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九 月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12 月22日 证 监 许 可 【2009 】1425 号文核准 进 行 募 集 , 基
金合同于2010 年2 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 年8 月10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 年6 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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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十、基金的投资...............................................................................................................46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九、风险揭示...............................................................................................................72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 ...................................................................................................76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要 .................................................................................................100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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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中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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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银 蓝筹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合同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银 蓝筹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修订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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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销售机构: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其 他 销 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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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8.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日/ 天:指公历日
36. 月:指公历月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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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7.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49.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登记系统
5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系统内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2.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转托管:除特别说明外,系统内转托管 及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合 称 转 托 管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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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5.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7.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
58.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3. 不可抗力: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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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 话 : (021)38834999
传 真 : (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 ( 英 国 ) 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 元 的 美 元 16.5%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 ) 先 生 , 董 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道 滨 (LI Daobin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 职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市
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职。
宋 福 宁 (SONG Funing )先 生 , 董 事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经 济 师 。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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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资金业务部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助 理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投
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 仲 诚 (Paul Tsang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为 贝 莱 德 亚 太 区 首 席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董 事 总 经 理 , 负 责 领 导 亚 太 区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担 任 贝 莱 德 亚 太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
各经营范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 及 固 定 收 益 ) 、 资 本 市
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
效 力 九 年 , 并 曾 于 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
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 新 (JING Xin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 兼 任 财 政 部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咨 询 专 家 、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 基金业行业
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
和金融 MBA 主 任 , 并 在 中 国 的 数 家 上 市 公 司 和 金 融 投 资 公 司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
雷 晓 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英 国 。 法 国 INSEAD 工 商 管 理
硕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
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 惠 芬(DU huifen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国 籍 :中 国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
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乐 妮 (YUE Ni )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分
别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7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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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 先 生 , 董 事 、 执 行 总 裁 。 简 历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督察长。 国 籍 : 加 拿 大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 拿 大 西 部 大 学
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和经济学
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
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英 大 证 券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 家 文 (ZHANG Jiawen ) 先 生 , 副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 中 国 。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
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加 入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 军 (YANG Jun ) 先 生 , 副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中 国 。 统 计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
4 、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帅(WANG Shuai )先生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副 总 裁 (AVP ) , 管理学硕
士。2008 年 加 入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股 票 交 易 员 、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专
户投资经理。 2015 年 7 月至今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品 质 生
活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移 动 互 联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9 年证券从业年
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 Qingrui ) 女士,2010 年 2 月至 2013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霖(GAN lin )先生,2010 年 2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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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陈 军 ( 副 执行总裁 ) 、 杨 军 ( 副执行总裁 ) 、 奚 鹏 洲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
李建(权益投资部 总 经 理 )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
6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禁 止 性 行 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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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确 保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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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 法 合 规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和行业监管规则;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是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风 险 评 估 是 确 定 可 能 偏 离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的 业 务 领 域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其
实 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确 保 内 控 目 标 的 实 现 而 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段;
(4 ) 信 息 沟 通 是 指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系 统 , 确 保 获 得 真 实 、 及 时 、 完 整 的 经 营
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 内 部 监 控 是 一 个 动 态 调 整 的 过 程 。 公 司 定 期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内 部 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
(1 ) 董 事 会 层 面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稽 核 委 员 会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
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
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层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执 行 总 裁 负 责 , 协 助 执 行 总
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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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 下 针 对 公 募 基 金 、QDII 及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
关的重要事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 含 决 策 程 序 和 运 作 流
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
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
会报 送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列 席 有 关 会 议 , 调 查 档 案 资 料 , 及 时 报 告 违 规
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
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合 规 部 与 稽 核 部 , 分 别 通 过 事 前 防 范 、 事 中 监 督
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
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
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 通 过 检 查 、 评 价 和 控 制 各 项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 合 的 风 险 , 确 保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相 关
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他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
权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
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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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
报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
媒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营 业 务 控 制 : 包 括 建 立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会 计 与 公 司 会
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
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
控 制 度 、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 人 员 备 份 、 授 权 制 度 、 事 故 防 范 与 灾 备 处 理 、 系 统 维 护 制 度 等 ;
ⅳ ) 危 机 处 理 控 制 : 包 括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
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
报告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
流程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
制 度 、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复 核 制 度 、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
评估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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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 建 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 股,4 月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60003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 股, 9 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
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24.2 亿H 股。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61,996.90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14.59%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充足率11.85% 。
200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
业务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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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
管 核 心 价 值 ,独 创“6S 托 管 银 行 ”品 牌 体 系 ,以“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为 历
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
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 金 、 第 一 只 “1+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
内 《 银 行 家 》2016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7 月 荣 膺 2016 年中
