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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保本C(001375)

金元保本: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金 元 顺安 优质 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金 元 顺安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七 年 九 月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为金 元顺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为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金 元顺 安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金元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核准, 本基 金的 转型 已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金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基 金管 理 人” 或 “管 理人” 或 “ 本 公司” )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 基金 转型 的 备案,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等。 投 资者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投 资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 收益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与基 金的存 续 ............................................................................................................... 40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八、基 金的 投资 ............................................................................................................................................... 50 九、基 金的 财产 ............................................................................................................................................... 56 十、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7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五、 风险 揭示 ............................................................................................................................................... 73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十七、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9 十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11 十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8 二十、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和查阅 方式 ......................................................................................................... 131 二十一 、备 查文 件 ......................................................................................................................................... 132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 一、绪言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书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 金 元顺安 优 质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谨慎 选择 基金 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书 由 金元 顺安 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负 责解释 。本 基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金元 顺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金 元顺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金 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或 本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金 元顺安 优质 精选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司 法解 释 、 部 门 规章 、 地 方性 法规 、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规范性 文件 及对 该等 法律 法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8、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0、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运作 办法 》 :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2 、中 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招募 说明书 而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金 元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基 金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基 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金元 顺 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 录基 金投 资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基 金清 算账 户:指 联系 托管 户和 直销 户的中 间账 户, 其业 务类 型包括 申购 、赎 回、 分红 等业 务的确 认、 手续 费分 成等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 序终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 止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日 :指 公历 日 35、月 :指 公历 月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7、T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在 本基 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的 转换 行为 43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巨 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0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 51、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成立日 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 表人 :任 开宇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22 号 经 营范 围: 募集 基金、 管理 基金 和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批 准后 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孙 筱君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股权结构: 股份有限 公司 占公司总股 本的 51% ,上 海泉意金融 信息服务 有限 公司 占公司 总股本 的 49% 。 本 基金 管理 人公 司治理 结构 完善 ,经 营运 作规范 ,能 够切 实维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股 东会 为公 司 的权 力机构 ,由 全体股东 组成 ,决定 公司 的经营方 针以 及选举 和更 换董事、 监事 等事宜 。公 司章程 中 明确 公司股 东通 过股东会 依法 行使权 利, 不以任何 形式 直接或 者间 接干预公 司的 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 产的投 资运 作。 董事会 为公 司的 执行 机构 , 对股 东会 负责 , 并 向股 东会汇 报。 公司 董事 会由 8 名董 事组 成, 其中 3 名 为独 立董事 。根 据公司章 程的 规定, 董事 会履行《 公司 法》规 定的 有关重大 事项 的决策 权、 对公司 基本制 度的 制定 权和 对总 经理等 经营 管理 人员 的监 督和奖 惩权 。 公司设 监事 会,由 4 名监 事组成 ,其 中包括 2 名职 工代表 监事 。监 事会 向股 东会负 责, 主要 负 责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 检查公 司财 务并 监督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尽职 情况。 公 司日 常经 营管 理由总 经理 负责 。公 司根 据经营 运作 需要 设置 基金 投资部 、专 户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及量 化部 、 研 究部、 产 品开发 部、 市场 营销 部、 专户理 财部 、 北 京分 公司 (筹) 、 华东 营销 中心、 华 南 营销 中心、 信息 技术部、 基金 事务部 、交 易部、财 务部 、人事 行政 部、监察 稽核 部 、金 融同 业部、 资产管 理部 、 创新 投资 部 、 金 融市 场部 、 资 本市 场 部和 投 资部 等 22 个 职能 部门 。 此外 , 公 司董 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与 合规 审核委员 会、 资格审 查委 员会和薪 酬管 理委员 会, 公司总经 理下 设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任 开宇 先生 ,董 事长, 博士 学位 。曾 任长 春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新华 证券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金元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行总 监。2008 年 至今 , 任 金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2010 年 7 月出 任金 元 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10 年 9 月 出任 金元 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史 克新 先生 ,董 事,学 士学 位。 曾任 珠海 会计师 事务 事务 所注 册会 计师、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审计 师 、北 大方正 投资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兴安 证券东莞 营业 部总经 理和 深圳丽晶 生物 技术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07 年至 今, 任金 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服 务总部 总经 理、 副监 事长 。 冷 天晴 先生 ,董 事,副 董事 长, 学士 学位 。曾长 期在 军区 部队 服役 ,主要 从事 军队 内部 的管 理工 作,后 相继 于多 家大 型企 业担任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等高级 职务 , 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 年任 云 南 工投 集团动 力配 煤股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担任云 南九 天投资 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主 持公司 的全面 工作 , 此 外兼 任云 南滇中 供应 链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深 圳滇 中商 业保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 。 具有丰 富的 企业 业务 开拓 、经营 管理 经验 。 李 宪英 先生 ,独 立董事 ,硕 士学 位。 曾任 大庆市 第一 医院 医师 、大 庆市中 胜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现 任上海 市锦 天城 律师 事务 所高级 合伙 人。 张 屹山 先生 ,独 立董事 。 吉 林大 学资 深教 授, 曾 任吉 林大 学数 学系 助教,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任 副教 授,日 本关 西学院大 学客 座教授 ,天 治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吉 林大 学商学 院院 长、博 士生导 师。 张 嘉宾 先生 ,董 事,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子 公司董 事长 ,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深 业美 国公 司( 新泽 西 )副 总裁, 瑞银 华宝(纽 约) 业务经 理, 富国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市 场总监 ,信 诚基金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首 席市 场官, 中国 光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首 席运 营官, 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潘书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学 位。 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 任上 海功 茂律 师事务 所行 政主 管, 于 1999 年至 2006 年 任上 海 崇林律 师事 务所 (后 更名 为上海 海之 纯律 师事 务所 )行政 主管 ,此 后自 2006 年至今 在上 海恒 建律 师事 务所担 任主 任律 师、 首席 合伙人 。 另 外, 潘书 鸿先 生自 2013 年至 今在 第十 届 上海律 师协 会担 任副 会长 , 自 2016 年至 今在 上海 仲 裁委员 会担 任仲 裁员 。 栗旻先 生, 董事 , 硕 士学 位。 曾 长期 在中 国农 业银 行多个 岗位 担任 管理 职位 , 自 1996 年始 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 担任了 分行营业部公司业 务部/ 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 经理、 总经理,在农行云 南省分 行下属 的支 行担 任副 行长 、 行长 等职 务。 自 2012 年 始担任 深圳 滇中 商业 保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至今 。 其 长期在 银行 系统 及非 银金 融领域 工作 ,并 在多 个岗 位担任 管理 职位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郭 长洲 先生 ,监 事 会主 席 , 本科 学位 ,金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财务 部总 经理 。曾 任 山 东济南 乾聚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 BDO 利安 达会 计师 事务所 业务 经理 、 航港 金控 投资有 限公 司业 务经 理 , 历任 首 都机场 集团 公司业务 经理 、首都 机场 财务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首都机 场地 产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总 经理 、财 务总 监。 李春光 先生 ,监 事, 硕士 学位, 具有 上海 证交 所颁 发的董 秘资 格证 书。 曾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 云南凌 云律 师事 务所 担任 律师, 自 2015 年至 今在 上 海泉意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担 任副 总经 理。 陈 渝鹏 先生 ,员 工监事 ,兼 任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硕 士学 位, 金元 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曾任 银通 证券 信息部 主管 ,金 元证 券 电 脑总部 助理 主管 工程 师。 