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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保本C(001375)

金元保本: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金 元 顺安 优质 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金 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任 开宇 成立时 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2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决定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费 和管 理费 之外 的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 自行 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 (8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融券 ; (13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和 注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 基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0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2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4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5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7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8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2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 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4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5 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8 )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6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 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7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8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9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其他 事项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以 上含 本数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8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下 简称 “ 召集 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 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9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总 ,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授权 委托 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 后)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参加 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0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后 ) ,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六) 议 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 提交召 集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 应 当顺 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1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 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则 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 码、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日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 效,除 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更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2 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会 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会 议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对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 点,会 议主 持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次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票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但基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至 少提 前两个 工作 日通知召 集人 ,由召 集人 邀请无直 接利 害关系 的第 三方担 任监督 计票 人员 。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3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关、公 证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若 进 行收益 分配 , 则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 权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4 金分红 。 3、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此项 调整 不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公 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在分配 方案 公布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3、 转 型为 “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 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获现金 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5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6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 正确 认识 中国 经济发 展特 点的 基础 上, 透过投 资于 优质 股票 和票 息优势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 并结 合严格 风险 管理 ,为 投资 者带来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与 长期的 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 公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等) 、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以后 允许 本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但届 时仍 需遵 循有 效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金 元顺 安 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 -8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占 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其 中,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理念 成 功的 投资 管理 在于能 够建 立一 套规 范的 、具有 实践 意义 的分 析与 投资方 法, 使之 得以 贯彻 执行 并持之 以恒 。 (四) 投资 策略 (1 )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7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关 键在 于自 上而 下的 宏观分 析与 自下 而上 的市 场趋势 分析 的有 机结 合。 一方 面 ,金 元顺安 优质 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将分 析和预 测众 多的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关注 经济结 构 调整 过程中 政策 、法规的 相关 变化, 另一 方面,金 元顺 安优质 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会 对 股票 市场整 体估 值水平、 债券 市场整 体收 益率曲线 变化 进行定 量分 析,从而 得出 对可投 资市 场走势 和波动 特征 的判 断。 基于 上述研 究结 果, 金元 顺安 优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将 决定 股 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在 给定区 间内 的动 态配 置。 (2 )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管 理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采 取行业 配置 指导 下的 个股 精选方法, 即 :首 先进行 行业 投资价值 评估 ,确定 拟投 资的优 势 行业 ;其次 进行 行业内个 股的 精选, 从质 地和价 格两个 维度 精选 优质 股票 构建股 票组 合。 1)行 业的 选择 与配 置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 ” 作 为行 业划 分 依 据。 在 此基 础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系统 完善 的行 业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 行业配 置综 合评 分模 型 , 通 过动 态监测 行业 投资价值 的变 化,增 加投 资价值上 升行 业的权 重, 减少投资 价值 下降行 业的 权重, 从而增 加股 票组 合的 行业 配置效 率。 行 业配 置综 合评 分模型 以五 分制 为基 础, 将行业 的投 资价 值从 六个 主因素 进行 评估 :产 业结 构、 国 家政 策、景 气度 、盈利 状 况、 市场表 现以 及相对价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团队 结合各 证券 研究机 构 的行 业研究 成果 与个人的 分析 判断, 给出 行业评分 和行 业评述 ,从 而得到该 行业 各因素 的得 分,然 后将各 因素 得分 加总 ,从 而得到 行业 的综 合评 分。 2)股 票精 选方 法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股票 组合 在行 业配 置指导 下从 质地 和估 值两 个维 度精选 优质 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股票 组合 采取 因素 主观赋 权和 打分 排序 的方 法进 行质地 精选 。 下 表展 示了 股票 组合进 行质 地精 选的 指标 框架。 该框 架将 股票 质地 比较的 实现 问题 归结 为四 类指 标:盈 利能 力、 利润 率、 速度和 稳健 。四 类指 标又 分别包 括几 个基 本指 标。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8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 标框 架 指标类 别 基本指 标 盈利能 力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净利润 率的 变化 运营利 润率 的变 化 运营收 入增 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 率 净资产 收益 率 运营利 润率 速度 存货周 转率 应收账 款周 转率 稳健 速动比 率 流动比 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分析 方法 主要 采用专 业的 估值 模型 ,结 合行 业 的不 同特征 ,合 理使用估 值指 标。具 体采 用的方法 包括 股利折 现模 型、自由 现金 流折现 模型 、市盈 率法、 市净 率法 、EV/EBITDA 等方 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 据行 业投 资价 值排序 结果 及上 表所 示的 精选框 架,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行业 内将 相关 个股 按质量 指标 由高 到低 进行 排序 , 选 取每 个行 业内 综 合分值 排在 前 10 名 的股 票 作为股 票组 合的 拟投 资标 的。