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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等权(159921)

中小等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以 通讯方式召 开 中小板 等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本 基金管理 人” )已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 在 《 中国
证券报》及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 ) 发布了《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 式召开中 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 的公 告。 为了使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顺利召开 , 根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
现发布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 公告 。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 中小板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中小板等 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 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决定以 通讯方 式 召开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 终 止基
金合同并 终 止上市 等 相关事宜 。 会议具 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 方式 :通 讯方式 
2、 会议投 票表决 截 止 时间: 2017 年10 月30 日17:00 (以本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 证机
关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 准) 。 
3、会议通讯 表决票的 寄达地点 : 
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 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六号首创 大厦7 层 
联系人:林 永梅 
电话: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10 
基金管理人 咨询电话: 400-888-89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中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基 金合 同并 终止 上市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详见 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 内容说明 见 《中 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终 止基金合 同 并 终止上市 有 关事项的 说明》 (详 见附件 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为 2017 年 9 月19 日 , 即在 2017 年9 月 19 日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结束后 , 在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登记在 册的本 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方式仅限 于书面纸质表 决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 见附件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书 面通知及 通讯表决 票将于权 益登 记日后寄出 , 未收 到表决票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 剪裁、复印、登录 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 )下载 并打印或按 以上格式 自制表决 票。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按照表 决票的要 求填写 相关 内容,其中 :


(1) 个人 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 , 需在表 决票上签 字, 并 提供本人身 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盖 本 单位公章,并提供加 盖公章的企 业 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 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 、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自行投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盖 本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字( 如无 公章) ,并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有效 身份 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 , 该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 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或者证明 该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 文件 , 以及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 执 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 其他有 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 印件 、 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和 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 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 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 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人 投 资者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以及填妥 的 授权 委托书 原件 (详见 附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个人 ,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 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 件;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 加盖公章 的 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 印件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4)机构投资者委托 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 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机构 投 资者的加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 详见 附件三 ) 。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 提 供代理人的 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 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的 ,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 并提 供该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 、 商业 登记证或 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 印件和证 券账户卡 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资格的证 明文 件的复印件 和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 如代理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 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 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 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需将 填妥的表决票 和 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 述会议投票 表 决起止时间 内 (以基 金管理 人委托的 公证机关 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 准) 通过 专人送 交或邮寄 的 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 人大会公证机 关的办公地址 ,并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中小板等权 重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 决专用”。 4. 投资 者如有任 何疑问 , 可致 电本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电话 400-888-8998 (免 长途话 费 )咨询。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议 的计 票方 式为 : 由本基 金管理人 派出 的两名授权 代表在基 金托管人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一票表 决 权,且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 表 决权。


3.表决票效 力的认定 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 清晰,所提供 文件符合本会 议 通知规定,且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 达 指定联系地 址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 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 金份额总数 。


(2)如表决票上的表 决意见未选、 多选、模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 议 通知规定的 , 视为弃 权表决, 计入有效 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计 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 的基金份额 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 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 不 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 定联系地 址的, 均为 无效表决 票; 无 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 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复提交表决 票的,如 各表 决 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 决 票;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相 同,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


①送达时间 不是同一 天的, 以最后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 表决票为准 , 先送达 的表决 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 为同一天 的, 视为 在同一表 决票上 作出了 不同表决意 见, 视为 弃权表决 , 计 入有效表决 票;


③送达时间 按如下原 则确定 : 专人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公证机 关收到的 时间为准 。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 1、 本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开会的 时间和地 点, 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 记日不变。 七、会议决议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 额 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应在表决票( 见附件二)上填写 “同意” 、 “反对” 或者 “弃权” 。 2、本次议案按特别决 议处理,经参 加 本次大会的 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本 基 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之 日起生效 并由基金管 理人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 次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 持有人 大会需要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 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 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比例而 不能成功召 开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规定 时间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 , 除非 授权文件 另有载明 ,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 如果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 新做出授 权, 则以最 新方式或 最新授 权为准, 详细说明 见届时 发布的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公 地址:上 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联系电话:95559 3、公证机关 :北京市 长安公证 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六号首创 大厦7 层 联系人:林 永梅 电话:65543888-8014 4、见证律师 事务所: 北京颐合 中鸿律师 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7 号光 华长安大厦2 座 1910 室 电话:010-651788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考 虑邮 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 出表决票 。