洪 婷女 士, 员工 监事, 本科 学历 ,金 元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副总 监 。 曾任 职于 昆山 组合 服饰有 限公 司出 纳及 华尔 街英语 金茂 培训 中心 财务 会计。 3、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任开宇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张嘉宾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凌 有法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学位 。曾 任华 宝信托 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研 究员 、债 券业 务部 高级 经 理, 联合证 券有 限公司固 定收 益部业 务董 事,金元 证券 有限公 司资 产管理部 首席 研究员 ,首 都机场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专家 。 符 刃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学位 。曾 任海 南国信 资产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香 港海 信投 资有 限公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 司总经 理, 历任 金元 证券 有限公 司基 金筹 备组 负责 人,公 司督 察长 。 邝晓星 先生 , 财务 总监 , 学 士学位 。 曾任 海南 省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上 海宜 山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金 元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宜山 路证券 营业 部总经理 ,金 元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财务 总部经 理助 理,历 任金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筹 备组 成员 。 李 锐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学位 。曾 任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融 理财部 总经 理, 中国 民生 银行 石家庄 分行 历任 金融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主持 全面 工作) 、金 融市 场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全 面工 作) 。 陈 嘉楠 女士 ,副 总经理 ,硕 士学 位。 曾任 职于上 海金 元百 利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创新 金融 部副 总经 理,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行 部董 事, 新兴 集团 总经理 助理 ,联 想集 团有 限公司 高级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 李 杰先 生, 金元 顺安丰 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顺安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顺 安沣 楹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金 元顺 安金元 宝货 币市场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上海交通 大学 理学硕 士。 曾任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数 量策略 分析 员、 固定 收益 高级研 究员 。2012 年 4 月 加入金 元顺 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10 年 证券 、基 金 等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李飞先 生: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 谷伟先 生: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张嘉宾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杰先生 , 基金 经理 ,简 历同上 。 闵 杭先 生, 总经 理助理 ,投 资总 监, 金元 顺安消 费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元 顺安 新经 济主 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金 元顺 安宝石 动力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顺安成 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顺安金 通宝 货币市 场基 金、金元 顺安 桉盛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和金元 顺安 桉泰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上海交 通大 学工学学 士。 曾任湘 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上海 自营 分公司 总经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总部 投资总 监。2015 年 8 月加 入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23 年证 券、 基金 等 金融行 业从 业经 历,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侯 斌女 士, 金元 顺安核 心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上 海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曾任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加入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高 级行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 业 研究 员,金 元顺 安成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金 元顺 安核心 动力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理 ,金 元顺安 价值 增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元顺 安成 长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金元 顺安宝 石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15 年基金 等金 融行 业从 业 经 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缪 玮彬 先生 , 金 元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金 元顺 安桉 盛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复旦大 学经 济学硕士 。曾 任华泰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 究员 ,金元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总经理助 理, 联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华宝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经理 。2016 年 10 月 加 入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19 年基 金等 金融 行 业 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 郭建 新先 生,金元 顺安 金通宝 货币 市场基金 、金 元顺安 桉盛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金 元顺安桉 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经理, 西南 财经大学 经济 学硕士 。曾 任河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营中心 债券 交易 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 金元 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7 年证 券、基 金等 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孔 祥鹏 先生 , 金 元顺安 新经 济主 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金元 顺安 成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北京 大学 理学硕 士。 曾任上海 市盟 洋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 部研究 员,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所研 究员,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 所 研究 员。2015 年 5 月加入 金元 顺安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5 年 证券 、基金 等金 融行 业从 业经 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3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4 (10 ) 其他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建 立健 全的 法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严禁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 司管 理层 树立 内控优 先的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建 立风 险控 制优 先、 风 险控 制人人 有责 、一线人 员第 一责任 的公 司内控文 化, 保证全 体员 工及时了 解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公司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确 保公 司各 项决 策、 决 议的执 行中 , “四眼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5 原 则贯 穿全程 。各 部门及岗 位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工 作职 责和业 务流 程,通过 重要 凭据传 递及 信息沟 通制度 ,实 现相 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的 监督 制衡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通过 法律 法规培 训、 制度 教育 、执 业操 守 教育 和行为 准则 教育等, 确保 公司人 员了 解与从业 有关 的法规 与监 管部门规 定, 熟知公 司相 关规章 制度、 岗位 职责 与操 作流 程,具 备与 岗位 要求 相适 应的操 守和 专业 胜任 能力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的业 务风 险、 人员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财 务风 险等 进行 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通过科学 的风 险量化 技术 和严格的 风险 限额控 制对 投资风 险 实现 定量分 析和 管理。通 过收 集与投 资组 合相关的 会计 和市场 数据 ,建立一 个投 资风险 测评 与绩效 评估的 信息 技术 平台 。由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交 风险 测评 报告 。 (3 ) 内控 机制 公 司全 部的 经营 管理决 策, 均按 照明 确成 文的决 策程 序与 规定 进行 ,防止 超越 或违 反决 策程 序的 随意决 策行 为的 发生 。 操 作层 面上 ,公 司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形成第 一道 内控 防线 ,以 相关 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 衡形成 第二 道内控防 线, 以监察 稽核 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督 察长对 公 司各 机构、 各部 门、各岗 位、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 馈形成 第三 道内控防 线, 并建立 内部 违规违 章 行为 的处罚 机制 。同时, 按照 分级管 理 、 规范操作 、有 限授权 、业 务跟踪的 原则 ,制定 公司 授权管 理制度 ,并 严格 区分 业务 授权与 管理 授权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中 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评 价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合理性 、完 备性和 有效 性,监督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管 理 及基 金运作 中的 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见,促 进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有效 地执 行。监 察稽 核人员 具有相 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不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6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承 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 全部资 产、 负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 员工。中 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 城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多 、业 务辐射 范围 最广,服 务领 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大 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同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财 富》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 坚 持审 慎 稳健经 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务 优质 , 业 绩突 出 , 2004 年被英 国《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中 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8 制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 银行 连 续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 内控 标准(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 首席 财务 官》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 获 第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称号 ; 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行 优秀 奖” 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授 予的 “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 号; 2015 年、 2016 年荣 获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 养老金 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 管理中心,内设综 合管理 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 资 产托 管处、 保险 资产托管 处、 风险管 理处 、技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 、市场营 销处 、内控 监管 处、账 户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平 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 验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 精 通 国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规 定 ,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完 整 ,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负 责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 制工 作进行 监督 和评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业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9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 核、检 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比 例和 禁 止 投 资品 种输入 监控 系统,每 日登 录监控 系统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并通 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联 系电 话 提 示。 