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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达(217020)

招商安达: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七年 九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 目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四、基 金 的 历史 沿革 ............................................................................................................... 8 五、基 金的 存续 ....................................................................................................................... 9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0 七、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义 务 ................................................................................... 16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2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28 十、基 金的 托管 ..................................................................................................................... 30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31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3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1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9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6 二十、 违约 责任 ..................................................................................................................... 59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 60 二十二 、 《 基金 合同 》的 效 力 ............................................................................................... 61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6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 一、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 目的是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合 法权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权利 义务 ,规 范基 金运 作,保 障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3 、 订 立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 (二) 《 基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如 与 《 基金 合同》 有冲 突, 均以 《基 金合同 》 为 准。 本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本 《 基金 合同 》 签 订并 生效之 日起 成为 本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本 《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三 ) 招 商安 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 而来。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 达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以及招商安达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为招 商安 达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审 查以 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规 为基 础 , 以 充 分 的 信 息披 露 和 投 资者 适 当 性 为 核心 , 以 加 强投 资 者 利 益 保护 和 防 范 系统 性 风 险 为目 标。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 金合 同》 之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 容 涉及界 定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 如与 《 基金 合同》 有冲 突, 以 《 基金 合 同》 为 准。 (五)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 二、释 义 在本《 基金 合同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合同 》 : 指《招商 安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 订之《 招商 安达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招商 安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地方 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 章及 其他对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对 该等 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基金合 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的基 金 投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本 《基 金合同 》第 八部分之 规定 召集、 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 招商 安达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原《招商 安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一日 起 失效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基 金合同 》 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日期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日: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的 公 告在本基 金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转换 行 为 转换转 入 投资者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申请将其 所持 有的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开放 式基 金(转 出基 金)的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为 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转 出 投资者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申请将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的全部或 部 分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转入 基 金)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更所 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 现 部分的 孰低 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 介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7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的名 称 招商安 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通过灵 活动 态的 资产 配置 , 在 股市 和债 市之间 选择 投资机 会 , 精 选股票 和债 券品种 , 适 当集中 投资 ,致 力于 在多 种市场 环境 下为 投资 者创 造超额 收益 。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8 四、基 金 的历史沿革 招商安 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招商 安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而 来 。 招商安达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准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1 】966 号文 ) 核准募集。 基金管 理人为 招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安达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 公开募 集, 募集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招商 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于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 。 