国 资 产 管 理 【 金 贝 奖 】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2017 年 6 月 再 度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全 功 能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2.0 ” 荣 获 《 银 行 家 》2017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
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
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 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展
览 路 支 行 、 东 三 环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2001 年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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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兼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2015 年 1 月起担任
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
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
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累 计 托 管 301 只开放式基金 。
( 四)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 的 不 断 完 善 。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
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
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
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
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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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
求。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适 应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业 务 营 运 、 稽 核 监 察 等 相 关 室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 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办公网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风险领域。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权 衡 托 管 业 务 的 实 施 成 本 与 预 期 效 益 , 以 适 当
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
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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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
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
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
行。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 份 ,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
控制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
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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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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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 话 : (021 )38834999
传 真 :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基金 ” 下 载 安 装 )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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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 建 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银行网站:
www.icbc.com.cn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 健 英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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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站:
www.cmbc.com.cn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银行网站:
http://bank.ecitic.com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联系人:
刘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0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
和广北
客户服务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联系人:
王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11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李澎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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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李明霞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3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罗春蓉、肖婷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 直 接 联 系 各 营 业 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刘佳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16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周一涵、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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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17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20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0551-96518
公司网站:
http://www.huaans.com.cn
2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连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郑 效 义 、 杨 天 枝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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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19 、36、38、39 、41、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
吴韵琪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3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蒋刻真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4 ) 中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徐小琴、肖克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26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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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2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张丽、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28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林 晓 东 、 王 虹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2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北 武 汉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 武 汉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3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张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3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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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盛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32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李航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联系人:
汤迅、侯艳红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3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6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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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刘芸、许梦园
客服电话:
王诗玙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3 、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 是 指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售资 格 ,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深 交 所 ” )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交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
(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 新
(三)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 海 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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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 、 许 培 菁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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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09 年 12 月 22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
1425 号 文 件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0 年 1 月
6 日 起 进 行 发 售 。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183,631,055.91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88,70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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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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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基金场外 销售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及 其 他 的
合 法 方 式 在 场 外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也 可 以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 机 构 在 场 内 ( 交 易 所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3 、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场 外 销售机构
的 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销 售 机 构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 金 销售机 构 还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等 形
式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4 月 2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业务,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参 见 发 售 公 告 或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相 关 公 告 。 投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价 格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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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交。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应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基金份额时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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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对 投 资 者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销售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不 必 遵 守 以 上 限 制 。
(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笔
场外赎回费率
持 有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含)-2 年
0.25%
2 (含)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5%
注 1 : 就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的 计 算 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 以 此 类 推 。
注 2 : 上述持有期 限 是 指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连 续 期 限 。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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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200 = 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5,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 年以内,对应费率为 0.5% ,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 = 5,000*1.200 = 6,000 元
赎回费用 = 5,000*1.200*0.5% = 30 元
赎回金额 = 6,000-30 = 5,970 元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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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赎回 5,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5,970 元。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
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交易所)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 、 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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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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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场内赎
回 部分按交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选择取消赎回) 。
(3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 以 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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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 基金的 转 托 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
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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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十 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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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三)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 、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含本数) ;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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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
必要的服务;
6 、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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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优化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蓝筹上市公司股票,力求获得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其 中 ,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优 质 蓝 筹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 三 ) 投 资 理 念
