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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红利(690009)

民生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九月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经2012 年6 月19 日 中 国 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2】843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8月9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指 数基金、 混 合基 金 、 债券 基金 、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 同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 类 型的 基 金 将获得不同 的收 益 预 期 , 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 的 风险 。 一般来说 , 基 金
的收 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 人 承担 的 风险 也 越 大。 
民生加银 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是 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 基 金净值会因证 券市场波 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书及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 对认购/申 购 基金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 决 策, 获 得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承 担 基金 投资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 证 券 价格 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 金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等。 
投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 判 断基 金是 否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相 适应 。 投 资人应当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或代销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 基金代销 机构名
单详 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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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 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非另 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8月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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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2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7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3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 38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4 
十、基 金业 绩 .............................................................. 55 
十一 、基金财 产 ............................................................ 55 
十 二 、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6 
十 三 、 基金 收 益 与 分配 ...................................................... 59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与税 收 .................................................... 60 
十 五 、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1 
十 六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2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66 
十 八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7 
十 九 、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69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 69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9 
二 十 二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71 
二 十 三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2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72 



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一 、 绪 言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与《 民生 加 银红利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 系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的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完 全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并不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 件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 金 : 指 民 生 加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 指 民 生 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同: 指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 同 的 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 订 之 《民生 加银 红利回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民生 加银 红 利 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指 《民生 加银 红利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公布实 施 的法律、 行 政 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司 法 解释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 通知 等 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 布、 同年8月8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指中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据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行 有 效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投资于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 资者 19. 投 资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依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 金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 机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发 售 基金份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 机 构 :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 代 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并 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25.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直销机构的 直 销 网 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 网 点 26. 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 算 和 交收 业 务,具 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交 收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本合同 中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也 指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7.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的机 构 ,为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基金 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 合同 中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也 指“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28. 基 金账户: 指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为 投 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29. 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30. 基 金合同生 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 律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 合同 终止日: 指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 以 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存 续 期 : 指 从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 至 终 止 日 止 之 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 指 销 售 机 构在规定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 36.T+n日 :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日) 37.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人办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他业 务的 工 作 日 38.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日基金接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 金 业 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遵守 40.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集期内,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指基 金合同生 效 后 , 投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 回: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条件要 求 将基 金 份额兑 换为 现 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 定 的条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 同 一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44. 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实 施 的变更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的 操作 45.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 向 有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请 , 约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投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动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46. 巨 额 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开放 日,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中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47.元 : 指 人 民 币元 48.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 其他收入 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49. 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金应 收 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和 50.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基金资产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计算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 以确定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过 程 53.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 体 54.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无法 避 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 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销 售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 公 司股 东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 63.33 %) 、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30 %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持 股6.67 %)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 专门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 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 募投资 决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资 产 配 置 部 、 产 品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渠 道 管 理 部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 、 信息技 术部 、深 圳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筹) 。 