对媒 体 和舆论 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联系电 话 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提示;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 关基 金 管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任 开宇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电 话 :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 : 孙 筱君 客服 专 线:400-666-0666 、021-68881898 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张伟 联系 联 系电 话 :010-85109230 客服电 话 :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1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联系电 话 :010-66107909 客服电 话 :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心 )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联系电 话 :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 :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联系电 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于菲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2 联系电 话 :0755-83161095 客服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金 联系电 话 :010-85238441 客服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7、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姚 磊 联系电 话 :021-61614467 客服电 话 :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8、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 :010-57092619 客服电 话 :95568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3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媛 联系电 话 :010-89937322 客服电 话 :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0、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时 代金 融中 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n 11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李 晓皙 联系电 话 :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 :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 :021-23219275 客服电 话 :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5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柯 延超 联系电 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蝉君 联系电 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 :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 网 址:www.gtja.com 18、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 庞 晓芸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6 联系电 话 :0755-82493561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1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 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1、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 陈 琳琳 联系电 话 :0551-2246273 客服电 话 :95578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7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 :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 :400-88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3、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鼓楼区 温泉 街道 五四 路 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 :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 :0591-96326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5、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8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7、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 联 系电 话 :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 网 址:www.txsec.com 2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 楼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29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 话 :021-20211847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howbuy.com 29、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 话 :021-38509680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0、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 :0571-26888888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0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32、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 话 :021-20835787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33、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何昳 联系 联 系电 话 :021-20691922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公司 网 址:www.erichfund.com 34、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 :95511-3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1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3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玉 联系电 话 :021-5450998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6、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海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联系电 话 :021-60195148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bank.com.cn 、a.leadfund.com.cn 37、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 陈 剑炜 联系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8、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祖杰 联系电 话 :010-57756159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39、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 场 16F 法定代 表人 :刘惠 联系人 : 何 春燕 联系电 话 :021-80133828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4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 客服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ww.jrj.com.cn 41、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 :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42、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 刘 晓倩 联系电 话 :0571-88911818-8653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fund.10jqka.com.cn 43、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 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 7 层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 :021-33323999-5611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公司网 址:www.chinapnr.com/ 44、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鲍 东华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4 联系人 :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 :4008-6666-18 公司网 址:www.lu.com 45、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联系人 :唐岚 联系电 话 :010-8808525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6、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国 贸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47、大 泰金 石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 话 :021-20324155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5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48、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 :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 话 :021-52822063 公司网 址:www.91fund.com.cn 49、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晓荣 联系电 话 :010-58170876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 50、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联系电 话 :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6 51、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于 波涛 联系电 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52、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联系电 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53、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 艳 联系电 话:010-59287105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54、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55、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孙 骏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56、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联系电 话:18600280556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 址:fund.jd.com 57、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8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58、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7 栋 2301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博 联系电 话:027-87006003-8015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59、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薇 联系电 话:1377423259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实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实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39 法定代 表人 : 任 开宇 联系电 话 :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人代 表: 葛明 联系电 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印 艳萍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 印艳萍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0 六 、基金的历史 沿 革与基金的存续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限 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募 集 , 募集 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 4 月 11 日 《 关于 核准 金元 比 联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1523] 号 )的 核准 。 (一 ) 基金的历史沿 革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元 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 来 。 金元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金 元顺安 保本 ” ) 经 2011 年 4 月 11 日经 中国 证 监 会基金 部函[2011]523 号文 核准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为 金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金元顺 安保 本自 【2011 】 年 【7】月【18 】 日 至 【2011 】 年 【8 】 月 【12 】 日进 行公开 募集 , 募集 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金元 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8】 月【16 】 日生 效 。 