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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活期宝(000539)

中银活期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中银活期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九 月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1 月 22 日证监 许可[2014]127 号文 注册募 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 本 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 投 资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8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 金托管 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已复 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1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19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21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22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23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29 十 、 投 资组 合 报告 .......................................................................................................................................36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41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42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43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47 十 五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48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50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51 十 八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56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58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60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72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87 二十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89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91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92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中银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 《中银 活期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中 银 活 期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活期 宝 货 币 市场基 金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银 活期 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活期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 于修 改〈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第 六条 及第十 二条 的决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36 、《业务规则》: 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 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47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币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1650 万 元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 长。国籍 :中 国。上海交 通大学工 商管 理专业硕士 , 高级经济师。历任 中国银 行山西省分行综合 计划处 处长及办公室主任 ,中国 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 区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 自治区 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中 国银行四川省分 行 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 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党委 书记等职。现任中 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王超 (WANG Chao ) 先生 , 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 现 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副 总经理。历任中国 银行总 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 经理、主管,中 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 办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 书等职 。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事 。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 经济师。历 任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 行资金 计划处外汇交易科 科 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 业务部负责人、 资 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 行总行金融市场总 部助理 总经理,中国银行 总行投 资银行与资产管 理 部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 生 ,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 事 总经理,负责领导 亚太区 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 任贝莱德亚太区执 行委员 会成员。曾先生 于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 此前 ,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 丹 利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 总监 , 以 及其 亚太 区执 行委员会成员,带 领独立 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 理摩根士丹利在亚 洲各经 营 范围的市场、 信 贷及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 销售及 交易 ( 股票 及固 定 收益) 、 资 本市 场 、 投 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理业务。曾先 生过去 亦曾于美林的市场 风险管 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 瑞银的利率衍生 工 具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京 大学 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师 。 他 拥有 美 国威斯康辛大学麦 迪逊分 校工商管理学士学 位,以 及宾夕法尼亚大学 沃顿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学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会 计 学教授、博士生导 师、博 士后合作导师,兼 任财政 部中国会计准则委 员会咨 询专家 、中国会 计 学会理事、全国会 计专业 学位教指委副主任 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 金会监 事、安泰科技股 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曾任中国人民 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 国 人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 委书 记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美 国威廉与玛丽学院 商学院 任教,并曾为美国 投资公 司协会(美国共同 基金业 行业协会)等公 司 和机构 提供 咨询 。现 任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 会计学 教授 、副 教务 长和 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 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融 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 公司总 经理,目前仍担任 该公司 的咨询顾问。在此 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 零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 特伯 恩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总经 理, 中英商 会财 务司 库、 英中贸 易协 会理 事会 成员 。现任 银硃 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伙 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 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国 俄克 拉荷马州梅达斯经 济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澳 大利亚 国立大学高级访问 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 学博士。现任中央 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教授, 兼任新 时代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山 西 财经大学计统系讲 师、山 西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副教 授、中央财经大学 独立学 院(筹)教授、 副 院长、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 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就 职 于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山 西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友 邦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加 入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现任 基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商学 院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 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 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集团公司、加拿大 帝国商 业银行和加拿大伦 敦 人寿 保险公司等海外机 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 也 曾任蔚深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 展中心总经理、融 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 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主 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 分行太 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 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 长、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 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国 伊 利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经 理 、 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 (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金 融 市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 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范静 (FAN Jing ) 女士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 理副总 裁 (AVP ) , 金 融市 场学硕 士 。 曾 任日本 瑞穗 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 司资 金部 交易 员 。2007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债 券交易 员、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专 户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12 月至 今任 中 银惠利 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至 今任 中银 活期宝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今 担任中 银薪 钱包 货币 基金 基金经 理 。 特 许公 认会 计 师公会 (ACCA ) 准 会员 。 具 有 11 年 证券 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 银行 间本币 市场 交易 员从 业资 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陈军(副执行 总裁 )、杨军( 副执行总 裁 ) 、奚鹏洲(固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理)、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建立 组织机 制、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 施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 准 确、合 规。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 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 合 法合 规原 则 。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和 行业 监 管规则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的 空 白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 完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的要 素主要包括:控制环 境、 风险评估、控制措施 、信 息沟通、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 织结构 、员 工道 德素 质等 内容;


(2) 风 险评 估是 确定 可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其实 质是 确 定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 并 在内部 进行 沟通 ;


(5) 内 部监 控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 性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 监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 的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


