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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新常态(001583)

安信新常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248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将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
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
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
于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 10?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以及《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19.71%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五矿 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绵阳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书记, 五矿资本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隆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 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五矿金牛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五矿鑫 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代永波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深圳市深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深圳市帕拉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庞继英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79 年毕业于厦门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历任武汉大学经济系讲师,保险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主任,保险 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保监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 员、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等职。现任武汉大学风险研究中心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信 (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 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 现任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五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隆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蒋牧人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总监。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廖维坤先生,职工监事,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 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 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 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2 总经理。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部交易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 限公司董事。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督察长,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 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蓝雁书先生,理学硕士。历任桂林理工大学(原桂林工学院)理学院教师,华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 证券投资部研究员、 安信基金筹备组基金投资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3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安信鑫 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至今,任安信动态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0日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任安信 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 日至今,任安信新常态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20 日至今,任安信工业 4.0 主题 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1 日至今, 任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月 16 日至今,任安信 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黄立华先生 2015年 8月7 日至2015年 11 月 3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龙川先生,统计学博士。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美国)量化投资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首席研究员、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 资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杨凯玮先生,台湾大学土木工程学、新竹交通大学管理学双硕士。历任台湾国泰人寿保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4 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高级专员,台湾中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台 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长,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5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6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 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7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9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0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1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2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陈思伶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4 网站:www.essence.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www. citics.com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站:www.zszq.com.cn (1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 www.csc108.com (1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1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站:www.dxzq.net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7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23)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4)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号 3 层、11 层西、12 层东,18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忠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0-999 或者 0571-85801071 网站:www.zdqh.com (2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杨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站:www.hx818.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3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31)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 号楼 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32)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表人:穆宏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网站:www.taixincaifu.com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3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 www.qianjing.com


(3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7)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站:www.jfzinv.com


(3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 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40)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站:www.5ilicai.cn (4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4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44)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4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fund.jd.com (4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4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4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5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5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5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


