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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央视50C(004410)

招商央视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央视财经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年第 二 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 年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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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央 视财 经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2012年10 月8日 《 关 于核 准 招 商 央视 财 经5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可 〔2012 〕1309 号文 ) 核准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于2013 年2 月5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 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当 投 资人 赎 回 时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支 付 的金 额 。如 对 本 招 募说 明 书有 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 立及 专 业的 财 务 意 见。 投 资 有 风 险 ,过 往 业 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 金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投 资人 在 认购 ( 或 申 购) 本 基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六 个 月 更新 一 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后的45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截 至每 六 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8 月5 日, 有 关 财 务 和业 绩 表 现 数据 截 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2017 年8 月18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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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7 八、基 金的 投资 .............................................................. 47 九、基 金的 业绩 .............................................................. 56 十、基 金的 财产 .............................................................. 5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 冻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7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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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央 视财经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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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央视 财 经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招 商 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 商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 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规 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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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 算完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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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 期 期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 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 务规 则》














指《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基 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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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 标的指 数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事 件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费用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 不同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 分别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A 类 基金 份额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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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 经公 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 %、10%、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受让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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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 诚信 、理 性 、专 业、 协作 、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 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 命, 力争 成为 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 流品 牌 ”的 资产 管 理公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会 计师 。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2001 年 12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 责人,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邓晓力 , 女, 毕业 于美 国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2001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 员。 在 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士 曾 任 Citigroup ( 花 旗集团 )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师 。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首 席风 险官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结算及 培训 工作; 兼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任 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京 墨 迹风云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 2016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世 纪医 疗控 股有 限公司 (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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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三 届上 市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女 ,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 理 研究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 局二处 干部 ; 中信 公司 财 务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 资金 处 副处长 ; 中信 银行( 原中 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 行 长 助理 、副 行长 等职。现 任中国 证券市场 研究设计 中心(联办) 常务干事 兼基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 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 师事务 所,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服 务主 管合伙 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同时 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香 港会 计师 公 会 纪律 评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 商 管理硕 士 和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理 学院 特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 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期 货交 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 科 技 园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 资 平 台 项 目 负 责 人。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丁安华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 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讲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 研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 资企 业 高级管 理人 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 加拿大 皇 家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 团业务 开发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 理、 企 业规 划部 副总 经 理 、 战略 研究 部总 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招 商轮 船董事 ,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任 招商 银行 董 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证 券董 事;2009 年 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 任招 商 证券副 总裁 兼首席 经济 学家 ; 2017 年 6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兼 招银 国际 首席 经济 学家至 今。 现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 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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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 产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2016 年 1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行 投行 与金 融 市 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 总监 、 总监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 江南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 TMT 行 业研究 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管 ;2008 年 2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资 事业部 总经 理;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法 律合规 部高 级经理 、 副总 监、 总监 、 督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行 业研 究员 、 助理 基 金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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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 限公 司,历任 高级数量 分析师 、投资经 理、投资 管理二 部( 原专户 资产投资 部) 负责 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潘西里 , 男, 硕士 , 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 负 责法 务工 作; 2001 年 10 月 加入 天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员 、 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


