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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丰祥(620009)

金元丰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七年九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 惠 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下简 称 “惠 利保 本基金 ” )根 据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 金元惠理惠 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募集的 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2]1456 号)进行 募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 惠利保本 基金的累 计 收益率为 15.3% , 满足 《 金元惠理 惠 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惠 利保 本基金基 金 合同” ) 约定的 第 一 个保本 周 期提前结 束 的条件,2015 年 1 月 7 日为金元 惠 理惠利保 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第 一个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由于 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按照惠 利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 约定,惠利 保本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后 转 型为债券 型 基金, 名 称 相应变更 为 “金元惠 理 丰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 理人对《金 元惠理惠利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 改, 修订后的《 金元惠理丰 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金元惠 理丰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等文件已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在公司 网站与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报刊 上公告, 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 规的规定 , 并经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本 基 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由“金 元 惠理 丰 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更名为 “ 金元顺安 丰 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 议 同 时 做相应修 订 变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 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 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 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 性风 险、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 管理实施 过 程中产生 的 基金管理 风 险、本基 金 的特定风 险 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 管理人建 议 投资者根 据 自身的风 险 收益偏好 , 选择适合 自 己的基金 产 品,并且 中 长期持有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 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 所载内容 截 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4 日, 有关财 务 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 目录 ?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风险揭示 ............................................................................................................................................... 7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2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6?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 一、绪言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名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 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金 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 改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 14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 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 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 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2 、登 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 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 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 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合同生效日:指《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即金元 惠 理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到期日的次日,原《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7 、基 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存 续期: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金元顺安 丰 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1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2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 《业务规则》 : 指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 、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 为 36 、赎 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 、基 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转 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的操作 39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0 、巨 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1 、元:指 人民币元 42 、基 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 43 、基 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 价值总和 44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 、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 过程 47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8 、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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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 构: 金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51% ,上海泉 意金 融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占 公 司 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 公 司的权力机 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 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 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 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 收 益及量化部、 研究部、 产品开发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部、 北京分公司 (筹) 、 华东营销中心、 华 南营销中心 、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资产管理部、 金融同业部、 创新投资部、 金融市场部、 资本市场部和投资部等 22 个 职能部门。 此外, 公司董事会下 设风险控制 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 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 ,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 年 7 月出任 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审 计 师、北大方 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7 年 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学士学位。曾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部的管理 工 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 年任云 南工投集团 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 的全面工作, 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开拓、经营管理经验。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 任副教授,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 士生导师。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国公司(新 泽 西)副总裁 ,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 任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海 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此后自 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首席合伙人。 另外, 潘 书鸿先生自 2013 年至今在 第十届 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 2016 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栗旻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 银 行先后担 任 了分行营 业 部公司业 务 部/ 国 际业 务 部担任副 总 经理、总 经 理,在农 行 云南省 分 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 行长等职务。 自 2012 年始担任深 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 其 长期在银行系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 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 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曾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 2015 年至今在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 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昆山组 合 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 、管理层人 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 级 经理,联合 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 公 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3 邝晓星先生, 财务总监, 学士学位。 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 行 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 总经理 , 西 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投 行部董事 , 新兴集团 总 经理助理 , 联想集团 有 限公司高 级 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李杰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 安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 顺安沣楹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金 元顺安金元 宝货币市场 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 大学理学硕 士。曾任国 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数量策略分 析员、固定 收益 高级研究 员 。 2012 年 4 月加入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 10 年证券、 基金等金 融 行业从业 经 历 , 具有基金 从 业资格。 (2 )历任基 金经理: 何旻先生: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 李飞先生: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4 月; 谷伟先生: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 济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 顺安宝石动 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 成长动力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 金通宝货币 市场基金、 金元顺安桉 盛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和金 元顺安桉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 学工学学士 。曾任湘财 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上海自 营 分公司总 经 理,申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证 券投资总 部 投资总监 。2015 年 8 月加 入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23 年证券、基 金 等金融行 业 从业经历 , 具有基金 从 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4 曾任光大 保 德信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行业研究 员 。2010 年 6 月加入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 历 任高级行业 研究员,金 元顺安成长 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金元顺 安核 心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金 元顺安价值 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顺 安成 长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和金元 顺 安宝石动 力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15 年 基金等金 融 行业从业 经 历,具有 基 金从业资 格 。 缪玮彬先生,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 经理,复旦 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金 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10 月 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 年基金等 金融 行 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 桉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西南财 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曾 任河北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资 金运营中 心 债券交易 经 理。2016 年 9 月加入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7 年 证券、基 金 等金融 行业从业 经 历,具有 基 金从业资 格 。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 北京大 学理学硕 士 。 