2.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 、律师费等 相 关费用可从 基金资产 列支。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会对 本基金的正常 申 购赎回造成影响,投 资人可以按 照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公 告可通过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查阅,投资 者 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 电本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8 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 做必要说 明,请予 以留意。 6、本公告的 有关内容 在法律法 规允许范 围内由 本公 司负责解释 。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 一七年 九月十 九 日 附件一: 《关于 中小板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终 止基金合 同并 终止 上市 有关事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 中 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 表决 票》 附件三: 《授 权委托书 》 ( 样本 ) 附件四: 《 中 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 并 终止上市 方案 说明书》


附件 一: 关于 中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 并 终止上 市有 关事项的议案 中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提高产品 的市场 竞争力 ,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和 《 中小板等 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 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对 中小板等 权重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按照 《 中小板等 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并 终止上市 方案说明 书》 (见 附件四)提 出的方案 终止《基 金合同》 并 终止上 市 。 为实施中小 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终止基金合 同 并终止 上市 方案 , 提 议授权基金 管理人办 理本次 中 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 合同并 终止上市 的 有关具体 事宜, 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 市场情 况确定 清算 程序及基 金合同终 止 的具体 时间和方式 , 根据 现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 和 《中 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终止基 金合同并 终止上市 方案说明 书》 相关 的内 容 对本基金 实施清算 并终止《 基金合 同》 、申请本 基金终止 上市 。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 一七年 九月十 九 日


附件二 : 中 小 板等 权重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客户 账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并 终止上 市 有关事项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 、请就审议 事项表示 “同意” 、“反对 ”或“ 弃权 ”,并在相 应栏内画 “√”, 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 项意见。 2 、以上表决 意见是持 有人或其 受托人就 持有人 持有 的本基金全 部份额做 出的表决 意见。 3 、表决票未 填、错填 、字迹无 法辨认或 表决意 愿无 法判断的表 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 所持份额 数的表决 结果均计 为 “弃权” 。 如表决票 上的签字 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 完整、 不 清晰的 , 或未能 提供有效 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 有效授权 的证明文件 的,或未 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 联系 地址的,均 为无效表 决票。 4 、本表决票 可从相关 网站下载 、从报纸 上剪裁 、复 印或按此格 式打印。


附 件 三: 授 权 委托 书 兹委托[





] 先生( 女士)或[



































] 单位代表本人 ( 本单位)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中小板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 行使对所有议 案的 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 (代理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二○一七年[


] 月[


]日 说明: 1 、页末签字 栏中委托 人为机构 的应当于 名称后 加盖 公章,个人 则为本人 签字。 2 、以上授权 是持有人 就其持有 的本基金 全部份 额向 受托人所做 授权。 3 、其他签字 栏请视情 形选择填 写,凡适 合的栏 目均 请准确完整 填写。 4 、持有人多 次授权, 且能够区 分先后次 序的, 以最 后一次授权 为准;持 有人多次 授权,无 法区分授权 次序的, 视为同意 其授权的 机构之一 为受 托人。 5 、授权委托 书可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 式自制 ,在 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 效。


附件 四: 中小 板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并 终 止上市 方案 说 明书 中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成立, 并于 2013 年1 月 31 日起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 为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鉴于目 前基金市 场需求的 变化,为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 《 中小板等 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诺 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与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 一致, 决定 以通 讯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讨 论关于 中小板等 权 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 并 终 止上市 有关 事项的议 案。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需要 由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方可召 开。 同时 , 本次终 止基金合 同 并终止 上市 方案 需经参 加大会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存在 无法获得持 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 的可能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 中 国证监会对 本次基金 合同终止 及 退市方 案所作的任 何决定或 意见, 均不表明 其对本次 基金合 同终止及退市 方案或 本基金的 价值或投 资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并公告 前的基金 运作 在 《关于 中小板等 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终止基金 合同并 终 止上市有 关事 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前, 本基金仍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运作 。 2、基金财产 清算 (1) 《关 于中小板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止基 金合同并 终止上市 有关 事项的议案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 基金管 理人将 自决议生 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的 下 一工作 日 , 本基金即进 入清算程 序 。 自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起 ,停止收 取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


