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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家盈A(690012)

民生家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九 月 5-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经2013 年1 月11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29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2 月7 日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 为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但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 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非另 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8月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5-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36 
七 、基金 的募集 ................................................................ 37 
八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7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38 
十、 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二 、基金财 产 ................................................................ 53 
十 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54 
十 四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57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59 
十 六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60 
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61 
十 八、风 险揭示 ................................................................ 65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6 
二 十、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69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 69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9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71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2 
二 十 五 、备 查文件 .............................................................. 7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73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86 
 
 5-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一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与 《 民 生 加银 家盈 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 是根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载 明 的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基 金管理 人 解 释。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 任
何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 和接受,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 或 签字 为 必 要条 件。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指 《 民 生 加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对基 金 合 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 民生 加 银家 盈 理财7 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 说明 书 :指《 民 生 加银 家 盈理 财7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5-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7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月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 届 全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 委 员会 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日 颁 布、 同 年8 月8日 实 施 的《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 投资 者 : 指依 法 可以 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 中国 境 内 证 券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 资 人: 指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 基 金管 理 人 或 代销 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 发售 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5-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 登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指 办 理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 的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为 民 生加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 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 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运 作期起 始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额 的第 一个运 作期起 始日, 指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对于 每份
申购份 额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于上 一运作 期到期 日未赎 回的 每份
基金份 额的 下一 运作 期起 始日, 指该 基金 份额 上一 运作期 到期 日后 的下 一工 作日


35 、运 作期到 期日: 对于 每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 作期到 期日指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认购 份额 而言, 下同) 或基 金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下同) 对应 的次一 周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第二个 运作 期到期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基 金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两 周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以此 类推


