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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159937)

博时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 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 准博时 黄金交易 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 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3 ]1026 号)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 《关于博时黄金交 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 函》 (基
金部函[2014]903 号)文进行募集 。 
2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 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3 、 本基金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 约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具有与上海黄 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净值 会随黄金 市场的变 化而波动。 投资者在 投 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
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对 认购(或 申购赎回) 、买卖基 金的意 愿、 时机、数 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 
4、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黄金 市场波 动风 险、基金跟 踪偏离风 险、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本基 金交易时 间与 境内外黄金 市场交易 时间不一 致的风
险、 不同申购 赎回模式 下交易和 结算规则 存在差异 的 风险、 基金份 额交易规 则调整的 相关风
险等特有风 险, 以及第 三方机 构服务的 风险、 管理 风 险、 操作风险 、 交收失 败风险、 技术风
险、不可抗 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关于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5 、本基金向投 资 者开放 场内份额 的现券申购 、赎回 业务,场内 份额 的现 金申购 、 赎回
业务 , 场外份 额的现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不同申购 、 赎回方式的 开放日与 开放时间 、 清算交
收及登记结 算规则或 有差异。 
在本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后: 
(1 ) 投资 者 参与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申购 , 需要持 有深 圳 A 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以及 上海黄 金交易所 黄金账户 (以 下简称 “黄金 账户” ) 。 投资者在首次 参与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申购前须 根据上海 黄金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完成 账 户备案。 
(2 ) 仅持有 深圳 A 股账 户 的投资 者, 除 可参与 本基 金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 , 还可参
与 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 
(3 )仅持有深 圳证券交 易所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仅 可 参与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二级 市场
交易 , 不能 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投资者进 行 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申购或 赎回时, 单一账户每 笔申购或 赎回份额 须为
最小申赎单 位的整数 倍,最高 不得超过 999,999,999 份,申购、 赎回份额 上限的具 体规定
详见每日公 布的申购 赎回清单 。 
敬请投资者 详细阅读 《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关 于本基金各 类申购、 赎 回方式的 说
明。 
6 、投资者一旦 认购、申 购或赎回 本基金, 即表示对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所涉及 的基
金份额的证 券变更登 记方式以 及申购赎 回所涉及 申购 、赎回对价 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 可。 
7 、在目前结算规 则下, 投资者交 易、申购 、赎回 本 基金 ,应当 遵守下列 规定,具 体以
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及上海 黄金交易 所等 服务机构的 规则为准 : 
(1 )投资 者 T 日买入的 场内 份额 ,T 日可以卖出 ; 
(2 ) 投资者 T 日买入的场 内 份额,T+1 日可以 赎回 。 如果对应的结 算参与 人当日日 终
资金不足,T+1 日不 得以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为对 价进行 赎回; 
(3 ) 投资者 T 日以现 券 申购方 式申购的 场内 份额 ,T 日可以卖出或 赎回 ; 投资 者 T 日
以 现券赎回 方式赎回 场内份额 后,T 日可卖出赎 回获得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投资 者 T 日
以现金申购 方式申购 的场内份 额,T+1 日可卖出 或 赎 回。 
(4 )以现金赎 回方式赎 回场内份 额 的 ,登 记结算机 构对现金替 代采取逐 笔全额非 担保
交收模式 。 当登记 结算机 构确认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后 , 基金份额即被 记减, 但此时 投资 者尚
未收到赎回 款。 
(5 )未来,如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上 海黄金交易 所等服务 机构就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 交易、 结算 等相关规 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或将调 整本基金 相关业务 的具体 办
理时间及销 售机构, 请投资者 关注基金 管理人及 相关 服务机 构的 相关公告 。 
8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根据 登记结算 机构的不 同分为场 内份额与场 外份额。 本基金的 场外
份额根据 费 用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分为 D 类场外份 额 和 I 类场外份额 。 
本基金场内 份额、D 类场 外份额 和 I 类场外份 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 码, 并 分别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 
9 、本基金追踪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价格,但 不等同于 实物黄金,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得到相应价 值的上海 黄金交易 所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及现金差额 , 无法直 接取得实 物黄金。 
10 、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与债 券,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
本金 。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真阅读 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11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12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13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与变 更登记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 .................................................... 3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 示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72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84 第二十三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91 第二十四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91 第二十五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94 第二十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94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第 一 部分


