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欧动力E(001883)

中欧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 154 
 
 
 
 
 
 
中欧新动力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 管理 人: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 15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 年11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
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0]1646 号文)
核准 ,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2 月 10 日 正式生效 , 其中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根据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规定,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4 年 8 月 8 日修订后施
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
一项 的规 定, 股票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要 求由 原来 的 “百 分之 六十 以上 ” 调
整为“百分之八十以上” 。 基金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决定自2015 年 7 月17 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份 额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 险, 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 154 
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认 (申 ) 购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决定 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对 本基金 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决定 自2017 年 1 月 18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8 月9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 154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第八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 5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60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7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7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9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95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9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7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11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1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2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43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 15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欧新动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 15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中 欧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新动力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中 欧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 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 性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 其不时修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 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 154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场外 或柜 台: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 的柜 台或 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3. 场内 或交 易所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并 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 的场所 24.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26. 场外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 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 154 29. 注册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 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2.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3.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 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34.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 154 42.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 务规 则》 :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 金市 场推 广 、 销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场内 基金 份额 需经 跨系 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所持 有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53.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同一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 154 54. 跨系 统转 登记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 转 登记的行为 5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 无法 克服 且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 154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 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 154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 明 先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 国籍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盛立 基金 会理 事会 理事 , 国寿 投资 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 意大 利籍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 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 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 银行 业务 部总 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 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 , 中国 籍。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都 景瑞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曾任 职于 联想 集团 有限 公司 、 中关 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 , 北京 大学 法学 硕士 , 中国 籍。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历任 北京 大学 助教 、 副科 长,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基 金监 管部 副处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 154 长,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 英国 籍。 现任 IFM (亚 洲) 有限 公司 创办 者及 合伙 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 公会- 资深 会员 及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历任 安永 (中 国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及英 国伯 明翰 , 伦敦 ) 审计 经理 、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 融法 ) ,美 国南 美以 美 大学 法学 硕士 (国 际法/ 比较 法) ,中 国籍 。现 任北 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 , 中国 籍。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 专业 硕士 , 复旦 大学 经济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博士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中国 籍。 武汉 大学 法学 博士 、 复旦 大学 金融 研究 院博 士后 。 历任 深圳 市深 华工 贸总 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 , 监事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总监 , 中国 籍, 上海 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 李琛女士 , 监事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总监 , 中国 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 154 刘建平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投资 副总 经理 , 中国 籍。 上海 财经 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 研究 员、 研究 主管 , 平安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投资 副总 经理 , 兼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 ,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 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市场 副总 经理 , 中国 籍。 中国 人民 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 售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中国 籍。 中国 人民 大学 注册 会 计师专业学士,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 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控 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王健 姓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浙江大学生物物理 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红塔证券研究中心医药行业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医药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事业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 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 154 1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2016-11-03


2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1-03


3 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1-03


姓名 孔晓语 姓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美国罗彻斯特大学金融 学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2017-06-21