36. 周 对日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在后 续日 历周 中的 对应 日期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交 易时 间、 开放 时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业 务规 则 》 :指 《 民生 加 银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3. 认 购 :指 在 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 金 份额 的5-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行为 44. 申 购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45. 赎 回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6. 基 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转 托 管: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 额 销售 机 构的操 作 48.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 指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申 购日 、 申 购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9.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 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 得 债 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52.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 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5. 摊 余 成本 法 : 指估 值 对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票 面 利 率 或协 议 利 率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5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7.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最 近七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5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 销 售 服务 费 : 指从 基 金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以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 务的费 用 60.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认购/申 购金 额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本基 金5-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将设A 类和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独 设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公 布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61.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 户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 升级为B类 基金 份额 62. 降级 :指 当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B 类基金 份额不 能满足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最 低份额 要 求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B类 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A 类基 金份 额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 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司 股 东 为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 家 银 行 ( 持股 30%)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持 股6.67 %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会 、董 事会、 监事会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审计 委员 会、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薪 酬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管 理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和 产品委 员会, 以及设 立常 设部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下设公 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资 产配置 部、 产品部 、市场 策划中 心、 渠道管 理部、 机构一 部、 机构二 部、机 构三部 、电 子商5-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交 易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筹) 。 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8 月 7 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48 只开放 式基 金: 民生加 银品牌 蓝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景 气行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资 源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信 用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红利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平稳 增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民生 加银 积 极 成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家 盈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转 债优 选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家盈理 财月 度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岁 岁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平 稳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民 生加银 城镇 化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 研究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新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 新战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 生 加银 新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 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 量化中 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瑞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现金 添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民生 加银 鑫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 银鑫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鑫安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 养老服 务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 鑫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前沿 科技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 腾元 宝货币 市场基 金,民 生加 银鑫 喜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 加银 鑫升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鑫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汇 鑫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中 证港股 通高股 息精 选指 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鑫 元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 银鑫利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鑫兴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鑫 成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 银鑫 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鑫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 鑫华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事长 ,硕 士。历 任宜兴 市实 验小学 校长, 无锡市 委办 公室副 主任, 市委副 秘书 长,江 苏省政 府办 公厅财 贸处 处 长,中 国银 监会江 苏监管 局调研 员, 中国银 监会银 行监管 一部 副主 任,海 南省政 府副 秘书长 、研究 室主任 ,民 生银行 董事会 战投办 主任 。现任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吴剑飞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硕 士。历 任长 盛基金 管理公 司研究 员;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5-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司基金 经理助 理和 基金经 理;建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及投 资部 副总 监;2009 年至 2011 年, 任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分管 投研 ) ; 现任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林海先 生: 董事 、督 察长 ,硕士 。1995 年至 1999 年历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书 、宣 传处 副 处长;1999 年至 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阜 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 2012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处 长;2012 年2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 5 月至2014 年4 月 担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民生 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党 委委 员。 Clive Brown 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 Price Waterhouse 审计 师、高 级经理 ,JP Morgan 资 产管理亚 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资 产管理的 首席 执行官 。现 任加拿大 皇家 银行环 球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 球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王维绛 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 外汇管 理局 储备管 理司副 司长及 首席 投资官 、汇丰 集团伦 敦总 部及香 港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总 经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香 港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总 经理。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 行 中国 区董 事总 经理、 北京 分行 行长 。 张星燎 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 葛洲坝 电厂 会计、 中国长 江电力 股份 有限公 司财务 主任、 财务 部副经 理、湖 北大 冶有色 金属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财务总 监、监 事会 副主席 、湖北 清能地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党委 委员、 副总经 理、总 会计 师、中 国长江 三峡集 团公 司资产 财务部 主任、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副书 记。 任淮秀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历任 中国 人民大 学工业 经济系 讲师 ,基本 建设经 济教研 室主 任、党 支部书 记, 投资经 济系副 系主任 ,投 资经济 系副教 授,财 金学 院投资 经济系 系主任 ,人 民大 学财金 学院 副院 长,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财 政金 融学 院教授 委员 会副 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独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业 经营管 理工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必 浩得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现 任北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律 师。 杨有红 先生: 独立董 事, 会计学 博士。1987 年 7 月起至 今,先 后曾任 北京 工商大 学商学 院讲 师、副 教授 、教 授, 会计 学院副 院长 、书 记、 院长 ,商学 院院 长, 现任 科技 处处长 。 2. 监事 会成 员基 本情 况 朱晓光 先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中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会 部副科 长,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中国民 生 银 行福州 分行副 行长, 中国 民生银 行中小 企业金 融部 副总 经理兼 财务总 监,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副 总经理 。现 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党 委委 员。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5-1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员。曾 在普华 永道 国际会 计事务 所、黛 丽斯 国际有 限公司 、怡富 集团 从事财 务工作 ,曾任 摩根 资产 管理董 事总经 理兼 北亚区 主管、 德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管 理董事 总经 理兼全 球客户 亚太区 (日 本除 外)主 管。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环球 资产 管理 董事 总经理 兼亚 洲业 务总 主管 。 陈伟先 生:监 事,硕 士, 高级经 济 师。 历任 四川雅 安印刷 厂秘书 ,私 立四川 恩立德 学院秘 书, 三 峡 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 行 部研 究 员、 副经 理, 研 究 发展 部 副经 理( 牵头 ) 、 经理 , 现任 三 峡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经 理。 于善辉 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 职于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任 分析 师、金 融创新 部经理 、总 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产 品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总 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董文艳 女士: 监事, 学士 。曾就 职于河 南 叶 县教育 局办公 室从事 统计 工作, 中国人 民银行 外管 局 从 事 稽 核检 查 工作 。2008 年 加 盟 民生 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民 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深圳管 理总 部负 责人 兼工 会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监事, 学士 。历任 长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市 场部机 构经 理,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北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益 民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机 构 业务 部 总经 理 。2012 年 加入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构 一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 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简历 见上。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 慧 鹏 先 生: 首 都经 济 贸易 大 学 产 业经 济 学硕 士 ,7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 在 联合 资 信 评 估有 限 公司担 任高级 分析 师,在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担 任研究 员,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的 职务。2015 年6 月 加 入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自2015 年7月 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平 稳添 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平 稳增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1月至 今担 任民生 加银新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2016 年4月 至 今担任 民生加 银家 盈 理财7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6 月 至今担 任民生 加银 鑫瑞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自2016年7 月 至 今担 任 民 生 加银 鑫 盈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 至今 担 任民 生加银 鑫安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0月 至今担 任民 生加银 鑫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12 月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岁岁 增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3月 至今担 任民 生 加银鑫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4 月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5-1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汇 鑫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6 月 至今 担 任 民生加 银 鑫 元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自2017 年7 月 至今 担 任 民生加 银 鑫 华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生 加 银鑫 智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生 加银鑫 兴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成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 任 基 金 经理 : 陈 薇薇 女士 , 自2013 年2 月至2014 年4 月 任 民 生 加银 家 盈 理财7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杨 林耘女 士 , 自2014 年4 月至2015 年7 月 担 任民 生 加银 家 盈理财7 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王滨先 生,自2014 年11月至2016年4月担 任民生 加银 家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 专户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由10 名成 员组成 。由吴 剑飞 先生担 任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公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于 善辉先 生, 担任 专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投资 委员会 委员 ,现任 监事、 总经理 助理 兼专户 理财二 部总监 ;杨 林耘 女士,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现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牛洪振 先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委 员会委 员,现 任公 司交 易部总 监;陈 廷国 先生, 公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任 研究部 首席 分析师 ;宋磊 先生, 公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专户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现任研 究部总 监;张 岗先 生, 公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投 资部总 监; 李宁宁 女士,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现任 总经 理助理 兼专户 理财一 部总 监;赵 景亮先 生,专 户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专户 理财一 部副 总监 ;尹 涛先 生,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下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5-1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全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 强化 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 列 明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 限 制等 全5-1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不从 事 违反 《 基 金 法》 的 行为 , 并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 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 泄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人 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公 司) 为 保证 本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防范、 化解 经营风 险和所 管理的 资产 运作风 险,充 分保护 资产 委托人 、公司 和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控 制指导 意见 》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文 件, 以 及《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章 程 》 , 制 定 《民 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内部控 制体系 是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风 险, 保证经 营运作 符合公 司的 发展规 划,在 充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过 建立组 织机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而形成 的系 统 。 内部控 制制度 是公 司为实 现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办 法、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度 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各项具 体 业务 规则 等部分 组成 。 1. 内 部控 制 的 总体 目标 5-1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 防 范和 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 经 营管 理 效益 , 确保 经 营 业 务的 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 资 产 的安 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须 覆 盖 公司 的 各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岗 位 ,并 渗 透 到 各项 业 务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 适 用的 内 控程 序 ,并 适 时 调 整和 不 断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 独 立性 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 位的 职 责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 学 化的 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 运 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 效 益 ,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 面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应 当涵 盖 公司 经 营管 理 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 留有 制 度 上 的空 白 和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 适 时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 制定 应 当随 着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 层 应当 牢 固树 立 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 理理 念 ,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 险意 识贯5-1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公 司按 “ 利 益公 平 、信 息 透 明 、信 誉 可靠 、 责任 到 位 ” 的基 本 原则 制 定治 理 结 构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职 能,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制 现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4 ) 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是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施 单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 订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部 控制规 定,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控 制。部 门管 理层 应定期 对部门 内风 险 进行 评估, 确定风 险管 理战略 并实施 ,监控 风险 管理绩 效,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 岗 位职 责 明 确, 有 详细 的 岗 位 说明 书 和业 务 流程 , 各 岗 位人 员 在上 岗 前均 应 知 悉 并以 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 司 督察 长 和 内部 监 察稽 核 部 门 独立 于 其他 部 门, 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实 行 严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 (6 )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 规、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估 ,并 对公司 与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检查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 权控 制 是 内部 控 制活 动 的 基 本要 点 ,它 贯 穿于 公 司 经 营活 动 的始 终 。授 权 控 制 的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 管 理 层必 须 充分 了 解和 履 行 各 自的 职 权, 建 立健 全 公 司 授权 标 准和 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 司 重大 业 务 的授 权 必须 采 取 书 面形 式 ,授 权 书须 明 确 授 权内 容 和时 效 ,经 授 权 人 签章 确 认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 报有关 部门 备案 。 5-1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 公 司 授权 要 适 当, 对 已获 授 权 的 部门 和 人员 须 建立 有 效 的 评价 和 反馈 机 制, 对 已 不 适用 的 授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 立完善 的资 产分离 制度, 基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不 同基金 的资 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要 实行 独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 离,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员 的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 离 。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 采 用适 当 、有 效 的信 息 系 统 ,识 别 、采 集 、加 工 并 相 互交 流 经营 活 动所 需 的 一 切信 息。 信息系 统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和 财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必须能 实现公 司内 部信 息的沟 通和 共享 ,促 进公 司内部 管理 顺畅 实施 。 (13 ) 根 据组 织 架构 和 授权 制 度 , 建立 清 晰的 业 务报 告 系 统 ,凡 是 属于 超 越权 限 的 任 何决 策必 须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 序 。 (14 ) 内 部控 制 的监 督 完善 由 公 司 合规 与 风险 管 理委 员 会 、 督察 长 和监 察 稽核 部 等 部 门在 各自 的职权 范围内 开展 。必要 时,公 司董事 会、 监事会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经 理等均 可聘 请外 部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进 行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市 场 环境 、 新的 金 融 工 具、 新 的技 术 应用 和 新 的 法律 法 规等 情 况, 公 司 须 组织 专门 部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进 行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合 法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适 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 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 立 投资 对 象 备选 库 制度 , 研 究 部门 根 据基 金 合同 要 求 , 在充 分 研究 的 基础 上 建 立 和维 护 备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 和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 策 应 当 有充 分 的投 资 依 据 ,重 要 投资 要 有详 细 的 研 究报 告 和风 险 分析 支 持 , 并有 决 策记录 。 5-1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绩 评 价 体 系, 包 括投 资 组合 情 况 、 是否 符 合基 金 产品 特 征 和 决策 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 内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 资 指令 应 进 行审 核 ,确 认 其 合 法、 合 规与 完 整后 方 可 执 行, 如 出现 指 令违 法 违 规 或者 其 他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 告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 立 严格 有 效 的制 度 ,防 止 不 正 当关 联 交易 损 害基 金 持 有 人利 益 。基 金 投资 涉 及 关 联交 易 的,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 告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 相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 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 范 基金 清 算 交割 和 会计 核 算 工 作,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及 时 准确 地 完成 基 金清 算 , 确 保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 对 所 管理 的 基 金以 基 金作 为 会 计 核算 主 体, 每 只基 金 分 别 设立 不 同的 独 立帐 户 , 进 行单 独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 册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 划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 公 司 应当 采 取 合理 的 估值 方 法 和 科学 的 估值 程 序, 公 允 反 映基 金 所投 资 的有 价 证 券 在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5)与 托管 银行 间的 业务 往 来严格 按《 托管 协议 》进 行,分 清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督 。


