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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004899)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 银 信享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九 月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 16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7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5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71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2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3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74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且本 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中银 信享 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中银信享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 中银信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 信享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发起资金: 指用于 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3、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 作模式 38、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 交易 39、 开放 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50 、巨额赎回:指 本 基金 开放期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称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四 、基 金的封 闭期 与开放 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 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 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 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六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七 、发 起资金 的认购 金额 下限 、持有 期限 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十 、基 金份额 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十一、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 50% ,基金 不向 个人投 资者 销售。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发起式资金提供 方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金不得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 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 金份额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四 、发 起资金 的认 购 发起式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金合同》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程序进 行清算, 不需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 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 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9 月 22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12 月22 日, 假设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 ,首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即 2017 年 12 月26 日至 2018 年3 月25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假设第一个 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为2018 年1 月 17 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8 年1 月17 日至2018 年1 月18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即 2018 年 1 月19 日至 2018 年4 月18 日,以此类推。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亦不可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 本基金 进入首个 开放期 ,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 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 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 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关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 放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 障 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4、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 总份额的 20%,即 认为 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 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在 开放期 内, 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 时,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 超过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 比例不低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834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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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6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 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 回价格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依 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发起 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法律 法规要 求 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调低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赎回费 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合同 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 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 议程序 可 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者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 类属配置,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类属配置策略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间的配置。 2、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 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根据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 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 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 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 本面, 以 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本 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质量 (包 括资产负债水平、 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 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 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 债券进行投资。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 偿付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 及时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 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 甚至可能出现 违约风险,进而影 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杠杆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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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8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债券回购, 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为控制风险, 本基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但是在回购利 率过高、 流动性不足、 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终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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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9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200%。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以上第(1) 、 (11 ) 、 (12)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 市场、交 易所市 场等) 、不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 限(长 期、中期、 短期等) ,能够 很好地 反映中国 债券市 场总体 价格水平 和变动 趋势。 中债综合指 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 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 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 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的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其 它资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6、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性。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责任 方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估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运作相关的 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 出 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 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垫 付,自 本基 金 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 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 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相关 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 ,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进行 投资或 不投资 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 员会(上 海国际 仲裁中 心) , 按照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一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