绪言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管理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以及 《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本 基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 核准。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 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黄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黄 金 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博 时黄 金 交易 型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业务规则: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 细则 》、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 的《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 的其 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 以及《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注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发售公告: 指《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起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 法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法取 得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登 记、 基金 交易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登记结算机构: 指 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 的 登记结算 机构 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 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其中, 本基金认购 份额的登 记结算 、 场内份额 的申购、 赎回 及上市 交易等相关 业务的登 记结算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负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申购、 赎回等相 关业 务的登 记结算由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 理 ; 场内份额: 指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 理份额登 记结 算业务 的基金份额 ; 场外份额: 指由基金管 理人办理 份额登记 结算业务 的基金份 额 ;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交易 所或金交所: 均指上海黄 金交易所 ,即经国 务院批准 ,由中国 人民 银行组 建,在国 家 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 登记注册 的,目前 中国 唯一合 法从事贵金 属交易的 国家级市 场,遵循 公开、公 平、 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 原则组织 黄金交易 ,不以营 利为目的 ,实 行自律 性管理的社 团法人;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可以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 金 合同 第 九部分之 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 不 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 基金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 符合 相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黄金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共同 交易 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 金份额兑 换为 基金合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同约定的对 价资产 的 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用以公 告 场内份 额 申购对 价、 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指 投资者申购 本 基金 场内份额 时,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 的组合证 券、现金 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 对价; 或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场外份额 时,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应向 基金管理 人支付的 现金 ; 赎回对价: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 付给 投资 者 的 组合证 券、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其持有的 场外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应 支付给投 资者的现 金 ; 组合证券: 指在黄金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黄 金 (Au ) 品种, 为标的 指数对 应的黄金现 货合约或 者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黄金现 货合 约; 黄金现货合约 指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黄金现 货延期交 收合约以 及《 上海黄 金交易所现 货交易规 则》(及 其不时修 订)规定 的在 黄金交 易所其他黄 金现货挂 盘合约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指依据《上 海黄金交 易所现货 交易规则 》(及其 不时 修订) 采用现货实 盘交易的 黄金交易 所挂盘合 约; 现金替代 : 指申购、赎 回 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 过程中 , 投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于替 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 证券 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 ;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 价计 算的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 的组合证 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 之差 ; 投资 者 申购、赎 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 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 差额、申 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 额数 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 投资者申 购、赎回 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 的最低数 量, 投资者 申购、赎回 的 本 基金 场内份额 应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 理 人或管理 人委托的 第三方在 交易时间 内根 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 证券 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 的 场内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简称 IOPV ; 场内申赎 指投资者 通 过上海黄 金 交易所 会员或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 等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分别采 用现券、 现金 申购 、 赎 回本基 金 场内份额 的方式; 场外申赎 指投资者 通 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 的代理 机构 等销售 机构采用 现金申购 、 赎回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的方式; 现金申赎 指投资者通 过现金申 购、赎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方式 ; 现券申赎 指投资者通 过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申购、 赎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方式; 预估现金差额 : 指为便于计 算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及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预先冻 结申请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资金 ,由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布的现 金数额; 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符合特 定资格的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代理办理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回业 务的销售 机构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 人计算本 基金 各类 别基金份 额 累计收 益率 与标的 指数累计收 益率差额 之日;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 与 场内基金 份额 上 市前 一日 标 的指数收盘 价之比减 去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 算或拆 分、合并, 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 或拆分、 合并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基金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评价 日 各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与 场 内份额 上 市前 一日 各 类别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收盘价之 比减去100% (期间 如发 生基金 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 算 , 如本基 金实施份额 拆分、合 并,将按 经拆分、 合并调整 后的 基金份 额折算日 各 类别 的基 金份额净 值来计算 相应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收益率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目 标ETF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表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 误差最小 化,采用 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 基金 ;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在本基 金认购期 间代理本 基金 发售业 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 及本基金 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场外份 额的 净赎 回申请( 场外 份额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场外份额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场外 份额 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场外 份额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 (简 称 “A 股 账户” ) 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简称 “基金账 户”) ; 黄金账户: 指投资者在 上海黄金 交易所开 立的交易 账户; 开放日: 指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或基金销 售机构 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 T 日: 指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或基金 销 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 内受 理 投资 者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日期; T +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 工作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款、 缴存的保 证金以及 其他 投资所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余额 总数 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 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行有效 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其做出 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 克服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 港(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八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 务部、客 户服务中 心、市场 部、 养老金业务 中心、战 略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南 方、 券商 业务部、 零 售-北京、 零售-上 海、 零售-南方 、 央企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 部、 财务 部、 信息技术 部、 基金运 作部、 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研究部。 股票投 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市场部负责 公司市场 和销售管 理、 销售组织、 目 标和 费用管理、 销售 督导与营 销培训管 理、 公司零售渠 道银行总 行管理与 维护、 推动金 融同 业业务合作 与拓展、 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服 务工 作。 机 构-上海 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 负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 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 责公司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 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 研究 与政策咨询、 养 老金销售 支持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 关信息服 务等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责 券商 渠道的开拓 和销售服 务。 零售- 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 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 企业务部 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作业 务落地与 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产品 规划部负 责新产品 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网金 融 战略规划的 设计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 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 推动公司 相关 业务在互联 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 新。 客户 服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 、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算、成本 控制、财 务分析等 工作。信 息技术部 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织 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7 年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512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7%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 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 事长。 历 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 政 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中 国人民银 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 招商银 行副行长 、 执行 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委副书 记, 在 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招 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银 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 法定代 表人 。 熊剑涛先生 , 硕士 , 工程师 ,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 4 月任 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电脑部信 息中 心副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 、 经理 、 电 脑中心总 经理、 技术总监 兼信息 技术中心总 经理;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 中国证监 会借调至 南方证券 行政接 管组 任接管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 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分 管经纪 业务、 资产 管 理业务、 信息 技术中心 , 兼任招 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证券 经纪专业 委员 会副主任委 员。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中共 党员,南 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清 华大学金 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 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政 法大学 研究生院, 获法 学硕士学 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副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证 券,先后 任上海澳 门路 营业部总经 理、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 投资 部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 历任 世纪证券投 资银行北 京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 师,董事 。1988 年8 月 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 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中国 华源集团 有限公司 ,先 后任华源发 展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 司)董秘 、副总经 理、常务 副总经理 等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 上海市国 资 委直 属上海大盛 资产有限 公司, 任战 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 任上海盛 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后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办 公室秘书 、主任; 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2 月至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10 月, 兼任招商 局科技集 团有限公 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 至今,兼 任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3 月至今 ,兼任湘 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昌红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李南峰先生 ,学士, 独立董事 。1969 年 起先后在 中国 人民解放军 酒泉卫星 基地、四 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经理、总 经理、董 事长、党 委书记, 华润深国 投信 托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董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 北京 西城区半导 体器件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国际 投资管理 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银投资 银行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 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 社会 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 金会”, 并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2012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讲 师、珠海 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 中央 党校经济 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 。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 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 安保 险公司总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 起,任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证 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 时基金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7 月起 先后在华 侨城 集团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 监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 、 清华紫光 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 指数与量 化投资等 工作,博 时基 金( 国际)有 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中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 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8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 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 圳市 证券管理办 公室、中 国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6 月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赵 云 阳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至 2010 年在晨星中国研究中心工作。2010 年加入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量 化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特 许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 博 时 招 财 一 号 保 本 基 金 (2015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 博 时 中 证 淘 金 大 数 据 100 基 金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 博 时 沪 深 300 指 数 基 金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基金经理 。 现 任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 200ETF 基金兼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 联 接 基 金 (2012 年 11 月 13 日 至 今 ) 、 上 证 企 债 30ETF 基金(2013 年 7 月 11 日 至 今 ) 、 博 时 证 券 保 险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2015 年 5 月 19 日 至 今 ) 、 博 时 黄 金 ETF 基 金 (2015 年 10 月 8 日 至 今 ) 、 博时上证 50ETF 基金(2015 年 10 月 8 日 至 今 ) 、 博 时 上 证 50ETF 联接基金(2015 年 10 月 8 日 至 今 ) 、 博 时 银 行 分 级 基 金(2015 年 10 月 8 日至今)、博时黄金 ETF 联接基 金(2016 年 5 月 27 日至今) 的 基 金 经 理 。 王 祥 先 生 , 学 士 。2006 年起先后在中粮期货、工商银行总行工作。2015 年加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博 时 黄 金 ETF 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博时黄金 ETF 联 接 基 金(2016 年 11 月 2 日 至 今)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ETF 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ETF 联 接 基 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今)的基金经理。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方维玲女士,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 先后在招 商证券、 银华 基金工作。2006 年加 入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研 究员兼基 金经理助 理 、 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兼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精选 混合基金、 博 时新趋势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 经济 学院、江南 证券、清 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投资经 理、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 、多元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生, 硕 士,CFA。2008 年从 上海交通 大学硕士 研究生毕业 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金融地产 与公用事 业组组长 、 研究部副总 经理、 博时 国企改革 股票基 金、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的基 金经理。 现 任研究部 总经理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 优质企业 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 深成长企 业 混合基金、 博 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 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士,CFA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 海工艺品 进出口公司 、 德国德 累斯顿银 行上 海分行、美 国 Lowes 食品有限 公司、美 国通用电 气公 司、华夏基 金固定收 益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基金经 理、 博时 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 博 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博时新 财富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现任董 事总经理 兼 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 金组投资 总监、 博 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博时稳 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博时新 收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博时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博时 新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新起 点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双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鑫惠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鑫瑞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博时鑫润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 , 博士 。1991 年 起先后在 石家庄 无线电九 厂、 石家庄 经济学院 、 长盛 基金、 德邦基金、 上海金珀 资产管理 公司工作 。2015 年 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 董事总 经理兼年金 投资部投 资总监、 股票投资 部绝对收 益组 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规定 受 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法律 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 险控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 法律 部 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 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 标。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 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 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 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分析等 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已托 管 611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场外份额销售 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内大 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 明亮 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场外份额 代销 机构 (1)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 杭 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上 城区 建国 中路99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上 城区 建国 中路9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晨 联系 人: 张强 电话 : 0571-87923324 传真 : 0571-879233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96 网址 : www.urcb.com (3)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朱晓 超 电话 : 021-60897840 传真 : 0571-26697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4)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毛淮 平 客户 服务 电话 : 13816092323 网址 : http://www.cwmc.cn/ (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邓颜 电话 : 010-66568292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 江 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 大街136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 大街1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小 军 联系 人: 樊林 电话 : 025-88866851 传真 : 025-888667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5-96855 网址 : www.zjrcbank.com 3、场 内份额 现金申购 、赎回办 理机构 ( 以下排 序不 分先后)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万 联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申 万宏源证 券 有限公司、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中 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原 齐鲁证券 ) 、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银河证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西藏东 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 、赎回办 理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温 从镭 传真:021-58408928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1 、场内份额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 峰 2 、场外份额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8 号 中粮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 系人:许鹏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名称: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 河南 中路 99 号上海黄 金交 易所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 河南 中路 99 号上海黄 金交 易所大厦 电话:021-33189588 传真:021-33662058 联系人:杨艳 四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五 、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张 振波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张振 波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 金,并 于2013 年7 月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3]1026 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 金自2014 年8月4日 至2014年8月7 日进行发 售。共募 集 292,174,448.00 份基 金份额, 有效认购 户数为2530 户 。 本基金为交 易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 8 月13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 算是指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运作的需 要, 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 按 照一定比例 调整基金 份额总额 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 行为 。 基金份额折算 由基金管 理人向登 记结 算机构申请 办理,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记。 本基金已以 2014 年 8 月 27 日 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进行 折算, 折算结 果详见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 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 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与折算基 准日业绩 比较基准 (上 海黄金交易 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收 盘价)的 1/100 基本一 致。 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实 际需要对 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并提 前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后,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 发生 调整, 但调整 后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 算的具体 方法在基金 份额折 算公告中 列示 。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交 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具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依 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 金份额上 市: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 现券 认购所 募集 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少 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基金上市前 , 基金管 理人应与 深圳证券 交易所签 订上 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 书。 本基金的场 内份额已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基金二级 市场交易 简 称:博时黄 金, 二级 市场交易 代码:159937 。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须遵 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业务实施 细则》 , 以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 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本章 第一款规 定的上 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 暂停其上 市; 3 、严重违反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关 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 当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 形之一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暂停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 除暂停上 市原因的 ; 2 、基金合同终止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 当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项等原 因使本基 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 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 市 的,本基金 将由交易 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 为非上市 的开 放式基金 或 与联接基 金合并 。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开 市前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提供当日基 金的 场内 份额的现 金 申购赎回清 单。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IOPV )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第三 方计算,并 交由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 (1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公 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最 新成交价+ 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 合 约对应的预 估现金差 额/1000 )/100 。 (2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4 位。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公式,并予 以公告。 第 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 内份额的 申购赎回 包括两种 方式:现 券申 赎方式和现 金申赎方 式。 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海 黄金交易 所会员或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等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 分别 采用现券或 现金,申 购赎回本 基金场内 份额。 1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场内 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业务由 申 购赎回代 理机 构办理。 投资者应当 按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指定的 方式办理 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开 始 场内份 额的 申购、 赎回业务 前 公告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名单, 并 可 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 减少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2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可 办理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开放日 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上 海黄金交易 所的共同 交易日 。 本 基金场内 份额现金 申 购、 赎回业务 的具体办 理时间为 开放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本基金场内份 额现券 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具体办理 时间为开 放 日的 9:30-11:30 和 13:30-15:00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 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场 内份额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具体 办 理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 及相关业 务公告。 若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 上海黄金 交易所 变 更交易时 间或 出现其他特 殊情况, 或出 于具体业 务运作的需 要, 基金 管理人可 对 前述开 放日、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开始办 理场内份 额 的现 金申购、 赎回业 务及场内 份额的现 券申购、赎 回业务。 3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本基金 场 内份额的 申购、赎 回 采用份 额申购和 份额赎回的 方式,即 申购、赎 回均 以份额申请 ; (2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3 )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 申购、赎 回应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 方相 关协议 的有关 规定; (4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 新的原则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账户备案 场内份额现 券申赎 模 式下, 投资 者 首次提交 本基金 场 内份额的现 券 申购、 赎 回申请前 必 须先 按照上 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 进 行账户备 案 。 投资者 完成 账户备案 后 方可参 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 现券 申购、 赎回, 否则申请 将被拒绝 。 本基金场内 份额现券 申购、 赎回方 式下账户 备案的具 体要求及办 理流程见 申购赎回 代理 机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场内份额现 金申赎方式 下,投 资者无须 进行账户 备案 。 (2 )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提 出 及确 认 投资者提交 场内份额 的 申购申 请时, 须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备足相 应数量 并 符合要求 的申 购对价, 否则申 购申请失 败 。 投资者提 交 场内份 额的 赎回申请时, 须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备足 相应数量并 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 价, 否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受 理 投资者 场内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申请并不代 表申购、 赎 回申请成 功。 场内份额申 购、赎回 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 的 清算 交 收与登 记 本基金场内 份额申购、 赎回过程 中涉及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的 清算交收 适用深圳 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相关业 务规 则和各参与 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 规定。 1 )、场内份额的 现券 申赎 方式 场内份额的 现券 申赎 模式下, 投资者 T 日的申购 或赎 回 申请受理 后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办理 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 的过户 , 登 记结算机 构 根据上 海黄金交易 所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过户的 结果,于 T 日日终完 成 基金份额 的变 更 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 回 办理 机 构在 T+1 日进行现 金差 额的交收。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上海 黄金交易 所和基金管 理人在清 算交收时 发现 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 则 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构、 上海 黄金交易 所相关业 务规 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 规定进行 处理。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上 海黄金交 易所和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场 内份额现券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进行调 整。 2 )、场内份额的 现金申赎 方式 场内份额的 现金 申赎 模式 下 , 投资者 T 日提 交的申 购 或赎回申请 受理后 , 正常情 况下, 登记结算机 构 于 T 日日终 办理 基金份 额及 现金 替代款 等的 交收, 并于 T+3 日内办理 现金差 额的清算。 赎回现金替 代款将自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 内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账户。 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 、 登记 结算机 构和基金 管理人在 清算交收时 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 的情 形, 则依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相关业务 规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 行处理。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和基金 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 场内 份额 现金申 购与赎回 的程序进 行调整。 登 记结算机 构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 清算 交 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 、方式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 实施日的 3 个工 作日前在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5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现券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场内份 额, 须按 现券申购、 赎回的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整数 倍 提交申 请 。 投资者 现金申 购、 赎回 本 基 金场内份额, 须按现金 申购、 赎 回的 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整数倍 提 交申请 。 目前,本基 金 场内份 额的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为 30 万份。 投资者提出 场内份额 的现券申 购 申请前 须按 3000 克 或其整数倍 备足用于 申购的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或 AU99.95 和 AU99.99 两种现货实 盘合约的 组合。 (2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对 场内 份额现券 申赎、场内 份额现金 申赎的 最 小申 购、赎回单 位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进行前述调 整必须提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设定 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 现券 申购 份额上限 、 现金申购 份额上限 、现 券 赎回份额 上限 及现 金赎回份额 上限, 以对当日 的现券 申购 、现 金申购 总 规模或现券 赎回、 现金赎回 总 规模进行 控制,并 分别在申 购赎回清 单中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设定单 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本基金 场内份额 上限。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上海黄金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基金 运作情况 、市场情 况和 投资者需求 等因素,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场内份额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并及时 公告。 6 、申购与赎回的 对价和费 用 (1 )场内份额 的现券申 购、赎回 方式下, 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者 申购 本基金 的场内 份额 时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价是 指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的 场内 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 组合证券 、 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在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 下, 申购 对价是指 投资者申 购 本 基金 的场内 份额时应 交付 的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是指 投资 者 赎回本 基金 的场内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交付给 投资者 的 现 金替代 、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2 )本基金场 内份额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 、赎回清 单和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本基金场内 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场内份 额 的 现券申购 、 赎回 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 提供给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 T 日 场内份额的 现金 申购、 赎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提供给 深圳证券 交易所 。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在当日 申购、赎 回开 放时间前公 告 。 (3 )场内份额申 购、赎回 方式下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可按照不 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 发售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如 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额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本基金场 内 份额的 现券申购 、赎回方 式下,过 户费等相关 费用按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的相关规定 执行。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 外份额根据 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分为 D 类 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 额 。 1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目前, 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 的直销机 构 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代销机构办 理 。 投资者应当 按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销机 构 指定的 方式办理 本 基金 场外份 额 的申购 和赎回。 2 、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 理 场外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开放日为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和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的共同交易 日 , 开放 日对 投资 者 的业务 办理时间 为 9 :30-15 :00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 公告 和安排为准 。 若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 上海 黄金 交易所变 更交易时 间或 出现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可 对 场外份额 的 开放日 、 开放时 间 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公 告。 (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开始办理场外 份额 的 申购、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时 间办 理本基金场 外份额的 申购、赎 回。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且 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3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基金场 外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采取 “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 场外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本基金场 外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采取“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本基金场外 份额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 在开放 时间内是否 可以 撤销 由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业务 规则确定 ; (4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 新的原则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申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 的申请方 式 投资者须根 据 销售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本基金场 外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申请 。 (2 )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款 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 本基金场 外 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 项, 投资 者交 付款项 且 款项在规 定 时点前到达 指定账户 ,申购申 请即为有 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确 认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以开放日 的开放时 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 的 申 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D 类场外 份额和 I 类场 外份额的 登记结算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D 类 场外份额 和 I 类场 外份额的 有效申请, 投资者 可 在 T+1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若 场外 份额 申购 不成功, 则 场外份 额 申 购款项退还 给 投资者 。 销售机构对 场外份额 的 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 场外份额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 结算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5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 D 类场 外份额 ,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 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 追加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 元 。 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 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 追加 申购最 低金额为1 元 。