(1 ) 董 事会 层面 下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 对 董事 会负 责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的 职 责为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 调整公 司风险取向及风险 管理的 原则、政策和指 导 方针,并确保其得 到有效 执行。稽核委员会 的职责 为负责从强化内部 监控的 角度对公司经营 管 理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 重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案 。


(2 ) 基 金管 理人 经营 管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 协助 执 行总裁 在董 事 会授 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 业务权限,讨论重 大决策 风险以及检查风险 管理状 况,并就公司的 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做定期和不 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的 汇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 于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框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 QDII 及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分 别 设立专 门的 投资 委员会,作为各业 务领域 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 负责制定或审议基 本投资 策略和原则,制 定 或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 方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的 重要 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 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含管理制度 )的健 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 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 发展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公 司相关 制度和章程,定 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定 期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 长 有权参加或列席有 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 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 权根据公司相关 制 度和相 关细 则, 提请 和督 促公司 管理 层和 相关 部门 纠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 事 中 监督与 事后 检 查和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 不断完善 和更新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 格和 有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 全内 部控制 的作 业流 程 。


(5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 通 过检 查 、 评 价和 控制 各项 业务 运 作中的 风险 特 别是投资组合的风 险,确 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相 关制度得到有效 贯 彻和执 行。


(6) 基 金管 理人 其他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 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根据不同 业务 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 业务 控制、中线 业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务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 归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 交易制度、交易绩效 评价 体系、交易监 测系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 风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 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 售管 理、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 推广与媒介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 洗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的 隔 离制度、清算交割 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品账 户设立 与核算、估值方法 与估值 程序、与托管行 的 互相监 督等 ;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 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 更新 修订、审核各项作业 的合 规性、全面推 行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 律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等;