招商安达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每 3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期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 至 2014 年 9 月 1 日 止,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自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因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 非工 作日 , 故 2017 年 10 月 9 日为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依 据《招 商安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招 商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二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 未能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 招 商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为 “招 商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而鉴于 招商 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成 立较早 ,对该 保本 产 品转 型后 的产 品名 称约定 有欠 考虑 ,为 避免 转型后 本基 金与 其他 同类 型产品 的混 淆 , 本基金 名称 由原 先 《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 招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调 整 为“招 商安 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根据 《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变更 后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招 募说 明书 分别 修改 为 《招 商安 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招商 安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和 《招 商安 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调整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于 保留 并适 用 《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关于变 更后 的招 商安 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名 称 、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资 限制 、 业 绩 比较基 准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条款的 约定 , 并根据 现行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对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其他 条款进 行了 修订 。 自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的下 一日 起,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失效 , 《招 商安 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生 效, 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为招 商 安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述 修改 变更 事项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9 五、基 金的 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 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0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部门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 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由招 商 安 达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基 金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 其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基金投 资者 认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1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 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 在 T +1 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基 金投资 者可 在 T +2 日后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基金 投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基 金投 资者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 金投资者 首次 申购和 每次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 低份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 金投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数量 或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基 金 份额总 数的 比例 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 书》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的数量 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 费率)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2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用 。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规 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3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3、 ”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 合同 》 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日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4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5 费。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他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十五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6 七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独 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 定基 金的 除调 整托 管费和 管理 费之 外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当事人 的利 益; (6)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7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 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8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9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0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履 行其 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基金合 同》 的完全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 断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1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本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 为依据 , 不 因基金 账户 名称而 有所 改变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2 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对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12)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之外 其他 应由 基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费 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不 涉及 本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3 1 、 除 法律 法规或 本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4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表 决方 式,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应以 书面 方 式进行 表决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5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第(1 )条 第 1)款 、第 (2)条 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当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 分之一 时, 方可 召开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及 的内容 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包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6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日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7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 表 决结 果。