金元顺 安保 本于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即 2011 年 8 月 16 日) 开始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 ( 即 2014 年 8 月 15 日) 止。 自 2014 年 9 月 23 日 起进 入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第二 个保本 周期 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3 个公 历年 后 对应日 ( 即 2017 年 9 月 23 日 ( 非工 作日) , 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即 2017 年 9 月 25 日) 止。 由于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 , 金 元顺 安 保 本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按照 《金 元顺安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金元顺安 保本 在保本 期满 后转型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基金 名称 相应变 更为 “顺安 优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 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1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销 售机 构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 第 五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 金投 资者 在开放 日申 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 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 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基金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2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基 金投 资者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 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者 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 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3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 代 销 网 点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 费) ,代 销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申 购, 个人 投资 者首 次最 低 申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 万 元 (含 申 购 费) , 追加 申 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 机 构投资 者首 次最 低 申 购金 额为人 民 币 50 万元 (含 申 购费) ,追 加 申 购的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5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 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3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的 数量 或比 例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 六 )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本基金的 最高申购 费率 不超过 5%,且 对申 购设 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 率随 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 递 减,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1.00% 500 万 ≤M <1,000 万 0.6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最 高赎 回费 率不 超过 5%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0%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4 1 年< 持有 期 ≤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注: 赎回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 金资 产,其余部 分作为 本 基金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 费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有关 规定 在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 3 、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 交易 方式 的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针 对基金 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资 者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 购费用 和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5 净 申购 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申 购费 用以 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申购份 额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30 元, 申购金 额 10 万 元, 计算 如 下: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1.5%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0/ ( 1 + 1.5% ) =98,522.17 元 , 申 购 费 用 =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 购份 数=98,522.17/1.030=95652.59 份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 赎 回总 额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赎回 金额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30 元 , 赎回份 数分 别 为 10,000 份 ,各时 期赎 回金 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 内 0.50% 10,300 51.50 10,248.50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10,300 25.75 10,274.25 2 年( 含) 以上 0.00% 10,300 0.00 10,300.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6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 日 )后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 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会损 害已 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申购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基金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7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时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 付,可 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3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投资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 告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 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 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基金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当日 未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该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如基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8 金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 人 的 公 司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并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告 。 (十 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四)转托管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4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 理转托 管的 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统 性能 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十 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 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服务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 (十 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十 七)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基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 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状 态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其 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转 换出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申 请。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0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正确 认识 中国 经济发 展特 点的 基础 上, 透过投 资于 优质 股票 和票 息优势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 并结 合严格 风险 管理 , 为 投资 者带来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与 长期的 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 企业 债、 公司债 、 可 转 换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 果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 本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但 届时仍 需遵循 有效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占 基 金 资产的 20%-70% ,其 中,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理念 成 功的 投资 管理 在于能 够建 立一 套规 范的 、具有 实践 意义 的分 析与 投资方 法, 使之 得以 贯彻 执行 并持之 以恒 。 (四) 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关 键在 于自 上而 下的 宏观分 析与 自下 而上 的市 场趋势 分析 的有 机结 合。 一方 面, 本 基金将 分析 和预测众 多的 宏观经 济变 量和关注 经济 结构调 整过 程中政策 、法 规的相 关变 化,另 一 方面 , 本基 金会 对股票市 场整 体估值 水平 、债券市 场整 体收益 率曲 线变化进 行定 量分析 ,从 而得出 对 可投 资市场 走势 和波动特 征的 判断。 基于 上述研究 结果 , 本基 金将 决定股票 、债 券和现 金等 大类资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1 产在给 定区 间内 的动 态配 置。 2、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与管 理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采取 行业 配置 指导 下的 个股精 选方 法, 即: 首先 进行行 业投 资价 值评 估, 确定 拟投资 的优 势行 业; 其次 进行行 业内 个股 的精 选, 从质地 和价 格两 个维 度精 选优质 股票 构建 股票 组 合 。 (1 ) 行业 的选 择与 配置 本基金 以 “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 ” 作 为行 业划 分依据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 系 统 完善 的行业 投资 价值评估 体系 —— 行 业配 置综合评 分模 型,通 过动 态监测行 业投 资价值 的变 化,增 加投资 价值 上升 行业 的权 重,减 少投 资价 值下 降行 业的权 重, 从而 增加 股票 组合的 行业 配置 效率 。 行 业配 置综 合评 分模型 以五 分制 为基 础, 将行业 的投 资价 值从 六个 主因素 进行 评估 :产 业结 构、 国 家政 策、景 气度 、盈利状 况、 市场表 现以 及相对价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团队 结合各 证券 研究机 构 的行 业研究 成果 与个人的 分析 判断, 给出 行业评分 和行 业评述 ,从 而得到该 行业 各因素 的得 分 ,然 后将各 因素 得分 加总 ,从 而得到 行业 的综 合评 分 。 (2 ) 股票 精选 方法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在行 业配 置指导 下从 质地 和估 值两 个维度 精选 优质 股票 构建 股票组 合。 质地精 选方 法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采取 因素 主观赋 权和 打分 排序 的方 法进行 质地 精选 。 下 表展 示了 股票 组合进 行质 地精 选的 指标 框架。 该框 架将 股票 质地 比较的 实现 问题 归结 为四 类指 标:盈 利能 力、 利润 率、 速度和 稳健 。四 类指 标又 分别包 括几 个基 本指 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 标框 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 力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净利润 率的 变化 运营利 润率 的变 化 运营收 入增 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 率 净资产 收益 率 运营利 润率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2 速度 存货周 转率 应收账款 周 转率 稳健 速动比 率 流动比 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 基金 估值 分析 方法主 要采 用专 业的 估值 模型, 结合 行业 的不 同特 征,合 理使 用估 值指 标。 具体 采用的 方法 包括 股利 折现 模型、 自由 现金 流折 现模 型、市 盈率 法、 市净 率法 、EV/EBITDA 等 方法 。 个股确定方法 依 据行 业投 资价 值排序 结果 及上 表所 示的 精选框 架, 本基 金在 行业 内将相 关个 股按 质量 指标 由高 到低进 行排 序, 选取 每个 行业内 综合 分值 排在 前 10 名的股 票作 为股 票组 合的 拟投资 标的 。 其 次结 合估 值考量 ,选 择被 低估 的股 票,形 成优 化的 股票 组合 。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 对股 票组 合中 的股 票采取 “ 买入 并持 有 ” 的 策 略, 直至 股票 的价 格达 到 或超过 其合 理价 值。 同时, 将根 据股 票质 地和 估值状 况的 发展 变化 定期 调整股 票组 合。 