 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三 、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金 分红和 红利再 投 资)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 有权机 关的要 求来决 定是否 冻结。 在 国家有权 机关作 出决定 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74 十 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服 务,具 体实 施方法 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五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 在双翼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双翼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双翼 B 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翼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 额 ,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 额 将继续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基金上 市 后,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直 接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 过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 额 转托管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双翼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 额 后 ,本 基金 将自 转 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双翼 B 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终止上市。


75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翼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指双翼 B )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指双翼 B )在深圳交易 所挂牌交 易,交 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发 布系统 同时揭 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指双翼 B )的停复牌与 暂停、终 止上市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 (八)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内 容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六 、基金转型后 的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76 大 会 ,自 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基 金 名称 变更 为“ 诺德 双翼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 并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业 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 金份额 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双翼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双翼 A 份额 在最后一个双 翼 A 的开放日 赎回 、 或是 在届满日 转入 “诺德双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投资者不选 择的, 其持有的双翼 A 份额 于届 满日 将被默认为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对应 日。如 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 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 双 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时 进行 基金转型 后的份 额转 换,份 额转换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 本基 金转 换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翼 A 、 双翼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77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 额转换基准日双翼 A (或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或双翼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 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翼 A ( 或双翼 B )的份额数×双翼 A 份 额(或双翼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翼 A 、双翼 B 的场外份 额将 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下;双翼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双翼 A (或双 翼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 基金将 上市交 易,并 接受场 外与场 内 申购和赎 回。份 额转换 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 开 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时,本基 金将转 换为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金 进行 基 金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双翼 A 、 双翼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 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 策略、 投资理 念 、投资范 围、投 资限制 、投资管 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78 十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追求基 金资 产稳定 增值的 基础上 ,力 求获得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 可投资 于非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本 基金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但 可以参 与一级 市 场新股与 增发新 股的申 购,并可 持有因可 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因 所持股 票 所派发的 权证以 及因投 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 生的权 证等,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非 固定收益 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 届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对 上述资 产配置比 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79 本基金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定性与 定量相 结合 ,通过主 动管理 和有 效的风 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研 究分 析国内 外宏观 经济发 展形 势、政府 的政策 导向 和市场 资金供求 关系, 形成对 利率和 债券类 产品风 险 溢价走势 的合理 预期, 并在此基 础上通过 对各种 债券品 种进行 相对价 值分析 , 综合考虑 收益率 、流动 性、信用 风险和对 利率变 化的敏 感性等 因素, 主动构 建 和调整投 资组合 ,在获 得稳定的 息票收益 的基础 上,争 取获得 资本利 得收益 , 同时使债 券组合 保持对 利率波动 的适度敏感性, 从而达到控制 投资风险, 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除了 可以全 面投资 各类 债券资产 之外, 还可 参与回 购市场的 投资以 及在预 期收益 高于预 期风险 的 情况下参 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和 增发,但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买 入股票 或权证 , 对股票等 权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以上大类资产配置 约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 性和定量 分析相 结合, 自上而 下的实 施动态 化 的整体资 产配置 策略, 有效优化 资产配置 ,在严 格控制 基金净 值下行 波动风 险 的前提下 ,实现 基金投 资组合风 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2、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 金资产 总体 配置计 划,债 券资产 投资 组合的构 建将通 过“ 自上而 下”的过 程,即 首先根 据对国 内外经 济形势 的 预测,分 析市场 投资环 境的变化 趋势,重 点关注 利率趋 势变化 ;其次 ,在判 断 利率变动 趋势的 同时, 全面分析 宏观经济 、货币 政策与 财政政 策、债 券市场 政 策趋势、 市场资 金供求 情况等因 素,对利 率走势 形成合 理预期 。