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8 九、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撤销 或依 法宣 告破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表 决通 过, 并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财 产; (6)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7)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退 任后 ,应原 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本基 金应 替换或 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撤销 或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9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生效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与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 移交 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财 产; (6)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7)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受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 托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 相关职 责, 并保证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0 十、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有关 规定 订立 《招 商安 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订立 《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登 记、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务 及职 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1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基金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权 利: 1 、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账 户; 2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转 托管和 提 供其他 必要 服务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灵 活动 态的 资产 配置 , 在 股市 和债 市之间 选择 投资机 会 , 精 选股票 和债 券品种 , 适 当集中 投资 ,致 力于 在多 种市场 环境 下为 投资 者创 造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动态的 资产 配置 能够 有效 地回避 证券 市场 的系 统风 险, 深入 挖掘 个股 可以 提高 组合的 盈 利能力。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 的 30%-80%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20%-70% , 其 中 , 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方法 在资产 配置 方法 上, 投资 组合管 理人 在借 鉴国 际先 进投资 技术 的基 础上 , 结 合国内 实际 情况和 自身 的投 资管 理经 验, 建 立了 自己 的资 产配 置体系 。 招 商基 金的 资产 配置体 系分 为战 略资产 配置 和战 术资 产配 置。 招商基 金在 战略 资产 配置 中应用 的是 马科 维茨 最优 模型。 在应 用该 模型 过程 中, 招 商基 金结合 自己 在宏 观分 析和 金融资 产收 益研 究方 面的 优势, 力争 使战 略资 产配 置做到 最优 。 招 商基金 在战 术资 产配 置决 策中主 要使 用的 方法 和模 型为联 邦模 型 。 在 所有 的证 券投资 品种 中 (国内 市场 上主 要是 指股 票和债 券) 的收 益率 水平 的差别 应保 持在 一定 范围 内, 如 不同 投资 品种的 收益 率水 平的 差超 出一定 的范 围 , 资 金的 自由 转投和 市场 间的 套利 将会 使债券 和股 票 的收益 率水 平相 接近 。 基 于上述 认识 , 招 商基 金开 发了独 立的 联邦 资产 配置 模型来 衡量 股票 和债券 的投 资价 值。 该模 型以指 数的 形式 给出 了债 券市场 和股 票市 场的 投资 价值, 为配 置债 券和股 票的 比例 提供 了客 观的标 准。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 以深 入的 基本面 研究 为基 础, 精选 具有一 定核 心优势 的且 成长 性良 好、 价值被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以 寻 求超越 业绩 基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3 的超额 收益 。 深入的 公司 研究 和分 析是 发掘优 质股 票的 核心 , 本基 金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构 建股票 备选 库和 精选 库。 本基金 管理 公司 研究 人员 在公司 一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对初 选股票 池中 的股 票进 行财 务分析 , 对企 业的未 来盈 利能力 、 成长 能力 、 估 值 水平进 行全 方位 的评价 , 发 掘出 符合 本基 金投资 理念 的具 有一 定核 心优势 且成 长性 良好 、 价 值被低 估的 个股 形成本 基金 的精 选股 票库 ,构建 股票 组合 ,并 实时 进行风 险监 控,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调整 。 在沪深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的所 有 A 股中 ,剔 除以 下股票 后的 剩余 部分 即形 成本公 司 的一级 股票 库: 1 )ST 、*ST 股票 ; 2 ) 公司 最近 一年 未受 到监 管部门 的公 开谴 责或 处罚 、 财务 报告 无重 大问 题的 公司股 票 ; 3 )公 司最 近一 年无 重大 异 常、无 重大 亏损 的公 司股 票; 4 )与 基金 管理 人在 股权 、 债权等 方面 有重 大关 联的 公司发 行的 股票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剔除 的股 票。 对企业 核心 优势 的评 估是 本基金 个股 研究 和分 析的 重点 。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 的企业 核心 优势 评估 系统 来完成 对具 有核 心优 势企 业的评 估和 筛选 。 企业 核心 优势评 估系 统 对公司 可能 具备 的市 场优 势、 渠 道优势 、 客户 优势 、 品牌 优势、 产品优 势、 技术优 势、 管 理 优势、 资源 优势 、 政 策 优 势、 垄 断优 势、 成本 优势 、 商业 模式 优势 等对 上市 公司的 核心 优势 和竞争 力进 行全 面系 统的 评价分 析 。 企 业核 心优 势评 估系统 将评 估对 象分 别置 于各自 所属 行 业之中 进行 横向 比较 ,从 而遴选 出各 个不 同行 业中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企业 。 企业具有某项或多项 核心 优势,可以直接或间 接帮 助企业为客户创造更 好的 产品或服 务, 提升 企业 的竞争 力 , 使企业 具备 持续 稳定 发展 的可能 , 为企 业的经 营业 绩做出 积极 正面 的贡献 。 但是 , 衡 量一 个 企业仅 仅通 过对 核心 优势 的定性 分析 还不 够, 需要 对企业 的经 营状 况和成 长性 进行 定量 的财 务分析 , 事 实上, 企业 的各 项竞争 优势 会最 终反 映在 企业 的 财务 状 况和经 营成 果中 。 因 此, 本 基金通 过对 公司 的资 产负 债、 损 益、 现 金流 量、 价 格 的深入 分析 , 进一步 评估 企业 的资 产质 量、 盈 利状 况、 成 长能 力以 及估值 水平 , 以 确定 本基 金 的投资 标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企业 所处的 行业 , 选 择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对所 筛选 出来 的财务 状况 和成长 性良 好的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价值 进行 动态 评估 , 分析该 公司 的股 价是 否处 于合理 的估 值 区间, 以规 避股 票价 值被 过分高 估所 隐含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 PEG 、市 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 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实 践证明, 这些相 对估 值指 标在 股票 的实际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的 有效性 更高 。 根据上 述步 骤选 择出 来的 股票完 全是 通过 自下 而上 的方法 得到 的结 果 , 可 能会 导致模 拟 组合在 单个 行业 的股 票集 中度过 高, 行业 配置 不够 分散, 或者 组合 的行 业配 置与基 准指 数的 差异过 大 , 造 成组合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过高 。 因 此我 们需要 根据 经济 周期 、 市 场形势 的变 化 以 及对未 来行 业发 展趋 势的 判断, 对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进行适 当的 调整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4 在进行 组合 的行 业调 整的 时候,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宏 观策略 研究 团队 对宏 观经 济周期 、 市 场运行 形势 的分 析判 断, 以及行 业研 究团 队对 各个 行业的 行业 景气 度、 行业 成长性 、 行业 的 盈利能 力和 行业 估值 水平 等方面 所作 的分 析判 断和 预测结 果, 完 成 对组 合行 业配置 的 调 整 。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采用 行业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指 标对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风险 进行控 制 。 为控制 相对 收益 产品 的市 场风险 , 风险 管理 部每 日跟 踪基金 组合 与基 准组 合在 行业配 置上 的 偏离度 , 若 基金 组合 的行 业配置 偏离 基准 组合 达到 一定程 度, 风险 管理 部会 向基金 经理 提出 预警并 要求 基金 经理 在一 定时间 内对 组合 进行 调整 。 并且,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基金组 合与 基 准组合 的事 前跟 踪误 差进 行测算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组合与 基准 组合 间的 行业 配置偏 离程 度 的影响 , 若 事前 跟踪 误差 超出了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给基 金经 理的 授权 范围 , 风险 管理 部会 要求基 金经 理在 规定 期限 内对基 金组 合进 行调 整。 经过行 业配 置调 整和 风险 控制模 型调 整后 所确 定的 股票组 合 , 将 成为 最终 可供 执行的 股 票组合 ,用 以进 行实 际的 股票投 资。 (3)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策 略 在本基 金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过 程中 , 将 以严 谨的 市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采 用稳健 的投 资组合 策略 , 通过对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组合 操作 , 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同 时, 追求稳 定的 投 资 收益。 