(5 )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 产品 开发 前应 进行 充 分的市 场调 研和 可行 性论 证,进 行风 险识 别, 提出 风险控 制措 施。 2 ) 以 竭 诚服 务 于 基金 投 资者 为 宗 旨 ,开 展 市场 营 销、 基 金 销 售及 客 户服 务 等各 项 业 务 ,严 禁 误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 重 对市 场 的 开发 和 培育 , 统 一 部署 基 金的 营 销战 略 计 划 ,建 立 客户 服 务体 系 , 为 投资 者 提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 售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5-1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建 立 完 善 的信 息 披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 司 对信 息 披 露应 当 进行 持 续 检 查和 评 价, 对 存在 的 问 题 及时 提 出改 进 办法 , 对 信 息披 露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 据 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 求 , 遵循 安 全性 、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 , 严格 制 定 信 息系 统 的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 岗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2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的设 计 开发 应 符 合 国家 、 金融 行 业软 件 工 程 标准 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 的 技术 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 3 ) 对 信 息系 统 的 项目 立 项、 设 计 、 开发 、 测试 、 运行 和 维 护 整个 过 程实 施 明确 的 责 任 管理 , 信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4 ) 公 司 应当 通 过 严格 的 授权 制 度 、 岗位 责 任制 度 、门 禁 制 度 、内 外 网分 离 制度 等 管 理 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 计 算 机机 房 、 设备 、 网络 等 硬 件 要求 应 当符 合 有关 标 准 , 设备 运 行和 维 护整 个 过 程 实施 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 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 证、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 建 立 计算 机 系 统的 日 常维 护 和 管 理, 数 据库 和 操作 系 统 的 密码 口 令应 当 分别 由 不 同 人员 保 管。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 要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9 ) 对 信 息数 据 实 行严 格 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 数据 的 安全 、 真 实 和完 整 ,并 能 及时 、 准 确 地传 递 到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 息技术 系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善 业务数 据保管 等安全 措施 ,进行 排除故 障、灾 难恢 复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定、 安全 地运 行。