(2 )每个交易账 户 无最低 持有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余额 限制。 (3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 本基 金场外份 额暂无上 限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定 场 外份额 申 购金额 、 赎回 份额 、 持有 最低余额 限制以及 持有份额 上限等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6 、申购与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投资者 申 购、赎回 场外份额 的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 场外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基金管 理人可向 投资者 收 取一 定的费用或 成本。 (2 )本基金 D 类场外 份额 和 I 类 场外份额 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公告 。 (3 ) 投资者 在申购 、 赎回 本 基金 D 类场外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 根据补券 或卖券相 关的 交易成本, 收取一定 的申购费 和/ 或赎回费 并归入 D 类场外份额 的基金财 产 ,以确 保覆盖 D 类场外份额 申赎发生 的证券交 易费用。 (4 )投资者在申 购、赎回 本基金 I 类 场外份 额时,所 发生的补券 或卖券相 关的交易 成 本,由 I 类场 外 份额的 基金资产 承担。 (5 )申购 本基 金 场外份 额的计算 : 申购的 有效 场外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 (6 )赎回 本基 金 场外份 额的 金额 计算: 本 基金场外 份额的 赎回 金 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本基金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 费用 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 额的 0.5% ,赎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0.5% 。 目前, 根据上 海黄金交 易所约定 的 交易手续费 率, 本基 金 D 类 场外份额 的申购 费用 为 0.05% , 赎回费用 为 0.05% 。 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 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D 类场 外份额的 投 资者 承担, 在 投资者进 行场外申 购时收取 , 申购费总额的 100% 计入投 资者所申 购类别的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本基金 D 类 场 外份额 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 本 基金 D 类 场外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本 基金 场外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总额的 100% 计入投资者所赎回类 别的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财产 。未来, 如果上海 黄金交易 所调整交易 手续费率 , 则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基金合 同的 规定,调整 本基金 D 类场外 份额的申 购费、赎回 费。 本基 金 I 类场外 份额暂不 收取申购 费 、赎回费。 (8 )本基金 D 类场外 份额 、I 类场 外份额暂 不收取 销 售服务费。 (9 )基金管理 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 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对投资者适 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等相关 费率。 (三)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现券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 容 (1 )申购 赎回清 单的内容 T 日现券申购 赎回 清 单公告内 容包括 一 级市场 基 金代 码、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T -1 日 各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对应的现 金差额 ( 元/ 千克) 、T 日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对应的 预估现金 差额(元/ 千克 ) 、T -1 日基金 份额净值 、申 购上 限、 赎回上限、 申购赎回 标志等 。 (2 )预估 现金差额 相关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 是指为 便于申赎 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申请 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 的相应资 金, 由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现金数额 。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公告 T 日预估现 金 差额。 其计算 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 额= (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量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1000 克)÷T -1 日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对应的 黄金现货 重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 差 额= (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量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1000 克)÷T -1 日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对应的 黄金现货 重量 预估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 为 负或为零。 预估 现 金差额计算 至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 四舍五入 。若 T 日为基金分 红除息日 , 上述计算公 式中“T-1 日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需扣 减 相应的 收益分配 数额 (3 )现金差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公告 ,其计算公 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 值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 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 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 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 值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 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 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 重量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零。 现金差额 计算 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若现 金差额为 正数, 则投 资 者 应根 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对应的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 类型 和黄金现货 重量支 付相应的 现金 ; 若现金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 者 将 根据 其申购的基 金份额 对 应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类型 和黄 金现货重量 获得相应 的现金。 ② 在投资 者赎 回时, 若现 金差额为 正数, 则投 资 者 将根 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 及基金管 理人支付的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类型和黄 金现货重 量 获 得相应的现 金; 若现金 差额为负 数, 则 投资 者 应根 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 及基金 管理人支 付的 黄金现货实 盘合 约类 型和黄金 现货重 量 支付相应 的现金 。 (4 )申购 赎回清单 的格式 T 日现券申购赎回清 单的格式 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 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 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人 民币元/千克 )