3、 债 券组 合的 构建 与管 理 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组合 以具 票息 优势 的债 券作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并 通过对 债券 的信 用、 久期 和凸 性等的 灵活 配置 ,进 行相 对积极 主动 的操 作, 力争 获取超 越债 券基 准的 收益 。 (1 )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满 足流 动性及 风险 监控 要求 下, 通过宏 观经 济方 面自 上而 下的分 析及 债券 市场 方面 自下 而上的 判断 , 把 握市 场利 率水平 的运 行态 势,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整 体运动 方向 进行 债券 投 资 。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主要 有: 票息策 略、 息差 策略 、利 差策略 。 (2 ) 个券 选择 根 据上 述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收 益率 曲线 被低 估( 或高估 )的 程度 分析 ,结 合个 券 的信 用等级 、交 易市场、 流动 性、息 票率 、税赋特 点等 ,充分 挖掘 价值相对 被低 估的个 券, 以把握 市场失 效所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3 ) 组合 构建 与组 合调 整 通 过上 述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初步 完成 债券 组合的 构建 。在 此过 程中 ,需要 遵循 以下 原则 :债 券组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3 合信用 等级 维持 在投 资级 以上水 平; 将债 券组 合的 流动性 维持 在适 当的 水平 。 在 投资 过程 中, 本基金 需要 随时 根据 宏观 经济、 市场 变化 ,以 及基 于流动 性和 风险 管理 的要 求,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调整 。 4、 其 他资 产的 投资 策略 (1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标 的证 券基 本面 的研 究,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 计算权 证价 值。 基金 权证 操作 将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有 限损 失性、 灵活 性等特性 结合 基金的 需要 进行该产 品的 投资。 主要 考虑运 用的策 略包 括: 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策 略、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等 。 (2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资 产特 征, 估计违 约率 和提 前偿 付比 率,并 利用 收益 率曲 线和 期权 定价模 型,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估值 。 基 金将 严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 资 , 以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五) 、现金头寸管理 为 了尽 可能 避免 基金操 作过 程中 出现 的现 金过度 和现 金不 足现 象对 基金运 作的 拖累 ,在 现金 头寸 管 理上 , 本基 金通 过对内生 性与 外生性 未来 现金流的 预测 进行现 金预 算管理, 及时 满足基 金运 作中的 流动性 需求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45% 。 随 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环 境发 生变 化, 如果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金 ,或 者出 现更 权威 的能 够表征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业 绩基 准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调整业 绩比 较基准 应经 基金托管 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系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收益特 征从 长期 平均 及预 期来看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4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中 低风险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3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4 ) 本 基 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占 基金资 产的 20%-70% ,其 中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 )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 证 10%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其他 有关 该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三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 (10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本 转型 之 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提下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非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 (1 )- (3) 项以 及 (5 )- (8 )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5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 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 十 一)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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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6 九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费 用。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自有 财产 承担法 律责 任,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7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相 关金 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2)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8 4)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 (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 估 值 净价 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当 日)后 未 行使 回售权 的按 照长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 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 与二级 市场 利率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的 变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成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应 持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适当 性, 并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出 适当 调整 。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59 进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序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代销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差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0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则差 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 的行 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有责 任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 更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1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的 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计 算 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 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结果为 准。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 双 方当 事 人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2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将当日 的净 值计算 结果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3 十一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H=E × 1.50%/ 当 年天 数,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H=E × 0.25%/ 当 年天 数,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4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低 基 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5 十二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若 进 行收益 分配 , 则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此项 调整 不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6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在分配 方案 公布后 (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用,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7 十三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 财 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基 金管 理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8 十四、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全 国性报 刊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69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转型 时 将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3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 的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3、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基 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0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4、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9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1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19 )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5、澄 清公 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间 、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2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 站披 露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3 十 五、风险揭示 本 基金 作为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属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收 益品种 。本 基金 主要 具有 以下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信 用风 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 的违 约风 险, 若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 资 不抵债 , 债权 人可 能会 损 失掉大 部分 的投 资,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6、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4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7、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风 险的 存在 。 8、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 格风 险(即 前面 所提到的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之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二)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和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管 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较大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为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可视 为一种 综合 性风 险, 它是 其他风 险在 基金 管理 和公 司整体 经营 方面 的综 合体 现。 中 国的 证券市 场还 处在初期 发展 阶段, 在某 些情况下 某些 投资品 种的 流动性不 佳, 由此可 能影 响到基 金 投资 收益的 实现 。开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者的 赎回 ,如果 基 金 资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 响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 (四)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风险 尽管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但 仍面 临以下 风险 : 1、 信 用风 险 基 金所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2、利 率风 险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5 市场利 率将 随宏 观经 济环 境的变 化而 波动 ,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 般而 言 ,如 果市 场利率上 升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将 面临价 格下 降、本金 损失 的风险 ,而 如果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受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响 , 可 能无 法在 合理 的时间 内以 公允 价格 卖出 较大 数量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存 在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4、提 前偿 付风 险 债务人 可能 会由 于利 率变 化等原 因进 行提 前偿 付 , 从而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5、操 作风 险 在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资 过程 中 由 于未 能按 照既有 的操 作流 程进 行操 作或操 作失 误未 能达 到预 期投 资目标 而形 成的 风险 。 