(5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55)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5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孙睿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周道君 联系人:李妍明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1248 号文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5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15 年 8月 3 日止,有效份额为 224,675,782.53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7,579.66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 224,723,362.19 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93 户。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8 月 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8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 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39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 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0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 ≤M<500万元 1.00% M ≥500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 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0% 180 天≤T<365 天 0.20% 365 天≤T <730 天 0.10% T≥730 天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1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50%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 (含 180天) 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2: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25 万元,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 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234,130.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可得到 234,130.63 份基金份额。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2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24,200.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0×0.50%=121.0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121.00=24,079.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079.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3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4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5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6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深入挖掘和把握市场投资机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 发展的成果,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当期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在“新常态”经济背景下,我们认为中国经济结构会发生重大变化,传统产业发展面临 瓶颈, 这个领域里的优质企业将会在激烈的优胜劣汰竞争中胜出并能够做大做强甚至走向全 球,成为大而强的蓝筹股,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而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新兴产业 将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植下和社会需求的快速上升的大背景下得到迅速发展, 资本市场的加 快开放将加速这一进程,一批优质新兴蓝筹股将会从这里诞生。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模式,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在对中国经济结构和发展趋势进 行分析的基础上,以行业运行周期和公司竞争优势分析为根本,选择行业地位突出、经营业 绩良好并稳步增长、市值较大并能够在“新常态”经济环境在其优势领域做大做强的传统蓝 筹和新兴蓝筹公司, 注重公司业绩稳定增长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结合金融市场行为分析,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8 根据大类资产的收益与风险特征及其变化趋势的判断,动态运用并不断优化资产配置策略、 传统蓝筹精选策略、新兴蓝筹精选策略,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以基于宏观、政策及市场分析的综合研究为主,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 的投研团队及时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固 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和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 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 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结合市场主要经济变量、金融变量变化路径和投资者行为分析, 综合分析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及其变化方向, 将基金资产动态配置在股票和债券 等大类资产之间,同时兼顾动态资产配置中的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策 略,在股市系统性上涨阶段抓住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机会,在股市系统性下跌阶段利用固定收 益类资产及其他金融工具降低损失,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通常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客观分析在“新常态”背景下行业景气度和发展前景、行业竞争结构和盈利模式,充分挖掘 传统蓝筹和新兴蓝筹的投资机会,构建投资组合。 (1)传统蓝筹精选策略 以价值投资理念精选个股,兼顾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长期的成长性。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公开信息、第三方研究报告和研究员实地调研的结果,对目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与投资价 值进行深入研究, 并根据定量财务分析和盈利预测, 挖掘业绩优良、 安全边际高、 价值低估、 长期成长性较好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买入并持有。 个股精选策略将主要采用如下分析方法: 1)基本面分析。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如下特 征:a.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强,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是有着明确的方 向和清晰的思路并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 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畅通的信息沟通渠 道,b.财务状况稳健,c.主营业务盈利增长稳定,过去 3-5 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盈利稳定并且 展现较好的成长性 d.公司主营业务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核心竞争力或技术领先优势, e.具有 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市场占有率增长迅速,f.激励机制到位,g.新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能力强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49 并已经形成良好的基础,h. 净资产收益率(ROE),市盈率预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公司的预 期收益,本基金会研究判断未来几年内的预期收益增长情况并重点讨论该公司的长期增长潜 力。蓝筹公司在盈利持续性方面,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研发力量、稳定的市场 占有率,能够在较长的时间里保持利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本基金借助净资产收益率并结合 企业核心产品的毛利率等盈利指标来估测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其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此 外,本基金管理人借助外部机构的研究成果,完善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质量的评价。 2)股票估值分析。在评价股票的估值水平时,重点关注财务指标中的价值类指标,同 时兼顾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其中评估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将综合采用绝对估值方 法、国内同行相对估值方法、国际同行相对估值方法: a. 绝对估值方法,通过对上市公司历 史财务数据和对未来基本面分析和经营情况的预测,利用合理的估值模型(主要使用股息贴 现模型(DDM)和折现现金流模型(DCF)等)估计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其市价 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内在价值,则说明股票价格被低估,如果市价高于内在价值,则说明 股票价格高估。公司投研团队将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股票做进一步的成因分析,并估计价格 回归的可能性及所需时间。b.国内同行相对估值方法,相对估值是从横向和纵向分析上市公 司股票所处的估值位置,在评估中综合使用市盈率(P/E) 、市净率(P/B) 、市销率(P/S) 、 分红率、 市现率等指标分析股票在其行业内所处的估值水平, 并与其历史估值水平进行比较, 挖掘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c. 国际同行相对估值方法,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几年会加 快对外开放如深港通、沪港通等,我们在评估上市公司的估值时候,也会对比成熟市场相关 板块和个股的估值情况,结合当前国内相关产业发展阶段给出国内公司合理估值。 (2)新兴蓝筹精选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视野下, 分析并把握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变革的方向, 把握 “新常态” 下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投资机遇, 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等宏观政策,深入发掘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投资主题。 在新兴蓝筹精选策略里,我们既要关注传统经济增长中的核心推动力量,如国内消费需 求和投资需求带动的投资机会,也要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中出现的新增长点, 如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 机会。具体操作中,主要分析各细分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景气度、竞争结构和盈 利模式等因素,结合公司研究部门的行业研究成果,评估可选投资标的细分行业的相对估值 水平和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进行精选。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0 本基金也将关注成长型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中小市值股票(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 票)中具有潜在高成长性和盈利模式稳健的上市公司,尤其关注那些所处细分行业发展空间 巨大的优质中小市值股票。较高的收益必然要求承担较高的风险,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 的公司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适度提高成长精选股票组合的风险水平,对优质成长型公司可 给予适当估值溢价。 在具体操作上,在以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变化路径和公司盈利能力 在行业内乃至整个市场所处的相对位置,综合评估 IPO 注册制、深港通、沪港通等因素带来 的对小盘股的估值冲击和给真正具备成长性的优质小盘股的市场溢价,在“新常态”下更好 的评估小盘股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机会。 (3)趋势投资策略 通常公司的业绩成长和价值变化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平滑性, 这决定了股票价格的长期 趋势。但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变化中还具有中期趋势和 短期趋势。中期趋势表现为股价相对长期趋势的偏离,而短期趋势则使股价由偏离向长期趋 势回复。 由于市场反应不足或反应过度, 股票价格的涨跌行为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惯性。 可见, 把握并利用股价的趋势变化将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本基金通过基本面分析、行为金融分 析和其他技术手段,研究和利用股价中期趋势和短期趋势的动态特征,对股价的趋势持续性 进行预测,据此进行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沪港通港股投资策略 在人民币加快国际化的背景下, 以沪港通为代表的港股将获得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密切关 注。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港股的蓝筹股相对于 A 股有较为明显的估值优势,而许多 在港股上市的成长股则在估值和成长性都较国内成长股有更明显的优势。 这将为国内投资者 带来风险相对低而投资回报确相对较高的投资机会。 我们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 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 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 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 决定我们对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首先在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资金供求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研究基础利率的走势和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式。然后利用券种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1 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回购杠杆策略等主动投资策略构建组合,并注重信用风险的控制。 (1)券种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具有不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等特征, 从而决定了不同券种利率结构的 差异性。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以及对各类券种收益率曲线、利差变化、流动 性、信用风险等因素的研究与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在主权类、信用类和货币市场类等券 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利率策略 本基金跟踪研究经济增长与周期波动、货币供给和信贷增长、汇率与物价水平及国际收 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趋势,并根据对货币政策取向的判断,分析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方向及幅度,以及债券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 势,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3)信用策略 信用类债券主要指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由 于企业经营发展面临不确定性,信用类债券均具有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因此,投资信用类 债券必然要求获得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本基金将积极参与信用类债券投资,在承担适当风 险的条件下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发行主体财务结构及财务 状况、偿债能力、公司治理等内部因素,同时关注债务工具本身的要素特征,综合评估主体 违约风险和债项违约风险。 (4)债券选择策略 债券选择策略建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研究的基础上,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 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与把握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 在精确的投资收益测算 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本基金将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 行条款和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研究,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重点投资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2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 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 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时,基金管理人股指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应立足于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评估权证的内在价值,谨慎参与权证投资。本基金将把握权证与 标的股票之间出现的定价失衡机会,通过模型测算和充分论证谨慎构建套利投资组合,获取 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 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3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4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5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恒生指数收益率×4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 大的 300 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 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 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 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 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而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6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来源于《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4,259,369.46 71.70 其中:股票


