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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稳健增利债券A(002245)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次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I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 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5』








2524 号文 准 予募 集注册 。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 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 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II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5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0 二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82 二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8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 康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泰 康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泰 康稳 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泰 康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康 稳健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 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 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 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占 公司 注册资本的 99.41% ;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 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理事长, 楚商联合会会长, 是中国 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 陈东升先生曾任 对外贸 易合作 部国 际贸 易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国务院 发展研 究中 心《 管理世 界》 杂志社常务副总编,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业评 比的先河,被《财富》(中文版) 评选为“2004 年度中国商人”。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 行,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执行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 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 (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ICC 仲裁 委员会委员 (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 (中国) 委员会委员 ,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 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 员,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 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 重庆、 珠 海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 委员、 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 员,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 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高 级会计 师资格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成员。 兼任国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会计信 息化委员会委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 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 副会长等职务。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京市财政局 处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届财务 会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金融创新 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中 国金融研究中心创 始主任。 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 顾问, 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 深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 中国 投资公司(CIC) 咨 询 顾 问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国 开智 库 专 家 委 员 , 国 际 金融 论 坛 学 术 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 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 身险总经理助理,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总 裁兼首席运营官等职务。 周国端 先生 :董事 、董 事会审 计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委 员, 保险及 财务 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 周国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利公司, 曾任 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 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 苏黎世金融集 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 人保险 事业 发展中 心董 事长, 台湾 宏泰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兼 CEO , 泰康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执 行副 总裁兼 首席财 务官 (财 务负责 人) 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 董事, 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 数学副教授、 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 (教授) 。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 资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兼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 曾任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 会第一届、 第二届委员。 段国圣先生带领泰康资产在寿险资金、 养老金、 投连产 品、项目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业绩斐然,至今已积累了 20 多年 的保险资金 投资管理经验。 2016 年 7 月, 荣获 “资产管 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卓越奖” 、 “资 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杰出贡献奖”,获评 2015 中国保险年度人物。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助理 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苗力女士曾任郑州大学讲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 行长, 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保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 理、CEO 办公 室主任 兼办 公室主 任, 泰康养 老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 理、总经理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中心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 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 稽 核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 室主任 ,台 湾宏 泰人寿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企划 处、资 本风 险管 理处协 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 计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等职务。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 国际法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 女士 ,国 民经 济 学硕士 。2008 年加 入 泰康资 产, 历任 集中 交 易室 交 易员, 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 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 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金泰 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 年 8 月加 入泰康资产,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执行总监、 公 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宏泰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康兴 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简历同上。


庞水珍 女士 ,公 募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技 术 经济及 管理 硕士 。2014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8、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2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涵盖 公募基 金管 理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3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募基金 管理 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的设 置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募基 金业 务设置 的各 部门、 各岗 位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募基 金管 理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 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内 控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涵盖公 募基 金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募 基金 管理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 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 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 披露控制、监察稽核 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 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 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 的质量评价 、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 明确 规范。 针对 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 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 合理、 投资授权 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4 人还 建立了科学严谨 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募基金业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5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基金 管理 业务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体 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 年位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7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评 为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程 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中 成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行 ”奖 。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 构 奖”,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8 处,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务 的 内控监 督工作,独立 行 使监督 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 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警 示。对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 足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9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包 括网上 交易 系统、 电话交易系统以及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 “泰康资产微基金” 微信公众号 以及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4001895522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2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3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6)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 武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9)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晓婧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4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2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com (2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李日欣 客服电话:400-818-8866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5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 兴春 联系人:虞鲜鲜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万容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潘美玲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6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8)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3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7 交易网站:www.zlfund.cn 门户网站:www.jjmmw.com (32)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8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 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9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 、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0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 A 类、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 易系统、 电话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与其他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A 、C 类基金份额相关业务。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1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2087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30,722,304.55 元, 折合基金份 额 630,722,304.55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540,722,304.55 份,C 类基金份额 90,000,000.00 份 )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2,372.34 元,折合 12,372.34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为 12,172.34 份,C 类基金份额为 200.00 份) ,合计募集份额为 630,734,676.89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540,734,476.89 份,C 类 基金份额为 90,000,200.00 份)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泰 康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2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止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3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各 类基金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4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 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的情 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5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电 子交易 系统 (包括 网上 交易系 统、 电话交 易系统以及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0 元,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 电话交易系统以及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等) 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 的, 首笔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已持有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发布《泰康资 产旗下基金关于调整天天基金 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投资者通过天天基金销售平 台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本公司旗下基金,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 制 ;原 最低 申购 金额、 追加申 购金 额小 于或等 于前述 金额 的, 不再调 整。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6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基金代码:002246) 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0,000 元, 该类基金份额维持各自 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不变, 不适用本次 申购金额下限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布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申购金额下限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同花顺基金 和盈米财富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 本公司旗下基金,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原最低申购金额、 追加申购金额小 于或等于前述金额的,不再调整。 本公司旗下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代码:002246)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00 元;上述基金份额维持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变, 不适用本次申购金额下限的调整。” 2、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如该帐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当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单 日、单 笔申 购的最 高金 额,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7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非养老 金客 户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32% 0% 100 万≤M <200 万 0.20% 2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 、M 为申 购金 额; 2、实施特 定申购费 率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养 老金 客户 须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申购 。 (1)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8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36 5 日 0.1% Y≤30 日 0.1% 365 日 30 日 0% Y>730 日 0.00%