2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6-21


3 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06-21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苟开红 2011-02-10 2015-05-29 袁争光 2015-05-29 2017-06-16 5 .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 副总 经理 顾伟 、 分管 投资 副总 经理 卢纯 青、 事业 部负 责人 周蔚 文 、 陆文 俊、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 154 刁羽 、 周玉 雄、 曲径 、 赵国 英、 曹名 长、 王健 、 王培 、 吴鹏 飞组 成。 其中 总经 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 托管 费 率和 管 理费 率 之外 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 154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 154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 154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 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 154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 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 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 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 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 工作 职责 , 并编 制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建立 重要 凭据 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实现 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 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 重要 业务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投资 与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 基金 会计 与公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 154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 应变 措施 和危 机处 理机 制。 通过 严密 有效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 全面 、 及时 、 准确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 录, 完整 妥善 地保 管好 会计 、 统计 和各 项业 务资 料档 案, 确保 原始 记录 、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 154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 (010 ) 63636363 传真 :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投资 与托 管 业务 部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 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 总公 司董 事长 、 党委 书记 等职 务。 现任 十二 届全 国人 大农 业与 农村 委员 会副 主任 ,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中国 光大 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 张金 良先 生 , 曾任 中 国银 行财 会 部会 计制 度 处副 处长 、 处长 、副 总经 理兼任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 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 学先 生, 曾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中国 光大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 154 三、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 6 月30 日,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资源 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 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8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1,914.93 亿元 。 同时 , 开展 了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专户 理财 、 企 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 理财 、 保险 债权 投资 计划 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 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托管 业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 有关 基金 托 管的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 业 务操 作 规程 在 基金 托 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 须渗 透 到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各 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 防性 原 则。 树立 “ 预防为主 ” 的管 理理 念 ,从 风险 发 生的 源头 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 时性 原 则。 建 立健 全各 项规 章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加 强内 部控 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 立性 原 则。 基金 托 管业 务内 部 控制 机构 独 立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执 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 进行 监督 、 管理 和协 调, 建立 横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 门负 责分 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 154 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 来严 格遵 照 《基 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金 核算 、 监督 稽核 )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 , 安装 了录 像监 视系 统和 录音 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主 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督 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术 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资 组合 比例 每日 进行 监督 ; 同时 ,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 154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 本基金 A 类份额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A 类 )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代销机构(A 类 ) 1)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 154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 154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 154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 154 12)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4)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 154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 地址 :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6)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 、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8)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 6 层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 154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 、010-66568532 、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0)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名称: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 154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 、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 、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4) 名称: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 154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6)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 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 154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名称: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0) 名称: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 154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1)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 ;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 ;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2) 名称: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名称: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 154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 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名称: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6) 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 154 网址:www.swsc.com.cn 37) 名称: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8) 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 、0931-4890619 、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9) 名称: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0) 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 15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1) 名称: 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2) 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3)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 15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4) 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5)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6) 名称: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 154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7) 名称: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8) 名称: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名称: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5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 154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名称: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 名称: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名称: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 15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4) 名称: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5) 名称: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 名称: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 154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 名称: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58) 名称: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9) 名称: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 154 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60)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1) 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三、本基金 C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C 类)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 154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代销机构 (C 类) 1.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 154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 名称: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 154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 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四、 本基金 E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E 类)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 154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代销机构(E 类 ) 1. 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热线: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 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3.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 154 网址:www.spdb.com.cn 4. 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 名称: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 名称: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 名称: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 名称: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 名称: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 154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1. 名称: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 名称: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 154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4. 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 名称: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楼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6. 名称: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13911468997 传真 :010-92055860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 154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iufund.com 17.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热线 :400-821-0203 网址 : 暂无 18.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客服热线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9. 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 层,200127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9999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 154 客服热线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20.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1.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2. 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 15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五、 登记机构 本基金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本基金C、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六、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峰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 154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七、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 154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 11 月17 日 证监许可[2010]1646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2011 年1 月 6 日 至2011 年 1 月 28 日。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401,864,609.25 份基 金份 额 (含 利息 转份 额) ,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7,289 户。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 154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 2 月 10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三、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或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 额不 上市 交易 , 下同 ) ,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C 类和 E 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 154 第八部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A 类 的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可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 易。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已于2011 年4 月29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 154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E 类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 一、 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或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等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 申购 、 转换 与赎 回的 场所 ,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11 年4 月 29 日 起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 154 三、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确认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全 额缴 款” 原则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只有 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收 到 申购 和 赎回 有 效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人可 向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 154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 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 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C 类 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 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 E 类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 其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 , 其 C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其 E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 元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 ,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本基金C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 份, 最低 保留 份额 为 0.01 份; 本基金E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 份,最低保留份额为0.01 份 。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 154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 规定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包 括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 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筹 集 的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和E 类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其他投资 人 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和E 类份额 的 场外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 <50 万元 1.50%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 154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A 类份额和E 类份额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 类份额和E 类份额 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C 类份额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C 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 类份额 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7 天 1.50% 7 天 ≤N <30 天


