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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162715)

广发聚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时间: 二〇 一七年九 月


【重要提示】 广发聚源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 年3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216 号文 核准 ,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5 月8 日生效。2014 年8月18日, 《关 于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自2014 年8月18 日起 , 由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原《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8月18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7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11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18 第五部分相关 服 务机 构 .................................................... 21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 历史 沿革 .................................................. 58 第七 部分 基金 的 存续 ...................................................... 59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60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63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 75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 的业 绩 .................................................... 86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 的财 产 .................................................... 90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 91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5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 费用 与税 收 ................................................ 97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0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1 第十 八部 分风 险 揭示 ..................................................... 107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10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2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6 第二 十二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42


第二 十三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4 第二 十四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45 第二 十五 部分 备 查文 件 ................................................... 146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以及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 聚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 金 由 广 发聚 源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而来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指《 广发 聚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 境 内 依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中 国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投资人


7 21、基金 转型: 指 广 发 聚源 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定期开放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 运作 方式 、 收益 分配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及 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并更名为 “广发 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等一 系列 事 项 22、场内销售: 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具 有 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格 的 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23、场外销售: 指 销 售 机构 不 使 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而 通 过 自身 的 柜 台或 其 他交 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 广 发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8 27、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0、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 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买 卖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变 动 及结 余 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广发 聚 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始日 , 《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9 41、 《业 务规 则》 : 指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条 件 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 兑换 为 现金 的 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申 请 将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任 一 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任何 其 他 开放 式 基金 或 其他 类 别份 额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46、跨系统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 之间 进 行转 托 管的 行 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金 申 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10 48、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 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 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 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 科技金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有 限公 司 ,分 别 持有 本基 金 管理 人 51.135%、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准则委 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 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 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 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 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财政部条法司 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 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 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中 国证 监会 会计 部副 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 战略发展专业 12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 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长。曾任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 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 金海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 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 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 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 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 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 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 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 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 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 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助理总经理、 副总 经理 兼 董事 会秘 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3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 任,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 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 国际 商学 院教 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 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 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 商业 大厦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 中心 副主 任、 计财 处处 长、 学科 建设 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 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 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 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 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 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兼 任广 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 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 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瑞 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 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 务专业委员会 14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 理、 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兼任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鑫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 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 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 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 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 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 ,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曾 任中 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谢军, 男,中国籍,金融学硕士,14 年基 金 业从 业经 历, 持有 中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业 从业 证书和特许金融分析师状(CFA),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人员、企业年金和债券研究员,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 15 任广发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3 月 27 日起任广发增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7 日至2012 年2 月 14 日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总经理,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20 日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2 月 15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8 日起任广 发聚源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广发安享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任广发安悦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广发服务业精选 混合和广发鑫源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任广发集瑞债券和广发鑫利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28 日起任广发景华纯债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12 月 2 日 起任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10 日起任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和广 发鑫富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17 日起任广发景源纯债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 日起任广发景祥纯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5 日起任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分管的副总经理易阳方先 生、权益投资一部负责人李巍先生和研究 发展 部负 责人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 成, 易阳 方先 生担 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固 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谢军先生、温秀娟女士、代宇女士和固定 收益部研究负责人韩晟先生等成 员组成,张芊 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进 行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 资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等。 17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 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 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 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 以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 以合 规审 核委 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 司所 有经 营管 理行 为进 行监 督的 第四 道 监控防线。


1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 务院 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 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 网点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 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 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 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 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 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19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 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 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2016 年连续 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 合管 理处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140 名, 其中 具有 高级 职称 的专 家30 余名 , 服务 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 6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37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总 体负 责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 控制 工作,对托 管业 务 风险 管 20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 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 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 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 警示 。 对本 基金 投资 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寸 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 报告 。 对投 资比 例超 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 涉嫌 违规 交易 等行 为, 书面 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 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 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3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24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 )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4 )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15 )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6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7 (18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 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0 ) 名称: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1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2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3 )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 )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29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5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6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7 )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0 (28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9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0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1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31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2 )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3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32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5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6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7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33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8 )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9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0 )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1 )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2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3 )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4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5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5 )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46 )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7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36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8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9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0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1 )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2 )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3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54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38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55 )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6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39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8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9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0 )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40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1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2 )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63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4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65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66 )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2 (67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8 )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69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0 )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1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2 )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3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4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75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6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45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7 )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78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9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4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80 )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1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82 )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47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3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4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5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48 (86 ) 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 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7 )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 层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88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49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9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0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1)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50 (92)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3)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4)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5)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96)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7)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98)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52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99)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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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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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0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53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2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03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04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5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5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6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 -59366070 业务传真:010 -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07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55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8) 名称: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09)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0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56 (111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东管头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1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57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 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58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广 发聚 源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216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 5 月 8 日 生效。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于2013 年 7 月10 日在深圳交易所挂牌 交易,交易代码为162715 。 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至2014 年8 月15 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 , 同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 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聚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分别转型为广发聚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对本基金的名称、运作方式、收益分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 款进行相应修 改。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事 项于2014 年 8 月 18 日生 效, 自该 日起 , 《广 发聚 源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并取 代原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 广发 聚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本基 金当 事人 将按 照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享有 权利 并 承担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的 存续 一、 基金 的变 更 登记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 及必 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0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 时间 和地 点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已于2013 年7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可上市 交易。 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自2014 年8月18日开始停牌。2014 年8 月20 日,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复牌。 二 、 上市 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 、 上市 交易 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1 五 、 暂停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 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六 、 恢复 上市 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 七 、 终止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 上市 交易 的 其他 业务 规则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九 、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2 十、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 能,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63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 申购 和赎 回 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 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代销 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 64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 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基 金账 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6、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时,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6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3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M) 申购 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 <500 万 0.20%


