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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达(217020)

招商安达: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七年九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拟管 理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中定 义的术语 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 义;若有抵 触应以 《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下简称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4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义 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 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 ;债 券、 货币市 场 工具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20%-70% ,其 中,基金 保留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其他 基金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5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8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6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7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8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1 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9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 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0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1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2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3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 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 均视 作基金管理人所为, 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 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 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 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 密码泄露等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 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书 面授权 文件, 该 文件中 应含有 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据 。 基金管理人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 查收。 3、 基金 托管人 收到授 权文件 的 传真件 并经基 金管理人 电话确 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 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 )指令的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4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 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 行 处理 中” 。 上述指令 状态改 变时间 视为指令 到达基 金托管 人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 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 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 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费、 席 位佣金等应 付款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 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 小时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5 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 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 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 )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 管理人 若对授 权通知的 内容进 行修改 ,应当提 前至少 三个工 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 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 若 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 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 托管人 更改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 令的人 员及联系 方式, 应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 )其他事项 1、 基金 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 全、印 鉴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6 2、 除因 其自身 原因 致 使基金的 利益受 到损害 而负赔偿 责任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 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直接 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席 位,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1 日 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 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7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注 册登记 机构负 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金 托管人 建立的 加密系统 发送有 关数据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8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上述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划出、 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 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 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19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其它基 金开展转 换业务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函 告基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案 应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双方 核定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 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0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1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2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 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 金托管 人在采 取必要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 进 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3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4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 为准; 3、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利润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5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至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规定进 行信息 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除了为 合法履 行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 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6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 托管人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和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 《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7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H=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 )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会计 师费、律 师费等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 告。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8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 1 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2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 及时以加 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 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0 (4 )备 案 :更 换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5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8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退任 后,应 原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 )备 案 :更 换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5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1 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7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2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资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的,则本 基金不 受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须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本《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3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4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投资原则 投资或 不投资 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5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者 双 方 董 事 会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 金合同 》 成立之日起成 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1-36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 《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 人或者双方董事会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 签订地、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