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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兴 业 货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 】634 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4 年8 月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资产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 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 购 ) 本基金时 ,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0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6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7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5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57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 58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0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4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6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9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0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6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9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1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96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8 二十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9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1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12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一、 绪言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6 月26 日证监许可 【2014】634 号 文 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4 年8 月6 日正式生效。 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兴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兴业 货币 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兴业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兴业 货币 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 务规 则》 :指《 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6、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 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 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 57、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明东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资产 经营中心、 总裁事务部、 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 中国 远洋 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部总经 理。现 任中 远海 运发展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 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第十届 、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 京大学 经济 学院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 北京大 学环境 、资 源与 发展经 济学 系主任, 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 中 国西部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 道评论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市、 西安市、 哈尔滨市、 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 云南省政府经济顾 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总行资 产管理部总经 理。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 杜海英女士, 监事, 硕 士学位。 曾任中海 (海 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 长、发 展部 副主 任(主 持工作 ) 、 发展 部主任 ,中共 中国 海运 (集团 )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 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 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注: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2017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王薏女士于 2017 年8 月9 日起担任督察长职务,张银华女士不再担任督察长职务) 。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历 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兴晟股权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丁进先生, 理学硕士。7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 年7 月至2008 年 2 月, 在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 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助理,2013 年5 月至 2015 年2 月担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6 月至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2 月加入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5 年5 月29 日 起任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7 月6 日起担任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9 月21 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3 日起任兴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 3 日至2017 年5 月9 日任兴业聚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17 日起任兴业增益五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30 日起任兴业聚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 15 日起任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任兴业启 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20 日起任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 刘禹含女士, 硕士学位。4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13 年7 月至2015 年10 月在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担 任债 券交易 员, 主要从 事债 券交易 工作 。2015 年 11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 31 日起任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21 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朱文辉, 于 2014 年 8 月6 日至2015 年10 月 19 日期间担任兴业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一部总监; 冯小波,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杨志清先生,研究部研究总监; 丁进先生,基金经理; 雷志强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1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2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3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控 制体 系 示意 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风险控制监控由 风险管理部负责, 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 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 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 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 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4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严格的投资 权限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 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 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性 ,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 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 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 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 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 主管的要求 , 不定期对基金 投资的 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 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5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6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 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 券,成 为中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功私募 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8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 核机制 、 “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系 统、 集中 处 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评 委会 奖—— “中 国银行 业十 年改 革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 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 经济 高峰 论坛 上,民生 银行 贸易 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 色 业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 荣 获“2012 年中 国卓 越 贸 易金 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9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国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 奖 ”、 “年 度公 益慈 善 优秀 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 时报》 、 《 博鳌观 察》 联 合授予 “亚 洲贸易 金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 中 小企业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 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 连续第 四次 获评 《企 业 社会责 任蓝 皮书 (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0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完 善制度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工 66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170 只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总 净值达到 4829.73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 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 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1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 有中 心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中 心, 该中心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心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监 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 (5)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念 。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行 比编 写制度 更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3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 ”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赵天杰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5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网址:www.sywg.com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6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网址:www.nbcb.com.cn (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9)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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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7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1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8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1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1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9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0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 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1267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1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马怡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邮政编码:200129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4 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2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2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A 座4 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 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3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32)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杨徐霞 电话:021-60818249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14、16、17 楼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3882 网址:www.cgws.com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4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5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4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4]634 号文件注册 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至 2014 年 8 月 1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 金共募集5,128,290,267.5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1,030 户。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9 月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8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于 T+1 日从 基金 托管账 户划出,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各销 售机 构划 往投资 者银 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 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1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 日申购成功的 基金份额T+1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 申 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 申 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9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强制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全部 赎回其 在该 销售机 构全 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 负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特殊 情况下扣除赎回费用) 。 3、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为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0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 回份额1,000 份。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1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0.5%时。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9 、10、11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为 公平 对待不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履 行适 当程序 终止 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本 基金 出现 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6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3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本数)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4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式管理, 力求获得超 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 标及流动 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 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方法,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6 力争获得稳定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和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 (信 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 央行票据 、 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 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 各种券种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 率与剩余期限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 最后, 根据 各券种的到 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 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 决定具体投 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 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较低时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另 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短线机会。 