66 500 万 ≤M <1000 万 0.12%


1000 万≤M 1000 元/笔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 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 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外, 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M) 申购 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500 万 0.50% 500 万 ≤M <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笔 本基金A 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为零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1% 。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A 类份额和C 类份 额, 以基 金系 统确 认份 额的 顺序 ,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 场外A 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 <30 天 0.50%


67 30 天 ≤M <90 天 0.10% 90 天 ≤M 0 注:对于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最后一次开放期结束之日以前通过场 外申购所获得的A 类份额,在赎回时将不收取赎回费。 场外C 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30 天 1.00% 30 天 ≤M <90 天 0.50% 90 天 ≤M 0 注:对于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最后一次开放期结束之日以前通过场 外申购所获得的C 类份额,在赎回时将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场内、 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 的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 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有期 大于 或等于 30 天而少于90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 的赎回费 不计 入 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 68 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 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 2:在上面的例 1 中,如果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448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计算方法 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 ×1.050 =9,920.4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20.4 -79.37 =0.23 元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 ,假设申购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69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适用场内、场外),份额持有期限 60 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1% =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 =109,89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 限6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 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1%,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1% =11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0 =108,9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 限6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9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 70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 与赎 回 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支付或 者延期支付。 (1) 全额 支付 : 当基 金管 理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支付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72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 金的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 基金中的某一 73 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 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 A 类份额转换为 C 类份 额。 对于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A 类份额, 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 ,且随 C 类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转换费率 N<1 年 0.80% N≥1 年 0 十四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 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4 (2)份 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 易的 会 员单 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 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 结与 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5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 国债、央行票 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券、 集合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 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和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 购、新 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 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上市后分离出 来的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今后如果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利率互换 、利率期货 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衍 生工具或其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 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进行深入的宏观 经济研究、利率研究和信用研 究,精选债券 组合,并通过对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 构和类属配置的有效管理,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 可转债等,也 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 申购。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 经济态势、利 76 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各 种固定收益类 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 相关投资比例 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 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 实施积极的债 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 断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 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 变化趋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 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先预 测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方 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应用骑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 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 收益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 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 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 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 管理。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 通过 情景 分析 和历 史预 测相 结合 的方 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 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 款、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 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 策 、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 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 77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 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 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 金的信用债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 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 将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 债券研究员将 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 、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 市场结构、信 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 本基金将综合 参考 外部 权威 、 专业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预判 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 最后 ,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 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 综合参考外部 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 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发 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 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 掘并 投资 于信 用风 险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 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 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 发展状况、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 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 息率、信用等 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 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 合理或者相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 滚动 短期 资 金作 为杠 杆, 投资 于收 益率 高 于融 资成 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 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 78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 定收 益部 研 究员 根据 自 身或 者其 他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形 成利 率走 势预 测、 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 定收 益基 金 经理 小组 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战略 ,结 合 研究 员的 研究 报告 ,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 选择等投资方 案。 4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对 固定 收 益基 金经 理 小组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 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 要。 5 、根 据决 策纪 要 ,固 定收 益 基金 经理 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及 操作 方案 ,交 由中 央 交易部执行。 6 、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 金绩 效评 估 与风 险管 理 小组 重点 控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79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2)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80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 、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 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样本券 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 总全 价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编制 , 并在 中国 债券 网公 开发 布, 具有 较强 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 债指 数体 系中 , 中债 总全 价指 数所 代表 的债 券市 场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与本 基金 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 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指 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81 八 、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十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9 月14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 6 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1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82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146,204,138.60 98.23 其中:债券 5,110,129,138.60 97.54 资产支持证券 36,075,000.00 0.69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9,472,199.08 0.56 7 其他各项 资产 63,412,399.33 1.21 8 合计 5,239,088,737.01 100.00 11.2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1.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11.3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4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83 1 国家债券 227,761,000.00 4.5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975,000.00 1.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975,000.00 1.00 4 企业债券 1,141,598,138.60 22.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05,645,000.00 48.19 6 中期票据 296,140,000.00 5.93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89,010,000.00 19.81 9 其他 - - 10 合计 5,110,129,138.60 102.36 11.5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20114 17 广发银行 CD114 3,000,000 296,730,000.00 5.94 2 111707141 17 招商银行 CD141 2,000,000 197,800,000.00 3.96 2 111715181 17 民生银行 CD181 2,000,000 197,800,000.00 3.96 3 111711234 17 平安银行 CD234 2,000,000 197,780,000.00 3.96 4 136721 16 石化01 2,000,000 193,880,000.00 3.88 5 127461 G16 国网1 2,000,000 193,040,000.00 3.87


