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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FOF(005220)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FOF: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聚优 精 选 混 合 型基 金 中 基 金
(FOF) 基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海 富 通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 七年 九月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74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84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45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5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5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96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566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768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6869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6869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970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071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收益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海富通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海富通 聚优精 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 )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海 富 通 聚 优 精 选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 )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流动性规定 》 :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 事件。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优选基金投资组合,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 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9 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1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 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4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5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 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6





6、 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占相 当比例 的被 投 资基金暂 停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8、 占相 当比例 的被 投 资基金暂 停申购 、暂停 上市或二 级市场 交易停 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7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11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占相 当比例 的被 投 资基金暂 停估值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7、 占相 当比例 的被 投 资基金暂 停赎回 、暂停 上市或二 级市场 交易停 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8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19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4、若本 基金 发 生巨额 赎回,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单 日申请 赎回份 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0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2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 对被投资的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3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4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5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6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7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 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其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 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 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 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29 2、 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或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3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5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0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 集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2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3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4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5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7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8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组 合风 险的前提下,优选 基金 投资 组 合 , 力 争 实现 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证券投 资基金” , 包括 股票 型 基金、混 合 型基 金、债 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指数型基金、ETF 等) 份额,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等) 、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 QDII 基 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份额 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 70% —9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一 )基金投资策略 1、 股票型、混合型 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 开放式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构建本基金的核心组合, 具体策略如下: 首先, 本基金将 在历届获得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 单只基金奖项的基金中筛 选出 所有 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和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 ”每年举办一次,设置 的奖项分为单只基金的 奖项和 基金管理 公司的 奖项, 其中单只 基金的 奖项分 为 “五 年期持 续优胜 金牛基金 ”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3 “三年期 持续优 胜金牛 基金”与 “年度 金牛基 金” ,并 且按照 不同基 金的类型进 行分别评 选。 “ 中国基 金业金牛 奖”的 主办方 为获得首 批基金 评奖业 务资格的中 国证券 报社, 四大协办方为获得首批基金评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然后 , 本基金将 从收益能力、 稳定性、 风险水平和管理人角 度对 基金进行评 分 做二次筛选 。 其中, 收益能力测评涵盖绝对 业绩、 风险调整收益和超额收益能 力考核; 基金稳定性评估包含相对 基金指数胜率、 绝对业绩排名稳定性和超额收 益稳定性三方面; 风险水平评估针对基金抗跌性和下行风险; 管理人的综合评价 则从资产规模、 管理业绩和团队人员、 经验角度进行考量。 本基金将定期 按照量 化评分由高到低进行 排序,筛选出得分较高的基金, 组成本基金的金牛 基金库。 最后, 基金经理将 在金牛基金库中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核精选 出一 定数量的 基金,并持续跟踪基金组合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2、 其他类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 是否具有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的基础上 , 本基金 可以适度投资 其他类型 基金,从而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或降低组合风险 。 3、在符 合本基 金上述 投资策略 的前提 下,本 基金可投 资于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基金。 (二 )固定收益类 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 本基金将 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 在满足 基金资产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 70% —95%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4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3 )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不 含本基 金 所投资 的基金 份额)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 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且不得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 (6 ) 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 (7 ) 本基金 所 投资 基 金的 运 作期限 应当不 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 报告披露 的 基金净资产 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 ) 本基金开放后, 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 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5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 、 (6)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对于除第(2)、 (5) 、 (6)、(9)、(15) 、( 18)项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本 基金不 得持有 具有复杂 、衍生 品性质 的基金份 额 ,包 括分级 基金和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3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 组成,综合 反映了沪深 A 股市场 整体表现。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 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 指数,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基金中基金 , 不同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 FOF ,高于债券 型 FOF 与 货币型 FOF , 属于较 高 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 根据标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披露净 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 (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 进行会计核算和估 值处理, 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所称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 )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非上市基金 的估值 (1 )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 )投 资的 境 内货币 市场基金 ,按所 投资基 金前一估 值日后 至估值 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 上市基金的估值 (1 )投资的 ETF 基 金, 按所投资 ETF 基 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 ) 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3 )投 资的境 内上市 定期开放 式基金 、封闭 式基金, 按所投 资基金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 (4 )投 资的境 内上市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 , 如所投资 基金披 露份额 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 的万份 (百份) 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 如遇 所投资 基金不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折算或 拆分、 估值日 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 )以 所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的, 若所投资 基金与 本基金 估值频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49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 )以 所投资 基金的 收盘价估 值的, 若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市 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 折算或拆分,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 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 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 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第 1 至第 3 条进 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6、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采用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0 (4 )对 只在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固 定收益 平台或 只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综 合协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工作日的下一工作日 内 完成估值 后,将 估值结 果发送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1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2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占相当比例的被 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开放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 场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 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基金 投资其 他基金 产生的其 他基金 的销售 费用,但 法律法 规禁止 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对 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 理的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 的 1.0% 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除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5 本基金 对 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 % 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 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 除外) , 应当通过 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 、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不同交易 账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所投资基金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两个工作 日 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3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 所持基金 的相关 情况, 包括 (1 )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 (2) 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包括申购费、 赎 回费、 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 托管费等,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 (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 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4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以下 无正 文)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 对被投资的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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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1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2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3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4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5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6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其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 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 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7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5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8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79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0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1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2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不同交易 账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4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5 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 的 1.0% 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 % 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 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 ,应 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 、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6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指数型基金、ETF 等) 份额,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 QDII 基 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 70% —9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 70% —95% ;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7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 ,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且不得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 )除 ETF 联接基金 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7 )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 )本基金开放后 ,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8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5) 、 (6) 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 (2)、 (5)、( 6)、(9)、(15) 、( 18)项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89 (6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的下一工作日 内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开放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90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91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9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93 (本页 为《 海富 通聚 优精 选混合 型基 金中 基金 (FOF )基金 合同 》签 署页 ,无 正文)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