Au99.95 现金差额(单位:人 民币元/千克 )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基 金净值( 单位:人 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人民币 元)


T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现金 差额(单位 :人民币 元/ 千克)


Au99.95 预估现金 差额(单位 :人民币 元/ 千克)


当天累计可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 限 (单位 :份)


当天累计可 赎回的基 金份额上 限 (单位 :份)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份 )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分 红金额( 单位: 人 民币元 )


是否允许申 购


是否允许赎 回


是否接受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申购


是否接受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申购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 约 合约数量( 克) Au99.99 合约和/ 或 Au99.95 合约 3000 备注:此表 为示例 2 、现金申购赎回 清单 (1)申购赎 回 清单 的 内容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 单内容包 括 : 一级市场 基金代码 、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所对应 的申 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 各黄金合约 数据、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预 估现金差 额、T -1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当日申购 上限、当 日赎回上 限及其他 内容 。 (2)申赎现金 “ 申赎现 金 ” 不 属于组合 证券 , 是为了 便于登记 结算机 构的清算交 收安排 , 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增加的 虚拟 证券。 “ 申 赎现金 ” 的现金 替代标志 为 “ 必须 ” , 但 含义与 组合成份 证券的必 须 现金替代不 同, “ 申 赎现金 ” 的申购 替代金额 为最小申 购单位所对 应的成份 证券的可 以现金替 代金额之和 , 赎回 替 代金额 固 定为 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投资组合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 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 。 申购赎 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对应 的组合证 券内各 黄 金 现货实盘合 约 的合约 名称、 合约 代码及 数量。 在场 内份额现 金申购、 赎回方式 下,组合 证券 仅包括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 资组合的 实际情况 及未来具 体业 务的需要, 调整 组合证券 的内容及 其构成,并 根据组合 证券的内 容相应调 整现金替 代相 关内容。 (4)现金替 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 回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过程中, 投资 者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用于 替代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 ① 现金替代仅 包括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 可以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允许使用 现金 作为全部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替 代,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该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只 允许 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② 替代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替代金额= 允许 现金 替代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数 量× 该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前一交易 日 收盘价×(1 +现金替代 溢价比 例) 。 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 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 基金 管理人代 替 申购投资 者 买入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 际交易价 格加 上相关交易 费用后与 申购时 的 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 为 便于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 回清 单中预先确 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 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 购入 该部分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 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 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 差额; 如果预 先收取的 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 部分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际 成本,则 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 资 者 收取 欠缺 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 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登记结算机 构为 投资 者办理申 购基金份 额与现金 替代 交收后的次 日, 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 额买入被 替代的黄 金现货 实 盘合约。 基金 管理人以替 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 (包括 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 用) 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 者 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款 项; 若当日未 能购入全 部被替代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 , 则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实 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当日收 盘价 计算的未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黄 金现货 实盘合约价 值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补交的 款项。 登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 者办理赎 回基金份 额交收后 的次 日, 基金管理人 将卖出被 替代的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基 金管理人 根据卖出 的被替代 证券 的实际卖出 金额(扣 除相关费 用) ,确 定应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现金替代 款; 若当 日未能卖 出 全部被替代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 则以 卖出的被替 代证券的 实际卖出 金额 (扣除 相关费用) 加上当日收 盘价计算 的未卖出 的部分被 替代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 价值, 确定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现金替代款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预估现 金差额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是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 在 T 日现金申 购赎回清单 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 差 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 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预先 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 差额=T -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可 以现金替代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所代表 的黄 金现 货重 量与 T -1 日收盘价 乘积之和 。 其中,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所代表的 黄金现货 重量根据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数量与该 合约 交易单位的 乘积进行 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 的数值 可能为正 、为负或 为零。若 T 日 为基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算公 式 中的“T -1 日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 净值” 需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 配数额。 (6)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中公 告。其 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 差额 =T 日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的 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 代的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所 代表的黄 金现货重 量与 T 日收盘 价乘积之和 。 其 中,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所代表的 黄金现货 重量根据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数量与该 合约 交易单位的 乘积进行 计算。 T 日投资 者 以 现金申 购、 赎 回方式申购、 赎回本基 金场内份 额时, 需按基金管 理人 T +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零。 在投资 者 申 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 者 应根据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支 付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 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 者 将根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在投资 者赎回时, 如 现金 差额为正数, 则 投资 者 将 根据其赎 回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额为 负数, 则投 资 者 应根据 其 赎回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 现金。 (7)申购赎 回 清单 的 格式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 单格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 司名 称


基金代码


标的 指数代 码


申购赎回方 式


T-1 日信息内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T-1 日 现金差额 ( 单位: 人民 币 元)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资产净值 (单位: 人民币元 )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人民币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 (单位 : 人民币 元)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 份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分红金额 (单位: 人民币元 )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是否允许申 购


是否允许赎 回


是否允许现 金申购


可以现金替 代比例上 限 100.00% 当天累计可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 限 (单位 :份)