44,259,369.46 71.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7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765,663.98 14.20 8 其他资产


8,707,733.38 14.11 9 合计





61,732,766.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891,237.24 1.84 B 采矿业 837,005.88 1.73 C 制造业 19,576,016.13 40.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436,990.00 0.90 E 建筑业 2,917,033.68 6.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744,068.14 3.5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04,277.00 2.6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4,309,702.16 8.88 J 金融业 6,049,092.14 12.47 K 房地产业 2,207,742.31 4.5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9,741.44 1.6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2,509,314.02 5.1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8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87,149.32 1.4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259,369.46 91.2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230 科大讯飞 72,526 2,893,787.40 5.96 2 002466 天齐锂业 35,890 1,950,621.50 4.02 3 600581 八一钢铁 165,100 1,662,557.00 3.43 4 000776 广发证券 83,100 1,433,475.00 2.95 5 601318 中国平安 28,134 1,395,727.74 2.88 6 601668 中国建筑 143,301 1,387,153.68 2.86 7 000069 华侨城A 131,417 1,322,055.02 2.72 8 600270 外运发展 68,900 1,304,277.00 2.69 9 600048 保利地产 129,942 1,295,521.74 2.67 10 300367 东方网力 61,681 1,272,479.03 2.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5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 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投资比例。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0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 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426.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559,560.7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47.15 5 应收申购款 2,105,098.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07,733.3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300367 东方网 力 1,272,479.03 2.62 重大事 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8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8.7-2015.12.31 12.00% 0.82% -4.90% 1.56% 16.90% -0.74% 2016.1.1-2016.12.31 -15.89% 1.86% -4.34% 1.02% -11.55% 0.84% 2017.1.1-2017.6.30 26.54% 0.83% 12.50% 0.45% 14.04% 0.38%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4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5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6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7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6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1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4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6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总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7 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内所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以及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8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0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策略相关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80%-95%,因此,本基金受股票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 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 交易成本增加, 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1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 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 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有到期日风险。 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态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 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 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7、港股交易投资风险: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 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 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8、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9、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 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2 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10、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3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ssencefund.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 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89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 务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7年2月18日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东方网力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7年3月7日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易购通 渠道部分银行卡暂停开户及增卡业务的公告 2017年3月8日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 机构公告 2017年3月15日 5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7年第1号) 2017年3月24日 6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 务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7年3月24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3月30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年3月30日 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时暂停T+0快速赎回业 务中当天申购并当天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年4月13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恢复T+0快速赎回业务中 当天申购并当天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年4月18日 11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 务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7年4月18日 12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 2017年4月22日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1 度报告 13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 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4月28日 1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上 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申购、定投进行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5月3日 1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 机构公告


2017年5月18日 1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5月25日 1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国电南瑞 (600406)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年6月2日 1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增加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7年6月8日 1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2017年6月8日 20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 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6月23日 2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中国神华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7年7月4日 2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 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7月6日 23 关于修改安信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17年7月12日 24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2季 度报告 2017年7月19日 2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八一钢铁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7年8月1日 26 关于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8月2日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2 27 关于安信消费医药、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基金新增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年8月5日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9月 21 日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6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7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8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99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0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1 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2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3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4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6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7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8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09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联系人:王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2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3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4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5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6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7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8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19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20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21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12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