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
重要提示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根据2014 年12
月24日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4]1392号文注册募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的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险等。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产 品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等。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存 在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但 仍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1000
万 元 , 且 发 起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不 低 于 三 年 。 发 起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满 三 年 后 , 发 起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 届 时 , 发 起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2 亿 元 , 基 金
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I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当 认 真 、 仔 细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 独 立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资产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8 月10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7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 31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2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3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43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57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58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59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64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6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68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9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7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9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1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4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26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28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9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130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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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分 绪
言
《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以及 《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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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太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太 平 灵 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以 及 对 前 述 文 件 的 不 时 修 订 或 更 新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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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21、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 投资人、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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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太 平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太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基 金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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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3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8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9 、 《业务 规 则 》 : 指 《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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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3 、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54、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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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7 楼 1708
室
法定代表人: 汤 海 涛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27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琨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0.0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98%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9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汤 海 涛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及 管 理 学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本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分 行 核 算 运 行 中 心 副 主 任 、 会 计 结 算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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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高 级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庆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太 平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北方项目事业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太
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
李 冠 莹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武 汉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员,兼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负责人等职。
邓 先 虎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现 任 太 平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曾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业务部副处
长 ,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部 资 深 研 究 员 ,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宋 小 龙 先 生 , 董 事 。 北 京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北 大 青 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 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兼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
士 。 现 任 安 石 集 团 战 略 发 展 总 监 兼 安 石 集 团 财 务 总 监 。 曾 任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
宋 卫 华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数 量 经 济 学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河 南 省 驻 马 店 市 第 三 中 学 教 师 , 东 北 财
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 总
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上
海大连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研究所副所长等职, 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胡 志 浩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金 融 学 博 士 。 现 任 国 家 金 融 与 发 展
实验室全球经济与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金 融 研 究
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范 祚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金 融 学 博 士 生 导 师 。 现 任 中 国 - 东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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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国务院货币政策委员会问卷咨询专家, 中共中央对外
联络部特约研究员, 香港特区人民政府海上丝绸之路协会 (香港) 顾问专家。
曾任中国金融工程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第十一届理事会主席, 中
国金融学年会第十二届主席。
赵 然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河 南 省 社 科 院 金 融 财 贸 所 负 责
人 、 副 研 究 员 , 《 河 南 金 融 发 展 报 告 暨 河 南 金 融 蓝 皮 书 》 副 主 编 。 曾 任 职 于
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2 、监事会成员
陈 沫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民 革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曾任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副总经
理等职。
陈 炳 华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现 任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权益投资
负 责 人 , 财 富 证 券 研 发 中 心 行 业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主 管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等职。
谢 雪 竹 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曾 任 河 南 财 政 证 券 公 司 驻 武 汉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及 河 南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员 、 总 经 理 秘 书 ( 公 司 中 层 )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室 主 任 、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郑州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
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兼合规管理总部(法律事务总部)总经理等职。
丁 芳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财 务 管 理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本 公 司 资 深 交 易 员 。 曾 任 摩 利 基 金 ( 后 更 名 英 杰 华 投 资 集 团 全
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职员, 中原英石基金有限公司筹备组秘书、 中
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等职。
陈 吟 绮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本 公 司 法 务 稽 核 高 级 经 理 。 曾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部法律稽核专员,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稽核经理。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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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金 融 工 程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本公司产品管理部副总监。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
理部副总监。
3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汤 海 涛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及 管 理 学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核算运行中心副主任、
会计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庆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太
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北方项目事业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
