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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FOF(005220)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FO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 
 
 
 
 
 
 
 
 
 
 
海富通聚 优 精选混合 型 基金中基 金 (FOF)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海 富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九月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 年9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32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主要投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其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FOF, 高于债券型FOF与货
币型FOF,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 集 .......................................................................................................... 24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28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29 
九、 基金的投 资 .......................................................................................................... 40 
十、 基金的财 产 .......................................................................................................... 47 
十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48 
十二、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54 
十三、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6 
十四 、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9 
十五、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0 
十六、 风险揭示 .......................................................................................................... 66 
十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2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4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十、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一、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4 
二十二、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10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07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言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海富通聚优精 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聚优精选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分红、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流动性规定 》: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 摆动定价机制: 是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 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 49%。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张文伟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 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 , 总经理 , 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 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 、 投资总监、 副 总经理 ,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7 年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 董事,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1 经理。 杨明先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陶乐斯 (Ligia Torres ) 女士, 董事 ,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 士学位 , 曾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 资产 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黄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 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 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 资产 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 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 州大 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 (Marc Bayot ) 先生,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 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2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 (Bruno Weil ) 先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 生,监 事, 博士 ,CFA。 先后就 职于 上 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 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 奚万荣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 明 女士 ,副 总经 理,硕 士 。历 任加 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网雄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至 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3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孙陶然女士,斯坦福大学硕士。2006 年 6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美国纽约 雷曼兄弟投资银行担任高级分析师。2008 年 8 月至2010 年8 月任职于美国巴克 莱银行担任助理副总裁。2010 年10 月至2012 年10 月任职于光大证券担任执行 董事。2012 年11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衍生品分析师、 香港子 公司投资顾问负责人 ,现拟任FOF 基金经理 。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孙陶然女士,简历如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常 设 委 员 有: 任 志 强 , 总 经 理 ; 胡 光 涛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王 智 慧, 总经理助理; 杜晓 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升, 机构权 益投资部总 监; 王金祥,研究副总监; 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平,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 监; 赵赫, 年金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 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4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5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6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7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8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 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 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 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联系电话:010-66594942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者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06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1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 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其他 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2017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163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 金名称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


二 、基 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对象 与募 集期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募 集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 六、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5 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 、基 金 份额 的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同时, 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 施 差别认购费率。 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 社会保障基 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 认 购本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适用的 认 购费率如 下: 认购 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0%