6、法 律风 险 在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 由于 违反投 资限 制、 信息 披露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产品 合同的 约定 ,导 致公 司利 益受损 或受 到监 管处 罚的 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6 十六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同意: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 同 等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4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的; (5 )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 致基金 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相 应变 动的 ; (6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7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的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7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8 (9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79 十七 、基金合同 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任 开宇 成立时 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2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决定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费 和管 理费 之外 的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0 (7 ) 自行 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融券 ; (13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和 注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 基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1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0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2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4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5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7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8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2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2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3 (7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8 )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接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4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 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 基金 合同为依据,不因基 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5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8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9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其他 事项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 未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6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以 上含 本数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下 简称 “ 召集 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7 间和地 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总 ,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8 及授权 委托 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 后)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参加 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后 ) ,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六)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 提交召 集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89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 证 至少 与公 告 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 码、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日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0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 效,除 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1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会 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会 议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对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 点,会 议主 持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次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票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但基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至 少提 前两个 工作 日通知召 集人 ,由召 集人 邀请无直 接利 害关系 的第 三方担 任监督 计票 人员 。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关、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十)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2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若 进 行收益 分配 , 则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 权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此项 调整 不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3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公 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在分配 方案 公布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用,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4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低 基 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依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 登公告。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5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 正确 认识 中国 经济发 展特 点的 基础 上, 透过投 资于 优质 股票 和票 息优势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 并结 合严格 风险 管理 ,为 投资 者带来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与 长期的 资本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 公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等) 、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以后 允许 本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但届 时仍 需遵 循有 效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金 元顺 安 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 -8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占 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其 中,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资理念 成 功的 投资 管理 在于能 够建 立一 套规 范的 、具有 实践 意义 的分 析与 投资方 法, 使之 得以 贯彻 执行 并持之 以恒 。 (四)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关 键在 于自 上而 下的 宏观分 析与 自下 而上 的市 场趋势 分析 的有 机结 合。 一方 面 ,金 元顺安 优质 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将分 析和预 测众 多的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关注 经济结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6 构 调整 过程中 政策 、法规的 相关 变化, 另一 方面,金 元顺 安优质 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会 对 股票 市场整 体估 值水平、 债券 市场整 体收 益率曲线 变化 进行定 量分 析,从而 得出 对可投 资市 场走势 和波动 特征 的判 断。 基于 上述研 究结 果, 金元 顺安 优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将 决定 股 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在 给定区 间内 的动 态配 置。 2、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与管 理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采 取行业 配置 指导 下的 个股 精选方法, 即 :首 先进行 行业 投资价值 评估 ,确定 拟投 资的优 势 行业 ;其次 进行 行业内个 股的 精选, 从质 地和价 格两个 维度 精选 优质 股票 构建股 票组 合。 (1 ) 行业 的选 择与 配置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 ” 作 为行 业划 分 依 据。 在 此基 础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系统 完善 的行 业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 行业配 置综 合评 分模 型 , 通 过动 态监测 行业 投资价值 的变 化,增 加投 资价值上 升行 业的权 重, 减少投资 价值 下降行 业的 权重, 从而增 加股 票组 合的 行业 配置效 率。 行 业配 置综 合评 分模型 以五 分制 为基 础, 将行业 的投 资价 值从 六个 主因素 进行 评估 :产 业结 构、 国 家政 策、景 气度 、盈 利状 况、 市场表 现以 及相对价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团队 结合各 证券 研究机 构 的行 业研究 成果 与个人的 分析 判断, 给出 行业评分 和行 业评述 ,从 而得到该 行业 各因素 的得 分,然 后将各 因素 得分 加总 ,从 而得到 行业 的综 合评 分。 (2 ) 股票 精选 方法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股票 组合 在行 业配 置指导 下从 质地 和估 值两 个维 度精选 优质 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股票 组合 采取 因素 主观赋 权和 打分 排序 的方 法进 行质地 精选 。 下 表展 示了 股票 组合进 行质 地精 选的 指标 框架。 该框 架将 股票 质地 比较的 实现 问题 归结 为四 类指 标:盈 利能 力、 利润 率、 速度和 稳健 。四 类指 标又 分别包 括几 个基 本指 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 标框 架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7 指标类 别 基本指 标 盈利能 力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净利润 率的 变化 运营利 润率 的变 化 运营收 入增 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 率 净资产 收益 率 运营利 润率 速度 存货周 转率 应收账 款周 转率 稳健 速动比 率 流动比 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分析 方法 主要 采用专 业的 估值 模型 ,结 合行 业 的不 同特征 ,合 理使用估 值指 标。具 体采 用的方法 包括 股利折 现模 型、自由 现金 流折现 模型 、市盈 率法、 市净 率法 、EV/EBITDA 等方 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 据行 业投 资价 值排序 结果 及上 表所 示的 精选框 架,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行业 内将 相关 个股 按质量 指标 由高 到低 进行 排序 , 选 取每 个行 业内 综 合分值 排在 前 10 名 的股 票 作为股 票组 合的 拟投 资标 的。其 次结 合估 值考 量, 选择被 低估 的股 票, 形成 优化的 股票 组合 。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 安 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对 股票组 合中 的股 票采 取 “ 买入并 持有 ” 的 策略 , 直 至股 票的价 格达 到或超过 其合 理价值 。同 时,将根 据股 票质地 和估 值状况的 发展 变化定 期调 整股票 组合。 3、 债 券组 合的 构建 与管 理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8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以 具票息 优势 的债 券作 为主 要投 资 对象 ,并通 过对 债券的信 用、 久期和 凸性 等的灵活 配置 ,进行 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 作,力 争获 取超越 债券基 准的 收益 。 (1 )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满 足流 动性及 风险 监控 要求 下, 通过宏 观经 济方 面自 上而 下的分 析及 债券 市场 方面 自下 而上的 判断 , 把 握市 场利 率水平 的运 行态 势,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整 体运动 方向 进行 债券 投 资 。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主要 有: 票息策 略、 息差 策略 、利 差策略 。 (2 ) 个券 选择 根 据上 述投 资策 略,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 收益 率曲 线 被低 估(或 高估 )的程度 分析 ,结合 个券 的信用等 级、 交易市 场、 流动性、 息票 率、税 赋特 点等, 充分挖 掘价 值相 对被 低估 的个券 ,以 把握 市场 失效 所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3 ) 组合 构建 与组 合调 整 通 过上 述投 资策 略,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初步 完成 债券 组合 的构 建。 