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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005072)

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丰进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九 月


中银 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 中银丰进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发 售 已获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7 】1410 号文 准 予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准予 注 册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推 荐或 者保 证。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定期 开放 式、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的管理人 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本公 司 ” 或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机 构投 资者 、 发起式 资金提供方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 资者销 售。 5.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认 购本 基金 。 6.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柜 台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认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含 认购费 , 下 同) , 追加 认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7.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1000 万份 , 不 设募 集 规模上 限。 8.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取 得的 记录 为准 。 9.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受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 否应以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认 购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受 理, 不可 撤销。 投资 者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本基 金客 户服务 中心 查 询认购 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10. 投资人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如 尚未 开立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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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11.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 阅 读 2017 年 9 月 23 日刊 登在 《中 国证 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及 《证券 时报 》 上的 《中银 丰进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本公告 将同 时发 布在 本公 司网站 (www.bocim.com ) 。 投资 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下 载基 金 直销申 请表 格, 了解 基金 发售相 关事 宜。 12.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3.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加 或调 整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 将另行 公告 。 各 销售 机构 可能增 加部 分基 金销 售网 点, 具 体网 点名 单及 开户 认购事 项详 见各 销售机 构有 关公 告或 拨打 各销售 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具体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构说 明 为 准 。 14.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5.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 前 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二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 能无法 及时 获得 全部 赎回 款项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资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 信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管理风 险以及 特定 机构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导致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巨额 赎回 风险 和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的 风险 等。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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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7 】1410 号 文准 予注 册。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已 通过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及 《 证券 时报 》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 公开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在认 购期 内 按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 16. 流动性 风险 及其 管理 方法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为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满足 流动性 需求 。 但如果 出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 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 《 招募 说明 书 》第 九章 的相 关约 定。 (2) 拟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根 据投 资范围 ,可 分为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 是中 国债 券的 主体市 场, 债券 存量 约占 全市场 的 91% , 属于 大宗 交易( 批 发场) 市场 , 参 与者 是银 行等各 类机 构投 资者 , 实 行双边 谈判 成交 。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达成主 要通 过交 易双 方自 主谈判 、 逐 笔成 交。 双 方谈 判过程 即询 价过 程和 达成 交易并 形成 交 中银 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易合同 的过 程, 可以 通过 外汇交 易中 心的 电子 交易 系统(CFETS 系 统) 进行 ,也可 以通 过 电话、 传真 等手 段进 行。 交易达 成后 ,交 易双 方要 统一 在 CFETS 系统 中输 入 交易数 据, 生 成成交 单。 银行 间市 场 2016 年的 全年 债券 成交 量达到 123.99 万亿, 托管 量达 到 51.86 万 亿, 银行间 市场 的整 体流 动性 较好 , 尤 其是 利率债 和高 等级信 用债 品种 , 这 些品 种成交 活跃 , 单 笔成交 量金 额一 般都 在千 万元以 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属于 集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式 是净额 结算 。 交 易所 市场 有两种 交易 方式 : 第 一种 是自由 竞价 、 撮 合成 交 、 即按照 “价 格优 先、 时 间优 先” 的原 则竞 价成交 , 竞 价方 式包 括在 每日开 盘时 采用 集合 竞价 方式、 在日 常交 易时间 采用 连续 竞价 方式 ; 第二 种是 大宗 交易 方式: 对于在 上交 所进 行的 单笔 买卖申 报数 量 不低 于 1000 手 ,或 交易 金 额不低 于 100 万 元的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以 及在 深交 所进行 的单 笔 交易数 量不 低 于 500 手, 或交易 金额 不低 于 50 万 元 的现券 及质 押式 回购 交易 ,认定 为大 宗 交易 。 大 宗交 易采用 协议 交易或 盘后 定价 , 交 易的 申报包 括意 向申 报和 成交 申报 , 成 交申 报 须经证 券交 易所 确认 。 交 易所确 认后 , 买卖双 方均 不得撤 销或 变更 成交 申报 , 必 须承 认交 易 结果、 履行 相关 的清 算交 收义务 。 交 易所 市场 2016 年的全 年债 券成 交量 达 到 1.24 万 亿, 托 管量达 到 4.45 万亿 。交 易 所市场 的流 动性 较银 行间 要差一 些, 目前 竞价 交易 和大宗 交易 的 方式可 以互 补 , 市场 流动 性视具 体品 种不 同, 差异 较大 , 高 等级 的信用 债流 动性要 好于 低 等 级的信 用债 。 (3) 拟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 所债券 和货 币市 场类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整 体 上银行 间发 行的 债券 的流 动性要 优于 交易 所发 行的 债券, 货币 市 场类一 般投 资期 限较 短, 流动性 也较 好。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 : 第 一类 是银 行间发 行的 国债 、 央 票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这 三类 债券 的流 动性 最 好, 2016 年全 年的 成交 金 额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 金额 的 54.7% 。 其中, 央票 因存 量不 断减 少,成 交量 稀少 ,国 债和 政策性 金融 债的 成交 活跃 品种 以 1 年 、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 关键期 限的 债券 为主 。 第 二类是 银行 间发 行的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和 企业 债, 这几 类信 用债按 照信 用等级 的不 同 , 高等 级的 流动性 是优 于 中 低等级 ,2016 年全 年的 成 交金额 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金 额 的 26.1% , 成交 活跃品 种以 信 用等级 为 AAA 的 债券 为主 。 第三 类是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政策 性银 行之外 金融 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债 (商 业银 行债、 商业 银行 次级 债券 、 保险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 债、 证 券公 司短 中银 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期融资 券和 其它 金融 机构 债) , 这类 债券 虽然 信用 资 质较高 ,但 成交 一般 不活 跃,一 般投 资 者以持 有到 期为 主。 交易所 发行 的债 券也 可分 为三大 类, 一是 流动 性较 好的国 债,2016 年 全年 的 成交金 额 占整个 交易 所市 场成 交金 额的 11.74% ; 二是 交易 所 发行的 企业 债和 公募 公司 债,这 两类 债 券的成 交量 占交 易所 市场 成交量 的近 一半 ,2016 年 全年的 成交 金额 占整 个交 易所市 场成 交 金额 的 48.71% 。 但这 两类 信用债 的流 动性 不同 、个 券之间 差异 很大 ,部 分债 券竞价 交易 经 常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 交活 跃券种 仍集 中 在 AAA 的高 等级债 券。 金额 较大 的需 要通过 大宗 交 易的方 式才 能成 交, 询价 过程类 似于 银行 间债 券。 三是交 易所 发行 的地 方政 府债 、 证 券公 司 债和政 策银 行债 , 这 几类 债 券的 成交 量占 比较 小, 流动性 一般 。 尤其是 政策 银行债 因主 要 在 银行间 发行 , 交易所 发行 量较少 , 成交 很不活 跃 , 流动性 与银 行间 发行 的政 策性银 行债 有较 大差异 。 货币市 场类 包括 了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和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分 为有 提前 支取 条款和 无 提前支 取条 款两 类, 一般 可提前 支取 的流 动性 好于 不可提 前支 取的 存款 , 但 可提前 支取 也要 看是否 有额 外的 附加 条款 。 同业 存单 在银 行间 发行 和交易 , 单 只的 发行 金额 一般较 大, AAA 存单的 流动 性较 好, 在二 级市场 的交 易较 为活 跃。 另外, 债券 回购 都有 确定 的到期 日限 制 , 到期前 无法 为流 动性 变现 提供帮 助 , 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 产来 说 , 债 券回 购的 期限 一般也 较 短 。 (4)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施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九章 第( 十) 条的相 关 约 定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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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延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章第 (十 ) 条 的相 关约 定。 当实施 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除了 对自 身流动 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 将损失 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收 益。 