然后 ,在此 基 础上本基 金将使 用“自 下而上” 的投资策 略,考 虑债券 的信用 等级、 期限、 品 种、流动 性、交 易市场 等因素, 依据收益率曲线、 久期、 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 控制个券 风险暴 露度和 控制信 用风险 暴露 度 为 核心的由 不同类 型、不 同期限债 券品种构 成的债 券资产 投资组 合,并 动态实 施 对投资组 合的管 理调整 ,以获取 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80 利率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最主要 的损益 风险来 源之 一,而久 期是衡 量债 券利率 风险的核 心指标 。本基 金将通 过对宏 观经济 变 量(包括 国内生 产总值 、财政收 支、价格 指数和 汇率等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包 括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和汇率政 策等)的 深入研 究分析 ,预测 未来的 利率变 化 趋势,通 过情景 分析模 拟利率未 来走势的 各种情 况,并 最终结 合风险 承受能 力 和收益目 标来确 定债券 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将 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所确定 的目标 久期 配置策 略下, 本基金 将通 过对收益 率曲线 的研 究,预 测和分析 收益率 曲线陡 峭度可 能发生 的变化 , 并据此确 定和积 极调整 债券组合 期限结构 ,适时 采取子 弹型、 哑铃型 或阶梯 型 等策略, 进一步 优化组 合配置, 力争获取更好的投资总收益。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本 基金债 券组 合的期 限结构 后,本 基 金 将研究同 期限的 国债 、金融 债、企业 债、交 易所和 银行间 市场投 资品种 的 利差和变 化趋势 ,对不 同类型债 券产品进 行相对 价值分 析,包 括对票 息及付 息 频率、信 用风险 、隐含 期权、债 券条款、 税赋水 平、市 场资金 结构和 流动性 等 因素进行 分析, 判断个 券的投资 价值,选 取风险 收益相 匹配的 券种构 建投资 组 合,以获 取不同 债券类 属之间及 不同个券 间利差 变化所 带来的 投资收 益。在 具 体进行相 对价值 分析时 ,本基金 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债 券市 场历史 统计来 判断信 用利 差的合理 性和利 差曲 线的 未 来走势, 确定信 用债总 体的投 资比例 。通过 对 个券投资 价值的 深入研 究,选取 风险收益 相匹配 的券种 构建投 资组合 ,以获 取 不同信用 评级债 券之间 及相同信 用评级不 同个券 间利差 变化所 带来的 投资收 益 。根据宏 观经济 运行情 况、行业 发展周期 、公司 财务状 况、盈 利水平 和内部 治 理结构来 系统评 估信用 风险,有 效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81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股性 和债性 的双重 特征, 其内 在价值主 要取决 于其 股权价 值、债券 价值和 转换期 权价值 。同时 ,由于 市 场的流动 性因素 影响, 可转换债 券的市场 交易价 格相对 于其内 在价值 会存在 不 同程 度的 溢价。 本基金 将通过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 借助基 金管 理人股 票分析 团队的 研究 成果,对 可转债 的基 础股票 的基本面 进行分 析,包 括所处 行业的 竞争情 况 、公司的 盈利模 式和成 长性等, 并参考同 类公司 的估值 水平, 形成对 基础股 票 的价值评 估和股 价波动 性变化的 趋势,从 而判断 可转换 债券的 股权投 资价值 ; 基于对利 率水平 、票息 率、派息 频率及信 用风险 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 其债券 投 资价值; 根据可 转债换 股条款, 采用期权 定价模 型,估 算可转 换债券 的转换 期 权价值。 综合以 上因素 ,确定可 转换债券 的内在 价值, 并 根据 可转换 债券的 市 场溢价进 行相对 价值分 析,进行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6)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许可 的前提 下, 积极合理 运用以 下套 利交易 策略: 1) 跨市场套利: 同一债券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 同期限同信用 评级品种 在一、 二级市 场由于 市场交 易方式 、 投资者结 构或市 场流动 性的不同 而可能出 现收益 率的差 异。本 基金将 依据内 部 固定收益 模型, 推理套 利充分可 行的基础上,寻找合适交易时点,进行跨市场套利。 2)息差交易套利:在合理控制债券组合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假如回购 资金成 本低于 债券收 益率且 市场处 于 平稳状态 时,本 基金可 以通过质 押组合中 的债券 ,融入 资金并 买入债 券,以 便 实现适当 放大债 券组合 规模和增 加获利的套利目标。 3) 回购套利: 本基金在遵守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相关回购规定的前提 下,根据 不同市 场间的 运行规 律和风 险特征 , 进行回购 跨市场 套利和 不同回购 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非债券产品的直接投资首选在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 (含增发) , 82 本基金将 对新股 的基本 面进行 分析, 包括所 处 行业的竞 争情况 、公司 的盈利模 式和成长 性等, 并参考 同类公 司的估 值水平 , 形成对股 票的价 值评估 ,从而判 断一、二 级市场 价差的 可能大 小,并 根据资 金 成本、新 股的中 签率及 上市后股 价涨幅的 统计, 制定新 股申购 策略。 在新发 股 票获准上 市后, 本基金 将根据对 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择机卖出。 对于因可 转债转 股等 所得到 的股票 及持股 期间 内所发生 的送股 、配 股和权 证等,本 基金将 结合深 入的公 司调研 和严格 审 慎的基本 面与市 场面分 析,评估 标的的内在价值,在其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推出。 中 国债券总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 , 包括市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 符合指数编制标准的债券( 如交易所和银行间国 债、 银行间金融债券等) , 每工作 日计算一 次,并 于每月 月末对 指数样 本债券 进 行一次调 整。理 论上, 中国债券 总指数能 客观 反 映债券 市场总 体走势 ,具有 较 强的代表 性、权 威性, 并得到投 资者的广 泛认同 。本基 金定位 于债券 型基金 , 主要投资 于债券 类资产 ,固定收 益类资产至少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因此, 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指数 编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该 指数或 更改 指数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 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本 基金管理 人与托 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较 低风险的 基金品 种, 其风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成立后的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 分级后,双翼 A 为低风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双翼 B 为风险 较高 、 预期收益较高 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83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4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 述限制 。如果 《基金 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限制 进行变 更的,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 金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 变更,致 使本款 前述约 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 和 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被修改 或取消 , 基金管理 人在依 法履行 相应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除投资 组合资 产 配置比例 外,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85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双翼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季度报 告(2017 第2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 为2017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24,567.00 71.59 其中:债券