经 理 ; 太 平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等 职 。 现 任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宋 小 龙 先 生 , 总 经 理 。 北 京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北 大 青 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术部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王 健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处、稽查处副处长、
处 长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保 全 总 部 、 法 律 事 务 总 部 、 合 规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中 原 英 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常 务 副 组 长 , 中 原 英 石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金 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 上海证券自营业务负责人, 中国化
工 进 出 口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室 秘 书 , 中 宏 人 寿 投 资 部 助 理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太平人寿投资部副总经理兼投委会秘书, 太 平 资 管 运 营 保 障 部 副 总 经 理 、 市
场服务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宋 卫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数 量 经 济 学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河 南 省 驻 马 店 市 第 三 中 学 教 师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数 量 经 济 研
究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河 南 财 政 证 券 公 司 期 货 部 业 务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部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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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连 西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等 职 , 中 原 英 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独孤南薫先 生 , 美 国 西 北 大 学 经济学学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003年10 月 起 曾 在 台 湾 凯 基 证 券 上 海 研 究 部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等职。2013 年4 月加入本 公司 , 先 后 担 任 研
究 员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经 理 。 中 国 国 籍 。2015年5 月29日至2016
年3 月25 日 担 任 量 化 动 态 多 策 略alpha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经 理 。2016 年4 月7
日起担任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
林 开 盛 先 生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证 券 投 资 方 向 硕 士 。 具 有 证 券 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 2009 年7 月至2016 年4 月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首席
分 析 师 , 精 通 化 工 行 业 分 析 。2016 年4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任 研 究 发 展 部 负 责 人 ,
从事投资研究相关工作。 中国国籍。2017年5 月9 日 起 担 任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过往基金经理
赵梓峰先生,任职期间: 2015 年2 月10日至2016年3 月17日。
翁锡赟先生,任职期间: 2016 年3 月8日至2017 年5 月9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 基 金 投 资 采 取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及 职 务 如
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宋小龙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 翁 锡 赟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杨 蕾 女 士 、
权益投资部梁鹏先生、 独 孤 南 薫 先 生 、 研 究 发 展 部 林 开 盛 先 生 、 魏 志 羽 先 生 。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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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等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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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的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
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
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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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2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为出发点。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完善。
4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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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销售活动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 )信息披露控制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控 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会计系统控制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财 政 部2006年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应 用 指 南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 )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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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 )公司章程
(2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 ) 部 门 和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是 公 司 根 据 部 门 职 能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
据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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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电话:021-52629999-212188
联系人:黄明阳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 业 银 行 成 立 于1988 年8 月 , 是 经 国 务 院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 月5 日 正 式 在 上 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
念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 优 质 、 高 效 的 金 融 服 务 。 截 止2017 年6 月30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83只 , 托 管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合 计5605.18
亿 元 , 基 金 份 额 合 计5451.75 亿 份 。 在2016 年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全 球 银 行
1000强 排 名 中 , 兴 业 银 行 按 总 资 产 排 名 第33 位 , 按 一 级 资 本 排 名 第32 位 ; 在
2016年 《 财 富 》 世 界500 强 中 , 兴 业 银 行 排 名 第195位;在2016 年 《 福 布 斯 》
全球上市企业2000 强 排 名 中 , 兴 业 银 行 位 居 第59 位 , 稳 居 全 球 银 行50 强 、 全
球上市企业100强 、 世 界 企 业500 强 。 品 牌 价 值 同 步 提 升 , 根 据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联 合 世 界 知 名 品 牌 评 估 机 构Brand Finance 发 布 的 “2017 全 球 银 行 品 牌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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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强 ” 榜 单 , 兴 业 银 行 排 名 第21 位 , 大 幅 上 升15 位 , 品 牌 价 值 突 破 百 亿 美
元达105.67亿 美 元 , 同 比 增 长63.70%。 在 国 内 外 权 威 机 构 组 织 的 评 奖 中 , 兴
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并 先 后
获 得 “ 亚 洲 卓 越 商 业 银 行 ” 、 “ 杰 出 中 资 银 行 奖 ” 、 “ 年 度 最 佳 股 份 制 银 行 ” 、
“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 、 “卓越创新银行奖” 、 “年度优秀绿色金融
机构”、“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市 场 处 、
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
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 人 ,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均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四、托管业务情况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2005年4 月26 日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 。 截 止2017 年6 月30 日 , 兴 业 银 行 已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83 只 , 托 管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合 计5605.18 亿 元 , 基 金
份额合计5451.75亿份。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
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
察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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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
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 建 立 健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结 构 : 前 后 台 分 离 , 不 同 部 门 、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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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像监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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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 国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邯 郸 路135号5 幢101 室
办公地址:中 国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 楼1708
室
法定代表人: 汤 海 涛
联系人:韦佳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公 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吴嘉虹
联系电话:021-3856557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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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张翼
联系电话:0371-65585662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3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190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 号楼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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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81137494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91弄61 号1 幢12层 ( 陆 家 嘴 软 件 园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bank.com.cn
(8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 北 美 广 场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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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001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长 宁 区 虹 桥 路1386号 文 广 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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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3)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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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 成 中 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6)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7)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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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8)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19)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 表 人 : 王 兴 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0)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联系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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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fund.jd.com