基金管理情况:截 至2017 年8月9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49 只开放式基金: 民 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 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 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 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 生 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 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 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 服 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 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 加银鑫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民 生加 银鑫 信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 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 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 室副主任,市委副 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 管 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吴剑飞先生:董事 、总经理,硕士。历任长 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 投 资部副 总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职 于平 安资 产管 理公司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分 管 投研) ;现 任总 经理 、党 委 委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林海先 生: 董事 、督 察长 ,硕士 。1995 年至 1999 年历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书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1999 年至 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至 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员会 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党 委 委 员。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学士 。历 任 Price Waterhouse 审计 师、 高级 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 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首席执行 官。现任加 拿大皇家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亚洲 区 和 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 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 ,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 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 资官、汇丰集团伦 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 。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 区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 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 ,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 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主任、 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 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 主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任淮秀: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 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 任,人 民大 学财 金学 院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金 融学 院教 授委 员会 副主席 。 于学会先生:独 立董事,学士。从事 过 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杨有红先生 :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 。1987 年 7 月起至今, 先后曾任北京工商大学商 学 院讲师 、副 教授 、教 授, 会计学 院副 院长 、书 记、 院长, 商学 院院 长, 现任 科技处 处长 。 2. 监事 会成 员基 本情 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 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 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财会部副科长,中 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 金 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党委 委员 。 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谭伟明先生:监事 ,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 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 认会计师工会资深 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 摩 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 太 区(日 本除 外) 主管 。现 任加拿 大皇 家银 行环 球资 产管理 董事 总经 理兼 亚洲 业务总 主管 。 陈伟先生:监事, 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 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 四川恩立德学院秘 书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经 理 ( 牵 头 ) 、 经 理 , 现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产品部总监 、 专户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 ,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 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 外 管 局 从 事 稽 核 检 查 工 作 。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 责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 ,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一部 总监。 3.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简历 见上。


4 .本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孙 伟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分 析 师。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计算机、传媒 、电子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 助理 ,现 任基 金经 理职务 。自 2014 年 7 月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7 月至 今担任 民生 加银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前沿 科 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吴剑 飞先 生 ,自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民 生加 银红利 回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宋磊 先生 ,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 任民生 加银 红利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 10 名成员组成。 由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 辉 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 二 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 席 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 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 资 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 专 户理财一部总监;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尹涛 先 生,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 守 《证 券法》 , 并建立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1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直 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 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 纵 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明 的投资 目 标 、策略 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 金法 》的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证本 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 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文件,以及《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 , 制定《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 成 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制制度由 公 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 等 部分 组成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 , 并 适 时 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1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 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公 司 按 “ 利 益 公 平 、 信 息 透 明 、 信 誉 可 靠 、 责 任 到 位 ” 的 基 本 原 则 制 定 治 理 结 构 ,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象 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 根 据 健 全 性 、 高 效 性 、 独 立 性 、 制 约 性 、 前 瞻 性 及 防 火 墙 等 原 则 设 计 内 部 组 织 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 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根据 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 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 理绩效,以 不 断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1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评 估 包 括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风 险 评 估 、 开 展 新 业 务 之 前 的 风 险 评 估 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授 权 控 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经 授 权 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须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建立完 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要 实行独 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 隔离 。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 公 司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 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的 任 何 决 策必须 履 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 均 可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 织1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 特 征 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易。 2 )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 资 指 令 应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1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每 只 基 金 分 别 设 立 不 同 的 独 立 帐 户 , 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新 产 品 开 发 前 应 进 行 充 分 的 市 场 调 研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2 ) 以 竭 诚 服 务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为 宗 旨 , 开 展 市 场 营 销 、 基 金 销 售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各 项 业 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 重 对 市 场 的 开 发 和 培 育 , 统 一 部 署 基 金 的 营 销 战 略 计 划 , 建 立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 司 对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进 行 持 续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对 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应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 ) 对 信 息 系 统 的 项 目 立 项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应 具 备 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应 当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 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 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通 则 ,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财 务 和 基 金 财 务 相 互 独 立 的 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 )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严 禁 需 要 相 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应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督 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应 保 证 监 察 稽1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 全 面 推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 律。 