陈剑波 ,男 ,学 士,2000 年9月 起先 后任 职于 无锡 盛 科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赢时胜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从事 系统 开发 及产 品研 发相关 工作 ;2006 年1月 加 入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从 事软 件开 发工 作;2008 年6 月加 入广 州安 正软 件科技 有 限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2 年9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全 球量 化投 资部 ,现任 招 商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2 月3 日至 今)招 商中 证白 酒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4月19日至今 ) , 招商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4 月19 日至 今) 、招 商 深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4月19日 至今 ) 、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8 月12 日至 今) 、 招商 中证煤 炭 等权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12 日至 今) 及招 商央视 财 经50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2月3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王平 先生 , 管理 时间 为2013 年2 月5 日至2016 年12 月3日。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 经理 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副总 经理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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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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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2 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8) 除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协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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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3 性,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略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况 ,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 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出 决策 , 并针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内部控制 制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 司基 本制 度、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业 务 隔离制 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 责是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 制度的 健全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 进行日 常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 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 违法案 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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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4 4 、内部控制 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层 的经营 思想 、 公司 的规 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 析, 发现 风险 ,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 的操作 相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 有相 应的 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 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 相 互 监 督和 牵 制 的第二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在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任 。 c. 以 督 察 长、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各机 构 、 各 项 业务 全 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标 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位 和空间 隔离制 度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 案 资料保 全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帐 管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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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5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 向 分管 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部 门负 责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 察 稽核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 督 察 长 定期 出 具 监察 报告 , 报 送 董 事会 及 其 下设的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和 中国证 监 会;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制制 度 ,保 证制 度有 效 地实施 。 公司 监事 会、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 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 证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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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 万叁 仟 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务 部 设 立于1998 年 ,现 有 员 工110 余人 , 大 部 分 员 工具 有 丰 富的 银 行、 证券 、基 金 、信 托从 业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 ,60 % 以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境 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一 对多 、一 对 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 机 构、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 私募基 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银 行。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0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内 基 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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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7 分,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险 控 制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 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 设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 控 审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 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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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8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 院3 号 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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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9 联系人 :冯 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5.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6.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7.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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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0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8.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9.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0.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 巧超 11. 代销机 构 :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2.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3. 代销机 构 : 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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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1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14. 代销机 构: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15.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6.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17.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18.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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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2 19.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 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20. 代销机 构: 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21.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2. 代销机 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23.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24.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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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3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25. 代销机 构 :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26.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27.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8.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9.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0.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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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4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 31. 代销机 构: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2.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3.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34. 代销机 构:国 都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35.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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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5 联系人 :林 洁茹 36.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37.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38.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9.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0.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1.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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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6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42.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43.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44.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45.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46. 代销机 构: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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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7 47. 代销机 构: 大 同证 券经纪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48. 代销机 构: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谢 兰 49.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50.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51.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省 深 圳 市福 田 区 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52.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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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8 电话:0571-85267500 53.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54.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55.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56.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57.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58.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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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59.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60.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61.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62.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63. 代销机 构: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64.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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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0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65.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66.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67.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68. 代销机 构: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69. 代销机 构: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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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1 网址:www.harvestwm.cn


70. 代销机 构: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71. 代销机 构: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 ://tty.chinapnr.com/ 72. 代销机 构: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3.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 ://www.qianjing.com/ 74.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 ://www.xincai.com/


75.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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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2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76. 代销机 构: 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77. 代销机 构: 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78.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 ://www.520fund.com.cn/ 79.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80.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 丁 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81.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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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3 注册地 址 : 天 津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82.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83. 代销机 构:凤 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 银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84.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85. 代销机 构: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86. 代销机 构: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 经济发 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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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4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7. 代销机 构: 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88.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89. 代销机 构: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http ://www.lczq.com/ 90.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 吴 振宇 网址:https ://www.amcfortune.com/ 91. 代销机 构: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2. 代销机 构: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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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5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 ://kenterui.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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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6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业 务 规则 》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2 〕1309 号 文核准 公开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3 年 1 月 10 日到 2013 年 1 月 31 日 止, 共募 集1,319,259,082.36 份基 金份 额 , 有 效认购 总户 数 为4,832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2 月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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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7 七、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 及转换 的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销售 代理人 。 其中 ,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 渠 道为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代 销渠 道名 单以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酌 情增 加 或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真 、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二)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开 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上 海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为 主,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代销机 构约 定, 每交 易日 交易时 间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的业 务申 请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及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 申购 、 赎回 开始 的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赎 回开 始的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 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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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8 (三)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及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 赎 回 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 务 规 则, 即 先确 认 的 认 购 或 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 或先转 换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 款项 ,基 金投 资者 交付 款 项后, 申购申 请方 为有 效; 6 、 基 金 转 换只 适 用于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购 买 的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通 了 转换 业 务的各 基金 品种 之间 ; 7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只在 转 出和 转 入 的 基金 均 有交 易 的当 日 , 方 可受 理 投资 者 的转 换 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有关 限制 1、基 金 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均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 万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 际操作 中,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部赎 回 。实 际操 作中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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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9 不得低 于 1 份。 基金 持有 人转换 时或 转换 后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低 于 1 份时 一次 性转出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 存份额 不 足 1 份 的, 只能 一次性 赎回 ,不 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 者 投资 招 商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每 期 扣 款 金额 最 低不 少 于人 民 币 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市 场 情况 , 调整 申 购 金 额、 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五)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 投 资 者 必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 向 基金 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2 、 基 金 投 资者 在 提交 申 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 基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3 、 申 购 、 赎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 束 前收 到 申购 、 赎回 及 转 换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 基金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 包 括该日 ) 后 到销 售机 构网 点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的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4 、 申 购 、 赎回 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未 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费用 收取 方式 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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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0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申 购费 用应 在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费率 如 下: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不 列 入资金 资产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1年* 0.5% 1 年 ≤N <2 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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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1 N <30 日 0.5% 30 日≤N 0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C 类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 C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 笔 转换 申 请的 转 出基 金 端 , 收取 转 出基 金 的赎 回 费 , 并根 据 上述 规 定按 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 (3 ) 每 笔 转换 申 请的 转 入基 金 端 , 从申 购 费率 ( 费用 ) 低 向 高的 基 金转 换 时, 收 取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差 额 ; 申 购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 差计算 。 从申 购费 率 ( 费 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 收取 申 购补差 费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 及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履 行相 关 手 续 后,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申 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6、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低 于柜 台交 易方式 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7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并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 客户 等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 时将提 前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销售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1 、 申 购 份 额的 计 算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 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 申购 费 用后除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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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2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相 应申 购费 率 为 1.2%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6 =97,258.1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可得 到 97,258.1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例 2: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 C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98,425.19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可得 到 98,425.19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 、 赎 回 金 额的 计 算方 式 :赎 回 总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申 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的 金额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1 :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且 持有时 间不 满 1 年 , 相 应 赎回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600-508=101,092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间 不满 1 年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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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3 例 2: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6=101,6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 5%=508 元