2,424,567.00 71.5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0 17.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0,128.76 8.86 8 其他资产


62,002.50 1.83 9 合计





3,386,698.26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8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24,567.00 85.8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24,567.00 85.89 5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546 16 国债 18 19,700 1,967,833.00 69.71 2 020171 17 贴债 15 4,600 456,734.00 16.18 6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87 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382.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620.1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002.50 10.4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8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无。 十八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5% 0.11% -0.52% 0.07% 8.37%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5% 0.15% -5.28% 0.11% 8.33%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23% 0.17% 7.48% 0.15% 4.75%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19% 0.73% 4.51% 0.12% -4.32% 0.6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60% 0.10% -1.80% 0.13% 1.20% -0.03%


8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3.34% 0.10% -2.48% 0.11% -0.86%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本基金成立于2012 年 2 月16 日, 图示时 间段为2012 年 2 月16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间自2012 年 2 月16 日至2012 年8 月15 日 ,报告期结束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 十 九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 产总值


90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本 基金购 买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息 ;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专 户用于 基金 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并报 中国人 民 银行备案 。开立 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 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 入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 运用或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91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 , 不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 销。 二十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否 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值 后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而计 算 出的基金 份额净 值,是 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92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该日无 交 易的,以 最近一 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 以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 述 1-6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3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同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值 后,将 估值结 果 以双 方认可 的 方式发 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94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 到或超 过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 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一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是指基 金的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 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9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 或申购 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投 资 者在不同 销售机 构的不 同交易账 户可选择 不同的 分红方 式,如 投资者 在某一 销 售机构交 易账户 不选择 收益分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 和上 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的 分红 方式为现 金分红 ,投 资者不 能选择其 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 收益分 配程序 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 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9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帐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支 付 银行转帐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 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 依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 二 、基金的费 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 费、券 商佣金 、权证 交 易的结算 费及其 他类似 性质的费 用等);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入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 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9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托管理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 用于 支付销 售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销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基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销售 服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98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 率,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 纳税 义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二十 三、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99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基金 的 年 度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通知 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四、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销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本 100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本基 金获准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后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规 定 单独编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相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金定 期 报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 上,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 载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101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双翼 A 的 年收益率、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报备 应当采 用电子 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 日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以及各 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交 易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 102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双翼 A 办理申购、赎回; 22、双翼 A 进行份额折算