1.00% N≥30 天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 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 买入 ,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 回的 投资 人其 份额 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 154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 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10,000 -147.78 )/1.0400 =9,473.29 份 即: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9,473.29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 ×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 154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160 =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 -50.80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 机构 的技 术故 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 基金 销 售系 统 或基 金 注册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 154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 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技 术故 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 基金 销 售系 统 或基 金 注册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 154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 154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 154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 通过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办 理的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业务。 本章 的 “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 均指 A 类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 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 格 且符 合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 154 购、 赎回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11 年4 月 29 日 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全 额缴 款” 原则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只有 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 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 赎回 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 收到 申 购和 赎 回有 效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 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 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 154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 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 整 上述 限制 。 如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 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 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 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 <50 万元 1.50%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 154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 回人 承担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 等其 他 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 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0%)=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 =147.78 元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 154 申购份额=9,852.22/1.0400 =9,473.29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473 份, 整数 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73 ×1.0400 =9,851.92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92 -147.78 =0.30 元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473 份,退款0.3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从深 交 所场 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160 =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50% =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 -50.80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 154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九 章中 关于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的相 关内 容以 及深 交 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 1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如 需办 理场 外赎 回, 应当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 能实施。 三、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同一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照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 154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 结算 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场外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 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 后进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 统 转 登 记 。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 154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 金通 过投 资 于促 进 中国 经 济发 展 方式 加 快转 变 的新 动 力行 业 和上 市公 司, 以求 充分 分享 中国 经济 未来 持续 增长 的成 果并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获取 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 , 其中 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基金资产占投资于股 票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 现金 或 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包 括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采 用 “自 上而 下” 和 “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资 产配 置方 面,自上而下地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在投资品种选择方面, 自下而上地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证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股票市场估值 水平 、 市场 情绪 等四 个方 面。 本基 金定 期对 上述 四个 方面 进行 评估 和评 分, 评估 结果分为非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 。 本基 金据 此调 整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 154 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2.新动力主题挖掘 新动 力主 题是 指 促进 中 国经 济 发展 方 式加 快 转变 的 新动 力 所带 来 的主 题性 投资机会。 在不 同时 期, 新动 力主 题有 不同 体现 。 本基 金基 于基 金管 理人 研究 团队 对宏 观经 济、 细分 行业 的研 究成 果, 持续 关注 中国 经济 长期 趋势 , 分析 国家 行业 振兴 计划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决定, 以充分把握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 快转变的新动力主题。 根据上述研究方法, 本基金认为, 目前而言新动力主题主 要包括高新技术、新能源和内需拉动三大方面。 ①高新技术主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攻克一批核心关键技术, 抢占未 来科技竞争制高点, 把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紧密结合 。 