具体 来说 : ① 在保 证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利用 现代 金融 分析 方法 和工具 , 寻 找价 值被 低估 的投资 品种 和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②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 的流 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水 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 具组 合资产配 置; ③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 情况 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 种比 例进行适 当调整 。 (4) 债券 投资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政 、 货 币政 策、 市 场资 金与债 券供 求状 况、 央行 公开市 场 操作等 方面 情况 , 采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确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 并 根据 通胀 预 期确定 浮息 债与 固定 收益 债比例 ; 在 满足 组合 久期 设置的 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分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 、 各 期限段 品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的变动 趋势 , 并 结合流 动性 偏好 、 信 用分 析等多 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 析, 综合 评判 个券的 投资 价值 。 在 个券 选 择的基 础上 , 投资团 队构 建模拟 组合 , 并比较 不同 模拟组 合之 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配 情况 , 确 定风险 、收 益最 佳匹 配的 组合。 1 )债 券( 不含 可转 债) 投 资 在本基 金的 债券 (不 含可 转 债) 投 资过 程中,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略 , 以中长 期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结 合中长 期的经 济周 期、宏 观政策 方向及 收益 率曲线 分析,实 施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管 理,以 获取 较高 的债 券组 合投资 收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5 本基金 所采 取的 主动 式投 资策略 涉及 债券 组合 构建 的三个 步骤 :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期 、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和挑选 个券 。 其中 , 每 个 步骤都 采取 特定 的主 动投 资子策 略 , 以 尽 可能地 控制 风险 、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① 确定 组合 久期 主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积极 主动地 预测 市场 利率 的变 动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配 置,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和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特性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的目的 。 本 基金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时, 在进行 债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及市场 利率 波动 预期 的基 础上, 结合 本基 金债券 组合 的利 率弹 性特 征,从 而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② 决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置 在决定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后 , 本基 金主 要采 用收 益率曲 线分 析策 略决 定组 合的期 限 结构配 置。 所谓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 即通 过考 察市 场收 益率 曲线的 动态 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寻 求在 一段时 期内 获取 因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而 导致 的债 券价格 变化 所产 生的 超额 收益的 策略 。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析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隐含 的远期 利率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 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 段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 率基 差波动 等因 素分 析,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结合 短期 资金 利率水 平与 变动 趋势 , 形 成具 体 的收 益率 曲线 组合 策略, 从而 确定 本基 金债 券组合 中不 同期 限结构 的配 置。 ③ 选择 个券 ,构 建组 合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略 , 通 过对不 同类 别债券 的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 预测 其变 动趋 势, 及时 发现由 于基 (利 ) 差 超出 债券内 在价 值所 决定的 差异 而出 现的 价值 被低估 的债 券品 种 , 并 结合 税收差 异和 信用 风险 溢价 等因素 进行 分 析,综 合评 判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以挑 选风 险收 益特 征最匹 配的 券种 ,建 立具 体的个 券 组 合 。 在具体 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略 中, 本基 金还 将采 用换券 利差 交易 策略 、 凸 性套利 交易 策略以 及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等 交易 策略 。 除以上 常用 策略 外, 在本 基金债 券投 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采 用一 级市 场参与 策略 以及无 风险 套利 策略 等。 2 )可 转债 投资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 投资 风险 和收 益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 可转 债相对 价值 分析策 略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债的 价值走 向, 选择 相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收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6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衡 量可 转 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价 溢 价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 性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益 率越 高 , 可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 可 转债的 股性 越强 。 在 实际 投资中 , 可 转债 的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0% 或 到期收 益率 大 于 2% 的 可转 债可视 为债 性较 强。 本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 来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价 溢 价率越 高, 股性 特征 越弱 ; 溢价 率越 低, 则股 性特 征越强 。 可 转债 的 Delta 系 数越接 近 于 1, 股性越 强 ;Delta 系数 越远 离 1 , 股 性越 弱。 在实 际投 资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 率小 于 5% 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 视为 股 性较强 。 其次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1 )买 入权 证对 股票 投资 组 合中相 应的 正股 进行 套期 保值 结合正 股的 基本 面以 及市 场表现 情况 , 对 正股 进行 估值, 并结 合权 证市 场上 整体隐 含波 动率情 况, 选择 合理 的隐 含波动 率水 平利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选择估 值合 理的 权证对 正股 进行 避险 。 在 避险策 略的 选择 上, 根据 正股市 场表 现的 判断 , 灵 活选择 到期 完 全 对冲策 略以 及 Delta 动 态对 冲等避 险策 略。 如果 认为 正股上 涨可 能性 比较 大, 可以保 持正 股 与权证 的组 合 Delta 值大于 0 享 受正 股上 涨带 来的 超额收 益; 如果 认为 正股 下跌可 能性 比较 大,可 以保 持组 合 Delta 值小 于 0, 享受 正股 下跌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如 果对 正股短 期走 势把 握不清 , 可以 保持 组合 Delta 中性 , 对 正股 价格 变化 的不确 定性 进行 完全 动态 对冲 。 在 选择 动态对 冲策 略的 同时 考虑 权证的 Gamma 值, 选择 能 受利于 市场 环境 变化 的权 证构建 Gamma 对冲策 略, 获取 一定 的超 额收益 。 2 )根 据市 场隐 含波 动率 趋 势判断 构建 波动 率差 组合 波动率 对权 证价 值产 生重 要的影 响, 根据 对市 场隐 含波动 率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的判断 , 以 及对隐 含波 动率 期限 结构 以及偏 度结 构曲 线的 变化 分析, 采用 波动 率差 策略, 构建各 种不 同 的正 ( 负)Vega 组合 , 并 保持组 合 Delta 中 性, 在规 避正股 价 格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波动 率变 化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 3 )构 建套 利策 略获 取无 风 险套利 收益 由于权 证市 场中 非理 性行 为的存 在, 正股 与权 证之 间不同 行权 方向 、 不 同到 期期限 以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7 不同行 权价 格间 权证 的定 价关系 通常 会背 离其 理论 定价关 系 , 通 过构 建各 种套 利策略 来捕 捉 市场定 价关 系向 理论 定价 关系回 归带 来的 套利 机会 。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有关 部门 关于 权证 投资的 相关 规定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 信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45% 。 