(21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联系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2)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23)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联系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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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 幢101 室
办公地址:中 国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 楼1708
室
法定代表人: 汤 海 涛
联系人:田瀚
联系电话:021-38556733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所: 上 海 市 华 阳 路112号2 号 楼 东 虹 桥 法 律 服 务 园 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东 方 路69 号 裕 景 国 际 商 务 广 场A 楼15 层
负责人:颜学海
经办律师:沈 国 勇 、 张 兰
联系人:张兰
联系电话:021-5877 3177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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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7 3268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6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签章注册会计师: 都 晓 燕
联系人:都晓燕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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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12 月24日 证 监 许 可[2014]
1392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1 月23日至2015 年2 月5 日 。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民币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13,557,227.4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
为2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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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2 月10日 正 式 生 效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 的 , 基 金 合 同
自动终止。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 》 生 效 三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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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 构 及 其 联 系 方
式详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的 内 容 及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3 月 4 日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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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生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量 限制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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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人通过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机 构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其他销售机构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含申购费) 。
2 、 投 资 人 可 多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 笔 赎回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当 某 笔 交 易
类业务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的, 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购费率 和 赎 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
分 档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如 下
表所示:
申 购 金 额 (M ,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着 持续持有期的 增 加 而 递 减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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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持有期 (P ) 赎回费率
P<7 日 1.5%
7 日≤P<30日 0.75%
30日≤P<1年 0.5%
1 年≤P<2年 0.25%
P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期长于3 个 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应 当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 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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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 则 可 得 到 9,383.07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40 天 , 对 应 赎回费
率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13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 0 0 , 0 0 0 × 1 .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额持有期限 4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20,693.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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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登 记
1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2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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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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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公 告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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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自行确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的增加次数, 并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申 购
或赎回的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 三 、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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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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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寻找推动经济增长
的 内 在 动 力 , 精 选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和 投 资 价 值 的 金 融 工 具 , 在 充 分 控 制 投资
风险的基础上 , 力 争 实 现 持 续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可 转 换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和 债 券 等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 存 款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为5%-100% ,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进行宏观策略研究, 对宏观经济
方 面 重 大 问 题 、 突 发 事 件 、 重 大 政 策 进 行 及 时 研 究 与 评 估 , 对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相关因素(政策、资金、利率走向、行业比较、上市公司盈利增长预期、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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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水 平 、 市 场 心 理 等 ) 进 行 综 合 考 量 , 分 析 和 预 测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和 行 业 热
点 , 预 测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确 定 中 长 期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在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统 一 指 导 下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与 组 合
构建,合 理 确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工 具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并提高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灵活的股票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
级衍伸的投资机会, 关注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以分享经济
增长带来的投资回报。
1 、成长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借鉴国际经济和产业发展路径, 把握中国经济增长结构以及
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 深入挖掘其内在驱动因素。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
济 结 构 转 型 、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 国 家 政 策 支 持 等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机 会 , 重 点 关 注 符 合 国 际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内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 具 备 持 续 成
长动力和成长空间的行业或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 如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
重大发展需求的新兴产业; 具有高技术含量、 高附加值、 占据产业链核心位
置的高端装备制造业; 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消费类行业、 医药医疗类行业等。
本基金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并根据市场趋势和特点进行动态调整, 以获取持续性、 高成长带来的投资回
报。
2 、个股精选策略
(1 )公司质量评估
在充分行业评估基础 上 , 深 入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 基 于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基 本 面 变 化 、 竞 争 优 势 、 管 理 水 平 、 估 值 比 较 和 行 业 景 气 度 趋 势 等 关
健因素,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公司所处行业前景: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和高成长性; 行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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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规 模 、 行 业 景 气 周 期 、 增 长 速 度 、 相 对 竞 争 格 局 等 方 面 有 利 于 公 司 业 务 扩
展、利润增长、可持续性成长。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 公 司 在 生 产 、 技 术 、 市 场 、 创 新 、 资 源 、 品 牌 等 一 个
或多个方面占据领先位置或具有显著的潜在成长性, 能够在行业中具备竞争
优势。
公司盈利能力: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的 财 务 结 构 、 资 产 状 况 、 盈 利 指 标 、 偿 债
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现金流特征,公司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公 司 管 理 层 结 构 稳 定 、 高 效 , 具 有 良 好 的 战 略 规 划 、 实
施、调整能力等。
(2 )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特点, 选取相关的相对估值指标 (如
P/B 、P/E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 绝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DCF 、NAV 、FCFF 、