(3)如截至 清算报告 出具日, 基金持有 停牌股 票, 为了最大化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 提高清 算效率 , 基金管 理人将以 自有资金 按照基 金所持有停 牌股票的 停牌价格 垫付基金 未能变现的 股票资产 , 具体清 算规则按 照相关 规定办 理。 待停牌 股票复牌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 股票卖出变 现。 待全 部停牌股 票复牌并 卖出变现 后, 若 变现金额高 于基金管 理人垫付 的金额, 则将差额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追 偿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若变 现金额小 于 基金管理人 垫付的金 额,则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相 应损 失。 (4)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格注 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5)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 基金清 算组做出 清算报告 ; 6)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7)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8) 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6)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7)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2)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 债务;


4)清算后如 有余额,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结 算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 金, 由 基金管 理人以自有 资金先行 垫付。 该垫付资 金及垫付 资金到 账日起孳生 的利息将 于收回款 项、 结 息 后返还给基 金管理人 。 3、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后,基金 财产清算 组作出 的清 算报告须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予以公告。 4、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自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之 日 起终止。 5、授权基金 管理人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中小 板等 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终止上市 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 权基金管 理人 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生效后,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业务 规则申请 办理中 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上 市等业务 。 6、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的 相关安 排 在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同意豁免 《 中小板 等权重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约定的投 资组 合比例限制 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 《运作 办法》 规 定以及 《基金合 同》 中 “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约 定: 基金 分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的 , 本基金 合同应当 终止。 《 基 金合同》 中 “第十部 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约定 , 终止基金合同 及终止基 金上市 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参与 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需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及 以上。 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属 于特别决议, 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二)通过 后,决议 即可生效 。 因此,终止 《基金合 同》不存 在法律方 面的障碍 。 2、技术运作 方面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并公告后 , 中小 板等权 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进入清算程 序。 根据 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 有关基 金财产 清算的规定 ,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本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已就财 产清算的 有关事 项进行 了充分准备 , 技术可 行。 清 算报告由 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外部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 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备案 并 公告。 因此,终止 《基金合 同》不存 在技术方 面的障碍 。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 备措施 1、议案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否决的风 险 为防范终止 本基金上 市及终止 《基金合 同》 的方 案被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否决的 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征 询意见 。 如有 必要,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意见, 对终止 基金上市 及终止 《基 金合同》 的方 案 和程序进行 适当的修 订。 基金管理 人可 在必要情况 下,推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 或更改其他 会务安排 ,并予以 公告。 如果议案未 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计划重新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提交终止基 金上市及 终止《基 金合同》 的方案议 案 , 并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2、持有人集 中赎回基 金份额的 流动性风 险 在本基金关 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及 《 关于中小 板等权重 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 并 终止上 市有 关事项的议 案》 公告 后, 部 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能 选择提前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并公告 前, 持 有人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仍需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进行。 但如果发 生了巨额 赎回或可 以暂停 赎回的情形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或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同 时,基 金管理人也 会提前做 好流动性 安排,对 资产变现 以应 对可能的赎 回。 四、停复牌 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 本基金管理 人 将于2017 年9 月18 日 披露以通 讯方式 召开中小板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公告,因 此, 本基金将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 开盘至 10 点30 分停 牌。





本基金 于 2017 年9 月18 日起至2017 年 10 月 30 日 以通讯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通过 本次议案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将终 止 并进入 基金清算 程序 ,并于 计票日 即2017 年 10 月31 日 当天开盘 开 始持续 停牌 且不再恢复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决未通 过 本次议 案 , 则 本基金的 停复牌 事宜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本基金的持 有人 大会 计票日 即2017 年 10 月 31 日当天 ,基金 管 理人暂停 接受 投资 者提 出的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本次 议案 , 基金管理 人 将自计 票日 起不再 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 份额申购 、 赎回 申请。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未通过本 次议案,则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申请事 宜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 本方案的 内容有任 何意见和 建议,请 通过 以下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 联系人: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客服中 心 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电子信箱:services@lion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