84 11.6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所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689260 16 建元 2A1 1,500,000 36,075,000. 00 0.72 11.7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9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11 投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1.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826.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85 11.11.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1.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294,573.1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412,399.33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1) 广 发聚 源债 券 A (LOF ):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5.8 -2013.12 .31 -7.00% 0.15% -6.31% 0.13% -0.69% 0.02% 2014.1.1 -2014.12 .31 5.70% 0.17% 7.48% 0.15% -1.78% 0.02% 2015.1.1 -2015.12 .31 11.70% 0.11% 4.51% 0.11% 7.19% 0.00% 2016.1.1 -2016.12 .31 1.01% 0.09% -1.80% 0.12% 2.81% -0.03% 2017.1.1 -2017.6. 30 0.65% 0.06% -2.47% 0.10% 3.12% -0.04% 自基金合 11.63% 0.13% 0.79% 0.13% 10.84% 0.00%


87 同生效起 至今 (2) 广 发聚 源债 券 C :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5.8 -2013.12 .31 -7.20% 0.15% -6.31% 0.13% -0.89% 0.02% 2014.1.1 -2014.12 .31 5.39% 0.17% 7.48% 0.15% -2.09% 0.02% 2015.1.1 -2015.12 .31 11.15% 0.11% 4.51% 0.11% 6.64% 0.00% 2016.1.1 -2016.12 .31 0.56% 0.09% -1.80% 0.12% 2.36% -0.03% 2017.1.1 -2017.6. 30 0.28% 0.07% -2.47% 0.10% 2.75% -0.03%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9.62% 0.13% 0.79% 0.13% 8.83% 0.00%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88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5 月 8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广发聚源债券 A (LOF ) (2) 广 发聚 源债 券 C


89


90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9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92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93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94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 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 方式不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96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月费; 9、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98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9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02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 103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0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0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05 25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106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107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债 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的 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行 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决 策执 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 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108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 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 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 金的风险。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可转 债、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等品种 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 情况 。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的 情况 下) , 会普 遍存 在债 券品 种交 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 管理 风险 : (1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均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低风险品种; (2)选 券方 法 、选 券模 型风 险; (3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风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 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 险高于大中型 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 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 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2)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 金 A 类份额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上 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 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场内 A 类份额持 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 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3) 基金 交易 价格 与份 额净 值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 本基 金场 内A 类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其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 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 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 况、投资人对 于中国市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109 8、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 展,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等基 金代 销机 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0 第十 九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111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113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114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5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116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17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18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119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 120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121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 款第 (2 ) 项、 或者 第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122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 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123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 124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2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6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层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127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 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 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集合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 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 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新 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 不投 资可 转换 债 券, 但可 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128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10% ;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 129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130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上述 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 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 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31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 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 后果 。除 基金 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 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 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2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133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 帐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 134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 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135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136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 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37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 138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139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140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41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42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 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 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 人交 易 记录 查询 及邮 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 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 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 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定制 纸质 或电 子形 式的 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 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 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 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 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143 三、 信息 定制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 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 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 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 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 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 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 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44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7 月 27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 7 月27 日起通过中信期货销售以下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广发 中证 全指 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 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优 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创 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中 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 、广 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 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广发 睿吉 定增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鑫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LOF) 、广发中证医疗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145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46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 广发 聚 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二 )《 广发 聚 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三 )法 律意 见 书 (四 )基 金管 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五 )基 金托 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