在 此过 程中, 需要 遵循以下 原则 :债券 组合 信用等级 维持 在投资 级以 上水平; 将债 券组合 的流 动性维 持在适 当的 水平 。 在 投资 过程 中,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需 要随时 根据 宏观 经济 、市 场变 化,以 及基 于流 动性 和风 险管理 的要 求, 对债 券组 合进行 调整 。 4 其他 资产 的投 资策 略 (1 ) 权证 投资 策略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基 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 定价 模型计 算权 证价值。 基金 权证操 作将 根据权证 的高 杠杆性 、有 限损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结合基 金 的需 要进行 该产 品的投资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略包 括: 限量投 资、 趋势投资 、优 化组合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 (2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 提 前偿 付比率 ,并 利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估值 。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 流动性 风险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99 (五)现金头寸管理 为 了尽 可能 避免 基金操 作过 程中 出现 的现 金过度 和现 金不 足现 象对 基金运 作的 拖累 ,在 现金 头寸 管 理上 , 金元 顺安 优质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通过对 内生 性与外生 性未 来现金 流的 预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及 时满 足基金 运作 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45% 。 随 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环 境发 生变 化, 如果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金 ,或 者出 现更 权威 的能 够表征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业 绩基 准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调整业 绩比 较基准 应经 基金托管 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 长期 平均及 预期 来看,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属于 中 高风 险的 证券投 资基金 品种 。 (八) 、投资限制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 券回 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4、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0 5、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 权 证的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 的 30% -80%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占基 金资 产 的 20% -70% , 其 中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资于 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8、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 其他 有关该 基金 投资 范 围 、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三 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转型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非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致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1 )- (3 )项以 及(5) -(8)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1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 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相 关金 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2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2)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估 值 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回售登记 截止 日(含 当日 )后未 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变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3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3)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其他 有价证 券等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代销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差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4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则差 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 的行 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有责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5 任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的 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计 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 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6 4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结果为 准。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 双 方当 事 人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将当日 的净 值计算 结果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 、 权 证估 值 方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7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 到 基 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同意: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8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9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其他 事项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4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的; (5 )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 致基金 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相 应变 动的 ; (6 )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7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的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8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09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0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本基金的首次 募集 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批复》 ( 【523 】 ) , 募集 期为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2011 年 8 月 12 日。 募集 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 的基 金份额共计 277,669,494.2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 数为 10,545 户。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正 式生效。 根据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上 一个保 本期 期满 后,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基金 存续 的条 件下 ,保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 针 对本 基金 第二 个保本 期担 保人 的变 更,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依 据《 金元顺 安优 质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 合同 变更程 序,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对《金 元顺 安优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进行 了修改 , 本 次修 订后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起生 效 。 前述 修改 变更 事项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 二) 本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金 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 两份。每份均具有同 等的 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注 册登 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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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1 十八 、基金托管 协 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任 开宇 成立日 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6]22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募集 基金、 管理 基金 和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批 准后 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2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 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外 汇担 保;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 资金 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业 务; 联系电 话 银 行、手机 银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衍 生产 品交 易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和交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但 届时仍需 遵循 有效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 例: 股票、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 30%-80%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占基 金资产 的 20%-70% ,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融券 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3 (2 )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4 ) 本基 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占 基 金资产 的 20%-70% , 其中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 证 10%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其 他有 关该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比 例的规 定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三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 (10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本 转型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提下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非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 (1 )- (3) 项以 及 (5 )- (8 )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3 、 基 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本 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根 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4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 完整性 ,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 发生, 如基 金托管 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关联 交易 的发生 ,只 能进行事 后结 算,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1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完 成确 认后,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但不 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 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 督 。 