(8 )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公 司 根据 国 家 颁布 的 会计 准 则 和 财务 通 则, 严 格按 照 公 司 财务 和 基金 财 务相 互 独 立 的原 则 制定公 司会计 制度 、财务 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 岗位工 作手 册,并 针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5-1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 ) 公 司 应当 明 确 职责 划 分, 在 岗 位 分工 的 基础 上 明确 各 会 计 岗位 职 责, 严 禁需 要 相 互 监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3 ) 建 立 凭证 制 度 ,通 过 凭证 设 计 、 登录 、 传递 、 归档 等 一 系 列凭 证 管理 制 度, 确 保 正 确记 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 完善 的 会 计档 案 保管 和 财 务 交接 制 度, 财 会部 门 应 妥 善保 管 密押 、 业务 用 章 、 支票 等 重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 格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 失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 司 设立 督 察 长, 对 董事 会 负 责 。根 据 公司 监 察稽 核 工 作 的需 要 和董 事 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 以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调 阅公司 相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建 议职 能。 2 ) 督 察 长应 当 定 期和 不 定期 向 董 事 会报 告 公司 内 部控 制 执 行 情况 , 董事 会 应当 对 督 察 长的 报 告进行 审议 。 3 ) 公 司 设立 监 察 稽核 部 门, 对 公 司 经营 层 负责 , 开展 监 察 稽 核工 作 ,公 司 应保 证 监 察 稽核 部 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 全 面 推行 监 察 稽核 工 作的 责 任 管 理制 度 ,明 确 监察 稽 核 部 门各 岗 位的 具 体职 责 , 配 备充 足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5 ) 公 司 应当 强 化 内部 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 或不 定 期检 查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6 ) 公 司 董事 会 和 管理 层 应当 重 视 和 支持 监 察稽 核 工作 , 对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2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 设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





资 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2.61万 亿元 ,增 幅 14.25% ,其 中客 户贷 款总 额11.76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1.27 万亿 元, 增幅12.13% 。负 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加2.47 万 亿元, 增幅14.61% , 其中 客户存 款总 额15.40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1.73 万 亿元, 增幅12.69% 。





核 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积 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市 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团 实现 净利 润 2,323.89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1.53%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1,185.09 亿 元, 在营 业收入 中的 占比 较上 年提升0.83 个百 分点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18%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5.44% ,净利 息收 益率 2.20% ,成 本收 入比 为27.49% ,资 本充 足率14.94% , 均居同 业领 先水 平。