其 次结 合估 值考 量, 选择被 低估 的股 票, 形成 优化的 股票 组合 。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 安 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对 股票组 合中 的股 票采 取 “ 买入并 持有 ” 的 策略 , 直 至股 票的价 格达 到或超过 其合 理价值 。同 时,将根 据股 票质地 和估 值状况的 发展 变化定 期调 整股票 组合。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19 (3 ) 债券 组合 的构 建与 管 理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以 具票息 优势 的债 券作 为主 要投 资 对象 ,并通 过对 债券的信 用、 久期和 凸性 等的灵活 配置 ,进行 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 作,力 争获 取超越 债券基 准的 收益 。 1)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满 足流 动性及 风险 监控 要求 下, 通过宏 观经 济方 面自 上而 下的分 析及 债券 市场 方面 自下 而上的 判断 , 把 握市 场利 率水平 的运 行态 势,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整 体运动 方向 进行 债券 投 资 。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主要 有: 票息策 略、 息差 策略 、利 差策略 。 2)个 券选 择 根 据上 述投 资策 略,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 收益 率曲 线 被低 估(或 高估 )的程度 分析 ,结合 个券 的信用等 级、 交易市 场、 流动性、 息票 率、税 赋特 点等, 充分挖 掘价 值相 对被 低估 的个券 ,以 把握 市场 失效 所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3)组 合构 建与 组合 调整 通 过上 述投 资策 略,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初步 完成 债券 组合 的构 建。 在 此过 程中, 需要 遵循以下 原则 :债 券 组合 信用等级 维持 在投资 级以 上水平; 将债 券组合 的流 动性维 持在适 当的 水平 。 在 投资 过程 中,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需 要随时 根据 宏观 经济 、市 场变 化,以 及基 于流 动性 和风 险管理 的要 求, 对债 券组 合进行 调整 。 (4 ) 其他 资产 的投 资策 略 1)权 证投 资策 略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基 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 定价 模型计 算权 证价值。 基金 权证操 作将 根据权证 的高 杠杆性 、有 限损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结合基 金 的需 要进行 该产 品的投资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略包 括: 限量投 资、 趋势投资 、优 化组合 策 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 2)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 提 前偿 付比率 ,并 利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估值 。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 流动性 风险 。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0 (五) 现金 头寸 管理 为 了尽 可能 避免 基金操 作过 程中 出现 的现 金过度 和现 金不 足现 象对 基金运 作的 拖累 ,在 现金 头寸 管 理上 ,金元 顺安 优质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通过对 内生 性与外生 性未 来现金 流的 预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及 时满 足基金 运作 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45% 。 随 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环 境发 生变 化, 如果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金 ,或 者出 现更 权威 的能 够表征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业 绩基 准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调整业 绩比 较基准 应经 基金托管 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 长期 平均及 预期 来看,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属于 中高风 险的 证券投 资基金 品种 。 (八 ) 、投 资限 制 金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4 )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5 )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 产的 30% -80% , 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占 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其中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 金元 顺安 优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1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 该权证 10% 。投资 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 从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7 ) 金元 顺安 优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中其 他有关 该基 金投 资 范 围、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三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10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转型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非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致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1 )- (3 )项以 及(5) -(8)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九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2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相 关金 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3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2)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估 值 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回售登记 截止 日(含 当日 )后未 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4 (4 )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3)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其他 有价证 券等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代销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差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确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5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则差 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 的行 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有责 任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6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的 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计 算 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 出 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结果为 准。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 双 方当 事 人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7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将当日 的净 值计算 结果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 、 权 证估 值 方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同意: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8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9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其他 事项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8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4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的; (5 )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 致基金 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相 应变 动的 ; (6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7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的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29 2、基 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0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 ) 本 基金 的首 次募 集 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核 准金 元比 联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 【523】 ) , 募集 期 为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2011 年 8 月 12 日。 募集 期 间募集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共 计 277,669,494.24 份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0,545 户。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正 式 生效。 根据 《 金 元顺 安优 质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上 一个保 本期 期满 后,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基金 存续 的条 件下 ,保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 针 对本 基金 第二 个保本 期担 保人 的变 更,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依 据《 金元顺 安优 质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 合同 变更程 序,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对《 金 元顺 安优质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进行 了修改 , 本 次修 订后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起生 效。 前 述 修改 变更 事项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基 金合 同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相关监 管部 门两 份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金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 (本页 为《 金元 顺安 优质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金 元顺 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或 盖章): 基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或 盖章):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