当实 施对 赎回 比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者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时 , 该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全 额确 认 赎回,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 身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 影 响 。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章第 (九)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者 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 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若实 施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投 资者 不能如 期获 得全额 赎回 款 , 除了 对投 资者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也将损 失延 迟 款 项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章第 (六 ) 条 的相 关约 定, 对持续 持 有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二章 第 ( 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 停 基金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对投 资者 产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本 基金 的估 值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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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 丰进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005072 基金简 称: 中银 丰进 定期 开放债 券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Fengjin Quarterly Interval Bond Sponsore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五)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滚动的 方式 运作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3 个月 的期 间 。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3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闭 期相 应 顺延。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包括 该日)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为 非工 作 日的,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以 此类推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上 市交 易 。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2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 为准, 且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开 放期 前 2 日 进行 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业 务 , 或 依据基 金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顺延 ,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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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1000 万份 ,不 设募 集规模 上限 。 (八)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 下限 、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 基金 的发 起资 金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少于 3 年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九)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十)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公 开发 行的 次 级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款、 同业 存 单、债 券回 购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投 资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十二)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机构 投资者 、 发起 式资 金提 供方 和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 售。 (十三) 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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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和销 售机 构网 点发 售。 1.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 式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本 基金 暂不 通过 电子 直 销平台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2. 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除本公 司直 销中 心以 外, 暂无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十四)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止 。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1000 万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且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承诺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 的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验 资报 告需 对发 起资金 的持 有人 及其 持有 份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销 售网点 )公 开发 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中银 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 2. 销售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 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 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本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情况 。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4. 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 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 还 投资者 。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中银 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后 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普通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1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 0.6% ,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5.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认购金 额=1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5.50 )/1.00 =9,945.86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假定 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可得 到 9,945.86 份 基金 份额 。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在 T 日的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 的申请 ,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在 募集 截止 日三 个工 作日后 可以 到网 点打 印交 易确认 书; 4.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下同)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其他 销 售机构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联系 方式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开户 和认 购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发售 日 9 :00-17:00(法 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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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 者 》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一 直销 专户 : (1)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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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5)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 行: 兴业 银行 上海 分行营 业部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柜台 不受 理投 资者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 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7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开户 和 认购申 请 , 可 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查询 确认 结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直销中 心柜台 办 理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 认购 资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1000 万 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 且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承 诺持 有期 限不 少于3 年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验资 报告 需对 发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 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中银 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 效。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4.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 之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且不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 改或 补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执 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时 ,从 其规定 。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中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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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日 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














0755 —83199084 联系人 :











张燕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本基金 暂不 通过 电子 直销 平台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业 务。 2. 销售机 构 除本公 司直 销中 心以 外, 暂无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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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陈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颖 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骏、 许培 菁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