ⅲ )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 建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 灾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 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 应变 措施,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 和程序、界定 相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 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 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岗位 职责 、严禁披露或 利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作风险控制: 包括 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 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 及风 险事件报告制 度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 制定稽核政策、强化 内部 检查制度、配备专业 人员 和明确流程控 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 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 财务互相独立、凭证 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 务组织 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 度、成本控制和业 绩考核 制度、财产登记 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 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 制度、财务收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报销管理 办 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 培训 控制:包括制定招聘 及培 训政策、入职和持续 培训 、绩效评估体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系等。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办理黄金 业务; 黄金进出口;开 展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依 批准 的内 容开 展经 营活动 。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 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 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 国内外金融市场融 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 创 中国现代金融史上 多个第 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 实业银行在中国 金 融市场 改革 的大 潮中 逐渐 成长壮 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 式更 名“ 中信 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同 年, 成 功 引 进战 略 投资 者, 与欧 洲 领 先的 西 班牙 对外 银行 (BBV A ) 建立 了优 势互 补 的 战略 合作 关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信银 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成功 同步 上市。2009 年, 中 信银行成 功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信国 金)70.32% 股权 。 经过三 十年的 发 展,中信银行已成 为国内 资本实力最雄厚的 商业银 行之一,是一家快 速增长 并具有强大综合 竞 争力的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 中信 银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订 并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订 报告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全 面认可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行长 。孙 先 生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国 际)董 事长 。此 前, 孙先 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 行常 务 副行长 ;2014 年 3 月 起任 本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本 行 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党委 副书 记 ;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 北京 管理 部副总 裁兼 交通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任交 通银 行北 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 海淀区 办事 处、 海 淀区 支 行、 北 京分行 、 数 据中心 (北 京) 等单 位工 作,期 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数 据中 心( 北京) 总经 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 孙先生 拥有 三十 多年 的中 国银行 业从 业经 验。 孙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 学,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 中 信银 行副 行 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 张先 生 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 本行 副 行长 。 此 前, 张先生 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党 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 兼任 总行 公司 银 行部总 经理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本 行总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和 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 后在 本行 信 贷部、 济南 分行 和 青岛分 行工 作, 曾任 总行 信贷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分行 副行 长和 行长 。 自 1990 年 9 月至 今, 张先生一直为本行 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 近三十 年从业经历。张先 生为高 级经济师,先后 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现中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 得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金融 学硕士 学位 。 杨洪先生 ,现任 中信银 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 理,硕 士 研究生学 历,高 级经济 师 ,教授级 注册 咨询师。先后毕业 于四川 大学和北京大学工 商管理 学院。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1997 年 加入 中信 银行 , 相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 分行 信贷部 总经 理 、 支 行行长,总行零售 银行部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营销部 总经理、贵宾理财 部总经 理、中信银行贵 阳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 行行政 管理 部总 经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信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 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 职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责。 截至 2017 年半 年末, 中信 银行已 托 管 136 只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及证 券公司 资产 管 理产品 、 信托 产品 、 企 业 年金 、 股 权基 金、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 产 , 托 管总 规 模达 到 7.41 万 亿元 人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面 严 格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 的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 稳健发 展; 加强 稽 核监察 ,建 立高 效的 风险 监控体 系,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分 析、 控制 和避 免风 险,确 保基 金财 产 安全,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 险防范 工作 ;托 管部 内设 内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 管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 工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 监察。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中 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以 控制 和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银 行基 金 托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 理办 法》和 《中 信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 一整套 规章 制度 , 涵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环 节, 保证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法、 合规、 持续 、稳 健 发展。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 范等 ,从制 度上 、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 稳健发展;建立了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物质 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 实 行封闭管理,在要 害部门 和岗位设立了安 全 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 音监控 系统,保证基金 信 息的安 全; 建立 严密 的内 部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 权管 理等制 度, 确保 所托 管的 基金财 产独 立运 行; 营造良 好的 内部 控制 环境 ,开展 多种 形式 的持 续培 训,加 强职 业道 德教 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 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载的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 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 章的行为,将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 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及 时公 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 销售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陈洪 源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网址: www.boc.cn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铁 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联系人 :廖 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经 2014 年 1 月 22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4 】127 号 文件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本基 金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 开始 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截 至 2014 年 2 月 12 日 募集 结束 , 共 募集 份额 300,056,196.44 份, 有效 认 购户数 为 305 户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 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 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 明书 第五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 日 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及赎回 业务 ,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4 年 2 月 17 日 刊登 的《 中银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立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 回款 项,正常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7 日 内 ( 包括 该日) 从基 金托 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 机构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 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该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构可根据《业 务规 则》,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柜 台、 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 元,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 元 。投 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 代理 协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 必遵守 以上 限制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单 位 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对 应 的 T 日未 付收 益 其中 , 赎 回份额 对应 的 T 日未付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遵 循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二部 分 “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 T 日持 有本 基金份 额 20,000 份,T 日 该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赎回份 额对 应 的 T 日未 付收 益为 1.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1.20 =10,001.20 (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 2 、 3、 5 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应当 在 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本基金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 其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力 争获得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 各类 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和 风险特征,根据定量 和定 性方法,在保 持投资 组合 较低 风险 和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 况和 可投资品种的容量, 在严 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 础上 ,综合考量市 场资金面走向、存 款银行 的信用资质以及各 类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特 征等,确定各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 、久 期控 制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 济和 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 走势 ,确定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 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 市场利 率上升时,适当缩 短投资 品种的平均期限以 规避资 本损失或获得较 高 的 再投资收益;在 预计利 率下降时,适当延 长投资 品种的平均期限, 以获取 资本利得或锁定 较 高的收 益。 3 、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 银行 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 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 进行 存款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注重对 交易对 手信用风险的评估 和选择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决定各银行存 款 及大额 存单 的投 资比 例。 4 、短 期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通过建 立 “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 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企 业 债、公司债、可分 离转债 存债等信用品种进 行研究 和筛选,形成信用 债券投 资备选库。结合 本 基金的投资 与配置 需要,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 、剩余 期限、流动性特征 等进行 分析比较,挑选 适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当的短 期信 用品 种进 行投 资。 5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 走势 的判断,选择回购品 种和 期限。当回购利率低 于债 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 略的基本模式是利 用已买 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 用回购融入资金 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 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 结束卖 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 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债 券正回购的有关规 定。当 回购利率高于债 券 收益率 时, 本基 金将 通过 逆回购 的方 式融 出资 金以 分享短 期资 金利 率陡 升的 投资机 会。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 量宏 观经济形势、提前偿 还率 、违约率、资产池结 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 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 现金流 变动;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 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 券平均 久期及收益率曲线 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 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信 用风险暴露程度的 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 调 整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 行承 兑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一 旦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参与 此类金融工具的投 资,本 基金将在届时相应 法律法 规的框架内,根 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 究,制 定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的 投资策略,在充分 考虑该 投资品种风险和 收 益特征 的前 提下 ,谨 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团队 制,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 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 研究职能整合,设 立了投 资研究部,策略分 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 析师和基金经理 ,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 性,渗 透到投资研究的关 键环节 ,群策群力,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中长 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1) 宏观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 形势 、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 率的 走向, 提交 策 略报告 。