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账 目 及 核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协 议, 明 确 双 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账户 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令传 达与 执行、 资金 划拨、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文 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 职责,以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5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 资料 、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 关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 支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或拒绝 结算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7、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3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 定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 风 险控 制预案 等规 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基金 的投 资风格 和流 动性的需 要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证 券 的投 资比例 ,并 在风险控 制制 度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免 基金出 现流 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基 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上 述规 章制度 以及 董事会 批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两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有 关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 应当包 括 但 不限 于如 下文 件(如 有) : 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监 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与 承销 商签 订的 销售 协议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6 复 印件 、缴款 通知 书、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总 成本 、划款 账号 、划款金 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 (5 )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烈 变化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的 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 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整 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 明。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 先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 确保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 常 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的 数据 或 者 出 现其 他影响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人监 督职 责的行为 ,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后果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管部 门罚 款以及 基金 托管人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的赔 偿。 因投资 流动 受限证券 产生 的损失 ,除 依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应当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 之外,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方 案以 及投资 额度 和比例限 制要 求的原 因 导 致本基 金出现 风险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基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7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 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8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 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资 金账户 进行。 (3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 的 支 付。 3、 基 金证 券账 户 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 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19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5 )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 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 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妥 善保 管,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基 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0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A.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B.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A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价估 值 ; (B )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C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D )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C.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项 第 1)-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1 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D.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办 法: A.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B.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挂 牌交 易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估值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C.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D.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E.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F. 同一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G.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A-F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A-F 小项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 础上形成 的债 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H.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A.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有 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2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B.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C.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D.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 项 A-C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A-C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E.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金 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因 , 双方 协商 解 决 。 (3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C 项 、 权证估 值方 法 的 D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的 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3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计 算 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 净值 出错且 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结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双方 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4 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基金托管 人按 规定制 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编 制并 对外 提供 真实 、完整 的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上 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表或定 期报 告完 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或双 方书 面商 定的 其他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 行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 双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 业务 专用章 的复 核意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5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提供 任意 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 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6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时,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7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8 十九、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务 内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电子版资料发送 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电子邮 箱 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 发 送以 下 电 子版 资 料: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根 据投 资人 的定 制内容 ,基 金管 理人 向投 资人 发 送基 金交 易电子 对 账单。 基金 交易 电子 对账 单包 括月度 对账 单、 季度 对账 单与年 度对 账单 。在 每 月 结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月 度对 账单 的投 资 者 发送月 度 对 账单 , 在 每季 度结束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定制 季度 对账 单 的 投资 者 发送 季度 对账 单, 在 每 年度结 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 制年 度对 账单 的投 资者发 送 年 度对 账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 定期为 投资 人 发送 其 他相 关的信 息资 料, 如基 金新 产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 材料 、基 金经理 报告 、基 金周 刊等 。 (二)基金投资类服 务 1、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 技术 条件 成熟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点 或代 销网 点为 投资 人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固 定的渠道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额 ,具 体业务 规则 以基金 管理人 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 2、基 金电 子交 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各 项业 务。 有关 基金 网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 务 1、信 息查 询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29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服 中心 查询 基 金管理 人信 息 、 基 金产 品 信息 、 市 场资 讯信 息、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 并可以 索取 各种 业务 表格 。 2、信 息修 改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服 中 心人工 坐席 对其 账户 的地 址、邮 编、 联系 电话 、邮 件地 址和寄 送状 态信 息进 行修 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服 中心 人工 坐席 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并 确定 已预 留了 正确 的 电子 邮件地 址和 手机号码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式定 期或 不定期 的为 投资人 发 送其 所定制 的信 息。信息 定制 的内容 包括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资讯 信息、基 金分 红提示 信息 、定期 基金报 告和 临时 公告 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服 中心 联系 电话 、信 函、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 和销 售机构 进行 投诉。对 于投 资人的 投诉 处理,基 金管 理人将 秉承 及时处理 ,及 时回复 的原 则,对 于无法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也承 诺将 在 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信息 反馈 。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服 中心 联 系电 话 1)自 助服 务: 客服中心 联 系电 话 提 供全 天候 7× 24 小 时自 助查 询服 务。 2)人 工服 务: 客服中心 联 系电 话 在 每个 交易 日 9:00-17:30 为投 资人提 供人 工坐 席服 务。 客服电 话 :400-666-0666 客服 传 真:021-68882865 2、网 上客服 公司网 址:www.jysa99.com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30 客服 邮 件地 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 用邮 件地 址:tousu@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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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31 二十 、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 获取 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9 月) 132 二十一、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金元 比 联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3、《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其 余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金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九 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