曾任上海 市盟洋投 资 管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 究员,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研究所研 究 员,德邦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研究 所 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 入 金 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5 年证 券、基金 等 金融行业 从 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 管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 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5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 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6 27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 管理人的 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 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7 (五)基 金 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 管理人的 内 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 、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 风险控制人 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 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8 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 操 守教育和行 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 行 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 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 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的 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 关 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 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 章行为的处 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 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 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9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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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 在 北京。经国 务院批准, 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 世界 500 强 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 施差异化竞 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1 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 控 标准(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 首席财 务 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 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 更名为托 管 业务部/ 养 老 金管理中 心 ,内设综 合 管理处、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处、 委 托资产托 管 处、境 外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 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 通 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72 只。 (二)基 金 托管人的 内 部风险控 制 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 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2 控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 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输 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直销机 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400-666-0666 、021-68881898 网址:www.jysa99.com ( 二 ) 代销机 构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010-85109230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4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于菲 联系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姚磊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 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7 网址:www.xyzq.com.cn 11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人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 、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3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8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4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60838995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2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8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联系电话:021-2216911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0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0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1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2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1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5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2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26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联系电话:021-20691922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楼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周斌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3 联系人:祖杰 联系电话:010-5775615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9 、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0 、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80133528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1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4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jrj.com.cn 32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33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fund.10jqka.com.cn/ 34 、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8621-33323999-5611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chinapnr.com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5 35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6666-18 公司网址:www.lu.com 36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唐岚 联系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7 、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38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6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021-6019514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a.leadfund.com.cn 39 、大泰金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0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41 、北京晟 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7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晓荣 联系电话: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2 、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3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客服电话: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4 、天津国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8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联系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45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于波涛 联系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6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马怡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47 、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39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8 、上海万 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9 、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联系电话:18600280556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50 、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0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1 、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联系电话:027-87006003-8015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三)注 册 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1 (四)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五)会 计 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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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2]1456 号) 的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 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 金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四 ) 募集情 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13 年 2 月 1 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408,046,535.50 元 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78,049.66 元人 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 立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托管专户。 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07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次募 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08,046,535.50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78,049.66 份, 两项合计共 408,124,585.1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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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 备案和基 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 合同》不 能 生效时募 集 资金的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 金 存续期内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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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 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 购 与赎回办 理 的开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5 (三)申 购 与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 购 与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 购 与赎回的 数 额限制 1 、 代销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6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 购 费与赎回 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3% 1 年< 持有期 ≤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0%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7 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赎 回费 中 25% 归入基金资 产, 其余部 分作 为 本 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 购 份数与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6%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82,836.32 份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本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本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 , 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8 持有期≤1 年 0.3% 12,000 36 11,964 1 年< 持有期 ≤2 年 0.2% 12,000 24 11,976 持有期>2 年 0.0% 12,000 0 12,000 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 购 与赎回的 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 绝 或暂停申 购 的情形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49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 停 赎回或者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0 (十一) 巨 额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 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和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1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 金的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2 (十六) 定 期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 金的非交 易 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 的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八) 基 金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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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3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类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 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基于 “自上而下” 的原则, 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 兼顾流动性 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经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债券市场收益 率受到宏观 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在分 析和判断宏 观经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市场利率变化和期限结构、信用利差状况和债 券市场供求 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收益。 