当天累计可 赎回的基 金份额上 限 (单位 :份)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代金 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940,500.00 0.00 深圳市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 交易所 备注:此表 为 示例。 申赎替代金 额中包括 溢价现金 部分,其 所对应的 黄金 现货合约仅 为 Au99.99 。 (3 )本基金 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 内容与 场 内份额的现 券 申购赎 回清单在 内容 或格式上可 能略有差 异。 场内份额 的现金申 购赎回清 单及场内份 额的现券 申购赎回 清单 的具 体内容以基 金管理人 届时在网 站上公布 的实际内 容为 准 。 ( 四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可视 情 况同时暂停 或拒绝场内 份额的 现券申购 、场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或 场外 D 类份额的 申购、 场 外 I 类份额的 申购 ,也 可只 拒绝 或暂停 其 中一种或 部 分 份额类别 或 方式 的 申购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理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2 )基金申购 赎回开放 时间内,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交 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或临时 停市; 或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 金现 货合约暂停 交易; (3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海黄金 交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 登记结算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等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 购, 或者因异 常情况申 购、 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 上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述异常情况 指基金管 理人无法 预见并不 可控制的 情形 ,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6 )无法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 、申 购赎回清 单 编制错误 ; (7 )当日申购申 请达到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上限的情 况 ; (8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海黄 金交易所 规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上述 情形(第 (7 )项除外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购进 行 公告。 在 暂 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 五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 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基金 管 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对 场内份额 的现券赎 回 、 场内 份额 的 现金 赎回 或 场外 D 类份额 的赎回 、 场外 I 类份额 的赎回实 施暂停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 也 可只 针对其 中一种或 部分份额 类别或方 式实施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 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理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2 )基金申购 赎回开放 时间内,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交 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或临时 停市; 或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 金现 货合约暂停 交易; (3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海黄金 交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 机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等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 回, 或者因异 常情况申 购、 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 上 述异常情况 指基金管 理人无法 预见并不 可控制的 情形 ,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无法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 、申 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 ; (6 )当日 场内 份额赎回 申请达到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份额 上限 的情况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场外份 额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的开 放日发 生连 续巨额赎回 ; (8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海黄 金交易所 规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上述 情形(第 (6 )项除外 ),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 停赎回的 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 赎回 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对于已经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也 可以根据 所发生的 情形的实 际影 响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生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情形 之一时, 本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可能 同时暂停 。 ( 六 )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场外份额 净赎回申 请 (场外份额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场外 份额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场外 份额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及场外 份额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场外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对场外 份额 的 赎回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 付投资 者 的全部场 外 份额赎 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场外份额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资 者的场外 份额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场 外 份额赎 回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场 外 份额的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场外份额 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 户场外 份额 赎回申请 量占场外 份额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 提交场外 份额赎回 申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场外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场 外 份额 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场外 份额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场外 份 额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者 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场外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场 外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场外 赎 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 说明书 约定 的其他方 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 记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投 资者通过 认购、 二级市场 买入、 场内申 购的 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 业务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负责 办理; 场外份 额的登记 结算 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办理。 2 、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包括 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及场内、 场外 份额的跨 系统转托 管。 条件许可情 况下, 在基 金管理人 制定并发 布有关规 则 后, 本基金场 外份额可 跨系统转 托 管为场内份 额, 按场内 份额的赎 回对价进 行赎回, 并可 场内交易。 除 非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本基金不接 受投资者 提出的跨 系统转托 管申请。 ( 八 )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 D 类份额已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业 务。 (1 )转换费 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2 )其他与转换 相关的事 项 1)、 业务规则


① 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包括 博时黄金 交易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D 类 基金 份额 及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所 有已开通 以及未来 将开 通 日常转换 业务的货 币市场基 金 且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同 一机构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 构。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② 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申购费为 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 收费模式)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 非 QDII 基金不能 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③ 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 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 基金转出视 为赎回, 转 入视为申 购。 基金转换后 可赎回的 时间为 T +2 日。 ④ 基金分红 时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⑤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 投 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 的原 则提交申 请。转出基 金份额必 须是可用 份额,并 遵循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2 )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3 )重要提示 ① 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包括 博时黄金 交易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D 类 基金 份额 及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所 有已开通 以及未来 将开 通 日常转换 业务的货 币市场基 金 且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同 一机构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 构。 ② 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③ 本公司管 理基金的 转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 九 )其他 1 、在条件允许 时,基金 管理 人可 开放集合 申购,即 允许多个投 资者集合 其持有的 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 , 共同构 成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其 整 数倍, 进行申 购。 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制 定集合申 购业 务的相关规 则。 2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 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展 其他服务 ,双 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 理协议,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 、场外份额开 放申购、 赎回后,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 调整 本基金场 外 份额的申购、 赎回原则 及申购、 赎回模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式, 或停止办 理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业务。 如 基金管理人 决定调整 场外份额 的申购、 赎回方案, 应 于新的申 购、 赎回方 案开始 实施前予 以公 告。 如决定停 止办理场 外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 采取适当 措施对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场外份额 作出妥善 安排并提前 公告 。 4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为 本基金增 设新的份 额类别或 进 行基金份额 分级。 基金 管理人可 就分级 运作后的全 部或部分 份额申请 场内交易 ,制定并 公布 相应的业务 规则 5 、未来,在相 关条件成 熟时,本 基金可向 已开立上 海黄金交易 所黄金账 户的投资 者开 放现金申购 、赎回。 具体的申 购、赎回 办法届时 见基 金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 。 ( 十 ) 联接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可 投资于本 基金,与 本基金实 现同 一投资目标 。 ( 十 一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冻结、解 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理基 金的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等业 务,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投资于黄 金交易所 的黄金现 货合约, 在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化的 前提 下,争取为 投资者提 供与标的 指数表现 接近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 投资黄金 交易所 的 黄金现货 合约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 具 。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黄金 交易所的 黄金 现货合约, 包括: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及其他 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 上市 的、 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的合约。 本基 金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为 AU99.99 、 AU99.95 。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黄金现 货延期交 收合约为 AU (T+D )。 本基金主 要投资的 黄金现货 合约可以根 据市场流 动性情况 的变化进 行调整。本 基金可从 事黄金现 货租赁业 务。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 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 约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他金融 工 具的投资比 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于跟踪误 差、 流动性因 素和交 易便利程 度的考虑,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中, 本 基金将 主 要投资于AU99.99 。 但因特殊情 况 (比如流 动性不 足等 ) 导致本基金 无法 买入 足够的AU99.99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投资 于 AU99.95 和 AU (T+D )或 其他品种以 进行适当 替代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 投资的黄 金现货合 约可以根 据市场流 动性 情况的变化 进行调整 , 此调整 无须 召开持有人 大会。 本 基金可从 事黄金现 货租赁业 务。 三、标的指数 上海黄金交 易所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AU99.99 价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被动 式管理策 略。