DDM 、EVA 等 )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精 选 财 务 健 康 、 具 备 成 长 性 、 估
值合理的股票。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增发新股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还将结合研究员的实地调查研究, 并按照投资决策程序, 构建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等。
1 、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 形成对未来市场
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并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要求, 确定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收益率曲线策略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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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 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
的 对 比 ,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并 采 用 相 应 策 略 , 如 子 弹 策 略 、 杠 铃 策 略 、
梯式策略等,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3 、 类别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政策、 市场供求等因素, 评估各券
种的相对投资价值, 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以获取不同类
型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 分析信用风险、 流动性、 税赋水
平等因素,挖掘定价合理或价值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以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通过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所 处 行 业 、 增 信 措 施 等 因 素 , 结 合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 在 充 分 考 虑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进 行 审 慎 投 资 , 严 格 控 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资风险。
5 、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
券进行投资。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特 征 , 选 择 具 有 相 对 优 势 的 类 属 和 个 券 , 在 严 格 遵 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谨
慎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估值定价, 并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
头的套期保值操作。
(五)权证投资策略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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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 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
重低估等情形下将 投 资 权 证 。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是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投 资 于 合理内在价
值 的权证品种。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策程序
为了使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并提升配置效率, 本基金
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2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准 则 ;
(3 )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货 币 市 场 运 行 环 境 、 政 策 指 向 及 全 球 经
济因素分析。
2 、 决策程序
(1 )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投 资
决策依据,包括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品种研究报告等;
(2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所
管理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 会 根 据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提 交 的 研 究 报 告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和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判断, 并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制定投资策略、 投 资 目 标 和 总 体 计 划 , 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等 , 对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 对超出基金经理或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
项目做出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 理 ;
(3 ) 投 资 总 监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组 织 安 排 投 资 工 作 , 贯
彻落实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计 划 , 对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协
调 、 反 馈 、 调 整 、 评 估 , 检查监督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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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经 理 遵 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的 意 见 ,
确定基金投资的配置方案, 寻 求 最 佳 的 投 资 机 会 和 选 择 最 佳 的 投 资 对 象 , 将
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部的交易员执行。
(5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后 将 准 确 及 时 地 予 以 执 行 ,
并 及 时 反 馈 情 况 。 每 个 交 易 日 交易结束 后 , 基 金 会 计 根 据 交 易 所 回 馈信息进
行基金清算。
(6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稽 核 与 风 控 部 门 监 督 和 检 查 投 资 决 策 方 案 的 制
定 、 实 施 和 执 行 的 整 个 投 资 运 作 流 程 , 并 提 出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和 风 险 控 制
建议。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 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1 年
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未 来 , 如 中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发 布 基 准 利 率 , 或 市 场 有 其 他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并 及 时 公 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49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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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等;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21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上述第(12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该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2 、 禁止行为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
预期风险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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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03,008,482.68 69.44
其中:股票 1,103,008,482.68 69.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9,573,000.00 8.16
其中:债券 129,573,000.00 8.1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4,680,152.34 4.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0,443,060.36 16.40
8 其他资产 30,686,902.24 1.93
9 合计 1,588,391,597.62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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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53,703,209.32 3.39
B 采矿业
124,415,008.85
7.86
C 制造业
751,927,142.66 47.4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876,868.90 1.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49,327.25 0.3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86,984,643.82 5.49
K 房地产业
50,458,762.26 3.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785,880.00 0.6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03,008,482.68 69.67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1 600497 驰宏锌锗 14,344,667 93,957,568.85 5.93
2 600594 益佰制药 4,059,880 61,953,768.80 3.91
3 002677 浙江美大 4,378,119 60,987,197.67 3.85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4
4 600030 中信证券 3,000,000 51,060,000.00 3.23
5 000060 中金岭南 4,465,819 50,017,172.80 3.16
6 600519 贵州茅台 90,000 42,466,500.00 2.68
7 000568 泸州老窖 699,914 35,401,650.12 2.24
8 000858 五粮液 619,959 34,506,917.94 2.18
9 601155 新城控股 1,799,939 33,370,869.06 2.11
10 300503 昊志机电 1,690,020 30,437,260.20 1.92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9,573,000.00 8.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573,000.00 8.1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9,573,000.00 8.18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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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产净值比
例( %)
1 170204 17 国开04 1,000,000 99,570,000
.00
6.29
2 150417 15 农发17 300,000 30,003,000
.00
1.90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6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出 现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的 情 形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4,783.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377,177.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24,941.2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686,902.24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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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12月1 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7.31% 1.05% 0.30% 0.01% -7.61% 1.04%
2016 年10月1 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7.96% 0.81% 0.89% 0.01% -8.85% 0.80%
2016 年7 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9.35% 0.86% 1.78% 0.01% -11.13% 0.85%
2016 年1 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16.05% 0.78% 3.57% 0.01% -19.62% 0.77%
2017 年1 月1日至2017
年6 月30日
4.86% 0.55% 1.75% 0.01% 3.11% 0.5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2015 年12月31 日
-21.50% 1.96% 3.65% 0.01% -25.15% 1.9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2016 年12月31 日
-34.10% 1.46% 7.35% 0.01% -41.45% 1.4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2017 年6 月30 日
-30.90% 1.32% 9.24% 0.01% -40.14% 1.31%