103 23、双翼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 赎 回; 26、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 较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开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依 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4 本基金的 上市交 易公 告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券 市场价 格因 受到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 响而产 生 波动,从 而导致 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产 业政策 、地区 发 展 政策等国 家宏观 政策 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 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行业竞 争、 市场前 105 景、技术 更新、 财务状 况、新 产品研 究开发 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 价 格可能下 跌,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使 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 还可能出 现难以 预见的 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动 有关的 风险 ,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 下降将 影响 固定收 益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投资 收益率 ,这 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 用证券 发行 主体信 用状况恶 化,到 期不能 履行合 约进行 兑付的 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技 能、研 究能力 及投资 管理 水平直接 影响到 其对 信息的 占有、分 析和对 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 走势的 判 断,进而 影响基 金的投 资收益水 平。同时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管理制 度、风 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否 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 券市场 交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 还包括 基金出 现巨额 赎 回,致使 没有足 够的现 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 关当事 人在 各业务 环节的 操作过 程中 ,可能因 内部控 制不 到位或 106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 开放式 基金 的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统 的故 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甚 至导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注 册登记 人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有 关规定 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在具 体投资 管理中 ,本 基金主要 投资债 券类 资产, 同时参与 新股申 购,因 此,本 基金可 能因投 资 债券类资 产而面 临较高 的市场系 统性风险 ,也可 能面临 新股发 行放缓 甚至停 滞 ,或者新 股申购 收益率 下降甚至 出现亏损 所带来的风险。 2、双翼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双翼 A 份额 ,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不能赎回 双翼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双翼 A 的 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 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设定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 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 现利率上调,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 进行相应 调整, 而是等 到下一 个开放 日再根 据 实际情况 作出调 整,从 而出现利 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双翼 A 份额时,单笔 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 若 107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双翼 A 份额余额 少于 1000 份的,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强制 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全部 赎回 其在该 销售 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双翼 A 将同时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 双翼 A 的份额数进行增 减。 基金份额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双翼 A 时, 若新增 份额超过本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 额 的限额,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 双翼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双翼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后, 如果出 现新增 份额的 情形, 投资者 可 通过赎回 折算后 新增份 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 回报, 但是, 投资者 通过赎 回折算 后 的新增份 额以获 取投资 回报的方 式并不等 同于基 金收 益 分配, 投资者 可能须 承 担相应的 交易成 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翼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 双翼 A 设置 的收益率 并非保 证收益 ,在极 端情况 下,如 果 基金在短 期内发 生大幅 度的投资 亏损, 双翼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类 型为 债券 型。 在基 金转 型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将 其 持 有的 双翼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 诺德双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双翼 A 份额将被默 认为转入 “ 诺德 双翼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份额。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双翼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108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 双 翼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双翼 B 享有,亏损以 双翼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 双翼 B 承担,因此, 双翼 B 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 益预 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双翼 B 可能遭受 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 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 向上作出调整,双翼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 ,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最高 为 2 ∶1, 由于双翼 A 、 双翼 B 将 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2∶1, 存在不 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 双翼 B 封闭运作, 双翼 A 则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 双翼 A 每次开放 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 双翼 A 每次开放结束后, 双翼 A 、双翼 B 的 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 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 双翼 B 的杠 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 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双翼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双翼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 一定的杠杆倍数 反映 到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上, 但是, 双翼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 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 双翼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双翼 B 份额,产生风险; 双翼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 性风险。 (6)折/ 溢价交易风险 双翼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双翼 B 的上市交易价格 109 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本基金将 不进行收益分配。 双翼 B 上 市交易后 ,投 资 者可通 过买卖 基金份 额的方 式 获取投资 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 过变现基 金份额 以获取 投资回 报可能 须承担 相 应的交易 成本, 还可能 面临基金 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 所有 双翼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 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双翼 B 将不 再内含杠 杆机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将 面临风 险收益 特征变化 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可 能会因 其业务 办理所 在证券 公司的 业 务资格等 方面的 原因, 不能顺利 赎回。此 时,投 资者可 选择卖 出或者 通过转 托 管业务转 入具有 基金代 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 型 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 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 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10 二十 六、《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但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111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权 依照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销售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 管协议 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112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 基金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清算时 的基金 清算 财产分 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形,则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双翼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 缴存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最低 结算备 付金 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 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3 二十 七、《基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 自取得 依据《 基金合 同》募 集 的基金份 额,即 成为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 基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份 基金份 额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在各自 份额级 别内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114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 同》、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 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 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5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 调高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 率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 择、更 换律 师事务 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6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 间和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份额 117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责 任;但 因第三 方责任 导 致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而 基金管 理人首 先承担 了责任 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118 (7)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 有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 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 设 置、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 为,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 存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 119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 票权。 (2)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20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但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下 同)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提议权 、自行 召集权 、提案 权 、会议表 决权、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翼 A 、双翼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 121 费方式或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2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 管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方 式召开 或法 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123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 的双 翼A 和双翼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 见;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50%)”);