2 、债券投资 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采用类属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相对价值配置等方 法 决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债券资产配置方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4 (1 ) 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 析, 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 具体来说, 在中国债券市场, 根据发行人的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国债 、 金融债、央 行票据和企业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买入金融债, 卖出国债; 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到历史水平下限时,买入国债,卖出金融债。对于央 票和企业债 的策略也采取相同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上述两个变量的分析,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 合中最优的配置比例。 (2 )久期管 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 GDP 增 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 变动趋势分 析,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提出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当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将上升 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 久期的主动管理来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 )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 分析来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 期债券间确 定比例。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益。 当收益率曲 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减少长期债券比重,增加短期债券比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 坦化变形的时候,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 )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 券 , 并进行投资 。在此策略中,本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指标:流动性、信用度、收益率等。举例来 说,当某一 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 同信用度和收益率时, 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者, 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差距。 当某组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则抛出其中高估的,买入其中低估的债券; (5 ) 基于信用策略的配置是指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 关。本基金 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 景分析等细 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 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 、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数量小组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 期 时不予兑付 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5 般来看,国 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 AA 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风 险也参差不 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 金流与资产 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 更准确地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细分。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 流 动性需求。 ( 四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6 (1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 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 )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7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 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 企 业短期融资 券所构成。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为 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 不适用本基 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六)风 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债券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七)基 金 投资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8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 固定收益投资 232,438,400.00 97.86 其中:债券 232,438,400.00 97.86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1,104.08 0.76 7 其他各项资产 3,275,231.97 1.38 8 合计 237,514,736.05 100.00 2 、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 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 按市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股 票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期末 按券 种分类的 债 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元 )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0,987,900.00 5.25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41,701,500.00 19.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525,000.00 67.17 6 中期票据 19,682,000.00 9.41 7 可转债 -- 8 同业存单 19,542,000.00 9.34 9 其他 -- 10 合计 232,438,400.00 111.10 5 、期末 按市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债 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 允 价 值(元 )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011759038 17 宏图高 科SCP002 200,000 20,134,000.00 9.62 2 041669025 16 林业CP001 200,000 20,106,000.00 9.61 3 011758039 17 常交 通SCP002 200,000 20,044,000.00 9.58 4 111795225 17 乌鲁木齐 银行 CD002 200,000 19,542,000.00 9.34 5 122178 12 科环02 130,00012,983,100.00 6.21 6 、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 名的所有 资 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 小排序的 前 五名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 、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 名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 货 交易情况 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 期 货交易情 况 说明 (1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 本基金 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期末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金 6,461.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68,770.7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75,231.97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1 (4 )本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 八 ) 基金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2015 年 1 月 7 日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5 年 1 月 7 日至 2015 年 1 月 13 日为保本到期选择期。 本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 即 2015 年 1 月 14 日起“金元 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 元 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即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 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 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成立至 2013-12-31 -2.00% 0.16% 3.83% 0.01% -5.83% 0.15% 2014-1-1 至 2014-12-31 16.53% 0.20% 4.22% 0.01% 12.31% 0.19% 2015-1-1 至 2015-1-13 -0.04% 0.42% 0.14% 0.02% -0.18% 0.40% 基金成立至 2015-1-13 14.25% 2.38% 8.19% 0.01% 6.06% 2.37% 2015-1-14(基 金 转型)至 7.41% 0.13% 3.82% 0.08% 3.59% 0.05% 金元顺安 2015- 2016-1 2016- 2017-1 2017- 基金转 型 注: (1 ) 于所列数 字 (2 ) (3 ) (4 ) 2 、 自 3 、 自 丰祥债券型证 12-31 1-1 至 12-31 1-1 至 -6-30 型 起至今 上述基 金 业 字 ; 业绩比 较 基 业绩比 较 基 数据截 止 日 自 基金合同 生 自 基金转 型 以 证券投资基金 -0.59% 1.10% 7.95% 业 绩指标不 包 基 准:中债 综 基 准日期为 20 日 期为 2017 年 生 效以来基 金 以 来基金累 计 金 0.12% 0.08% 0.11% 包 括持有人认 综 合指数; 013 年 2 月 5 年 6 月 30 日 金 累计份额净值 计 份额净值增 62 -1.63% -2.11% -0.02% 购或交易基金 5 日,即 以 基 。 值增长率变 动 长率变动及其 % % % 金 的各项费用 基 金合同生效 动 及其与同期 其 与同期业绩 更新招募说 0.09% 0.08% 0.09% 用 , 计入费 用 效 日前一日收 期 业绩比较基 绩 比较基准收 说明书(2017 1.04% 3.21% 7.97% 用 后实际收益 收 盘价格为计 基 准收益率变 收 益率变动的 7年9月 ) 0.03% 0.00% 0.02% 益 水平要低 计 算基数; 变 动的比较 的 比较 金元顺安 重要 提 报告 期 丰祥债券型证 提 示: 期 末,投资 组 证券投资基金 组 合中各项 资 金 资 产的投资 比 63 比 例均符合各 各 项法规约定 更新招募说 定 。 说明书(2017 7年9月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二)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 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 财产的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 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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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6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 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7 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 ,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8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 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 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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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6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 金 费用计提 方 法、计提 标 准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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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 可供分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 金 收益分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配方案 的 确定、公 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 收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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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 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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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 相关法律 法 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规 定 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 其最新规 定 。 (二)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 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 文 本的内容 一 致。两种 文 本发生歧 义 的,以中 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 开 披露的基 金 信息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本基金《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3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6 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7 (14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 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 披露事务 管 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 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 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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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79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个券选择风险、信用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 一 ) 利率风 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收益水平受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利率上涨,基金持有债券价格回落, 导 致基金净值 变动;利率下降,基金持有债券及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或债券到期的本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的收益 率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利率波动也会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利息收益及利润水平, 导致股票价格变动。 (二)个 券 选择风险 个券选择风险是指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 基 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 三 ) 信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四)资 产 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但除债券外也可能投资股票等其他资产。