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基础,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精选优质蓝筹上市公司股票,使基
金持有人能够充分分享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成果,并获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灵活的
资产配置相结合,通过精选业绩优良、经营稳定、具备增长潜力、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
蓝 筹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并 结 合 基 于 “ 自 上 而 下 ” 的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导 向 分 析 而
确定的积极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运用以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分析为核心的分析
方法来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资产类
别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形成
对各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上述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本基金将根据盈利增长、流动性、估值水平、投资
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各类别资产配置进行灵活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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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 产业环境、 产业关联关系和行业竞争格局、 行业集中度、
行业表现相关 性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确 定 宏 观 及 产 业 经 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影 响 ,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
态调整。一般而言,本基金会重点投资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支柱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重
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行业景气良好的行业。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所重点选择的优质蓝筹股票是指,价值相对低估且业绩优良、经营稳定、具
备增长潜力、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深入细致的基本面分析,自下而上精选符 合 上 述 标 准 的 股 票 构 建 本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具
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以下标准选择优质蓝筹上市公司股票:
1 ) 品质优选,构建本基金基础股票池的主要部分:
a)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对所有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初次筛选,剔除 ST 和*ST 股
票 , 以 及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公 开 谴 责 或 处 罚 未 满 半 年 和 涉 及 重 大 案 件 或 诉 讼 的 股 票 ;
b) 具备较大的市值规模, 上 一 年 度 末 总 市 值 规 模 在 所 有 A 股上市公司中排名前三
分之一或在各自行业内(按照 GICS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进 行 行 业 划 分 ) 总 市 值 排 名
前三分之一;
c) 具有行业领先优势, 上 一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排 名 位 于 所 属 行 业 的 前 二 分 之 一 。
2 ) 蓝筹精选,构建本基金重点或核心股票池的主要部分:
a) 经营业绩优良,过去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排名位于所属行业的前二分之一;
b) 具 备 增 长 潜 力 , 历 史 或 预 测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利 润 增 长 率 大 于 经 济 增 长 率 , 具
有较高的研发投入比例;
c)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d) 具备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能够承担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蓝筹股选择原则和标准,自下而上精选优质的蓝筹上市公司
股票,使本基金投资于蓝筹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并辅以科学、
严谨的风险控制方法和流程对投资组合进行维护和优化。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平均久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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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实践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灵 活 运 用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 滚 动 配 置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回购放大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
投资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
险。
本基金对债券组合的投资管理程序借鉴了贝莱德投 资管理在海外的投资管理经验,
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
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图 1 所 示 。
图 1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资 料 来 源 : 中 银 基 金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
金运作的流动性需求。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依据权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
基 本 分 析
Fundamentals
技 术 分 析
Technicals
定 量 分 析
Quantitatives
期限结构
? 利 率 风 险
类别配置
? 相 对 估 值
证券选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利率曲线管理
? 平 行 和 非 平 行
的 利 率 结 构 转
换
组合结构: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限 制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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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五)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40% 。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授 权 ,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开
发的中国 A 股 跨 市 场 指 数 , 其 样 本 选 自 沪 深 两 个 证 券 市 场 ,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其
成分股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全 称 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债 指 数 ” ,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其 编 制 方 法 借 鉴 了 美 林 债 券 指 数 、JP
摩根债券指数等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
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
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 七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与 禁 止 行 为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 它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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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8)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 于 因 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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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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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一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04,655,633.88 74.15
其中:股票 204,655,633.88 74.15
2 固定收益投资 19,924,000.00 7.22
其中:债券 19,924,000.00 7.2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0,913,782.18 3.95
7 其他各项资产 40,509,572.35 14.68
8 合计 276,002,988.41 100.00
( 二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3,643,407.56 59.5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7,381,314.96 9.9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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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623,271.74 4.9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4,655,633.88 74.52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000858 五粮液 288,500 16,057,910.00 5.85
2 300450 先导智能 303,673 15,721,151.21 5.72
3 000651 格力电器 364,877 15,021,986.09 5.47
4 300197 铁汉生态 1,056,172 14,025,964.16 5.11
5 600138 中青旅 646,879 13,623,271.74 4.96
6 002035 华帝股份 559,040 13,528,768.00 4.93
7 002310 东方园林 798,765 13,355,350.80 4.86
8 002019 亿帆医药 764,700 12,755,196.00 4.64
9 000049 德赛电池 244,629 12,674,228.49 4.61
10 002043 兔宝宝 862,733 11,940,224.72 4.35
( 四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24,000.00 7.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24,000.00 7.2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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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 -
10 合计 19,924,000.00 7.25
( 五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70401 17 农发 01 200,000 19,924,000.00 7.25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 九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 十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12015 年 9 月 30 日,香雪制药(300147.SZ ) 子 公 司 广 东 九 极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司(以下简称“ 九 极 生 物 ” )报表数据与实际差异较大。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 是 存 货 收 发 管 理 混 乱 , 九 极 生 物 存 在 大 量 发 出 商 品 未 及 时 结 转 成 本 、 外 购 商 品 未
暂 估 入 账 等 情 况 , 导 致 成 本 结 转 与 实 际 差 异 较 大 , 多 种 存 货 的 数 量 及 金 额 账 实 不 符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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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收入未及时确认。2015 年九极生物新增第三方支付平台 “ 快钱” 账户收款方式。
九极生物利用“ 快钱 ” 账 户 未 纳 入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的 特 征 , 对 其 收 取 的 个 人 直 销 客 户 货
款 不 确 认 收 入 , 形 成 账 外 资 金 。 月 末 九 极 生 物 根 据 需 要 , 将 部 分 收 款 转 入 银 行 账 户
后 才 确 认 收 入 , 并 结 转 相 应 存 货 发 出 成 本 。 九 极 生 物 存 货 及 收 入 核 算 错 误 导 致 公 司
已披露的 2015 年一季报少计部分营业利润。 上述行为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 基 本 准 则 》 第 十 七 条 、
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第四条的要求。 根据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广东
监 管 局 对 公 司 予 以 警 示 。 我 们 基 于 长 期 看 好 香 雪 制 药 在 中 药 领 域 的 产 业 布 局 而 买 入
该 股 票 , 该 事 项 对 香 雪 制 药 当 期 业 绩 影 响 较 小 , 且 公 司 积 极 整 改 , 加 强 了 内 部 流 程 ,
风险可控。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其 余 九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65,309.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22,323.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2,099.23
5 应收申购款 19,840.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509,572.3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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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2 月 11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2 月 11 日 (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53% 0.99% -0.09% 0.96% 4.62% 0.0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28% 0.91% -14.09% 0.78% -5.19% 0.1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2.06% 0.85% 6.36% 0.77% 5.70% 0.0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19% 1.04% -3.08% 0.84% 14.27% 0.2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59% 0.88% 31.20% 0.73% -12.61% 0.1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37% 2.37% 7.74% 1.49% 14.63% 0.8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48% 1.68% -5.13% 0.84% -19.35% 0.8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3.07% 0.87% 6.55% 0.34% 6.52% 0.5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30.28% 1.33% 26.43% 0.92% 3.85%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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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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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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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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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受
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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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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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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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4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场 内 投 资 人 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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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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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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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基 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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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基 金 的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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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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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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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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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一)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二)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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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一) 投 资 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个 行 业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 时 , 经 济 周 期 影 响 资 金 市 场 的 走 势 , 给 本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及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 由 于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为 再 投 资