2016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100 余 项 重 要 奖 项 。 荣 获 《 欧 洲 货 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 金融 》 “2016 中 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区 最佳 流动 性管 理 银行” , 《机构 投资 者》 “人 民币国 际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 “中 国最 佳 大型零 售银行 奖”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2016 年 “ 世 界 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在 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5-2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设 资产 托管 业 务部, 下设 综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 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 能 处室 , 在上 海 设有 投 资 托 管服 务 上海 备 份中 心 , 共 有员 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 托管 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 信贷 二部、 行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省 分行营 业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务 部、总 行审 计 部 担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事 信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务 和内部 审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龚毅,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北京市 分行 国际部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事 托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 机构 及海外 业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务 管理、 国外 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基 金、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目 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 71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 建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设 银行连 续 11 年 获 得 《全 球托 管人 》 、 《财资 》 、 《环 球金 融 》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 行 ” 、 “中 国 最佳次 托 管银 行 ” 、 “最 佳 托管专家——QFII ” 等 奖 项 , 并 在 2016 年 被 《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 中 国 市 场 唯 一 一 家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 本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5-2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行 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 务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监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利 用自行 开发 的 “ 新 一代 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 统 ” , 严 格按 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 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5-2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 电 话:400-8888-388 联系 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5-2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网址:www.cbhb.com.cn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5-2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2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 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 层01 、 02、03 、05 、11 、12 、13 、15、16、18、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5-2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 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1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5-2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1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2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1)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2)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5-2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 蔡 小威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 站:www.rffund.com (23)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4)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5)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26)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5-3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27)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2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2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30)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5-3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31)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400-9655-365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32)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3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5-3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5) 弘 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50 号 弘业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网址:www.ftol.com.cn (36)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37)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5-3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38)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400-888-0800 (39)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40)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 安邦 保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客服电 话:400-819-5569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网址:http://www.hx-sales.com/ (41)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 :010-56075718 5-3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4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 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4)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4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5-3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汉 青 客服电 话:95177 联系人 :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5-3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投 资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的 金额 ,对投 资者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A类基 金份 额 的 代码 为:690012 ;B类 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为:690212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行 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转 换, 但 依据 招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 升级或 者降 级的 除外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和B类 基金份 额的 金额 限制 如下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500 万 份 时,本 基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A 类 基金 份额升 级为B 类 基金 份额 。


2、若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


3 、 投 资 者在 提 交认/ 申 购等 交 易 申请 时 ,应 正 确填写 基 金 份额 的 代码 (A 类、B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不 同 ), 否则 ,因 错 误 填写 基 金代 码所 造成 的 认/ 申 购 等交 易 申请 无效 的 后 果由 投 资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者认/ 申购 申请 确 认 成交 后 ,实 际获 得的 基 金 份额 类 别以 本基 金的 注 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上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为 准。


(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 根 据 基金 实 际 运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对 基 金份 额 分类 进 行 调 整并 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在履 行 相关 程 序 后 ,可 以 调整 认 (申 ) 购 各 类基 金5-3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在履 行 相关 程 序 后 ,可 以 调整 基 金份 额 升 降 级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调 整 前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七 、 基 金的 募集 (一 )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经2013 年1月11 日 中国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3】29 号 文 核 准 募集。 (二 )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1.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金 份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对 认购份 额而 言,下 同)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 请 日 次 一 周 的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一 个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次一工 作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 两周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2.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提出 赎回申 请。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期 运作期 到期 日未申 请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到 期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金 份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个 运作 期期 满,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未 支付 收益 的结 转。 (三 )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7,816,411,023.56 份基 金份额 ,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12183户。 八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基 金合同 已于2013年2 月7 日 正式生 效,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5-3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 人, 或 连续20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机 构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运作 期到期 日办理 基金 份额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上 午9:30-11:30 ,下午13:00- 15:00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2 月18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并被 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视为下 一开 放日 的有 效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 即 注册 登 记 机构 按照 投 资 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该 销 售 机构 因 认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回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办理5-3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在赎回 申请提 交当 日即运 作期到 期日对 应的 到期份 额。若 提交赎 回申 请的份 额超出 到期份 额, 注册 登记机 构对 超出 到期 份额 的部分 将确 认为 失败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在结 算该基 金 份额 对应的 待支 付收益 后, 向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决定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的最 高限额 或最 高比例 和本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申 购 、赎 回 的 确认以 注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因投 资人怠 于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根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或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T+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银行账 户。如 遇证 券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5-4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他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款 项在该 等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往 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根据本 基金管 理人2013 年9 月16日 发布的 公告, 自2013 年9月17 日起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机构( 包 括 本 公 司直 销 柜台 、 网上直 销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的申 购 业 务, 其 单笔 申 购申请 最 低 限额 调 整为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亦调整为100 元。已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投资人 首次申 购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额 为500 万元人 民币, 追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 币,已 有认购 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人 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按 照份额 进行赎 回, 申请赎 回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单 笔赎 回 份额不 得 低 于100 份。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 时 或赎 回 后在销 售 机 构保 留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3.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 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投资人 在销售 机构保 留的A 类基金 份额超 过500 万份 ( 含)时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其 在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A 类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 额 ,并将 其未 结转 份额 结转 成B类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销售 机构保 留的B 类基金 份额最 低余 额不足500 万份 时,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自动 将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持有 的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为A类 基金 份 额,并 将其 结转 成A 类份 额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并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 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0 元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0=100,000 份。