该风险是基金在不同资产,如 股 票、债券和现金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资产的决策所隐含的风险。 (五)流 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面临持有人赎回 压 力时,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 六 ) 其他风 险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0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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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 合同》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2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 财产清算 剩 余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 财产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 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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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 托 管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4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5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6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7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8 (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集 、 议事及表 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89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 ,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0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1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联系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联系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联系电话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2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 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3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 收益分配 原 则、执行 方 式 1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该次可 供分 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5 4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 基 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 费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6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 金 财产的投 资 方向和投 资 限制 1 、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类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 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7 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托 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8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方法 和 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99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0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 金 合同的终 止 事由、程 序 与基金资 产 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1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2 (八)争 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 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 金 合同的存 放 地及投资 者 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 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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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 托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4 卖、代理买 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 业 债、可转换 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 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5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5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金 元顺安丰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本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6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 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7 (2 )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行 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结算。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控 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 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 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 议 复印件、缴 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8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 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 查询。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 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09 (三)基 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的 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 资产净值 计 算和会计 核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0 (1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2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 托管人在采取必 要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 设 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 管 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3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 )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 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五 ) 基金费 用 1 、基金管理 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60%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4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 处 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 、 本基金运 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 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 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8 、违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 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5 可拒绝支付。 (六)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 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 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 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6 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1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 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 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托管业 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7 3 ) 公告: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 、 新基金管 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 (七)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8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 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 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1 、 基金管理 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19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 、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协议一 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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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 子 版资料发 送 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1 、基金交易 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 对 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 送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年度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基 金经理报告、等。 (二)基 金 投资类服 务 1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 、基金电子 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 询 及修改服 务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1 1 、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 市场资讯信息、 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 、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邮件 地 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 息 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 确 的电子邮件 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 发送其所定 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 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 户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联系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 理 人和销售机 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 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 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 务 联络方式 1 、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 (1 )自助服 务: 客服中心联系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 务: 客服中心联系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 :00 -17 :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服电话:400-666-0666 、021-68881898 客服传真:021-68882865 2 、网上客服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2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服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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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3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 、2017 年 02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 、2017 年 02 月 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7 年 03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 4 、2017 年 03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 1 号] ; 5 、2017 年 03 月 2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北京肯特瑞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017 年 03 月 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将同业存单列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公告; 7 、2017 年 03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正文) ; 8 、2017 年 03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摘要) ; 9 、2017 年 03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投顾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 、2017 年 04 月 22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7 年 04 月 24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12 、2017 年 05 月 17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钱景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4 13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半年度资 产净值的公告; 15 、2017 年 07 月 07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伯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优惠的公告; 16 、2017 年 07 月 20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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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供投 资 者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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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9 月)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 查 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金元顺 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金元顺 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 查 文件的存 放 地点和投 资 者查阅方 式 1 、存放 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