124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 场方式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 其代表 进 行授权或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合 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 案;也可 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 临时提 案,临 时提案 应当在 大 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25 召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进 行审核, 符合条 件的应 当在大 会召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应 提交大会 审议;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 ,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做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最迟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议 的 代表,在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 情 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 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 指 “出席大会的双翼 A 和双 翼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126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 权。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参 加大会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指 “参加大会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除外)、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27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 明, 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 表 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表决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数 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 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 点 后,大会 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 公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28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 或申购 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投 资 者在不同 销售机 构的不 同交易账 户可选择 不同的 分红方 式,如 投资者 在某一 销 售机构交 易账户 不选择 收益分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129 场内转入 、申购 和上 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的 分红 方式为现 金分红 ,投 资者不 能选择其 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 收益分 配程序 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30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 用于 支付销 售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销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基 131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销售 服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追求基 金资 产稳定 增值的 基础上 ,力 求获得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分离债 、资产 证券化 产品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 工具。 本 基金也 可投资 于非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本基 金不直 接从二 级市场 买 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但 可以参与 一 级市 场新股 与增发 新股的 申购, 并 可持有因 可转债 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因所 持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以及因 投资可 分 离债券而 产生的 权证等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他 非固定 收 益类品种 。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 届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32 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对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133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 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基 金不受 上述限 制。如 果《基 金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 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除 投资组 合 资产配置 比例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4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前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 翼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基金份 额净值、 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 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但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135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36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清算时 的基金 清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形,则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翼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37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 北京,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 工本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八、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138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成立时间: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 管理业务; 募集、发起 设立基 金;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联系人: 徐昊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肆拾玖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2)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结 汇、收回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 投资于 国内 依法公 开发行上 市的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企 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换债 139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短 期融资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 种。 本基金也 可投资 于非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本 基金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但 可以参 与一级 市 场新股与 增发新 股的申 购,并可 持有因可 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因 所持股 票 所派发的 权证以 及因投 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 生的权 证等,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非 固定收益 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 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 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 届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 届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40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 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基 金不受 上述限 制。如 果《基 金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 141 限制进行 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有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投 资比例 将遵 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除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 比例外,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 规模和公 司应对 措施, 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142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 其更新 ,加盖 公章并 书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供 的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完整 性、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有 责 任保管真 实、完 整、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单变 更 后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格 遵循了 监督流 程,基 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联 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的 关联方 进行 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 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 生时,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 报告。对 于交易 所场内 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 和交易所 规则的 规定进 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在 该 名单中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 中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手 时 须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 面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 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143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经 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 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发生此种 情形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 易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 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风 险 控制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 行,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 交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 对 手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先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 格 遵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 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银行 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 农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 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遵 循上述 监督流 程,则 对 于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风 险引起的 损失,不 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 144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 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拟 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 基金托管 人,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进 行监督 ,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任何责 任,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无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145 决。如果 基金托 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则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翼 A 的 年收益率计算、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双翼 A 的折算比例、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 义务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违 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规 规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 监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 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146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份额配比、 双 翼 A 的折算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 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理 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47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的 分 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的 约 定,将认 购资金 划入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开 放式基 金认购 专 户。