5 ) 公 司 应 当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 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 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601939) 。 资 产 负 债 稳 步 增 长 。2016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20.96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加2.61 万亿元, 增幅14.25% , 其 中 客 户 贷 款 总 额11.76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加1.27 万 亿 元 , 增 幅12.13% 。 负 债 总 额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7 万亿元,增幅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 万 亿元,较上 年增加1.73 万亿 元, 增幅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 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团实现净利润1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323.89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1.53%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1,185.09 亿 元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较 上 年 提 升0.83 个 百 分 点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1.18%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15.44% , 净 利 息 收 益率2.20% ,成 本收 入比 为27.49% ,资 本充 足率14.94% ,均 居同 业领 先水 平。 2016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2016 年 “ 世 界 银 行100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继 续 位 列 全 球 第2 ; 在 美 国 《 财 富 》 2016 年 世界500 强排 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 际部、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 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7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71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1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 银 行”、“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 融》评 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2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2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 系人 :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2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www.gf.com.cn 2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2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2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1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 鹤年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 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2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2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 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王 宜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2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7)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2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3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3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3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34)


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2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联系人 : 蔡 小威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3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36)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3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3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3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41)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 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4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3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4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44)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4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4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3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47)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48)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4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50)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3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5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53)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3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5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5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57)弘 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50 号 弘业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网址:www.ftol.com.cn (58)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3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59)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60)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400-888-0800 (61)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2)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 斐 3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3)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6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汉 青 客服电 话:95177 联系人 :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二)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3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 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2 年6月19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 】843号 文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 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 方 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基金存 续 期 限 :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045,236,217.81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22,427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2 年 8 月 9 日 正 式生效 ,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内,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3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当向 中 国证 监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 构可以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2. 直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 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二) 申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 人 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和 赎回 , 具 体办理时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 但应 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 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0 月8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 赎 回 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方 式 3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2015 年12 月10 日 发 布 的 公 告 , 自2015 年12 月11 日 起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其单笔申购申请最低限额调整为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亦调 整 为10 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 ;投资者 可 以多次 申购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同 规定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为 准。 2.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1 份 , 本 基 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 规 定为准 ,但 不得 低于1份 的 最低限 额规 定。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等 数 量 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申 购 费 用 本 基金 申 购费 用由 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 1.50% 100万 ≤M <200 万 1.00% 200万 ≤M <500 万 0.50% M≥500万 每 次1,000元 投资 人 同 日或 异日 多次 申购 ,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档 次 分 别计 费 。 当需要采取 比 例4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配 售 方 式对 有 效 申 购 金额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 投资 人申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请 确认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金 额 不受 申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 2 .赎 回 费 用 投资 人 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 份 额赎 回。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应归 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 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年 0.60% 1年≤T<2 年 0.30% T≥2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天 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基金份额 , 持 有 期 限自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起计算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 赎 回 支 付金 额 的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1) 计 算 公式 申购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申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费 率 )/ (1 +申 购 费率 ) 净 申 购 金 额=申 购金额-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用=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例 : 假设 某 投 资 人 投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用的申购 费率为1.50% ,T日 基金份额净 值 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 申 购 可得 到的 基 金 份额 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1.50%) ÷ (1+1.50% )=1,477.83 (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 4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申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份) (2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1)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 回 份 数 ×T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 某 投 资人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持有时间为100 天 , 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 0.