(2 )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市 场基 本面 、 债 券市场 供求 、 收益 率曲 线 预测的 分析 报 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分 析研 究报 告的 基 础上, 基金 经理 提出 月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审 议通 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 置的 情况 下, 挑 选合 适的 债券 品种 , 灵活 采取 各 种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流通 受限 证券 ; (8) 权证 ; (9)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7)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 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余 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基金的存款 银行 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 格、 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11)除发生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11)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前 述调 整均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七)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剩 余期限 - Σ 投资 于 金融工具 产 生的负 债× 剩 余期 限+ Σ 债 券正回 购× 剩 余期 限)/(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 证券清算款、买 断式回购 履约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 资 于金 融工 具 产生 的负债 包 括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正 回购 、买 断式 回 购产 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等。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买断 式 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允 许 投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 计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结果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 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 剩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 有低风险、高流动性 的特 征。通知存款 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 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 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 期 灵活、存取方便的 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 期存款 利息的收益。根据 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业绩 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 险品种。本基金的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637,552,419.33 43.32 其中: 债券 9,637,552,419.33 43.3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63,975,855.97 3.88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567,936,111.21 52.00 4 其他各 项资 产 176,837,387.11 0.79 5 合计 22,246,301,773.62 100.00 (二) 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93,287,512.35 7.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 回购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发 生超 标情 况。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未 出现 超过120 天 的情况 。 2 、报告期末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9.40 7.7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20.2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56.97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3.39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 —397 天 ( 含) 16.9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合计 106.92 7.72 (四) 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未出 现超 过240 天的情 况。 (五)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1,066,836,804.27 5.1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69,762,851.36 1.3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69,762,851.36 1.3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49,338,889.04 4.11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7,451,613,874.66 36.10 8 其他 - - 9 合计 9,637,552,419.33 46.6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六)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0305 17 兴 业银 行 CD305 9,000,000 880,400,182.97 4.27 2 111710277 17 兴 业银 行 CD277 4,000,000 396,124,913.71 1.92 3 111710281 17 兴 业银 行 CD281 4,000,000 395,990,734.93 1.92 4 111799843 17 宁 波银 行 CD106 4,000,000 395,756,249.88 1.92 5 111708089 17 中 信银 行 CD089 3,000,000 296,728,903.97 1.44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6 111709259 17 浦 发银 行 CD259 3,000,000 293,493,930.07 1.42 7 111715193 17 民 生银 行 CD193 3,000,000 293,409,407.93 1.42 8 179922 17 贴 现国 债 22 2,700,000 268,975,052.45 1.30 9 111710042 17 兴 业银 行 CD042 2,650,000 264,220,699.74 1.28 10 179920 17 贴 现国 债 20 2,500,000 249,376,274.31 1.21 ( 七)“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0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61% 报告期 内每 个 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4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0.25% 的情 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0.5% 的情 况。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本 法计价,即估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 或商定利率每 日计提 应收 利息 ,并 按实 际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摊销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758.76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4,539,379.49 4 应收申 购款 122,274,050.9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14,197.94 7 其他 - 8 合计 176,837,387.11 4、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2 月 1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3396% 0.0051% 1.2038% 0.0000% 3.1358% 0.005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9058% 0.0042% 1.3688% 0.0000% 2.5370% 0.004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134% 0.0012% 1.3725% 0.0000% 1.3409% 0.001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7216% 0.0013% 0.6788% 0.0000% 1.0428% 0.001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3.2737% 0.0042% 4.6238% 0.0000% 8.6499% 0.0042%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十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 定价 ”。当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价值 。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收益率 是以 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部 分第 (三)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3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 每日 分配 、 按日 支付 ”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为 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且 每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 为止。 4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人记正收益;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时 , 当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 分配时,每 日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 可 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 大于零 时, 则增加 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则 保持投资者基金份 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 采 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 金 份额,待其后累计 收益大 于零时,即增加投 资人基 金份额;若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额,其收益 将 结清, 收益 为负 值的 ,则 从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 、 当日 申购 且成 功确 认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且成 功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十五 、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具体 如下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登 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十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 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 率采用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其中 , 当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 假日) 未结转 份额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当 “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偏 离度绝 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十八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引 起 债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 和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3 、 利 率风 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 时也 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水 平, 造成 股票 和权 证市场 走势 变化 , 进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


4 、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者 不能履 行合 约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或 者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5 、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现金 可能 受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下降 。


6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按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 差 。