5-4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该 运作 期内 的 待支付 收益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所持 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在运 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为 7.84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00 ×1.00+7.84 =10,007.84 元。 5.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2.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 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 、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除第4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 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5-4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赎 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 连续两 个或 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最 长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2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5-4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公布 最近1 个 开放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5-4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十、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综合 考虑基 金资产 收益 性、安 全性和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通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理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现 金、通 知存 款、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存 款和大 额存 单、剩 余期限 (或 回售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在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 增发。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 将以保 证资 产的安 全性和 流动 性为基 本原则 ,在对 国内 外宏观 经济走 势、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变动 等因素 充分评 估的基 础上 ,判断 金融市 场利率 的走 势,择 优筛选 并优化 配置 投资 范围内 的各种 金融 工具, 进行积 极的投 资组 合管理 ,将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控制在 合理的 水平 ,提 高基金 的收 益。 1、利 率策 略 通过对 各种宏 观经济 指标 、资金 市场供 求状 况等因 素的分 析,判 断政 府宏观 经济政 策取向 和资 金市场 供求变 化趋 势,以 此为依 据判断 金融 市场利 率变化 趋势。 在对 利率变 动趋势 做出充 分评 估的 基础上 ,结合 历史 及经验 数据, 确定资 金的 时间价 值、流 动性溢 价等 要素, 动态 调 整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2、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将适时 跟踪发 债主 体的经 营能力 、偿 债能力 、盈利 能力等 ,运 用定性 与定量 相结合 的内 部信用 评级方 法, 对发债 主体的 信用风 险进 行全面 有效的 分析, 从而 降低因 信用风 险所带 来的 投资5-4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损失。 内部的 信用 评级将 结合行 业所处 的生 命周期 、公司 的发展 状况 以及未 来的发 展战略 等, 从公 司的短 期偿债 能力 、长期 偿债能 力、营 运能 力、盈 利能力 四个方 面进 行定量 分析, 并对公 司的 发展 战略、 内部控 制、 外部支 持等方 面进行 定性 分析, 对定量 分析进 行补 充,从 而提高 内部信 用评 级的 有效性 ,挑选 出信 用风险 低、具 有超额 收益 的投资 品种。 同时, 本基 金将结 合宏观 经济环 境、 行业 发展来 适时跟 踪发 债主体 的发展 状况, 对发 债主体 的信用 风险进 行适 时评价 ,从而 有效的 抓住 市场 的交易 机会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择个 券时, 本基金 将首 先考虑 安全性 ,优 先配置 央票、 短期国 债等 高信用 等级的 债券品 种。 此外, 本基金 也将 配置外 部信用 评级等 级较 高(符合 法规规 定的级 别)的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信 用 类债券 。除安 全性 因素之 外,在 具体的 券种 选择上 ,本基 金将正 确拟 合收益 率曲线 ,从而 找出 收益 率出现 明显偏 高的 券种, 并客观 分析收 益率 出现偏 高的原 因。若 出现 因市场 原因所 导致的 收益 率高 于公允 水平 ,则 该券 种价 格出现 低估 ,本 基金 将对 此类低 估品 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 下,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性 资产和 收益 性资产 之间的 配置比 例, 通过现 金留存 、持有 高流 动性 债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方 式提 高基金 资产整 体的流 动性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 注投资 者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需求 变化 ,根 据投 资者 的流动 性需 求提 前做 好资 金准备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一 种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需 提前 通知银 行,约 定支取 日期 和金额 方能支 取的存 款, 具有存 期灵 活、 存取 方便 的特征 ,同 时可 获得 高于 活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市 场中 有其他 代表性 更强或 者更 科学客 观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适用于 本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2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短期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属于证 券 投 资基金 中的较 低风险 品种 ,其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 水平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 金和 普通 债券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5-4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期 存 款 利率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发 生 变化 后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资 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及 开放 式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7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4 ) 存 款银 行 仅 限于 有 基金 托 管 资 格、 基 金代 销 资格 以 及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存 放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 资格 的 同一 商 业银行 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30%;存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5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剩余 期限 不 超 过397 天 但 剩余 存 续期 超 过397天 的 浮 动利 率 债券 摊 余 成 本总 计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6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除 外;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 根 据 有关 规 定 予以 豁 免信 用 评 级 的短 期 融资 券 ,其 发 行 人 最近 三 年的 信 用评 级 和 跟 踪评 级 具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国 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 国主权 评级5-4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为A-级 ,则 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 本 基 金持 有 短 期融 资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全部 减持 。