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2.0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 回金 额 计 算 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 赎回费用=20,000.00×0.60%=120.00 ( 元 ) 赎回金额=20,000.00-120.00=19,880.00 (元 ) (2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 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在T+1日 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 算或 公 告。 (八) 拒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发生 下 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 入 申 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 理: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 面 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 6.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 述1-3、5 、6项规定的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该退 回 款项 产生的 利息 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 务 的 办 理, 按规 定 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4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九)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 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 上 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按 照 规定 公 告 , 已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延期 支 付 , 并以 后 续 开 放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 金 额 。 若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 投 资 人在申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 予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本 基 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因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3 ) 暂 停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的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的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 作4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日, 并 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巨额 赎回 的 公 告 当发 生 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 、 传真 或网 站或短信等 方 式 在3个 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规定 期限 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新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4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 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及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 资产配置,重点投资于历 史分红政策良好或股息率较 高、分红意愿强的 上市公司,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和保证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 的投资 回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经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30%-8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20%-70% 。其 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部分 至 少 80% 投资于 红利 股票 。 ( 三) 投资 策略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 本 基 金 在 制 定 投 资 策 略 时 , 将 充 分 考 虑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产 业 政 策 ,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将 在 对 股 票 、 债 券 等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及 风 险 水 平 进 行 充 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4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票 配 置 时 , 将 从 分 红 能 力 和 动 力 、 盈 利 前 景 、 估 值 水 平 等 角 度 筛 选 出具有 良好 盈利 前景 和分 红潜力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2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 是在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基准 上,更注重运用战 术性资产配置(TAA )4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来构建 和动 态调 整股 票、 债券等 大类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 配置是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分析各 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确定较长时间内的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 基 金投资中长期投资的风险。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时,主要考虑以下宏观经济层面、中观经 济 层面、 市场 层面 的因 素。 宏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察因 素包括 GDP 增 速、 居民 消 费价格 指数 、固 定 资产投 资增 速、 进出 口增 速、货 币供 应量 M1 增速、M2 增 速等 指标 ,以 及宏 观经济 趋势 、宏 观 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中观经济层面主要考察因素包括权重行业盈利增速、大 宗 商 品 和 资 源 要 素 价 格 等 ; 对 市 场 层 面 的 主 要 考 察 因 素 包 括 市 场 PE 、PB 估 值 水 平 、A-H 股溢 价、成 交量 变化 及政 府市 场政策 等。 战术性资产配置是 针对特定资本市场环境及 经济条件,对资产配置状态 进行动态调整,从 而增加投资组合价值的积极投资策略;即利用“回归均衡”的原则,分析各类资产相对无风 险 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发现和捕捉市场严重偏离的机会,对资 产 配置状态进行实时动态调整,来获取积极投资收益。本基金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的 特点,希望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以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特别是中短期投 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投资 回报 率。 3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 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中国 经济发展趋势、中国政府政 策等宏观因素,在 分析全球产业周期、产业转移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国内相应的产业周期、产业转移,以及通 过 分 析 产 业 链 传 导 机 制 , 判 断 全 球 产 业 背 景 下 的 国 内 各 个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借 助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理 论,同时运用创新理论,分析行业内生的创新因素带来的行业价值变化,判断各个行业的内 在 价值。在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各个行业的市场估值水平的判断,进 行 具体的 行业 配置 和动 态调 整。 4. 个股 选择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上 采 取 “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 , 即 筛 选 出 在 过 去 五 年 至 少 实 施 过 三 次 分 红 或 股息率较高等具有分红“主题”特征的股票形成股票池,保证投资于股票池内的股票的资产 不 少于股 票总 资产 的 80% 。 (1) 红利 股投 资策 略 第一步, 构建红 利股股 票 池。本基 金所投 资的红 利 股是指具 有良好 分红能 力 的上市公 司。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选择符合以下前 两项中任一项且具有第 三项特征的企业,进入红利股股 票 池。过 去历 史分 红政 策良 好: ? 过去五 年至 少实 施三 次分 红,分 红包 括现 金股 利、 股票股 利。 ? 股息率 较高 :最 近一 年中 股息率 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或者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 未来分 红预 期强 :预 期将 推出优 厚分 红方 案的 企业 。 未来市场可能推出 股 票回购、财产股息、负 债股息等现金股息替代方式 ,本基金将关注在4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这些方式中能够提供优厚股东权益回报的上市公司。此外,对具有良好分红预期、具有投资 价 值的新 股进 行申 购。 第二步,红利股企 业的全面深入分析。本基 金为防止对上市公司的分析 受分红能力影响过 大,通过将分红能力进行展开而对企业素质进行全面分析,即全面深入分析分红能力的相关 企 业品质 ,以 验证 和补 充具 有良好 分红 能力 的企 业。 ?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 分 红 政 策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企 业 具 有 良 好 的公司治理,能够促使企业充分关注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流通股股 东权益之类 的 弱势群体权益。本基金将从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 信 息披露 、利 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面 分析 公司 治理 情况 。 ?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 本 基 金 在 全 面 分 析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营 运 能 力 和 发 展 能 力 等 财 务指标基础上,将特别关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分析。投资者获取的分红,直接 与 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关。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结构和经营绩效的综合表现,通过研究每股盈余 、 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对于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分析,从中寻找盈利能力强、分 红 空间大的上市公司。公司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是影响股利 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的偿债 能 力越强,速动资产越多、现金越充足,股利支付能力也较强,采用高股利政策越可行。本基 金 将通过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变现 能 力,从 中能 够为 企业 分红 提供强 大现 金流 支持 的上 市公司 。 ? 强 大 竞 争 优 势 : 企 业 只 有 具 备 强 大 的 竞 争 优 势 , 才 有 可 能 获 得 持 续 的 盈 利 机 会 , 进 而 才 能 实 行 较 好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波 特 五 力 竞 争 分 析 理 论 , 即 分 析 新 加 入 者 的 威 胁、购买者(客户)的议价力量、取代品(或服务)的威胁、供货商的议价力量及现有竞争 者 之竞争态势,研究判断企业的 竞争优势强弱程度、企业的获利潜力;同时,分析企业的竞争 战 略与企 业特 点、 行业 环境 等匹配 程度 ,分 析企 业的 竞争优 势的 可持 续性 。 (2) 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的 筛选 本基金在精选上述 红利股的基础上,将运用 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相 结合的方法对于企 业进行合理估值;同时,从流通市值、市场交易情况等评估其流动性,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具 有足够 安全 边际 的上 市公 司,最 终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 析,从宏 观经济和货币政策 等方面分析,判断 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 收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 合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 管理。 1 )久 期管 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 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 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 分保证流动性的前4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提下,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以及可 以调 整的 范围 。 2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 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 将根据宏观面、货 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 子 弹、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 组合 。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 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 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 融资回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 券 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 权 价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 其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 )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模 型 或 其 他 相 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 公 司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备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与 潜 力 , 转 股 溢 价 率 合 理 、 有 一 定 下 行 保 护 的 可转债 。