赎回金 额=101,600-508.00=101,092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 为 2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 为 101,092 元。 3 、 本 基 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公 式 仅 适 用于 前 端收 费 ,若 未 来 本 基金 开 通后 端 收费 , 则本基 金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 对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法进 行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 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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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4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第 (1 ) 、 (2 ) 、 (3) 、 (5 ) 、 (6)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2 、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收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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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5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前 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 全 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基 金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并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十一) 基金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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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及 时 告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施 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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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7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 段,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 效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 收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是保持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基 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 (二)投 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 流动性 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效 分享 经济 快速 增长 过程中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央 视财经 50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 股 、新 股 (含 首 次公开 发 行 和增 发 ) 、 债 券、 债券 回 购 、权 证 、股 指 期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 , 投 资于 央视 财经50 指 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1、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央 视财经 50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 致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 推出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 标的指 数变 更 对 基 金投 资 无实 质 性影响 ( 包 括但 不 限于 编 制机构 变 更 、指 数 更名 等 ) , 则无 需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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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2、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央 视财经 50 指 数收 益率 ×95 %+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 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 )×5% 若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发 生变 更,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随 之变更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时 ,本 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 成和 权重 。 本基 金 由于上 述原 因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变更 前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为标 的指 数, 采用 完全 复制法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主要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来拟 合复 制标 的指数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以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保持基 金净 值收益 率与 业绩 基准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 以及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 踪标的 指数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 流动性 欠佳 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方法 寻求 替代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 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组 合: (1 ) 基 本 面替 代 :按 照 与被 替 代 股 票所 属 行业 , 基本 面 及 规 模相 似 的原 则 ,选 取 一揽子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作为替 代股 备选 库;