本基金投资 于 黄金现 货合约 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基于跟踪误 差、 流动性因 素和交 易便利程 度的考虑,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中, 本 基金将 主 要投资于 AU99.99 。 但因特殊情 况( 包括 但不限于 流 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 基金无法 买入足 够的 AU99.99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投资于 AU99.95 和 AU (T+D )或其 他品种以 进行适当 替 代。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的 风险 管理 目标是追 求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 , 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2% 。 当基金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超过了上 述范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的 进一步扩大 。 五、投资决策 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做出 有关 投资管 理 重大事项 的决策。 基金经理 负责做出 组合 日常维护 过程中的 组合构建、 组合调 整及基金每 日申购赎 回清单的 编制等决 策。 3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程 序如下: (1 )研究 基金管理人 的 投资及 研究 部门 将 依托公 司整体研 究平 台, 整合外 部信息包 括券商 、 独立 第三方 等外 部研究力 量的研究 成果, 开展对 全球及国 内黄金市场 的跟踪研 究及其流 动性的监 控,并定期 撰写相关 的研究报 告,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 策的重要依 据。 (2 )投资决策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 相关 研究报告 , 定 期或遇重大 事件时临 时召开投 资决 策委员会议, 对 相关事项 做出决策。 基 金经理根 据投 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 做 出基金投 资管 理的日常决 策。 (3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主 要 采取被 动式管理 策略,以 不低于 90% 的 组合资产投 资于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黄金现货 合 约。 日常组合 构建中, 基金 经理将根 据不 同黄金现货 合约的流 动性, 选择恰 当的 黄金现货合 约品种 构 建基金投 资组合。 在 追求跟踪 误 差和跟踪偏 离度最小 化的前提 下, 基金 经理可采取 适当的方 法,提高 投资效率 ,降低交 易成 本,控制投 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 本基金的 具体交易 执行,交 易部同时 履行 一线监控的 职责。 (5 )投资绩效评 估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和 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 投资绩效 进行 评估, 确认 基金组合 是否实现 了投 资预期, 并对 跟踪 误差 的来源进 行归因分 析等。 基金 经理依据绩 效评估报 告总结或 检讨以往 的投资策略 及投资流 程 ,如果 需要,亦 对投 资组 合流程 进行相应 的调整。 (6 )组合监控与 调整 基金经理根 据 本基金 现金方式 的净 申购 赎回 、日 常现券 申购赎回 交收 的现 金流量情 况,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对 基金投资 组合 中的 黄金现货合 约的持仓 及现金头 寸 进行动 态监控和调 整,密切 跟踪 投资 标的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 述投资管理 程序做 出调整, 并 将调整内 容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予以公告 。 六 、投资组合 管理 1 、投资组合的构 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 标组合、 制定及实 施 建 仓策略以及 逐步调整 组合。 (1 )确定目标组 合 基金管理人 主要采取 被动式管 理策略, 买入标的 指数 所对应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构 建基 金投资组合 。 (2 )制定 及实施 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依 据对 主要 黄金现货 合约的 流 动性和交 易成 本等因素所 做的分析 , 制定合 理的 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组 合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投资 于国内黄 金现货合 约 的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90% 。本基 金将在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达到这一 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基金申 购赎回等 因素导致 基金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这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2 、投资组合的日 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日 常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 )跟踪误差的 日常管理 基金经理及 时 对跟踪 误差进行 归因 分解 , 了解跟 踪误 差来源, 保 持对投资 标的的跟 踪 与 分析 , 重点关注 不同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流 动性、 投 资组合流动 性的变化、 申 购赎回及 现金 头寸对跟踪 误差的影 响,以便 及时调整 组合,降 低影 响,最小化 跟踪误差 。 (2 )投资组合的 再平衡。 由于申购赎 回、 组合 现金头寸 、 黄金现 货延期交 收合 约与现货实 盘合约表 现存在差 异等 因素的影响, 使组合偏 离标的指 数较大时, 基金经理 需要对组合 中不同黄 金现货合 约的持仓 进行平衡调 整 (3 )基金每日申 购赎回清 单的制 作 基金经理以 T-1 日投 资标的的 数量、价 格及组合 数据 为基础,制 作 T 日基金申购赎 回 清单并予以 公告。 3 、投资组合的定 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定 期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每 周 末, 基 金经理对 投资组合 表现及跟 踪误差等 进行 分析, 分析 最近组合 的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情况,寻 找出未能 有效控制 偏离的原 因 , 为进一步修 正组合提 供参考 。 每月末, 根据基 金合同中 关于基 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和基金仓 储费 等的 支付要求, 进 行现金支付 的准备 。 必 要情况下, 本基金将 以卖出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的方 式支付基 金所须负 担的各项费 用。 。 每季末, 基金经 理检查组 合各类 资产的法 规比例, 需 要时则调整 组合, 以达到 符合信 息 披露要求的 法规比例 。 4 、投资组合的交 易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 象为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的上市 交易 的黄金现货 合约。 为了保持本 基金的竞 争力, 尽 量降低中 间环节的 费用 , 本基金拟 向 上海黄 金交易所 申请 开立特别交 易通道, 满足本基 金对实物 黄金高效 、低 成本的投资 需要。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AU99.99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有权变更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而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八 、风险收益 特征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本 基金主要 投资对象 为黄金现 货合约, 预期风险/ 收 益 水平与黄金 相似,在 证券投资 基 金中属于较 高风险和 预期收益 的基金品 种。 九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 财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 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于 黄金现 货合约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 (2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限制 。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约 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基 金 管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 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十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从事 黄金租赁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5,066,883,307.00 97.28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 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金合计 104,561,169.60 2.01 7 其他各项资 产 37,241,073.60 0.71 8 合计 5,208,685,550.20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2.2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 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Au9999 Au9999 17,502,370.00 4,779,897,247.00 93.29 2 Au9995 Au9995 1,051,000.00 286,986,060.00 5.60 8 报 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4,881,22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162.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357,383.60 5 应收申购款 307.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241,073.60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1 、 博时黄金 ETFA 类: 期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8.13-2014.12.31 -5.30% 0.98% -7.47% 1.04% 2.17% -0.06% 2015.1.1-2015.12.31 -7.80% 0.85% -7.37% 0.87% -0.43% -0.02% 2016.1.1-2016.12.31 18.87% 0.92% 18.42% 0.93% 0.45% -0.01% 2017.1.1-2017.6.30 3.44% 0.57% 3.49% 0.57% -0.05% -0.00% 2014.8.13-2017.6.30 7.36% 0.86% 5.04% 0.87% 2.32% -0.01% 2 、 博时黄金 ETF 场外 D 类: 期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14.12.18-2014.12.31 0.26% 0.67% 0.10% 0.86% 0.16% -0.19% 2015.1.1-2015.12.31 -0.33% 0.96% -7.37% 0.87% 7.04% 0.09% 2016.1.1-2016.12.31 19.10% 0.92% 18.42% 0.93% 0.68% -0.01% 2017.1.1-2017.6.30 3.67% 0.57% 3.49% 0.57% 0.18% -0.00% 2014.12.18-2017.6.30 23.38% 0.88% 13.63% 0.84% 9.75% 0.04% 3 、 博时黄金 ETF 场外 I 类 : 期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4.12.18-2014.12.31 0.21% 0.67% 0.10% 0.86% 0.11% -0.19% 2015.1.1-2015.12.31 -7.21% 0.86% -7.37% 0.87% 0.16% -0.01% 2016.1.1-2016.12.31 18.38% 0.92% 18.42% 0.93% -0.04% -0.01%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1.1-2017.6.30 3.50% 0.57% 3.49% 0.57% 0.01% -0.00% 2014.12.18-2017.6.30 13.92% 0.84% 13.63% 0.84% 0.29% 0.00% 注: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AU99.99 收益率。 自2014 年12 月 18 日起对本基 金增设 I 类场外份 额,同时 ,本基金 原场 外份额变更 为本基金 的 D 类场 外份额。 本基金的场 外份额根 据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分为D 类 场外份额和I 类场外 份额。D 类场 外份 额和 I 类场 外份额单 独设置基 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基 金份额净值 。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 黄金现 货合约 、 银 行 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黄金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 黄金 现货合约 及其他 各 类有价证 券。 四、估值方法 1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估值 方法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 按 估值日其 所在交易 所的 当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 收盘价估值 。 2 、黄金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 估值方 法 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 按估值 日其所在 交易所的 当日 结算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结算价 估值。 3 、其他有价证券 其他有价证 券按有关 规定估值 。 4 、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金持有的 银行存款 和备付 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国家最 新规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果 报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返 回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各 类别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各 类别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四 位(含第四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 条第 (四) 款有 关估值 方法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黄 金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 润是指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 基金本期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 期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 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 采用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累 计收益率 尽可能贴 近标 的指数同期 累计收益 率为原则 进 行收益分配。 基 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 特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不须以 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 提, 收益 分配后有可 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 。本 基金的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1 、 本基金场内份额 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 本 基 金 I 类及 D 类场外份 额的收益 分 配方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 I 类和 D 类场 外份额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 可主动申 请选择具 体的收益 分配 方式。但若 本基金 I 类和 D 类 场外份 额特定销售 方式下仅 采用某一 收益分配 方式且通 过 业 务规则载明 的, 投资者对 该销售方 式的 业务规则的 接受则视 为选择该 销售方式 业务规则 所载 明的收益分 配 方式。 投资 者选择的 分红 方式的认定 方法将以 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 则为准 ; 2 、每一类别 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3 、基金收益评价 日核定的 本基金 I 类 场外份 额的基金 累计收益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期 累 计收益率达 到 0.01% 以上, 本基金 I 类场 外份额方 可 进行收益分 配; 基金收 益评价日 核定的 本基金场内 份额及D 类 场外份 额的 基金 累计收益 率超 过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收益率达 到 1% 以 上 ,本基金 场内份额 及 D 类 场外份额 方可进行 收益分 配; 4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I 类场 外份额可进 行 收益分 配;基金 合 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 本 基金 I 类场 外份额 收 益可不分 配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场内 份额及 D 类场外 份额的 收 益分配每 年至 多 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期 末可供分配 利润的 5% ; 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 个月, 本 基金场内份 额及 D 类场外份 额 收益可 不分配; 5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指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 低数;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基金累 计收益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 价日本基 金相对 标 的指数 的 超额收益 率= 基金累计收 益率- 标 的指数 同期累 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 益率为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 前一 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 减去 100% ; 标的指数 累 计收益率 为当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价与基 金上 市前一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价之比 减去 100% 。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 、 拆分或 合并 , 则以基 金份 额折算 、 拆分或 合并 日为 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 指标。 2 、根据前述收 益分配原 则计算截 至基金收 益评价日 本基金的份 额可分配 收益,并 确定 收益分配比 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以及 该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 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支 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 等内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承 担。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场外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4 、基金的上市费 及年费; 5 、基金收益分配 发生的费 用; 6 、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8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9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 10 、基金资产的资金 汇划费用 ; 11 、黄金现货合约交 易手续费 、延期补 偿费、交 割费 、过户费及 仓储费 ; 12 、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允许的 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具 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在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中载 明; 13 、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 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财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3 、场外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场外 份额 暂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本基 金场外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可以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 前进行公 告。 4 、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 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 用, 以及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等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 并 按照相关的 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 行公告或 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 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各 类别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 类别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述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六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 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27 、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九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1 、黄金市场波动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在 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跟踪黄 金现货合 约价格, 黄 金价格 波动 为产品的 主要风险 。影响黄 金价格的 主要 因素 包括但 不限于 : (1 ) 、黄金的供 给和需求 。 (2 ) 、全球和地 区性政治 经济环境 、金融体 系稳定性 的改变和突 发事件的 发生; (3 ) 、投资者对 通货膨胀 预期的变 化; (4 ) 、外汇汇率 和利率水 平的变化 ; (5 ) 、对冲基金 和商品共 同基金的 投资和交 易行为的 变化。 本基金力求 紧密跟踪 黄金现货 合约价格 变化, 投资者 需明确本基 金的价值 为黄金现 货合 约价值扣除 仓储、 管理和 托管等费 用之后的 价值。 扣 除各种费用 支出后, 本基 金单位份 额所 代表的黄金 份额可能 会不断下 降。 2 、基金跟踪偏离 的风险 由于各种因 素的影响, 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与业绩比 较 基准之间可 能产生差 异, 即跟踪 偏 离风险。导 致跟踪偏 离风险的 主要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 : (1 ) 、本基金的 日常支出 。包括管 理费, 托管费, 黄 金现货合约 交易、结 算、仓储 费, 投资者申赎 基金份额 的过程中 因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的 过户所产生 的费用以 及其他证 券交易 费用等。上 述费用因 素可能导 致本基金 业绩表现 低于 业绩比较基 准。 (2 ) 、本基金投 资标的与 业绩比较 基准的结 构可能存 在差异。 投 资者以现 券方式申购 本基金场内 份额时, 本 基金接受 投资 者以Au99.95 或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 提出的申 购申请; 在投资 者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本 基金可支 付 Au99.95 或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作为赎 回对价。 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 AU(t+d) 现 货延期合 约, 当 出现较 大规模的申 购或赎回 时, 为 应对流动 性 压力, 本 基金持 有 或交易 的黄金延 期合约的 比例将上 升。 即 , 本基 金投资组 合可能 由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以及AU(T+d) 现货延期 合约 等共同构成,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与业 绩比 较基准的结 构差异可 能导致基 金表现与 业绩比较 基准 的偏离。 (3)现金方 式申赎 本 基金 的场 内份额和 场外份 额带 来的现金管 理拖累。 投资者 以 现金 方式 申购、 赎回本基 金场内份 额 或场外 份额时 , 本基 金 需要 代理 投资 者 买 卖黄金现 货合约, 由此可能产 生相应的 交易费用 和冲击成 本,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合 面临一定 程度的跟 踪偏离风 险。 3 、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为交 易所交易 基金, 存在 二 级市场交 易价格与 一级市场申 购赎回价 格之间偏 离的 可能性。 4 、基金份额交易 价格折溢 价 相对 股票类 ETF 可能较 高的风险 有效的套利 交易会使 ETF 交易 价格和份额 净值之 间的 偏离 较快趋 于一致 , 但由于本 基 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场所 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而本基金 主要投资标 的的交易 场所为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 两个交 易所 涨跌 停板制度 的差 异、 交 易时间的 差异以及节 假日的差 异等 原因 可能造成 本基金 折溢 价率高于 股票类 ETF 。 5 、本基金 交易时 间与境内 外黄金 市场交易 时间不一 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 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时间 及二级市 场交易时 间与境内外 黄金市场 的交易时 间并 不完全一致, 投资 者在 境外黄金 市场开放 时间或上 海 黄金交易所 的夜盘交 易期间, 无 法参与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 交易。 