风险。
5 、 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另 外 , 回 购 交 易 中 由 于 融 资 方 ( 正 回 购 方 ) 违 约 到
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 、 选股风险
由 于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 统 计 数 据 、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 信 息 披 露 的 可 信 度 等 可 能 存 在 的
问题,存在所选择的股票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情况。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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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 市场波动风险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是 一 个 成 长 中 的 新 兴 市 场 , 较 其 它 成 熟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要 高 。 根 据 统
计,近 5 年 以 来 , 上 海 、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的 年 化 波 动 率 大 致 为 28.41 %和 31.44 %。
(二)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
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
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 其 他 风 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露等
欺诈行为、上市停止 交 易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来风险;
5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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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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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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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发售基金份额;
4.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销售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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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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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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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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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销售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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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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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会议方式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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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 行 表 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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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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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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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
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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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 接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 计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6)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内公告;
(7)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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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 计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6)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内公告。
(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
(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
四 、 基 金 的 托 管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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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
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中银蓝筹精选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为 准 。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
2.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3.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制 定 和 调 整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则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1.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含 本 数 ) ;
4.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人 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务;
6.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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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六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其 中 ,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优 质 蓝 筹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与 禁 止 行 为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 它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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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8)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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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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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告 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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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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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 不 低 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
4.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场内投资人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8.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二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三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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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公告。
( 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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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 确 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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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含本数) 。
十一 、 违 约 责 任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规 定 或 者
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等。
(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
方获得赔偿。
(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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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争议 的 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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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
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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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二)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
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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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进 行 改 正 。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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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和 注 销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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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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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开 立 。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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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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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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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 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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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披 露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披露基金半年度
报 告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披露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复 核 ; 在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关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财 产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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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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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含本数)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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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料 寄 送
1 、 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三 种
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 送 , 数 据 截 至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短 信 对 账 单 每 月 1 日 发 送 , 数 据 截 至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半 年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 )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点击 “ 基金账号查询” 按 钮 , 进 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 目 进 行 自 助定
制;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 址 、 手 机
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 、寄送周期(月度、
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及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投 资 者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网 址 :www.bocim.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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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 传 真 等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 每 月 账 户 信 息 、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刊 物 等 。 业 务 开 通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 供 全 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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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相 关 基 金 公 告
1 、 2017 年 3 月 3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2 、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
3 、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6 年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4 、 2017 年 4 月 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 2017 年 4 月 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 1 号)》
6 、 2017 年 4 月 2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
7 、 2017 年 5 月 12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8 、 2017 年 5 月 1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的公告 》
9 、 2017 年 6 月 15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10 、 2017 年 7 月 13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蚂 蚁 ( 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 2017 年 7 月 2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
12 、 2017 年 7 月 28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 、 2017 年 8 月 10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 、 2017 年 8 月 10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好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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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 阅 上 述 公 告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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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查 阅 , 也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的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全一致。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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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者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