(2 ) 相 关 性检 验 :计 算 备选 库 中 各 股票 与 被替 代 股票 日 收 益 率的 相 关系 数 并选 取 与被替 代股 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票 组成 模拟 组合 , 以 组合与 被替 代股 票的 日收 益率序 列的 相关系 数最 大化 为优 化目 标,求 解组 合中 替代 股票 的权重 ,并 构建 替代 股组 合。 本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度 , 每 月末、 季度 末 定期分 析基金 的实 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 优化 跟踪偏 离度 管理 方案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为在 跟踪 误差与 流动 性风 险双 重约 束下的 投资 。 本基 金将 以 降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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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9 金的跟 踪误 差为 目的 , 在 考虑流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债 券投 资组合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等 判断未 来利 率变化 ,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 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同 时着重 考虑 基金 的流 动性 管理需 要进 行配置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达 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 外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 股指期 货来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 大量 分红 等,以 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 导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风 险。 (七)投 资程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 负责制 定基金 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划 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策 、 其 他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策 , 负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 整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 (1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依 据相 关 研 究 分析 报 告 , 定 期召 开 或 遇 重大 事 项时 召 开投 资 决策会 议 ,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进 行基 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决 策。 (2 ) 基 金 经理 依 据指 数 编制 单 位 公 布的 指 数成 份 股名 单 及 权 重, 进 行投 资 组合 构 建; (3) 基金 经理 及风 险管 理 部定 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并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4 ) 基 金 经理 根 据指 数 成份 股 或 权 重变 化 情况 、 基金 申 购 赎 回情 况 、指 数 成份 股 派息情 况等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合 调整 ; (八)投 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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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0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 法律 、 行政 法 规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活动。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 ,投 资于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 基 金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 的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 本 基 金投 资 权证 , 在任 何 交 易 日买 入 的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 证 10% 。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6)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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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 所报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4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5 、 不 通 过 关联 交 易为 自 身、 雇 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 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 招商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来源于 《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 告》。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7,521,615.13 86.43 其中: 股票 67,521,615.13 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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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754,983.12 11.21 8 其他资 产 1,850,136.22 2.37 9 合计 78,126,734.4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03,383.24 0.94 C 制造业 39,830,569.55 53.45 D 电力 、 热 力、 燃 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9,860.49 0.2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5,533,673.90 7.43 J 金融业 15,720,899.76 21.10 K 房地产 业 1,822,210.72 2.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14,257.15 2.4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76,176.00 0.2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48,185.02 0.33 S 综合 - - 合计 66,039,215.83 88.62 2.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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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482,399.30 1.9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82,399.30 1.99 2.3.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415 海康威 视 157,940 5,101,462.00 6.85 2 601318 中国平 安 90,912 4,510,144.32 6.05 3 600519 贵州茅 台 9,134 4,309,877.90 5.78 4 600887 伊利股 份 179,416 3,873,591.44 5.20 5 000651 格力电 器 86,865 3,576,232.05 4.80 6 000333 美的集 团 81,441 3,505,220.64 4.70 7 601166 兴业银 行 195,200 3,291,072.00 4.42 8 600016 民生银 行 355,591 2,922,958.02 3.92 9 000423 东阿阿 胶 32,301 2,322,118.89 3.12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425,541 2,234,090.25 3.00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157,870 1,482,399.30 1.99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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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达 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 外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 股指期 货来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 大量 分红 等,以 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 导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风 险。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 人从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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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66.35 5 应收申 购款 1,842,267.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50,136.22 11.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11.5.1. 报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11.5.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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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6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基 金 合同生 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2.05-2013.12.31 0.50% 1.12% -3.57% 1.23% 4.07% -0.11% 2014.01.01-2014.12.31 26.27% 1.09% 25.29% 1.08% 0.98% 0.01% 2015.01.01-2015.12.31 14.18% 2.41% 15.19% 2.30% -1.01% 0.11% 2016.01.01-2016.12.31 0.41% 1.37% -2.23% 1.24% 2.64% 0.13% 2017.01.01-2017.06.30 22.34% 0.66% 23.78% 0.67% -1.44% -0.01% 基金成立 起 至 2017.06.30 78.00% 1.53% 68.42% 1.48% 9.58% 0.05% 注: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3 年 2 月 5 日 。 本基金 从 2017 年 2 月 23 日起新 增 C 类 份额 ,本 基 金 C 类份 额从 成立 至报 告 期末 未有资 金进 入, 仅披 露本 基金 A 类份 额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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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7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 权利 。除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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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8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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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9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有 的 配股 权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8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估 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工 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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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0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 错 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 该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 因 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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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1 估; (3 )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 赔偿损 失; (4 ) 根 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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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2 十二、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任 一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配 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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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3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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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4 十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4、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75% 年 费率 计 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E×0.7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 首 日起3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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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5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将专 门 用于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0.4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基 金销 售 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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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6 十四、基金份额 的 注册登记、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 冻 结与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指 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注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取 得注册 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对 登 记业 务 的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并 依照 有 关规 定 于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基金 账 户 信 息负 有 保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务 对 投资 者 或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情形 除外 ; 5 、 按 基 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 为 投资 者 办理 非 交易 过 户 业 务、 提 供其 他 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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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7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它 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业 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法院 判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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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8 十 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的 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完 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 、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 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基金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 具 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务 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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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9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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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0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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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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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2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 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其他 (公 司可 增加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 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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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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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4 十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 担 不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 来 说, 基金 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 风 险、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基 金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报 偏离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 能正确 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中 长期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 招商 基金客 户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 者通 过 其他代 销机构,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 在 对自 己的资 金状 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 和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是 否投资 的决 定。 投资 者应 确保在 投资 本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封转开 、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不 会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封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调 整 至1 元 初始面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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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5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 现亏损 或基 金份额 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面 值。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 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 述变化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标 的指数的风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离 。