因 此, 在国 际 金价出现大 幅波动时,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或不 能及时反 映国际金 价市场的 变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能因为国 际金价的 不利变动 遭受损失。 6、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 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如果上 海黄金交 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终止交 易或者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流动性 发生重大 改变, 或者国 内黄金交易 所出现其 它代表性 更强、 投 资 者认同度 更高的黄 金基准价 格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在征 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 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如 业绩 比较基准变 更,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可能会 有一定调 整 , 以反映新的 业绩比较 基准的风 险收益 特征,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调整 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 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提前 终止上市, 导致 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8、参考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IOPV )决策 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计算 依据及计算 方法, 每个交 易日实时 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 交 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考 。 实时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 与实时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可能存在差 异, 第三 方机构 在计算 IOPV 时也可能出 现错误, 投资 者参 考其进行 投资决策 可能 达到预期目 标。9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失败的风险 (1) 如投资 者 提交本基 金场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购申请 时 未完成账户 备案,或 未能提供 符 合要求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或 未根据现券 申购赎 回 清单的要求 备足预估 现金差额, 则 场内 份额的 现券 申购申请 失败。 (2) 如 投资 者提 交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 现金申 购申请 时 , 未能根据 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 的要 求备足现金 替代或预 估现金差 额,则 场 内份额的 现金 申购申请失 败。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 本 基金还可 能在 现券 申购赎回 清单和现 金申购 赎 回清单中分 别设定申 购份额上 限。 对于以 现券 申购方式 提交的申 购申请, 如 果一笔新 的 被确认成功 的申购申 请, 会使本 基金 的 当日申购份 额超过现券 申购赎 回清单中 设定的当 日申 购份额上限 时,该笔 申购申请 将被 拒 绝; 对于以现金 申购方式 提交的申 购申请, 如果 一笔 新的被确认 成功 的 申 购申请, 会使 本基 金 的当日申 购份额超 过现金申 购赎回清 单中设定 的当 日申购份额 上限时, 该笔 申购申请 将被 拒绝。 (4) 如 果投资 者 或申购赎 回 代理机 构应付资 金不足 或 出现违约,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也可 能失败 。 10 、投资者赎回 失败 的风险 (1) 如 投资 者提交 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 现券赎回 申请 时 未完成账户 备案, 则 现券赎回 申请 失败。 (2) 如 投资 者提 交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 现券 赎 回申请 时 所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 不 足, 或未能根 据 现券申 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 备足预估 现 金差额, 则 场 内份额的 现券赎回 申请失 败。 (3) 如 投资 者提 交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 现金赎 回申请 时 所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 不 足, 或未能根 据 现金申 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 备足预估 现 金差额, 则 场 内份额的 现金赎回 申请失 败。 (4) 本 基金还可 能在 现券 申购赎回 清单和现 金申购 赎 回清单中分 别设定赎 回份额上 限。 对于以 现券 赎回方式 提交的份 额赎回申 请, 如果一 笔 新的被确认 成功赎回 申请, 会使 本基金 当日赎回份 额超过现券 申购赎 回清单中 设定的当 日赎 回份额上限 时,该笔 赎回申请 将被拒 绝;对于以 现金 赎回 方式提交 的份额赎 回申请, 如果 一笔新的被 确认成功 的份额赎 回申请, 会 使本基金 当日赎回 份额超过 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 中设 定的当日赎 回份额上 限时, 该笔赎 回申 请将被拒绝 。 (5) 随着 市场 环 境的变动, 基金管理 人有可能 调整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 由此可 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申购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全 部赎回,而 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 (6) 在当前的交 易规则 下, 投资者 T 日买入 的基金 份额 T+1 日可赎回。 但 是, 如果对 应的结算参 与人当日 日终资金 不足,则 T+1 日 可能出 现投资者赎 回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失败 的情形。 11. 不同申购赎 回模式下 交易和结 算规则存 在差异的 风险 本基金的申赎 分为场 内 份额的 现券申赎 、场内 份 额的 现金申赎、 场外 份额 的 现金申 赎 。 不同的 申赎 方式下 ,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办理时间 及办 理条件、登 记结算规 则等或有 差异 。 12. 基金份 额 交易 规 则调整的 相关风险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因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机构 及上海黄 金交易所 等服务机构 可能就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交易、 结算等 相关规则 进行调整,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登 记交收规 则或上市 交易 的交易规则 可能因此 而发生变 化。 基金管理 人届时将 根据相关服 务机构的 调整后的 业务规则 及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 适时调整 本基金各 申赎模式 的 交易 、 结算 规 则。 本 基金 基金份额 交易 、 结算 规则的 调整或将 涉及相关 业务办理 时间及销 售机 构的调整, 可能 与投资 者 的交易习 惯有 一定差异。 13 、本基金场外份额 暂不可上 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场外份额 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基 金管理人。 在 场外份额、 场 内份额之 间开 通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前, 场外份额 暂不 可转托管至 场内,也 不可上市 交易。 14 、参与黄 金租赁业 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 参与黄金 现货租赁 业务。 是指本 基金 用所 持有的 黄金 交易所的 现货黄金 合约 向合作机构 租赁出黄 金, 并按照 合同约定 收取租赁 费 用, 合作租入 方到期 归 还等额同 质黄金 的业务。 该 业务 存在 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 ,即若业 务 对 手方破产 或 未到期归 还等额同 质黄金 , 则需要追索 债务且可 能无法获 得全部或 部分债权 所产 生的风险 。 二 、 其他风险 1 、第三方机构服 务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因多种原 因, 申购 赎回办 理机构办 理 申购赎 回 业务 可能 受 到限制、 暂停或终 止, 由此影响对 投资 者的 申购赎回 服务。 (2)、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上海黄金 交易所 、 登记结算 机构、 申购 赎回办理 机构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能 调 整业务规 则及制度, 也 可能发生 违 约, 导致基 金或投资 者利益 受损的风险 。 2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制度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 例如, 申购赎回 清 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 交易、 资 金清算 操作错误、 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 误等风险 。 3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及 申购 赎回 办理 机构等 。 4 、管理风险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发展状 况、 人员配备、 管理 水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因 业务扩张 过快、 行 业内过度竞 争、 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 度依 赖等可能会 产生影响 投资者利 益的风险 。 5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黄金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登记结算 机构和 申购 赎回办理 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 抗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 正常 时限完成。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 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2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 认购和用 于认购基 金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应付 申购对价 和赎回对 价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 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 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 会, 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 护本基 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登记 结算 代理机 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 按照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 资于黄金 现 货合约和其 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 定有关费率 ; (17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 购价格、申 购对价、 赎回对价 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对价; (16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 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 根据法律法 规及本合 同的约 定,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因过错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责 任 不因其退 任 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连带 责任 ; (2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每 一基金份额 具有一票 表决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本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 的联 接基金份额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 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 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 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不应以 联接基金 的名义代 表联 接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 决权, 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 的身份出 席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代表 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 开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由 联接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 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经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同意,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 8 、 终止基金上 市,但因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 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 式、调低 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黄 金交易所 和登记结 算机 构 在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交 易、 转 托管、 非 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 则; 7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合约根 据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化或其 他情 况进行调整 ; 8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当于 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会议形式 ; 4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6 、权益登记日; 7 、出席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8 、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9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六)开会 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派 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 面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 金管理人 更 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身份证明 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 证明和授 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 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和地点, 但 确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两个 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 前已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 次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或增加 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 知 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 日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 员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 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 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 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十)生效 与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当 自 决议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4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决 议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 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 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卖 ;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各 投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 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可以 投资黄金 交易所的 黄金现货 合约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黄金 交易所的 黄金 现货合约, 包括: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及其他 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 上市 的、 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的合约。 本基 金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为 AU99.99 、 AU99.95 。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黄金现 货延期交 收合约为 AU (T+D ) 。本 基金主要 投资的黄 金现货合 约可以根据 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化进 行调整。本 基金可从 事黄金现 货租赁业 务。 建仓完成后 ,本 基金 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 约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他金融 工 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根据交易方 式不同, 金交 所挂盘黄 金合约包 括: 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 黄金现货 延期交收 合约及其他 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的合约 。 黄金现 货实 盘合约有 AU50g 、 AU100g 、 AU99.99 、 AU99.95 、AU99.5 ;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 合约有 AU (T+D)、 AU (T+N1)、 AU (T+N2 ) 。 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和黄 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均属于 黄金 现货合约。 本基 金主要投 资的黄金 现货 实盘合约有 AU99.99 、AU99.95 。 本基金主要投资 的 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有 AU (T+D)。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 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合约可 以根 据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化或其 他情况 进行调整, 此调整无 须召开持 有人大会 。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本基金投资 于黄金现 货合约 的资产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 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 (含现券认购 所募集的 黄金实 盘合约的 市值)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基金托管人 负责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 使用。在 上述 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 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黄金 交易编码 、基金证 券账户、 结算备付 金账 户及其他投 资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 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基金 管理人负 责在 上海黄金交 易所为基 金开立黄 金交易 编码,基金 托管人提 供必要的 协助。 2 、本基金黄金交 易编码、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 基金 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 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 本基金在 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 务。结算 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 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 用的,若 无相关规 定,则基 金托 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 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 后,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 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 证不承担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由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规定各 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该基金 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在盖章后 以双方约 定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 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 值 时,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四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则 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 任;若基 金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 任。如果 上述 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 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 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 由于黄金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基 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 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 ,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 监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 文本。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 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本协议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 议自生效 之日起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本协 议正本一 式陆份, 协议双方 各执贰份 ,上 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监会各 壹 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发售 代理机构、 申赎 代理机构 提供。 基 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 务,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服务项 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 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提 供每周七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通 过电话查 询基金份 额净值。 同时, 客 服中 心提供工作 日每天 9:00-21:00 、 节假日 (十一和春 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全国统一客服 热线: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 户服务中 心 网上客户服 务为 投资 者 提供查 询服务、 资讯 服务以及 在线交流的 平台。 登陆网 站后, 投 资者 可以查 询基金相 关信息, 享受 资 讯服务; 投 资者 还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 提交 投诉与建议 。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 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基金网站、 客 服中心 IVR 自动语 音留言、 客服中 心电话人 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服 务进行投诉。 投 资者还可 以通过发 售代 理机构、 申 赎代理机 构 的服务 电话对 该 代理机构 提供 的服务进行 投诉。 第二十 四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一) 、 2017 年 07 月 22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I 类场外 份 额分红公告 》;