M<100 万元 0.24%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M<100 万元 1.2%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 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 笔 认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认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率)=10,000 ×1.2 %/ (1 + 1.2 %)=118.58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 -118.58=9,881.42元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9,881.42 + 5.00 )/1.00=9,886.42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5.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9,886.42 份。 八 、投 资人 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7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 权 利 。 认 购 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采 用 四舍五入精确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 元, 销 售 机 构 在 此 最 低 金 额 之 上 另 有 约 定 的,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采取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认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0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1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 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逐 级 递 减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笔 申 购 的 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笔 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 同时对通过直销申购 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M <100 万元 0.30%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如下: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2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M <100 万元 1.5%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至 30 日以下 0.75% 30 日(含)至 1 年以下 0.5%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6、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3 七 、申 购份 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 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费用=5,000 ×1.5%/(1+1.5%)=73.89 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1 年后(未满 2 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 元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4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1 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 并在 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 (一般为 T+1) 次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计算 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T+2 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5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占 相当 比例的 被 投 资基金 暂停 估值,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8、占 相当 比例的 被 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暂停 上市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8、9、11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6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占相当比例的被 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7、占相当比例的被 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7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若本 基金 发生巨 额 赎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日申 请赎 回份 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8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39 十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优选基金投资组合,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型基金、ETF等)份额,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 券等) 、 债券回购、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QDII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70% —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三 、投 资策略 (一)基金投资策略 1、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开放式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构建本基金的核心组合, 具体策略如下: 首先, 本基金将在历届获得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 单只基金奖项的基金中筛 选出所有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和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1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每年举办一次,设置的奖项分为单只 基金的奖项和 基金管理公司的奖项, 其中单只基金的奖项分为 “五年期持续优胜金牛基金” 、 “三年期持续优胜金牛基金” 与 “年度金牛基金” , 并且按照不同基金的类型进 行分别评选。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 的主办方为获得首批基金评奖业务资格的中 国证券报社, 四大协办方为获得首批基金评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然后, 本基金将从收益能力、 稳定性、 风险水平和管理人角度对基金进行评 分做二次筛选。 其中, 收益能力测评涵盖绝对业绩、 风险调整收益和超额收益能 力考核; 基金稳定性评估包含相对基金指数胜率、 绝对业绩排名稳定性和超额收 益稳定性三方面; 风险水平评估针对基金抗跌性和下行风险; 管理人的综合评价 则从资产规模、 管理业绩和团队人员、 经验角度进行考量。 本基金将定期按照量 化评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筛选出得分较高的基金,组成本基金的金牛基金库。 最后, 基金经理将在金牛基金库中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核精选出一 定数量的基金,并持续跟踪基金组合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2、其他类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是否具有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的基础上, 本基金 可以适度投资其他类型基金, 从而努力获取超额收益或降低组合风险。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 (二)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 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 在满足基金资产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四 、投 资决策 和程 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2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 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 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70%—95%;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3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 ) 除 ETF 联接基金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 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被投资基金净资 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7)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8) 本基金开放后, 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0)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4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5) 、 (6)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 (2)、 (5)、(6)、(9)、 (15)、 (18) 项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3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 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 流 动性好、 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 综合反映 了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 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不同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FOF, 高于债券型FOF与货币 型FOF,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6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7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本基金根据标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披露净 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进行会计核算和估 值处理, 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合同所称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 投资 的境内 货币 市场基 金, 按所投 资基 金前一 估值 日后至 估值 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 金,按所投资 ETF 基 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 ) 投 资 的境 内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 ( LOF ) , 按 所 投 资 基 金估 值 日 的份 额净 值估值。 (3) 投资的 境内 上市 定期开 放式基 金、 封 闭式基 金, 按所 投资 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 (4) 投资 的境内 上市 交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如所投 资基 金披露 份额 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 (含节假日) 的万份 (百份) 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49 3、如 遇所 投资基 金不 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进 行折算 或拆 分、估 值日 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 以所 投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 的, 若所投 资基 金与本 基金 估值频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 以所 投资基 金的 收盘价 估值 的,若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 折算或拆分,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 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 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 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第 1 至第 3 条进 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6、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采用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0 (3)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对只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定 收益平 台或 只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 合协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 金持有 的回 购以成 本列 示,按 合同 利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本基 金持有 的银 行存款 和备 付金余 额以 本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的下一工作日 内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1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2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 基金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3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不同交易 账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 金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6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 金投 资其他 基金 产生的 其他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但法 律法规 禁止 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 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1.0% 年费率计 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7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 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 除外) , 应 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按照 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8 行。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1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所投资基金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两个工作 日 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4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 赎 回费、 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 托管费等,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 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 一) 投 资标 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且其中股票型 (一般 属于 高风险 ) 、混 合型 基金 ( 一般 属于较高 或 中等 风险) 的占比 较高 ,这 些基 金 的净 值都会随着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 ( 二) 主动 管 理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 在本基金挑选基金、 债券等投资品种的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的时候, 对 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 靠了基金的历史业绩表现 。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 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 现成本高, 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 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基金、 债券等投资品种 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 四) 巨 额赎 回的风 险 本基金在开放日可能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出现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二、 开 放式 基金风 险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7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 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 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特别地, 如果上 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 内幕交易、 关联交易等情形, 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当基 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1 ) 违约风险: 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 ) 降 级 风 险 : 由 于 债 券 或 票 据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面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导 致 其 财 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 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 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是 指 信 用 类 债 券 当 前 的 价 格 不 合 理 , 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 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 格下跌的风险; (4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在 债 券 、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或 协 议 存 款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8 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 响。 ( 三)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四)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五)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 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六) 收 益率 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本基 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 生 平 行 位 移 的 前 提 下 , 但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会 发 生 扭 曲 或 蝶 形 等 非 平 行 变 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 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 七) 杠 杆放 大 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 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 特别是, 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 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 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 八) 资 产支 持证券 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 持证券品种, 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69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 九)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因此, 投资者 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时, 基 金持有人 还可能面临 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募基金为主, 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 公募基金市 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 《流动性规定》 的 相关要求, 本基金所投 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 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定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 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 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 , 所投资的资产大部 分是股票等, 股票的市 场价 格 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由于在 基金 开放日, 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但如果出现较大 比例的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 重点选择管理规范、 业绩优良的基金 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 择优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型基金, 由于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债券型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 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其在 基金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 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在债券型基金的投资上, 本基金 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 基金规模较大、 流动 性较好、 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 适当、 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0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 重点参考基金规模、 历史年化收益率、 波动 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及时变现, 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 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 券品种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 。 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 本基金将 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 基 金规模较大、 流动性较好、 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 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将在充 分评 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 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将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 取短期赎回费 、 摆动定价 等, 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 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 或增加赎回成本 。 三、 其 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海富通 聚优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1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2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4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5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 对被投资的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6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7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79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0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 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 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 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 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1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或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3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5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2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3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 2(含 1 / 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 1 / 3 以上 (含 1 / 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4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 2 (含 1 / 2); 若 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 3 以上 (含 1 / 3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7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8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六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89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0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捌 佰 肆 拾 捌 万 壹 仟 玖 佰 叁 拾 捌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1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 股票型 基金、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指数型基金、ETF 等) 份额,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 QDII 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 70% —9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2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份额的比例合计为本基金资产的 70%—95%;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不 含本基 金 所投资 的基金 份额)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 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 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且不得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 ) 除ETF 联接基金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 规模为准; (7 ) 本基金 所投资 基金的 运 作期限 应当不 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 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 ) 本基金开放后, 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 (10 )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 等金 融工具 的,投 资品 种和 比例应 当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3 (13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9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 、 (6) 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对于除第(2)、 (5)、( 6)、(9)、(15) 、( 18)项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4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5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6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7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结果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8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 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 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并按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终 止与修 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0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 红利 再投 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2 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留言板和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 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 账单寄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3 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 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九 、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备案:新任登记 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 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 记机构 方可退任。 (3 ) 公告: 基金登记 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登 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 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 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 数据; 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 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 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登记 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登记机构业务 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 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 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 阅。 上述备 查的 文件其 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 聚优 精选混合 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对 海富通 聚 优精选混 合型 基金中 基 金(FOF) 募集 申请准 予注 册的文件 (2) 《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 《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