本基金将新一代 信息 技术 、 生物 技术 、 高端 装备 制造 技术 、 新材 料技 术等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定 义为 高新技术主题。 ②新能源主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 式的变革,构建安全、稳定、 经济 、 清洁 的现 代能 源产 业体 系, 加快 新能 源开 发, 推进 传统 能源 清洁 高效 利用 。 本基金将研发和利用核能、 太阳能、 风能、 生物质能 、 水电等非传统能源以及智 能电网、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而带来到投资机会定义为新能源主题。 ③内需拉动主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需 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 促进经济发展由 主要 依靠 投资 、 出口 拉动 向依 靠消 费、 投资 、 出口 协调 拉动 转变 。 本基金将扩大 居民消费需求或调整优化投资结构而带来的投资机会定义为内需拉动主题。 3.股票投资策略 (1 )备选股票库 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公告信息、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 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 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 盈利 前景 , 并据 此申 请将 股票 纳入 备选 股票 库, 履行 股票 入库 审批 程序 ; 同 时,根据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对股票池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 154 (2 )新动力行业 筛选 同一新动力主题可能关联多个行业、 某一行业下属某个子行业或某一行业内 少数 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根 据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 研究 三级 行业 是否 与新 动力 主题 相关 联。 如日 后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有 所调 整, 或日 后出 现更 为科 学的 行 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审慎的基础上,调整相关行业范围。 对于相关联的行业, 本基金将进一步考察该行业的生命周期、 景气周期和境 内外 竞争 格局 , 挖掘 该行 业内 的优 质公 司并 纳入 新动 力公 司 (与 新动 力主 题相 关 联的 上市 公司 ) ;对 于不 关联 的行 业, 本基 金将 分析 该行 业内 上市 公司 的主 营业 务、重大事项和发展方向,以考察该上市公司是否 可纳入新动力公司。 (3 )新动力公司定量筛选 本基 金认 为, 新动 力公 司不 仅应 属于 新动 力主 题, 同时 公司 本身 也应 具有 持 续增 长能 力, 这样 才能 保证 中国 经济 发展 方式 加快 转变 的动 力连 绵不 断。 本基 金 力争在合理的估值水平内,寻找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本基金根据定量指标筛选新动力公司, 相关指标既包括净资产收益率等考察 公司增长能力的财务指标, 也包括市净率等考察股票估值水平的估值指标, 同时 还包括市盈增长比率等指标,旨在兼顾和平衡公司增长能力和股票估值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利润与股东权益的比率, 该比率常用于衡量公司的投资 效率 ; 市净 率是 市值 和账 面价 值的 比率 , 该比 例常 用于 衡量 股价 是否 被高 估或 者 低估 ; 市盈 增长 比率 由股 票的 未来 市盈 率除 以每 股盈 余的 未来 增长 率预 估值 得出 , 市盈增长比率值越低, 股价遭低估的可能性越大。 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 况调整定量指标及其权重。 (4 )新动力公司定性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新动力公司进行定性分析。 其中行业分析指 确认公司是否属于新动力主题及公司在该行业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战略分析 指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预期目标是否明确,经 营分 析指公司是否在高效运作, 竞争优势指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否能够持续, 公司治理指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 责是否明确及公司是否关注中小股东利益, 财务确认指公司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 及财务数据是否全面反映了公司经营状况等, 产品分析指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收 入和成本情况,创新能力指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是否和新动力主题匹配。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 154 本基金在新动力公司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优化各行业配置比例, 并形成最终 的投资组合。 4.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判,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 当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当预期利 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在确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 组合 久期 后, 针对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确 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5.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 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 合规 、 保密 、 忠于 客户 、 资产 分离 、 责任 分离 、 谨慎 投资 、 公平 交易 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 研究 部和 中央 交易 室, 投资 过程 须接 受监 察稽 核部 的监 督和 基金 运营 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最高 机构 , 对基 金投 资的 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 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 154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 向中 央交 易室 下达 投资 指令 并监 控组 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主持 , 对基 金总 体投 资政 策、 业绩 表现 和风 险状 况、 基金 投资 授权 方案 等重 大投 资决 策事 项进 行深 入分 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授 权和 会议 决议 , 在研 究部 的研 究支 持下 , 拟定 投资 计划 , 并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或 调整 。 在组 合构 建和 调整 的过 程中 , 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 交易 室按 照有 关制 度流 程负 责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 并担 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来 源等 方面 ,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 评判 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7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 154 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选用 该业绩标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也能比较贴切地体现 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 变化 导 致此 业 绩比 较 基准 不 再适 用 或有 更 加适 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 ~4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 154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 (14 )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 154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 154 例(%) 1 权益投资 2,395,638,783.89 89.80 其中:股票 2,395,638,783.89 89.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9,735,000.00 5.61 其中:债券 149,735,000.00 5.6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0 2.6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358,274.71 1.78 8 其他资产 5,059,020.47 0.19 9 合计 2,667,791,079.0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9,501,157.00 1.11 C 制造业 1,263,571,703.61 47.4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74,338,055.12 6.55 E 建筑业 86,767,154.64 3.26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 154 F 批发和零售业 181,122,949.20 6.8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1,224,179.43 3.4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3,178,324.41 1.25 J 金融业 262,800,828.34 9.88 K 房地产业 69,037,825.24 2.5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0,420,000.00 3.4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5,932,000.00 2.8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7,744,606.90 1.4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95,638,783.89 90.0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 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600,000 128,986,000.00 4.85 2 002570 贝因美 8,654,315 117,698,684.00 4.42 3 300203 聚光科技 3,999,625 112,469,455.00 4.23 4 601888 中国国旅 3,000,000 90,420,000.00 3.40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 154 5 000639 西王食品 4,062,413 80,395,153.27 3.02 6 300012 华测检测 16,400,000 75,932,000.00 2.85 7 600270 外运发展 3,899,851 73,824,179.43 2.77 8 000661 长春高新 559,903 72,289,076.33 2.72 9 601607 上海医药 2,500,000 72,200,000.00 2.71 10 600466 蓝光发展 7,999,748 69,037,825.24 2.