(8 ) 投 资于 同 一 公司 发 行的 短 期 企 业债 券 及短 期 融资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变 更或 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 或者 债 券; (6) 买 卖 与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 资 组 合 平均 剩 余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 产 × 剩 余期 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5-4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的 负 债 ×剩 余 期限 + 债券正 回 购 ×剩 余 期限)/( 投资于 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 产-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 中 :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 产生 的 资 产 包括 现 金类 资 产(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 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逆回 购 、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 断 式回 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 券 、中 国证 监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包括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正 回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 债 券等。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附息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的面值 和折溢 价; 贴现式 债券成 本包括 债券 投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 余期限 为0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 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单 的 剩余 期 限 以 计算 日 至协 议 到期 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3) 组 合 中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是 指 计 算 日至 债 券 到期 日为 止 所 剩 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 除 外 :允 许 投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 央 银行 票 据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剩余 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 中 央 银行 票 据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8)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 具,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 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或 参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计算 其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5-4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 投资组 合报告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9,983,861.81 23.23 其中: 债券 39,983,861.81 23.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0,970,458.54 76.10 4 其他资 产 1,159,014.50 0.67 5 合计 172,113,334.85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999,872.50 2.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 简单平 均值 。 5-5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的 说明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中未 对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进行 限制。 根据 《基 金 管理公 司进 入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管 理规 定》 第八 条规 定“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未发 生上 述比 例超 过 40% 的情 况。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7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过180 天情 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7 天 ”,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内 未 发生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7 天的 情况 。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2.57