7 、 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价 格 会上涨 ,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投资 的风 险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会下 降, 利 率风 险加 大, 但是利 息的 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8 、 经营 风险: 它与 基金 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 活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 的不确 定性 有 关。债券发行人期 间运营 收入变化越大,经 营风险 就越大;反之,运 营收入 越稳定,经营风 险 就越小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基金 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 个方 面。一是在某种情况 下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某 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 性不佳,可能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 转变为 现金,进而影响到 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 二 是在本基金的开放 期内投 资人的连续大量赎 回将会 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或迫使基 金 以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受到 不利 影响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四)特定风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特殊 要求,本基金必须保 持一 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 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 风 险或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投资 工具 的出 现和 发展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能 会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环 境控 制、 人员素 质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 4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 如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 不 公正 披露等 欺诈 行 为、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 的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以后 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 效之 日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 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 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 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机 构在 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 则; 7 )本 基金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 额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 ;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以后 生效,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2 )对 基 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 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 中 心) , 按照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裁 中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 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 汇、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将 投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① 股 票、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② 可 转换 债券 ; ③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④ 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⑤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⑥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⑦ 流 通受 限证 券; ⑧ 权 证; ⑨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①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②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③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④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⑤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397 天; ⑥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可不受 此限 制; ⑦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 放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指 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以及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 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⑧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成 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⑨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⑩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 于有基 金托 管资 格 、 基 金销 售资格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除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外 ,本 基金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 易日均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前 述调 整均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 认收到 后, 对名 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 撤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门 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 资中期票据的风险 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 例进行 监督 。 2 )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约 定。 3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 关 制度、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完 善情况 ,有关额度、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 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 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符合 条件的存款银行的 名单执 行,如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将基金资 产投资 于该名单之外的 存 款银行 ,有 权拒 绝执 行。 该名单 如有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 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将 新 名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3)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应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 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8)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或未 在合 理期 限内确 认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5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外,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或 在其他 银行 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 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 管和使 用。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 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 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7 日年 化收 益 率是以 最近 7 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日)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资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 法》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估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因此,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 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 定价 ”。当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价值 。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 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如下: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 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 第 “2、(2 )条” 有关 估值 方法规 定的 第 3) 项条 款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查 明原 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 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6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2)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行 更新 ,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2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4)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5)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7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4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合 同及 本合 同项 下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合 同之目 的 , 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和台 湾法 律), 并按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2 、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 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海国际仲 裁 中心),按照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律师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3 、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在电子对账单、短 信对账 单以及纸质对账单 三种形 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 一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短信 对账单 每月 1 日发 送, 数 据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 择按月 度、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发送 。 纸 质对 账单 每半年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寄出 , 数 据截 至 寄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助修改 或转人 工服务) 定制;2)登 录基金管 理人 官网(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 查询 ” 按钮,进 入 “ 账户 信息修改 ” 栏目进 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 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注 明开 户证 件号码 、姓 名、持有 基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或 份额 、E-mail 地址、手机 号码 、定 制对 账单 形式(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 单)、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 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计 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 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 构网 站办理申购、赎回等 交易 及进行信息查询。投 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 上直销 平台(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投资 者 在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站、客户服务中 心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 传真等 定期或不定期为客 户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 司旗 下基金 定期 刊物 等。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业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二 十三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2017 年 3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恢 复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2、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活 期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 3、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活 期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 摘 要) 》 4、 2017 年 4 月 1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5、 2017 年 4 月 13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银 活期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基 金 代 销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赎 回 业 务 单 日 额 度 上 限 的 公 告 》 6、 2017 年 4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7、 2017 年 4 月 21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活期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 8、 2017 年 4 月 2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9、 2017 年 5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活期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 10、 2017 年 5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活 期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内容 摘要(2017 年第 1 号) 》 11、 2017 年 5 月 1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银 活期 宝 货币市场基金在中 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基金代 销货币基金快速赎 回业务 单日额度上限的 公 告 》 12、 2017 年 5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中银 活期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开 放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13、 2017 年 5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2017 年 端 午假期 期间临 时调 整在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办 理中 银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快 速赎 回额度 的公 告 》 14、 2017 年 6 月 1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 更新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 15、 2017 年 6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临时 调整 在中 国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理中 银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快 速赎回 额度 的公 告 》


16、 2017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新 增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17、 2017 年 7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18、 2017 年 7 月 1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通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理 中银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快速 赎回业 务限 额的 公告 》 19、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活期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20、 2017 年 8 月 1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恢 复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 述公 告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活 期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2 、 《中 银 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中 银 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关 于申 请募 集中 银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