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9,735,000.00 5.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9,735,000.00 5.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9,735,000.00 5.6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 154 1 170204 17 国开04 500,000 49,785,000.00 1.87 2 140220 14 国开20 300,000 30,039,000.00 1.13 3 170408 17 农发08 300,000 29,925,000.00 1.12 4 150417 15 农发17 200,000 20,002,000.00 0.75 5 150406 15 农发06 200,000 19,984,000.00 0.7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 154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4,578.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416.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63,442.82 5 应收申购款 766,582.38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59,020.4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 154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 154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2 月10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7 年6月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 新动 力混 合A 类份额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 值增 长率 标准 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④ 2011.02.10-2011.12.31 -17.70% 1.13% -16.07% 0.95% -1.63% 0.18% 2012.01.01-2012.12.31 16.95% 1.19% 6.94% 0.96% 10.01% 0.23% 2013.01.01-2013.12.31 20.42% 1.23% -5.64% 1.05% 26.06% 0.18% 2014.01.01-2014.12.31 30.38% 1.17% 40.69% 0.91% -10.31% 0.26% 2015.01.01-2015.12.31 68.56% 2.47% 7.91% 1.86% 60.65% 0.61% 2016.01.01-2016.12.31 -2.53% 1.62% -7.71% 1.05% 5.18% 0.57% 2017.01.01-2017.06.30 6.03% 0.68% 7.96% 0.43% -1.93% 0.25% 2011.02.10-2017.06.30 163.22% 1.50% 28.10% 1.14% 135.12% 0.36%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欧 新动 力混 合C 类份额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7.1.19-2017.6.30 7.44% 0.67% 7.51% 0.43% -0.07% 0.24%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 154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欧 新动 力混 合E 类份额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5.10.12-2015.12.31 21.14% 1.69% 9.51% 1.24% 11.63% 0.45% 2016.1.1-2016.12.31 -2.11% 1.62% -7.71% 1.05% 5.60% 0.57% 2017.01.01-2017.06.30 6.31% 0.68% 7.96% 0.43% -1.65% 0.25% 2015.10.12-2017.06.30 26.07% 1.43% 9.12% 0.95% 16.95% 0.48%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 )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02 月10日-2017 年06 月30 日)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 )E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10 月12日-2017 年06 月30 日)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 )A 基金基准 2011-02-10 2012-01-04 2012-11-29 2013-11-06 2014-09-30 2015-08-28 2016-07-29 2017-06-30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 154 注: 自2015 年10月8日起 , 本基 金增 加E类份 额。 图示 日期 为2015 年10 月12 日至2017 年6月30 日。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 )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01 月20日-2017 年06 月30 日) 注: 本基 金自2017 年1月19日起增加C份额 , 图示 为2017 年1 月20 日至2017 年6月30 日数据。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 )E 基金基准 2015-10-12 2016-01-05 2016-04-06 2016-07-04 2016-09-29 2016-12-29 2017-03-30 2017-06-30 25% 20% 15% 10% 5% 0% -5% -10%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 )C 基金基准 2017-01-20 2017-02-17 2017-03-10 2017-03-31 2017-04-25 2017-05-17 2017-06-09 2017-06-30 7% 6% 5% 4% 3% 2% 1% 0%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 15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上 海和 深 圳分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 15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 154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 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 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 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 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 154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含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 同)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 154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 154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 154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 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 154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资 产 负债 表 中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 该类 基金 份 额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 同一 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 红利 , 投资 人不 能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交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 154 7.本基金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且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 154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年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0%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 15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80% ,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 154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 至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 154