2.99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5.9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5.99 - 3 60 天( 含)-90 天 65.8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7.9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40 2.99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019,508.43 17.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19,508.43 17.9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64,353.38 5.97 5-5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39,983,861.81 23.9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0,008,256.33 5.99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438 14 农发 38 200,000 20,011,252.10 11.99 2 150315 15 进出 15 100,000 10,008,256.33 5.99 3 041761009 17 河 钢集CP003 100,000 9,964,353.38 5.97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 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3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3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75%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从 而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 日,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 过0.5% 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参考 成交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持 有的剩 余期 限小 于397 天 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未发 生5-5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其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的情 况。 (3)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158,914.26 4 应收申 购款 100.2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59,014.50 (5)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民生加 银加 盈理 财 7 天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度 (自2013 年2 月7 日至 12 月 31 日) 3.5117% 0.0041% 1.2132% 0.0000% 2.2985% 0.0041% 2014 年度 4.2572% 0.0043% 1.3500% 0.0000% 2.9072% 0.0043% 2015 年度 3.8761% 0.0224% 1.3500% 0.0000% 2.5261% 0.0224% 2016 年 度 2.4283% 0.0044% 1.3537% 0.0000% 1.0746% 0.0044% 2017 年 (2017 年1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1.7143% 0.0007% 0.6695% 0.0000% 1.0448% 0.0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7 年6 月30 日) 16.7919% 0.0114% 5.9363% 0.0000% 10.8556% 0.0114% 5-5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民生加 银加 盈理 财 7 天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3 年度 (自2013 年2 月7 日至 12 月 31 日) 2.8896% 0.0060% 1.2132% 0.0000% 1.6764% 0.0060% 2014 年度 3.2248% 0.0067% 1.3500% 0.0000% 1.8748% 0.0067% 2015 年度 3.3625% 0.0151% 1.3500% 0.0000% 2.0125% 0.0151% 2016 年 度 2.7259% 0.0044% 1.3537% 0.0000% 1.3722% 0.0044% 2017 年 (2017 年1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1.8610% 0.0007% 0.6695% 0.0000% 1.1916% 0.0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7 年6 月30 日) 14.8700 % 0.0086% 5.9363% 0.0000% 8.9337% 0.0086% 注:本 基金 按日 结转 份额 。 十二、 基金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以 本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 立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5-5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基金 通过每 日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保 持在1.00 元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 价 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摊 销,每 日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技 术,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 子定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偏 离达 到 或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 达到 或超过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参考 成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 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 值重估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5-5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四)估 值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数 点 后第5 位四 舍 五入 。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指 以日 结 转份 额 方式 将 最近 七个 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折算 出的年 收益率 ,精 确到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3 位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后 第4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本基 金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小数 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或 者基 金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资 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 应 及时 协 调 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5-5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 的责 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 损 失负 责 , 并且 仅对 差 错 的 有关 直 接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 因 差 错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 金 管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未 按 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据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 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错 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 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估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 金 估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5-5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因 估 值计 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 的 , 应由 基 金 管理 人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技 术 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 的 净值 计 算 尾差 ,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2 、3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市 场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四、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 投资所 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5-5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根据 每 日各 类基金 份 额收 益情 况 ,以 基金净 收 益为 基准 , 为投 资者每 日 计算 当日 各类 基 金 份额 的收 益并 分配 ,并 在 运作 期期 末集 中支 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收益 分配 保留 到小 数后2 位, 第 三位 截位 。截 位部 分 收益 ,按 截位 尾数 大小 排 序依 次分 配0.01 元,直 至实 际分 配收 益与 当日 基 金总 收益 一致 ,如 果尾数 相同 则由 注册 登记 系统随 机分 配。 3.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 基金 根据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 日收 益情 况 ,按 当日收 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收 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在 运 作 期 期 末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自下 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的 分 配权 益; 当 日赎 回的基 金 份额 自下 一工 作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酌情 调整 以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并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管 理 人拟 订、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本 基金 按 日计 算并分 配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 基 金每 个工 作 日进 行收益 分 配。 每个 开 放日 公告前 一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进 行收 益结 转确 认(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再 另行公 告。 5-5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十 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初5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划 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6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初5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划 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3.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30% , 对 于 由B 类降级为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A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B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为0.01% ,对 于由A 类升级 为B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年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到B 类 条件的 开放日 后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受B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费率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划出 ,经注 册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外 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情况 调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 的 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5-6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充 足理 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经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 予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6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 合 同 编制 并 在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3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 最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金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应 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的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4位。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5-6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 最近第i 公历 日(i=1 ,2 ……7)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率 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3 位, 如不 足7日 ,则 采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4.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足2 个 月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件 时 ,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6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资产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 摊余 成 本 法”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与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 程 度达 到 或超过0.5% 的情 形; 27. 本 基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规则; 28.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5-6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 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供 公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八 、 风险 揭示 (一 ) 市场 风险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 币市 场 产生 一定影 响,从 而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益 ,从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货币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 行 的影响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货币市 场的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动 ,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的 目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货币市 场工具 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 者发 行债 券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 益 变化 。 5-6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人 为因 素、管 理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或 公司内 部失 控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 理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 风险 : 指 在基 金 投资 的 投 资 策略 制 定、 投 资决 策 执 行 和投 资 绩效 监 督检 查 过 程 中, 由 于决策 失误 而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可能 的损 失; 2 . 操 作 风险 : 指 在基 金 投资 决 策 执 行中 , 由于 投 资指 令 不 明 晰、 交 易操 作 失误 等 人 为 因素 而 可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 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有可 能会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金 合同 有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对于 每份基 金份额 ,每 个运作 期到期 日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能提 出赎回 申请, 因此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2. 每个运作 期 到 期日 未 赎回 , 将面临 自 动 进 入下 一 个 运作期的风险。 如果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当期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一 工作 日 起 该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3. 运作 期期 限或有 变化 风 险。本 基金名 称为 “ 民生 加银家 盈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但考虑 到法 定节 假日 等因 素,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 能长于 或短 于7 天。 ( 八) 其他 风险 1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 影 响 货 币市 场 的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2 . 金 融 市场 危 机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 人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理 人 自身 直 接 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5-6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会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准 和 提 高销 售 服 务 费 。 但根 据 适 用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除 外 ; (7)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9)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 更后 公 布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 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5-6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成 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律 师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5-6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金 收 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通 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 术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 务 、及 时 迅 捷的 基 金信 息 和 理财 服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以电子形 式为 主的 确 认单 、对账单 等基 金信 息 服务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需 要提 供 纸 质 的确 认单 、 对 账单 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 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 心 索 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24小时自 动 语音服 务、网 上查 询等 方 式。通 过以上 方式 可 进行 基金管 理人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 查 询。 5-7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访问 基金 管 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 陆 在线客服, 实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资资料 , 便于 办理 各种 交易 手 续, 同时 为 方 便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索 取 ,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了多 元 化 的资 料索 取服务 ,索 取 途 径多 样, 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 外 公布 文件 及 各种相 关 历 史 文件 均可 向 客 户 服务 人 员 索取 ,客 户 服 务 人员 可 通 过传 真 、 Email提 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 公 告下 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 步提高基金 运 作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 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解基金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短 信 定 制 各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 送 资 讯定制 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 投 资 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 间 内 回 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 提 供 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 位 的 咨 询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 向 。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服务感 到不 满意 或有 其他 需 求 , 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 种方式随 时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也 可直 接与客 户服 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 采用 限期 处 理、 分 级 管理 的 原 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 议 。 (十 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 座 等 , 以加 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能 力 的 变化 ,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 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7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7年2 月8 日 至2017 年8月7 日发 布 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7 年 3 月13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夏财 富销 售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3 月24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及摘 要(2017 年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3 月30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8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8 日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1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24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一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手 机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26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弘 业期 货并 参加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南 京苏 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期 货并 开通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1 日 关于执 行《 证券 期货 投资 者适当 性管 理办 法》 《非 居民金 融账 户涉 税信 息尽 职调查 管理 办法 》的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7 年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增 加伯 嘉基 金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20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5-7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年第二 季度 报告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27 日 贵州民 生加 银围 棋俱 乐部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 资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 上 。 (二 )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为 准。 二 十五 、备 查 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间 内 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九 月二十 一 日 5-7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5-7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5-7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7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5-7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报酬 或销 售服 务费 标准 的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5-7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 置;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5-7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5-8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 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5-8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5-8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5-8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同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 置;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5-8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5-8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8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二) 基金 托 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5-8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 的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7 天;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3 )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5-8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6)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 评级为A-级 ,则 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3)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7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5-8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 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八)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九)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5-9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5-9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9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 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 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5-9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按上述 收益 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4 位。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 历日(i=1 ,2……7)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3 位, 如不 足7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 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 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 内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并披 露临 时报 告。 5-9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 内 (含第4 位 ) , 或 者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3 位(含第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 当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的5-9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5-9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 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5-9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