如 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的季节效应等短供求失衡, 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7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 证券市 场走 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 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 模型、 信用 风险 模型及 期权调 整利 差(OAS )对 普通债 券和 含 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 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配置, 形成 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 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监察稽核部 对基金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8 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理 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 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3)同一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投资于 固定 期限 银行 存 款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 存款期限 ,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5)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合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9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7)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7 ) 、 (11 )项 外, 由 于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0 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规定的, 应在新修订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 内 调整;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应自新修订的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 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1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 现金,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 款 、清 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限 为0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同业存单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 剩余 期 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 限 是 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 期日 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 变 利 率 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 包括 正 回购 和 逆回 购) 的剩 余 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 的剩 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 行票 据到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2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 待 回购 债券 的剩 余 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该基 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 待 返售 债券 的剩 余 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 金融 工 具,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基 于审 慎 原则 ,根 据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限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组 合报 告 所载 数据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3 1 固定收益投资 5,611,356,162.95 24.37 其中:债券 5,611,356,162.95 24.3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420,196,700.52 23.5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911,247,250.24 51.72 4 其他资产 86,361,643.30 0.38 5 合计 23,029,161,757.01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融 资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5.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859,738,290.38 8.7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 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报 告期内 每个交 易 日融资余 额 占资产净 值比例 的简单 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天情况 说明 在本报告 期内本 货币市 场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 限未超过120 天。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4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44.62 8.7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8.2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19.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6.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含) —397 天(含 ) 30.2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8.42 8.79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超 过24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告 期内本 货币市 场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存 续期未超 过240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28,965,837.86 6.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28,965,837.86 6.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862,470.07 1.89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782,527,855.02 17.88 8 其他 - - 9 合计 5,611,356,162.95 26.5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417 15农发17 8,300,000 830,368,307.51 3.92 2 111696621 16盛京银行 CD117 4,400,000 438,045,894.26 2.07 3 111697903 16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CD076 4,000,000 397,020,215.05 1.88 4 111709250 17浦发银行 CD250 4,000,000 395,771,493.65 1.87 5 111799843 17宁波银行 CD106 3,000,000 296,817,187.41 1.40 6 160419 16农发19 2,300,000 229,894,948.54 1.09 7 111696842 16广东顺德农 商行CD074 2,100,000 208,988,903.14 0.99 8 111697910 16锦州银行 CD005 2,000,000 198,533,528.60 0.94 9 111697994 16河北银行 CD049 2,000,000 198,509,583.59 0.94 10 111714171 17江苏银行 CD171 2,000,000 195,773,487.18 0.93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69%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09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57%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25%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无负 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 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5%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无正 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 到0.50% 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9.1 基金 计价方 法说明 。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 率法每日计提收 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 元。 9.2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 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发 现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9.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3,000,173.02 4 应收申购款 3,361,470.2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6,361,643.3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7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8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兴业货 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8.6(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4.12.31 1.7138% 0.0016% 0.5474% 0.0000% 1.1664% 0.0016% 2015.1.1 至 2015.12.31 3.4073% 0.0028% 1.3500% 0.0000% 2.0573% 0.0028% 2016.1.1 至 2016.12.31 2.4995% 0.0012% 1.3500% 0.0000% 1.1495% 0.0012% 2017.1.1 至 2017.6.30 1.6217% 0.0015% 0.6695% 0.0000% 0.9522% 0.0015% 2014.8.6(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7.6.30 9.5568% 0.0025% 3.9168% 0.0000% 5.6400% 0.0025% 注: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为 按日结 转份 额。 兴业货 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8.6( 合 1.8130% 0.0016% 0.5474% 0.0000% 1.2656% 0.0016%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9 同生效 日) 至 2014.12.31 2015.1.1 至 2015.12.31 3.6557% 0.0028% 1.3500% 0.0000% 2.3057% 0.0028% 2016.1.1 至 2016.12.31 2.7458% 0.0012% 1.3500% 0.0000% 1.3958% 0.0012% 2017.1.1 至 2017.6.30 1.7427% 0.0015% 0.6695% 0.0000% 1.0732% 0.0015% 2014.8.6(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7.6.30 10.3223% 0.0025% 3.9168% 0.0000% 6.4055% 0.0025%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0 十二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5% 以 内。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1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3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4 十三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 日分 配、按 日支 付”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 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 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 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5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6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8 行。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9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需 要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的 ,可以 更换 ,并应 通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0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1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 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 体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计算公式为: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2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 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3 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4 19、变更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5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6 十七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7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 收益目标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工 具, 可能面 临较 高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由 于本 基金采 用固 定净值 的计 价方法 ,当 市场利 率出 现大的 波动 ,基金 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 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8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9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但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事项以外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 生效 后2 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1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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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2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3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5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7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 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增加、 减少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8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9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0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1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2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3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4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5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6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7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主体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8 天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 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7)、( 11)项外,由于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 规定 的, 应在新修订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调整;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应自新修订的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三条第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0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 基金 管理人 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1 8、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2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3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 本基金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4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5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4、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结果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交 给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5、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7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8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电子邮 箱不 详、错 误、 未及时 变更 、通讯 故障 等原因 有可 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账户资料修改、服务投诉等专项服务。 (三)微信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微信号:cibfund,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投 资 人 可以通 过本 公司微 信号 在线就 基金 投资、 交易 操作、 微信 活动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可通过 公司 微信绑 定账 户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四)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 务 :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信息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投 资 者 可以利 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获取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 类信 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00-95561(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cib-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9 二 十二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 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 以及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3 月13 日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17 年3 月14 日 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 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 年3 月14 日 4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3 月22 日 5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要(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3 月22 日 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17 年3 月28 日 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 以及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3 月28 日 8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3 月31 日 9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3 月31 日 1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太 原分公司的公告 2017 年3 月31 日 11 联合声明 2017 年4 月20 日 12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 年4 月21 日 13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 年4 月22 日 1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杨逸君暂停履行职 务的公告 2017 年5 月4 日 1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通华财富、基煜基 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6 月1 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10 16 关于兴业基金暂停兴业银行直销银行兴业宝服务的 通知 2017 年6 月6 日 1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宁波银 行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6 月15 日 18 兴业基金2017 年 06 月30 日基金净值(收益) 2017 年6 月30 日 1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20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 年7 月21 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11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12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