2、标 的指 数 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 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 基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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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6 标的指 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者 须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成 本。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指 数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三)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 于 标 的指 数 调整 成 份股 或 变 更 编制 方 法, 使 本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 由 于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发生 配 股 、 增发 、 分红 等 行为 , 使 本 基金 在 相应 的 组合 调 整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3 、 由 于 成 份股 停 牌、 摘 牌或 流 动 性 差等 原 因使 本 基金 无 法 及 时调 整 投资 组 合或 承 担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4、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等费 用 的 存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5 、 在 本 基 金指 数 化投 资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 理能 力 , 例 如跟 踪 指数 的 水平 、 技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选择 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 响本基 金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


6 、 其 他 因 素产 生 的偏 离 。如 因 受 到 最低 买 入股 数 的限 制 ,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 个别 股 票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同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动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四)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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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7 (六)其 他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基 金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 场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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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8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本 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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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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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0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 依 照 基金 合 同收 取 基金 管 理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 依 据 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法 律 规 定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 机 构担 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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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1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 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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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2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 托 管 费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费 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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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3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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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4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有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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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5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 ;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分 类办 法和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6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7 )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外 的 其他 情 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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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6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会 议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益 登 记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 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会 。 通讯 开 会系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以 书 面形 式 或会议 规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或 会议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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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7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见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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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8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别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证 机 关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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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9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益与分配 1、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3、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 种 : 现金 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 投资 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后 任 一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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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0 的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该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由 于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 而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配 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分红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2)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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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1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7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将专门 用于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0.4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1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中 第 (4) -(10 )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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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2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5、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 6、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 段,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 效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 收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是保持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基 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央 视财经 50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 股 、新 股 (含 首 次公开 发 行 和增 发 ) 、 债 券、 债券 回 购 、权 证 、股 指 期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 , 投 资于 央视 财经50 指 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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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3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 的其他 活动 。 (2) 基金 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85%-95% , 投 资于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2)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 本 基 金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不 含 质押 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 本 基 金 投资 权 证,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入 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10% 。 投 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遵 从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 所报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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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4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确 认 1、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3、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本 合同 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生 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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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5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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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6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 ;结 汇、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外 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港澳 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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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7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建 立相 关 的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央 视财经 50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 股 、新 股 (含 首 次公开 发 行 和增 发 ) 、 债 券、 债券 回 购 、权 证 、股 指 期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的资产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85%-95% , 投资于 央视 财 经50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股 票库、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85%-95%, 投资 于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90% ; 2)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3 ) 本 基 金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 押式 回 购)等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 本 基 金 投资 权 证,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入 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10% 。投 资 于其他 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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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8 的投资 比例 ,遵 从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 所报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或债 券; 6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 由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 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 )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其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交易 对 手库 , 交易 对 手库由 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 组成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 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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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9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的 交易 中, 应尽 力争 取对 基金 有 利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2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3 、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上 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 监督 和 核查 中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 议的 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 本协 议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 在 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 内 ,在 不 违 反 公平 、 合理 原 则以 及 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 遵守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 等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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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0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 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管 理 人 宣 布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 金 托管 人 处为 本 基金 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 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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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1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 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对 基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 以基 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户 ,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 在 本 托管 协 议生 效 日之 后 ,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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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2 保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交 易日 对 基 金财 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 应 符合 《 基金 合 同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以双 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 产公 允 价值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序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导致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三 位 内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的 任 何基 金 净值 数 据错 误 , 导 致该 基 金财 产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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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3 (7 )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的 复核 结 果 与 基金 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差 异 ,且 双 方经 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 符,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 月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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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4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 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协 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关 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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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5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 服务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 务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 也 不对 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 投 研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 根 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手 机号码及EMAIL 地址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发 送 基金 分 红、 节 日 问 候、 产 品推 广 等信 息 。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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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6 (四)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金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询服 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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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7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7/21 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7/8/1 3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参 与 华泰 证 券 基 金定 投 及申 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8/1 4 、 关 于 招 商基 金 旗下 部 分基 金 增 加 基煜 为 代销 机 构并 参 与 其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2017/7/17 5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继 续 参加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手 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7/3 6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继 续 参加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网 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7/1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7/5/11 8 、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分 基 金增 加 华 夏 财富 等 机构 为 代销 机 构 及 开通 定 投和 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5/3 9 、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分 基 金增 加 上 海 挖财 为 代销 机 构及 开 通 定 投和 转 换业 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4/28 10、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4/22 11 、 招商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7/4/21 12、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2017/3/31 13、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3/31 14、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22 15、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3/20 16、 招 商央 视财经 5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3/20 17、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创金 启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17 18、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2/23 19、关 于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 C 类份额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公 告 201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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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8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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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9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2、 《招商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商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