第十九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编 制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 154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各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 154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发 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 154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 154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 154


第二十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 、 债券收 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 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 个股/ 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 及时 识别 风险 源并 调整 投资 组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 证券过高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 过度 风险 ; 岗位 风险 管理 职能 方面 :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绩和 风险 评价 小组 自行 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 值和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久期 、 凸性 等指 标 ;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总 监将 负责 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 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和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而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 制功 能, 以便 对基 金交 易中 可能 存在 的流 动性 风险 发出 警报 ; 基金 运营 部将 与代 销机 构、 托管 行保 持高 效沟 通以 及时 预测 资金 流动 ; 基金 经理 将每 日依 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 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 的风 险, 并出 具报 告提 交基 金经 理、 投资 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 154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 而 导致流动 性降 低, 基金 管理 人难 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以公 允价 格将 其变 现而 引起 资产 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 流 通量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 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可 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 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总 监等 各级 岗位 的基 金 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 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证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券回避信用风险 。 五、 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 154 学、 严密 、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投资 组合 管理 和交 易系 统中 设置 了交 易前 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 交易 报告 以 便投 资总 监和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及时 发 现操 作 中存 在的 问题 并予 以修 正。 同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注重 提高 员工 专业 水平 , 并加 强员 工职 业道 德教 育, 以促进合规 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份额 转向 场 外交 易 后导 致 场内 的 基金 份 额或 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 15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 154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 15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8 / 15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9 / 154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 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 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21 -68609700 ,400 -700 -9700 (免长途 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 息、 基金 产品 介 绍等 情况 , 人工 座席 在工 作时 间 (周 一至 周五 ,9:00 -17 :00 ) 还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 -700-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0 / 15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 年 2 月 10 日至2017 年 8 月 9 日 刊登于《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户证件类型 的公告 2017-02-11 2 中欧基金管理有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宝 钢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2-15 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同花顺代销基金 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2-16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17-02-22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02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信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3 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金牛理财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3-24 9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017-03-25 10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7 年第1 号) 2017-03-25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国信证券代销基 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3-28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03-30 13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1 / 154 14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7-03-31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业证券开通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14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百川 能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4-14 17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 1 季度报 告 2017-04-21 1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微众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1 1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24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方正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12 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成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与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5-16 23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7-06-17 24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7-06-21 2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爱建 集团”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6-22 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30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开 展的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2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7-01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2 / 154 29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3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泰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8-03 3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公告 2017-08-08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3 / 154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4 / 15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 《中欧新动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中欧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新动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3 日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5 / 154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6 / 154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 率之 外 的相 关 费率 结构 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7 / 154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8 / 154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9 / 154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0 / 154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1 / 154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或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2 / 154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 变更 或新 增收 费方 式 ,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 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3 / 154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 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4 / 154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 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6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其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下 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5 / 154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 人 在监 督 人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和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⑤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6 / 154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 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7 / 154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8 / 154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9 / 154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或销售服务费 。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 变更 或新 增收 费方 式 ,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 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0 / 154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1 / 154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2 / 15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3 / 154 附件 二基金 托管 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和经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4 / 154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 , 其中 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基金资产占投资于股 票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 现金 或 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包 括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5 / 154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 ~4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 (14 )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6 / 15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7 / 154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额 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之 前两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 件、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锁 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8 / 154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9 / 154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0 / 15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1 / 154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2 / 154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保管 的机 构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3 / 154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4 / 154 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 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因 编 制基 金 定期 报 告等 合 理原 因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 相关 资料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