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 定 价 模 型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 权 证 进 行 定 价 ; 利 用 权 证 衍 生 工 具 的 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 交 易策略 、看 跌保 护组 合策 略、保 护组 合成 本策 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买入 跨式 投资策 略等 。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 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 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 进 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 低 组合风 险、 提高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 性、风险水平、流 动 性 和 金 融 工 具 自 身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稳 健 投 资 , 以 降 低 组 合 风 险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7. 风险 管理 、收 益锁 定策 略 为实现稳定投资回 报的目标,本基金在从资 产配置、股票的行业配置与 个股选择、债券的 投资组合和个券选择的投资全流程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运用数量化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 险4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预算和风险控制。此外,本基金在达到预期投资回报后,本基金会适度锁定投资收益,综合 考 虑证券市场趋势、投资组合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因素,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保证基金 表 现持续平稳,以达到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优化投资组合风险水平的目的,便于本基金实 施 积极 的 收益 分配 政策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 的20%-7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4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6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8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9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权益类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30%-80% ;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5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红 利指 数收 益率*60%+ 中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40% 。 中证红利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于 2008 年推出的全市 场红利股票指数。中证红 利 指数通过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 比较稳定、具 有 一定规 模及 流动 性的 100 只股票 作为 样本 ,以 反映 A 股市 场高 红利 股票 的整 体状况 和走 势, 具 有较强 的代 表性 ,可 以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中证国债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于 2008 年推出的覆盖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的 国债指数。中证国债指数通过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债 , 采用发行量派许加权计算的综合价格指数,可以准确反映高信用固定收益债券的价格走势, 具 有较强 的代 表性 ,可 以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出现 有更有合理性、更有代表性 的、 更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向监 管机 构履 行报 备程 序并公 告后 ,及 时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 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 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 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 作,防止投资决策 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 行 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 家 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 真 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 券 市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 司研究 报告 等。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 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 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 论宏观经济、股票 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等 重大事 项。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 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根据基5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 管 理。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 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 以及市场的运行特 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 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 的 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 出 现异常 情况 ,及 时提 示基 金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 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 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 就投资管理进行持 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 立 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 报 告,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评 估。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 环境变化,对投资 管理的 职责 分工 和程 序进 行调整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合报告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 至 时间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1,785,964.29 54.04 5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其中: 股票


71,785,964.29 54.0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 37.6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0,210,376.00 7.69 8 其他资 产


830,950.51 0.63 9 合计





132,827,290.8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301,952.17 41.4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5,950,000.00 4.5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22,500.00 0.9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7,639.62 0.01 J 金融业 4,845,472.50 3.7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458,400.00 4.1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 - 5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服务业 P 教 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785,964.29 54.8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635 安洁科 技 220,000 7,968,400.00 6.09 2 002434 万里扬 500,000 7,960,000.00 6.08 3 300156 神雾环 保 210,000 6,879,600.00 5.26 4 002479 富春环 保 500,000 5,950,000.00 4.55 5 002008 大族激 光 150,000 5,196,000.00 3.97 6 000925 众合科 技 250,000 5,192,500.00 3.97 7 002027 分众传 媒 350,000 4,816,000.00 3.68 8 002120 韵达股 份 80,000 4,128,000.00 3.15 9 002273 水晶光 电 200,000 4,126,000.00 3.15 10 600233 圆通速 递 200,000 3,918,000.00 2.99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 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 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 进 行合理估值,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 低 组合风 险、 提高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 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 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 露等,本基金暂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268.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55,043.8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464.95 5 应收申 购款 36,103.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0,950.5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自 2012 年8 月9 日至 12 月31 日) -1.20%


0.63% 5.62% 0.75% -6.82% -0.12% 2013 年度 6.68% 1.11% -6.69% 0.89% 13.37% 0.22% 2014 年度 24.82% 0.94% 34.43% 0.69% -9.61% 0.25% 2015 年度 72.10% 2.45% 21.43% 1.58% 50.67% 0.87% 2016 年 度 -9.07% 1.52% -3.11% 0.86% -5.96% 0.66% 2017 年(2017 年 1 月1 日至 6 月 30 日) 5.80% 0.61% 6.48% 0.37% -0.68% 0.24%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7 年6 月 30 日) 117.83% 1.48% 65.97% 0.99% 51.86% 0.49% 十 一 、基 金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5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5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5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3位 以内( 含第3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5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 基 金 每 季 度 进 行 收 益 监 控 ,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评 估 , 如 果 基 金 自 上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除 息 日至本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本基金 业 绩比较基准,且符合其他基金分红条件,本基金将研究证券市场趋势,预测和比较未来短期 和 中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判断进行季度收益分配。季度收益监控和评估并不排除本基金在其 他 时间进 行收 益分 配。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进行 季度 收益 监控。 6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40%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满3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 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至少应载明收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该 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十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6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日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 原则 ;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 6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核 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需在2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6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 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 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 募 集 申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四)基 金资 产挣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挣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七)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6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0年。