注:本基金成立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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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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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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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估 值 方 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股指期货合 约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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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的会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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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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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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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8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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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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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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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8 项费用 ” , 根据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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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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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元。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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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内,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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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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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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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基金合并;
27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 起 资 金 的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 十 一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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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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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将承受各种风险, 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
定之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1 、 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指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市 场 价 格 不 利
波动,使投资组合资产、基金资 产 面 临 损 失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策风险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特 别 是 短 期 利 率 变 化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价 格 的 相
关波动,将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 通货膨胀风险
又 称 购 买 力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销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包 括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拒 绝 支 付 利 息 或 到 期 时 拒 绝 支 付 本
息 的 违 约 风 险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跌 的 风 险 ,
及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险。
3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包括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不能以合理价格及时进行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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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 或 投 资 组 合 无 法 应 付 客 户 赎 回 要 求 所 引 起 的 违 约 风 险 。 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 回 , 另 一 方 面 来 自 于 其
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 此外, 投资 人 的赎
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
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4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过往经验、 研究能力及
投资管理水平会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5 、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 人员和系统的不完 备 或 失 效 , 或 外 部 事 件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
业 务 持 续 风 险 、 人 力 资 源 风 险 、 新 业 务 风 险 和 道 德 风 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6 、 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是指由于日常运作, 尤其是关键业务操作缺乏制度、 操
作 流 程 和 授 权 , 或 制 度 流 程 设 计 不 合 理 带 来 的 风 险 , 或 由 于 上 述 制 度 、 操
作流程和授权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及业务操作的差错率超过可承
受范围带来的风险。
7 、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 是 指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不 能 提 供 正 常 服 务 , 影 响 基金 正 常 运 行
的 风 险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和关键数据的保护、 备份措施不足, 影响业务持续性
的 风 险 ; 重 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不 使 用 监 管 机 构 或 市 场 通 行 的 数 据 交 互 接 口 影 响
业务正常运行的风险; 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技术系统生命周期
内持续支持和服务的风险。
8 、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员 工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内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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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规 章 制 度 等 而 导 致 公 司 可 能 遭 受 法 律 制 裁 、 监 管 处 罚 、 重 大 财 务 损 失 和
声誉损失的风险。 主要包括投资合规性风险、 销售合规性风险、 信息披露合
规性风险和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9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1 )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投 资 于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因
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 ) 本基金 可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之债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面 临
的主要风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和 保 证 金 风 险 。 具 体 为 :
①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变 动 而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②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③ 基 差 风 险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 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限
价差风险。
④ 保 证 金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维 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 )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 年 后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 2 亿元的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 终 止 的 不 确 定
性风险。
10、 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遭 受 损 失 产 生 的 风 险 ,
以及由此致使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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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 、 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基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其他销售 机
构 进行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销售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销售机 构 担 保 收 益 , 销售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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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五日内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前 述 决 议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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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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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或转
换 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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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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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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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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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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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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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持 有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3 年;