采用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 票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1)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证券 交易 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的 反 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的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和维护 ,是 在上 海和 深圳 证券市 场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 编 制而成 。 (2)该 指数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 值, 具有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投资者 可 以方便 地从 报纸 、互 联网 等财经 媒体 中获 取。 (3) 沪 深 300 指数 引进 国 际指数 编制 和管 理的 经验 , 编制 方法 清晰 透明, 具 有独立 性 和良好 的市 场流 动性 ; 与 市场整 体表 现具 有较 高的 相关度 , 且 指数 历史 表现 强于市 场平 均收 益水平 。 因此,沪 深 300 指 数是衡 量该混合 型基 金股票 投 资 业绩的理 想基 准。同 时, 根据目 标 资产配 置比 例 , 业 绩比 较基 准中加 入了 中信 全债 指数 并按照 该混 合型 基金 的目 标资产 配置 比 例来安 排。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又或者 市场 推出更 具权 威、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 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调 整本 基金的 业绩 评价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与 实施 , 本基 金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及具 体 的决策 程序 :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 投 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本基金 将在 承担 适度 风险 的范围 内,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 分 析员、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 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8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20%-7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9 的 10% ; 4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5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 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7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 定;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在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0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 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期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上述 第 8 项 外,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0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 融 资、融 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 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3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报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本 《 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4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 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5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 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6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 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7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 上 述 ( 一) 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刊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9 十六、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只能选 择一 种收 益分配 方式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0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2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为 招商 安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 《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 招募说 明书 》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3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超过 20% 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4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4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19)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5 、澄 清公 告 在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间 、会 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5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6 十九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变 更的 事项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 修 订的 《基 金合同 》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1)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之外 其他 应由 基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费 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并不涉 及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的 ; (6)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的。 2 、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7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时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8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9 二十、 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规定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 约定 , 给 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 (二)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给 其他 当事人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 金 合同》 能继 续履 行的 ,应 当继续 履行 。 (三) 本 《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方造 成违 约后 , 其 他当 事方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失 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守 约方因 防止 损 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方 承担 。 (四) 因当 事人 之一 违约 而导致 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受 损方 获得赔 偿。 (五) 由于 不可 抗力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0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1 二十二 、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 ) 本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者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或者 双 方 董 事会 授 权 代 表 签字 并 自 招 商安 达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第 二 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的次日 起生 效。 《基 金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二) 本 《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内的 《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三) 本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相关 监管部 门两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 本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供 基金 投资 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阅 。 《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及内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2 二十三 、其他事项 本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规 定协 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