注: Y 为持有 期 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9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 ×1.25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0.10%=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1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0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 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2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7) 、(8 )项 暂停申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1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2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3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4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5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证 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宏 观 经 济 及 货 币 政 策 研 究 为 导 向 , 分 析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市 场 变 化 , 进而采取积极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金 融工具 的类属 配置 比例 ,动态 调整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久期 和信 用债 券的结 构, 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适度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 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6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 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还通 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 并结合对 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 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 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 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 势的判断, 从而在子弹型、 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 其 中, 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 杠铃型策略是 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而阶梯型策略是每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 基本一致。 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 利 差 情 况 , 当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 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这样可同 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 即使收 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 通过采 用长期 债券和 短期 回购 相结合 ,获取 债券 票息 收益和 回购利 率成 本之 间的利 差。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 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7 水平 。 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 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 市场地位、 公司治理、 财务质 量 (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 包括资产负债水平、 偿债能力、 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 质量等) 、 融资目的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 进行更新, 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 从而调整信用等级, 对债券重新 定价。 本基 金还 将关 注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的 判断 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 市场容量、 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 析, 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 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 例。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6)个券精选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 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 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 素质优 良、 其对 应的基 础证券 有着 较高 上涨潜 力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 市场利率、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8 管理, 辅以量 化模 型分 析,精 选那些 经风 险调 整后收 益率较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 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 本基金将 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 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 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 对 冲关键 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 对冲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 通过研究首次 发行股 票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公 司基本 面因 素, 分析新 股内在 价值 、市 场溢价 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 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 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择机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9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新综合财富 ( 总值) 指数收益率*95%+ 金融 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并且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 财富 (总值) 指数” 和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分 别作为债券 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 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 95% 和 5% , 可以使业绩 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 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 客观 的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 “金融机构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 的发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1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2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 性 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9 月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3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9,506,500.00 88.82 其中: 债券


189,506,500.00 88.8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1,925,768.32 10.28 8 其他资 产


1,923,272.36 0.90 9 合计





213,355,540.68





100.00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通过港 股通 交易 机制 投资 港股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通过 港股通 交易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2,000.00 5.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2,000.00 5.7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053,930.00 40.35 6 中期票 据 80,662,000.00 46.4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5,570.00 0.07 8 同业存 单 28,683,000.00 16.52 9 其他 - - 10 合计 189,506,500.00 109.16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1257 17 平 安银 行CD257 300,000 28,683,000.00 16.52 2 101468005 14 中 铝业 MTN001 100,000 10,311,000.00 5.94 3 101453008 14 鲁 能源 MTN001 100,000 10,259,000.00 5.91 4 101759040 17 兴 展投 资MTN001 100,000 10,137,000.00 5.84 5 101760032 17 阳煤 MTN004 100,000 10,134,000.00 5.8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57.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5 4 应收利 息 1,922,315.0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23,272.3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①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②报告 期内 没有 需说 明的 证券投 资决 策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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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6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2 月 3 日,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70% 0.08% 1.57% 0.09% 0.13% -0.01% 2017 年1 月1 日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25% 0.05% -0.09% 0.07% 1.34% -0.02%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30% 0.07% 1.57% 0.09% -0.27% -0.02% 2017 年1 月1 日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3.52% 0.24% -0.09% 0.07% 3.61% 0.17% (二)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2 月3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7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8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2 月3 日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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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9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0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国债期货、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值 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非固 定收 益类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只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定 收益平 台进 行交易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1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 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3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4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5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6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7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9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0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1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2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5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6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7 十八 、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8 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 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基金将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出。 因此,债市、股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虽然 已制 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 本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该券 种具有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 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 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 本基 金可投 资国 债期货 ,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本基 金可参 与股 票申购 ,由 于股票 发行 政策、 发行 机制等 影响 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另 外, 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 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 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9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0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2 二 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管理人 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3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5 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及其他 投资 所需的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6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从本基金资产中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7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8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 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以 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9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 收费方式 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范围 内且 对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0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 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1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他 方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2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4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6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7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8 二 十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管理人 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证 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9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0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1 大会审议。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 交 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2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中期票据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 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 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业 务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 责的原则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防范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法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3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 制;


2)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超过 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为具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4 (4)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8、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5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 订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缴款通 知书 、基 金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按照 本协 议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6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1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3、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7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合规有效的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8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也 可称为 “托管账户” )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9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需 要按 照规定 开立 期货保 证金 账户及 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0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 务 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3)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数 量 后 得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1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外公布。月末、半年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2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3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短 信对 账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定制短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tkfunds.com.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 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 过本公 司电 子自 助交 易 系统(7*24 小 时服 务 )办 理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4 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 撤单、 分 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 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网址:https://trade.tkfunds.com.cn/ 。 2、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 应用灵活, 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本 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 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电话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自 助办 理基金 交易 业务, 具体参见相关公告。电话:4001895522-4。 4、“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 “泰康资产微基金” 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 可以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 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 (免 长途话费)、010-52160966 ,传真:010-57697399 。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 “在线客服” , 根 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或可点击 “在线咨询”获得服务定制/ 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5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述 联系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6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2 月23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3 月14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3 月22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4 月22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6 月19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7 月1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7 月14 日发布《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予以公 告。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7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tk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8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