(1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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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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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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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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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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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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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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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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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8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 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四)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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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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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8 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可 转 换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和 债券等资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通 知 存 款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为5%-100% ,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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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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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 值 的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8)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19)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1)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上述第(12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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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该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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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五日内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前 述 决 议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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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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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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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7 楼 1708
室
法定代表人: 汤 海 涛
成立时间: 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19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7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建 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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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
见 证 业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以 上 范 围 凡 涉 及 国
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可 转 换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和 债 券 等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为0%–3% ,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扣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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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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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6)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 值 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8)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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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12)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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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 以
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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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
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定 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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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存款银行名单, 本基金投资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进 行 监 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 基 金
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2 、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和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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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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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规定,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对 方 , 基 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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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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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行开立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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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主协议。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 期 货 资
金 账 户 , 在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获 取 交 易 编 码 。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名 称 、 期 货 资
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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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复核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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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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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合 约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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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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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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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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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在 3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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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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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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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 、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 交易 日 后 , 相
关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 、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 交易日后,
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 、 基 金 对 账 单 : 通 常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30 个 交易 日
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 度 对 账 单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另 有 需 求 ,
可致电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调整对账单的递送 频 率 。
4 、 其 他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 不定期递送 基 金 管 理
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 务 原 则 上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 于 纸 质 资 料 的 递送,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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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 个 交易日 9:00-11:30 , 13:00-17:00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投资人可通过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电 话 (021-61560999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电 话 留 言 功 能 , 客户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将 根 据 投 资 者 留 言 ,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
( 四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taipingfund.com.cn/ ) ,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中心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定制提供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信 息 、 产品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公 司 活 动 、 理 财
刊物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容。
( 五 ) 客 户 投 诉 和 建 议 处 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电
话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taipingfund.com.cn )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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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 告 名 称 披 露 媒 介 披 露 日 期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基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2017-2-28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基金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银 河 证 券 、 苏 宁 基
金)
证券时报 2017-3-28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5-10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翁 锡 赟 卸 任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5-11
太 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林 开 盛 先
生 担 任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5-11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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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支付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时间内取得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和 下 载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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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文件。
2、《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太 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 公 时 间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免 费 查 阅
备查文件; 也 可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本 基 金 备 查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 文 件 正 本 为 准 。
(以下无正文)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 九 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