( 二) 、 2017 年 07 月 19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三) 、 2017 年 07 月 08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I 类场外 份 额分红公告 》;


( 四) 、 2017 年 07 月 03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 华润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五) 、 2017 年 07 月 01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 银 行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关 于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 定投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六) 、 2017 年 06 月 24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I 类场外 份 额分红公告 》;


( 七) 、 2017 年 06 月 19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首创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八) 、 2017 年 06 月 15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 九) 、 2017 年 06 月 13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关于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 增兴 业证券为申 赎代办券 商的公告 》;


( 十) 、 2017 年 06 月 10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I 类场外 份 额分红公告 》;


( 十 一) 、 2017 年 05 月 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I 类场 外 份额分红公 告》;


( 十 二) 、 2017 年 05 月 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关于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暂不 新增兴业证 券为代办 券商的公 告》;


( 十 三) 、 2017 年 05 月 1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关于 新增兴业 证券为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申赎代办 券商的公 告》;


( 十 四) 、 2017 年 05 月 15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北 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十 五) 、 2017 年 05 月 1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I 类场 外 份额分红公 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十 六) 、 2017 年 05 月 1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南 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十 七) 、 2017 年 04 月 2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I 类场 外 份额分红公 告》;


( 十八) 、 2017 年 04 月 2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 、 《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手 机银行申购 及定投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 十九) 、 2017 年 04 月 15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I 类场 外 份额分红公 告》;


( 二十) 、 2017 年 04 月 1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关于新 增联讯证 券为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申赎代办 券商的 公 告》 、 《关 于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D 类份 额新增 江苏紫金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二十一) 、 2017 年 04 月 12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关 于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D 类份额新增 杭州联合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二十二) 、 2017 年 04 月 06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华夏 财富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二十三) 、 2017 年 03 月 30 日,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 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摘要) 》 、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正文)》 ;


( 二十四) 、 2017 年 03 月 29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I 类 场 外份额分红 公告》;


( 二十五) 、 2017 年 03 月 27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


( 二 十六) 、 2017 年 03 月 18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I 类 场 外份额分红 公告》;


( 二十七) 、 2017 年 03 月 17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大有期货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 二十八) 、 2017 年 03 月 04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I 类 场 外份额分红 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二十九) 、 2017 年 02 月 23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申购 及定投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三十) 、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I 类场 外 份额分红公 告》;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和公司 章程 五、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 请募集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 、 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