6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十 七 、 风险揭 示 投资人 须了 解并 独自 承受 以下风 险: (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 格受政 治、经济、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 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 润,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 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 还 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 全 避免。 ( 二)管 理风 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6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 操 作 风 险: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 三)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作 为 灵 活 配 置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的30%-80% , 在 资 产 配 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当股票市场剧烈下跌时,由于必须保持最低30% 投资比例,将 无 法完全避免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当股票市场 大幅上涨时,由于受最高投资比例为80% 限制,本 基金将无法充分分享股票市场上涨收益 ;其二,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 于 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 益造成 不利 影响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重 点 投 资 于 红 利 股 企 业 , 在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上 可 能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其 一,如果某个时期市场偏好于非红利股企业,本基金的投资收 益将受到不利影响 ;其二,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投 资 于 红 利 股 企 业 的 最 低 比 例 是80% , 将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此 类 企 业 经 营 业 绩 恶 化 的风险 。 ( 四)职 业道 德风 险 职业 道德 风险 是指 员工 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 五)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同时在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 七)其 他风 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 产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 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6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配 备安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时 地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 与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管理 、托 管与 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管理 ,权 益 分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务 。 2.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默 认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进行 基金收 益分 配,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期分配 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且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网 上交 易平 台。 通过先 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4.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通过 电子 邮件、 短信 、主 动致 电等 其中一 种或 多种 方式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供各 项主 动 通 知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及重 要信 息将通 过指 定媒 体发 布。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以电 子形式 为主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等 基金 信息 服务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需要提 供纸 质的 确认 单、 对账单 的服 务, 请致 电基 金管理 人客 服与 电子 商务 中心索 取。 5. 查询 服务 7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24小时 自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 等方式 。通 过以 上方 式可 进行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账户信 息查 询。 6.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 服,实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投资 者网 上面 对面答 疑解 惑。 7.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于 办理 各种 交易手 续, 同 时为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索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取途 径多 样, 资 料内容 丰富 详尽 。 所有对 外公 布文 件及 各种 相关历 史文 件均 可向 客户 服务人 员索 取, 客户 服务 人员可 通过 传 真、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8. 资 讯服 务定 制 为进一 步提 高基 金运 作的 透明度 ,提 升服 务品 质, 使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时了 解基金 投资 资 讯, 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全方 位资讯 服务 定制 项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 热线、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 制服 务。 9.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 拥有 一支 训练 有素、 专业 知识 全面 的投 资顾问 队伍 ,基 金管 理人 的专业 客户 服 务代表 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 间内回 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提供 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 位的咨 询服 务。 10.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理建 议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 的动 力与 方向 。如果 对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 到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通过 电话 、来 信、 传真 、Email 、 手机 短 信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也 可直 接与 客户服 务人 员联 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 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11.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举 办各 种互 动活 动,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见 面会 、理财 讲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12.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市 场状况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服 务能力 的夺 化,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务 项目。 13.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7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二 十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7年2月10 日至2017 年8月9 日发 布的 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3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及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3 月 13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夏财 富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3 月 30 日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8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8 日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1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12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26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 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弘 业期 货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 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南 京苏 宁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 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期 货并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 1 日 关于执 行《 证券 期货 投资 者适当 性管 理办 法》 《非 居民金 融账 户涉 税信 息尽 职调查 管理 办法 》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7 年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 站 2017 年7 月 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伯嘉 基金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 20 日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 27 日 贵州民 生加 银围 棋俱 乐部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7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017 年7 月 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 宜,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二 十三 、招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 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民 生加 银 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九月 二十 三 日 7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7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7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7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7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7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8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会 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8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8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8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十 、争 议的 处理 “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十一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 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 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8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 30%-80% ;债 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20%-70% 。其 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部分 至 少 80% 投资于 红利 股票 。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 的20%-7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0%; (12)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1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4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6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30%-80% ;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8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88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情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89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90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或 者 从 事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等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91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92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93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f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94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 直接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 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直 接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 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95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 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96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 、 规章另 有规 定,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