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委托的 登记结算 机构 开 立并管 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 集的属 于本基 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管 模式下 , 代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进 行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均 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 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148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人民 币利率 管理规 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 定》、 《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 理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账 户、 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书面同 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其中实物 证券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149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 损坏、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 外,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式 将 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同 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 合同约定 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以及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 的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并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双 方认可的 150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金管 理人,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151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股 价,按 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的 差 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或 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予以估值。 (7 )在 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采 用 上述 (1)- (6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152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由 此造成 的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要 合理 的措施 托管协议 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以及由 此造成 以 后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投资者 或基金 的 损失,由 提供错 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算 结果不 一致 时,双 方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新 计算核 对, 如 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成 的 损失以及 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赔偿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督 , 以保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 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理 153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并 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基 金管理 人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报 告编制并 公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 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 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整 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报告上加 盖业务 印鉴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方各 自 留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相 关 报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54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双 翼 A 的开放日、 双 翼 B 封闭期届满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必 须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的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则 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双翼 A 的开放日、 双翼 B 封闭期届满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 形式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盘 备份,保 存期限 为 15 年。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55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仲 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双 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 任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九、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 人对账 单包 括电子 对账单 、短信 对账 单、纸质 对账单 ,服 务形式 为账单定 制服务 。投资 人可以 根据个 人需求 , 选择获得 账单的 形式。 本公司将 根据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156 投资人可 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告知客服专员选 择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 )“ 客户服务”页面,输入开户 证件或基 金账号 登录基 金账户 (初始 密码开 户 证件后六 位)进 入“服 务定制” 栏目进行定制。 3 、投资人也可直接发送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 ,在 邮件 中注 明开 户证件 号码 、姓 名、 持有 基金名 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 , 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 人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当 时候 将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 间的转 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 基金管 理人将 利用直 销网 点或代销 网点为 投资 人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额。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的 在 线客服 、 留言 板和 客户服务 信箱, 投资 人可以 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提供 了基金 公告、 投资资 讯、 基金常识 等各种 信息 ,投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将为 投资人 提供基 金账户 查询 、交易明 细查询 、对 账单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 基金管 理人还 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供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客户 服务 中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 短讯、E-MAIL 定 期为客户 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内容包 括:每 笔 交易确认 查询、 每月账 户余额、 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157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 打客户 服务 电话可 通过自 动语音 或人 工座席获 得基金 信息 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呼 叫 中心或 公司网 站,以 电子 邮件、信 件、传 真来 访等形 式,进行 投诉, 所有渠 道的投 诉设有 专人登 记 ,专人处 理;普 通投诉 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 ,重大 投诉五 个工作 日内答 复。若 规 定时间内 无法处 理完毕 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客户投诉热线:021-68885996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 诺德基 金及其 合作机 构将 为投资人 提供方 便快 捷的网 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三十 、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2-23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3-18 3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3-30 4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3-30


158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3-30 6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01 7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01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务和参 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12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12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15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 值的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18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泛华 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21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22 14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 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2017-04-24


159 报、公司网站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实施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25 1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 施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28 1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 施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29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 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 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4-29 1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5-06 2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和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6-03 2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 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 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6-12 2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 净值与份额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7-01 2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 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7-01


160 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 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7-15 2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和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7-19 26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7-20 2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 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8-02 2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 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8-05 2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8-08 3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 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 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7-08-12 三十 一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 公时间 内可供 免费查 阅。投 资 人也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 按此种 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1 三十 二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等文本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五)《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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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七 年九 月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