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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发货币A(000829)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其他事项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1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3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可随之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并以最新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6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7 10%;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8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9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或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13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14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6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电 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至少为 2个工作小时。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7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 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 信息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业务中的责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以及本 协议的约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19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最迟不能超过 T+1日 13:30前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4、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 T+3日内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账 户之间交收。每日(D日:资金交收日,下同)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基金20 管理人应在 D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D日 10:00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 在 D日 16: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与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22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 、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23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位以内(含第 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24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25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托管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 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 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 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27 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 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 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2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0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31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七)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1)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 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32 费用。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36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37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8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政上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 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41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46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